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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处罚条例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
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和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也是频繁曝光。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一个永恒的主题,通过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对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从技术及管理层面采取措施,才会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始终处于被监控状态。现阶段,首先需要明白我国建筑施工组织形成过程及各环节的特点,才能理解建筑安全控制的难点所在,从而找到解决对策。
1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思考
1.1 不健全的作业环境为安全埋下隐患
作业环境包括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空间环境、时间环境五个方面。作业环境条件不合理,就会降低作业效率,使灾害发生率上升,危及施工人员身心健康。施工作业区域内防护设施不完善,安全网、安全防护棚设置不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安全防护围栏没有从上而下进行严密围挡。忽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不齐备。施工区内道路拥堵,施工机械和各种材料没有在规定区域摆放。在这些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条件不规范的环境下施工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1.2 安全教育的落后引发不规范的施工操作
大部分企业采取承包责任制,工人是包工头请来的,技术好的工人工价较高。包工头为了多赚钱,安排普工干技术工的活,安排没有工作经验工价低的工人从事危险作业。这些工价低的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很多是没有进行过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些工人连制度牌、安全标识都看不懂,更不要提施工操作中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了。
1.3 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安全管理处罚难
虽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的框架,但相比国外的强制保险和安全代表制度,仍有很大差距。即便这样,在执行现有制度时也很难根据处罚条例来进行。现阶段,包工头作为合同签订者会在开工前期做出很好的承诺。当出现安全问题受到经济处罚,他会以项目部欠发民工工资为由,促成民工集体讨薪。即使现在不屈服,通过政府、社会媒体介入,项目部也会背上拖欠民工工资的罪名,到时只有无条件支付包工头所有劳务款项。此时,项目部的安全经济处罚就会成一纸空文。
2 安全问题控制要点
2.1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构建内部安全生产框架
(1)组织安全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工程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建筑造型、结构类型越来越多样,出现了很多比原有技术标准超高、超深的结构。伴随着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培训不及时会给工程建设带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在培训新技能的同时也为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为了让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
(2)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是通过市场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在保险公司介入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监督行为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通过建立安全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加强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下设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根据不同的季节特点和施工进度,每周由工地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一至二次。施工现场要贯彻“五查”(查安全管理、查安全意识、查事故隐患、查整改措施、查安全技术资料)和“三边”(边检查、边宣传、边整改)。通过各级检查和自检找出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整改,将安全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
2.2 加强监理的监督检查以拓展外部管理体系
监理是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一种外部化的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监理属于“监督管理”,不属于“生产管理”,所以其工作性质对于施工人员来说具有外部性,只能间接地作用于生产组织,而不能越位直接操作。监理不可能解决所有安全生产问题,但通过实行过程监管,用“会商、告知、许可、警戒、指令、暂停、报告”的控制手段,对生产中“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实现企业的“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监理是一种“参与性”的控制,通过参与对象活动实现有效控制。监理过程中要灵活掌握参与监管广度,把握好材料、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生产检验关,从材料、机械使用到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在人员监督方面,对施工人员要求持证上岗,严禁使用无证人员,以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参与监管力度,对那些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深度的监管。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过程、全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3 利用先进的科研成果加强安全系数
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建筑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改变,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方针下,将科研成果放在突出的位置,进行推广应用。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来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到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在解放生产力的过程中,通过科技创新,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运用先进科研成果中,加大科学技术含量投入的同时,对工作程序进行准确定位,减少和弥补人为因素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此外,在掌握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中,可以有效调整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情绪低落引发的行为失常,减少人因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不安定因素,提高劳动生产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企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不同的途径提高员工的素质,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才能做好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消除工作,有效的控制安全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廖品槐.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建筑施工处罚条例范文2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基础性工程施工既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建筑实体的主要过程,同时也是决定工程质量的最基本内容。因此,想要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就要从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基础性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入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基础性工程施工质量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工程实体的质量,也就是要满足业主所要求的如主体结构安全、建筑地基基础的牢固以及合理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二是施工的管理质量,也就是指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完善程度。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基础性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由此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相关部门在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过程时,要立足于对基础性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极进行管理方式的创新,从而真正实现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行业施工质量的不断提高。
1.问题及原因分析
1.1安全管理缺少投入,重点是缺乏安全管理人员
上至项目部,下至劳务公司,均存在安全人员严重缺失的现象,若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配置,怕鲜有企业能满足其中看似 “苛刻”的条件,但当真正面对大型工程时,才发现屈指可数的安全人员就算24小时不眠不休监督检查,也无法覆盖整个工作面,从而施工现场将出现大量安全监视死角,为安全事故的滋生提供温床。
同时,就算人员配备数目达到了要求,人员质量却参差不齐。大部分项目部没有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大都由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兼职 安全管理。这样, 在无牢靠职业素质的前提下进行管理,则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管理常常不到位且缺乏专业说服性,更无从谈起真真正 正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等活动了,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安全检查、教育成为了一个形式。
另外,其他安全员、安全协管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经验、管理能力以及责任心(特别表现在部分安全员对现场用电、机械设备等知识的严重欠缺),导致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
1.2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素质低下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普遍对自身岗位职责存在认识偏差,认为技术负责人便是单纯地负责技术管理,而往往忽视技术同安全的联系。比如在编制模板装拆、外架搭设、临电布置等相关方案以及安全技术交底时,大都四处摘抄、七拼八凑,为应付安全检查而编制,完全没有结合自身项目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可实施性,导致施工过程中根本无法做到按方案进行施工,任凭作业班组自行其事,甚至有依照现场搭设结果而相应改变方案以免拆除重建的情况发生,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1.3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存在漏洞,缺乏可实施性
一个项目的组建,如果说人员配备、资金投入是硬件保障,那么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的可控则可纳入软件保障。
大部分项目部对自身管理人员以及劳务的考核制度,明显罚大过奖。在处罚条例无限细化的同时,奖励依据模糊、实施性差,这样一来,无论对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在某一层面上讲,容易产生被动情绪,缺乏检查纠错的积极性。
同时,违规作业人员及管理者所受到的处罚,往往最终难以真正兑现于违规者本人,而真正的罚金支付者却是财大气粗的劳务公司老板或工头,这样一来可能使受检人员对经济控制缺乏敏感性、甚至无动于衷,二来可能让奖惩支付变质为购买行为,可以理解为“花钱 买违规”。
2.正确改进措施
2.1对施工人员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加强。要想搞好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首要前提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患素质,而这又依赖于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进行安全施工的技能,并且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了工程和人身伤亡的事故比例。
2.2制订治理质量问题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于质量通病进行治理,分期分批,有重点有目地来控制。同时组织、协调技术、科研力量公关,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
2.3 提高施工企业的综合素质,改进施工工艺,提高质量意识施工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因此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铸就企业的能工巧匠。
2.4 积极采用科技成果,努力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为了工程质量,要重视新技术, 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以及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2.5 重点把好材料、制品及设备质量关购入的材料、制品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稳定的资源基地和供货关系,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的重要途径。
2.6房屋建筑施工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确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等,完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运转模式。
2.7优化施工方式。所谓优化施工方式,就是增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想要保证施工质量,就必须采取符合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一般来说,虽然采取先进的工艺会带来较高的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但同时也会提高项目投资。因此,在选择施工工艺的时候,要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根据企业自身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从而实现对施工工艺的合理优化。
2.8平衡奖惩制度,实施现金处罚及公示。既然是奖惩制度就应该坐到有奖有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只要安全处于可控状态,一段时期内(如一星期、一个月、一个季度)无大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便可由项目部出资奖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罚款,应该严格兑现制度承诺,并对违规作业人员执行现金处罚,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经济控制手段的震慑性。
最后,奖罚的同时,应该做出公示,这样一来,可以同经济控制一 起,从物质、 精神两方面对受检者进行奖罚,第一可以表示项目部对安全控制的决心和态度,第二可以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3.结语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自始至终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首先我们不仅要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的管理水平,还要依靠各个专业人员本身的职业素养和施工的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的各个技术人员和工人的配合工作。工程施工质量是决定工程最终成败优劣的关键,在施工的阶段,我们要制定完善的,详细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目标,并且通过各种合法合理的手段和途径,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进行全过程乃至全方位的管理,把施工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只有如此,才能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得到真正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徐压斌,孟涛. 房屋建筑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刍议[J]才智, 2010,(35) .
[2]柴改珍. 浅谈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J]山西建筑, 2007,(14) .
建筑施工处罚条例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暂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劳动、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第六条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在暂住地拟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天内按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暂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旅馆或暂住在医院治疗的人员,按照旅馆业、医院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第八条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出示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应当同时出示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陆上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暂住证》应当载明暂住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暂住证》在同一市区、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交回《暂住证》。
第十四条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暂住地公安机关注销暂住登记,收回《暂住证》,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依法维护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和暂住人口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服务组织,确定协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外来劳动力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外来劳动力。
第二十一条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住人员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暂住人员加强教育,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暂住人口较多的地方,可以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办公,统一办理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更正、换领、补领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50元以下罚款;
(五)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的,责令限期补办或清退,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扣押《暂住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对其雇用的暂住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五条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对冒用、涂改《暂住证》和拒绝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买卖《暂住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建筑施工处罚条例范文4
分 包 商:[简称乙方]
甲方将工程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施工,为了明确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 工安全,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合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分包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三.责任书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乙方必须指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乙方明确项目经理安全负责制和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乙方必须对安全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向甲方安全部门书面报告。
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 施工前,乙方必须填写“项目安全施工方案预审表”,完成本审定表后,方可施工。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乙方单位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安全部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罾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负责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人员负责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人员进行协助,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甲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无条件地限期整改。
8.在施工操作过程中乙方必须督促施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9.乙方人员对自己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紧急措施组织人员和紧急联络系统表,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安全警告牌、施工公告牌、安全纪律牌.
11.乙方在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施工事项,根据违章罚款及奖励的细则与规定‣(附件六)经总包方、项目管理公司和业主确认需要作出经济处罚的,分包应在总包发出处罚通知书后3天内交到总包安全部门。否则会影响到贵方的后续进度款支付。
12.乙方必须保证做好以下治安、保卫责任工作:
(1)乙方及时将人员花名册抄送甲方项目部和监理各一份(要求注清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人员变动时做到及时更正,按甲方规定制度及时办理临时工作
(2)乙方须指定专(兼)职治安,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乙方职工内部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3)乙方职工须遵守甲方所规定的治安、消防保卫制度和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4)乙方职工携带物品出大门,须凭甲方项目部签署物品出门证,经门卫、值班同意验证后方可带出。
(5)乙方职工不得发生偷窃公私财物,不发生火苗、火警、不发生赌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条款。
(6)乙方职工不得私自进入非施工区域,若因施工需要临时进入生产区域,需要时先向甲方项目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但须严格遵守甲乙方各认可的施工方案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13.乙方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罾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如果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4.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上岗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1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罾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监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7.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紧急情况除外;)。
18.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罾甲方项目对口负责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乙方必须设臵安全保护措施^按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距地面三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施工过程中应予检查落实。
20.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园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手续,并向园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21.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造成甲方人员、第三方人员、行人伤亡等X由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和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根据国家有过安全技术规程,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在购买、租赁、使用等环节发生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用具、机械设备、市公用局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情况,乙方必须向甲方项目组书面报告
2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安全代表: 安全代表:
地址: 地址:
建筑施工处罚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分别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规划、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好笔录。检查中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八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载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部门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0日报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或其他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由排放噪声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因排放噪声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对高考期间等特定时期,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噪声限制的管制。
第十六条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的噪声污染投诉。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sp;第二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申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过期不进行申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收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在湟中路、祁连路、南山路、海湖路、门源路和小桥大街丁字路口内,禁止每日22:00至晨6:00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八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噪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三十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每日23:00至晨6:00不得鸣喇叭,其他时间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音量不得超过100分贝;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三十二条严禁公共汽车、小客运车使用扩音器、喇叭招揽乘客。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在公安部门批准的街道行驶。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运行时自身振动噪声超过85分贝,禁止在禁鸣区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驶经本市韵家口以西、西钢桥以东只准使用风笛,严禁使用汽笛。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机动车辆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在**地区,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该设备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营业性饮食娱乐等服务场所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或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挡,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一条车站、车辆编组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晚22:00至晨6:00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四十二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的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三条在住宅楼宇内,12:00至14:30、22:00至晨7:00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在禁止生产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生产作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收1至2倍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停业取缔的按规定办理;
(八)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饮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学习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及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一类混合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宣传车的;
(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鸣笛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六)采用发出高大音响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产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的。
第四十六条铁路机车在本市违反规定使用汽笛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建筑施工处罚条例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些年,建筑工程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深入而遍布全国各地,这些工程项目的存在与发展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工技术管理是整个工程的生命线,它直接决定着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等问题,也是目前工程建设中最值得我们关注和探索的一部分。
一、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1、进行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有助于提升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进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时,就需要对各种建设过程中的有效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进行技术方案选择的时候,就需要选择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设计方案。所以,通过这些施工技术性的有效选择,就能够减少施工成本,提高施工效率,优化施工方案。因此,通过各项施工要素的优化配置,就能够促使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
2、进行现场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有利于严控建筑工程的质量
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施工进程的质量能够有效保证。所以,在进行施工技术监管时,就需要对施工技术是否达标、施工手法是否正确、施工中的技术选择是否合理进行管理,并在进行技术确认的同时融入科学的管理理念,从而使得在进行建筑施工的同时,能够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建筑的各项功都能够符合建设的规范标准。
3、进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有助于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标准。所以,进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也是促进生产力规范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时,就能够对各项施工技术进行优化组合,并选择合理的、与施工条件相适应的技术,促进施工生产效率的提升,能够使建筑工程的质量能够得以保证,经济效益也得以提高。因此,当建筑企业生产效率与生产质量都得以提升时,其核心的市场竞争力也会相应的得以提升。
二、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原则
1、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经济效益是衡量一个项目成败的关键,所以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必须要把项目的成本和市场的需求考虑在内,不能只抓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应该要从有效降低项目成本、奉献精品项目和顺应市场需求等几个方面着手下功夫。同时,还要坚决杜绝浪费和不合理的开支,做到精打细算,使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科学合理的原则
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来办事。要符合现场施工的操作方法和作业流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有效实现工程项目现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工程施工人员、工程设备和技术的潜力,同时,也要做到顺应市场经济下的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3、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原则
标准化和规范化是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基础性原则。遵循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克服施工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工程现场各个施工环节合理有序地进行,从根本上建立起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施工现场秩序,从而能有效提高施工项目的效益和效率。
三、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措施
1、完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施工技术是保证现场施工技术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必要前提。所以,在进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时,就需要明确各项技术的指标规定,明晰各项技术管理的要点,建立有效地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并规定好技术管理的各项处罚条例,一旦发现技术工作或者现象技术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时,就给予合理的批评、处罚。通过建立健全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明确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能够更为有序进行。
2、严把工程质量关
(1)详细地审阅施工图纸
必须要严格细致地对项目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审阅和检查,多方面、多层次地剖析施工图纸,大到建筑框架,小到建筑结构配筋图,都要一一对应地进行了解,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要做上标记,同施工设计人员做进一步的沟通,一起进行细致详细的汇审。同时,还要及时地提出对图纸的疑问,对图纸进行修改,最大程度地减少施工图纸的错误。
(2)开工前认真审查施工队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主要的施工方案及方法,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详细计算施工机械、劳动力用量、主要材料用量、设计总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对于工程较为复杂,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结构,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对方案应该认真审阅,对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方案作出必要的修改,使工程的施工按照正确的方案进行,确保施工的进度和工程质量。
(3)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
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投机商专门生产伪劣产品,其产品的质量多半是不合格的,有些甚至是假冒伪劣的。同时,一些看似正规的建筑材料厂商的产品也有假冒伪劣的情况。可以说,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劣质建筑材料充斥着建材市场。在购买建筑材料时,一些到货的装配材料及相关配件与之前的订货样板存在出入与不符的情况是常有的事。因而,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在材料质量的控制方面要掌握材料的质量标准、材料抽样、材料性能、试验方式和施工要求等。对一些主要建材和相关配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质检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退换,避免以后造成更大的损失。总之,在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上要严格把好材料的质量关,绝不能让劣质材料进入项目工程中。
(4)勤检查,严管理。在现场施工管理中,做到勤和严,深入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作面,按图纸的材料、规格作认真、细致的检查和验收。和施工队的技术人员一起,解决工地的实际问题。
3、加强工程质量的验收和评定
一个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对其质量进行全面的、符合客观实际的验收评定,正式的验收评定,往往是短时间的、仪式性的、走马观花地看一下,真正的质量验收评定是在现场施工管理中进行,并且是以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来综合鉴定分部工程的质量,以各分部工程的质量来鉴定单位工程的质量,因此,分项工程质量的评定是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对此,现场施工管理应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对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项目、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应尽力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督促施工单位返工,返工合格的方可签字,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能予以验收。这样,一方面控制了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又促进施工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4、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高素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是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完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同时,就需要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方面需要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教育,让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各项施工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以及技术的实施方法。另一方面,培养具有职业道德的技术管理人员。培养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就需要技术人员能够爱岗敬业,能够将技术管理成为自己的兴趣爱好。从而将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有机结合,使之能够更好地在技术管理岗位上奉献自己的力量。
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比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工作。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坚持、不断完善,使得建筑工程的现场技术管理能够在科学化、合理化、完善化的进程中,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