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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规定范文1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各矿主管矿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报送某某监察分局。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排查和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将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某某监察分局对存在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并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煤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和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某某监察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把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一旦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将按《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执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在认真执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苏煤安[*]45号)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煤矿正常工作期间,除完成月度下井总数外,还要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保证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否则,某某监察分局将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区队负责人一律实行带班作业。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每月下井次数中安排1至2次的带班作业。
煤矿安全处罚规定范文2
近年来,针对全县煤矿地质赋存情况险恶,瓦斯、水、火、顶板灾害突出,隐患纷呈的现实状况,我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为抓手,攻坚克难保安全,强化服务促生产,全县煤矿企业实现“零事故、零死亡”目标。随着我县煤矿企业逐渐增多,开采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煤矿安全管理任务愈加繁重,国家出台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又提出了新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我县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仍有很大差距。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对于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夯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县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标准建设、规范操作、制度管理、文化引领”为要求,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抓手,强化“三基”(基层责任落实、基础能力建设、基本素质提高)建设,强力推进煤矿标准化建设,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标准化建设年”活动顺利开展,县煤炭工业局成立县煤矿“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20日-4月20日):
各煤矿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结合宣传贯彻《七条规定》,大力宣传开展煤矿“标准化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煤矿工人共同参与,为“标准化建设年”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二)整改落实阶段(4月21日-7月20日):
各煤矿企业要对照《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全面开展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三)县局检查阶段(7月21日-9月20日):
我局对照《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结合宣传贯彻《七条规定》,对自查合格的煤矿进行复查验收,对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煤矿,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并派专人盯守。
(四)市煤炭局督查考核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
市煤炭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煤矿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是宣传贯彻《七条规定》和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的重大举措。各煤矿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煤矿各项活动开展的指导和帮助,强化煤矿自查整改期间的日常监管。
煤矿安全处罚规定范文3
为切实加强对驻市省属煤矿和市属煤矿(以下简称“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冀政办字〔**〕4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职能,落实责任,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省市属煤矿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逐步完善,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促进省市属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从我市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基础、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的甚至在全国煤炭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但由于历史等原因,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职工素质较低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事故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认清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
2、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驻市省属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安全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现场管理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为煤矿企业提供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同时,要加大安监执法力度,规范省市属煤矿的生产行为,确保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在监管执法中,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三违”问题;特别是对拒不执行下达的整改或停产指令、发生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情况、瞒报和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对违法煤矿实施处罚。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
4、建立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报告制度。省市属煤矿要加强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要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活动、突发意外事件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同时,省市属煤矿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公司)也要及时、主动向市安监部门报告、沟通安全生产情况,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省市属煤矿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建立安全生产联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煤矿方面的技术专家,每季度对各省市属煤矿开展一次联查,全面了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环节、逐系统地查找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矿长会议。调度会和矿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分析形势,交流经验,解决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治理
8、加大安全投入。要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依法保证安全投入。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不断好转的情况下,一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把安全投入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的总体布局,建立阶梯式递进的安全投入工作机制,弥补长期以来省市属煤矿的安全欠账,为省市属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9、加强水患防治工作。省市属煤矿特别是受水威胁严重的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足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严防透水事故;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防探水队伍;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对水患的监控;要有完善的水文图纸资料,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进行勘测,加强预测,定期向职工通报预测结果;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让职工掌握防范措施,增强职工防险避灾的能力。
10、抓好瓦斯的治理和监测监控工作。省市属煤矿企业要坚决、全面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相应的瓦斯等级进行管理;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要从采掘部署和生产作业计划、劳动组织等方面,为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提供条件;要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全面落实。要不断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备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管理,定期维护检验,确保发挥作用。
五、督促落实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制体系;建立董事会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层面及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区队和班组,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12、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的支付。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交通知的要求,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将风险抵押金足额补齐。
13、继续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省市属煤矿要牢固树立“标准化无止境”的观念,从建立标准体系、验收达标、考核奖惩等环节着手,扎实推进省市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水平,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14、规范劳动定员管理,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省市属煤矿必须严格按要求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必须按规定对主要采掘、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煤矿安全处罚规定范文4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1-6月,全省原煤产量**万吨,发生事故169起,死亡**人,同比下降18.36%和21.67%。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年度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
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对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工作,重点督导煤矿瓦斯治理和专家技术会诊措施落实情况。二是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要求煤矿在井口公示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煤监机构依此监察,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把瓦斯抽放作为瓦斯集中整治的重点。结合**煤矿实际,从年初开始“先抽后采”试点工作,目前已在**集团和**县、**县等部分重点产煤县进行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试点,准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推开。四是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控联网建设。目前,5个重点国有企业和**个产煤县完成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平台建设;**个县或企业与省级平台实现了联网;**个煤矿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占全省煤矿总数的80%。其中,**个煤矿实现与省级平网,占全省煤矿总数的43%。总体来看,全省煤矿瓦斯监控联网以后,煤矿瓦斯事故由2004年占事故总量的21.17%下降到2005年的**%,创近年来最好水平。
整顿关闭方面,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规定申办许可证的九道程序或条件:一是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级以上;二是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并达到颁证标准;三是矿井“四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四是专家组对评价报告审查;五是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六是颁证前委派监察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七是局3人专家组审核图纸资料;八是处室审查意见通过;九是局领导逐矿审查通过。按照办证程序要求,1月4日开始,我局组织x个监察分局x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分成5个异地交叉检查组,对已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第二阶段的异地现场交叉检查。现场核查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165处,经省政府组织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厅局集中审查,确定将**处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列入全省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并于1月22日在《**日报》上公告颁证矿井和在建矿井名单。3月份,结合**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每一处已关闭矿井的拍摄图片、摄像资料,与关闭矿井情况报告一起逐级交到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资料备案。截止4月2日,全省**处关闭矿井的情况报告及关闭后的图片和摄像资料均交到我局,完成国家下达的2005年关闭任务。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新增关闭矿井23处。目前我省实际已关闭矿井**处。另外,对今年在煤矿监察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处矿井,已进入提交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程序。截止目前,全省保留矿井1827处,其中,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663处,在建矿井164处。
四、抓监察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在搞好日常监察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监察员异地集中执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同执法等形式,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在元月份组织异地交叉集中核查办证矿井的基础上,我们又组织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4月20日至30日,组织分局42名监察员采取交叉监察的方式,对全省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建设矿井进行专项监察,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180条,责令停止施工矿井69处,处罚矿井57处,罚款**万元;我局还组织分局先后与**、**等9个重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共同执法,不仅严厉打击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而且提高了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1-5月,煤监机构共监察矿井1286矿(次),制作各类执法文书4919份,实施经济处罚489次,罚款**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70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个。到6月底,与地方监察部门共同检查矿井1183处,下达执法文书2807份,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49处,暂扣各类证照228个。
五、抓隐患整治,消除事故苗头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求煤矿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向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备案,并提出对煤矿自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且正在整改,或重大安全隐患实施停产整改的,煤监机构可不予处罚,以此调动煤矿企业自觉排查、自觉整改隐患的积极性。对发现威胁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省安委会在省级媒体公告和督办,督促整改。1-6月,共查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8个。已完成整改153个,整改率80.95%。提请省安委会公告了**市**煤矿水患、**市**矿区火灾隐患、**煤矿的通风系统等重大安全隐患10项,截止目前,公告隐患已完成整改6项,其余隐患正在治理过程中。**市**煤矿水患8月底前完成物探;**市**矿区煤层燃烧隐患输水管道铺设即将完工,10月前完成明火扑灭;**煤矿的通风系统改造正在整治之中,已投入资金118万元;**市**煤业集团公司竖井罐道已经完成设计和准备工作。
六、抓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煤矿安全赋存条件差。安全基础薄弱,一些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察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地方监管部门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煤矿业主、矿长传达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备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组建了省矿山安全培训中心,向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万元,用于基层县、乡长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开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脱产培训1年半。按照“三级培训”的要求,开展了煤矿矿长、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等煤矿安全培训。1-6月份,共培训各类人员18783人。
七、抓评价质量,规范中介行为
我局将**年确定为“中介规范年”,组织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出台了规范中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在资质管理上,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定期抽查,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借鉴建筑行业的成功做法,实行在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过程监管上,对评价工作从合同的签订、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内审制度的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有力整肃了煤矿安全评价秩序。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事故调查中反映出评价机构行为不规范,评价报告质量较低,甚至个别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2月下旬,我们对**年初列入关闭的165处b级矿井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集中审查,查出严重违法违规评价报告70份,对涉及的10家评价公司实施经济处罚**万元。:
七、抓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煤矿安全处罚规定范文5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煤矿安全处罚规定范文6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监察分局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前沿阵地,也是腐蚀与反腐蚀的前沿阵地,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队伍建设是关键,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确实是一道常考常新的难题。要想干好煤矿安全监察,一是要看监察员能否爱岗敬业,不吃苦受累干不了煤矿安全监察;二是要看监察员能否严格要求,管不住自己也干不了煤矿安全监察。也就是既要干事,又要干净。这两条应该是煤矿安全监察员在监察执法岗位上的立足之本。除此之外,还要做到“五要”,即:要下得去,每次到矿监察必须下井,绝不容许“蜻蜓点水;要吃得下,煤矿的班中餐、方便面都要能吃;要受得了,经得住苦累险和连续作战;要顶得住,不怕威胁,恐吓、不怕受委屈,不受金钱美色所诱惑;要做得来,多难的活都要拿下来,要精通煤矿安全监察业务,既能发现违法行为,又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作为一名称职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长期的苦、险、累工作,枯燥单调的工作环境,复杂的社会关系,老婆孩子的埋怨和各种腐蚀诱惑……只有过好这一道道“关卡”,才是真过硬、真本事。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确保学习内容全面、充实,注重先进性理论和执法业务知识学习,促进监察员理论水平的整体提高。与此同时还要做到“三个经常”:一是经常重温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分析煤矿事故的种种危害,对照我国安全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重温监察队伍的使命,强化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经常重温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重视和关心,算算个人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进步和收获,强化知足感。三是经常用社会上披露的腐败案件警告自己,深刻剖析腐化堕落的原因,检查个人有无思想滑坡和其他不健康的苗头,强化危机感。
二、坚持从严要求,立足使队伍经得起长期考验,
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安全发展步伐,关键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龙头”,要使“龙头”摆起来而且摆得正,队伍才有凝聚力。在队伍建设中除了领导本人的率先垂范,还必须有爱兵之心,要做到政治上关心,学习上支持,生活上关照。要严格要求,讲管理之道,从点滴抓起,把人的健康发展作为切入点,不断创新教育方法,进行正确的引导和鞭策,才能使队伍经得起长期考验。
要讲“大道理”坚持树正气。人是有感情的,我们分局二十来位同志,整天在一起摸爬滚打,可以说成了不分你我的兄弟,但必须严格把住一条,监察队伍决不能搞成哥们义气,那样贻害无穷。要坚持虚功实做,用大道理来统一大家的思想。经常结合实际开展权力观教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珍惜家庭、珍惜前程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党风廉政“生活工程”教育。用“婆婆嘴”见缝插针抓教育。队伍的思想建设是动态的,只有重视动态教育,不断解决新问题,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鼓励,才能使队伍和队伍中的成员健康发展,目前队伍中存在着一些倾向性的思想苗头:即不思进取,工作热情不够;不求甚解,工作深度不够;不求主动,工作创新不够。产生这些思想苗头的起因在于刚来到煤矿安全监察岗位时的新鲜感、自豪感正在减弱,而现实是面对艰苦的工作环境,严峻的责任风险和相对低的收入,同煤矿效益比,同地方一些管理部门比,感到当煤矿安全监察员亏了。加之社会风气的影响,感到没甜头,没想头,没奔头。针对这些思想苗头,要经常进行爱岗敬业教育,使监察员从煤矿安全监察事业上看奔头,从社会地位上看想头,从长远利益上看甜头。面对社会物欲的诱惑,监察员必须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穷不失义,达不离道。
要唱“黑脸”苗头性问题经常抓。即要拉下脸批评教育,及时把不健康的东西纠正在萌芽状态。现在小煤矿老板和社会上的关系网在想方设法、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我们,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盯着我们,为此必须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经受住考验。
要自加压力,建立制度管人管事的新机制。我们这支监察队伍,现在还是新人、新事业、新体制。不能用粗放的方式进行管理,必须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来管理。一要抓住大事。修改完善制定各种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凡涉及“三大一重”的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防范“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二要规范行为。本着实用性、操作性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汇编成册,做到人手一册,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三要突出自律,要结合实际制定从领导到监察员及其子女、配偶,从监察执法到日常办公,从八小时之内到八小时之外的廉洁自律规定。四要加强监督,为了防止执法不公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必须定期对监察区域进行调整,定期对监察员进行轮换。坚持月季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
三、树立实干作风,打造能征善战的队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