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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1
海洋运输承担了90%的国际贸易量,由海洋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先后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相关各类补充文件。《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是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国际公约。它包括6个技术性附则: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基本涵盖了主要类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体、有害包装物、污水和垃圾等。后来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其他几个附则没有多大变化。该公约以其详细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成为各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台背景
澳大利亚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其海岸线长达37521公里,其对外贸易运输主要依靠海运,海洋就是澳大利亚的生命线,因此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并不断修改完善,仅仅自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就在联邦和州的层次上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亚联邦通过了《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该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护(船用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和《1983海洋保护(船舶污染预防)法》,给2008海洋保护法增加了一节新的内容---响应者免责,以保护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给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帮助,并因此而拥有良好信誉的人员。而对1983海洋保护法则修订了一些条款,如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亚海事部门同意安排一个在船上以外的地方,专门放置船上燃油供应簿。还要制定相关条款,要求保存关于损害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并在记录本中规定虚假或误导性条目的惩罚。此外,维多利亚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过了《2010海洋安全法》,该法修订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种更现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状况,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问题。
同时,这也是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防治环境污染的一个大趋势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该法案针对那些有引发污染事件风险的组织应该准备遵守法案所带来的变化,包括增加报告义务,应对增大的处罚,要求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反应计划和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等等。
法案主要内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通过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这部法律借鉴了《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澳大利亚联邦2010年刚刚修订的《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和新州刚刚修订的《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是禁止向国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装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这些违法行为,则公司可能面临最高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种更为全面的紧急计划和海洋污染报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应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应机制更为一致。
思考和借鉴
对由于海洋运输船舶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约》,确保公约的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与公约全面接轨的具体实施,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和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尽管该法在2010年颁布并在2011年得以实施,但我国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严重,考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借鉴:
1、程序和实体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样重要
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轻程序,重实体。《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均设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制度,但没有明确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操作性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弥补了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实体性规定,对程序性规制明显不足。如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该规定只明确“船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审视该条规定,对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之间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规制,从而可能导致交接上的混乱,以致污染物遗漏。而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针对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体紧急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随船携带。该应急计划的必备条款中就包含报告紧急事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机构合作应对的程序,特别是和船上负责通讯的人。在法定的垃圾处理计划中,也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设备来执行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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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负责报告,全程信息公开
在澳大利亚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针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法律规范非常多,特别是关于污染紧急事件应急反应中的信息公开。如对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报告义务:不仅要求污染船舶报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体污染事故,还要求船舶必须报告涉及丢弃废弃包装物,或者大船舶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失灵,导致未经处理或者未充分处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报告的时间要求从“一旦有条件就报告”转变为“无条件的立即报告”;而且必须把污染事件从始至终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达6个相关的主管当局;同时,设定政府的通告义务。如该法案授权部长发出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预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国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对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报告义务,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后又专章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其中也专门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交通运输部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重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船舶污染的报告义务,但这种表面上宽泛的报告主体范围,实际上导致报告主体的不明确,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报告的污染物种类,也造成善良的可能报告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该报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尤其是在污染的处理阶段,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成为主要的信息公开来源,这也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立法缺位。
3、法律实施:对污染船舶的处罚力度和对政府的监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依靠强有力的处罚。然而,政府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组成,政府官员也可能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因此,对监管者必须设立有效的制约,同时要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处罚必须充分引起被处罚者的充分重视,这只能依靠加大处罚力度。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为保证政府的监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通知义务、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再如对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管内容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即环境保护机构必须在其公报上公布与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相关的数据内容:包括强制性的环境审计内容,污染研究和污染减轻方案,和/或发给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处罚通知等。
预防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海洋环境; 突发事件; 应急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2 — 0033 — 02
近年来,大连频繁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是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它极大地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引发了公众恐慌,威胁了社会稳定。这些海洋污染事件拷问和检验了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法规为大连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大连针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严重缺位。由此,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应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为首要价值,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建立包括预警型机制,从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源头来治理;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性协调机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应急机制的配套和支撑系统四个方面的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
一、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基本理论
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是指在某一特定海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某一特定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1〕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比其他环境突发事件更具有其特点,海水的运动性使海洋污染物质随着海流、河流和气流等媒介物质迅速扩散,造成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的不确定性。同时海洋区域难以准确地划定边界,海洋污染极易危害到不特定区域的不特定人群,加剧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难度。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这些特点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指在相应的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指导下,所建立的一整套完整的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预案、预警、预防和快速反应的制度及运行机制,它平时处于静止状态,只有在面临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时才得以启动,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二、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治建设的制度重构
(一) 价值转向
1.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由整体主义思路向适当的个体主义思路转变
2010年7月16日,在著名海滨旅游城市大连发生了一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其中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对当地海产品养殖和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随后,大连市政府立刻作出反映,组织各方力量进行了全面的海上清污行动,共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数万人、各类船只千余艘,以及数十台装运机械投入到清污行动中。由此可见,目前大连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实施的思路和预期表现在:针对不确定性、非常规性和难以预见性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采取非常规、超程序和应急式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预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危机、恢复社会正常秩序,避免社会恐慌和损失扩大化。这正是整体主义思路的表现形式,是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的。
陆续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对这一整体主义的思路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一年后,2011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再次发生海洋污染事件。同年8月8日,大连福佳PX项目所在海岸堤坝由于强热带风暴受到破坏,使剧毒物质面临泄露的危险。这一事件引起了大连市民的恐慌,情绪激动的市民在人民广场聚集并围堵市政府。事件发生后,大连市政府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但机制的思路是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首要目标不在于实现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只采取了亡羊补牢的治污措施和行政手段关停了事件企业,因此事故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般。可见,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对保障公民健康的价值追求缺位。从法学的环境权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的健康是人们在优美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新型人权之一,在大连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应当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以“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度目标,并在整个预案体系中规定具体的措施予以保障。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框架下,引入突发健康损害事件,即直接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为由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以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保障与救济的状况作为评估机制实施的标准。
2.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
新公共管理理论发源于美国、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是现代公共行政历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运动。“企业型政府”、“政府新模式”、“市场化政府”是这一理论的不同称谓。它是理念和制度上对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种革新,具体指:重新认识与界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张引入市场手段改进服务,主张政府采取广泛的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推崇管理上的自由化,通过重视战略管理的途径将结果与资源分配尤其是与项目预算的结合,促进资源的更好利用。〔2〕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改造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即将企业经营重视成本、品质、顾客满意度的理念引入政府运作之中, 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定位于市场中企业与顾客的关系,并用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这一理论摒弃了传统行政的官僚体系,构建企业型政府。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引入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就是要强调政府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时,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服务者,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封闭的官僚机构,并以是否妥善处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标准之一。
3.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疏漏与补足
虽然,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时具有许多即时性和便利性的权力,但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整个环境应急机制,特别是当政府在行使涉及到应急资源的配置和征用、对有关组织或个人的奖惩等强制性权力时,更应当有行为法上的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3〕
在大连发生的多起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处理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体的危机处置过程适用的制度仍是常规化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并以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群体性纠纷、治理污染为主要目标。要真正杜绝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并且建立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长效机制,就必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补足既有制度的疏漏,实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中法律依据的体系化、立体化。
笔者认为,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治建设的可行性措施是完善现行环境标准体系,以此确立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第一,大连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确立科学完善的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破坏标准来保障人体健康。第二,制定符合大连地区情况的环境健康标准体系,特别是在儿童、老人等敏感人群方面确立专门的健康标准。第三,加强相互关系的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之间的环境质量标准协调。第四,改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监测制度。
(二)制度重构
1.建立预警型机制,从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源头来治理。目前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事后型的处置模式。这种模式割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发展周期,忽视海洋污染事件的长期性、潜伏性和致害不可逆转性的特征,强调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权力的配置,忽视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和预警阶段的应急权力的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预防比救援更重要,重视预防阶段的工作,就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这也是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的需要。预警型应急机制的最大特征在于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是实施主动性应急管理最好的途径。
2.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性协调机构。目前,没有专门机构来统一指挥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均由既有的常规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往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个部门参与处置事件。这种机制容易延误了处置事件的最佳时机,且多个部门参与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因此,建议大连市政府整合现有的职能部门,建立一个综合性常设机构,专司协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
3.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为人民服务,它是以公民为导向,重视公民的参与,并且便利于公民参与。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极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政府单方力量难以有效处置。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可以克服和矫正政府决策主体存在的一些信息偏差与认识缺陷。只有社会公众的参与,才能更好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公共危机。
4.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配套和支撑系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配套和支撑系统包括:(1)环境信息公开系统。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及时化解群众的抵触情绪,有助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强大的财政保障系统。建议将减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体系,探索设立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基金,来解决目前大连市减灾资金不足的严重问题。(3)完善的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环境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大连市政府法治部门探讨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环境权益,追究违法者环境责任,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纳入环境法制框架之内。
〔参 考 文 献〕
〔1〕徐毅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预防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资源 环境 低碳经济
伦敦,一提到它人们就很容易想到另外一个词――“雾都”。其实“雾都”并不是对伦敦的一种赞美,而是因为曾经在上世纪60年代伦敦的空气被煤烟污染,路上的能见度不到10米,空气中弥漫着各种辛辣呛人的味道,糟糕的环境致使几千人生病甚至死亡,在市区内根本看不到鸟儿的存在。为了改善环境,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将燃煤的工厂尽量关闭或迁出市区,城市居民杜绝烧煤,汽车全部使用无铅汽油,公共场所乱扔废物和吸烟将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还颁布了一些治理环境的法律等。现在的伦敦, 市区公园星罗棋布, 林木葱郁, 绿草如茵。基本告别了“雾都”形象, 成为一座洁净的城市。
通过上面对伦敦和“雾都”的关系的描述,我想说的是,我们国家现在的状况和当时伦敦的现象极为相似,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但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不希望第二或者更多的类似“雾都”的现象出现在我们生存的土地上。我们要摈弃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因此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石。
经济学从字义上理解就是一门关于经济的学科,其实它也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和如何将有限或者稀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社会科学,而低碳经济则更加明确了经济与资源环境和谐关系,即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可随之而来的是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对环境的无情破坏。
一、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形势
先不提相关的统计数据所显示的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就先看看我们自己正在居住的城市,就会发现我们正在被垃圾包围,走在马路上经常会碰到塑料袋漫天飞,污水遍地流;而树木却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林立栉比的高楼和商铺,曾经的林荫路和花香不知何时已从我们身边悄然隐去。再来看看相关数据对我国目前环境的描述吧。
1.城市污染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段超过了III类水质标准(不适用于生活用水)的占78%,50%以上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著名的城市内湖中,杭州西湖、南京玄武湖、武汉东湖和济南大明湖水质明显下降。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已经影响到了百姓的日常生活,使生活质量下降,疾病多发。城市污染十分严重。
2. 农村污染加重。我国的许多乡镇企业都集中在农村,而乡镇企业的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已严重超标。还有就是全国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氮肥污染、磷肥污染十分严重。同时农药污染也不可忽视。农药通过一定方式施用后,真正作用于农业害虫的药量只有10%--30%左右,进入大气和水体的约为20%--30%,残留在土壤中的大约有50%--60%,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抽样监测显示,土壤重金属超标,农村污染日益突出。我们的食品源头正在遭受污染,食品安全从何而来?
3水污染明显。截止目前全国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年排放量已远高于环境承载能力。全国七大水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及其附近河段污染尤其严重.滇池、太湖和巢湖富营养化问题突出,洞庭湖、镜泊湖和洪泽湖、白洋淀、达赉湖和南四湖均污染严重,有的甚至呈现为劣V类水质。曾经诗情画意般的美景正在从我们身边消失,我们该清醒了。
4. 海洋污染突出。在海洋污染中近海污染最为严重,因为近海接纳工业废水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主要是石油和重金属对近海的污染。全国四大海区污染由重到轻依次为东海、渤海、黄海、南海。海洋污染不仅危害海洋生物资源,而且还破坏旅游资源。大量有机物和营养盐的排入,使一些藻类等浮游生物迅速大量繁殖,消耗海水中大量的溶解氧,进一步使赤潮频繁发生,破坏鱼类和其它海洋生物资源。我国海域赤潮发生次数增多,发生时间提前,累计面积逐年扩大,如果再不及时治理和预防后果将难以预料。
二、生态环境破坏加剧
1. 水土流失面广量大、草原退化、沙化、碱化速度加快、扬尘、浮尘和沙尘暴频繁发生。人类活动破坏了植被,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已约占我国土面积的37%,而且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递增着。天然草原逐年减少,沙漠逐渐扩展,荒漠化日趋严重,沙尘暴更是频繁发生。
2. 扬尘、浮尘和沙尘暴频繁发生。沙尘暴是大风与沙漠或沙漠化土壤以及松散地表沉积物相结合,在特定地理条件下所产生的灾害性天气,具有较大的危害性,特别是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沙尘暴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时有发生,给人们心理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沙尘暴年年发生,但近十年来发作的频率越来越高,强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以前在西北和东北才会出现的沙尘暴天气,现在在长江以南的南京、杭州、上海也有出现。截止目前我国长江以北几乎所有地区都不同程度遭受了沙尘天气的影响,并且强度和时间呈递增趋势,给经济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3. 涝灾害日益突出。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不是干旱突出就是洪涝严重。就拿现在来说,前段时间我国南方多省市发生了很严重的旱情,许多内湖几近干涸,干旱同时造成农作物的减产。可时隔不久,许多干旱地区又接连降雨,有的甚至是百年一遇的大暴雨,洪涝灾害严重。从表面看水灾的直接原因固然是气候异常、雨量过大和过于集中,但是,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江湖淤积和蓄洪湖泊萎缩等生态环境破坏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4.水资源缺乏。我们都知道,我国是世界上13个最缺水的国家之一,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除少数地区外,全国都面临着淡水紧缺的局面,缺水已经影响了经济发展。造成水荒的原因,除了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和需水量增加以外,不合理地开发水资源、水体污染也加重了水资源的紧缺。节约用水已刻不容缓。
与此同时,我国的地下超采、水位下降、湿地破坏加剧;雪线上升,冰川后退;海洋生态问题逐年严重;森林生态功能逐日衰退;珍贵濒危动植物面临灭绝威胁;矿产资源开发,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等。我国环境形势已十分严峻。
在这种环境形式十分严峻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提出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新模式。
预防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4
海洋污损和溢油灾害
2000—2010年,浙江海域共记录到海洋污损事件504起,累计污染面积超过410km2(表2),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28900万元。引起海洋污损的主要原因为有陆源排污污染、养殖污染、农药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溢油。如,2003年11月,台州市椒江、路桥两区沿海滩涂发生重大渔业污损事件,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大约为32.0km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海上溢油灾害主要是海上作业和航行过程中的溢油造成的海上污染灾害[4]。自2000年以来,浙江海域发生的溢油(含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累计51次,累计污染面积超过310km2(表3),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4000万元,溢油(含危险化学品泄漏)量累计超过2500t。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溢油灾害造成的海域污染面积、经济损失和溢油量绝对不止表3中列出的合计数值。因为2000年、2002年、2009年和2010年均有溢油事件发生,但污染面积缺失;同理,2000年、2009年和2010年溢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2010年的溢油量数据缺失;2006年,现代独立轮特大溢油事故造成近400t重油泄漏,舟山海域成灾面积约300km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而表3中仅以1000万元计。浙江海域的溢油灾害主要发生在舟山—宁波海域,这与宁波—舟山港本身的战略地位是密切相关的。宁波-舟山港拥有镇海、岙山、大榭、册子岛等四大25万吨级以上油码头和储备基地,年卸油能力8400万t,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和海上交通枢纽。溢油灾害对浙江海洋生态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7-20]:①造成海洋生物大量死亡。溢油事故产生的油膜覆盖大面积海域,造成海水严重缺氧,使大量藻类、鱼虾贝类和海鸟死亡,或使经济鱼、虾、贝类因富集石油烃而产生异味。②破坏海洋生态平衡。海上油膜阻断光合作用和“海-气”交换,从而降低海洋初级生产力,破坏海洋生态平衡。③海岸带严重受损。溢油抵岸,玷污海滩,不仅危害滩涂动植物资源,还将影响海洋水产养殖,造成海产品污染;而清除其污染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另外,溢油污染还将对沿岸风景、红树林、滨海度假旅游产生负面影响,造成沿岸旅游业的经济损失。
生物入侵
浙江沿海的主要入侵生物为互花米草。20世纪80年代,为了研究互花米草的消浪保堤保滩功能,浙江省开始在玉环县桐丽五门滩涂试种互花米草。2000年之前,互花米草在浙江主要分布于温州沿海,面积约392.1hm2[8]。2000年以后,互花米草的分布区域逐渐扩大,分布面积也随之增加,到2007年其面积已经扩大到4812hm2,主要分布于温岭、黄岩、苍南、平阳、瑞安、温州市区、西门岛、西沪港以及杭州湾南岸(三北浅滩)[9-12]。据资料统计,到2010年,互花米草在浙江沿海的分布面积已经扩大到6924hm2,主要分布于苍南、温州湾、乐清湾西门岛、台州湾、三门湾[13]、象山港和三北浅滩。互花米草具有极强的入侵性,对芦苇、滩涂底栖生物、养殖生物和红树林的生长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互花米草植株高大、根系发达、繁殖能力极强,能够与芦苇等本土植物争夺光照和营养物质,威胁当地的滩涂养殖和生态系统健康。互花米草发达的根系能够拦截随潮水而来的鱼虾贝类,潮水退落时,鱼虾贝类被拦截缺水死亡,从而威胁渔业生产,宁海市就有好几千公顷滩涂深受其害,每年损失超过5000万元[12]。至2010年,乐清湾西门岛上的互花米草分布面积已经扩大到1705hm2,仍在不断入侵岛上有限的红树林,严重威胁红树林的生长。而互花米草的清除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难以根除。
海洋生态灾害防灾减灾对策
1浙江省已经实施的海洋生态灾害防灾减灾对策措施
1)省、市、县三级海洋监测体系建设
浙江省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化工作起步于2001年,至2007年,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基本具备实施全省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能力。至2010年,省、市、县三级监测机构已发展到26个,包括1个省级中心、5个市级中心(站)、20个县(市、区)级站。业务化任务监测已经覆盖全省近岸海域,监测预警报业务涵盖9大类21项,包括全省海洋环境质量与趋势性监测、入海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赤潮监控区专项监测、海洋功能区监测、应对气候变化监测、涉海许可监督检测、专题监测、监测质量保证。此外,2008年,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编制出台了《2008—2015年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能力建设规划》,确定了全省海洋监测预报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省级机构为龙头、市级机构为骨干、县级机构为基础的省、市、县三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
2)赤潮、油污染等海洋生态灾害防范措施
浙江省历来十分重视赤潮、油污染等海洋生态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从方案、预案的制定、监视监测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强等方面开展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多的成效。①方案、预案。制订了《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赤潮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②监视监测系统。监控范围由2002年建立赤潮监控区,至2008年扩大到全海域;监测手段从调查船、飞机到卫星遥感,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测系统;建立赤潮志愿者队伍,至2008年受聘志愿者达三百余名;防污染专项行动,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实施船舶油污水排放口铅封。③宣传力度。省级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市级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县级赤潮监测简报、报告。
2今后的海洋生态灾害防灾减灾对策措施
浙江省虽然在海洋环境监测、赤潮灾害防范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在溢油、海洋污损和生物入侵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欠缺。浙江省又拥有宁波—舟山港这样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和海上交通枢纽,一旦发生重大溢油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浙江的海洋生态灾害防灾减灾形式依然十分严峻,今后的对策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政策方面
加强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22];制定严格的陆源排污监督制度,加强部门联动,积极推进涉海环保协同监管;建立海洋生态灾害分级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分级评估标准;加快制定海洋生态灾害防灾减灾规划,尽快制定海洋生态灾害经济损失评估规则;制定海岸带发展规划,加强对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强对湿地和滩涂的生态环境保护。
2)技术方面
进一步加强现有海洋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和健全海洋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和赤潮灾害预警系统,建立重大海洋污损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提高海洋污染重大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理能力[23];加强国际国内地区间监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观测信息共享;逐步开展生物入侵业务化监测,充分利用3S技术,及时监控海洋动态变化过程,逐步建立海洋生态灾害数据库,客观地评价海洋生态灾害;做好各类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
预防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5
现阶段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人的共识。“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又一场“能源革命”。它既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政府的战略选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广东省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倡导“海洋低碳经济”是一个全新的思路。大力发展海洋低碳经济,这不仅为广东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实现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低碳经济是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1.1低碳经济的内涵
从内涵看,低碳经济兼顾了“低碳”和“经济”,低碳经济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依靠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新型经济发展方式[1]。低碳经济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形态,其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旨在建立新的能源结构,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2]。
1.2发展海洋低碳经济的意义
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海洋低碳经济是在以海洋为活动场所和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的各种经济活动中,以经济与环境的和谐为目的一种海洋经济发展模式。海洋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平衡式经济,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环境友好型的、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所以,对广东省来说发展海洋低碳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1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在广东省的海洋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生态环境基础十分脆弱的一个基本省情条件下,发展海洋低碳经济实际上是从需求的角度提出的,在发展中注重系统整体的互利互动和协调一致,使人与自然、经济、社会有序循环,形成良性互动发展。
1.2.2是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的必然选择在低碳经济视角下,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落脚点是把广东省建设成海洋经济强省。发展海洋低碳经济是广东省海洋经济有效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广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载体。在发展中,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通过充分重视恢复和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环境,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自然生态基础,推动海洋经济强建设的顺利进行。海洋经济强省本身应该是海洋生态强省、海洋绿色强省,海洋经济的发展中尽可能采取“绿色”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形成海洋经济之间、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利交换和良性循环。
1.2.3是广东海洋经济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海洋经济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内容:一是陆上经济活动不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施加难以消解的压力;二是海洋经济系统的产出能较好满足人们对海洋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三是海洋经济的发展能明显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目前主要影响两者协调发展的突出矛盾表现为陆上经济活动对近岸、近海的强大的污染威胁。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领先,陆源污染负荷强度非常大,实施海洋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大力解决陆源污染问题,才可能为海洋经济建设提供相对宽松的海洋生态环境,才有可能全面实现广东海洋经济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2.1广东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成效
2.1.1广东省海洋经济总量长期位居首位
广东省海洋经济自1995年以来,始终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2010年,广东省海洋生产总值达8000亿元,约占全省GDP的17%,比2009年增长17.6%,比2005年增长2.7倍,年均增速达22%,连续16年居全国首位,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渔业等主导海洋产业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1.2三大蓝色产业密集带建设初见成效
广东省沿海地区凭借区位和资源优势,海洋经济区域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粤东、粤中(珠江口)、粤西三大蓝色产业密集带初步形成。珠江口地区已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东西两翼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在三大蓝色产业密集带中,汕头突出发展重化工业和水产品加工业,水产品出口连续4年居全省地级市首位;潮州建成全省最大的烤鳗加工、贝类集散地。汕尾是全省最大的鲍鱼养殖基地,全市养鲍场已达40多家,年产量超1000t;惠州着力建设临海石化工业区;湛江、茂名大力发展海洋石化业、港口物流业;珠海、阳江、惠州、茂名等地区着力打造滨海旅游品牌等等。
2.1.3海洋科技和教育成效显著
广东省积极部署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全面启动实施了《广东省科技兴海1999—2010年规划》,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技术等海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重大科技兴海招标项目取得丰硕成果,14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建成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8个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在海洋教育方面,广东省拥有全国第二所海洋大学———广东海洋大学,除此之外还有中山大学海洋学院、广东省水产学校等海洋教育机构,多年来培养了大批海洋与水产技术和管理人才。
2.1.4海洋环保取得进展
完成了第二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工作,编写《广东省海洋污染调查报告》。针对全省发生赤潮,成立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和赤潮研究中心[3]。省政府出台了全国第一部规范人工鱼礁建设的政府规章,决定省、市、县财政投入8亿元,用于人工渔礁建设。广东省编制实施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加强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了徐闻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雷州白蝶贝自然保护区、东山—南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示范区等100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保护区面积达69万hm2,初步形成了类型较齐全、布局较合理的保护区网络。#p#分页标题#e#
2.1.5海洋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监测治理效果显著
全省各地基本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对重点排污口、海水浴场、海水增养殖区监测实现常规化,连续7年省级、沿海市级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建立了重大海洋与渔业环境灾害监测预警机制,重新修订了广东省重大海洋环境突发灾害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了澄饶联围水污染、茂名水东湾死鱼事件、深汕高速公路甲苯泄露事件等近10宗海洋渔业污染事故,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环保执法力度加强。严格要求直排入海重点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全省海岸工程环评执行率达100%。
2.2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2.2.1海洋资源衰退、环境污染状况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资源过度利用以及粗放式经营对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没有根本缓解,海洋生物资源补充能力严重衰退。目前,南海北部大陆架底层渔业资源密度已下降到很低水平,不足原始资源密度的1/9,而北部湾海域的渔业资源密度已不足原始资源密度的1/8。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除局部区域有所改善外,总体表现为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面积不断扩大,污染程度不断加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国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表明,广东省近岸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由2005年的9860km2增至2010年的22042km2。另外,广东省沿海城镇生活污染源的源强持续快速增长,生活污水处理率目前仅为39%。
2.2.2绿色海洋科技整体水平不高
海洋经济绿色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绿色海洋科技发展的状况,其开发范围的深度和广度受到绿色科技的制约,同时,其开发利用中伴随的负面的影响也需要先进的绿色科学技术来解决。广东省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却不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1个海洋兄弟省份中,海洋科技综合竞争力的排名只处于第4的位置,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为310人,不及山东727人的1/2。广东新兴海洋产业产值只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1/4。一些新兴产业,如海洋药物、海洋能源等明显开发不足。最直接的原因是受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得海洋资源的开发仍停留在粗放利用阶段,以资源为优势的高附加值的产业还没有形成,海洋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主要的海洋仪器依赖进口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2.2.3海洋综合管理滞后
目前,广东省海洋和海洋资源法律制度现状己难以适应海洋开发、管理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需要,尤其是海洋和海洋资源综合性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加剧了广东海洋资源开发的无序和无度。沿海各市海洋综合管理的机构尚未健全,体制尚未理顺。海上执法部门,如海监、渔政、环保、港监、公安、边防、海关等力量大多各自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无法对海洋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2.2.4绿色发展意识不足目前绿色海洋意识
虽然有所提高,但就总体而言,其普及度还不够,尤其是对海洋生态的保护意识不强。一是缺乏“绿色”生产意识。涉海经营企业把海洋当作无偿的排污场所,无偿的使用海洋资源,不愿意治理污染;二是绿色消费意识不够,据调查,约有2/3的消费者对消费的产品是否是“绿色产品”并不在意;三是缺乏资源节约意识,认为海洋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
2.2.5海洋法制不健全
至今尚没有一部海洋的综合法律。在海洋权益管理方面,缺乏海上人工构造物管理方面的立法;在资源开发管理方面,行业管理法规较多,但缺乏海洋资源开发、综合协调管理方面的立法,尚没有颁布海洋资源开发管理基本法、海岸带管理法等。虽然“谁污染谁治理”早已形成法律,但实施效果并不好。排污收费面不全,收费的主要是超标排放的大中型企业和一部分事业单位,但环境污染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不超标排放的企业和规模小、布局分散的乡镇企业;收费标准偏低,仅为污染治理设施成本的50%左右,导致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不愿进行污染治理。资源法律的不完善弱化了对人们破坏资源的强制性约束,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阻碍了人与海洋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
3构建基于低碳经济的广东海洋经济发展模式
海洋经济是以海洋为活动场所和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总和。包括海洋渔业、种植业、工业、运输业、旅游业等,是一个多门类的经济领域;它包括海岸带、近海和远洋,包括水面、水中和海底,范围极为广泛。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可依托性、阻碍性、媒介性,海洋这个特殊的经济空间使得海洋经济具有整体性、公共性、跨地域性的特征。从管理体制看,有各级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以及一部分协作活动机构;因此,海洋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层次性、系统性及多部门交叉性的特征。绿色海洋经济是在低碳这一理念指导下发展海洋经济的有效经济模式。根据上述海洋经济的特征,我们认为,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是指一个多层次、多侧面体现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的立体框架,将绿色理念融入到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部分,既可以实现低碳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目的,又可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海洋经济在发展中兼顾“社会安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以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由于广东自然资源不足,环境承载有限,必须将有限资源作有“效率”的使用,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确保海洋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创造经济、环保与社会“三赢”愿景。
4基于低碳经济推进广东海洋经济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4.1政府加大对发展海洋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发展海洋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很有必要,要根据海洋经济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从整体效益出发,进行与产业优化相适应的环境建设。要通过媒体宣传、信息、市场预测等,使社会明确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通过行政、法律、财政等手段引导企业将资金投放到低碳产业。鼓励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吸引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资。强化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提高投资效率。此外,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要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配合。在海洋产业优化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和增量调整,进一步优化第一、三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提高其档次。集中力量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制品工业、海洋电子、海洋旅游等新兴或低碳的产业。
4.2构建海洋科技创新体系#p#分页标题#e#
应该围绕海洋科学与技术、海洋生物制品及加工、海洋工业与能源、海洋环境与发展等领域展开海洋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活动,加强高新技术的攻关力度,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以解决当前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精品养殖、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结合,构筑产业科技开发的平台,实现科技开发和产业需求接轨,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问题。同时,要鼓励应用型科研机构和涉海企业联合开发新技术。通过与海洋企业的技术研发中心共同进行技术和产品研发工作,可以促进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逐渐形成企业连基地、基地带区域的海洋产业开发格局。
4.3强化发展海洋经济的低碳意识
广东省海洋经济走绿色发展之路就必须强化人们的低碳意识。低碳意识是伴随着人类工业文明的发展,人与环境的冲突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逐渐衍生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升环保危机感和责任感,为改善海洋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人与海洋和谐,提供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和政治保障,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为海洋产业的发展创造优越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实施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激发和强化各级领导、环保执法人员、环保产业单位的环保责任。再次,充分有效地利用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等途径,大力宣传低碳观念,倡导低碳生活,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环境道德实践活动,逐步强化公众的低碳意识。
4.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由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要做好海洋环境监测,通过大力组建海洋环境监测网,逐渐形成行政监管、专业机构监测、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测体系,以利于准确地掌握海洋资源及环境的变化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还要发挥海洋行政执法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各种用海活动。对重点海域进行环境污染容量评价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调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控制制度,对重点排污口加强监测、监视和管理,严格限制排放数量。对围海、填海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规划、科学论证和严格管理,以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4.5转变海洋开发模式
一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传统经济是“海洋资源?海洋产品•海洋污染物排放”型经济,最终会导致海洋资源的短缺和海洋环境污染。而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将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生产•消费•二次资源”的闭环过程,使资源和能源得到合理和持久利用,并使经济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二是采用科学的政绩评价指标,实行绿色GDP考核。省委、省政府要大力推行绿色GDP指标和产出率等效益指标。逐步在沿海各地建立海洋绿色GDP统计核算指标体系,以利于正确测度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督促人们经济行动的改进。三是转变发展观念。摒弃“高投入、高消费、高排放、低效率”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
4.6加强海洋综合管理
发展海洋低碳经济走绿色海洋发展道路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通过综合管理实现。由于对现有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需要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一是成立海洋机构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省的海洋研究、开发、保护的重大战略方针,进行全局性连续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这是海洋经济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层次,也是综合统一管理能否展开的关键环节。在健全机构的基础上,明确划分省级和市级管辖海域的范围。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现地方政府的效用,减少沿海地区的用海矛盾和纠纷。二是弱化行业管理,减少涉海管理部门,将海洋资源、环境行政管理权限以海洋委员会为主导纳入到海洋综合管理体系之中,鼓励公众参与。
预防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6
一、区域性立法与执法联动的可行性
区域性联动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执法尺度与标准相比较成文法而言,更新的周期快,需要不断与现实情况接轨。若能很好地利用其特点,反倒可以作为解决各地法律适用冲突的工具。可以将区域性执法尺度联动视为“小立法”,通过“小立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利益,缩小尺度差异,弥补立法本身存在的差异和冲突。区域行政管理要求各地区行政机关联动地进行管理。以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为例,我国目前城市环境管理主要措施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因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的特殊性,各级地方政府仅保证在本辖区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对本地区环境造成影响是不够的。有些环境污染是由相邻区域各地方的数个行为共同造成的,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动地进行行政管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模式可以引入区域行政管理,通过定期举行“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明确各方目标和任务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区域性合作立法的可行性通过区域性联动立法,明确各方利益、协商确定统一内容和标准,不但解决了法律冲突,同时也节省了立法资源。如果说立法联动是积极主动地预防适用法律的冲突,那么各地在对相同或相类似问题各自已有立法后,解决法律冲突,则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方法。对于后者而言,遇到具体问题各方相持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各自利益的博弈。此时,各方所依据并坚守的是各自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不会过多考虑他方利益。但是,多方若能在立法初期就充分交换意见、平衡利益,最终制定的法律相较于各自分别立法势必更易为各方接受,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的可能也会小得多。地区间开展合作立法并非全新的设想,某些地区早已有类似的尝试。东北辽吉黑三省政府就曾于2006年7月达成了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确定了开展立法协作的领域。省级政府立法协作、制定适用于某一区域的行政法规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尝试,但尚有不少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使区域立法合作法制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如此,区域性合作立法引入海洋经济地方法规和管理规章的制定将更具可操作性。
二、对海洋经济立法与执法联动的具体构想
区域协调委员会还可以在纵向上建立省级、市级、区级协调委员会,从而真正将区域性联动从口号落实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在遇到区域性海洋经济活动中需要协调的具体事项时,应由协调委员会协同各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就个案或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协调,促进达成区域共识,化解矛盾,保证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举办跨地区研讨会就专门问题举行的研讨会是各方充分交换意见、明确各方利益的平台。各省目前已有通过举办研讨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2007年,宁波市就曾召开“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讨会”,以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这样的模式同样可以应用到联动立法、执法中去,在研讨会上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论证和分析,各方代表在会上充分阐明自身需求,明确各方利益,并最终通过磋商确定统一立法理念和执法标准。由此从源头上解决法律冲突。当其他地区对相关事项已有立法,而本地区准备制定法律弥补立法空白时,也可以通过举行研讨会邀请已有相关实践的地方立法、执法机关,吸取经验,了解其他地区法律制定后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在自己立法时避免出现相同的漏洞;而其他地区也可以利用此次研讨会的契机,修改和完善现有立法,这样从客观上也通过立法联动实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协调和统一。设立合作基金区域性联动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合作基金的方式进行。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共同开发等方面。合作基金的设立是对于海洋污染治理费用分担的一种尝试,治理海洋污染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有时仅通过某地区单方面的努力很难完全解决问题,其结果将是污染得不到彻底根治,最终仍会引起更大范围的损害。区域合作基金既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根据个案专项设立。基金的收缴对象应采用“以政府为主、相关责任企业参与”的模式。通过协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严峻性、上下游经济活动的整体性等因素来确定各方主体的应缴数额。此外,设立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也必不可少。设置由各方主体共同组成的基金监督机构,监督基金的日常管理、防止基金的不当使用,维护基金设立的初衷,为区域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共同开发问题上,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同步性,可能会出现有些地区有资源可供开发却无财力与技术支持,而其他地区有财力、技术而缺乏可供开发的资源。合作基金设立后,正可以起到统筹兼顾,互相取长补短的效果,以达到区域经济总体向着更快、更好方向发展的目标。五、结语面对海洋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许多现实问题,区域性立法与执法联动以其自身具有的优势,在解决地方法规与管理规章冲突、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中具有积极意义。海洋经济法治化中的区域性联动在当前条件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引起学术界和我国关联地区政府的足够重视,尽快在实践中建立和运行起来。
作者:胡轶木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