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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价值范文1
中图分类号:S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36-1
1 现状
家务劳动是一种生产劳动,它的产品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如一次性的饭菜,和无形的劳务产品,如清洁工作、照料孩子等。家务劳动如同社会劳动一样,需要资本的投入和时间的投入,具有备料、选料、加工、制做的生产过程。它所生产出来的有形劳动产品,虽然只是用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要”,是“内销”而无“外销”。但它却是“同劳动者恢复和增强自己的体力和精力有直接联系,并进而影响到劳动者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状况和能力,甚至会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下降。”它的最终结果是使人得到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生命的成长和延续,也是人类进行其他任何活动的基础。家务劳动所生产的无形产品,对于人的生长和发展更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与其说是体现在物质产品或劳务产品上,不如说是体现在人身上。”家务劳动的服务对象是:长辈、丈夫、孩子。具体工作是日常生活的吃、喝、拉、撒。它是直接有利于社会的,不能因为其“非商品性”而否定它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它应当和在物质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从事的劳动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并且在“一些时刻”(如离婚时)得到必要的物质回报。
2 历史根源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的地位逐渐上升,由此产生的男女分工是男子从事社会生产,女子从事家务劳动,这无疑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但同时也意味着女性被排斥在主要社会生产部门之外,意味着她们的家务劳动将丧失原来具有的公共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财富逐渐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由于男子是财富的主要创造者,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并最终取代了妇女成为家庭的主宰者,父权制也最终取代了母权制。与此同时随着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对偶婚制也演变为一夫一妻制。“当一夫一妻制家庭成为个体经济单位,它便从母系氏族公社中分裂出来,男女结合由从妻居逐渐变成从夫居,家长由女性变成男性,子女都生长在父亲的氏族,而且天然的具有继承父亲的合法权利。”家庭中父权或夫权日益加强,母权或妇权则日益衰微,妇女逐步沦为家庭的奴隶和生育的工具。女性从事的家务劳动完全丧失了公共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丧失了以家务劳动换取可见财富支持家庭的可能。
如果说所有制的生产关系是女性作用特别是家务劳动作用被忽视的经济基础,那么,价值体系、社会制度等方面上的男尊女卑观念则是女性作用特别是家务劳动作用被忽视的上层建筑因素。从价值观念体系到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层层深入,步步为营,营造的“天然”的巨大的、潜在的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男尊女卑,必然地对两性的社会角色给予了不同的期待、分工、评价,认为女性应以家庭角色为主,男性应以社会角色为主,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女子应以治家为主,男子应以立业为本,确立了女性社会地位与评价的低下。女性的社会作用、贡献被忽视,被忽略,完全被男性的“光芒”所覆盖。女性在这样一个“大染缸”中,一代复一代,终于“认识”到自己卑贱、无能低下,只配内助,只配辅助,不敢越雷池一步,自我认知、评价同样低下。对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忽视、轻视是其突出的表现
因此肯定家务劳动的地位和作用,承认家务劳动创造价值,为家务劳动正名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具体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正义的必然要求。
3 论述
从历史根源上讲,低估女性的作用,一是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价值观念的支配下对女性作用的忽视、贬低:二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女性无法参与社会大生产,家务分工无以社会化,女性只能以家庭为生活领地,导致作用的降低;三是在男权社会里,为维护其男权统治设置的方方面面社会制度,不平等的男女权利义务分配是其制度性的要求。历史发展到二十一世纪,这三方面的基础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男女平等已是历史的主旋律,对女性家务劳动的忽略不计已成为时代的不和谐音符。“社会普遍无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更没有从法律上为家务劳动确定合理的价值,使得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变成了被抚养者,在社会经济地位上依附于男性,从而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分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定的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义务并存,一定的义务总是与一定的权利同在。切实提高女性家庭地位,保障女性婚姻家庭权利,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跨越,是法律之公正、正义之所归,也是时代赋予法律的历史使命。可喜的是《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虽然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的有限的补偿,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不普遍性而形同虚设,但毕竟已有了好的开始!
因此,法律应加强对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法律规范上应加大认可的幅度,应规定只要离婚,只要一方、特别是女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在共同财产的平等分割的基础上,应该给予付出者更多的倾斜。
参考文献
[1] 张美蓉,南松,家务劳动价值论[J].转引自汤群英,妇女研究论丛[C].1995,(4).
[2] 魏国英,女性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丁文,家庭学[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2
【论文摘要】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令人满意。因此,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标。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 ,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财产或物质补偿的制度。对此 ,新 《婚姻法 》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 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1、它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 ,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务劳动。家事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
对家事劳动予 以经济评价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1974年国际妇女年联合国会议 ,在世界行动计划中指 出: “家事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经济的、社会的价值。惟所有的社会若希望达成维持家庭 、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务,则对于这些家事劳动,应给予高的评价。”脚 ”’对家事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子 )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样社会经济价值和同等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家事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如 《瑞士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 ,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 自由处分;第 165条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抚养家庭应做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 (德国民法典》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 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家庭的义务。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劳动抚养家庭的义务。这里的以 “劳动” “抚养家庭”包含了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
我国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予以肯定,与国际社会接轨,是我国社会发展、法律进步的表现,对我国家庭和谐、社会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家务劳动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多数家庭的家务劳动量较大,消耗了家庭成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无视家务劳动的存在及其价值,就是对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存在的藐视,而在人类社会个体家庭还远没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将继续存在,家务劳动就不可或缺。那么,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创造家务劳动价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们不可回避的。
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体现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个原则,体现在家庭关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或多享受权利,不承担或少承担义务。家庭生活涉及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处理 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 ,需要夫妻之间的分工协作。但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 “男主外 ,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还占主导地位,妻子承担的家务占绝对多的比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个体化区分,付 出较多一方必然能从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一旦离婚 ,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应补偿,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就等于是一方无偿侵 占了另一方因家事劳动而创造的价值,从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德国民法典》第 1356条规定:“夫妻双方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时,应适当考虑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固然,由于男女性别的差异性特点,只有妇女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抚养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优势。但根据经济学的原理 .女性的这些特异能力在婚姻外部得不到评价 ,不象男性的人力资本那样是一种进人市场交易的资源。一旦婚姻终止时,由于妇女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资本投人的损失就是一种沉没成本.沉没成本越大.妇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损失就越大。对于男性而言,在得到妇女协助的情况下.把自己的人力资本投向市场,获得较大的投资回报。因此当代许多国家,即使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也按一定比例予以分割,以减少离婚时妇女隐含劳动的付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妇女退出婚姻的障碍。分别财产制的鼻祖——英国,在判例法中允许妻子在离婚时对家庭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修改后增设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规定,是以法律制度化、固定化的形式,通过承认女性特殊性人力资源的价值,使之以平衡的心态对待家务劳动,发挥其优势。符合妇女人力资本专用性特征。对于女性,由于其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完全没有必要非要在职业场上处处与男性比高低、与男性平起平坐、从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才算是成功的女性。当女性承担起繁衍下一代、教育子女等这些男人所无法替代的责任时,同样是成功的女性。但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她的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应得到承认,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保护。对此 ,北欧的一些国家为不外 出工作的家庭主妇发工资 ,以此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值得我们借鉴。所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给予家事劳动以经济评价,和给予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以经济补偿,可以协调婚姻当事人的劳作分工、利益分配 ,实现法律公平公正,这也是法律所寻求的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平间取得平衡的结果。
3、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抚慰这一方不平衡心理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 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长期感情不合 ,却不选择离婚,很大程度上,往往就是因为有一方将其心血和精力大多倾注于经营家庭上,社会竞争能力减弱,离婚后又得不到对方任何补偿 ,生活水平下降,心里极其不平衡。许多妇女为此心里扭曲,精神压力大 ,既伤身体,又影响个人发展。而承担家务少或不承担家务的另一方,往往有很多学习深造、发展事业的机会 ,一旦离婚,一方面摆脱 了对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利用婚姻关系 “系统性剥削”对方劳动进行的自我积累而大展宏图。 对于这一现象,法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话,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他对离婚 自由权的行使。反之 ,如果法律上有个明确的说法 ,对从事家务的一方 ,在超出其应尽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予以补偿,就能使其得到一些慰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安心料理家务,离婚时无后顾之忧。同时,这种补偿规定 ,对于非从事家务劳动,一心只顾自己发展,不履行家庭生活责任一方而言,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增强其 自觉履行家庭生活责任的意识。
二、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关于离婚时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 ,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1、如在补偿的时间上,国外有些国家的民法典规定 ,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又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如《瑞士民典》第 164条就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是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都不可以提出。2、在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财产制上也不同,如 《德国民法典 》采取剩余共同制 , 《瑞士民法典》采取所得参与制,均有共同财产制的特点。 (剩余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终结财产超出开始财产的金额 ,多余一方的部分 ,对半分割补偿给另一方。)我国婚姻法第 40条关于离婚时一方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 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可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认为在这种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家庭生活夫妻一方超出其应尽义务的,可以多分共同财产,作为其超出应尽义务的回报。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 自所有,依据婚姻法第 加 条的规定 ,也不能请求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在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虽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度两种,但现实的绝大多数家庭并未对财产作任何约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主要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笔者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这一中等城市的 200个家庭的随机调查中得 出的数据发现 ,约定完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不到 1%,即使是采用约定财产制,多数家庭也只是约定夫妻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调查起诉到法院的 150件离婚案件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只有 1件,且因为没有适用分别财产制而没有得到支持。这说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国国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超前于我国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时的救济制度的前提条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难以达到其预设的目的,也不能满足调整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
设立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这种离婚救济制度的 目的,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为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如不做出一定补偿,为家庭生活、对方事业发展付出较多义务、贡献较大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关系,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规定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应对为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问题在于,在不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实行共同财产制或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或对对方事业、学业提高做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保护这一方应得的利益?从婚姻立法对离婚时共 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看 ,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割共同财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明确,这一立法规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从事家务,不作任何社会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形下设计的,而实际上,现在的家庭 ,夫妻一方完全不从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双薪家庭是绝对的主流,农村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农、务工也占多数。这种情况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结果是,仍未改变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观念 ,妇女既要主内,又要主外。由于实行共同财产制,因而离婚时对妻从事的家务劳动并不认同其价值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对其付出予以补偿。这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在我们调查的 150例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的年龄集中于 28~’’57之间。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多在 1—18年之间。这说明夫妻结婚生育以后,尤其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开始年迈体衰需要照顾,本身工作压力较大,经济负担重,因此在情感上、家庭生活方面就极易出现问题,这一时期是夫妻的多事之秋。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多数家庭女方不得不把人生中大好的黄金年华、精力和体力奉献给家庭、孩子和丈夫,在怀孕、分娩中还要承担体质下降、留下终生疾病甚至因此献出生命的风险。繁重的家务劳动消耗女性大量的时间、体力和精力的同时,必然影响他们的学业提高、知识更新、工作进步、职称晋升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就业或选择更好职业的机会。而配偶对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学业进步、事业发展、社会地位提商等等。对此,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秋色,而不以双方收入的多少为衡量标准,再加上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照顾性条款,这样,就等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正确的评价,就算是为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贡献的特殊照顾了。如果我们不仔细分析夫妻各方对家庭的实际投入,就会误认为是一种超出男女平等原则的对女性的特殊照顾,而不认为这是对女性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回报。相反,如果将这个问题置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讨论,一个已婚妇女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其实远非夫妻财产的一半所能补偿。法律规定对离婚夫妻中女性财产的照顾 ,只不过是将本属于妇女应得的权益说成是照顾罢了。事实上,丈夫那点高收入在女性对家庭的无偿投入面前早应黯然失色。目前,我国一个家庭保姆的月工资一般 350—600元不等,外加吃住,月开销 700-1000元。按此标准计算 ,一个已婚妇女对家庭的家务投入以货币计算每年不下 1万元,以一位结婚时间已过 15年的妇女为例 ,如果她离婚,家庭对她的补偿,仅家务劳动一项,就高达 15万元。若再加上生儿育女的补偿和属于共同财产应得的份额,其离婚后实得的财产就更多了。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顾女性的离婚财产案,也很少有突破上述限额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公平公正”、 “等价有偿”等原则 ,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在共同财产制下 ,对一方所作的贡献或付出,法律不予认可的话,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因此,笔者以为,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对婚姻法关于 “离婚时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应作进一步完善 ,使其在立法设计上更合理,司法实践上更具可操作性 ,这不仅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为此提出以下设想:
1、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如果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即使是不离婚也应当允许请求经济补偿。以避免离婚时夫之财产可能脱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难保财产分配 。
2、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由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扩大至法定共同财产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别财产制的任何夫妻。具体办法如下:
(1)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可设立各自的个人财产帐户,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 自所有财产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为对家庭付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补偿,离婚时.只要一方符合补偿的相应条件,就应该将其补偿份额划归获得补偿的另一方所有。
(2)设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确认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确保离婚后妇女有住房。即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包括以住房补贴。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凡属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无权私 自处分,即使是婚前房产。在共同财产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时。就以婚前个人房产补贴。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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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_月_日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_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明电〔20_〕_号)精神,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及早合理安排工作,现将20_年劳动节放假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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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4月23日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三公司各部门:
根据国家法定假期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五一节放假做如下安排:
一、放假时间4月29日至5月1日(星期六至星期一)放假,共3天。与4月29日(周六)、4月30日(周日)为公休日,5月1日(周一)为调休日。
二、请公司各职员做好自己的节前工作安排,并检查相关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有序。
三、公司各职员应保持节假期间的通讯流畅,以便公司工作需要。
四、公司有节假日活动行程将另行通知,希望全体员工在节假日外出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愉快的度过假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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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_月_日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_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通知,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将五一节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共3天。4月28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二、公司各职员应保持节假期间的通讯流畅,以便公司工作需要。
三、公司有节假日活动行程将另行通知,希望全体员工在节假日外出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愉快的度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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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_月_日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五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20_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安排如下: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六、“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日)、5月3日(星期一)照常公休。请各部门负责人提前做好放假期间工厂的“5S”工作及员工安全的提示工作。
人事行政部
20_年_月_日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六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_年节假日安排精神,现将我校20_年“五一”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六)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日)照常公休,5月1日(星期六)公休日调到5月3日(星期一)。
二、各系(院)、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对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去向及留校情况全面了解掌握,确保学生的安全。
三、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学校在办公楼二楼设有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全校师生员工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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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大学办公室
二O_年四月十三日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七各院、部、处、室、中心: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现将我校20_年五一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20_年4月30日至5月2日,共3天。
二、注意事项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值守应急,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党政办公室
二O_年四月十三日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八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我司“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安排如下:
“五一”国际劳动节:4月29日、4月30日,5月1日放假,共3天。4月28日(星期日)正常上班。
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29日(星期六)为公休日,4月30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_月_日(星期五),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部门应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安全、平稳度过节日假期。
预祝大家节日快乐!
_____公司
五一劳动节公司放假安排及放假模板九公司各部门:
“劳动节”假期将至,根据国家节假日放假规定,并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20_年4月29日(星期_)放假,至20_年4月28日(星期_)正常上班。请大家合理安排好工作,节日期间全体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1、节日期前重点安全部门,如仓库、机房,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2、司机班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节日用车严格审批。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超载开车行为。
3、所有员工节日放假期间手机必须保持开机,到外地的必须开通漫游,以便保持联络;
探亲旅游的员工,注意路途安全,及时购买返程票,防止由于车票紧张而延误节后上班。
祝全体员工节日愉快!
人事行政部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4
之可敬的动物
在我们的身边有许多家畜,这些动物的下场不是被病死就是被人吃掉。而又有谁注意到它们的可敬之处呢?
今天我在二姑家看到了猫,狗,猪这三样牲畜,由此我深深的感受到了动物命运的悲惨与它的可敬!
狗,家中的好助手,多用于看家。到了二姑家第一个映入眼帘的就是它:小黄。别看它是第一次看到我,但是我们两个亲如一家人,我不时给它搔搔痒,搔痒时它又伸脖子又摇尾巴,看它撒娇的样子,我不禁想起它吃的不是剩饭就是难吃的狗食,而它们却需要给人看家护院,二姑见我看着它发呆,就给我讲了个它的故事:一天,一个小偷手持一把刀趁我们熟睡时悄悄地潜进家里,院子里鸦雀无声,只有小黄还醒着,它看见有小偷进来,便狂吠起来,于是小偷见这么大的一只狗,就心虚了,于是夹着尾巴逃走了。要不是它,我们家就遭殃了!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5
关键词:物化劳动力;智力劳动;价值;剩余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4.2
杨沛英先生在《人文杂志》2010年第6期发表的《智力价值论――剩余价值来源新解》一文(下称“杨文”),通过对“物化劳动力”的界定,提出物化劳动力与活劳动力一起创造了价值,剩余价值来源于劳动过程中的智力因素和物化劳动力中的科技含量。“杨文”是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这一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中一个重要成果,对于推进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进一步从基础理论研究的视域提升智力劳动在社会主义劳动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及提升科学技术在现代经济中作用的认识,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但对于物化劳动力与抽象劳动力的关系、物化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是不是可以形成一种“智力价值论”的理论判断、能不能把剩余价值的来源归结到作为智力劳动凝结的物化劳动力上这些问题,笔者在多次拜读“杨文”后深存疑虑,因此提出下面几个问题,一方面向杨沛英先生求教,另一方面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以期把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
一、由智力劳动凝结形成的物化劳动力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劳动价值理论关于抽象劳动是价值质的创造者这一重要观点。
“杨文”的整个研究是立足于通过对劳动过程中体力和智力的区分所提出的“物化劳动力”这一概念的基础之上的。关于物化劳动力的内涵,“扬文”是这样界定的:“物化劳动力是在劳动过程中承担劳动手段和劳动工具的物。”但并不是所有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生产物都具有物化劳动力的性质,“只有那些替代和当作劳动力使用的劳动生产物,我们才能称其为物化劳动力。比如畜力、风力、水能、太阳能利用,以及煤、油、电为能源的各种动力设备,各种各样的工作机床,试验设备、计算器、电脑、自动化生产线等等,它们的使用价值就是替代活的劳动力,并且像活劳动力一样重复地加入生产和再生产之中。它们和活劳动力一样,也有体力和脑力之分,也是一次性购买后任资木家支配,使用时同样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增强劳动强度,他们和活动力一样创造着价值和使用价值。”[1]从这里的论述来看,物化劳动力具有与活劳动力一样的属性,而且随着劳动的发展,物化劳动力体现出对活劳动力的“复制”、“克隆”和替代。这里显然是要提升智力劳动在劳动进程中的作用,这一点无疑是确信的。但问题的关键却是,智力劳动或物化劳动力的发展,与抽象劳动是一种怎么样的关系?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无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构成了商品的价值质。“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2]57这就清楚地表明,分析商品的价值,要“撇开”劳动的有用性,把它作为抽象的人的脑、肌肉、神经、手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马克思讲的抽象劳动,其实并不抽象,就如同美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斯威齐所分析的,抽象劳动“有一个直截了当的意义,即一切使这种劳动有别于那种劳动的特点都撇开了。”[3]47从这个意义上说,决定商品价值质的抽象劳动,其实质也就是劳动的无差别性。杨文中的“物化劳动力”这一概念,也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智力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具体劳动,物化劳动力作为智力因素的凝结,撇开劳动的具体形式,完全从属于抽象劳动的范畴,只不过更加消耗人的脑力和神经。作为替代活劳动的物化劳动力在参与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时,渗含在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中的并不是物化劳动力所表现出来的特殊的有用的劳动,如对畜力、风力、水能、太阳能的利用,或各种动力设备,工作机床,试验设备、计算器、电脑、自动化生产线等所体现的特殊功用,而是包含在物化劳动力中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
“扬文”在对“物化劳动力”的界定中,实际上体现的逻辑恰恰是有用劳动、使用价值来决定价值和创造价值,这样就把商品的二重性和劳动的二重性忽视了。此外,“扬文”认为,“马克思所指的劳动,不单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活的劳动,而且包括物理学意义上的物化了的劳动力。”这事实上很难成立。劳动是人的劳动力的消耗,正如马克思所比喻的,消化是人的消化能力的运用一样,脱离开了人,物理学意义上的劳动是不可能存在的,劳动是人的专有属性。
二、起着劳动工具和劳动手段作用的物化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起着“机器”的作用,只是转移其价值,其本身非但不能创造价值,反而会使价值量不断趋于减少。
关于物化劳动力在价值生产中的作用,“杨文”认为,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不单是劳动力创造价值,劳动手段也创造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参与价值创造和凝结于价值之中的部分大大增加,革命化了的动力系统,包括电力支持下的电动机,能源即煤、汽油、天然气、太阳能、风力支持下的蒸气机、发电机,“他们代替了人力。而只要是能够代替人力的机械,它在转移消费自身价值的过程中也必然创造了价值。现代化时代的价值生产更多地体现出智力劳动作用不断加大的特点。”这里涉及到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即物化劳动力,或者说,体现为以智力劳动参与生产过程的机器以及各种各样的科学技术究竟是转移了价值还是创造了价值?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至今看起来都非常有力的论证。马克思在论述价值生产中机器的作用时说:“如果说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那么生产力的这种提高并不是靠增加另一方面的劳动消耗换来的,这一点却决不是同样一目了然的。像不变资本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由它的服务所生产的产品上。就机器具有价值,从而把价值转给产品来说,这是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2]444这里的机器,在马克思的语义中,首先是科学技术的物质形式,在劳动过程中起着生产资料的作用,或者说是一种物化劳动力。其次,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机器,不是单个的机器,而是一个机器体系,即在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客观地按照其本身的性质分解为各个组织阶段,每个局部过程如何完成和各个局部过程如何结合的问题,由力学、化学等等在技术上的应用来解决。”[2]437虽然科学技术和机器生产已经发展到今天的高度,但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也就是说,马克思所分析的机器及其在价值生产的作用,完全适合于我们分析“杨文”关于物化劳动力在价值生产中的作用这一问题。
如果从马克思关于机器发展的研究来看,“杨文”关于物化劳动力的表述,首先是混同了机器生产中的动力系统和工具机的关系。“杨文”所说的“革命化了的动力系统”,即包括电力支持下的电动机,能源即煤、汽油、天然气、太阳能、风力支持下的蒸气机、发电机,这些本身是动力系统的革命,但动力系统的革命并不必然会带来生产的发展。比如,“17世纪末工场手工业时期发展的、一直存在到18世纪初的那种蒸汽机本身,并没有引起工业革命。相反地,正是工具机的创造才使蒸汽机的革命成为必要。”[2]432大量、普遍的工具机在劳动过程中的运用,加速了活的劳动力对劳动对象的改变,从而表现为生产力或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并最终表现为价值的增加。其次,“杨文”之所以认为物化劳动力能够创造价值,最直接的依据就是在机器取代活的劳动力后,社会生产的增加,即通过不断丰富的商品表现出来的价值越来越大。“机器不是经济范畴,正像拖犁的犍牛不是经济范畴一样。现代运用机器一事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制度的关系一事,但是利用机器的方式和机器本身完全是两回事。”[4]19把取代活的劳动力的物化劳动力(机器或高科技),理解为推动价值增加的根本原因,在这里,混同的是机器本身和利用机器的方式。已经对象化在机器或科学技术上的劳动,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它只是不断转移凝结了过去抽象劳动的价值,而且在既定的机器磨损条件下,通过机器生产出来的产品越多,那么,机器在劳动过程中越是表现出利用自然力的形式,即一种无酬劳动。通过“利用机器的方式”,或者说,利用物化劳动力的方式,才是价值变化的真正根源,这一变化并不是人们习惯上所认为的那样,是价值的增加,相反是价值的减少,因为通过这种利用,机器生产进入劳动过程后,其引起的最显著结果就是,在既定时间内工人生产的产品增多,也就是说,在既定工作时间内单个产品凝结的抽象劳动越来越少,表现在价值的层面上,商品中的价值量也就越小,这其实也就是现代一些机器生产品或高科技产品在价格趋势上总体上不断趋于下降的实质。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在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利用物化劳动力的方式,非但不能创造或增加价值,反而会使价值量不断趋于减小。但在商品的价值量减小的现时,由于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包含在商品的剩余价值量却不断增加,从而就表现为利润的增加。
三、物化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取代工人的具体劳动,但绝不会具有与活的劳动力一样的性质,也就是说,不可能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如果把物化劳动力看作为剩余价值的来源,那么人或劳动者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通过对物化劳动力作用的研究,“扬文”在分析剩余价值的来源时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来源于资本家对于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夺这一结论,“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此需要发展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这是因为,首先这一结论违反了能量转换规律。“按照马克思所说,价值是劳动的凝结,劳动是劳动力的释放过程,一个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生产它时的劳动力支出的量的总和。也可以延伸为,整个劳动者队伍劳动力释放出的劳动的总和,就是全社会商品的价值量的总和。那么,根据物理学能量守恒定律即物质能量等值转换的原理来判断,就人类总和的价值量而言,不可能有多余的价值产出,整个资木家队伍剥削全体工人剩余价值便不可能有物质基础。”其次,这种结论不符合历史逻辑。“如果说靠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就能生产出剩余价值,那人类的祖先,原始公社的成员就不会受冻挨饿了。根据人类学家的研究资料,我们的祖先原始公社时期的公民,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远远超过了现代人。那他们为什么只能仅仅维持生存,而没有多少价值积累呢;奴隶主剥削奴隶的程度要比资木家残酷得多,而奴隶主剥夺的剩余价值为什么比资本家少很多呢。”根据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扬文”提出,“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家靠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强劳动强度生产的,而是劳动过程中智力因素和物化劳动力中的科技含量重复使用过程中生产的。”对于上述观点,我们需要逐一分析。
关于剩余价值不符合能量转换规律的问题,其实是混同了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关系问题。“整个劳动者队伍劳动力释放出的劳动的总和”并不是商品的价值量的总和,而是商品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的总和,也就是说,“劳动的总和”中本身就包含了剩余价值量,用不着在“劳动的总和”之外再寻找一个剩余价值量了。另外,关于剩余价值不符合历史逻辑的论据,也是不能成立的,这里混同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整个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区别。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生产和占有使用价值为目的,或者说,是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的基础上的,而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大规模的劳动力才开始受雇于同一资本,社会生产方式才建立在了生产和占有交换价值的基础之上了。从劳动过程来看,生产和占有交换价值实质是生产和占有剩余价值的生产。“把工作日延长,使之超出工人只生产自己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的那个点,并由资本占有这部分剩余劳动,这就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构成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一般基础,并且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起点。”[2]583由此来看,剩余价值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在一起的一个特定概念,把它放到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是没有意义的。
那么,重复使用“劳动过程中智力因素和物化劳动力中的科技含量”能不能产生剩余价值?前面已经分析了,劳动过程中的智力因素,作为抽象劳动力的一部分,其本身产生的是价值质,而不单单是剩余价值。至于物化劳动力中的科技含量,只能是通过机器运用到生产中时,才能对劳动产生作用,但这一作用也只是通过机器来转移价值,而不是产生剩余价值。显然,这里也把科技含量本身与利用科技含量的方式混同了起来。通过利用科技含量的方式产生的剩余价值,并不是科技含量本身产生的,而是由于物化了科学含量的机器在进入生产后引起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向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转变中的其他因素所产生的。这些因素主要是,第一,物化劳动力代替活的劳动力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劳动力开始贬值,劳动力成本降低后,劳动过程中弥补可变资本的劳动时间减少,而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量就开始增加。第二,在既定的劳动时间内,通过物化劳动力,工人附加在产品上的抽象劳动减少,进而商品的价值量减少,而剩余价值量却总体上不断地加大,从而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剩余价值。显然,在这里,物化劳动力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它只是在劳动过程中部分地转移其价值。物化劳动力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改变了活的劳动力在既定劳动时间内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后,才导致生产出来越来越多的剩余价值。事实上,如果物化劳动力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那么无论是单个商品的生产还是整个社会生产,在生产普遍机器化的条件下,即物化劳动力普遍替代、复制、克隆了活的劳动力后,劳动过程中将不再存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再存在生产关系,也将不再存在社会关系,社会生产将表现为没有生产关系的单纯的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沛英.智力价值论――剩余价值来源新解[J].人文杂志,2010,(6).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
[3](美)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论[M].商务印书馆,1997.
家务劳动价值范文6
自然资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二是稀缺的自然资源。
1、不稀缺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为零。
一般自然资源对于人类主体的耗散价值是相对稳定的,而其功能价值会随着人类主体对于它的利用规模的增长而不断下降,即服从“边际效用下降规律”。自然界中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如水分、空气、阳光等),由于可以充分得到供应,人们总会去充分地利用它,即不断地增大对它的的利用规模,其结果是:这些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功能价值在“边际效用规律”的作用下不断下降,直至趋近于其耗散价值,则其使用价值不断下降并趋近于零。使用价值为零的事物并不等于人们不需要它,而是因为它相对来说并不稀缺,能够充分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根据“边际效用规律”,事物的功能价值随着主体对它的消费速度(或作用规模)的增长而下降,当消费速度(或作用规模)增长到足够程度时,其功能价值趋近于耗散价值,该事物的使用价值就趋于零,这就是“边际使用价值零值定理”。
2、稀缺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大于零,但它归根到底来源于人类劳动。
对于稀缺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利用的规模受到限制,其功能价值通常不能无限地趋近于耗散价值,因此其使用价值通常大于零。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对于猿猴来说,除了水果(有时还有水、避署和御寒的洞),其余都是不稀缺的,都没有使用价值。人如果没有学会对火的利用,煤和柴都不可能具有使用价值,许多食物都不会具有任何使用价值,人也就不会成为杂食性动物;人类如果没有掌握炼铁和炼钢的技术,所有铁矿石都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因此,自然界稀缺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的形成和增长最终都可归结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使用价值的增加总量就是与之相关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价值总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可利用自然资源的类型、区域、方式、内容和规模不断扩展和深化,自然界可供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总量在不断增大,这在根本上得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我们地球上的所有自然资源之所以具有了越来越大的使用价值,就是因为人类一辈一辈地在生产实践中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知识,使人们逐渐具有了开发利用其功能属性而产生的,这不是因为自然资源中天生地具有了使用价值,只待人类去开发和利用,而只能说明这些自然资源具有了某种功能特性,人类只是将这些功能特性转化为使用价值。显然,目前还有许多自然资源的功能特性还没有开发利用起来,将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没有使用价值(或只有很少使用价值)的自然资源转化为具有较大使用价值的自然资源。例如,目前的海水并没有多少使用价值,但如果人类掌握了可控核聚变的技术,那么海水将是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量之源。虽然,自然资源本身并不是人类创造的,但自然资源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却必然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人类一代一代的知识积累而形成的,知识的使用价值在很大部分就是体现在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水平上,而这一点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当然,使自然资源具有使用价值的知识包括直接知识和间接知识,例如,使铁矿石具有使用价值的知识除了冶炼技术,还有与之相关的科学、文学和艺术等,以及必要的政治与经济环境。另外,随着人类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展,许多本来不稀缺的自然资源逐渐转化为相对稀缺的自然资源而造成的,这也是人类劳动的间接产物。许多自然资源(包括水、土地、草木、河流、山脉等)最早都是没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但有功能价值),只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知道了怎样来利用这些自然资源,从而使这些自然资源具有了使用价值(这就是科学技术的价值体现);另一方面,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展,活动内容的不断深化,使得许多自然资源由充裕转化为稀缺,从而使其使用价值由零值转化为正值,这也是人类在其活动扩展过程中的间接劳动所产生的。荒山的使用价值正是主要由这两方面的间接劳动所创造的。一些没有直接凝聚人类劳动的事物并不是没有使用价值,许多事物人类已经通过前人或他人间接地凝聚了劳动,因而具有了使用价值。例如,月球上的物质虽然没有凝聚直接的人类劳动,但是通过几千年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了解到月球上的物质能够具有某种商业价值、科研价值、政治价值或文化价值,而且月球上的物质本身也往往需要通过无数科学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并冒着巨大的风险才能取回到地球上。
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最初都是来自于人类劳动,“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一个内容简单但内涵深刻的哲学命题。劳动不仅是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也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