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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 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运营模式的变更,应当由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管理。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旅客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旅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
(二)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和限时装载;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装卸、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四)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五)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履行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查堵的主体责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违禁物品进港上船;
(七)建设覆盖旅客进站、查验票、车辆进港、违禁物品查堵及码头前沿等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将视频信号按照要求传输至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监管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第六项所称违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 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禁止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提供乘船须知和开航前安全宣传服务;
(四)为船舶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业务,不得强行,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人办理业务;
(二)使用规范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客票、运输单证;
(三)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旅客、车辆应当遵守轮渡运输安全检查制度。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港口经营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拒绝。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将违禁物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进港上船。
第十一条 旅客、车辆实行一票过海,船票应当标明国家规定的基本内容。
旅客购票、验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实名制。
第十二条 轮渡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船舶经营人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船舶经营人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和港口售票点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轮渡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港口经营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
(二)拒载旅客、适装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遇有台风、暴雨、巨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轮渡运输安全时,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旅客、车辆大量滞港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运。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紧急疏运措施。
紧急疏运结束后,海峡办应当及时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或者限时装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导致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
第二十条 船舶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营运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服从港口调度指令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海峡办可以给予重新排班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或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旅客、车辆未实行一票过海或者船票未标明国家规定基本内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载旅客、适装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范文2
系的几点对策。
关键字: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现如今,面对当前的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如何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必须清楚认识到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有长期打算。抓安全要从源头抓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已经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而在实际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却总是牵扯上运管部门,职责还不是很明确,特别是近年来国内陆续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时救援物资运输中也暴露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虽然从交通运输部到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都相继出台了卫星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但管理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以后,运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受经济利益的推使,一些经营者们不管不顾国家运输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一味地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往往将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抛之脑后,互相争客、抢客、驾驶员盲目地赶时间、抢速度,而超速行驶;造成车与车之间,相互争吵,甚至斗殴,缺乏相互关爱,常带有思想情绪开车,容易产生疲劳驾驶而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加了安全管理上的不安定因素。(2)体制转变导致安全管理机构不到位。道路运输企业由于经营主体的多样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管理方式的多样化,由此带来的道路运输安全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从企业性质上看,国有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其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基本还有,其它类型企业,其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未健全的现象还是存在,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3)随着运输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一些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下滑,领导者把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上,忽视抓安全管理。导致企业安全制度不全,职责不清,奖惩措施不明,安全管理形同虚设,没有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很少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无事故隐患跟踪等制度,更没有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安全管理无章可循。(4)企业普遍存在缺乏懂专业的安全管理人才,管理手段落后。现有的安全管理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为数不多,管理不力,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上。(5)员工们大部分来自于社会,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从业人员存在法纪观念差,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平时较少接触或缺乏安全系统教育,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较差,虽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但安全思想不扎根,时好时坏,有返潮现象。许多从业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安全管理应知应会知识,导致违章操作行为不断发生。
3、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几点对策
3.1 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部门要从严执法,加大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保证安全管理的运输企业,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对新审批的运输线路与新增车辆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同时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加快交通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通过采取适宜途径提高处理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水平,积极开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及处理措施等相关技术的研究,提高交通管理设施的科技含量,完善现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3.2 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加快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技术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建设一支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积极发挥交通领域专家的技术特长与技术优势,整合组建以地市为单位的交通运输管理队伍。从统筹全省高度从源头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管理的作用,积极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采取市场机制协调组织运输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服务的长效机制,以形成具有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能力的交通运输管理专业队伍,完善社会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的有效管理机制,最终形成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与社会化。
3.3 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
3.3.1 道路运输企业现状
道路运输市场随着逐步放开后使竞争更加激烈,道路运输企业还普遍存在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相当一部分运输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国家关于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将运输安全放在应有重视程度,在运输安全上还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甚至将运输安全相关规定放在脑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盲目超速行驶,极易出现疲劳驾驶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上的增加了很多的不安定因素。道路运输企业也因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及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带来更突出的道路运输安全问题,虽然设立了安全机构及人员,但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才还普遍缺乏,管理手段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业人员很少受过专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还停留在应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检查中,没有落到实处。因此,为保证道路运输持续稳定发展,一定提高对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3.3.2 健全运输企业管理制度
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是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法的关键,运输企业只有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正确处理好其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抓好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工作流程等内容,定期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考核,逐步形成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运输企业的重要管理工作,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能够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发展后劲,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从而为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4、结束语:综上所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有效预警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就要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这也是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与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水平的关键。按照国家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基础、抓规范、严管理、重服务”为主线,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所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交通运输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运输危险品行为,积极拓展工作能力,提高安全意识,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保护运输企业与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和进一步好转,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伟华,刘丽等.浅谈构建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及其完善措施[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8
[2]孟明,左琳等.浅析北方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运输保障体系的建设[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
[3]肖殿良,田雨佳等.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现状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09.1.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范文3
春运工作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程,是交通运输开年的核心工作。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把春运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以“安全顺畅、舒心春运”为主题,按照交通运输部“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以“情满旅途”活动为载体,坚持早动员、早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谋划实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__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春运工作要围绕实现“安全、顺畅、温馨、提升”的目标,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安全第一,加大安全工作力度,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坚持主动作为,强化沟通协调,科学组织运力,做好应急运输准备,保障道路水路畅通,抓好春节假期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防止发生旅客大面积滞留现象;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生意识,推行和谐执法,提升服务质量,防止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坚持夯实基础,适应群众出行要求提高的新常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把节日运输作为检验平时工作成效的重要抓手,继续提升节日运输保障能力,提高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
(一)__年春运形势特点。
1.运输组织难度加大。春节期间,学生流、探亲流、务工流、旅游客流容易形成交替叠加,高峰时段供需矛盾突出,运输压力和组织难度大。随着民航、高速铁路的增量扩容,一定范围上引起道路运输结构性变化,运输组织存在不确定性。全省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持续推进,多数地市对黄标车上路行驶做了限制,导致部分营运客车无法正常经营;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未经安全评估合格的,从1月1日起要停运,无法避开凌晨2-5时运行且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经营,势必造成一定范围的运力紧张。
2.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我省接连发生“11.16”重大火灾事故、“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元旦前夕上海外滩踩踏事件造成36死47伤,教训惨痛,敲响警钟。春运期间是安全关键期,也是交通运输事故易发、多发期,容易出现低温、冰冻、雨雪、雾霾、大风等极端天气,引发封路、交通事故和旅客滞留,对道路运输造成十分不利影响。
3.强化服务成为新常态。春运组织工作是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充分体现政府民生情怀、集中反映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提出了很高的工作要求。当前,如何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顺畅、温馨出行,在解决“走得了”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走得好”的问题,已经成为春运工作的重心。
4.综合运输地位日渐突出。当前,民航、高铁等运输方式,以其快捷性、大容量、多样化特点,逐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紧紧围绕高铁车站、机场等客运接驳枢纽场站,统筹谋划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开展多式联运、接驳运输,保障群众更加便捷地实现换乘,更好地体现综合运输服务属性,已经成为做好春运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客流预测和运力准备。春运期间,预计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完成客运总量为1300万人次。其中,预计道路客运完成客运量约210万人次,将与去年基本持平;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量将达到790万人次,比去年略有增长;出租车运量将达到300万人次。
预计节前客流量从__年2月4日起逐渐增大,高峰期将出现在2月11日、17日。节后客流高峰将出现在2月24日、3月3日。2月18日和2月24日高速公路通行压力将较大。
运力方面,全市将投放客运车辆1780辆,其中省、市际线路班车500辆,客运包车340辆。因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分流作用,以及私家车的普及,整体看运力比较充足。
(一)加强运输组织调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分析,调度充足运力,科学组织运输。一是加强分析预测和运力配置。针对今年春运特点开展道运输市场分析,主动掌握客流变化,制定旅客运输方案和应急疏运方案,合理配置运力,落实支援计划。二是加强动态调度和跟进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利用客票销售动态信息,调整班次密度,合理疏导旅客,避免出现旅客滞留现象。三是组织包车直达运输。督促运输企业深入学校、企业等重点旅客集散点,组织实施包车运输,减少旅客中转换乘。四是保证客运车辆正班、正点运行。五是加强热点地区、旅游景区景点、重点线路的运输组织,提前调配运力,增加班次。六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交要增加班次,延长运行时间,及时集疏运旅客,特别是安排好火车站、高铁站、旅游景区景点和夜间的公交运力。七是加强农村道路运力投入,满足乡镇群众节日出行需求。八是统筹兼顾,做好煤炭、油品、粮食、化肥等重点物资和特运任务运输,以及肉禽、蔬菜等节日
物资运输,满足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二)保障公路、水路畅通。一是加强巡查和养护工作。各级公路管理部门针对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干线公路等事故易发、易积雪、易结冰等路段,以及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加大巡查和养护力度,确保公路设施状态良好。二是落实春节假期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强化部门联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高速公路通行顺畅。三是各收费站在收费广场前等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引导标志牌等设施,指引车辆分车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确保收费站车辆顺畅通行。四是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优先便捷通行。五是港航部门要加强对浮桥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辖区内浮桥企业逐家梳理、排查。
(三)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春运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各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具体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是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结合省厅开展的全行业冬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做好春运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春运安全大检查,对投入春运的车辆技术状况,以及车站、浮桥等场地要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留隐患死角。要始终保证运输设备以及消防、救生等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要组织对参加春运的驾驶人进行集中排查,严禁驾驶证记满12分的驾驶人参加春运。针对公路沿线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重点排查服务区、收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大桥、特大桥、危窄桥、隧道等基础设施,山区公路、急弯陡坡、平交道口等重点路段,增加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严格落实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夜间通行客运车辆制度。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出站检查制度、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公交企业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调度和安全管理,深入查找和整改运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运营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运距800公里以上的车辆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特别是对运距1500公里以上的车辆,要逐辆核查核实安全措施,凡是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停运整改。对初次参加春运的驾驶人,要提前组织熟悉运营线路及沿线路况,掌握道路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防止因道路不熟引发交通事故。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港航部门要切实做好渡口浮桥防凌和防大风、防火灾、防大雾、防碰撞、防泄漏、防破坏等“六防”工作。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三品”查堵制度,重点查处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切实加强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配合公安部门落实重大节假日危险品运输车辆禁行高速公路的管制措施。深刻汲取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教训,督导重点车站、浮桥落实安全检查和防恐安保措施,严格防范因旅客拥挤造成伤害事故,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防恐怖事件的发生。强化包车客运信息化监管,完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管理制度,利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障包车客运安全、规范运行。加强恶劣天气运输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滑设备,完善安全提醒制度。加强水路运输监管,以“四类”船舶为重点,严禁“三无”船舶非法营运。港航企业要严格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清除码头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好冬季内河等水域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渡运与浮桥安全生产。
(四)改善提升交通运输服务。
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继续开展“情满旅途”和“六个一”(开一条绿色通道、道一声亲切问候、递一杯温情热水、给一把贴心搀扶、持一路和蔼微笑、送一句新春祝福)活动,努力营造文明、温馨、和谐的出行环境。继续打造“泰山文明号”品牌,发挥全市“泰山文明号”班线、公交、出租客运车辆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在春运期间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服务。要严格按照六项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交通行业服务标准和水平。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切实保障“好客山东贺年会”期间交通安全顺畅,认真做好运输工具和场站的卫生防疫工作。按照市旅工办有关通知要求,各汽车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需张贴“好客山东贺年会”海报。
二是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各运输企业要积极创新售票方式,增加客票代售点,提供上门售票、电话订票、网上购票、手机购票、团体预售往返票等多种服务,继续为外地务工人员、学生旅客提供预订往返票服务。客运站要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及时班车时刻和票源等信息。要在客流高峰期间增派服务人员,引导旅客购票、乘车,解答旅客咨询,为有困难的旅客提供帮助。运输企业要为旅客候乘、中转、餐饮和住宿等提供便利。夜晚有旅客候车时,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服务。
三是进一步方便群众出行。要充分发挥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作用,紧密衔接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围绕铁路车站、机场等客运枢纽做好接驳换乘,增加车次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强集疏运能力,提升旅客换乘的方便性。要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短信、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及时天气变化、班次增减、客票余额、道路拥堵、交通管制等各类信息,方便公众出行。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和组织旅客错峰出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提高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一是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春运期间,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要在
总结往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出现的冰冻、极寒、大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和大批旅客滞留等突发事件,认真完善应急预案,对应急救援、应急运力组织、应急保障等措施进行统筹安排。二是备足应急设备物资。做好各类应急车辆、应急食品、应急药品、应急油料等物资的准备工作。在易积雪结冰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运输场站,提前备好备足防滑、除雪、除冰、救援等应急物资、大型清障和铲冰除雪设备。三是做好异常天气预报预警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调,根据恶劣天气预报,及时预警信息,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有关准备,加强综合运输体系间的联动预警。四是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好应急队伍,确保应急运输车辆、救助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坚持值班待命。五是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极端恶劣天气造成旅客大规模、大范围、长时间滞留和运输中断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各方运力资源。(六)加强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控制非营运客车参加春运。春运期间,如需抽调非营运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的,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员应接受运输安全意识、技能和客运业务培训,提前熟悉运行线路路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禁止抽调非营运客车参加省际旅客运输。二是加强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执法力量,加大对客运站、配客点等地的监督巡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站外揽客捎货、倒客甩客、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借春运之机非法营运、哄抬运价、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交通运输公路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违规上路执法、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严禁趋利执法、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严禁乱罚款和乱收费。四是畅通公众诉求渠道,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春运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高度关注。__年春运期间,旅客出行规模继续呈增长态势,也可能出现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运输组织、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谋划组织,完善体制机制,紧密结合前期开展的春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以及整改情况,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春运任务。各单位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要予以重点保证。
(二)明确组织分工。市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邢长彦同志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及市公路局、市公交公司、泰安交运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运输科,具体负责春运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就公路畅通、运输组织、安全管理、执法监督、免费通行、新闻宣传等方面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要点,做好相应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春运工作方案,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本地区、本行业的春运工作。交通运输企业作为春运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春运工作整体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车船和全体干部职工。市局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局的春运工作方案、实施要点和各项预案,请于__年1月28日前报市局综合运输科。
全市交通运输各级各单位及各运输企业,要将春运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班组、个人。严禁工作敷衍、应付,对于因等行为造成春运工作重大失误和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根据春运办有关安排部署,及时汇报春运工作准备、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并主动加强与铁路、民航、公安、安监、宣传、旅游、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相邻地区的沟通和协调,做好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对接工作,建立联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联合处理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共同做好春运工作。
(四)全面督导检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要按照市局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精神,紧密结合春运工作任务,在春运开始前对本地区、本单位参加春运的企业和重点车辆以及重点路段、公路桥梁、港站、浮桥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并列出清单,实行销号制度,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春运准备工作都要进行督导,督促被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市局有关科处室要分别对分管工作领域的春运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暗访。春节前夕,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春运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严格值守带班。交通运输各级各单位及运输企业,要规范细化并严格执行春运期间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带班,率先垂范,靠前指挥,深入春运工作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单位高度重视行业维稳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并在相关媒体、车船、车站、码头上予以公布明示,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遇有紧急情况在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值班室电话:____。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范文4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服务的全过程,以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客运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客车被动安全性,完善并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细化和完善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手段,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努力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道路客运驾驶人安全素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严格客运驾驶人培训、考试。运输管理处、驾培所要进一步加强对驾培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组织推广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的培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大纲。从5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必须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增加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从严查处违规考试违法行为。二是把好客运驾驶人从业准入关。运输管理处要加强考点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一步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切实提高从业资格考试的权威性。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强道路运输驾驶人继续教育。全局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组织好本企业运输驾驶人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着重突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升从业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和文明安全素质。四是强化经常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以文字、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驾驶人积极学习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制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加强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督促运输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切实落实《规范》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运输组织管理,严格落实客车安全告知、双班驾驶员、途中落地休息、夜间禁行等有关规定,严禁客运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二是联合组织宣贯活动。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组织对所有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宣贯培训。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照《规范》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是强化安全检查。7月底前,要对所有客货运企业和有车单位组织一次全面排查,签订安全责任状,严格责任倒查。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贯彻落实《规范》情况检查,确保《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好、执行好《规范》。
(三)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车辆动态监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规范联网联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一是要认真执行国家四部局和省政府关于“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强制安装卫星动态定位装置并实现联网联控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我省四厅局《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明确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对拒不安装、逃避监管的车辆不予年审。二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管、故意破坏或关停车载终端的企业和驾驶员,对的企业监控值守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完善联合监管机制。运输管理机构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应用技术平台应尽快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车辆动态信息的共享。
(四)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旅游包车客运整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一是运输管理部门要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和路线,认真执行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办理包车运营手续并按照“一次一办理”、“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谁回收”的原则,严格包车牌证管理,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严查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和私自外出包车等违法行为。二是联合开展旅游包车专项整治。运输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包车牌证的发放,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未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旅游包车,一律停止营运。
(五)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客运使用安全带。针对乘客佩戴安全带意识淡薄的实际,通过开展“安全带一生命带”专项行动,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和旅客对佩戴安全带预防交通事故伤害的认识,提高高速公路客运安全带佩戴率,有效减少事故伤亡人数。一是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刊播公益广告。二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联系客车生产厂家进行安装改造。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三是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建章立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把握好客运车辆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6月1日起,客运站要把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安装安全带的情况作为出站检查的一项内容,7月1日起,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客运站要将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出站检查的内容,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
(六)严管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要每月检查客运车辆GPS记录,每月清理营运驾驶人违法记分。
(七)进一步加强客运站安全监管。相关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及有关要求,加大对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客运站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等工作流程,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
三、活动安排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贯穿全年,分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总结评比三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已于3月28日联合召开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就“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作出全面部署,各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和活动内容,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全面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交通运输委将对各单位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总结评比阶段
各单位要对“道路客运安全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制度规定,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运输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认识,认清当前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压力依然很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为确保“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有效开展,区交通运输局成立“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运管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本活动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周密部署,狠抓活动效果。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上级要求,认真分析研究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重点,周密部署,加强调度,确保“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取得实效。
(三)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时段。各单位要按照“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整体安排,扎实有效地开展好“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同时要结合市政府的“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总体部署,重点加强五一、暑期、十一、冬季等重点时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阶段性活动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含以上范围内在建公路)。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市范围内公路保护工作。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县道和市管乡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沿线各镇、村予以配合;非市管乡道、村道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门予以监督、指导、考核。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安全设施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能所需经费按不同渠道筹集,国道、省道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县道和市管乡道由市财政预算支付,上级部门补助;非市管乡道、村道由各镇财政预算支付,市交通运输局补助。
第六条市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在土地综合利用规划范围内,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落实超限长效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健全公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公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落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完善与公安、住建、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对接功能,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人员,增加公路安全保护经费,提高路网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各镇政府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积极运用考核杠杆,健全完善奖罚措施,强化公路环境督查,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通行。
第十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以“全面规划,稳定发展,逐步推进、管理到位”为总体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推行路政中队派驻制,提高快速应急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道路时,必须实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智能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智能化必须及时完善。
第十二条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非市管乡道、村道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组织日常巡查管理,及时恢复公路技术状况,制止各类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加强路域环境长效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及时报公路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遵循“政府主导、交通主管、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的原则,涉路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职能,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在审批公路两侧的(构)建筑物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两侧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道口搭接、用水、排污管道、供电、电信、网络线路的规划一并进行审查,科学规划,源头管理,减少非法占用利用公路的行为。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和用土规划,负责公路两侧的用地审核报批,并报上级部门审批;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公路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共同做好报废公路用地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将县道和市管乡道养护、管理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能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公路沿线商业和集贸市场等涉路经营行为的管理;对于已形成的马路市场,配合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清理占路经营行为。
(六)市公安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科学、安全的治理意见;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进行审批、审查、审核;会同公路部门对公路挖掘、新开道口等实施安全性把关;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超限治理;对因发生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做好公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水务局凡河道疏浚等水利工程或取水、架设浮桥、采砂等行为涉及到公路安全,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前置审批,依法做好疏浚河道过程中公路、公路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广电、电信、供电、移动、供气、供水等杆管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非合法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逐步自费迁移本部门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许可后方可实施。在公路上已设置的井盖,必须有使用性质的标志和防盗功能,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塌陷等涉及安全通行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划定并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告。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公路穿越城镇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形成的建筑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上述区域公路两侧如需新增建筑,其审批必须遵从本规定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根据谁审批谁负责拆除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八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九条距公路路面外缘国道省道不少于5米、县道不少于4米,乡道不少于1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因公路建设等因素,使公路用地发生变化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公告。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在公路及用地内设置垃圾房(厢)、在公路上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二十一条禁止挖掘二级以上公路,确需穿越公路的应当采取顶管穿越的方式实施。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应按管理权限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批准。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和公路排水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所修建的道口符合平整、硬化、低于路面的规范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五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二十六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道、村道建设过程中,设置完好齐全的交通标志、标线、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没有按规定设置标志的,不得交付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八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十九条在市域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控制性公路桥梁或路段;确需通过控制性公路桥梁或者路段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并对在控制性行驶公路桥梁或路段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三十五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养护、管养分离”的规定。
(一)国省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二)县道及市管乡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养护管理工作;
(三)乡道由属地镇(园区)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乡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质量标准进行养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公路的完好、畅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
(三)根据规划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四)定期检查公路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持桥梁技术状态完好;
(五)坚持高标准养护,达到路容路貌整洁,路面、桥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无坑塘、无积水、无堆积物,附属设施齐全完好。
因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行为不当,导致路面有坑塘、有积水、有堆积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引导群众参与路产路权保护,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范文6
(一)加强源头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清明”、“自治区第五届青少年科技节”、“五一”小长假等重要活动期间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路政海事部门要做好国省道日常巡查和超限超载查处治理工作,督促水上运输企业做好开航前各类设施、设备技术状况的自检自查,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
(二)认真吸取喀什“2.24”重大车辆侧翻事故和我市“3.25”火灾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存,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要督促企业按照“五个全覆盖”的要求,通过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的自检自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抓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持续开展道路运输行业“打非治违”行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根据职责分工严肃查处客运站周边非法、违法、违规营运行为,规范周边经营秩序,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切入点,根据活动主题和道路运输行业实际,督促辖区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应急演练成效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
(一)顺利完成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件的换发工作。各区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充分发挥辖区出租车服务组织的作用,确保辖区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换发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
(二)启动城市客运行业年度审验工作。各区交通运输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在吸取去年年度审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辖区城市客运行业年度审验实施方案,确保三季度初能保质保量顺利完成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