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规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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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规律

网络传播规律范文1

本文在对网络新闻的概念做了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现状从传播渠道、传播内容、传播主体3个面向做了梳理。通过分析,作者结合网络新闻传播特性指出了当下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和困局,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网络传播管理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

网络传播;网络新闻;媒介特性;法律规制

随着网络媒介的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认识渐趋成熟。人们在享受网络为信息传播领域所带来的自由、便利的同时,也对如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提出了疑问和构想。其中,网络新闻作为具有较强权威性的网络信息,因为更强的舆论导向力,所以对其和传播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制,也是新闻传播学科在破解网络传播法律规制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当前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对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研究多包含在综合性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研究当中,少有文章专门就网络传播的媒介特性对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展开分析。藉此,本文试图从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切入,对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做出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初步性的对策意见。

1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

1.1网络新闻的定义网络新闻的定义是网络新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只有对网络新闻的内涵给予清晰的界定,才能明确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范畴。本文在研究中将网络新闻定义为狭义理解上的“网络新闻”,它不是网上泛泛的信息资讯,而是指由专门的网络媒体登载、的新闻信息,内容涉及时政、经济、文化、娱乐、生活等诸多领域,且往往多采用多样化的报道方式,具有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易于检索等特征。

1.2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就我国目前的网络新闻发展情况来来看,网络新闻的规范性问题也并不乐观,不少网络媒体单纯强调的时效性而放松对新闻真实性的考察,有些新闻网站甚至不惜捏造假新闻来抢夺受众。2007年,李亚鹏北京新浪互联网公司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新浪网的娱乐频道制作和刊登了李亚鹏与王菲离婚的假消息,并在报道中一度使用“偷吃”“花心”“前科”等诋毁性词语,虽然该案件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尾,但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不顾新闻真实性,自撰噱头,在新闻报道中运用低俗语言等失范行为在该案件中暴露无遗。同时,加之网络新闻具有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质,失范新闻的社会危害性较传统新闻也就更大。失范的网络新闻不但可能对公民的名誉、隐私权利,公司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所以对网络新闻的失范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遏制,尽可能地减少其发生。因此,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重视网络信息公开机制,对公民获悉国内外新闻事件的权利给予法律保障,使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得以更好地维护,让网络新闻更好地发挥其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功能。

2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

网络新闻区别于传统新闻的最大不同即它所依托的传播媒介不同。在传统媒体里,媒介和内容是同一化经管的,即传媒机构控制传播内容的同时,也可以控制媒介通道的使用。而网络中,媒介的经营与内容的经营却是分开的。通常我们将互联网服务企业分为ISP和ICP,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电信部门作为接入服务提供商保障、维护网络新闻的传播渠道,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充实网络新闻的传播内容。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但这并不意味网络新闻的传播不受限制。其中,《宪法》对新闻活动给予了方向性指引,对公民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给予了法律保障;多部基本法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也包含了许多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条款[5]。在现行的《刑法》中,与传播活动相关的罪名就达20条,如虚假广告罪,侮辱诽谤罪,传播物品罪等。除了对网络新闻传播内容所做的禁止性规定,基于网络新闻的多媒体性,广电总局于2004年《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内容作了限制。《办法》指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只限于境内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6]。

3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困境和难点

根据以上有关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点和困境:第一,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须在遏制不良信息传播的同时,兼顾网络平台的自由,规制的衡平难度大。在针对网络传播的法规建设中,如何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使网络不良的传播内容得到合理的规制,又不会对网络所提供的言论自由平台造成束缚,这成为了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第二,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协调内容庞杂,涉及部门繁多,监管难度大。如何对网络传播监管部门的权责进行明晰的划分,既不产生监管机构的叠加冗余,也不留下网络传播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是当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第三,网络信息的诉求不一致导致网络传播立法进程缓慢。纵观国内外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情况,几乎每一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引起部分受众群体的意见反弹。不同受众群体的信息诉求难以做到同时兼顾,成为了网络传播立法迟缓的重要因素。第四,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延续性和适用性难以保障。这也就使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无法确定明确的方向,与此同时,还对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持续性都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4克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困境的相关建议

网络传播规律范文2

本文在网络传播学众多的研究方向中,选取其中一个方面-----“网络新闻编辑学”作为研究主题;在众多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中,选取目前网络传播研究中选用较少的心理学视角,从受众的多元需求出发,探索网络新闻编辑规律。

为了全方位反映“网络新闻编辑学”的各个方面,本文从三个层面:“宏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与受众的多元需求”、“中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与受众的多元需求”、“微观视角----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与受众的多元需求”进行分类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传播特点的深入分析,提出“‘开放式’是网络新闻编辑的基本规律”这一论点。文中各个部分的论述都是基于对这一基本规律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本文第三部分用了大量篇幅探讨网络新闻编辑工作中“编辑思想”的重要作用,提出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编辑思想”。

本文第四部分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研究是网络编辑研究中一个崭新的领域,学界目前对这一命题的研究还显不足。文中从“网络新闻策划的内容”、“网络新闻策划的功能”、“网络新闻策划的特点”等几方面展开论述。特别注意到了“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问题,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本文第五部分将研究聚焦于“网络新闻编辑实务”这一微观层面,通过对“网络新闻内容媚俗化倾向”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内容建构标准与规律”;通过对“网络新闻形式呈现方面不良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标准与规律”。文中还首次提出了一些基于技术而形成的网络新闻编辑中的特殊手段-----“邮发之最/阅读之最---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等。

研究过程中,注重“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比较研究”、注重“传受双方‘良与不良’的互动研究”、注重“传播理论与新闻实例相结合的研究”。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论题的选定与论述的确立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层面:自1995年因特网在全世界出现,此后数以万千计的大小网站雨后春笋般地成长、发展。尽管各网站主营内容、经营模式纷繁复杂,但是提供信息与服务几乎是所有网站共同的目标。在这期间,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网络新闻编辑-----以向受众提供信息及信息服务为工作任务的全新职业。伴随着新兴事物而来,学术领域可能更为关心“受众的需求对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影响”以及“受众的需求在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命题。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学界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什么样的信息及服务是受众关心的?怎样提供这些信息与服务被证明是有效的?有没有一些切实可循的标准可供参考?网络新闻编辑应涉及和不应涉及的领域是哪些?涉及的深度、广度是怎样的?网络新闻编辑过程中所涉及的受众、传者(编辑)、传播技术、信息等诸要素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这一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内容,源于现实的需要与紧迫性:

一、网络传播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于整个互联网来说,它至今仍然处于儿童期(从1995年到今天,不足6年),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讲,缺乏经验的累积与规律的探索。全新的事物犹如空白的纸张,充满着待垦的诱惑。

二、网络传播是一个上升的领域。全新充满着悬疑,而“上升趋势”则意味着研究更有价值。不论从全球还是我国范围来看,整个网络事业仍然处在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网民数量连月增加、网页内容不断翻新、网络普及范围日益深广。这一切都说明,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有前瞻与实际意义。

三、网络传播的研究依然不足。相较于传统媒体,对于网络传播这样一个全新领域,,国内外的研究都比较薄弱。台湾学者在1997年曾经做过一项对“全球资讯网传播学术资源”的研究,他们利用关键词查询“与大众传播相关的网站”,在亚太地区共找到56个中英文传播研究和教育网站,其湾有38个,澳大利亚有9个,香港有3个,新加坡2个,日本2个,泰国1个,新西兰1个。至于中国大陆则未找到任何网站。[1]虽然到目前国内也有了类似“中国传播学评论”的传播学术网站,但关于网络传播的学术研究与日益增多的网络传播现象相比,在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方面依然显得不足。

心理学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有自身优势与独特性。本文在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时选择心理学视角,从受众多方需求的角度审视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论述中,更为关注受众需求的多样性特征、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机制、以及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在满足受众需求方面的“足”与“不足”等问题。

我们知道,技术赋予网络的交互特征,使得传、受者的心理互动较之传统媒体而言更为经常更为深入,而传受者的心理互动深刻影响着网络传播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从这一视角研究网络新闻编辑规律更易贴近与深入问题的实质。从另一方面来讲,目前学界对于网络传播的研究仍较多地停留在宏观层面的理论探讨上,例如: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探讨第四媒体对大众传播理论的影响;2)探讨第四媒体与传播新闻传媒的关系;3)探讨新闻媒体网络的建设与经营;4)对国内外网络法规的评介;5)调查新闻从业人员使用网络的状况。”[2]而对于微观层面,比方说用心理学视角、从受众需求的角度对网络传播实务进行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本文则试图从这一角度进行一些学理意义的尝试性探讨。

由于技术的密切介入,与传统新闻编辑不同,网络新闻编辑从诞生之日起就决定着它的内容、趋势等都将更多也更密切地受到技术的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将影响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内容与方式方法。这种影响可能表现为渐进式,也可能表现为瞬间突破性。正是技术的深度介入,使得网络新闻编辑工作表现为更多的动态性、开放性。因此,对它的研究也必然应该选取动态、多维、开放的视角。

二、研究的维度:

传统意义上的编辑研究一般关注报道方针、报道策划、报道实务等三方面。这三方面立体地构成了编辑学的全部内容。网络新闻编辑虽然是一门全新课题,但对它的研究依然离不开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因此,本文在研究维度的选择上采用了传统编辑学的方法,从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宏观----网络新闻编辑思想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本文将“编辑思想”做为论述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编辑思想”是传统编辑学研究的一个方面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编辑思想”一度被人忽视或者说从来被人重视不够,这或许由于网络传播的“技术决定论”或许是“传播主体多元化”导致的网络编辑工作的“唯技术”或“人人皆为传者,无需编辑”的现实倾向;而对网络编辑工作理解上的错觉与误读已经并且还在给现时的网络编辑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正本清源-----从源头上的重新认识将有助于网络新闻编辑具体操作的良性发展。本文从“更好地满足受众多样性需求”出发,提出“全历史、全社会、全受众、全天候”的网络新闻编辑思想,着重强调了网络新闻编辑应该具有的对历史、对社会、对受众的全面负责态度。

中观----网络新闻编辑策划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长期以来,对于编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策划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来,随着媒介产业化进程,这一问题又重新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毫无疑问,对于网络新闻编辑研究来讲,网络新闻策划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网络新闻策划的目标是为了让自己的新闻产品能被更多的受众接受、喜爱,因此,对于它的研究一定是基于对受众的心理特点、多元需求仔细分析基础之上的。

网络新闻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立于媒介产业化的前沿,较传统媒体而言,它带有更强的商品属性、经济功能。这使得网络新闻策划在功能与模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本文试图探讨“经济功能对于网络新闻策划的要求与影响”、“网络新闻策划中如何实现经济与社会双收益?”“网络新闻策划的特殊形式”等等一系列问题。目的就是尝试通过粗浅的论述探索“经济功能在网络新闻编辑策划中‘度’的把握”这一命题。

微观----网络新闻编辑实务和受众的多元需求:

对宏观编辑思想与中观编辑策划的研究,目的是勾勒出网络新闻编辑工作应有的一种宽广视界与胸怀,它们是隐性的、稳定的,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常态。而具体到“每篇稿件的选择、每个网页的建构、每条链接的设计”这些属于编辑实务方面的具体编辑工作,则更多表现为显性的、动态的、受众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编辑成果。因此,对它的深入研究最具现实指导性。

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内容选择方面的“长与短”、“新与旧”、“软与硬”、“深与浅”“真与假”、“原创与整合”的研究;通过对网络新闻编辑形式呈现方面的“网页空间”、“信息编排”“版面色彩”“导航结构”的研究;通过对基于网络技术而形成的特殊编排手段----“新闻之上的新闻”、“推销内容的编辑手段”等等专题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回答“什么是受众讨厌的?”“什么是受众喜欢的?”、“如何满足并提升受众的喜好?”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为传受良性互动与网络新闻的高效传播找到实现途径。

网络传播规律范文3

技术发展带来法律保护的困惑

(一)技术发展影响法律制度变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何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否需要刑事措施予以保护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议。新技术的出现导致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诞生,影响已经存在的作品利用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著作权制度无法预期新技术,亦无法预先控制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此时应当赋予著作权主体新的著作权类型,或者扩张原有著作权的控制范围应对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使失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著作权法的发展史就是随技术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二)互联网技术要求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互联网技术使得传播作品等变得极其容易,复制与传播几近变成零成本,盗版作品在大多数情形下与正版没有实质区别。因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对著作权人利益影响巨大,相关国际公约要求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利益。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已有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国际条约不作统一要求,只是要求赋予主体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权利,是将该行为纳入已有的传播权中还是新设专有权利,国际条约不作硬性规定,这就是著名的“伞形解决方案”。2001年中国修订著作权法时选择了新设专有权利,这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司法解释未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上述解释字面理解无碍,但是如果将解释视阈置入整个法律体系中,就值得商榷。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复制发行”未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性,这造成了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著作权法中,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三者是并列关系,互不包容与交叉,司法解释的理解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理,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运用体系解释规则展开研究,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出路。

复制发行行为无法包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司法解释“无视传统刑法规范与网络犯罪事实之间的差异,混淆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区别,通过扩张化解释,将传统刑法规范恣意适用于网络犯罪事实”,①将属于立法者的权力不当越位行使,造成了规则体系的错位与法律适用的混乱。笔者认为,应当将著作权法、刑法中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规则体系来解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涵义,以建构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责任体系。(一)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三者为并列关系。“享有著作权的意义应在于: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是新的利益增长点。设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义在于主体通过权利来控制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复制是指以印刷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的行为。发行是指以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其不涉及作品载体物的增加或载体所有权变动。(二)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本质区别。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既有的著作权无法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新设的专有权利。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违反著作权法理,亦违反体系解释规则。发行系通过买卖或者赠与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转移至买受人或受赠人。在网络技术出现以前,需要作品之人如果想长期拥有或反复欣赏、阅读作品,必须获得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而能够使其获得作品的行为只有出售、出租或出借作品的有形载体即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等方式。③国际公约之所以要求规定主体有权控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因为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无法涵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使用作品的方式。发行要转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在网络空间中通过信息流传播作品,不存在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问题,这是二者本质的区别。(三)技术发展超出立法者预期。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并未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论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还是思虑不周所致,在立法之时,立法者并不认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需要以违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利为前提,在著作权法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997年,未经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关于某特定事项,法律未设规定时,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论,亦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其他规定,予以补充。这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之沉默,不是问题之结束,而是问题之提出,也是法律思维及创造活动之开始。”④这是因为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无限多样,未来社会的发展超出了立法者立法时的预期,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将未来所有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事先规定下来。⑤著作权法未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复制发行或其他控制行为予以补充;如果在刑法中未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只能“采反面推论”,因为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欲想为其设定刑事责任,只能通过修改刑法,其他举措都是对刑事法治的怠慢之举。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入罪的规范选择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版权法律的相对滞后必然导致的矛盾。如果认为应当为严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对刑法第217条作出修订是理想选择,笔者提出三种修正方案。(一)将现行司法解释内容纳入的保守方案。仅将现行司法解释内容纳入是保守修改方案。在刑法第217条第3项之后增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作为第4项,将现在的第4项作为第5项,这样就将司法解释意见纳入刑法第217条中。之所以不将其作为第5项,是因为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是该条的最后一项即第8项,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该条的第1、3、4项规定的,从合乎著作权法条文的协调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角度考虑,应将其排在现在的第4项之前。(二)将邻接权一并纳入保护体系的折中方案。在刑法第217条第3项之后增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作为该条的第4项,然后将现在的第4项作为第5项,理由同上。本方案之所以增加上述内容,是因为第217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3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该两项是并列关系。既然认为应当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设定刑事制裁措施,那么就没有理由不为与其并列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设定刑事制裁措施。(三)与著作权法衔接重构刑法第217条的方案。刑法第217条的表述对应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的表述。笔者认为,应当将该条第1项修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现行规定在罗列“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六种具体作品后又加上“及其他作品”,“其他作品”显然是兜底规定。“其他作品”应与前面具体列举的作品相当,但是不相当的作品类型具体有哪些?在这里刑法应该学习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立法表述,直接将该项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犯第48条第1项保护的“表演、放映、广播、汇编”诸权利不设定刑事制裁措施。将该条第3项修改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具体对应著作权法第48条第4项的规定,具体修改理由同上。

网络传播规律范文4

关键词 冲击;融合;发展;合作;扬长避短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80-0005-01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网络媒体开始兴起,对当今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媒体带来的网络传播的出现和发展,拓宽了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打破了以往人类多种信息传播形式的界限,它既可以实现面对面传播,又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传播。当信息面对多个上网用户传播时,网络传播可谓大众传播工具,而个别独立的上网用户之间的交流可谓点对点的人际传播。所以毫无疑问,网络传播已成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原有三大传统大众传播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纵观传统大众传播史,我们不难看出,当新的传播方式出现的时候在带来较大的冲击之后总是会有平衡的一个阶段,接下来就是新旧传播方式的调整,在到后来的相互整合。如此循环反复且不断发展。当广播出现时,有人认为那是报纸的末路,当电视出现时,有人断言,广播将从此衰落。但是,时至今日,报纸仍在,广播仍在,他们在竞争中不断探索、改变,自身的优势不断强化,反而逾老弥坚。像他们一样,网络也不能完全替代电视,但是,彼此的融合和发展却势在必行。在现今,我们已经越来越多的看到他们的互动,网上的热点会不时出现在电视节目中,而好的电视节目更是第一时间成为网络热点,不断刷新冲高点击率。电视上的代表权威观点专家、业内人士也都要在自己的博客、微薄上继续与受众交流互动,更全面的阐释自己的观点,或者为那些仍有疑问的粉丝答疑解惑。网络与电视与其他媒体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从冲击的融合、发展慢慢走向合作的局面。网络传播具有信息量大,使用方便,可对信息进行各种处理,检索快速便捷,图文并貌,交互性强,剩去了报纸的装订、印刷、储运、发行等环节,并且成本低,出版的周期段,内容量大不受版面的限制;优与广播信息单向不能互动的弊端,时间单一。同时信息通过计算机比电视高速传播,具有获取快、传播快、更新快等特性;同时计算机具有检索功能,超文本功能,使之成为强有力的传播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网络传播允许读者与作者之间进行网上交流,能及时反馈,改变了传统学术交流方式。

具体地说,网络传播是一种数字化传播,它将一定的信息转化成数字,经过传播,数字在操作平台上还原为一定的信息。网络传播可以通过湖联网高速传播以及实时更新;可以像电视台,广播电台一样进行实况转播,从这一点看来显然优于传统的传播方式;网络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他不受印刷、运输、发行等因素的限制,信息上网的瞬间便可同步发送到所有用户的手里。网络传播的更新速度快。网络传播的更新周期可以用分秒来计算,而电视、广播的周期可以用天或者小时来计算,纸质报纸的出版周期以天甚至周来计算,纸质期刊与图书的更新周期更长。网络的快捷带来好处多多,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从图书到音乐,著作权的纷争不绝于耳。同时,尽管时代飞速前进,一本好书在手,还是对那些渴望慢生活的人造成不可抗拒的诱惑。

并且在更大程度上凸显出网络的负面效应。包括游戏在内的网络依赖,造成的伤害越来越被人重视。健康的网络是大众对它的新期待。网络的迅猛发展、激烈竞争为这种期待提供了各种可能。

应该说网络传播在新闻信息传播速度上,符号效果上,传受互动性上都优于传统大众传播,能及时了解民意,反映民意。而传统的大众传播在受众人数,信息权威性方面远高于网络传播。在中国以及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国家由于互联网络的普及程度运不如电视、报纸、广播,并且网络传播在管理制度上尚未完善,当所有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那么一些消息的真实性着实得需要一定的推敲。所以网络传播要想在一定的时间内普及开来还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

总而言之,因特网的出现确实给传统的大众传播界带来了一场新的冲击波,但是这种影响不会持续太久,最终它也许会被自身的缺点和弊端所淹没。反而会更一步加速传统大众传播对自己的传播手段进行改良和创新。如今,3G手机已经开始逐渐普及,甚至有人在实践互动网络电视,虽然网络兴起迅猛,但传统媒体会不断借鉴它的优势,实现自己的“触底反弹”。虽然网络传播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传播机制,它不会将其他传播方式的优点都囊括其中,所以也就永远不会出现网络传播代替传统大众传播的可能性。但是,传统媒体会试图把它的优点为我所用,而网络媒体在这方面也从来没有固步自封。在未来的发展中,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融合仍会继续。在新旧传播发生较大的冲击之后,传统大众传播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的调整个性化的定位和发展空间,在因特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做到消息报道独家化,这样才能更好的使自己的对家新闻在第一时间播报发表出去。而网络传播也应在今后的日子里加强对自身管理制度的规划和治理。这样,新旧传播方式的相互融合互动最终会形成一种信息传播的新的平衡状态,使得新旧媒体在市场激烈的格局变化中互利互动,共同繁荣服务于众。

参考文献

[1]苏志武.科技与传播——现代传播文集[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386-393.

网络传播规律范文5

作者:王文霞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言张力的最大释放是每个网民都可以在网络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语言张力的全民性应该体现为每个网民在明了具体语句的外延意义后,根据社会经验、具体语境与自己的价值观念,在网络传播中自由地运用语言,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在传统的媒介传播方式中,主流意识形态赋予语言特定的含义,语言的张力是固定的,受众成为听众或观众,若有所评论,只能是朋友同事间的谈论,其话语的影响力是有限的。这样的传播途径明显不符合后现代化精神下当代草根网民摒弃主流与中心,主张多元、差异与世俗化的心理需求。数字化时代的网络传播为后现代精神影响下的草根网民实现自我提供了条件。网络的隐匿性给了网民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空间,他们创造了多种直接发表自己意见的网络形式,博客、微博、播客、论坛、即时通讯这些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自媒体信息传播方式为普通个体发表自己的语言提供了可能性。在这样的平台上,网络中草根网民多种声音的表达,对语言的独具特色的理解与运用,使得语言在21世纪的当下全民性的特点更加彰显。网络传播开放的平台为民众了解新闻、发表自己的意见、评论他人的意见提供了便捷,语言的存在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其言语的权利,这既是网络传播的结果,也是网络传播本身价值所在。思想渐渐“去中心化”的独立民众个体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便利条件,不断挖掘新的表现方式,不断发现常见语言的新的张力所在。语言在交流中张力得到实现,张力在网民的语言循环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个体性日益彰显的网民在网络传播中语言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他们之间的互动使得语言的张力日益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视,网络传播交互性的传播方式使后现代精神影响下的普通网民更深更广地参与到了社会事务中。“从自媒体诞生、发展、成熟的过程来看,它与报纸、电台、电视、新闻网站几大媒体从点到面的传播方式截然不同,自主交叉互播的特点形成了它独有的传播理念、传播价值、传播渠道、传播时效等,从传播向互播转变,这是自媒体时代的显著特征。”[3]自媒体平等的传播理念给予草根网民自己的语言平台,从传播到互播的语言交流形式的改变使语言的言者与听者的角色不断转换,每一次转换都因为网民的参与而增强了语言本身的信息量与张力,这种由自媒体导致的语言话语权的大众化、去中心化与去行政化,使语言在最大限度上发挥了其张力,实现了语言全民性的交际功能。语言的张力不仅体现在听者与言者交流过程中双方对语言所指对象“内涵”的心领神会,更体现为语言对社会事务的影响力度。正是由于网络传播的交互性,自媒体的平等性,语言张力日益向普通个体民众所期望的影响社会,使社会向更加公平公正方向发展,这是语言张力的最大体现,草根的语言在更大意义上得到了重视。

由上文所述可知,网络传播媒介在更深程度上实现了语言的全民性,网民语言的整体张力得到增强,他们在表述意见、参与社会事务过程中所使用的具体语言也随着网络传播媒体这个特殊的媒介而对规范的社会用语有所改变,正是这种改变,从语言的内部改变了语言的张力,形成了一种极富韵味的网络用语。这种网络语言相较于普通语言而言,更有张力与表现力,这是新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的语言的发展。从本质上来讲,语言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前进。语言作为一种以语音为物质外壳,以词汇为建筑材料,以语法为结构规律而构成的符号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它的语音、词汇与语法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词汇感应时代最灵敏,而语言的张力更大程度上指的是词汇在具体语境下的运用所达到的效果。语言的表达方式与张力方式也受时代思潮的影响,而网络传播中的语言新的张力的出现也与当下后现代思潮有着很深的关系,正是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蔑视主流意识形态文化,主张摒弃中心,倡导个人化思潮的影响,所以在语言的运用上,就出现了求新、求怪、彰显自我的现象,对语言的现有规范有意或无意地违反。因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在语言学意义上对语言张力的增强更多地表现于词汇方面。互联网时代不长,但网络传播对于语言词汇张力的改变却是巨大的,甚而在语言学研究方面已将网络传播媒介中的语言称之为“网络语言”,进而从各个角度去观察研究“网络语言”。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为更方便更快捷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各个方面对语言词汇进行了改变,这种改变或从不同侧面挖掘出了我们习以为常的语言的内在张力;或创造新词语,使词语在外形上与社会通用语言有相似之处,但内涵又是网络传播所特有的;或突破汉语规范,寻找并使用最能代表自己某种情绪的表达形式。前两种可通称为旧词新义类,在网络传播中指的是使用语言中已存在的一个词语,但在网络传播中赋予其新的含义,这种新义或与基本义有联系,是词语基本义在网络传播殊的引申或隐喻,这种现象在语言学上称之为一词多义。另外一种和基本义已没什么关系,是一个同音词。前者如“潜水”一词,在网络传播中,“潜水”被隐喻指只是浏览网页,但是不发表自己看法的网民的行动。“潜水”的这种新的隐喻意义即是网络传播赋予具体语言的新的张力。同音词如由“粉丝”引发的“乙醚”(易中天的粉丝)、“蜂蜜”(谢霆锋迷)、“潜艇”(钱文忠的粉丝)等,这类词的网络含义虽和基本义不同,但因其采用的是原有词形,仍然使原有词语添加了新内蕴。构造比较稳定的熟语一般是在人民长期生活过程中逐渐浓缩而形成的,但在网络传播上因新闻事件与旧词的结合,也会将普通词语发酵成熟语,形成一种特有的语言张力。网络除了通过上述两种旧词新义类的方式从内部增加现代汉语语言张力外,对原有的规范进行突破也是增加语言张力的一个重要途径。网络语言中突破语言语法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并在日益增多,主要是由网络传播特有的表现形式决定的。常规交流的语言方式为口语与书面语,而网络传播是以书面的形式要达成口语的效果。在网络中,网民之间的交流虽然是形之于文字,但网民想追求的效果是即时的回应与尽情的表达,为达到此效果就必须找到经济与达意的方式,于是,出现了大量的不符合现在语言规范的词语现象。另外,中英文语法的交互使用、数字的引入、字的拆解,甚至于火星文的创造,都体现了网络传播对于汉语语言张力所能达到的限度的探索。在网络中,某个词语的新内涵的诞生、某个新的表现形式的出现,并不能确切地追溯到原创,但一经产生,因此语言极具张力,借助网络传播的即时性、普适性与全球性,会迅速风靡网络,甚或越出网络,走向社会生活,这充分体现了网络词语的渗透力逐渐加强,渐渐成为现代汉语新词语的来源,这是网络传播对于现代汉语发展的一个贡献。

网络词语是当下时代的产物,它的发展前景有着多种可能,或被大众接受,或自然消亡,而不管这些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对现代汉语语言张力增强的网络词语最终是否能成为现代汉语词汇的稳定成员,在它们使用的过程中,后现代精神影响下草根网民追求个性、标举自我、反对中心的情绪在网络传播赋予的语言张力中得到了释放,他们对社会事务干预的热情得到了网络词语新的语言张力的支持。而正是由于网络传播对现代汉语语言张力的影响,既不断更新着现代汉语词汇,从多个角度增强着现代汉语语言的张力,同时也扩大了网络的传播范围,使得网络传播较之于其他传播媒介更能表达受众的思想感情,他们对于网络传播媒介参与的积极性更高,网络传播媒介对于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因此,网络传播媒介在当代传播媒介中越来越成为更加普及与重要的媒介方式,与网络传播中语言张力的增强具有极大的关联,换言之,网络传播增强了现代汉语语言的张力,而网络词语的颇具张力又促使网络传播更快地发展,现代汉语张力在受到网络传播影响的同时也反作用于网络传播,他们交互作用,共同实现了后现代精神影响下普通民众表达思想感情、参与社会事务的愿望。

网络传播规律范文6

【关键词】大众化 网络 传播 机制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是当代中国大众化传播的重要阵地。大众化对网络传播现状的回应,不仅是将其视作当代中国大众化途径的拓展,而且要把网络传播作为一个体系加以系统化研究。

大众化网络传播的话语转换机制

指出:“做好网络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因此,大众化传播必须高度重视努力提升网络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建立网络传播话语的转化机制。

话语转化机制是指建立在网络受众需求满足基础上的话语体系创新。网络阵地与日常生活具有明显的区别。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网络主体在对待理论传播的过程中更易于反映其真实的理论态度。因此,网络传播首要的任务是对网络主体行为情感需求的准确把握。

政治宣传与情感需求的对接。政治宣传与情感需求对接的首要问题是大众化进程中话语未及时转化。大多数受众对的理解仍集中在将其视作“革命话语”。长期以来,大众化效果并不突出的症结也正集中在宣传教育中“革命话语”与“建设话语”的衔接,这两者的衔接归根到底涉及到的是政治宣传与情感需求对接的问题。

大众化无论是虚拟网络传播还是现实社会传播都面临着“文本”与“现实”、“预存立场”与“大众传播场”的契合问题。所谓“预存立场”主要包括接受者已有的“个人对自身、自己的角色、态度和价值观的感知”①。接收者“预存立场”中已有的价值观等若能与所要求的价值观一致,那么,后者所意欲实现改变接收者的其他方面才有可能实现。反之,如若“大众传播场”和“预存立场”不相契合,就需要开展“个性化”的传播模式的探索。“大众传播场”与“预存立场”的契合衔接点就体现在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②理论传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拉近客体与理论本身的距离,使客体对理论形成亲近感。语言便成为培育亲近感的重要桥梁。

当代中国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高度理论概括。要将学术化、专业化的理论转变为受众日常的行为自觉,沟通的桥梁在于“实践”。理论传播需要转变“文不达题”的尴尬境地,增强理论与受众生活实践的“对话”。而双方“对话”的切入点必须以受众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日常生活逻辑为基础,分析受众现实生活的问题,揭示对其生活的改造力。

信息编码的特殊化。在传播体系中,每个人进入传播的目标是不同的。传播双方共享的是符号,而不是符号的语义。符号是一种独立的存在,相同的信息可以借助不同的符号实现意义的表达,它所代表的意义总是因人而异。

大众化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传播语言的突破性发展。网络传播具有明显的“字符化”特色,在网络社会里,语言使用呈现出明显的“符号化”。这种“符号化”或是简化,或是创造新的词汇。网络用语更新频率高,话语群简洁凝练。因此,大众化网络传播必须首先解决“学术语言”的“字符化”问题。

在网络中,任何信息对受众的冲击可能只有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因此,长篇大论式的“满堂灌”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网络传播。针对网络传播的特性,可以遴选一部分人员专门从事网络理论宣传。需要注意传播人员的层次(年龄、学历)必须具有鲜明的阶梯性。在实际传播中,受众更倾向于接受与其具有共同知识背景、思想观念的传播者所传播的观点。由熟悉网络环境、网络用语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传播活动。理论传播者可以通过设计简单的理论表情、语言传达需要大量受众了解的理论内容。

信息编码的特殊化要求寻找理论与大众之间的契合点。理论传播者要注意在话语方式上由控制式向劝导式转变,增强话语内蕴的情感。网络传播中,受众的情感得到了隐匿,成为理论传播者面临的困境。因此,在大众化网络传播中,要注意受众对于网络表情使用情况的反馈,以此更好地把握受众对理论的情感释放。

信息编码的处理实质上是当代中国大众化传播语言转化的问题。话语转化并非要求完全摒弃话语体系,而是在坚持精神实质的前提下实现转化。在通俗化的过程中避免庸俗化。要科学地把握话语转换的界限。理论教育扎根于国民教育体系之中,学术话语不可能完全实现大众化,必须保持一定的系统性和理论性。

大众化网络传播的动力机制

厘清受众范围。“大众”和“受众”属于不同的话语范畴,前者适用于社会学,后者适用于传播学。新媒介的增多和传播手段的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传播途径,但却在某种程度上从相反的方向解构受众。一方面受众逐渐细化,出现了依赖新媒介产品的专业性受众;另一方面基于媒介集中所引发的受众群应运而生。受众成员因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缺乏自我认同意识,不受制约,彼此之间逐渐形成一种非人格关系。私密性和公共性兼备的处境促使受众表现出松散的、原子化的大众特征和受众群集体特征合二为一的状态,这就促使大众化传播中受众“范围”的锁定成为首要问题。

传统的“大众”划分主要依据阶级划分法和阶层划分法。革命年代,工农群众因其经济地位产生了强大的理论需求,因此他们成为最主要的“大众”。但是,这一“大众”群体因受教育程度较低,对其理论宣传主要是通过灌输。列宁指出,“阶级政治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给工人,即只能从经济斗争外面,从工人同厂主的关系外面灌输给工人。”③但即便是通过“灌输”,列宁仍非常重视“大众”主体性的发挥,强调要充分发挥“大众”的积极性,通过工农群众办报来加强其对理论的传播。“在我们工人中流行着一种把他们自己写的通讯寄给社会主义报纸的良好习惯,这又可以保证我们有充分的材料。”④

当前,随着客观环境载体的变化,大众化进程中“受众”的确定成为非确定性的问题。一般而言,理论宣传的受众类似于“枣弧”的中间部分。“枣弧”的两端分别代表了理论掌握的两个极端层次:一极是理论的精英团队,他们是当代中国理论创新与宣传的主体;一极是理论的“安全层”,这部分人群对于理论并不抗拒,也不接近,这一理论对他们来说尚未成为其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化网络传播的重点在于“枣弧”的中间部分,这一部分人群对理论的掌握与理解并不深刻,他们有理论接收的欲望也有被理论成功“化”的可能。只是这种“理论”可以是也可以是其它非主流的意识形态理论,因此,当代中国大众化网络传播的重点就在于这一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能够确定受众群体,划定的受众范围仍需进一步细化。这一群体中既有理论的掌握程度较低的群体,也有理论程度较低但觉悟较高的群体。因此,对受众群中不同群体有针对性的传播成为重点。这一传播中,并不是单向度的施与,而应是多维度的展开。受众群体不仅要作为传播客体接收理论本身,也需要作为传播主体加强对理论进行人际传播。

理论传播内容的精准化。网络传播表现出鲜明的碎片化特征。的大众化如何有效利用碎片化传播的优势避开其缺点成为在理论内容选取方面的首要问题。大众化传播过程因此也表现出由内容确定“受众”的特点。理论传播者可以选取具体的内容进行超时空的交流,实现咨询型和对话型受众的灵活转换。因此,理论传播者应选取某一时期突出的思想认识问题,展开短小精悍的传播,对受众的思想认识形成有力的刺激,从而使其现有的认识发生动摇,为进行深入的了解奠定基础。

要避免网络传播中的蜻蜓点水。多数情况下对理论的不接纳缘自对理论本身不系统的了解。网络传播中,要更好地实现大众化传播,首先要把理论最基本的问题、最切实的现实关怀等问题传播清楚。在实现情感接近的基础上,引导受众掌握更深层次的理论内容。同时,大众化的过程必然要与国家现行政策紧密联系。政策与理论不能各圆其说,要加强理论对政策的解释力,才能促使受众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理论,提升理论的说服力。

传播途径的逐级深化。依据受众的不同态度和目的,在传播途径方面可以实现逐级深化。首先,作为观看者的受众。在这一传播过程中,大众化可以突破理论宣传的严肃性,选择性地通过链接实现理论内容与其他内容的结合,扩大理论的关注度和受众接受的主动性。这一过程中主要以理论传播者对理论的讲授为主。其次,作为参与者的受众。在这一传播过程中,传播的目标在于增加理论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共识。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兴社会交往媒体的出现,推动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私密化。大众化网络传播可以针对不同人群拓展传播,比如理论QQ空间,理论微信等不失为一个新的探索。这一过程中主要以理论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讨论为主要方式。最后,作为目标的受众。在这一传播过程中,传播者要实现的是讯息传递的连续性,目标是要通过讯息影响受众。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拓宽了大众化的途径,而不是取代已有的模式。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更强调在锁定受众目标群之后,让传统和新兴传播方式更替使用,主要是以目标受众自身对理论探究式的学习为主。

大众化网络传播的效果评价机制

评价角度多元化。大众化网络传播是一个虚实相兼的过程。实是指传播的环境、对象、方式等都可以通过某种途径确定;虚是指传播者与受众之间所进行的思想交流是无法实现准确测量的。

第一,大众化网络传播理论工作者和媒体传播者,是这一传播过程的主导者和实施者,他们对大众化网络传播效果的正确评价和分析是更好地开展传播活动的经验源泉。理论的传播者是整个理论传播过程的掌舵者,理论传播效果的检验并非仅仅通过最终的效果来体现,在整个理论传播过程中,受众所传递出的各种信号需要传播者密切关注。在传播过程中,受众的肢体语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对传播过程、传播内容的亲近与否。因此,需要传播者不断拓展自身的知识结构,以此增强对整个传播过程的掌控。第二,大众化网络传播的受众。网络传播的受众是衡量大众化传播效果的重要指标。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技术,选定特定的受众个体对其在一段时期内的思想发展展开研究,找准其理论接收中的发展脉络,重点突击。通过受教育前后思想状况发展的对比,衡量整个宣传教育过程实效性。第三,大众化传播的其他受众。网络传播的效果可以通过与非网络传播效果的对比得到展示,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传播工作,提高网络传播的效果。

评价标准多维度。评价标准是对当代中国大众化网络传播效果进行衡量,通过设置具体的衡量标准,更好地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实施引导。

第一,评价标准的设立者。大众化网络传播的效果评价,须由实施这一传播过程的理论工作者予以设定。主要衡量理论传播行为实施前后受众在各个指标体系内发生的变化。第二,对受众的评价。对受众的评价主要通过质和量两方面得以测定。量的方面,考量受众的范围及数量。质的方面是指受众能自觉接受理论并外化为行动自觉,但是质的方面需要建立追踪式的衡量体系。第三,对理论本身的评价。要真正成为受众行为的自觉,必须充分重视通过网络传播建立理论自尊。理论本身并不能实现自证,在这个过程中主要的是通过外在载体实现向现实的转变。在理论传播的过程中受到了各种思潮的影响,比如,新自由主义、等。要增强大众化传播效果,就要在理论传播的过程中,积极揭示这一类思潮的实质所在,使受众能够厘清孰是孰非。

当然,理论自信的达成来源于经济基础的支撑,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一发展现状是对理论指导下中国道路、中国经验最好的佐证。因此,在网络传播中,可以通过系列短片、数据分析等形式展现国家发展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凸显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增强国民对本国文化及本国发展指导理论的认可,继而推动其树立理论自信,最终达成理论自觉。

评价效果反馈链。反馈是指信息从目的地传回发射地的过程。它是一种互动的信息交流过程,可以帮助理论传播者更好地调节之后的信息输出。

传统的大众化传播已经重视到了反馈这一环节。但是,长久以来传播效果并不良好的原因在于反馈与再反馈之间的效率偏低。理论传播者企图在接收到某一受众的传播效果反馈之后做出较为系统、完善的调整,殊不知,这种调整可能会造成传播效果的延误。因此,大众化网络传播效果主要依赖于传播者对反馈的重视程度和再反馈的速度。当然,这也就意味着,理论传播者要加强反馈的主动性。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传播的过程中“植入”可衡量的指标及时收到反馈的信息,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综上所述,新的时代境遇催生了大众化新的传播载体。从话语转化机制、动力机制到评价机制,整个传播过程呈现了一种共生共享的状态。连贯三种机制主要是对受众需求的满足,只有在此衔接下,三者共同作用才能有效提升整个传播效果。

(作者分别为天津师范大学学院讲师,南开大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英]丹尼斯・麦奎尔,[瑞典]斯文・温德尔:《大众传播模式论》,祝建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4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页。

③《列宁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