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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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1

一、日常行为处分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经教育不改,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予以处分。

(一)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1、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2、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3、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情况汇报,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4、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当月公益劳动的;

5、违反外出请销假制度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后,在2个月内仍出现符合警告处分六种情形之一的;

2、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3、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4、有符合警告所列两种情形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

对受到记过处分后,仍有记过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服刑人员,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街道(镇)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视情节向原判机关监管部门提出变更刑罚执行建议。

三、司法惩处

(一)缓刑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有记过所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可以撤销缓刑,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假释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记过处分后,仍有记过所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根据《刑法》第86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三)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病情得到控制,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处置程序

(一)日常行为处分

1、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告,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讨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励(处分)审批表》,经区司法局审核并批准。

2、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记过,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讨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励(处分)审批表》,并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市矫正办批准(批准后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治安管理处罚

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经区司法局审核后,由街道(镇)司法科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移送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相关材料。派出所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批准;派出所认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街道(镇)司法科,并附书面意见。区公安分局根据上报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如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派出所,并附书面意见;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区公安分局的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街道(镇)司法科。

区公安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街道(镇)司法科,由街道(镇)司法科将处理结果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司法惩处

对提请司法惩处的,应当由街道(镇)司法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并报区司法局审核,然后由街道(镇)司法科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请司法惩处即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建议书》(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并移送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派出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批准;派出所认为不符合提请司法惩处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街道(镇)司法科,并附书面意见。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2

【关键词】倒卖;有价票证;立法

一、概念

倒卖,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以高于票面的价格出售。我国刑法NO.227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在对该罪名的论述中,倒卖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术观点:

一指以原价买进,高价卖出;二指按票面价或低于票面价买入,高于票面价卖出;三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车票、船票;四指大量购入后高价出售。上述观点均主张倒卖必须包含“买入”和“卖出”两个行为。笔者认为,“买入”并非倒卖的一个必要行为。因此倒卖车票罪,不管行为人以何种方式获得,只要以高于其成本出售并获取利润的,即构成犯罪。

有价票证,指各种车票、医院预约、专家号等有价票证或权利资格,通常情况下无法为全部社会成员享有。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运用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对倒卖有价票证行为进行如下定义: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有价票证或权利资格后,以高出成本价格出卖获取利润的行为。

二、历史发展及争议

在我国,倒票人俗称为“黄牛”。目前我国刑法NO.227和治安管理处罚法NO.52中制定了相关处罚。总体讲,法律对此行为持否定态度,但罚则较轻,无法达到遏制行为的目的。

上述情形的产生源于对“稀缺票证”处分权的争论。支持者认为,其等同于普通商品,购买后就拥有处分权。反对者认为,有价票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只是一种资格,是原买、卖双方的服务约定,在其未得到原出售人的授权许可时无权转让。

三、行为分类

首先,从主观态度可分为主动倒卖和偶然倒卖。前者是指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后者不存在牟利的故意。其次,从有价票证与社会成员的关系可分为倒卖生活所须票证行为和倒卖非生活所须票证行为。

四、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关于倒卖有价票证行为是否应当由刑法规制,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制。另一种认为,应当由刑法来规制。

两种观点均认同其有害性,争议的关键是刑法应否介入。倒卖有价票证的根本原因在于暴利。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而非利益;同样,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非禁止获得利益。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获益及获益多少来衡量倒票行为,而应当以其侵害程度作为区分点。倒卖民众生活所必须票证的行为应当由刑法规制。97年刑法,仅将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立法者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倒卖车票行为给民众造成极大的情感伤害;二是倒卖车票侵害了国家专营权利。刑法谦抑性要求在犯罪的界定上坚持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刑事干预的最后性和补充性,但并非对一切刑法未明确规定的危害行为都应做无罪化处理。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所:“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糟粕和不足,因为它必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因此,只要刑法介入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就是适当和适度的,就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五、刑法规制的量刑标准

确定了何种行为应由刑法规制后,笔者要从定罪方面进行分析。关于量刑,倒卖行为毕竟不是严重犯罪,可以沿用刑法NO.227的量刑。

目前,常见的生活必须票证有车票、船票及医院挂号、专家号等。笔者认为,倒卖上述票证的行为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不同,从节约立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对刑法第227条第2款略作修改,将其改为“倒卖车票、船票、医院挂号等影响民众基本生活的有价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是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的要件之一,笔者认为,很多有价票证票面价较低,仅是一个资格,本身没有价值,因此不能将票面数额作为情节认定的唯一标准。笔者建议本罪的认定首先从数额和数量两方面来考虑:数额上,借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为非法获利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单位犯罪的,提高起刑点;在数量上,要求倒卖的数量(张数)。

其次,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视为情节严重:一是以倒卖有价票证为业的;二是与有价票证的经营方勾结;三是倒卖团伙;四是经处罚或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继续从事倒卖行为的,这里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处罚。

六、结语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供求矛盾决定了人们为获取资源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在当下我国社会,交通医疗类票证都是能够获取暴利的有价票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日益丰富,这些供不应求的有价票证会逐渐减少,但也会出现新的矛盾。在力保经济发展,减少倒卖有价票证行为活动空间的同时,应当采取多种管理措施,多管齐下,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侯国云.中国刑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84.

[2]向朝阳.中国刑法学教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323-324.

[3]李三宝,祖铁军.罪名适用新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3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 一事不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此项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正式确立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笼统性以及行政处罚实践的复杂性,致使行政主体在适用该原则时存在较多分歧。如何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有效制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过罚相当,是当前行政法学界应着力思考的问题。

1.“一事不再罚”原则

要合理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正确理解其内涵实质十分关键[1]。

1.1“一事”的含义

所谓“一事”,也称“同一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而非其它违法或违纪行为。所以“同一违法行为”就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事实。如果个人、组织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即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理解一事这一概念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次违法事件,即一个事实一个违法行为。例如,无执照商户贩卖变质食物,形式上是一个行为,但实质上构成了两个违法事实:一是无营业执照进行买卖,违反了工商管理规定;二是卖变质食物,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2) 同一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如某单位违反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3)同一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外罚主体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1.2 “不再罚”的含义

“不再罚”即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这里的处罚是指行政处罚,但并不排除对违法行为人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因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其中包括不能“以罚代刑”。由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异,决定了两者可以并用,使行政处罚可以弥补刑事处罚的不足,从而消除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和影响,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2]。

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我国单行法律中大量存在双重适用的条款规定。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刑事处罚对行政处罚的吸收制度,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罚款折抵罚金,其意在限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重复适用,但该规定所针对的仅仅是能够为刑事处罚所吸收的同种类的人身罚和财产罚。对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不同罚则,如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问题,现行法规、法规就如何衔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综上而言,“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种限制既适用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一行为违反一规范)的情形,也适用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一行为违反数规范)的情形。只要违法行为人在客观上只有一个违法事实,就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则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罚,而已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也不得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2.“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

我国存在行政处罚制度尚未充分完善、立法技术不够成熟、行政理论研究还不够细致,以及部门利益争斗等因素,各行政主体就“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践中的做法与法律理论的要求不以完全一致,这也就导致了行政处罚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3]。

(1)《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未明确唯一处罚主体。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现象。

(2)《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未明确法律法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也就是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3)《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或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的主体资格是法定的,并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这种理由进行处罚,并且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也广泛的存在,而“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无法判定其违法性与无效性。

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消防行政处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不能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或着某些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导致相关执法人员在消防处罚中出现重复处罚或者不去处罚等情况,因此,消防执法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4]:

1)某些行为由于某些特性容易被误认为“多事”,但实际上是“一事”。如在消防执法中,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向其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复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随即依法定程序下达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复查时发现上次所提的隐患依旧未有整改,且没有出现新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对这次提出的火灾隐患就不能再处以罚款。因为同一火灾隐患经多次提出仍拒不整改这一行为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持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的特点,本质上是一事,而非多事。当然如果第一次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遭罚款,第二次检查时发现第一次的火灾已整改完毕,可又出现了新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仍然可以对其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某些行为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现有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无证擅自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被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查获。在调查中发现,这家企业,不但无证生产,而且销售了大量的成品,公安消防机构在对这家企业罚款时,不能对其违法的生产、储存、销售行为分别罚款,而只能把这些行为作为“一事”进行处罚,因为储存、销售是生产的牵连行为,三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构成有机整体,企业追求的是一个违法意图,只不过在实现这意图时实施多个违法行为而已。

(3)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消防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消防违法行为的罚则都有所规定,在适用时,应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公安机关先查处的,有义务将案件移送公安消防机构的,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是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正确理解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既可以保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维护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又可以真正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建议

为了在行政处罚中贯彻“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有效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管辖冲突和滥罚款、乱处罚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处罚的公正性,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以“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导行政立法,将重叠交叉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压缩在必要的最小范围之内,并尽量避免具体法规将同一行政处罚权授予不同的行政主体的情况。

(2)要建立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机制。现行管理体制本身一些部门的管理范围就有交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一些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有交叉,当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几个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触犯了多个法律、法规规定时,实践中会发生很多问题,不是扯皮,互相推诿就是争相行使处罚权。为此,加强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配合及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

(3)端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强化行政处罚的目的教育,根本杜绝重复处罚的主观故意。

(4)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使行政相对人在遭受不合法的一事多罚的情况下,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从而实现处罚公正。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周杏梅.也谈一事不再罚[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4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一案到底 德育课

新课程改革带来了德育课堂的许多可喜的新变化,给德育教师的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德育教师们不断致力于新的教学方法的研究。其中,案例教学法就是新形势下,德育课教学中被广泛采用的新的教学方法。但是,很多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为了落实知识目标而搜集大量案例,在一堂课上全部抛出,一个知识点一个案例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做使得学生将大量精力花在了不断阅读各种案例上,大脑疲惫不堪不说,课堂最重视的情感目标更是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违背了案例教学法的初衷。

如何才能充分利用案例教学法,落实课堂目标,使中职学生得到各方面的提高?对此,不少德育教师都进行了各种尝试。我也在一线教学的过程中不断试验着,希望能够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认为“一案到底”的案例教学法是比较适合中职学生学习习惯的比较好的教学模式。

本学期的公开课我使用了“一案到底”的案例教学模式,从一开始案例的选择,到对案例进行修饰、润色,再到案例的表现方式,最后到案例的深层挖掘我都进行了精心的设计,使公开课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1.案例的选择

案例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效果、关系到教学的成败。选择合适的案例,并恰当地引入课堂,学生就会有很强的参与积极性,教学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在选择案例的时候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考虑:

(1)案例要有明确的目标性,要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

我开课的课题是《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四单元第九课的第一部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教学内容有:①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③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针对内容,我选取了一个在本校实际发生过的案例,对其稍加改编:

小强,15周岁,某中职学生。平时行为随便,自律性较差。一天中午,小强到学校食堂吃饭,人很多,大家都在排队。小强不想排队,于是……(插队了)被他挤到后面的小龙不干了,两人吵了起来,后来还打了起来。事后,小强觉得不解气,找来校外一群“朋友”,他们到学校门口叫嚣、拦截小龙。把小龙带到小巷子里群殴,小龙倒地不起,被送到医院……小强和他的“朋友们”被公安机关带走了。经医生鉴定,小龙为轻伤。

这个案例与三个教学内容都有关联,为之后的步步展开、层层剖析做好了准备。

(2)案例要有深刻的启发性,针对学生的思想迷惑,帮助学生澄清一些是非界限。

我所选用的案例中的一些行为在很多中职学生看来是家常便饭,没有什么了不起,甚至很多学生都意识不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都已经是触犯了法律的。所以这个案例具有深刻的启发性,使学生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3)案例要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

虽说是“一案到底”、深层挖掘案例,但是如果在课堂上每次都以相同形式展示同样的材料,学生会很容易感到厌倦、乏味,从而迅速失去学习的兴趣。因此,应该采取多种表现形式引起学生关注案例的兴趣。本节课,我三次展示了这个案例:第一次采用微视频的形式展示;第二次采用“知识卡”拓展、延伸的形式使用;第三次以小组活动的形式展示,让学生对案例充满熟悉感而又有着新鲜感,从而使学生的注意力一直留在课堂上。

2.案例的使用

首先我用案例导入新课。导入时我考虑到要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并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所以找来图片配合文字用PPT将案例制作成了一段微视频展示给学生,果然学生一下子就被吸引了。看完微视频后我抛出问题:视频中你认为小强的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为什么?由于案例就发生在学生身边加之视觉上的冲击,学生很快回答出来,使我很容易就引导学生找出违法行为的含义和种类,并对小强的不文明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归类。第一个知识点得到落实。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处罚”是本课的重点,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内涵和分类显得知识性很强,需要学生强行进行记忆。但是对于中职学生来说,强记的东西往往不牢固容易忘记,所以能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判断、区分,最后落实能力目标才更为重要。此时,我第二次用到了案例,我先展示一些违法行为,请学生判断哪些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然后以文字形式展示案例,抛出问题:小强的哪些行为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学生回答后我展示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的“知识卡”,请学生说说小强的这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学生在思考、判断、回答的过程识别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要受到的惩罚,从而反思自己过去的行为,敲响心灵的警钟。

“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是本课的难点,也是落实情感目标的突破点。在第二部分做了铺垫的基础上,我进一步升华,第三次展示案例。这一次,我要求学生自己深度研究案例,以小组形式进行“剧情重导”,分别扮演小强、小龙和旁观的同学,重新编排剧情,避免吵架、斗殴、打人致伤的情况发生。此时,上课时间已经过去了23分钟,学生的注意力已经开始分散,学习热情开始消减。适时组织小组活动,学生的积极性又再次被调动起来,一个个跃跃欲试。由于对案例已经非常熟悉了,加上前面知识点又落实的比较好,学生很快就编排好了本小组的剧情。最后,从他们的表演可以发现,他们已经明白一般违法行为是从平时的小错开始的,懂得了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课后,我对半数以上的学生进行了反馈调查,学生们乐在其中,纷纷表示希望我以后多上这种形式的课,他们非常喜欢。可见,本堂课的“一案到底”是成功的,学生很好的掌握了知识点,教师很好的落实了情感目标和能力目标。

实践证明,“一案到底”的案例教学法是适合中职德育课堂的教学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要做到“一案到底”并不容易,需要教师对大量的材料进行筛选、提炼、编排,要使我们的德育课堂变成生机勃勃又有效果的课堂仍旧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5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必须以国家强制为保障。针对形形的乱占土地建筑构物和违反规划管理任意建房的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以国家强制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维护土地和征用土地流转秩序的监管行为的有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实现是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行政强制行为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益造成侵害,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规范和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做为一名多年从事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者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角度,探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体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一、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国土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保护土地和监管土地流转、征用安置秩序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农村城市土地乱占乱建构筑房屋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效实施。作为一位审查多起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基层行政审判工作人员,深切感到在实际的执法中,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难,困扰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6

关键词:采集广泛信息 群防群治 区域治安管理 安全感 考核制度

一、前言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搞好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先要从“龙头”抓起,一是体现在思想上。我们要充分的认识到内部治安管理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他是保障企业长足发展的保证,因此,企业领导要给予企业内部治安管理一个准确的定位,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二是体现在组织上。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做到齐抓共管,我们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厂主管领导亲自抓,同时利用局域网、板报、例会等形式,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充分调动员工思想积极性,全员参与企业综合治理,相互监督,同时根据阶段性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治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体现在实施上。要将企业生产与企业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将企业综合治理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奖优罚劣,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使企业综合治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如何做好水电厂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作为第一输油处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提到我们面前,研究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对第一输油处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提高有着迫切而实际的重要意义。

二、第一输油处内部治安管理特点

1.由于基地调整和驻外站点的增多,给第一输油处内部治安管理带来了新的难度;点多面广,内部治安管理战线拉长,势必导致内部治安管理的难度增大。

2.侵犯财产犯罪日益猖獗,处里入室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外部生产环境日趋恶化,对野外生产设施管护的力度、方法欠缺,容易发生盗窃、破坏电力生产设施案件。

3.区域内职工家属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不强,加之治安巡逻区域大,在日常巡查中留有空档和死角,容易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三、原因分析

1.对新形势下企业内部治安管理的定位、认识把握不够准确,超前防范的观念和意识滞后,对治安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新问题、突发性事件,超前预防的针对性不强,果断处置的能力不够。

2.对野外生产设施的管护,一味的依靠了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偿管护,乐观估计了外部生产环境,致使野外生产设施管护工作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在区域治安管理中,没有很好的分析周边和区域的治安环境,对治安防范工作的重点把握不准,超前预防的能力不强。

3.自觉学习的理念还没有真正形成,职能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策划、执行能力相对提升较慢,造成了在区域防范、应急处置、野外生产设施保卫、法制教育等具体工作中实效性不强。

4.捕捉信息的灵敏度不高,信息来源渠道单一,方法简单,信息反馈工作滞后,造成了领导决策工作的漏项,给主管领导的参谋决策作用不明显。

5.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资源的整合不力,群防群治网络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也是目前较为薄弱的环节。基层群防群治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弱化、流于形式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的最终落实。

四、治安管理方法、途径的探索

1.治安、文明和福利结合。

第一输油处内部治安管理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内部治安管理做不好,职工、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它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同时提高职工群众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使第一输油处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2.人防、物防和技防结合。

第一,加强人防,强化动态防范。

加强治安组织网络化建设,在第一输油处关键部位配备人防力量进行控制,在处里设立警务执勤室,组建治安巡逻队,白天有武保科值班人员坐岗督促,晚上有治安员分片包干,干警值班巡查,楼群看护员和治安员交叉巡逻,另外还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联防组织,选出楼长、片长、值班人员等,这样人防的力量覆盖了我厂主要区域,犯罪分子自然难以下手。

第二,落实物防,加强防范硬件建设。

我们已经给处里一些居民的一二楼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在辖区建立了治安执勤室,并加固围墙、护栏等。实施封闭管理,基本上形成了立体的防范格局,预防犯罪。

第三,进行“技防”尝试,有选择地防范。

因为“技防”需要大量资金,也许我处现阶段暂不可能考虑,也不一定处处都需要。但是有选择性地在重要地段重点预防,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摄像头,完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能起到震慑和发现犯罪的目的,使得处里重点部位得到控制,进一步预防违法犯罪。

3.管理与服务结合。

首先是管理机构到位,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完善自治管理制度。比如制定我处的文明公约,规范居民个人行为;制定出入制度,净化社区来往人员;制定治安队员选拔、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强化激励机制;完善外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控制;落实处里出租屋管理,杜绝将房屋出租给有涉毒和参赌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

其次是要采集广泛信息,结合户籍管理情况询查,建立综合信息网络。还要大力发展治安管理信息员,发展科技管理,使内部治安理管理进入企业发展的正规化和现代化。

最后,要配合、联系、咨询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一支高效的现代化内部治安管理力量。

4.宣传教育与重点帮教结合

开展企业文化的宣传教育,是内部治安管理的基础,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提高职工群众素质,消除产生犯罪的主观条件,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和积极性。

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通过集体主义及高尚情操教育,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状况及预防犯罪与本身利益的关系,树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的集体主义思想,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

其次是文化知识教育,通过对企业内部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法制知识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使企业内部居民自觉守法,并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和预防犯罪。除宣传教育以外,内部治安管理中还应加强重点帮教,实现内部治安管理的矫正。宣传教育在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宣传政策、传递信息,以典型的案例教育员工,远离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违法行为。还要做好社区群众的调解工作,健全民间调解组织,发现矛盾,积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防止事态的恶化,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基层社区,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五、加强对职能科室人员的教育

第一、要有牢固的稳定意识。我们一定要把稳定放在首位,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在深入开展打击、防范、服务工作的同时,密切注视一切影响第一输油处内部稳定的因素,加强信息工作,强化科室人员的预警职能,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并且为上级部门领导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二、增强服务意识。科室人员是面向全处职工、群众服务的,如果我们连基本的服务理念都没有,就不能在这个岗位上有新的创新和开拓,也不可能有端正的工作态度。

第三、提高法制意识。作为基层保卫人员,不能只靠经验办公,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制意识,保证自己在工作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样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内部治安管理形式。

第四、要有创新意识。作为每一名治保人员,在企业新的发展形式下同样需要创新,处理和解决内部治安管理的思维、机制、观念、方法等等都需要创新,要有大局观念,如果治安管理人员的潜力被挖掘出来,我处的内部治安管理肯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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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责任意识。将我处的内部治安管理目标都下放给每个人,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目标,我处的内部治安管理一定会有新的突破。

六、严格考核制度

要强化考核制度,牢固树立企业发展是政绩,企业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切实推进我处的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处治安管理监督部门已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计划。处属各单位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基层单位要将厂制定的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目标逐一分解到治安管理及综治人员,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使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

总之,做好第一输油处内部治安管理是关系长庆油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长庆,促进长庆油田生产健康发展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我们必须本着企业内部管理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相结合、企业管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还需要坚持不懈、认真细致的做大量的工作,努力营造内部良好的治安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为长庆油田提出“发展大油田、建设大气田,努力创建模范和谐油区”的总体要求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12-13

[2]《派出所内部治安管理方法》李冀 甘肃警官学院出版社 第二章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