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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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

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范文1

2004年,原告关某以合法买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该块土地上原有一栋违法建设,建于1996年,该建筑物的建设人为该块土地的出售人,至今未办理规划许可。土地转让时,该栋房屋连同土地一起转让并移交给买受人关某。2010年7月21日,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下属的阳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巡查时发现了该违法建筑物,并致函市住建局依法认定了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属于擅自违法建设情形。

2010年10月18日,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作出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

关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认为该处罚决定适用《城乡规划法》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同时认为处罚对象应为违法建设人而非自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该决定未对建筑物的建筑时间予以查明。被告应查明建筑物的建筑时间,并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后,被告可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011年8月3日,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查清该房屋建筑时间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四十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及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再次作出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关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认为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1.两年内违建行为未被发现就已经失去追责时效;2.以合法买卖等转让方式取得的违章建筑物的买受人即实际占有人不应作为处罚对象,应以实际建设人为处罚对象;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适用已经失效作废的《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4.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次限期拆除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因两次处罚决定内容相同,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5.该违建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二、诉讼争议焦点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诸多有关法律适用和执法疑惑问题,颇具争议性和典型性,值得探讨。现就该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有关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总结如下:

(一)两年内违建行为未被发现,是否失去追责时效?

诉方观点认为:该案的违建行为发生在1996年,事后多年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违建行为已经失去追责时效。

辩方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一种典型的继续违法行为,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时效期限,行为终了之日即最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

(二)能否以合法买卖等转让方式取得的违章建筑的实际占有人为处罚对象?

诉方观点认为:根据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应将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作为处罚对象,即本案中的违建行为是建房者在建房时实施的,当时的建房者理应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辩方观点认为:以合法买卖等转让方式取得的违章建筑可以认定实际占有人即买受人为行政处罚对象,这样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

(三)违建时未被发现,事后处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诉方观点认为:查处时《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应适用现行的《城乡规划法》,适用旧的《城市规划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

辩方观点认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适用《城市规划法》,而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

(四)作出的两次责令自行拆除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诉方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的两个相同结果的行政决定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同时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辩方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也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诉方观点认为:该违法建设并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应予以拆除的情形。尚可通过补交罚款、补办相关证件予以改正的方式消除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辩方观点认为:该违法建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形,且处于该市人民医院的红线规划图内,又在主干街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完全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应予以拆除的情形。

三、案件评析

(一)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建行为仍在追责时效之内

违章建筑是一种典型的继续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时效期限,行为终了之日即最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实施违法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范文2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建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

第十八条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在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拆违工作由县拆违办督查,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部门协助,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配合;其余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涉拆违职能部门配合。

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范文3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围绕“发展省会经济,维护省会稳定,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以“迎和谐全运、创文明城市”为契机,以《规划法》、《土地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既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力开展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届全运会召开前,分阶段完成依法查处工作,基本解决违法违章建设遗留问题。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完善居民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全面提高我区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和实施步骤

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拒不停工和新开工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旧村(居)改造工程;侵占公共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建设控制线的违法建筑;占压各种管线,占压或棚盖河道,挤占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区内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出入口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沿街擅自改建、加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其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自今年7月5日至年底,为第一阶段,按照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实施整治、完善巩固四个步骤,分期分批、压茬跟进、有序实施。确保年底完成主次干道、重点部位、居民小区内严重影响交通、市容和居民生活的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2011年为整治工作第二阶段,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详细制定第二阶段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部署任务。

2012年年初至十一届全运会召开以前为第三阶段,工作重点为巩固提升整治成果,进一步深化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三、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

(二)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区建委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监督员、巡查员作用,加大巡查力度,随时掌握管理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区环卫局要做好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清运渣土的运输队伍、运输车辆的管理,督促、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区园林局要协助、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市政局要协助、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道路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工作。

区房管局要加强房屋确权、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各类房屋的确权登记条件,不得为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办理权属登记申请。

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工商、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违法违章建设中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重大或典型违法违章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章建设资金和收益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规操作行为,依法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法制、司法、机构负责做好整治工作中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房管等部门负责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效维护整治工作的现场秩序,妥善处置整治工作中各类。

(三)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部门单位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主动移送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对需要的违法违章建筑,城管执法部门下达决定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执法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区法院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及时掌握违法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确保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坚持边整治、边巩固、边总结的方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对策及办法,进一步建章立制,严格规范今后的各类建设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章建设的发生。

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作用,健全网络化管理体系,强化长效管理机制。优化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快速受理、反馈功能,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章建设,形成强有力的监管网络。城管监督员、巡查员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对管理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严密监控,及时上报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严禁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分组分工负责和集中办公等制度,处理整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责任明确、落实有力的工作体系,负责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处理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规划、土地和房产的监察工作,保障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规划、土地和房产(以下统称规划土地)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负责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的监察人员。

第四条  主管部门依照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规划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规划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准确,符合程序。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五条  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规划土地监察业务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四)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模范执行法律、法规;

(五)经过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的情况;

(二)受理对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规划土地违法案件;

(四)对下级管理部门履行规划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第七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行使下列监察权: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调取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规划土地法律关系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对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必要时,可以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砖混结构或简易结构的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附着物、在建物(以下统称临时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第八条  主管部门管辖特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派出机构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案件。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违法占地、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其土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改变功能、增加容积率,其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案件。

第九条  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派出机构查处。

第十条  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或直接移送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根据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应佩戴统一的监察标志,出示监察证件。

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可以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行为人的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依照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三)属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监察范围。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予受理。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纪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日内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指派承办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原因告知交办案件的上级单位、案件移送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监察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

第十八条  监察人员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并使用勘验仪器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应当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事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无违法事实或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

(四)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性质;

(三)违法事实;

(四)处罚依据;

(五)处罚内容;

(六)申请复议的机关、期限或起诉期限与受理的人民法院;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

受送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住所,即视为送达。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经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登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法律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负责人签发的《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后,交当事人一份,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留存一份。

第二十九条  被查封的财物,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被扣押的财物,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被查封的财物,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人支付。但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查封错误的,保管费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支付,造成被查封人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附着物及在建物,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对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业主或使用者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组织拆除。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在执行强制拆除前十天发出强制拆除通告,并张贴在被拆除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对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附着物、在建物,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包括被拆除建筑物、附着物和在建物的名称、结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项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被拆除物的规模和需要,通知公安、工商、税务、水电、运输、通讯、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时派员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法违章建筑物被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的建筑物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存放的物品,应以书面通知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者,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代执行。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三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无主财产按《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扣除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缴交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强制拆除的;

(二)第三人对强制拆除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

(三)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认为应当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中止强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终止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拆除决定的;

(二)被强制拆除物的当事人已自行将违法违章建筑物、附着物拆除的;

(三)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强制拆除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职业、住所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

(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

(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第四十一条  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的违法违章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人民法院接到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申请强制拆除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文书后,应当即时指派执行员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强制拆除执行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对其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强制拆除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履行规划土地管理职责中,有违法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人员在监察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因越权审批、无审批权而擅自审批等违法行为造成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违章建筑物,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而擅自新建、增建、改建、扩建或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

(二)违法违章在建物,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而正在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范文5

按照今天会议安排,我主要是总结回顾20*年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并结合全市“四城同创”有关会议要求,对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全区上下、辖区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围绕“四城同创”的整体目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争创徐州市首善之区和保持江苏省城市管理先进区,努力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下面,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肯定成绩,找准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今年城市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去年以来,全区上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争创徐州首善之区和富民强区的奋斗目标,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城市管理,开拓进取,奋勇争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工作始终保持市区领先地位,并作为市区唯一一家连续两年获得江苏省城市管理优秀区荣誉称号,区城管执法局获得了20*年江苏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城市管理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㈠城管体制进一步完善。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统一执法,责任明确”的原则,进一步实施了城管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成立了14个街道执法中队,2个园林、规划专业执法中队和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形成了覆盖全区的城市管理执法网络。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评比机制,落实了定人、定岗、定职责、定报酬的“四定”作业方式,积极开展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城管执法一系列制度,城市管理和环卫保洁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㈡城市管理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城市维护正常投入基础上,又相继投入2000余万元直接用于城管、环卫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管环卫投入。投入近400万元,购进了21台环卫机械;给予16个执法中队财政补贴,全部配备了数码像机和摄像机,实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全程留证制度;区、街两级投入60余万元,开通了城市管理网页,建立了无线寻呼系统和投诉热线,每个执法中队配备了1台执法面包车;将垃圾压缩机、洒水车、垃圾转运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对8台扫地车由区财政每车补助街道1万元;改革垃圾转运方式,试行了垃圾压缩车直接进社区收集垃圾的办法,减少二次污染。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投入。投资1200余万元,整治维修了破损严重的区街道路,在居民区建成了一批绿化小景点、小雕塑、体育休闲设施。加大对市郊地区配套设施的投入。在涉农社区中,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4个,实施厕所旱改水工程11项,建设居民活动室21个,添置体育健身器材和休闲娱乐设施23套,硬化、修建了道路、街巷和排水管网,解决了城郊市政设施不配套和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提高了城郊居民生活质量和全区整体环境水平。

㈢城市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重点开展居民小区、城市道路的集中整治。对38个较差的居民小区从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园林绿化、规划管理及摊点、噪声油烟扰民等各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治理,全部达到了市政府验收标准,极大地改善了居住环境。将全区41条主干道列入标准化管理,粉刷沿街建筑物20万平方米,投资31万元,将全区主次干道路牙石维修、粉刷一新,对市容环卫、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提高了道路的景观效果。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抓好违章建筑整治,在相对集中处罚权下放到区级以后,制定区街两级制止、管理、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责、分工和奖惩办法,建立与市规划局定期联合会商、办案制度,立案查处违法建设案件50起,依法违章建筑物18处、1430平方米,亭棚124处、500平方米。加大广告治理力度,对违章设置或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广告进行了全面拆除,查处无证设置广告1700余处,拆除非法广告牌452处、8000平方米,规范审批各类广告650处。积极开展油烟噪声专项整治,环保、工商、执法等部门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实行综合治理,排查油烟噪声违章160户,全部整改到位。全力做好犬类管理,强化宣传教育,规范养犬行为,捕杀无证家犬5700余只、办理犬证613个,有效遏止了犬类扰民的现象。

㈣社会参与的城管体系初步形成。注重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城市管理工作。与沿街6300余家商店、单位全部签订市容与环境管理责任状;在14个街道中成立由243名低保人员、小区楼长、老党员、城市管理志愿者组成的城市管理协管队伍和15支野广告清理小分队,发挥他们熟悉社区与联系群众的特长,开展城管法律法规宣传,清除野广告、杂草、无主垃圾,举报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注重疏导工作。规范建设苏堤北路等农贸市场及泰山南路、湖北路等5个烧烤城,引导占道摊点、夜市烧烤退路进场,还路于民,解决群众生活、就业与城市管理的矛盾,减小城管执法阻力。

㈤城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抓住教育管理这一关键,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干部职工责任心,城管执法队伍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意识不断增强。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全体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工作作风。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树立了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看到,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问题还十分突出。一是市容秩序混乱现象依然存在,乱涂乱画、乱搭乱建、乱设摊点、店外经营回潮现象严重。二是户外广告设置多而无序,不符合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三是部分沿街建筑物外观陈旧、破烂不堪,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四是环境卫生质量还存在一定差距,个别地方还存在卫生死角,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这些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今年,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尤为迫切。当前,“四城同创”工作已经进入检查、调研、考核的实质性阶段,城市环境和容貌管理作为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是四个方面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能否顺利通过验收密切相关,必须尽快有一个较大的改观。同时,今年下半年,我市还要承办第六届“新亚欧大陆桥国际城市经济研讨会”,全国十运会部分赛事等重大活动,也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务必把城市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2005年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四城同创”和保持省级城市管理先进区的整体目标,开展四项整治,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市场机制,推进长效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努力把我区建成山更青、水更绿、景更美、环境更整治、秩序更优良、公民更文明的现代化新城区。

2005年,重点抓好四项综合整治,以此来推动城市日常管理,保障“四城同创”目标的顺利实现。

㈠突出抓好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对全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从户外广告、违章建筑、美化亮化、违章摊点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整治建国西路、富国街、解放南路等10条道路,同时,每个办事处选择一条最差道路进行突破,全面改善道路景观。一是精心做好道路整治方案的规划设计。按照全市对整治道路的整体规划和要求,对第一批列入整治计划的10条主次干道,请专业单位逐条道路、逐个建筑从广告、门头字号设置,建筑立面色彩、风格,沿路休闲、绿化等公共设施,到建筑物夜景灯饰等各个方面进行高标准设计,4月初全面完成方案,为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集中抓好各种违章行为的清理。全面清理不合规范的广告、门头字号。迅速拆除未经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上广告和路灯杆、电线杆及交通设施上的各类广告,集中清理落地广告、野广告,大力整治橱窗、墙壁、门面招贴广告,严禁各类布幔广告。加大违章建筑拆除力度。全面排查道路两侧各种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沿街楼体上的影响城市容貌的搭建物,逐个落实拆除方案,依法拆除到位。强力整治各种违章摊点。全面取缔整治范围内乱设摊点、乱摆乱放,严格管理沿街店铺,杜绝店外经营,彻底取缔占道夜市烧烤摊点。三是加快道路两侧美化、亮化进度。采取边清理违章行为,边施工建设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制定施工计划,严把质量关,全面动员沿街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序时进度要求,对建筑物立面进行清洗、粉刷、装饰,设置夜景灯饰;加大道路范围内各项市政设施的完善、改造,提高城市服务功能和休闲娱乐功能;严格各类广告设置的审批,对道路范围内的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挂图实施、公开公示;加强广告设置后的管理,因地制宜设置一批高档次的公益性宣传牌,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全面完成10条主次干道整治任务,迎接市政府验收。

㈡全面抓好居民小区综合整治。对二环路以内的142个居民小区分类整治,巩固42个较好的居民小区、完善34个一般的、全面整治66个较差的,使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有明显改善,一是迅速完成居民小区环境整治。进一步清理卫生死角、违章摊点和各类堆积物,清除积存垃圾;全面拆除未经批准、过期和影响小区容貌的广告设施,全面清理乱涂乱画“野广告”,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对电线、电话、有线电视、邮政设施进行整修和完善。二是加快新建和修复各种配套设施。粉饰沿街建筑物楼体,硬化小区内严重破损的道路;维修、新设小区路灯,有条件的安装楼道灯;修整疏通年久失修的公共下水道;改建和疏通失修的化粪池;增设和维修垃圾桶、垃圾房、果皮箱、水冲公厕;增设改造广告招贴设施,引导各类广告有序。三是进一步提高小区综合功能。维修和新增绿化设施、补植花草树木,推行立体绿化;体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增设小游园、体育健身和休闲娱乐等公共设施;根据规划条件,建设一批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全面推进小区封闭式管理,努力为治安管理和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㈢强力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全面拆除辖区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格管理违法、违章搭建行为。一要精心做好拆违前期准备工作。要尽快完成违章搭建的调查认定,按照因地制宜、一案一策的办法,制定周密的拆违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组建由城管执法、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拆违综合执法队伍,充分做好拆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要积极稳妥地实施好违章搭建拆除工作。在拆违过程中,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认真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形成有利于拆违的社会氛围,保证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先机关、团体,后企业、个人;先经营性,后生活性;先党员干部,后居民群众;先鼓励自拆,后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违工作。要引导各大单位率先垂范、带头拆除所属的违法搭建,其他单位和个人也要按“四城同创”的要求,主动拆除违法搭建;拒不拆除的,要予以。三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违章搭建拆除后,要及时清理现场,尽快铺装人行道板或实施绿化。要加大对市区有关制止违法搭建通告的宣传力度,加强巡查、督查力度,严防违章搭建“回潮”,切实巩固拆违成果。特别要重点加强对城郊范围内违章搭建的监控,为老城区改造工作创造条件。

㈣努力创建无违章夜市烧烤区。全面取缔占道夜市烧烤摊点,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的问题。采取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精心做好烧烤经营场点的选址工作,建成湖北路等一批规范经营场所,将饮食烧烤摊点全部疏导进场入室经营,使用清洁燃料;办事处、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集中整治,达到全区范围内无违章夜市烧烤摊点的目标。要加强宣传,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抵制露天烧烤摊点不卫生饮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实施全面监控和防回潮整治,确保整治成果。

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今年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难度大,事关“四城同创”目标的能否实现,必须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各项整治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一要强化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和组织城管、执法、环卫队伍及辖区单位、居民群众,全面组织本辖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区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全区整治工作进行综合组织、协调、指导,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和户外广告整治及沿街建筑物美化的规划方案,做好拆除违章搭建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建设部门要协助城管部门做好辖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综合整治和规范管理,对区属的整治道路路面和排水管网进行维护、整修;区绿化部门要按照居民小区、道路综合整治工作的安排,做好绿化完善工作的指导、协调,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建设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沿街市场的美化、亮化,配合做好各类市场、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的相关整治工作;要协调、督促沿街产权单位、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自范围内拆违和建筑物的美化、亮化等具体任务,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进。

二要加强监督考核。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作为整治活动的牵头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根据各项工作的要求,分别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实行集中办公,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区“四城同创”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展不快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曝光,严厉追究责任。市容与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按照市、区关于城管工作综合考核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办事处的考核,年终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违章建筑的处罚依据范文6

**市水务局

(2003年11月28日)

各位领导:

今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一系列水利法规,通过学习宣传,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障了全市水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全市水务建设和水利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日程安排,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

每年的3月22日至3月28日为“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我们利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及新水法颁布实施第一年的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烈的学习新法规的氛围。年初,召开局党委会,研究学习贯彻新水法,切实依法行政具体措施。“中国水周”期间,在《**日报》上发了两个宣传专版,电视台播放了4个专题节目,印制发放了1万余张彩色胶印宣传单,统一书写墙头标语40条,张贴标语5000余张,整个活动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报道,报纸有专栏,街道有横幅,墙头有标语,使全社会的水法规和水忧患意识明显增强,为依法治水、管水、用水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健全组织网络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的具体实际,我们在水行政执法网络上坚持“专职执行、兼职配合、社会参与、健全体系”的思路。首先抓好专职执法队伍建设。今年组建了马集水政监察中队。目前,全市成立了一个水政监察大队和大仪、马集、长江三个水政监察中队,有专职水政监察员20名,同时配备了一批兼职水政监察员,每个水利站明确2名水政监察员,一名由站长兼任,另一名直接从事水政监察和水资源管理,每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至少配备一名水政监察员,全市共配备兼职水政监察员51人。其次,建立了严格的学习考核制度,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分期安排人员外出培训,年底对机关人员的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三、完善工作制度

根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水政监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认真研究制定了《**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经市政府正式批复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职责,强化了执法责任,完善了执法制度,把执法人员的权力转化为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水政执法工作沿着依法行政的轨道正常运行。同时,根据水事活动和水事案件发生的特点,致力于管,立足于防,坚持实行水利工程巡查和水事案件有奖举报等工作制度。继续实行水政监察员行风监督,向社会推出“依法行政,办事及时,热情服务,乐于奉献,廉洁自律,群众满意”的服务承诺。在水务局大楼设立举报信箱,在**日报和**日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了社会举报力度。

对江堤、骨干河道和重点工程设施实行定期巡查,做到有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一些可能发生的重大水事案件处理在萌芽阶段。我们还公开向社会承诺,欢迎群众举报水事案件,并保证在全市范围内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着手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处理,城区范围内保证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由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执法严明、服务热情,我们水政监察大队连续三年被省水利厅命名为“全省文明服务示范单位”。

四、坚持依法行政

近几年,我们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力求做到“四化”,即: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手段强制化,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管理目标化。从2000年至现在,全市查处的各类水行政违法案件41起中,没有一起引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没有一起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被要求重要做出决定,尤其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中,我们严格规范水行政执法,对水政监察员的着装、用语进行了规范。执法时做到着装、言语、标志佩带齐全,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多次拒收采砂船主的礼品礼金,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上,我们依据水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把关,特别是在沿江经济开发中,我们坚持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特事特办,既保证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又保证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如**水泥厂栈桥项目,我们坚持规划、报批同步进行。在对沿江造船业发展上,我们坚持深水深用,使有限的长江岸线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对这些企业进行了全面登记调查,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签订了临时占用协议,并依法收取河道工程占用补偿费,保证长江黄金岸线资源不被长期占用,以保证大项目落户**。在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上,我们实施了“四个一”管理,全市282口地下水井全部实行了“一牌、一证、一卡、一表”,从源头上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在沿江堤防管理上,我们建立了专职养护队伍,有效地保证工程安全管理。同时,我们每年还开展了河道清障工作,为汛期河道安全行洪起到一定作用。

今年,根据市创卫指挥部要求,限期拆除沿山河北岸、石桥河东岸违章建筑4000平方米,这批建筑少则5年,多则10多年,为完成这项工作,我们始终做到有理有据,在充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在开始得不到群众理解,被群众推桑、辱骂的情况下耐心说服,在城管、建设、公安部门及真州、新城等镇的支持下,经过数十次登门做工作,宣传、发通告、直至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得到群众理解,拆除了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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