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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处罚条例范文1
关键词:课堂注意;有效调控;原则;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4)06-053-2
学生的课堂注意是指学生在课堂上对一定对象的选择与集中,注意的对象既可以是外部学习事物,也可以是学生自身的内部心理世界(张大钧,2004)。初中学生的课堂注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课堂上我们经常看到学生做小动作、开小差、发呆走神等注意力分散的状况。学生的课堂注意状态会直接影响着课堂学习活动效率,如何充分利用初中学生的身心特点,分析影响课堂注意的因素,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主动性,使英语课堂真正成为高效课堂,是值得每一位英语教师认真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英语课堂调控学生注意的几项原则
1.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为了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强烈的学习兴趣,保持学生课堂注意的持久性,教师在设计英语课堂教学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已有知识能力、年龄特点和兴趣所在。同时,语言活动的设计要遵循语言学习的规律,选取贴近学生实际生活背景、学生现有语言水平和符合学生心理活动特点的话题。体现一切课堂活动皆以学生为中心并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为目的,重视学生学习过程中注意力的集中,启发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思维,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倡导学生在英语交流体验中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注意力。
2.明确学习目标的原则。
影响学生有意注意的因素主要是学习目标及对学习目标的理解,即学习目标越明确具体,学生对学习目的理解越深刻,就越有助于引起和保持学生的有意注意。因此,加强课堂教学的目的性是提高学生有意注意程度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设定具体的英语课堂学习目标,阐明所学知识的价值,进行课堂活动目标导向,有助于调动学生的有意注意;根据牛津教材特点,适时提出要求,对教材的重点、难点加以强调,有助于引导学生的有意注意;设疑激疑,提出问题,也有助于调动学生的有意注意。
3.双向活动相结合的原则。
有效的英语课堂活动不应是英语教师的“一言堂”,应是语言输入活动和语言输出活动的有机结合。课堂中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真实语言交流能激发学生的思维,激活英语课堂的动态生成。充满生机的动态课堂能够维持和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和参与课堂活动的热情,有利于拓展学生的语言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教师作为课堂活动的组织者,要以学生的眼光看待动态的课堂,要鼓励并支持学生通过双向或多向的活动来达到课堂教学的目标。
二、英语课堂调控学生注意的几点做法
我们意识到,学生的无意注意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一些新异、变化的刺激因素最容易引起学生的无意注意(胡庆芳,2008)。在课堂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应充分根据无意注意的这些特点对学生的注意加以调控。例如,当需要将学生的注意集中在教师的讲授上时,为防止学生注意力分散,教师要尽可能控制各种可能影响学生学习的课堂刺激,如注意课堂环境的布置,衣着的庄重得体、语言的简洁利落,课堂秩序的正常维持等等。当需要引起学生的注意时,教师则可借助生动鲜艳的图片、新奇的动作演示、别具一格的板书等刺激引导学生。调控英语课堂注意的关键,是要通过英语课堂活动的强度、节奏、新奇程度等的变化,始终将学生的注意集中在学习的对象上。
实际上,调控学生课堂注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以上提到的一些外,在英语课堂上还有一些常用的有效调控方法,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现罗列以下几种:
1.声音控制。
声音控制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改变讲话的语调、音量、节奏和速度,来引起和控制学生的注意。这一点对于英语学科来说是十分明显的,适当增加一些夸张的语音和语调对集中学生的注意力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讲话速度的快慢变化也有助于引起学生的注意,当教师从一种讲话速度变到另一种速度时,学生已分散的注意会重新集中起来。在媒体播音或者师生的对话操练中适当加大音量,或放慢速度,则可以起到加强注意和突出重点的作用。另外,音乐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为学生创造视、听、说一体的语言情境。在教学中笔者常在课堂导入环节中通过英语歌曲来快速调控学生的注意力。
2.眼神和表情控制。
教师眼神和面部表情的变化也可以起到控制学生注意的作用。例如,在学生注意力分散的时候,教师与学生的目光接触可以表达教师对学生的暗示、提示和警告,也可以通过表情来表达期待、鼓励、探询、疑惑等情感。教师面部表情、头部动作、手势及身体的移动也传递着丰富的信息,这些都有助于沟通师生间的交往,调控学生的课堂注意。
3.停顿。
在讲述一个知识点或者语法点之前作一个短暂的停顿,能够有效地引起学生的注意,在讲解中间插入停顿,也可起到同样的作用。适当的停顿,可以产生明显的“刺激对比效应”,喧闹中突然出现的寂静,就犹如万绿丛中一点红,可以紧紧抓住学生的课堂注意。一般来说,停顿的时间以三秒左右为宜,这样的停顿足以引起学生的注意。停顿时间不宜过长,长时间停顿反而会导致学生注意力涣散。也不可毫无停顿,一些教师甚至常常用重复的话去填补课堂教学节奏中的停顿,误以为停顿就是“冷场”,其实毫无变化和停顿的讲话最易涣散注意,引起学生注意力的疲劳。
4.变换教学媒体。
在英语课堂教学中,学生主要通过文字符号这一信息传递模式来进行学习。这种单一的信息传递途径容易引起疲劳和分散注意,教学效率也容易受到影响。因此,教师根据需要,适当变换教学媒体,通过图表、实物、幻灯、影视、投影等多种媒体的交插使用,甚至于一定程度的夸张板书,都可充分调动学生的各种感官去获取信息,实现信息传递的多渠道化。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调控学生的注意力,加强学生对知识的感知度,而且有利于对知识的记忆、理解和应用,促进由语言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5.变换活动方式。
实践证明,变换课堂活动方式可以有效调动和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英语课堂活动方式包括了师生交流的方式、学生活动的方式和教学评价的方式等。在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根据教学的需要适时变换一下课堂活动方式,以动静结合、机械性练习与创造性练习相结合、输入活动和输出活动相结合的多样性课堂活动,可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有效调控学生的注意力,进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在变换活动方式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一种方法集中连续实施的时间不能太长,以免使学生感觉厌恶、疲劳而分散注意力。最好以一种方式为主,伴以其他方式交替进行,降低学生的紧张度。比如:讲授中间插入提问、讨论,习题课中间插入教师的评述、学生的集中讨论等。
6.定度控制,重视信息反馈。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发出的信息对学生有无重大意义,能否激活记忆中原有的信息是注意的关键。但是如果教师发出的信息使学生感到深奥晦涩,学生就是有再强的自觉性,再大的兴趣,也无法集中注意。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的难易、深浅程度、教学进度等方面适当而和谐,符合学生可接受的原则。难易适中,由浅入深,深而浅之等方式都能定度。在课堂上,教师应当留心学生听课的信息反馈,如留心观察学生的面部表情和神态,尤其是眼神,了解自己的讲授能否被学生接受。这实际上是驾驭课堂和调控课堂的能力问题,而集中学生注意力的艺术便是其中之一。
总之,有效教学、高效课堂离不开学生的有效注意和积极参与。教师应该从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出发,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针对初中年龄段的学生注意力稳定持续的时间长短,多采用一些符合自己课堂实际的教学手段与方法,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在课堂上松紧结合,于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有所得、学有所成。
[参考文献]
消防法处罚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
(三)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出租人委托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相关情况;但不得增加登记备案申请人负担。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租赁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征税。
第二十一条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按前款规定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并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与房屋租赁管理无关的活动谋取利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部门依照《*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查处;
(二)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出租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处罚;
(三)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其中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未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末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五)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介绍或者容留、宿暗娟的,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所得在100000元以上的,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窝藏、包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由公安机关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和居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国人租赁本市房屋的,参照本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