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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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依照*市无公害蔬菜的地方标准执行。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工作,并对蔬菜用地的农药残留程度进行监测,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用地,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有关蔬菜农药残留的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团体伙食单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业等单位在蔬菜采购、加工过程中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贸易、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蔬菜生产者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辅导,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开展综合防治,确保蔬菜食用安全。

蔬菜生产单位和种植蔬菜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应的植保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本村范围内蔬菜生产中农药使用的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灭虫灯、防虫网等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措施;积极开发无公害、无污染蔬菜。

第七条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销售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销的其他农药。

第九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次数,不得提高用药量,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用的其他农药。

施用过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第十一条蔬菜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将其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当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发现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用农药残留的蔬菜,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十四条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蔬菜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用检测设备或工具,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得销售,并按规定销毁。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结果。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销毁;系本地蔬菜的,由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批次蔬菜上市。

第十六条对一年内两次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清责任,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其蔬菜经销资格。被取消蔬菜经销资格的经营者,停业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经销资格。

第十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健全蔬菜采购管理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采购、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和清洗加工等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销毁。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给蔬菜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经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予以销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零售蔬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经销资格;

(七)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致使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上市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销售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文2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和市环卫处负责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宾馆、酒店的餐饮部分及其他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级宾馆、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设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5元收取;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7.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服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1.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2元作为市环卫处清运费,0.5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费)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区等化粪池移交处置费按每幢每层400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3.单位内部化粪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单位内部厕所委托保洁、消杀的,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杀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4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6.生产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80元收取。

四、收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财政局代为收取。

(二)各类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收取。

(三)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公安局代为收取。

(四)建筑施工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化粪池移交处置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代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环卫处代为收取:

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及医疗机构;

2.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

3.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

4.室外设定摊点;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6.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六)其他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提取5%手续费。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应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市城管执法局必须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持(亮)证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文3

 2013年州农委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农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州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州法行领[2013]1号),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法律七进”依法治州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认真做好全州农业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现将2013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3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013年,我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为突破口,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手段,从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入手,认真做好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备案登记、农药市场监管、植物检疫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

自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以来,州农委就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普法工作具体负责机构及人员职责,每年都结合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2013年由于领导分工变动和人员调整,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二)加大宣传、积极开展普法活动

根据州依法治州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州法治【2013】1号)文件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和《***州农委“深化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治州”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州农通[2013]50号),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12316” 三农服务热线、“三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依法行政宣传周” “3.15”、“6.26国际禁毒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化肥简易识别、杂交水稻种子简易识别、失效农药简易识别、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假劣农资鉴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等质量安全知识。重点加强对《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全州累计发放法律法规资料、购种须知、农药安全使用要点、“明白纸”、“一封信”等宣传资料10.765万份,举办现场咨询培训47场次,现场咨询2.84万人次,悬挂大小标语109幅。展销农资产品2000余公斤,销毁假冒伪劣农资1115.1公斤。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了领导干部和职工普遍学法,执法人员强化学法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中心学习组与各执法部门层层学,个人自学、法律培训等方式进行学习。6月27日请州党校邓连引老师到委里对全体党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党课讲座。2013年11月8日组织全委干部职工进行学法用法考试,全委114人参考,考试成绩都在90分以上。2013年12月组织全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执法证的同志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

(三)狠抓执法检查、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合农资打假和市场监管要求,坚持常年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共组织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行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农药市场交叉检查、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督促检查等行动。一是加大肥料市场监管,加强重点农时抽检。为保障我州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组织了全州八县市在重点农时开展肥料市场抽检工作,重点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为检查对象。共计春季抽样36个,送检31个,代表基数136.86吨,合格产品20个,合格率为64.5%,不合格产品11个;秋季抽样17个,送检15个,代表基数25.85吨,合格样品9个,合格率为60%,不合格样品6个。二是加大种子市场管理,确保生产用种安全。采用种子市场准入和备案登记制度,在种子销售两个关键季节,组织开展备案销售工作,共发放备案登记证1793个,杂交玉米及杂交水稻备案品种各100余个,杂交玉米备种数量1398吨,杂交水稻备种数量941吨。出动种子市场检查车辆1553车(次)、出动市场检查人员2331人(次),查获未审先推品种案件11个,销售假劣种子案件1个,未备案销售种子案件2起,立案查处违法种子案件14个,涉案种子数量328公斤,处罚金额5.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管理,确保流通环节安全。为整顿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禁用农药违法使用、替代农药滥用,强化了农药源头监管、物流环节监管、经营环节监管等管理,开展了农药专项整治及假劣物资专项治理,将辖区内的609家经营门店100%纳入日常监管;对34家物流配送门店进行宣传和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到各物流中心进行明察暗访,形成打击假劣农药的高压态势;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经营知识培训,参训人数达856人(次),要求农药经营备案,并签订不生产、经营违禁和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承诺书,督促经营单位全部建立进销台帐,做到进货有来源,售货有去处,经营门店基本能按要求实行分类经营及仓储管理;推行“黑名单”跟踪监管制度,对售假的经营单位(人)实行“黑名单”通报淘汰制度,有效遏制违法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四是加强检验检测,把好质量安全关。对各县市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和茶叶等农产品进行例行抽样检测,截止11月30日,全州各县市抽取蔬菜、水果、食用菌样品9103个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速测,合格9068个,农残超标35个,超标率0.38%,合格率99.62%,完成目标任务数9600个样的114.55%;完成蔬菜229个样的定量抽检工作,其中生产环节58个(蔬菜50个,水果2个,茶叶6个),合格率100%;市场环节171个(蔬菜133个、水果22个、食用菌16个),合格率100%。未检出违禁农药。全州2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点(含重点产业区12个)完成农产品检测5170个样,合格5101个,不合格69个,合格率98.67%,完成任务数(6000个样)的86.17%,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平台。全力配合省农委对我州农产品交叉抽检工作,受省农委委派,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我州进行了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在我州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抽取了140个检测样品(其中:蔬菜100个、水果20个、食用菌20个),经检测,合格率100%。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净化农资市场。农业执法支队除平时开展日常监管外,还组织种子、植保、土肥等部门对全州农资市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重点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有力地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截止到11月底,全州共出动执法人员5205人次,检查市场2060场次,检查经营门市7225个次,检查企业172个次,受理举报2件,立案查处案件57起,结案41起,移交案件18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份。没收违法所得2437.6元,罚款86534.6元。查获违规种子341公斤,农药316.2公斤,肥料107.875吨。六是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集中力量对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超市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确保了重要节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9-10月组织执法、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了全州八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文档、记录和资料进行查阅,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检查,查阅生产档案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记录,实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取样;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项目集中精力开展检查,深入到生产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督促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签订在生产过程中不购买、不使用有毒有害违禁、假劣农业投入品承诺书,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与学校营养午餐对接的农产品配送中心进行重点监管,要求配送学校的农产品全部出具农药残留速测报告,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供货协议,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不销售变质、发霉农产品。七是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开展对市场上标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重点检查是否具备有效的产品证书,是否存在转让、买卖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期使用标志等不规范用标行为;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证“三品”产品的质量。

(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24号)文件要求,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共清理了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制发文件1025份文件,清理出2011年12月28日制定并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州第一批拟停止推广的部分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的公示》1份,并根据文件精神上报。2013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认真做好农业系统案卷评查工作。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许可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和《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的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对州农委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办理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共抽查行政许可案件55件;对全州8县市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61件,评选结果为:90以上案卷12件,85-90分16件,80-85分10件,80分以下23件。2013年比2012年优秀卷宗比例提高了4个百分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立案并查处办结案件比2012年增加了19件。通过案件评查,全州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有明显提高。

三是认真开展执法人员考核评议。按《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要求,州农委组织开展了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严格按照《***州农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要求执法人员对一年来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评,所属科室、法规科和委领导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全委持有执法证人员46人,有45人参加评议,通过评议共有10人评为优秀,35 人评为合格。其中因1人停薪留职出去领办乡镇企业,未参与评议。

四是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并下发了《***州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维稳工作的通知》(州农通知[2013]7号),《***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群众来访领导接访工作方案》(州农通[2013]15号)文件,认真做好各重点时段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在全州农业系统内未出现各类上访事件,实现了“六个零”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偏低,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法制宣传需进一步加强。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行政执法装备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三、2014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二)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2、加强对新进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2014年举办农业系统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及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文4

是“十小”整治的收官之年,工商分局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全面规范、长效巩固、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规范实际,按计划按步骤推进小食杂店、小菜场完成整治规范工作。对尚未达标的小食杂店、小菜场,攻坚克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完成达标任务;对已经达标的,要认真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防反弹,治回潮,切实巩固达标成果;积极探索建立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小食杂店、小菜场转型升级,实现服务功能、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的创新,适应经济转型与消费升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一是强化督查,确保整治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严防思想松懈、盲目乐观的情况,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为使整规工作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认真开展小食杂店、小菜场整规日常督查,对小食杂店监管推行“倒查、追查、督查”三种工作方法,监督和指导小食杂店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接受统一配送,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督查活动和回头看活动,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加强整改,确保整规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是抓好扶持,引导小食杂店和小菜场改造提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星级评选,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通过对全区各类示范店的清理规范,要继续引导小食杂店向“食品安全示范店”转化提升,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典型示范作用;推行示范店配送单位动态监管考核机制,落实示范店配送工作责任制,对配送单位工作进度实施动态监管,完善辖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辖区共有小菜场30个,列入改造提升的17个,现已完成改造提升的8个,正在土建和装修的7个,正在招投标的1个,尚未启动的市场1个,小菜场改造有序推进。

三是抓好执法,加强小食杂店和小菜场日常监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对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行小额即时罚款“格式处罚文书”截止5月底,查处食品案件109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5件,有力督促了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业主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同时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强化日常巡查,多管齐下,全面推动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维护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四是抓好登记,引导经营业主合法规范经营。以“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办理为契机,对辖区内小食杂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根据《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内容,要求小食杂经营业主设立符合食品安全的经营场所、设备、制度,确保新办食品经营单位质量,上半年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385件。规范农村小菜场市场名称登记,对已经市场名称登记的小菜场,采取“回头看”的方式,认真对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完备材料,规范程序,使之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对列入整治范围,但目前某些方面尚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已长期存在、为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需的农村小菜场,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和管理措施。

五是抓好自律,指导建立长效规范经营制度。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从证照办理、店容店貌、进货查验、消费承诺等方面,指导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者自律规范经营。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推行评价公示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小食杂店、小菜场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抓难点突破,确保小食杂、小菜场整规任务圆满完成。加强对城郊结合部,特别是偏远村庄小食杂软硬件提升工作,作为重点薄弱环节予以突破。对5个尚未启动小菜场整规的要加强宣传和督促;对尚在审批手续的要帮助其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对尚在建设的要做到高标准设计和高标准施工,确保市场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工程的高质量。

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文5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第八条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九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条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活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活禽疫病、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监测、预警以及季节性发病规律等情况,决定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区域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置活禽定点屠宰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屠宰、经营、运输活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或者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从省外调入的活禽,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

(二)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禽流感等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暂停活禽交易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

昨日通报会上,上海市农委副主任邵林初表示,上海将从今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活禽交易,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

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文6

全面落实定点屠宰

严格执法

确保城乡肉品质量

2019年屠管工作年度总结及2020年工作安排

2019年,***屠管办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畜牧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下,在屠管办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主要围绕全县城乡居民真正吃上“放心肉”,始终贯彻执行国务院“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方针,加大定点屠宰的管理,认真履行执法职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源头管理,强化硬性措施,保障肉品质量

提高肉品质量,除了加大市场监察,关键在于源头。为此,我们要求各个屠宰场严把“六关”。一是把好进场关,进场的生猪必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或查验有关手续登记后方能进场待宰,对无检疫手续,无耳标的生猪一律补检,对疑似病畜查明来源,该销毁的销毁,该处置的处置;二是把好消毒关,所有进场的运输工具必须实行强行消毒,对猪栏、屠宰车间要求一天一次清洗和消毒;三是把好宰杀关,在屠宰中,杜绝宰杀病死生猪,杜绝肉品注水现象;四是把好定点关,上市的生猪必须进入政府指定的屠宰场(包括学校和集体用肉单位)通过严管严查县城区进场定点率达100%,农村定点率达98%;五是把好出场关,上市的猪肉必须凭两印二票方能出场,两印:屠宰场的定点统检印,检疫检验合格印;二票:肉品质量检疫合格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票。两印二票缺一不可。六是把好屠宰技术人员关,要求所有屠宰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取得合法的健康证明,同时,必须取得屠宰技术等级资质。

2、加强责任管理,实行层级岗位,确保责任落实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肉品质量。今年,我们大力推进制度化建设,把责任以书面形式落实到位:一是签订了“肉品安全协议”***份,其中与个体屠商签订安全协议***份,与冷鲜肉供应厂家签订协议*份,与冷鲜肉经营业主签订安全协议*份,与冷冻肉品签订经营协议**份,与学校宾馆、集体用肉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家,提高了安全意识,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是签订了两个承诺书,即屠管办与全县*个中心屠宰场签订了《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屠宰场与集体用肉单位,学校、宾馆、超市、屠商签订了《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实行层层管理,级级责任的连锁链;三是公示产品质量,我们每天对所有上市的猪肉实行公示制度,对每个屠商经营户肉品的来源、数量、检疫情况、检验是否合格,实施逐天公示,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履职,从重从严打击

今年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继续按照畜牧系统2018年布置开展的“扫雷行动”。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生猪屠宰到肉品上市销售为重点,全面开展肉品监管,有效保障了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我们把“扫雷行动”作为一项突出专项工作来抓,采取经常检查与全方位监督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督促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重点整治,今年来,我们在****四大镇农贸市场开展了多次重点整治,立案查处*起,端掉私屠滥宰窝点*个,查处不法屠商*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二是专项整治,为确保肉品安全,县食安办牵头五次组织公安、市监、畜牧、卫生等部门在县城区域内,对超市、宾馆、酒店、学校等单位进行了“病害肉”、“注水肉”私屠滥宰三项专项检查(看相关登记凭证、台帐),今年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县市场监管局、畜牧、市场派出所等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次集中联合整治行动,抽调执法人员***人次,出动车辆**台,查处不法屠商**名,行政拘留*人。没收销毁白板肉、病死猪肉215公斤,销毁注水牛肉**公斤,捣毁黑窝点*个,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份,口头教育违规屠商**人,责令限期改整学校2所,集体用肉单位5个。没收非法所得***余元、罚款***元。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肉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不够。肉品质量社会监督是加强肉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途径,今年来,我们一直在加强这方面的网络建设,但还未形成体系尤其是农村自然网点线长面广的监督网络还没有落到实处,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待今后强化落实到位。

2、农村赈酒宴席用肉的监管,还未形成长效机制,监管还有相当的难度。

3、执法力度有欠缺。加强肉品质量,执法力度是关键,如牛肉注水和偏远山村问题需要从加大执法力度的角度进行大力整治,才能收到长远的效果。

4、少数乡镇屠宰场取缔难度大,按照省市要求,凡不合格屠宰场应坚决取缔,我县还有*个小型屠宰场有待升级改造。从各方面的综合条件来看,都是取缔的对象,但要想取缔确实有很多的实际情况。包括县政府,特别是当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要求保留宰场的意见,所以工作还是要一步一步的来,问题还要一步一步的解决。

明年工作重点:

1、继续加大对肉品质量安全知识、政策法规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

2、继续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肉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范围,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肉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为肉品安全工作持续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3、继续认真组织好节日肉品市场的检查 。有针对性地开展节日肉品安全监督检查,进行集中整治,开展好联合执法检查,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用肉安全。

4、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本着有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肉品零事故。

5、继续认真组织并抓好四个专项整治行动;即病害肉,白板肉专项整治行动;注水肉专项整治行动;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行动;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

6、继续坚持原则,克服困难,按照省市要求,坚决取缔小型不合格屠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