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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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相关法律

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范文1

关键词:村镇;建筑;防灾;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村镇建筑防灾现状不容乐观。我国对相关部门已经提出村镇建筑防灾的要求,实践中证明,我国村镇房屋遭受6度地震时就会有开裂现象产生,当遭受8度地震时就会有部分房屋倒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虽然在防灾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目前我国村镇建筑防灾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防灾对策。

1.我国村镇建筑防灾存在的问题

1.1法规体系没有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颁布的有关村镇建筑质量安全、防灾能力、村镇规划的法律可以分为两类:(1)大多数村镇建筑不在法规制度的监管范围。临时性建筑、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称为 “限额以下工程”。就目前而言,我国村镇绝大多数的建筑都属于限额以下工程。而现行的很多法律制度都将限额以下工程排除在外,例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防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从而导致绝大多数村镇建筑缺乏约束。(2)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针对村镇规划和防灾建设,但是没有将其落到实处,缺乏应有的处罚措施,对村镇的约束力较差。

1.2建房主体缺乏科学性

(1)居民防灾意识较差。大多数的村民根本没有防灾意识,在建造房屋时只是按照以往的建房方法和习惯进行,根本不考虑采取防灾措施。村民对政府的监管工作持排斥态度,相信风水不相信科学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因为经济因素的制约,大多数的村民采取能省则省的原则,使得建房质量很难得到保证。(2)村镇建房全过程缺乏专业性。村民在建房的各个环节上都缺乏专业。例如,选址上,村民缺乏对地质情况、气候、地形地貌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一味地研辈的习惯;设计上,大多都是按照自家以前房屋进行,不考虑抗震设防;施工上,施工人员都是缺乏专业技术的村民,施工技术水平较低,房屋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等等。

1.3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1)基层管理机构达不到预期管理效果。村镇建设的管理机构管理力度不够,村镇干部兼任村镇建筑的监管工作。这样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村干部缺乏科学管理理念;兼任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紧松交替现象;兼任使得村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2)房屋选址批复不严格。我国长期以来都比较重视城市建筑的规划,而将村镇建筑的规划忽视掉,导致我国村镇建设过渡自由化。(3)投入防灾方面的资金比例小。国家对村镇的资助,村镇管理机构基本上都将其用于灾后的重建和救援上,用于灾前防灾的很少,事前工作做得不好,仅仅靠事后来进行防治。

2.村镇建筑防灾对策研究

2.1利用法律法规力量,规范农村建筑防灾减灾工作

全面推进将村镇民居纳入相关法律监管范围。针对将限额以下建筑排除在外的法律,将我国村镇中大部分民房纳入相关法律的监管范围,赋予基层管理组织一定的执法力量,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只有依靠法律的效力及约束力,基层管理的效力才能最大化发挥,相关细则的推进才能深入村镇居民。

2.2加强宣传教育及培训,普及防灾意识及知识

(1)提高公民的防灾意识及责任意识。总所周知,日本的防灾意识比较强,并且他们拥有先进的防灾技术,因此,我国应该向日本学习,向村镇人们普及防灾知识,提高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灾意识;经济条件允许的村镇,组织全村防灾演习活动,培养村民在灾害来临时不慌乱,知道如何规避与救助;防灾意识从娃娃抓起,在灾害多发的村镇,学校中增加防灾知识及自救相关课程。(2)加强对村镇施工人员的专业培训。房屋抗灾性能直接由房屋的施工质量决定。针对村镇施工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来进行这一现状,组织对村镇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增强他们对房屋建筑专业知识的了解,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在培训过程中,要有重点进行,从而增强人们的防灾意识。

2.3加强村镇建筑全过程的专业性

(1)完善细化标准图集,弥补专业人员的不足。尽管目前我国大多数村镇己有标准设计图集,但在村民建房中的普及率不高。标准图如果不够详尽,对房屋安全保障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聘请专业人员完善并改进当地的标准图集十分必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民在专业性上的欠缺。同时,对建房者进行通用图集的培训更有利于标准图集的普及与应用。(2)加大专业人才的在农村防灾方面的投入。解决农村缺乏专业人员的问题有两个路径,其一是大力培养建筑专业技术服务人才,将建筑专业延伸到农村。但是人才的培养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达到预期目标,并且目前村民的经济情况也存在着购买力上的局限,收费性质的有偿服务的接受度差。其二就是通过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村镇建筑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服务。

3.结语

总而言之,与城市相比,村镇在政府监督、经济发展以及法规等方面都不够全面,当村民遭受破坏性灾害时,村民的人身和经济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由此可见,村镇建筑防灾是非常重要的。本文着重对村镇建筑防灾对策进行了分析,从而为提高村镇的综合防灾能力以及减少人身和经济损失提供了良好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吴慧娟. 关于提高地震高发地区农村房屋抗震能力的思考[J]理论前沿, 2005, (14) .

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范文2

地震预警作为一种新的防震减灾手段,受到我国政府和公众的极大关注。为实现地震预警的社会效能,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本文从地震预警立法角度出发,借鉴日本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

地震;预警;立法;法制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汶川地震后,政府更意识到地震预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国家对地震预警的研究越来越重视,并逐步加大了对各级地震台网的建设投入,在不断深入开展预警相关活动时,为例保证地震预警社会效能的实现,在建设地震预警硬件设施的同时,必须进行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地震预警基本法律问题梳理

(一)地震预警的概念界定

依照法理学,法是指调整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故地震预警相关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地震预警主体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的总称。在梳理地震预警相关法律问题之前,对地震预警的概念界定非常重要。地震预警的工作原理是:地震发生后,纵波(P波)和横波(S波)两种主要地震波同时由震源向外传播,纵波传播速度比较快,大约是6KM/s,但震动相对较小,破坏也小,横波速度较慢,大约是4KM/s,但携带能量大,破坏性大。地震预警是利用P波传播快于S波,S波未到达给定地点时,利用二者之间的时间差,快速估算地震参数,并预测地震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抢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震中周边地区之前,通过电子通讯系统及时发出警报。所以立法中对地震预警定义为:是指在地震发生时,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目标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其中,破坏性地震波是根据行业惯例来界定,一般指4.5级以上地震。可能遭受破坏的目标区域即预警目标区,是指布设预警监测台网或者布设预警接受终端的区域。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

地震预警地方立法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部门协同的原则,负责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地震预警信息产出、与处置,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及演练。二是特殊单位的权利义务。学校、医院、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事关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在接受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的同时,应带有责任建立地震预警处置设施,主动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三)公民的权利义务

公民有权利享受地震安全服务,获得由政府提供的预警信息服务。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公民有义务主动了解地震预警相关知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地震预警相关的应急演练。

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目前,地震预警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第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地方法规及省规章。从规范地震预警活动的角度进行分析,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规则性规定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如下:《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了突发时间的预防应急、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这些突发时间中包括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地震属于自然灾害,地震预警属于自然灾害预警,该法中关于自然灾害预警的条款全部适用于地震预警。但地震预警与其他突发事件预警相比具有以下特殊要求:第一,时间紧迫性要求。地震预警是一项与时间赛跑的科学技术,当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只有在几分钟或几十秒的时间给预警目标区采取应急行动和措施。第二,社会全面认知要求。地震预警信息要向社会公众完全,并通过多渠道全面高速传播,作为公共信息传播涉及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性。第三,科学技术的特殊要求。地震预警信息的监测、处理、信息生成、、传播等多个环节要求地震预警系统有先进的技术系统,并在第一时间无缝隙链接。所以,现有的立法指示原则性规定,规则性适用不健全,且相关规定零散,无体系无逻辑,如地震预警信息的和传播,无法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可操作性太差,需要专门的预警相关法律法规。

三、地震预警立法的重要问题讨论及国外借鉴

(一)责权划分

地震预警建设不仅依赖于政府投资,还有赖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地震预警信息涉及公共安全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由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其他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日本作为最早正式启用并向社会公众地震预警的国家,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不同层次的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了日本气象厅、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责及应急处置义务。

(二)规划与建设

根据上位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警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利用公共和社会资源,合理规划布局,避免资源浪费。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地震方面的国家及行业标准。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义务建设预警处置设施,预防和减少次生灾害带来的损失。目前,有特殊企业或社会力量自主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并产出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涉及公共安全,可以鼓励特殊企业建设专用地震预警台网,社会力量在符合地震预警整体规划的情形下,可以自主建设地震预警台网,但须向本级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出的地震预警信息只能在其内部使用,不得擅自和传播。

(三)地震预警信息、处置

在立法中明确地震预警信息主体、接受主体、条件和内容、途径、等相关条款,为地震预警的社会效能提供有利保障。

1.主体:立法应当明确预警信息的权限。我国地域辽阔,不适合统一预警信息,应以省份为单位,每个省都应有一个负责预警的机构,同时应规定预警信息的备案制度。《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预报的主要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因地震预警信息时限性的特点,很多学者认为,其由地震主管部门更为事宜。

2.接受主体:按照使用途径不同,我国的地震预警信息接受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公民,接受预警信息主要用于个人紧急避难,从而减轻人员伤亡;第二类是特殊行业主体和重大工程单位,如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等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接受预警信息主要是用于立即停止生产作业,从而降级经济损失和减少次生灾害;第三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救援部门,主要是为了震前预防及震后应急救援。

3.条件和内容:在我国,目前各省陆续出台的省规章中并未对地震预警信息的条件和内容根据不同接受主体进行区别。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规定:向预估地震烈度大于6度(中国地震烈度标准)的地区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震时间、震中、震级、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目标区域的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

4.途径:(1)电视和收音机的广播。在我国,电视和广播仍然是地震预警信息的主要途径,考虑到公众接受的时效性及预警目标区域的实际经济水平和发展状况,应当由政府主持建立专门的播发机制,由媒体专线和地震主管部门实现无缝链接,及时有效地震预警信息。(2)防灾行政无线的广播。我国属地震多发国,建议在重点防御区也逐步安装地震预警信息瞬间警报系统,以达到预警目的。(3)手机短信。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上签订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协议,主动取得地震预警信息,在发生较强地震时,手机会发出刺耳的警报声,屏幕会显示预警信息。我国也在逐步使用手机安装地震预警专门APP,弹性扩大地震预警范围。(4)系统内的语言广播。本在大型商业场所、电影院、运动场、车站、地下街道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有地震预警广播,及时播放地震预警信息。(5)报警专用终端。日本研发了可以接受地震预警信息的专用终端安装在地震预警工作者的个人计算机上,特别接受地震预警信息。我国也陆续研发了这样的接受终端,在产生不同的地震预警信息时,接受终端会有不同的声音报警和信息显示。

5.误报、撤报、漏报、续报:地震灾害的发生和发展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当地震发生时,地震预警系统初期获得的信息是有限的,据此发出的预警信息可能不准确,也可能因为信号干扰出现误判。在日本,撤报只限于因为雷电等地震以外的原因引起误报,最初判断烈度在5度弱的地区重新判断在3度以下烈度的情况不进行撤报,以此来避免人群混乱。建议我国也采取此种做法,对误报、撤报做具体规定。在日本,因漏报的续报内容仅限于最初预估烈度在3度以下,但实际地区烈度在5度弱以上。在日本,误报、撤报、漏报、续报都有相关的免责条款。我国部分省出台的省规章也有免责规定,但未对相关修正方案进行规定。

(四)地震预警宣传与应急演练

为达到地震预警成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主旨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过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实现地震预警成效。

(五)法律责任

地震预警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地震预警刑事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刑事责任中涉及的内部刑事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不履行地震预警工作相关职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外部刑事责任主要在地震预警信息和地震预警监测环境保护中。擅自地震预警信息,造成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破坏地震预警监测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四、结语

综上,为保障地震预警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能,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权限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使其地震预警全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地震预警立法逐步开展,不断完善,是大势所趋,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张晁军、陈会忠、李卫东.地震预警的十个问题.国际地震动态.2013(6).

[2]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地震预警法制建设探讨.国家防震减灾.2014(2).

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范文3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从源头抓质量、扶优治劣,引导消费为出发点,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倡导诚信经营为目的,努力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纪念活动主题

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紧紧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三、组织机构

成立**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工商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消费者协会理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商局,由**工商局副局长、区消协会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有关事务。

四、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

1、3月10日前,征集制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消费与发展》宣传画册并广泛发放;

2、3月11日,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暨区消协理事会换届会议;

3、3月14日前,各理事成员单位、有关商业、服务机构在重要街道悬挂纪念横幅标语1?2幅(横幅统一由**工商局委托广告公司制作,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4、3月13日,区政府负责人发表电视讲话;

5、3月12日?15日,区电视台、萍钢电视台将有关宣传标语在字幕广告中滚动播出三天;

6、3月12?15日,区消协理事单位、知名企业组成联合宣传车队,在全区各乡(镇、街)巡回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7、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文艺汇演,并穿插消费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奖竞答;

8、3月12日?15日,由**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监所、区农业局等部门、单位结合“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维权打假、红盾护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9、3月15日上午,在**区老街桥头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

10、3月15日上午9:30-11:30,在**区新街举行纪念活动,内容包括:

⑴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⑵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

⑶现场展示、讲解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商品;

⑷现场讲解“三农”方面相关科技和农业防灾减灾知识;

⑸发放宣传画册和资料;

⑹由区个协组织个协会员开展义务服务。

五、有关要求

1、区法院、区司法局分别组织3?5人,在纪念活动现场设立法律法规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

2、**工商局、**质监分局、**烟草专卖局、**药监局分别组织3?5人,在纪念活动现场设立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台,为消费者讲解相关知识。

3、区农业局组织3?5人,在纪念活动现场设立科技服务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三农”方面相关科技和农业防灾减灾知识。

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范文4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地质灾害 防治

当前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土地规划建设工作有效的联系到一起,因此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减灾防灾的需求都难以得到满足。我国地质灾害频发,这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我国在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土地规划入手,将二者有效的联系到一起,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体系。

1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的现状

1.1工作成就

从整体上来看,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经逐步形成了体系,第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上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保障;第二,我国关于地质灾害问题展开的调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这能够为防治工作的展开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数字化技术被应用到了地质灾害的预防与监测工作中,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技术支持;第四,我国针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应急预案,预案日臻完善;第五,随着研究的加深,我国灾后重建与灾后保障工作的规范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1.2工作问题

虽然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不能忽视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灾害防治措施脱离现实需求,防治过程中并没有提到具有实质性预防的措施。首先,我国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划既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没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整个规划仅从防灾、治灾的角度出发,考虑范围具有局限性,不能够利用多学科知识建立具有综合性与交叉性的科学规划;其次,我国防灾规划的落实不到位,很多规划仅停留在表面上,地方政府不能够带头落实这些规划,因此其指导价值并不强;再次,我国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对防灾规划予以了方向指导,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防灾工作并没有与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联系起来,对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考虑,各部门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所有的规划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因此在各部门的工作可能存在相悖之处;最后,我国的防灾规划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是该体系并不成熟,关于地区地质环境、减灾防灾等资料的数据库并没有被有效的建立起来,有些数据库虽然存在,但是其数据老旧,更新并不及时,因此数据的借鉴意义与价值并不强。另外,在规划中并未明确的提出如何对减灾土地进行有效的开发,相关政策与制度缺失。

2通过土地利用规划防治地质灾害的途径

2.1从法律层面上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到土地规划中

灾害防治法案是相关工作展开的必要保障与指导,我国第一部相关法规于2003年出台,《条例》的提出促使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向着法制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该《条例》的理论性、纲领性与原则性较强,缺乏对细节的规划,其实用性较差。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水平与质量能够得到提升,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针对防灾减灾中可能涉及到的财政金融措施、灾后应急与重建对策、灾害预防、防灾预案制定等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制定合理的标准。

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以及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细则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将灾害评估制度应用到土地规划中,并将这一制度纳入到各项规划中,加强对灾害的评估力度;其次,要对灾害风险区进行合理的划分,划分的结果应当应用到灾害防治规划与应急预案中,从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与财产损失;再次,在完善与细化条例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内部的其它法律法规,分析各法律间是否有不相符或者相悖的地方,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保证防灾条例能够与相关法律相融合,保证能够衔接得当;最后,为了使条例能够真正落实,地方政府应当以当地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在总条例的指导下制定与当地实情相符合的实施细则以及应急预案,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保证工作的有序性与合法性。

2.2将地质灾害区划工作纳入到土地利用规划中

近年来地质局加强了对地质灾害危险点与隐患点的调查,并基本掌握了地质灾害分布与发育的规律,这为相关防治工作的展开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其细节信息却并不全面,信息的更新也不够及时。地质灾害发生区,尤其是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发生的区域,其地质、地貌相对复杂,绘测环境艰难,由于缺少资金与技术的支持,仅有少部分地区制作了大比例尺的地质灾害分布图,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对地质灾害的研究深度还不够,对地质灾害并不能进行有效的评估,在防治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

我国应当将地质灾害区划工作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一部分,根据灾害区的区划成果,城市与城镇规划人员能够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对地域、地域用途等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城市建设与城镇建设的规范性与安全性,避免因地质灾害而发生较为严重的人员、财产损伤。在规划设计中,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与瑞士的建设经验,根据这些国家制定的指南与实践规则,制定出符合我国发展情况的技术指南,使地质灾害频发区能够合理的对区域进行规划建设。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部门应当严肃对待用地审批工作,在批复前需对建设用地的地质情况进行评价,如其利用价值与危险性等,从而对灾害进行及时的预防。

2.3建立全面的框架支持系统

为了保证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建立全面的框架支持系统,第一是强大的理论基础;第二是要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三是合理的政策支持,三者者协调配合,共同形成立体的框架支持系统。

从理论上来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系统性,防治工作涉及到地质学、规划学、生态学、土壤学、社会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等众多方面的知识。在实际的防治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当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上制定防治工作中所需的制度、原则以及规划,保证防治工作的科学性。

从技术上来说,第一,需建立综合性的规划系统,及时更细数据库;第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系统,保证规划建设的协调与合理;第三,应当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对灾害进行实时监测;第四,需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灾区进行重点防护;第五,需提高防治工程的建设技术水平,提高防护力度,降低灾害损失,例如在泥石流重灾区应当建设明硐、隧道以及导流堤等。

从政策的角度来说,即是上文提到的减灾法案、应急法规、土地利用政策与规划等,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极大的提高灾害的防治水平。

3结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广泛开展,自然灾害的发生率也有所提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我国也应当融入这一趋势,从政策、理论、技术等众多方面进行建设与完善,提高自身的防灾减灾能力。

参考文献:

[1]秦送玲.基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研究[D].海南大学,2015.

[2]韦仕川,栾乔林,黄朝明,谷秀兰.地质灾害防治的土地利用规划软措施研究综述及展望[J].自然灾害学报,2014(03).

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范文5

【关键词】地震 自然灾害 法律问题 防灾救灾

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雅安市芦山县发生了7.0级地震,这次地震造成的受灾人口数量极大,波及范围极广,截至4月24日14时,地震遇难人数升至196人,失踪21人,11470人受伤,累计造成231余万人受灾。从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再到雅安地震,地震一次次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地震发生后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受灾地区的同胞更好地重建家园。

地震灾难后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

涉及房地产法律处理问题。雅安地震的灾后重建过程中,“灾后还房贷”问题成为雅安人民的关注焦点。地震发生后,灾区人民不可避免地遇到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款的问题。在地震灾情发生较为严重的地方,广大同胞的受灾情况十分严重,他们的房屋大多数损毁十分严重,而且除了倒塌的房屋外,遭受了整体移位或结构性的破坏成为危房的房子也不在少数,从法律角度来讲,由于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所造成的房屋灭失,是不能够免除受灾人的债务的,担保物也就是房屋的灭失并不能够影响到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关系,原因是相对于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而言,用房屋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并不能够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所以受灾同胞必须继续缴纳剩余的个人按揭住房贷款。

但是对于刚刚受灾的群众而言,地震所造成的巨大灾害还未过去,灾区同胞要考虑的更为迫切的问题还很多,所以,如何偿还这笔余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汶川地震后的相关政策。2008年5月,中央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灾区各地各类贷款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其中关于个人信用卡透支的情况,如果担保人或持卡人在此次地震中下落不明乃至死亡的,而且没有其它财产可以供归还的应当及时核销。这些政策的及时颁布和落实体现了国家对保护灾区人民的意志,可以说在一定程度减轻了灾区同胞的负担。地震属于法外空间,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对于在银行的抵押的风险就不该只能由借款人一力承担。我们可以考虑该风险由个人、银行和国家共同来承担。如果只是由个人来承担,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是极其不合理的,毕竟他们也是受害者,已经蒙受了极大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从实际角度来看,即使银行将他们告上法庭,法院也只会因为他们无法履行实际义务而使得法院的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如果受灾人仅有的一套房屋,只是部分损坏,还可以修复或只是部分完好的话,他们是否可以参照中央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政策从而免除其借款债务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情况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处理,规定中强调必须要保证强制执行债务时,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而且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他用来抚养其家庭成员的房屋仅仅可以用来查封,银行和法院都没有权利对其房屋进行抵债和拍卖。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对于受灾地区群众只要满足购房人因为地震灾害造成巨大损失以至于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实体要件,就应该参照中央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政策部分或完全免除受灾同胞的债务。

因地震所引发的关于建筑物质量合同侵权问题。尽管由地震多造成的建筑物的风险属于法外空间和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并不等于所有因为地震而造成的房屋倒塌与损害都可以视为免责的范围,是不是不可抗力,应该就其房屋的受损程度与地震强度及受灾范围的情况综合考量。尽管地震是房屋倒塌和受损的主要原因,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房屋的质量问题。所以依笔者来看,如果是由于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房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房屋倒塌,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灾后遗产继承问题的处理。雅安地震后造成了数量极大的伤亡,所以形成了极多的继承关系,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继承关系就正式开始,按照遗嘱,相关继承人可以开始继承财产,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可以依照程序来继承,但是由于地震所造成的伤亡巨大,并且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限,当出现一些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这个时侯就会出现没有继承人继承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这个特殊时期,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在地震中也是受灾民的亲戚可以优先继承。这样可以解决有的遗产无人继承而他的一些亲属极其需要救助却无法真正得到财产的矛盾。

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儿可能由于没有法定监护人而导致他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损害,而且在他们确定了新的法定监督人或收养人后,政府应履行到监督职责,监督法定监督人和收养人是否真正利用好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种利用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努力为灾区的未成年人营造好一个有保障的生存环境。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在受灾后标的物灭失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扶养人是可以不再履行扶养义务的,但是本着遵循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受遗赠人在灾后还有能力抚养的话,不可以因为赠与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因为地震灭失而拒绝抚养孤寡老人,这个时候政府部门可以对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受赠与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无主财产处理问题。地震灾害后,会有相当一部分财产处于不确定与混乱状态,如何处理以及认定这些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些财产的范围既有实物类的房屋,现金及贵重金属等,还包括相关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笔者认为,在处理这些物品时可以参照相关法律原则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因地震死亡的,由有继承权的人取得该物品的继承权,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收归集体或是国家所有。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不能按照无主物先占原则处理,应该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交还给失主或者是交给公安机关来处理。如果经公示后6个月内仍然没有人领取就确定为无主物,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该物品收归国家所有。

我国灾后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保险制度的完善。到目前为止,因为地震造成的灾害还没有被纳入财产保险的范围,这实际上给因为地震而受灾的人民带来很大的问题,在受灾后他们要一力承当所有的责任,以至于基本的生活都难以得到保障。如果地震也可以投保的话,那么地震灾区的同胞就可以获得一份保险金,生活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其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因为地震所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保险公司无力独自承担,因此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可以通过设立相应的地震基金给予保险公司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机制创新等方式积极寻找平衡点,将地震纳入到财产保险的范围中去。

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尤其是因为自然灾害而引起的个人破产时,法院根据个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到期不能清偿自己债务的人进行破产处理,使个人能够获得新的生活,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但是更多得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创新体制,这个制度对于遭受地震灾害的人来说,意义重大。

构建我国综合防灾法律体系。我国在防灾救灾方面的立法多属于单一立法模式,针对地震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水灾的《防洪法》,针对火灾的《消防法》等,这些法律提升了我们处理自然灾害的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的各种防灾救灾法律发法规都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而且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涉及的范围虽然广泛,但是缺乏整体性。各个关于防灾救灾法部门法之间缺乏互相协调性,它们都是针对具体的灾害而定立的,具有自己独特领域而且相互之间独立,相互联系也较少缺乏统一性,而且其中比较多的存在法律条文重复笼统的问题,规定也过于粗糙。由于缺乏统一的基本法,在防灾救灾中许多需要法律依据的地方无法可依。代替这些基本法律功能的往往是行政手段活政策,但这些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也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且它们的覆盖面也是十分的狭窄。因此,笔者建议构建防灾救灾基本法。首先要制定防灾救灾基本法,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我国政府就可以依据防灾救灾基本法来迅速做出决策,充分综合性地利用各种资源,协调各个部门防灾救灾,把灾害降到最低;其次,制定关于灾害救助,恢复重建阶段的法律法规;最后,完善目前各个单项的防灾救灾法,这也有利于我国构建防灾救灾的法律体系。

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范文6

一、领导重视,积极落实

我局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调整了水务局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人员,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定期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向防震减灾局报送相关材料。今年以来局机关专门召开3次会议,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应对地震等灾害突发事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强化宣传,增强防震减灾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栏防震减灾科普书籍,加强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防震减灾意识。

三、落实责任,及时预防,加强信息管理

制定《XX县水务局20XX年防灾救灾演练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防震抗震指挥领导小组,以应对地震突发性事件,充分发挥各防震减灾工作队伍的作用。深入进行防震减灾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地震,汛期灾情发生,将灾害减少到最小程度,今年2月中旬至4月中旬,按市水务局要求,为了预防地震突发事件,专门安排4人24小时轮流值班,每天向市局和县上报送情况,利用电台、电话、对讲机、手机、山洪预警平台,建立健全了各项联络体系,确保地震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无阻。定期开展应急准备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了值班人员培训,加强了水库、大坝、供水站的监测,开展综合防震减灾应急演练2次,值班人员培训4次。

四、震害预防

一是:我局利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强化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我局灾后重建项目和常规项目86个标段、投资近7个亿,工程设计按现行设防标准设防;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站按农居抗震设防新标准设计。三是:应急救援:定期开展应急准备检查,今年以来共开展水库、供水站、大坝应急检查,强化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处置方案,重点是水库、大坝预案的落实,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少。

五、加强学习,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