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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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知识

家务劳动知识范文1

一、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家务

劳动补偿制度的建构

双薪家庭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指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来自财政或企业的薪金家庭,也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家庭自主生产或经营收入型家庭。因此欢薪是指家庭的财产性收入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而不论其收入是工资还是生产经营所得。

在共同财产制的双薪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均有贡献,按照平等原则,对非财产性的家务劳动,夫妻应当各承担50%,或可称之为同等家务。在同等家务情形下,财产性收入贡献均等,家务承担均等,离婚财产分割均等,不需要适用家务补偿制亦可实现双方权益对等。因此,值得探讨的是家务承担不对等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家务补偿制平衡双方权益。

(一)借鉴交通事故责任类型确立家务量认定标准

要实现家务补偿,必须对家务承担进行量化判断。家务量的认定标准有两种思路:一是分解量化的精确公平标准,二是粗略的相对公平标准。笔者认为第一种思路是不可行的。家务劳动是包含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综合性劳动,如果采用分解量化方式,将多种复杂家务逐一分解,分别赋予工作量,必然导致计算上的繁杂性,不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长短,夫妻双方都不可能将精力放在每日家务劳动量的计算上,举证也无法实现。因此,立法应当选择第二种思路,即粗略的相对公平标准。可以借鉴交通事故责任类型,来确定家务量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一方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双方同等责任;法官对家务量的认定也可分为一方完全家务、主要家务、次要家务以及双方同等家务。在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模式下,同等家务无需家务补偿;一方完全家务即为承担家务100 %,相对方即为0;主次家务的比例可由司法解释确定为70%~80%与30%~20%,由法官依具体情形在此区间内自由裁量。对家务量进行认定应当以5年为一个周期,而非以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个周期。以20年的婚期为例,法官应当做出4个判断,分别给出在每一个5年内,夫妻双方家务量承担的主次情况。因为,事实上可能是第一个5年夫为主要家务,后三个5年妻为主要家务;而如果以整个婚期为周期,法官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即这20年夫为主或妻为主。很显然,以5年为周期的判断比20年为周期的判断更符合劳务付出的实际,在具体计算补偿数额时会更为公平。选择5年而非3年或其他时长的理由是,在婚后第一个5年,绝大部分家庭子女生育己完成,包括照顾子女在内的各种家务己呈现,并且己经形成夫妻间较稳定的家务承担格局,在以后的各个5年中,即使发生工作变动等引发家务承担格局变化的因素,有5年时间也可以调整形成新的家务承担格局。

(二)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作为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证据

家庭的私密性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的取证尤为困难。家务补偿请求权能否实现,家务补偿制度能否真正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取决于该项权利的证据制度设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在共有财产制家庭中,家务补偿请求权应当在离婚时提出。举证责任应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家务补偿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家务劳动事实的持续性、长期性,故不宜采用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可以选择书证。笔者建议做如下规定:请求权人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务承担情况证明。由于家务劳动的隐秘性和长期性,家务承担情况证明不应由街道办等外在的组织,只能由家庭成员证明。在现有家庭成员结构下,由于家庭成员间的亲属关系也会使相互间的证人证言证明力大大降低。因此,夫妻自证是唯一可行之法。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以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5年签署一次,应注明在5年期间夫妻承担了完全家务、主次家务或同等家务,并由夫妻双方签署姓名和日期,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三)家务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可参照本地区年度服务业的平均工资

共同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金在离婚时支付,其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成的,可以参照本地区年度服务业平均工资来计算。家务劳动是一种饱含情感和爱的劳动,以增进家庭成员温馨幸福感为目标,其所创造的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尽管如此,法律仍必须以显性化的金额唤起社会对家务劳动的正视和尊重,而家务补偿金的确定又必须结合社会实际,综合考虑其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例,以及离婚时双方的承受能力。之所以建议以服务业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是因为家务劳动本身符合服务业的性质,且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服务业年度平均工资比其他行业年度平均工资相对较低,便于大部分家庭承受,能使该制度具有广泛适用的可能性。

以一个婚期20年的共有财产制家庭为例,假设诉讼离婚时妻子向法院提供4张家务承担情况证明,证明第一个5年丈夫承担主要家务,后三个5年妻子承担主要家务。即说明夫妻双方在前10年家务量持平,后10年妻子为主要家务,丈夫为次要家务,若法官将主次比酌定为80%~20%,妻子扣除自己应承担的50%,比丈夫多承担30%,家务补偿金的计算即应为:本地区上年度服务业平均工资x30% x 10年。

二、共同财产制单薪家庭家务补偿制度的建构

单薪家庭是指由夫妻单方负责家庭财产性收入,另一方负责家务劳动的家庭模式,如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在共同财产制单薪家庭中,一方取得的财产双方共有,离婚时均等分割,表面上看来,家务承担方因享有共有财产权己经得到补偿,双方利益是平衡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处在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并且在这表面公平的背后,掩盖了财产价值和家务价值的特性区别。因为财产可能会耗尽,而家务劳动产生的价值则会持续保有甚至大幅增值。如以下两种情况:其一,离婚时可分割财产过分低于家务劳动价值的。假设一个家庭婚期20年,男主外,女主内。离婚时共有财产为2万元,儿子在妻子的一手抚育下已满18岁,品德良好,考入大学;丈夫身体健康;卧病在床10年的婆婆因妻子照料有加,病情基本好转,生活可以自理。如婚姻结束,妻子用20年辛劳换来的成果将继续由丈夫保有,而自己则只能拿着分割的一万元离开家庭。且不论儿子长成,丈夫康健,这一万元单就连婆婆10年的护理费也远远不够。此种情况如果不辅之以家务补偿制度,则导致结果严重不公平。其二,离婚时无共有财产但家务对预期收益有较大贡献。假设丈夫为科研工作者,但薪金拮据,妻子为支持丈夫放弃自己的职业发展,全心照料家庭,婚后10年终因无法忍受丈夫痴迷于科研完全不顾及家庭,妻子带着一双儿女离开。离婚时无共有财产可供分割,离婚一年后丈夫得科研大奖获得巨额奖金。此种情形下,显然丈夫巨额收益的取得有妻子的功劳,如果不能以家务补偿制来平衡,也将导致结果的严重不公平。

综上,在共同财产制单薪家庭中,仅依照家庭共有财产均等分割原则无法保证实质的公平。笔者建议,实行均等兼顾公正的原则。即离婚时,仍以家庭共有财产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但如果依均等分割原则将会导致家务劳动承担方利益严重受损时,则可突破均等原则而采用公平原则分割财产。即可采用家务补偿制度来平衡双方权益。如前文所述,可先参照上年度本地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出家务补偿金数额,立法上可规定为:财产分割时,家务承担方可分得的一半共有财产之数额过分低于家务补偿金的,应适当提高其分割份额;离婚时无共有财产可供分割,家务付出对相对方预期收益有贡献的,家务承担方提出从对方预期收益中获得家务补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三、分别财产制家庭家务补偿制度的完善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空白,使家务补偿成为一项法定权利,意义深远。但该规定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分别财产制家庭,且没有对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作出规定,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也未作相关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适用范围过窄以及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广受垢病。

分别财产制下,夫妻财产各自独立,从公平角度论,双方对家务仍有均等分担的义务。如果不能形成同等家务格局,而形成一方完全家务或双方主次家务格局,则可适用前文所述在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模式下,家务补偿制度的证据及计算规则,此不赘述。但在家务补偿的请求时间和支付方式上应区别于共同财产制家庭,共同财产制家庭财产在婚期内双方共同共有,不可分割,故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但在分别财产制下,婚期内双方财产始终各自独立,这就使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随时提出和实现成为可能。夫妻双方可就家务补偿的请求和支付周期自行约定,如每年、每3年、每5年支付一次均可;夫妻双方对家务补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导致争议的,不论是离婚时还是婚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四、两代复合家庭家务补偿制度的建构

目前,有很多年轻夫妻在生育子女后要求年老父母帮忙带孩子,因此形成很多两代复合家庭。两代复合家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父母被称为老漂二是父母在本地帮子女照顾孙(外孙)子女。

老漂是指对孙(外孙)子女无法定义务,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承担包括照顾孙(外孙)子女在内的家务劳动持续达6个月以上的老九老漂家务补偿制度的权利主体是老人;义务主体是年轻的夫妻双方,也包括未婚但独居的成年子文老漂家务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为老人进入成年子女家庭6个月后。这是因为目前绝大部分老漂进城始于孙(外孙)子女出生,在孩子出生后的6个月内,年轻夫妇角色的转变和适应确实需要老人的帮助,老人也有此情理上的义务,并且在这段时期内老人会因新生命的诞生精神较愉悦,精神权益受损较少。6个月的期间也可以检验老人是否能基本适应新家庭。

家务劳动知识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可就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建立通报、协查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印戳)。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对照或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查。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其减免税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个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确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

家务劳动知识范文3

市劳动局、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国务院对对口支援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指示精神,开展了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工作,陆续从贵州省和四川省组织劳动力来甬务工。这对落实中央确定我市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任务,促进经济共同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务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工作,加强对跨省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有序管理,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劳务扶贫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对口劳务扶贫和库区移民的地区范围:

(一)按照宁波市与贵州省对口帮扶与经济技术协作书确定,我市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2个县(见附件1)实施帮扶协作。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和用人单位要求,合理、有序地组织劳动力到我市务工。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1994〕5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甬政发〔1997〕128号)规定,我市重点支援对象为:四川省万县市五桥区的7个乡(镇)(见附件2)。

(三)经批准确定的其它扶贫地区。

二、劳务扶贫协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组织开展劳务扶贫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全市帮扶协作协议,在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下,组织实施劳务扶贫协作工作,落实对口劳务扶贫任务,指导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招收扶贫和支援地区的劳动力,并加强对输入劳动力的管理。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帮扶(支援)地区劳动力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部门在开展劳务扶贫工作时,应根据本市劳动力供需状况制定劳务扶贫规划,在落实用人单位时,要选择生产任务相对稳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又便于对劳务人员集中管理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定和程序,制订的招工简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对口定地定量、双向选择、自主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与劳动力输出地有关部门商定,指定带队人员(或在劳务人员中选定)配合用人单位参与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教育,按有关规定同输送单位订立劳务协议,并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务人员的各项劳动权益,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应予以清退。

四、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和完成劳务扶贫任务。

开展劳务扶贫是帮助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的有效途径,也能解决我市部分行业劳动力不足的需要。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招收外地劳动力后,应优先招收对口帮扶(支援)地区的劳动力。对招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劳动力的用工单位,经审核按实际使用人数减免缴纳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

家务劳动知识范文4

帮助父母做家务,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比如洗菜、摘豆;向父母学习做饭炒菜时如何避免烫伤等等。你还可以请父母将没做过的家务分成几个小部分,并逐一示范做法,例如,清洁浴室,应示范如何擦拭洗面盆、洗刷浴缸和拖地板。如清理你的房间,可让爸爸妈妈例举该清理的地方或以图、剪贴等方式提示自己。

同学们在做家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会劳动程序,培养劳动技能。正确的劳动程序,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可以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大家做家务,先做什么,再做什么,正确合理的程序,会使大家感到做家务并不难,同时也会提高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2、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做家务,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特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你可以先学做有兴趣的又力所能及的事情,逐步提高难度。如果一开始就做不能胜任的事,会因无法完成或完成得很不像样而丧失信心,进而会厌恶家务劳动。

3、注意安全,培养毅力。大家在做家务时,千万注意安全。在使用电器、煤气、化学洗涤剂、刀具等方面,一定要掌握正确使用的安全常识。

帮爸爸妈妈分担家务,好处多多:

1、许多同学并不了解物质财富的来之不易,不了解父母工作的艰辛;花钱大手大脚,不爱惜财物。通过劳动,会明白创造财富的艰难,养成爱惜财物的好习惯。

2、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欢迎。

3、同学们在家务劳动中,经历克服困难的过程,能锻炼意志和毅力。

4、学做家务,可以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生活的内容涉及到各种知识。许多同学的小发明、小创造,大多是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启发而产生的。

5、紧张的学习之余,做一点家务,正是一种积极的休息,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活动形式来调节大脑机能,而且有利增强体质促进健康。

6、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7、分担家务之后,亲身体验到了家务劳动的繁杂,才能体会到父母终日操劳的不易,感受父母的良苦爱心。和爸爸妈妈共同做家务,也会给家庭带来一种融洽、和谐、欢乐的气氛。

爱劳动,从做家务开始

暑假里,让“热爱劳动”不再是一句空话,同学们从简单的家务劳动开始,培养自己的劳动能力。整理房间、叠被子、扫地、擦桌子、收拾碗筷、吸尘清扫、衣服分类、清洗浴盆、洗手绢、洗袜子、擦鞋子等等,随着对家务劳动的熟悉,再做一些劳动技能较高的事情,如换床单、清洁浴室、操作洗衣机等等。

帮助父母做家务,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比如洗菜、摘豆;向父母学习做饭炒菜时如何避免烫伤等等。你还可以请父母将没做过的家务分成几个小部分,并逐一示范做法,例如,清洁浴室,应示范如何擦拭洗面盆、洗刷浴缸和拖地板。如清理你的房间,可让爸爸妈妈例举该清理的地方或以图、剪贴等方式提示自己。

同学们在做家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会劳动程序,培养劳动技能。正确的劳动程序,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可以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大家做家务,先做什么,再做什么,正确合理的程序,会使大家感到做家务并不难,同时也会提高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2、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做家务,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特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你可以先学做有兴趣的又力所能及的事情,逐步提高难度。如果一开始就做不能胜任的事,会因无法完成或完成得很不像样而丧失信心,进而会厌恶家务劳动。

3、注意安全,培养毅力。大家在做家务时,千万注意安全。在使用电器、煤气、化学洗涤剂、刀具等方面,一定要掌握正确使用的安全常识。

帮爸爸妈妈分担家务,好处多多:

1、许多同学并不了解物质财富的来之不易,不了解父母工作的艰辛;花钱大手大脚,不爱惜财物。通过劳动,会明白创造财富的艰难,养成爱惜财物的好习惯。

2、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欢迎。

3、同学们在家务劳动中,经历克服困难的过程,能锻炼意志和毅力。

4、学做家务,可以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生活的内容涉及到各种知识。许多同学的小发明、小创造,大多是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启发而产生的。

5、紧张的学习之余,做一点家务,正是一种积极的休息,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活动形式来调节大脑机能,而且有利增强体质促进健康。

6、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7、分担家务之后,亲身体验到了家务劳动的繁杂,才能体会到父母终日操劳的不易,感受父母的良苦爱心。和爸爸妈妈共同做家务,也会给家庭带来一种融洽、和谐、欢乐的气氛。

经过一个暑假,你会发觉自己其实很能干。 美舒

家务劳动知识范文5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存档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对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机构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并已参加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

(二)存档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范围的存档人员应到本人档案所在职介中心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职介中心应到本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本职介中心的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职介中心负责收缴存档人员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上缴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职介中心负责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职介中心应建立存档人员缴费情况台帐及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台账,负责管理存档人员大病医疗过程中的身份核对、费用监控等有关问题。

二、缴费

(一)存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区(县)职介中心按年度统一收缴。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第一次应缴纳12个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每满12个月缴费一次。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应连续缴费,不得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凡间断缴费后再次缴费者,按初次缴费对待。

(三)存档人员因调动,档案转往国有、集体企业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介中心应出具其在存档期间的缴费情况证明。

三、基金支付

(一)存档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或者患尿毒症在门诊进行透析的(包括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癌症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的医疗费用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

医疗费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市、区(县)职介中心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四)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存档人员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存档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六)存档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本人垫付。

四、医疗管理

(一)存档人员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存档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各职介中心要为存档人员明确二所定点医院,存档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所为个人就诊定点医院。存档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三)存档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存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企业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其存档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家务劳动知识范文6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