交通治安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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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安管理法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1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紧密协作、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在治理超限超载、打非治违、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维护、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起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使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

重点治理超限超载严重违法行为,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高、超长等超限违法和车货总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违法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及拖拉机,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与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治理短途驳载、客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以县交运局为主导,设置多部门联合处理办公室。对查扣车辆根据执法部门各自职责集中处理,实行“联合执法检查、一单分类处理、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消除违法”。“联合执法检查”即由多部门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对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检查;“一单分类处理”即对认定具有违法事实存在的车辆建立违法一式两联清单,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行驶证、驾驶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责任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内容,根据违法事实由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后加盖公章,最终一联整理形成台账,便于上级领导机关随时了解查处情况;“严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确保执法公正严明;“确保消除违法”即违法车辆由联合处理办公室集中处理完毕后,二联作为车辆放行凭据,确保其违法行为消除后,加盖联合执法各部门公章,由停车场放行车辆。

(二)由县交运局组织县公安局、公路局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查处,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协助。

(三)建立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要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治理行动,震慑违法运输行为。同时,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部门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运输比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进行突击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既有集中执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长效治超机制,坚决遏制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执法中信息共享、追踪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对联合执法的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相关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采石场、沙场、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管,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2

《通知》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通知》指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通知》强调,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3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和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管理工作。

城建监察大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城建监察大队内可设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专业监察分队。

市、县城建监察大队可在区、镇设立综合监察分队。

第六条  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建监察大队管理制度,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城建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城建监察水平。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持证上岗:

(一)熟悉城建业务,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作风正派,具有一定政策水平;

(二)热爱城建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相当于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建管理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服务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城建监察大队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应完成各城建专业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任务,并可接受与城建相关密切部门的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监察,但不得接受与城建不相关事项的监察任务。

第十条  城建监察大队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规对下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的;

(二)损坏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三)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四)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或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

(五)不按指定地点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或乱倒垃圾粪便、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帖的。

城建监察大队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起24小时内报相关的同级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罚不当的决定,在接到报备案之日起三日内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城建监察大队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现场处罚。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建监察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二)制作调查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到场,相对人不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二人以上见证;

(四)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涉及专门性问题,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及所依据的城市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城建监察大队审批并作出处理决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调查终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制作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和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大队应当使用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

城建监察大队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相对人也可向城建监察大队或其主管部门要求他们回避。

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大队应建立受理举报制度。

公民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违法的行为,有权向城建监察大队或其主管部门举报。城建监察大队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城建监察大队因行政执法不当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由城建监察大队负责赔偿,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城建监察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城建监察大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对人对城建监察大队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监察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4

关键字:缬沙坦胶囊 胺碘酮 慢性心力衰竭 阵发性房颤

阵发性房颤的症状表现为发作开始比较突然,病人感心悸、气短、心前区不适及忧虑不安。有冠心病的老年人,房颤发作开始时心室率很快,可出现眩晕,甚至晕厥,有时可出现心力衰竭及休克。因此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甚至威胁到患者的生命[1]。因此尽快找到治疗阵发性房颤的有效治疗药物和方法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我院收治的80例慢性心力衰竭合并阵发性房颤患者采用药物治疗,观察其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1年6月-2012年9月收治的180例慢性心力衰竭合并阵发性房颤患者,其中男性98例,女性82例,年龄31-65岁,平均年龄为(45.6±0.4)岁,病程为0.8 -3年。将180例患者随机分成治疗组和对照组各90例,其中对照组男性52例,女性38例,年龄31-55岁,平均年龄(42.1±0.6)岁,病程为0.8 -2.5年,左房内径为(44.3±5.6)mm;治疗组男性48例,女性42例,年龄33-65岁,平均年龄(47.3±0.7)岁,病程为1 -3年,左房内径为(43.5±6.1)mm。

1.2治疗方法

对照组单用缬沙坦胶囊进行治疗,每次80mg,每日一次,持续12个月。治疗组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加胺碘酮,胺碘酮初始给予量为600mg/d,持续一周后第二周为400mg/d,第三周为200mg/d,并维持此计量到第12个月[2]。

1.3观察指标 对治疗组和对照组患者进行12个月的治疗后,对比两组患者左房内径变化和阵发性房颤的再发率的差别。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 0软件包进行分析统计,以P

2结果

2.1窦性心律维持率的比较:对照组和治疗组患者在治疗3个月窦性心律维持率分别为91.1%和87.8%,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6个月窦性心律维持率分别为82.2%和71.1%,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患者的窦性心律维持率比较[n(%)]

2.2左心房内径的比较:两组患者的左心房内径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P>0.05);治疗3个月后,两组患者的左房内径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P>0.05);治疗6个月后和12个月后,两组患者的左房内径与治疗前相比明显缩小,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患者的左心房内径比较[n(%)]

3 结论

胺碘酮属于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能够延长心脏所有组织的动作电位时程和有效不应期,有利于消除折返作用,能够降低窦房结和普肯也纤维的自律性;减慢房室结和普肯也纤维的传导速度;另外,还可以扩张血管,降低心肌耗氧量和增加冠脉流量,改善心肌缺血[3]。缬沙坦胶囊的作用机制是调整控制血管紧张素Ⅱ相互影响的心房肌细胞中钙超载的情况,控制患者的心房结构重构以及电重构的问题,并有所改善,控制房颤的严重化[4]。本研究中,对照组单用缬沙坦胶囊,治疗组给予缬沙坦胶囊联合胺碘酮进行治疗。对照组和治疗组患者在治疗3个月窦性心律维持率不明显,但是在治疗12个月后,对照组的窦性心律维持率为67.7%,而治疗组的窦性心律维持率达57.8%。同时,对照组和治疗组在治疗前后左房内径明显减小,而且治疗组的左房内径减小的程度优于对照组,有效抑制左心房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本实验说明缬沙坦胶囊联合胺碘酮治疗慢性心力衰竭合并阵发性房颤的临床效果优于单用缬沙坦胶囊,在临床推广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Madrid AH,Bueno MG,Rebollo.et al.Use of irbesartan to maintain sinus rhyhm in patients with long-lasting persistent atria fibrillation.Circulation,2002,106( 3) : 331-336.

[2]Vermes E,Tardif JC,Bourassa MG,et al.Enalapril decreases the incidences of ribrillation in patients with left ventricalar dysfunction: Insight from the studies of left ventricalar dysfunction(SOLVD) Trial[J].Circulation,2003,107(23):2926-2931.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高校 加强管理 创新

我国高校的安全问题作为一项校内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尽快适应新的形势,还要从校园管理创新上做出切实的改变。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努力做好服务与管理的相互统一,为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构建和谐校园,确保学校能够安全稳定的向前发展。

一、校园安全管理理论上的创新

校园安全管理上的创新,其中以理念创新最为重要,既是整个思想的创新核心,又是技术与管理制度等创新的前提基础。目前,在我国众多高校内,其安全管理创新的的主要途径包括: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这三者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研究理论的任务,而对理论创新方面来讲,高校安全管理范围、管理对象、管理制度的规律与特点及构成特点才是管理重点。此外,还要重视高校师生的安全价值观与安全需求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政策与管理手段等。

1.加强管理制度

制度上的创新要将日常安全防范进行重点研究,对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应急制度与安全责任制度等工作均要加强管理并落实到位。

2.加强安全科技技术

安全科技技术的创新,重点是研究知识经济对高校安全管理,要以科学技术的应用为基本保障。如:技防设备的建设途径与建设标准等,均要符合日常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真正达到“科技佑安、科技强安”的目的。

二、校园管理者思想观念上的创新

1.有利于教学教研的服务观念

要想实现思想上的创新,就要做好观念上的创新,只有实现高校安全管理者思想观念上的创新意识,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他们“用得上、打得赢”真正作用,从而确保各项安全任务的顺利完成。教学教研作为学校工作的中心,其校内的一切有关安全管理工作都必须服务与这个中心、服从于这个中心。

2.有利于师生员工的服务观念

一切有利于高校师生与员工的合法权益要受到合理的保护,将广大师生与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在第一位。将传统的“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转变为“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用“教育服务”替代以往的“警察式”的管理,这种转变也是高校在安全管理工作改革上的主要趋势。

三、提高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几点建议

1.高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

随着“汽车社会”的不断发展,校园内出现的人车抢道的现象,导致校园内时常发生治安纠纷。而车辆的随意占道、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与校园草地等现象已屡见不鲜。这就为校园的安全管理上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因上述的这种情况,在交通管理法的规定方面存在空白,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处理起来就相当困难。因此,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①改善校园停车环境,开发资源,尽可能的多设置合理停车位。

②充分利用校内的地下停车场,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设校内立体停车场。

③装现代高科技电子停车诱导系统,指引进校车辆正确的停车路线与停车地点。

④设立在校园里循环行驶的校车,既可减少社会车辆的进入,也方便了学校师生的出行。

⑤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制定高校交通管理法规,对进入校内的社会车辆实施收费或限行等措施。

2.透明的校园治安信息管理

校园内的一些治安动荡、突发事件等要及时告知学校师生,这样既保证了学校师生与员工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大家在安全管理上的积极参与和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公开、透明的信息,不仅带给学校师生与员工的安全感,也给学生家长增加了安全感;同时还做到了与社会沟通,使社会人群加深了对校园内防范措施的了解,从而做到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校内的安全。

3.高校重大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理

学校与社会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社会信息在校园内的传播速度快,且敏感反应的影响极高。一旦社会有重大事件的信息流入高校内,会迅速传播乃至发哮。此时,校内的安全保卫部门就要保持较强的敏感性与责任感,对那些极可能危及到学校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做到提前预防与及时有效的应对。

4.加强技防设备的作用与维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治安的需求,全国多所高校都加强了技防设备的投入。实施“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对校园内进行视频监控、安装报警设施。对学生公寓、学校办公楼与家属区楼道等地均安装了对讲设备、消防无线报警器等,进一步加强了学校治安管理与秩序维护,有效预防了犯罪以及发挥了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的作用。而这些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装备需要那些懂技术、懂管理的人员的正确维护,才能保障使用。因此,要将合理维护技防设备,使其充分发挥的作用进行重点研究并加以落实。

三、结束语

近几年来,在高校安全管理的问题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需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还有待全国高校内的保卫部门与保卫人员,在学习实践的基础上,落实科学发展中的管理创新,力争取得更好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黄莉、陈芸霖.当前高校学生干部培训的创新[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0年22期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留置 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 保护人权 

 

留置盘问这一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该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依该法规定,留置是人民警察对形迹可疑人进行审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政性强制措施。由于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故在留置盘问中发现形迹可疑人涉嫌犯罪的,应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认为被盘问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在规定的盘问期限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则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2004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说,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

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有着严格的程序、证据等要求。相比较而言,留置盘问是一种比刑事强制措施更具有灵活性的强制措施,因此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其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不仅在办理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在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广泛使用。并且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做法与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违背了依法保护人权的时代要求。留置盘问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法律理论基础值得法学界充分探讨。笔者就此略述管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留置盘问的性质和作用之争

 

按照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留置被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也有观点认为带有刑事强制措施的色彩,有人认为应当纳入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还有观点认为,留置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扣留是手段,继续盘问调查是目的,留置盘问就是公安机关通过强行限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保证对被留置盘问人进行继续盘问,兼具行政性、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留置盘问既可以针对治安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适用,也可以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当被运用于治安案件时。留置盘问体现的是行政权性质;而当留置盘问被用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时,它则体现出司法权性质。因此,留置盘问应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的权力。”笔者认为,既然是由《警察法》规定的,留置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要上升为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才妥当。

很多警界人士认为,留置继续盘问只需完善,而且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有力打击犯罪十分有利。试想想,仅从所谓的打击犯罪的效果考虑,如果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容许警察可以随意抓捕任何人,随意处罚任何人,那样,打击犯罪的效果肯定会更好。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另一个方面是:这样的话。警察利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会更多更突出。我们应当知道,利用国家权力侵犯人权比一个普通犯罪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权形成的危害后果会大得多。

二、留置盘问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中的弊端

1 随意留置盘问现象严重根据《警察法》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因为留置盘问的时间比传唤、拘传的时间都长,公安机关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处置时,就会尽量选择留置盘问,而不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是应该适用传唤还是拘传。这就必然导致了留置盘问被广泛运用并逐渐取代拘传,实践中,有的地方,留置几乎成为了第六种刑事强制措施。

2 留置盘问的对象超范围

根据《警察法》的规定,适用留置盘问有四种法定条件,因此留置盘问的对象只能是一小部分违法嫌疑人,然而实践中,适用留置盘问的对象被扩展为大部分、甚至全部犯罪嫌疑人。很多警察把留置作为突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都有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许多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采取留置措施,一些派出所甚至把留置作为收缴罚款和暂扣赔偿款的辅助手段,更有甚者,四川万源市大竹镇派出所所长蔡大德为了完成所谓的“严打”任务指标,把已经和好了3个月的兄弟矛盾当事人抓到派出所留置并分别罚款2000元。

常见的错误留置对象有:违反交通、消防、户政管理的人员;民间纠纷当事人;、赌博等情节轻微,可以当场处以罚款的对象;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害、需要赔偿损失的对象以及其他明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员。

3 留置盘问程序执行不到位

按照法律规定,24小时留置盘问由派出所批准,48小时留置盘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而实践中常常发生先留置后审批,特别是48小时留置盘问后不办审批手续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偏远乡镇派出所,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客观上造成了留置盘问审批不及时现象的发生。我国《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因此,留置盘问24小时就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民警或是法律意识不强,无视这一规定,或是对留置盘问对象身份地址不明了,或是接受被留置盘问人员的请求,甚至是48小时留置盘问也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以致于被留置人员的家属或单位不知其去向而到处询问找人,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4 留置盘问管理制度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