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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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合同

回收合同范文1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废旧物资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 合同标的物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废旧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以甲方提供的废旧物资明细表为依据,如现场实物与明细清单不符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序号

资产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2. 合同价款及支付

2.1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2 废旧物资交付实行先付款后交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废旧物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废旧物资。

2.3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全额合同价款,并另行支付按合同价款计算的10%的清理运输保证金万元,乙方保证对所购

买废旧物资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清理运输完毕,甲方将退还该笔保证金,若乙方未按要求清理完毕,甲方将不予退还该笔保证金。

3. 废旧物资质量

甲方出售的废旧物资均为报废物资,甲方不保证销售给乙方的废旧物资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

4. 废旧物资交付

4.1 乙方应按下述时间、地点,凭合同和合同总价款收据或物资清单提取废旧物资进行双方交付:

4.1.1 交付时间:___________ 。甲方可变更交付时间的,但需提前5 天通知乙方。

4.1.2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 。

4.2 交付过程中,需过磅确定数量的,应有甲方人员现场确认。

5. 违约责任

5.1 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1 日,按应支付而逾期支付款项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逾期提取废旧物资的,每逾期1 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5.3 乙方不按要求清理装运现场的,每延迟1 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5.4 乙方不按照要求拆解或处置废旧物资的,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5.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6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守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6.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生效及其他

7.1 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

回收合同范文2

    匿名举报引起检方重视

    2012年初,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接到多封举报信,称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化纤公司)能源供运处处长薛福立有重大经济问题。尽管是匿名举报,内容也非常笼统,但还是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因为薛福立所在的化纤公司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着50余年的历史,是我国生产化纤纺织原料的大型一类企业,产品远销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作为该公司的能源供运处处长,薛福立每年负责上亿元的煤炭采购,一旦存在经济问题,极有可能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举报信随后被转至化纤公司所在地的凤泉区检察院。该院立即成立办案组,兵分多路对薛福立展开秘密调查。

    反馈回来的信息显示,薛福立一家拥有4套房产,其中本市2套,北京、天津各1套,总价值200多万元,另有银行存款130多万元,股票基金保险共140余万元,家庭各类财产高达520多万元。薛福立的妻子是化纤公司退休职工,儿子还在读书,其正常资产应该不足百万,多出来的这400多万元来源是否合法呢?薛福立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瞬间加大。为不打草惊蛇,办案组决定继续展开秘密调查,待时机成熟后再接触薛福立,争取一举突破。

    嫌疑人辩解漏洞百出

    此时,一条消息打乱了整个计划。办案人员在企业走访时得知,在检察院接到举报前不久,化纤公司纪委也接到了同样的举报,并就举报内容展开了调查,但由于方法不当惊动了薛福立及相关人员,他们极有可能已经订立了攻守同盟。办案组决定立即正面接触薛福立。

    到案后,薛福立的表现印证了办案组的猜测,他将所有事情全推到妻子柳红梅身上,称自己从不过问家里有多少钱,对北京和天津的房产更是不知情。而柳红梅的说辞和薛福立高度一致,同时表示家里的钱都是合法收入。

    柳红梅这样解释其收入来源:1996年到2001年期间,她开榨油厂赚了80多万元;2000年到2010年期间,她将60万元用于放贷,每年利息10.8万元;2002年到2004年期间,她办散热器厂赚了20多万元,后将该厂转让给合伙人得款20余万元,转让后合伙人每年给她10万元,2010年该散热器厂拆迁补偿35万元;借给邢某60万元,5年共收利息152万元;2010年开衣钩厂赚了10万元;2007年出售某用于合纤氨纶的油剂配方赚了90万元;从母亲家的老宅里挖出珍宝,变卖后得款80多万元;母亲去世时,从她家水缸底部找到现金30余万元。

    “她在撒谎,”这是办案人员的第一感觉。尽管这样,办案组还是对其供述进行了调查核实,得到的结果是柳红梅确实开过榨油厂、散热器厂、衣钩厂,可整体呈亏损状态。至于放高利贷、挖出珍宝、得到母亲遗产、分得搬迁费的事情则全是子虚乌有。

    心理测试瓦解攻守同盟

    就在薛福立夫妇胡编乱造时,柳红梅账户中一笔10万元汇款引起了办案组的注意。

    汇款人叫李成,从2009年起给化纤公司运煤。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李成与薛福立不仅平时通话频繁,两人还颇有渊源。李成在2009年之前经营一家沙场,生产用电用水全部由化纤公司供给,其与时任供水车间主任的薛福立关系密切。2009年薛福立接管能源供运处后,对煤炭采购进行了改革,由向中间商采购变成直接到煤矿采购。这样一来,就多了运输环节,而运输费用隐蔽、不可控,有灵活的利润空间,很多人都想成为化纤公司的运煤户。这10万元会不会是李成为得到特殊关照,给薛福立的好处费呢?

    随后,办案人员讯问了薛福立、柳红梅和李成三人。薛福立一如既往地称自己不知情。柳红梅和李成则供述一致,说那10万元是柳红梅向李成借的钱,已经归还。但是在是否有利息、还款时是否有收条以及柳红梅去李成处还钱时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多处细节上,二人的供述明显不一致。办案组随即加大审讯力度,但是进展缓慢。

    案情分析会上,办案人员认为嫌疑人在订立攻守同盟后心理上产生了优势,对抗性较强,只有击破其心理防线才能顺利突破。于是,办案组决定对三名嫌犯进行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俗称“测谎”,根据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生理指标变化,判断被测试人是否说谎,若测试结果对被测试人不利,将会给其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在这种心理压力下,李成交代了薛福立夫妇向自己索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交代了受薛福立指使串供的事实。攻守同盟开始瓦解。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

    原来,2010年时薛福立、柳红梅和李成一同去天津看房,返程途中,柳红梅以他们夫妻买房缺钱为由,要求李成赞助20万元。最后,李成通过银行给柳红梅汇款10万元。2012年初,化纤公司纪委调查时,薛福立害怕受贿的事情暴露,就找来李成,同柳红梅一起编造了借钱的说辞,还伪造了还款收据。根据李成的交代,办案组通过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对薛福立、柳红梅受贿10万元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零口供”情况下锁定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24日,凤泉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判处薛福立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受贿罪和洗钱罪判处柳红梅有期徒刑十二年。薛福立和柳红梅不服,提出上诉。

回收合同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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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合同范文4

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1、第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拒绝交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的强制措施,这是法律的一大缺陷,这也正是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以收回的一个主要原因。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在具体操作时有明显不同:第1种情形是因为用地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理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但法律未作规定。第2种情形是土地使用者因为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会有什么阻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发(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这种情况必须注意,土地使用者还在使用土地,并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是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协商,待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回收合同范文5

1资料和方法

1 一般资料:本组就医者共65例,均为女性,年龄18~42岁,其中单睑者54例,内双重睑者6例,曾行埋线重睑术后皱褶变浅者5例,均伴有不同程度的内眦赘皮及内眦角圆钝。

1.2 手术方法

1.2.1 术前设计:首先设计内眦开大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Z”或“Y-V”方法,再设计重睑线,使重睑线到新内眦点的弧度自然。

1.2.2 手术方法

1.2.2.1 内眦处理:如果就医者伴有明显的内眦赘皮,只需按照内眦赘皮矫正方法进行矫正即可,如果为轻度内眦赘皮,或仅为内眦角圆钝,可在确定的新内眦点向内眦角处画一水平直线,横行切开后稍加分离,再纵向缝合,内眦角即刻尖锐,眼裂明显变长,上下形成的猫耳用小剪刀紧贴皮肤修平即可。

1.2.2.2 重睑处理:按设计线切开皮肤,内侧重睑线末端与内眦切口间隔0.5cm。去除切口下的眼轮匝肌及适量眶隔脂肪,只保留睑缘处少许肌肉,将切口两缘皮肤可靠固定在睑板前筋膜上。

1.3结果:本组手术65例,术后重睑形态自然,内眦赘皮矫正充分,眼裂增宽,瘢痕不明显,就医者均满意。

2体会

东方民族约50%的人有内眦赘皮[1],内眦赘皮是由于内眦纵向皮肤过紧所致,它掩盖着内眦角,使单睑者显得平淡无神,重睑者形成“半双”,从而影响面部美观,重度内眦赘皮还遮挡部分视野[2-3],还有的人重睑线过窄或内眦角圆钝,这些都大大影响了整个眼睛的形态功能和神采。随着美容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活质量及美的要求不断提高,内眦开大不仅作为矫正内眦赘皮的方法,也成为美容眼部的一种手术方式。根据笔者经验总结了如下内眦开大适应证:①原为重睑,但由于内眦赘皮的存在,遮盖了上睑内侧的部分重睑,形成“半双”者;②单睑就医者术前设计时可见内侧被遮盖,内窄外宽,形态不自然者;③就医者两内眦之间距离过宽,不符合三停五眼比例者;④眼裂短小者;⑤要求锦上添花者。有些人虽然没有明显的内眦赘皮,但如果内眦能够露出粉色的泪阜,配以细长的眼裂及一个稍向外上倾斜的角度,一定会更加妩媚动人。

“Z”成形转换术是矫正内眦赘皮最常用的方法,适用于轻中度的内眦赘皮矫正[4],但短期内瘢痕较明显,而笔者所述横切纵缝法实际上就是“Y-V”推进方法[2],只在新内眦点缝合固定一针,修整两侧的猫耳即可,切口短小,隐藏于上下睑皮肤的皱褶内,愈合后不留痕迹。该方法松解了内眦处纵向过短的皮肤,符合延长内眦皮肤的原理,术后即时内眦显得过于尖锐,一周拆线时尖锐的内眦即明显缓解,且无明显痕迹。但如果事先按照Y-V切开,因为Y的两臂与V的两臂不等长,为了对合严密,就必须延长切口或改变切口方向,这样很容易使术后瘢痕明显,且切缘不容易对合严密。

重睑是最常见的美容手术,看似简单,但要想达到最佳效果也并非易事,一双美丽的眼睛应该是清澈,明亮,睑缘外露,睫毛微微上翘,重睑线宽窄适度且不显臃肿。切口下缘可靠地固定在适当的位置是睫毛上翘的关键,笔者认为,在去除眼轮匝肌后,提起切口上缘,即可在睑板上缘见一明显的返折沟,选择此沟为固定点,术后重睑弧度自然流畅,睫毛上翘,同时,由于重睑线以下大部分眼轮匝肌已去除,术后无臃肿,恢复快,形成人们常说的薄眼皮。重睑线内侧与内眦切口间保留了0.5cm左右正常皮肤及部分皮下眼轮匝肌,术后内眦处形成一道自然的浅沟。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就医者术后面容改变较大,应事先告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重睑结合内眦开大术同期进行,术后效果好,恢复快,形态自然,简单方便,避免了就医者需要两次手术而产生的恐惧心理,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手术方式。

[参考文献]

[1]王 玮.整形外科学[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989-990.

[2]周孝麟,庄洪兴,罗家麟,等.横切V形缝合法内眦赘皮矫正术[J].中华烧伤整形外科杂志,1997,13(1):76.

[3]张 群,杨 川. 重睑术同期W成形术矫治内眦赘皮[J].中国美容医学,2003,(1):82.

回收合同范文6

1、下载一个对应机型的卡刷刷机包,可以到官方,ROM之家或ROM基地下载。

2、将下载的刷机包直接放在SD卡的根目录,部分设备不支持外置内存卡,可以复制到内置内存卡中。

3、关机,卸掉SIM卡,将内存卡装好,建议内存卡中重要文件要备份。

4、关机时,同时按开机按键和音量加键,大概十秒钟,然后放手。

5、进入恢复模式。

6、进行清理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