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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深刻汲取“8.16”马和汽渡沉船重大事故教训,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切实增强水上交通安全防控能力,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减少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为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杜绝渡船不适航,轮流、超龄、残疾人摆渡,私渡、农用船载客等非法营运现象的发生,全面增强我县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水平,避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好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制度,并在现有的以乡(镇)政府、开发区负责制为核心、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向渡口所在地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延伸,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分解到村、组和个人,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网络。
(二)渡船安全管理情况。渡运船舶和汽车轮渡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渡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船体是否有有渗漏、锈蚀现象;机动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人力助航工具;救生、消防和夜航等安全设备的配备;渡船是否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安全教育情况。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讲座、标语、宣传车、信息平台等手段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驾驶人(含渡工)的宣传教育,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为切实加强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开发区要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安全大检查领导组,落实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次安全大检查的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务局、地方海事处、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统筹安排,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关口前移,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体推进。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推进科技创新、安全达标、建立长效机制为重要内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我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地方海事处、区运管所、区公路站、区航道站(港口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滕士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制止非法运输现象,大幅度减少违章行为,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防止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
(1)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企业、船舶经营资质审查,运输市场中无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水运企业、船舶;“三无”船舶非法渡运、无证非法造船等得到有效遏制。
(2)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达到95%以上;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齐全有效达到l00%;浮桥舟体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达到l00%;船舶签证率达到100%;船舶超载、超定额载客、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乡镇船舶四级安全责任制签订率达到l00%。
(3)有效降低船员“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规现象,船员持证上岗、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安全应急应变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加强船员责任心、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4)基本消除设置在内河航道及航道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掘、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加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管;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四、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对象是辖区到港船舶及辖区内船舶、港口、渡口及其经营者和乡镇船舶。坚决取缔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老旧船舶、载运危险品船舶和“三无”船舶。整治船舶秩序,严把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关。
对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消防、救生、应急、防污染设备、应急演习和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严禁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对到港船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对多次出现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列入“黑名单"等的船舶和公司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到港即查。对查出的问题,能在本港纠正的就在本港纠正,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缺陷的船舶,接程序实施禁止离港。
组织开展客(渡)船、渡口、乡镇船舶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系泊和联接装置是否牢固,救生、消防、安全栏杆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凡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进行停业整改;整改完毕,经船检、海事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船舶签证制度,船舶签证率达到100%。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坚决打击船舶超载、超定额、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浮桥、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水域存在的“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坚决予以取缔,确保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
开展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区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主与船员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加强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危险口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严禁乡镇船舶从事危险品运输。
整治船员秩序。针对船员流动、分散的特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船员持证情况和“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的检查,对“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中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按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原职务证书限定的职务。严历打击租借船员证书、租借持证船员代办签证等行为。通过强制培训,大力提高船员的责任心、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整治通航秩序。开展对辖区水域内的习惯航路、重要水道、锚地、禁航区、港区及定线制通航水域的使用范围、管理现状及其合法性的综合研究。
依法清除通航水域航道及航道两测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砂和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改善和优化通航环境。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整治,主要对施工水域范围、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船舶技术状况、影响通航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因素进行整治,严厉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船舶和船岸联系机制不畅通、施工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要求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工程船舶防污染措施。通过专项整治,保证水域通航秩序,保证施工水域清洁,杜绝工程船事故的发生。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从3月1起至3月30日,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活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发动,形成舆论声势。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3
一、强化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只有责任落实到位,才能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职能部门协调抓,相关部门具体抓”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到“五个强化”:一是强化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负责,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对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和经费、设备方面的存在问题应予以重视,努力解决好。同时,领导班子成员人人都负起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二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必须全面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必要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三是强化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全面落实“三长”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55号令及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四是强化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保证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不管哪一级领导,或具体工作人员,不管对哪一项工作业务,凡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谁审批、验收、谁检验、认可、谁发证,谁就要负相应的责任。各级各部门都要逐项落实到位。并通过分级管理去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都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因直接管理而负有的责任,二是对下一级进行部署安排、组织协调、监管督查的责任。一级管一级,强化考核、强化落实。五是强化安全管理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到现场、到岗、到人,同时组织考核组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范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落实好“六项制度”:一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任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交流工作,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布置工作;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分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二是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一方面,各单位行政正职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省政府、交通部及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认真做好事故月报、快报等统计工作,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三是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三结合、三为主”(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以专业为主;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监督检查方法。围绕“自查、检查、督查”三个环节,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年终组织考核,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依据。四是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制度。落实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建立健全受理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五是安全生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责任“倒查制”,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倒查责任,严格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六是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和监管的先进典型经验,披露严重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通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责任制考核情况。还有建立安全生产联席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等。
三、加大投入,夯实交通安全监管基础
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经费问题,改善安全基础设施条件;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科技含量,增强安全监管手段。
一是组织实施撤渡建桥和渡口渡船改造项目建设。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二是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步伐。认真做好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合理确定规模,优化站场设计,确保建设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是扎实搞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大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扎实推进国省道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点(段)整改、交通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加强公路养护,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清理路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是依靠科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交通部门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做好GPS或行驶记录仪的推广使用,以出租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为安装GPS的重点车辆,逐步建设全省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
五是地方海事部门要按照“夯实双基”的要求,以“二江三湖”和“四客一危”为重点,加大全省海事系统基层单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基层执法手段,启动水上搜救体系建设,适应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水上救援的需要。
六是研究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四、强化监管,严格交通安全生产源头控制
(一)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三把关一监督”职责,强化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一是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要重点加强对旅客和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客运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分类指导。二是严把运输车辆技术关。要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贯彻《通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的配套规
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防范机械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三是严把驾驶人员从业资质关。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驾驶员聘用制度;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四是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要督促客运站加强安全管理,配备好安检人员、安检设备和设施,落实好“五关”,认真查堵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严格实施客车日趟检制度,严格出站实载核查,严禁超载客车、人货混装的客车出站。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管理,强化对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航运公司审批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监督管理和过程控制,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禁止不合格的航运公司进入航运市场。二是要加强船舶检验,禁止低质量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并积极稳妥地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强对老旧船淘汰步伐。同时要加强船员的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船员的安全技能。
(三)加强交通工程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一是重视公路交通安全,实现人、车、路的协调发展。公路设计部门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安全和方便,真正体现以使用者为本的新的设计理念。二是规范港口建设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港口建设、经营单位做好港口建设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促进港口建设和经营生产安全,保障港口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四)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整治。治超工作要突出源头管理,完善监控网络,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要继续以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为重点,开展路面执法工作;继续严厉打击外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以驳载为手段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坚持全省联手联动,继续加大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的治理力度。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要杜绝公路“三乱”以及不经检测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的行为。
(五)深化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是各级交通部门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与深化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盯住“六个重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时段、重点人员、重点车船、渡口渡船,完善监管体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二是针对交通安全管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多部门联合,多地区联动,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4
交通安全风险和危害巨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80%以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企业配备的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安全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边缘专业,经常被忽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危及企业安全生产。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很多,本文通过对电力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仅从企业内部的管理、驾驶员、车辆三方面提出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现状
(一)制度不健全
电力企业主营业务是电力生产,在电力生产各环节中,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都比较齐全。而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主要依赖于地方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车辆行驶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较少。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地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二)驾驶技术培训缺乏
在电力企业内部,驾驶技术方面的培训、考试相对比较少,驾驶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靠驾驶员自身经验的积累,这是远远不够的。
(三)过程监督难度大
驾驶员“单兵”作战,难以监督,行车过程处于“不可控”状态。当前,公路上车辆多,司机新手多,车速快,行驶过程都在动态,不定的危险因素多,稍不留神或预见不足,瞬间即可发生事故。
(四)保障措施单一
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一般都放在办公室或后勤事务中心,没有像重视电力生产安全那样重视交通安全,专业管理力量和工作力度也不够,管理边缘化,没有更多措施来加强和监督交通安全管理。
(五)安全意识不高
个别单位交通安全氛围不佳,以开快车、逃违章为荣,驾驶人员未认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自以为驾驶技术好、反应快,不会出事,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行车过程注意力不集中,随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六)制度执行不力
部分电力企业虽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对交通违章行为不追究、不考核,导致小违章不断,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二、电力企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对策
(一)加强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
1.明确责任。电力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领导和管理职能部门,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将交通安全目标细化并纳入各级人员月度、年度安全业绩考核,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与当月奖金和年度绩效挂钩。通过明确责任,提高各级人员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制度等方面才有可能像电力安全管理那样全面、到位。
2.完善制度。电力企业应建立以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车辆台账和安全检查制度、车辆调度管理制度、交通安全定期分析制度等。
3.加强监督。各单位应对车辆行驶限速、限时。在车上配置GPS安全行车记录仪、安装电子眼等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状况,减少车辆运行的安全风险性;车上设安全监督员、核实本单位车辆是否违章等,都是监督行车安全的有效手段。
4.有效奖惩。为鼓励驾驶员安全行车,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年终给予安全行车无事故奖。对驾驶员在车辆管理或行车中发生的违章行为,违章记分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违章记分和经济考核。
5.重点提醒。根据不同季节、不同路段、不同时期,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代和提醒。如遇有大雾、雨雪天气,出车前管理人员应向驾驶员发出的重点提示,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
(二)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驾驶员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源头,是第一道防线。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对保障交通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严把驾驶员入门关。驾驶员应选择持有有效驾照、具有一定驾龄和行驶里程、无酗酒和熬夜等不良嗜好、性情不易急躁、身体状况较好的人员,凡新增的专兼职驾驶人员都必须经过申请、岗前培训,经考核小组理论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准驾证。所有驾驶人员必须持企业发放的准驾证,方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企业车辆。
2.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组织观看交通事故录像、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聘请交警授课,以及驾驶员个人谈行车安全体会、营造安全驾驶氛围,让驾驶员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风险和事故危害巨大,使企业安全驾驶的要求变为驾驶员个人的自觉行动。
3.加强驾驶员技能培训。请资深的老师现身说法,介绍每个季节和特定气候条件下车辆行驶的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对行车易发生问题的地方讲清,不易发生的问题讲到。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知识的交流,以老带新,以强携弱,并定期进行驾驶员技能考核。
4.重视驾驶员出车前精神状态。首先是驾驶员应自律,出车前应保证休息良好,身体状况正常。出车前,车辆管理人员或乘车人员应观察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如有不适应及时提出、更换驾驶员。发现驾驶员疲劳,应避免疲劳驾驶。
(三)保证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良好的车况是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基础,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必须把车辆视同生产设备,做到“管理有规范,维护有周期,检查有标准”,从根本上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运行,把不安全苗头消灭在萌芽中。
1.实施车辆管理责任制。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做到凡车有人负责。
2.建立车辆设备台账。建立一车一台帐,内容包括车辆基本资料、修理费统计、油耗统计、行驶公里数统计、车辆交接、年检记录、车辆调度、安全检查、行车日志、维修保养日志、违章记录、缺陷管理等。
3.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执行“三勤”、“三检”等定期检查制度。“三勤”即要求驾驶员勤检查,做好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勤紧固,做好轮胎、传动轴、车辆部件的螺丝紧固;勤擦拭,保持车辆内外部的卫生清洁。“三检”即是加强车辆的日检、半月检和抽检。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5
一、渡口的设置与管理
第一条 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应当由渡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转报,经交通局、海事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府审批。
第二条 渡口设置应满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水文地质、安全设施条件,渡口码头应设置“渡口守则”及警示标语,标明渡口名称、审批机关。
第三条 渡船应持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在醒目位置表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设施。
第四条 渡船船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培训考试后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要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及时向海事部门和村委会报告。
第六条 渡船应按核定的固定线路渡运,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渡或者强行横渡。严禁渡船超载、超抗风等级、洪水或雾天冒险航行,严禁人货混装。
二、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第七条 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八条 确定本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检查。
第九条 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渡口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工作,但在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条 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客运船舶载客和“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下同)予以取缔和处理。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渡口渡船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海事部门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乡镇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对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四、村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第十四条 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十五条 与船主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负责所在村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五、渡口渡船经营人具体职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渡船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第十九条 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停止渡运,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六、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一)交通局应定期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加强节日、恶劣天气期间渡口安全监管,组织海事、边防等部门对所辖水域“三无”船舶、无证渡运予以处理。协助乡(镇)制定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市水上突发交通公共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渡口渡船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6
一、推进警务前移,增强基层实力
“三基”工程建设的成败关键看基层的实力如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辆的迅猛增长,交通安全日益严峻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要充分发挥公安交警主力军作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基层领导要把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上级“三基”工程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建立机关民警下基层工作机制,把民警下基层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领导要率先垂范,经常下基层、蹲基层,带队执勤执法,正常跟踪督导。同时,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对秩序整治、安全宣传、车辆管理等工作制定目标要求,明确每个民警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机关各科室也要划定管理区域和路段,使机关科室转变工作角色,由单纯搞业务变成既搞业务又兼顾路面执法、安全宣传等工作,机关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执法意识也随之增强。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一线路面的执勤警力,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民警的工作效率和节奏,增强战斗力,而且能通过基层的工作活力,规范机制运作,提升队伍形象,全面夯实和稳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科学用警建立效率勤务
要更好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节约有限警力资源,促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长足发展,打牢“三基”工程建设之本,还必须树立求真务实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结合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以解决当前工作中的薄弱问题为突破口,创新勤务理念,探索高效率、高运转的新型科学化勤务模式。
首先要在完善“五定一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公路勤务机制,在国道、省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包线、中队包段、民警管点、低峰巡线、高峰守点、点线面结合、查防一体化的事故预防管理体系;在城区各个执勤点,全面推行错时工作制。其次要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排查工作,摸清和掌握辖区事故多发点段、交通秩序乱点和群众出行特点,将危险路段和城区主干道等秩序易混乱的路段作为重点管控路面,把握重点巡防时段;将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三小”车辆及校车作为重点管控车辆;重点保护农民、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出行安全,适时调配布控警力,将警力放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三要加强内外互动,形成联防联控机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定期向政府汇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并积极主动地协调联席会议相关责任单位抓好综合管理,逐步形成政府总揽、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