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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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船员违法记分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救济

1.引言

2016年1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违法记分办法》)正式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随后了《关于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实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船员违法记分的类别、记分管辖、分值记载等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围绕2002年试行的《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产生的争议,然而,与船员违法记分相应的救济却仍有待完善,而要解决记分的救济问题首先要明确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性质。因此,本文将就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展开探讨。

2.船员违法记分简述

船员违法记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

依据《关于实施的通知》,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

3.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

3.1船员违法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

关于违法记分的定性,不少学者持“行政处罚说”。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可见,记分是明确在行政处罚外的一种制度,再者,就单个扣分行为来看,只是记录了单次违法行为, 而没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违法记分非行政处罚。

3.2船员违法记分是一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现有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属于一种数字化表现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执法权,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适用权和行政许可监管权。一般认为,行政许可适用权是指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而行政许可监管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进行的后续监管权,即对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以使行政许可能够得到规范实施。

船员违法记分即是对经海事行政许可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日常任职行为的后续监管。首先,《关于实施的通知》对行为名称、对象、分值和法律依据有明确、统一的量化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空间,故违法记分纯粹是违法行为状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其次,尽管针对船员的单次违法记分并不直接对船员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但《违法记分办法》对船员违法行为实施累计记分,在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到规定分值,即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此时,对船员的每一次违法行为记分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累积记分惩戒规则对船员的任职资格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力。

综上,船员违法记分制度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统一标准对船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分量化评价,这种记分量化过程本质上就是对特定记分周期内船员违法频率与违法程度的筛选鉴别过程,故船员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为船员履职的分类监管提供了监管对象类型化的有效手段。

4.船员违法记分的救济

4.1针对船员违法记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针对某个船员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在该船员的记分卡上记扣分数,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示行政许可后续监督行为不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笔者赞同,针对船员违法记分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4.2现行船员立法的规定有待完善

关于违法记分的救济,《违法记分办法》仅规定了当事船员的陈述申辩,《关于实施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船员对于违法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救济。相对于道路交通立法在此问题上的争论,其首次明确,单独针对船员违法记分本身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现了海事行政法治的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仍有待明晰之处:

首先,违法记分有两种情形,一是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实施违法记分。二是仅实施违法记分。目前《关于实施的通知》仅规定了后一种的救济方式,对于前一种,笔者建议参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 十六条作出相应规定:“当事船员对海事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其次,依据该《关于实施的通知》,无论是记载前一种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针对后一种记分行为使用的《违法记分通知书》,都缺乏告知当事船员可以就记分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亦明确规定,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此条办理。因此,如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告知申请权及期限,将延长船员的复议、诉讼时限,海事管理机关的记分行为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随时可能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状态中。故,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诉讼告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建议海事管理机构针对上述两类记分行为均应单独出具《违法记分通知书》,并在其中明确告知当事船员可以单独就记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仅使违法记分通知书具有完整性,同时也体现了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4.3有必要设立海事管理机构内部复核救济程序

鉴于船员随船流动、靠港时间短、休假时间有限等工作特点,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耗时,大部分违法记分船员即使有异议也可能会选择放弃启动程序。因此,为充分保障船员的救济权利以及对海事行政许可执法的有效监督,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设立更便捷的行政内部复核救济程序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针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行为记分规定了行政内部复核救济程序的立法并不鲜见。例如《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项目经理对记分单位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因此,建议海事管理机构为船员违法记分设立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内部且所需时限较短的复核救济程序,为船员提供更易操作的救济权利保障,更好地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规范性。

5.结束语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出台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救济手段,将有助于实现公权力制约监督和私权利救济之间的平衡,使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在船员管理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振宇,金丹俊.浅析交警扣分行为的性质及其救济[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9卷.

[2]万红.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交线路经营授权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包括驾驶员考评、车辆考评、线路考评、企业考评四个方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驾驶员考评

第五条驾驶员考评实行《服务资格证》记分制管理和年度查验两种考评方式,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业协会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的驾驶员记分管理实施方案,按照一次记分分值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等6种方式确定考评项目、考评标准等内容,并在当年12月份公布。驾驶员考评结果由行业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年度内累计记分10分以下的,从下一记分年度重新计算,原记分不予累加。

(二)年度内累计记分超过10分的,中止其营运资格,由行业协会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学习,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三)年度内累积记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终止其营运资格,被终止营运资格的驾驶员继续从事营运服务的,需按申领程序重新报考。一次性记20分的,一年内不予报考。

第七条《服务资格证》实行年度查验制度,行业协会在每年9月至12月组织对《服务资格证》进行年度查验,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查验的,其《服务资格证》自动失效。

如有违章或者投诉个案未接受处理的,将不予受理《服务资格证》年度查验。

第八条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对驾驶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一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由企业责成肇事驾驶员停职学习3天,并作出深刻检讨;

(二)一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由企业暂扣肇事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待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返还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监管信誉档案。

(三)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受伤10-19人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办理注销肇事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监管信誉档案。

第九条对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由行业协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期为2年: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聚众闹事,在社会和行业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营运服务违章或严重有责客伤事故的。

(三)发生有责(含同责、主责、全责)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核实的。

(五)受到市级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为准)。

(六)窃取企业公交车票箱钱财,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受到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季度营运服务违章3宗以上,或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6宗以上的。

(九)一年内违章被公安交警、运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6次以上的。

驾驶员违反前款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由行业协会建议公交企业停止继续安排其驾驶员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合同关系;违反前款第(八)至(九)项规定的,由行业协会建议公交企业在合同期满后依法与其终止合同关系。

第三章车辆考评

第十条车辆考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环保、营运设施、服务标识等4个方面。

车辆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下称《营运证》)年度审验两种方式。市客管处负责组织车辆考评工作,在次年上半年对上一年的《营运证》进行年度审验。

年度审验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营运证》。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交委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视情节轻重予以换发部分或全部车辆临时《营运证》,同时由企业作出相应整改承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过该车辆《营运证》年度审验,并收回该车辆《营运证》。

车辆无《营运证》上路营运的,由市交委依照《*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营运证》标志应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第十二条公交企业在公交车辆上加装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多媒体信息等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规范和引导。

公交企业应用公交车辆信息系统进行公众信息和运营信息的收集、统计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交企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内容。

公交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维护场地、人员和设备,未配备相应设施的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一、二类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第十四条在日常考评中,车辆未经定期维护、未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及经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市客管处责令车辆所属企业限期维修,并在维修期内,暂停该车辆营运,维修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运证》年度审验为不合格: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度审验的。

(二)车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车辆未按照《*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

(四)车辆未按规定申领或换领相应车辆环保标志。

(五)车辆未按照《*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安装和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多媒体信息等技术设备。

(六)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

(七)车辆未按照《*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设置标识图案及其他服务标志。

(八)未按照规定喷涂车身广告,或未持《户外广告登记证》私自车身广告。

第十六条在《营运证》年度审验中,公交企业有5%以上的车辆未通过年度审验的,市交委下一年度对该企业不予新增运力。

第四章线路考评

第十七条市客管处组织公交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对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经营活动的考核评估,年度线路考评结果作为市交委进行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线路招投标和确定下一期线路经营资格的依据之一。

线路考评包括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月度考评工作在第二个月内完成;在4、7、10及1月份完成上一季度考评工作;在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

线路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考评办法依照《*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考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线路考评结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月度考评为“不合格”或有责服务投诉、有责媒体曝光、严重营运违章超过5次的,由市客管处组织对该线路有责任驾驶员和所属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为期7天的停岗学习。

(二)季度考评为“不合格”或季度内有责服务投诉、有责媒体曝光、营运违章达到12次以上(含12次)的,由市客管处对线路所属企业进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三)连续2个季度考评为“不合格”的,由市客管处责令线路所属企业限期整改,并由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市客管处接受诫勉谈话;6个月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四)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客管处对线路所属企业进行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并组织对该线路驾驶员、所属公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为期15天的停岗学习;6个月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五)在年度考评中10%以上的线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客管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对“不合格”线路驾驶员、所属公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为期15天的停岗学习;一年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六)线路经营期内,累计2次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交委提前终止该线路经营的授权,并重新招投标。

(七)线路经营期内,发生安全、服务及其它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市交委责令该线路停业整顿3—30天。

(八)线路经营期内,年度考评结果达到5次以上“优良”、其余为“合格”的,在经营期满后,由市交委继续授予该线路经营主体下一期10年经营期限。

(九)线路经营期内,年度考评结果没有“不合格”且“优良”次数达不到5次以上的,在经营期满后,由市交委继续授予该线路经营主体下一期8年经营期限。

第十九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客管处根据《*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考评实施办法》在事故发生线路的该月度、季度、该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一)一次重伤1人以上;

(二)一次死亡1人以上;

(三)受伤3人以上;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二十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视情况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3—5天或做出调整: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四)发生其它服务及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视情况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5—10天或做出调整: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四)发生其它服务及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视情况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11—30天或收回企业事故线路的经营权: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伤40人以上;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受伤20—3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四)发生其它服务及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五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市交委依法建立公交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市客管处负责定期将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在行业内通报各个企业的年度信用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公交企业考评制度。综合考评每年度开展一次,但可在年内合适时间对公交企业进行单项考评。

企业考评内容包括经营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等情况。

考评工作由市客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交通局和行业协会协助考评工作的开展;市客管处根据考评结果对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市客管处负责组织制定具体企业考评实施方案,并根据年度行业变化实际情况确定考评项目、评分标准、考评形式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企业考评结果由市交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在线路招投标、线路调整、车辆运力新增和更新等业务办理方面具有优先权。

(二)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年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新增和调整线路、新增和更新运力外,线路不予调整、运力不予新增和更新,并不得参与新线路的招投标。

(三)被考评企业一年内累计三次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遵守国家标准工作时间的条款、保证驾驶员的休息,以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为准)或者一年内发生因管理不善诱发企业不稳定现象的,不得参与新线路招投标和新增运力。

(四)被考评企业应严格执行《统计法》,及时、如实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凡出现拒报、假报、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每次在考评中扣2分。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由市交委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一次重伤1人以上;

(二)一次死亡1人以上;

(三)一次受伤3人以上;

(四)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坏的。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3个月:

(一)一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三)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6个月;对企业领导实施戒勉谈话并责成作出书面检讨: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九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9个月: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三十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一年: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伤40人以上;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受伤20—3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三十一条在线路经营中,如发生因企业管理不善或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原因,造成部分线路无法正常运营时,由市交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视情况对企业部分线路或全部线路停业整顿。同时,组织其它公交企业顶替停运线路的运营,直至被顶替线路具备恢复正常运营能力为止。

第三十二条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公交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市交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向其上级部门(董事会)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或撤消职务;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