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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教育范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开展森林火险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深刻吸取等地的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居安思危,切实增强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全市开展了“防火墙”工程建设、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改善了全市的消防安全环境。截至月21日,全市共发生火灾610起,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上升了15.75%,死亡人数下降了50%,受伤人数下降了100%,直接财产损失上升了71.67%,火灾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我市是山场广阔的林业大市,近些年虽然未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但较大以下森林火灾频发,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消防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不得有半点的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要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冬季历来是火灾高发期,从城镇来看,居民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集中,各种庆典活动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频繁,诱发火灾因素增多,火灾防控难度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从林区来看,冬季天干物燥,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上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冬季防火工作,既关系全年全市火灾形势的稳定,又决定明年消防工作的开局,做好冬季防火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二、多措并举,坚决预防和遏制全市冬季火灾事故发生
(一)深入开展大排查工作。
发改、住建、安监、文化、教育、工商、卫生、林业等部门要与消防部门紧密配合,以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居民楼、森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为重点,联合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各地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确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纳入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硬件水平;住建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把好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关,确保新改扩建工程不留先天隐患;工商、卫生、文化、旅游、民政等部门要组织行业单位和社区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指导行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能力;林业部门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森林火灾多发区和高火险区,检查督导各地各单位全面深入地进行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职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行政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深入开展大整治工作。
1、要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开展“五项整治”:一是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公安、安监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足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临时供水设施,预留消防车通道,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现场安全。二是商业建筑消防扑救面的专项整治。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商业建筑逐个进行排查整治,逐栋清理建筑影响火灾扑救的商业广告,使每栋建筑至少留出一个外立面作为火灾扑救面,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能快速展开。三是打通道、畅出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城管、工商、公安、安监、住建等部门对辖区商业密集区、居民密集区、重要公共建筑和大型室外市场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在室外消防车道上摆摊设点、乱搭乱建,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严禁在建筑物室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上锁、设置障碍物,确保人员疏散通畅。四是建筑消防设施实检、实测整治活动。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要督促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冬季防火期间必须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检测保养;相关职能部门在冬防检查时,必须对单位消防设施进行现场实测。五是野外用火整治。加强对进入林区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十不准”和生产性用火许可制度,杜绝野外随意用火,对重点区域和地段,确定专人严防死守;对智障等特殊群体,落实监护责任;在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及时由当地政府森林禁火令,实行封山,杜绝火种入山。
2、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七个一律”:即对于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投入使用;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停业整改;对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对于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以及建筑外墙设置影响消防登高扑救面广告牌的,一律予以拆除;对于违法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的,一律依法重罚并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消防设施检测文件的,一律依法重罚并停止执业资格。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挂牌督办。
(三)深入开展大宣传工作。
据统计,我市每年因用火不慎、违章操作、消防意识淡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超过了火灾总量的70%,因上坟烧纸、烧荒烧地边、野外游玩用火引发的人为森林火灾占森林火灾总量的95%以上,因此要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消防宣传是公益事业,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冬季火灾特点,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广泛开展消防基本知识大宣传,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1、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和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和培训内容;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行业等级评定标准;公安机关要深化消防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活动;安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要突出宣传的实效性。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面向实战,突出实效开展宣传,要少讲空洞理论,多讲实战技能,要把“怎么防、怎么灭、怎么跑”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要教育不同场所、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年龄段的人群,如何针对自身所处环境的火险可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何根据所处环境火灾特点,采取最佳初期火灾处置方法和火场逃生自救方式。
3、要创新宣传形式。各级、各部门要不断丰富创新宣传培训的形式、内容和手段,结合现实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内容,做到宣传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普及化。通过电视、宣传专栏、报刊、网络等形式,多时段、广覆盖,向不同人群,广泛宣传防火、灭火、逃生基本知识,广泛宣传林区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和安全用火基本知识,接受群众互动咨询,定期不定期地区火灾形势、重大火灾事故扑救动态信息、消防违法违章处罚案例、以及各级政府重视消防工作的新举措,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四)深入开展大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立足于“早发现、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原则,面向实战,认真抓实抓好各类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处置演练,力争把火灾消灭在发生后的10分钟之内。
1、公安消防机关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培训、大考核”工作,对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一次系统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
2、要抓好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和场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重新规范简化控制室操作流程,切忌复杂化、形式化和表面化,真正实现火灾情况下的高效调度、高效组织、高效处置。要强化实战演练,让每一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本单位各类消防设施操作方法,熟练掌握本单位确认火灾和组织初期火灾扑救的最佳途径,熟练掌握本单位组织人员疏散的最有效方式。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适应森林防火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根据实战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指挥员、协调员和值班员防扑火知识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五)深入开展大练兵。
1、要抓好单位全员应急疏散处置演练。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大专院校,扎实开展“万所学校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习”活动,让每名师生体验一次消防逃生演习,掌握火场自救、疏散和逃生的基本技能,切实提高师生在火灾等灾害情况下正确的应变处置能力。街道社区群干要组织居民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教会村民、居民如何扑救家庭火灾、如何逃生自救,不断提升居民应急避险能力。
2、全市消防部队要继续深化打造“公安消防铁军”活动。针对冬季火灾规律特点,吸取外省火灾事故扑救经验教训,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加强针对性技战术训练,强化现场演练和熟悉,尤其要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要进行全面熟悉,不仅要熟悉道路、水源、灭火进攻通道、疏散线路等情况,还要熟悉建筑内部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同时要严格落实冬防执勤备战制度,维护保养好车辆装备,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
3、要抓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急处置演练。消防部门要采取主动上门指导辖区政府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一步健全组织、完善调度处置程序、检修维护设备、加强业务训练、组织开展灭火实操演练,提高其实战能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购置必要的扑火机具和人员装备,组织专业及义务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进一步提高扑火效能。
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教育范文2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十八条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在森林内部、森林边缘以及林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地区,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挥和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四十二条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力,连续多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
(九)其他、、贪赃枉法行为的。
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教育范文3
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国家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2013年3月25日是第18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教育日活动,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根据我校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并结合我班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活动目的
以“安全教育日”活动为载体,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使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活动主题
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
三、活动时间
2013年3月25日——3月29日
四、活动内容
1、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根据我班学生乘坐校车的特点,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学校实际,加强行路常识(人行横道、靠右边走等)、乘机动车常识(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等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常识(110匪警电话)等教育,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抓好消防安全教育。主要讲解森林防火安全,结合清明放假,要求学生禁止带火种进山,遇到火灾时及时拨打119,不能参与救火。平时不玩火,远离电源、插座等。熟悉有关的消防安全常识,如安全撤退路线图、安全出口、灭火器等。复习上次进行的消防安全演习。
3、饮食安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三无食品:不和生水,少吃零食
3、抓好防溺水宣传教育。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防溺水事故知识的宣传,明确要求学生禁止私自或与同学结伴到大海、池塘、水库等存有安全隐患的水域游泳或玩水。通过专题教育等形式提高广大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4、抓好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要加强对学生的生理卫生、心理卫生教育,特别是甲流、手主口病等季节性传染病;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饮食卫生安全,不食用不洁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等卫生常识的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5、抓好上课安全教育,特别是体育课,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的安全教育。
6、抓好学生上下楼的安全教育,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7、 营造事事讲安全,人人懂安全的氛围。教育学生“课间游戏不蹦跑、你追我赶多危险”等。
五、活动要求
1、班主任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完善的活动方案,通过“安全教育周”力争使安全主题教育入心入脑。
2、及时做好主题活动的影像或文字资料的收集存档,及时总结,查找不足,改进工作,不断丰富活动内容。
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教育范文4
一、总体要求
2014年,各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安全法》、《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市旅游局以及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强化依法治理,强化依法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杜绝各类旅游行业安全责任事故,促进我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1、强化监管部门主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管安全”原则,进一步落实旅游监管部门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经费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到位,确保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强化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旅游行业安全工作有制度、有计划、有投入、有责任、有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保障有方。
(二)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1、继续深入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面履行安全职责向社会告知承诺制度,明确企业和员工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告知与应知责任。
2、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及重要时段节点的旅游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食品卫生、道路交通、电梯整治、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治理行动。(1)各旅行社(分社)要强化租用旅游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旅游租车合同制度和团队行前、行中安全提示制度,坚决杜绝使用无资质车辆运营;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安全疏散通道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做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和旅游意外险宣传服务工作;(2)各星级饭店要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活动,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食品卫生、安全疏散通道、集经营生产住宿“三合一”场所、监控室、蓄水池、电梯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3)各景区要强化对道路、游路、防护栏、警示标志、森林防火、游客野外用火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3、加强特种设备、特殊岗位的日常管理,配备特种设备、特殊岗位安全管理员,健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特殊岗位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并做好完整运行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4、在旅游黄金周、高峰期、暑期、汛期、节庆活动等重点时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原则,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坚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1、加强安全应急协作机制建设,与消防、安监、质监、交通、卫生、气象、保险等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保险保障等方面要加强联系和合作,提高部门企业协同处置能力。
2、健全旅游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旅游行业要继续修订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卫生、防汛、防恐、防地质灾害、维稳等各种安全预案,一旦出现险情,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迅速按预案线路组织撤离并疏散游客到安全地带;建立旅游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开展对各种安全预案的应急演练。
3、强化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完善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信息报告、处置等应急管理制度,做好旅游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旅游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工作,开展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提示。
4、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添置和更新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安全应急救援水平。
(四)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旅游安全意识和技能。
1、继续深入开展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达标的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巩固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成果。
2、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要通过各种媒体、LED屏幕、宣传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充分利用开展“安全生产月”、警示教育等活动载体和旅游团行前说明会、旅游行车中安全提示等方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营造“关注安全、平安出游”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4、加强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做好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责任书、文件通知、会议记录、宣传培训记录、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图片等基本档案资料归档,及时报送安全生产有关统计信息报表。
5、各旅游行业要把安全生产与旅游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在星级饭店星级复核和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严格实行旅游安全一票否决制,把旅游安全工作作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首要任务督导落实。
三、关于消防安全工作
2014年,各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防控,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各旅游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完善“一岗双责”制度,认真研究火灾特点和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及时进行部署,将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旅游行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单位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战役活动,按照“隐患不除,整改不止”的要求,继续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1、各旅行社要加强对租用旅游车辆资质、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严厉查处“黑车”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2、各星级饭店要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患”活动,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安全疏散通道、集经营生产住宿“三合一”场所、监控室、水泵房、电梯以及对外租赁房产的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3、各景区要把消防安全纳入规划和开发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游路、防护栏、警示标志、游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等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4、各旅游行业建筑室内外及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使用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
5、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要立即清除;对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要及时修缮和更新。
6、市旅游部门将会同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一旦发现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将提请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加强宣传,营造关注消防安全舆论氛围。各旅游行业要把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宣传教育培训计划中,充分利用LED屏、宣传栏、行前会等形式,加大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不断改进宣传教育培训方式,向旅游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反复宣传培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将及时曝光,以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舆论氛围。
(四)强化应急管理,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各旅游行业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配足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消防业务大练兵,进行灭火作战预案演练;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上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加大资金投入,添置防火灭火和个人防护器材,改善装备条件,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提高防火灭火能力和救援水平。
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教育范文5
甲方:
乙方:一、乙方履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认真做好班前班后的交接,并做好安全记录和提醒下一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3.做好作业前和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
4.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真实情况,遇有严重危及人身的不安全作业而无保证措施时,有权拒绝作业(施工),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认真参加班前会、积极参加单位、部门、工段、班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6.维护保养好使用的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7.对各级提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8.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参加有关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和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意见。
9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对铲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提醒和行为检查
积极参加本工段应急演练;
二、乙方履行以下环保责任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确保管辖范围内噪声、粉尘、废气达标排放,杜绝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发生;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现场设备设施跑冒滴漏、卫生死角情况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保持生产作业现场及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三、乙方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责任:
对所属员工加强教育,提高森林防火意识;自己率先做到、同时教育和劝阻家人不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带火种进山进行野外用火及在林区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带火种到山林远足和野炊,拒绝并制止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四、乙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对管辖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不违规使用(比如公司寝室)大功率电器和炊具等;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所有办公电器设备和取暖设备必须关闭;对易燃爆场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排查火灾隐患并及时整改;组织或参加消防演练,提高火灾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乙方履行以下交通安全责任:
学习、宣传交通安全法等法规;驾驶或搭乘摩托车时会戴好头盔并要求同车人员也戴好头盔;驾车或乘车时系好安全带;驾车时不接听手机、收发短信、进食或与他人交谈,乘车时不与驾驶员交谈或有其他分散驾驶员注意力的行为。启动车辆前检查车况,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驾车过程中不超速行驶或强行超车,主动避让行人,遇有行人或可能有行人的路段主动减速,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车距;停车时规范停车;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爱护车内公共卫生,不随意在车内丢弃垃圾或其他物品;不随意横穿马路;排队候车;不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或拦车,车辆停稳后再上下车。不在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搭乘此类人员驾驶的车辆;保证所驾车辆证照齐全有效,不自用租用无牌无证注销报废的病车;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进出公司或本岗位管辖范围。
六、乙方管辖范围内或本人完成如下年度安全生产指标;
重伤以上事故
职业病和3人以上中毒责任事故
轻伤
新员工职业健康体检
设备责任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担责的自然灾害事故
质量事故
火灾事故
环保保事故和环保处罚
100%
参加公司部门工段安全培训或组织班组培训
新员工三级培训
参加公司部门工段安全会议或组织班组会议
参加或组织工段班组安全检查
按风险管控清单检查登记
隐患整改
本人隐患上报
特种作业持证率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
100%
为了实现以上指标,本人接受月度和年度安环专项考核
七、考核期限与其他说明
1、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责任书》签字人如发生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3、本《责任书》由安环办存档。
4、本《责任书》由甲方负责解释与修订。
甲方:
乙方:
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教育范文6
一、总体目标
农村消防规划全面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村村建立义务消防队,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形势全面稳定,农村消防建设与农村经济增长同步发展。
二、工作措施
按照“立足实际、适当超前、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服务农村”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新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康庄工程等工作,全面扎实开展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
1.构筑完善的消防工作网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城建、农林、社发、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农村消防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区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定期分析协调解决本地新农村消防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各行政村要按照新农村消防建设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工作推进。
2.加快农村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村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于20*年底前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
3.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村庄整治、畅通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新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区域为各乡镇镇区、工业园区、中心村、人口密集的自然村等。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将消防站、消防通信等纳入建设内容。乡镇镇区的消防水源以室外消火栓为主,没有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修建消防水池、借助天然水源以解决消防车(泵)取水问题。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4.提高农村灭火救援能力。农村灭火救援体系以“保消合一”等专职消防队为主力,义务消防队为辅助。所有建制镇都应当建立“保消合一”或依托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建制乡、人口超过1500人的行政村、旅游业或工业集中区域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社会消防组织装备的具体配置标准按照《*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20*年—20*年)》(湖政发〔20*〕14号)的要求执行,各乡镇和财政部门要保障相关经费落实。
*消防部门要会同*派出所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火灾接警出动、协同作战、组织指挥等方面的规范,对其日常执勤战备、火灾现场处置等方面进行指导,不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的实战能力。
5.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村民生产生活实际,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在农村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易发生山火、林火的地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性标志或宣传标语。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进行灭火演练,不断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每个学校配备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牌(栏),每个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林业部门要结合森林防火,加强对林区村民、企业的防火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配合冬春防火等消防专项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防火宣传。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范围。
6.加强农村特色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要结合农家乐休闲旅游、竹木加工等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会同经发、社发、农林、工商等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出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完善消防设施配备,依法规范管理,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提高对新农村消防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主动性,牢牢抓住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积极配合,形成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合力。各乡镇要认真分析本地农村消防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