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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1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姜浩,2008)。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没有脱钩改制,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田松华,邓云,20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主要体现在:
(1)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还具有生态效益,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
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价值差异很大,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即立地质量等级),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要比农地大得多,林地的差异,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 主要包括:
(1)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第一,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给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相比清算价值而言,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操作性更强。
(三)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玉平:《价值类型理论的应用与完善》,《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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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8]王富炜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
[9]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2
关键词:
1.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1.1法学理论基础
不同种类的产权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权能的行使就无法有效地进行,利益也就无法实现,其结果是产权激励不足或无穷无尽的产权纠纷。随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农村经济组织的解体,集体山林所有权失去了组织依托,名义上山林集体共有,人人拥有所有权,但是人人都只拥有一部分产权,每个人都不能明确自己的产权界限,人人所有变成了人人都不有。
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2.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赵利梅在对 2003―2008 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
4.小结
4.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
4.1.1 思想认识与落实力度问题
在我国开始进行林权改制的时候,多数人民群众还是抱着积极的、拥护的态度在支持着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的方针与落实情况。但是在一些较落后的省份与宣传力度不到位的乡镇,致使人民群众对于林改制度的不理解与担忧和顾虑,让他们扭曲了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性问题,致使农户们对此林改怀有无所谓的态度,同时,也有的群众将林改误认为是砍树、毁林、修房子等举措,这样对于我国的林改制度很难有效的执行与落实。
4.1.2 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
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
4.1.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
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
4.1.4 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问题
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以此保障在整个运行工作上的正常运作,但是林改正是要严格的控制与治理改革资金使用混乱的情况,这样就让很多的改革干部部门的人员对于林改的工作不积极,他们怕影响财政拨款,担心工作经费的问题,所以出于消极怠工状态。在营造林地上,大多数林农都在资金上具有很大的阻碍,其关键因素就是国家拨放的营林改制的转款并没用真正的用对地方,致使很多林农没办法继续经营与投入自有资金继续造林。
4.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
4.2.1 深刻理解林改的意义
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林产品的供应在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发展林业是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除此之外,林业的发展还可以创造广泛的就业机会。通过社会参与林业的发展可以对人口的流动、迁移加以引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文化素质和生产质量,缓解人口的压力。这些都是发展林业的重要意义,我国要不断加大发展林业和进行林业改革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林农都认识到发展林业和进行林业改革的优点和有利趋势,让所有群众都认识到林改的意义,并让他们从中获利,这就是激发以及保障林农们始终能够坚持林改制度的有效实施手段。
4.2.2 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
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
4.2.3 放宽投入林业的资金
对于我国的林业开发与规划资金的投入相对甚少,这样不仅不利于林业发展与改革,更不利于林权制度的贯彻及落实。我们只有不断的扩大投资与资金的高效配置,让整个林业发展使用资金能够得到良好的循环、利用,将林业的税收政策相对优惠。通过加大对于林业的投入资金使用率,让整个林业的发展能够逐步的跟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
综上所述,确实的通过理解,明确我国林改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应对、解决,势必能够让我国的林改从量到质的飞跃,积极的应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方针。(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林学院)
参考文献:
[1] 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20):29- 32.
[2] 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45(7):119- 12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3
[关键词]两山理念;森林资源;生态价值;核算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同志在湖州市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为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指引。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无疑革新了我们对山水自然资源的认识。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是如何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这其中至少包含了两个问题,即价值实现形式和价值核定路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2014年浙江省湖州市开创全国首个地市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编制全国首张自然资源负债表。主要核算项目包括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从浙江湖州市的实践分析,截止2017年湖州市林地总面积290517公顷,人工更新乔木林面积172公顷,特殊灌木林增加1053公顷。自然资源的变动,将量化生态变动对当地GEP和GDP的影响。自然资源生态价值核算,以“看得见,算得清”的模式,量化资源,更好的利用资源。湖州市资产负债表充分证明了自然资源资产是湖州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再次印证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对区域内相关自然资源进行盘点清查,解决了自然资源实物量的问题,为核算自然资源价值奠定了基础,但是如何看待这些实物量中包含的生态价值,更进一步地,我们要探索生态价值的转化路径,如何让蕴含的生态价值充分体现并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二、文献回顾
(一)国外理论研究与实践
国外在自然资源价值核算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与加拿大。其中,美国“湿地缓解银行”的形成与发展较为典型。20世纪70年代前,美国政府牺牲湿地以推动经济发展,导致大量湿地由于围垦、排水而遭到大范围破坏,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甚至丧失。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湿地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应对气候变化、调节水分循环、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深刻意义,对经济、文化、科研及休闲旅游也具有重要价值。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研究湿地保护方案,提出建立补偿性缓解机制。为满足大量湿地补偿需求,“湿地缓解银行”应运而生。这种市场化补偿机制,目的在于将一定数量已保护修复的湿地,经第三方维护,出售给其他开发者,以帮助后者履行其法定补偿义务。开发者在对土地进行开发管理时,必须对使用的土地、湿地等具有生态价值功能的自然资源予以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机制,达到保护湿地、抵消开发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目的。“湿地缓解银行”机制由权责清晰的三方体系构成,包括政府审批和监管部门、购买方、销售方。政府部门的权力包括对缓解银行的正式审核批复,对生态绩效的长期监测。购买方是对湿地造成损害的开发者,其通过从“湿地缓解银行”中购买“湿地信用”,将补偿生态破坏、对生态成效进行长期维护和监测的责任全部转移给销售方。销售方一般是“湿地缓解银行”的建设者,维护者或是生态修复公司,其享有对“湿地信用”进行交易的权利,也承担湿地补偿责任。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湿地缓解银行”成为美国政府最推崇的补偿性缓解方式,不仅吸引了大量的私人企业投资参与建设,激励了土地所有权人、社会公众参与湿地保护,还推动了湿地修复技术的进步和湿地修复产业的发展,有效地保障了湿地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平衡。
(二)国内相关理论研究
国内对自然资源实物价值的认识由来已久,但直到近几年才逐渐意识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以及价值实现机制成为学界和理论界关注的重点,特别对自然资源负债表的编制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见于土地管理学领域和会计学领域的四个理论。1.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价值核算的核心基础和最终目标。是指在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不破坏自然资源基础上,进行持续性经济发展。生态价值核算目的在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强化资源与环境系统的生产、更新、补充能力。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重要理论支持。2.绿色GDP理论。绿色GDP是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指标,绿色GDP理论的实践,对资源环境核算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提出了现实要求。3.自然资源价值理论。自然资源价值理论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采用实物量与价值量结合的列报模式提供了可行性层面的理论依据。依据该理论,自然资源的价值至少包括存在价值、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但如何对资源与环境进行全面核算,对自然资源要素价值量进行计量仍是自然资源核算的主要难点。4.环境会计理论。环境会计研究包括量化环境资源、自然资源价值及核算环境改善收益,为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等提供可用环境信息。环境会计理论涵盖了会计学、可持续发展、环境经济学这三门学科的相关知识,主要强调资源环境的有限性和稀缺性,达到社会对环境的重视。环境会计研究领域的丰富成果,是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与实践指导。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构建政府宏观环境会计体系不可缺少的环节。环境会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我国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
有关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实现的实务探索,福建省南平市森林资源的做法较为典型。南平市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为78.92%,林木蓄积量大,约占福建省总量的30%,南平市农民人均林地近15亩,76%以上山林林权处于“碎片化”状态,面临森林资源整合分类、资产变现、社会资本引进困难等问题。2018年,南平市顺昌县开展“森林生态银行”试点工作,构建了集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和运营一体的“生态银行”平台,对碎片化的森林资源集中收储和整合优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委托专业产业运营商进行具体管理,探索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主要做法是:
(一)政府主导建立“森林生态银行”运行机制
顺昌县林业局统筹资源站、国有林场伐区调查设计队、林场护林队伍等力量,开展森林资源管护、评估、改造、提升、设计、开发等工作。通过对零散的生态资源进行整合与提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运营商,将资源转化为资产和资本,使生态产品有了价值实现的基础。
(二)盘点森林资源底数
清查全县域林地分布、森林质量、保护等级、林地权属等数据,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产权主体、划清产权界线,形成全县林地“一张网、一张图、一个库”数据库管理。对森林资源进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实时掌握林木质量、数量及分布情况,实现林业资源数据的集中管理与服务。
(三)推进资源流转和资产化
遵循平等自愿和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原则,将碎片化的森林资源经营权和使用权集中流转至“森林生态银行”,由后者通过科学抚育、集约经营、发展林下经济等措施,实施集中储备和规模整治。顺昌“森林生态银行”目前已导入林地面积6.36万亩,其中股份合作、林地租赁经营面积1.26万亩,赎买商品林面积5.1万亩,盘活了大量分散的森林资源。
(四)实现生态资本增值收益
通过“森林生态银行”平台的科学管护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森林资源质量、资产价值和森林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不断提高,林木蓄积量年均增加1.2立方米/亩以上,特别是杉木林的亩均蓄积量达到了11.19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通过“森林生态银行”的集约经营,出材量比林农分散经营提高25%左右,部分林区每亩林地的产值增加2000元以上,单产价值是普通山林的四倍以上。森林生态系统的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南平市主要水系的水质全部为III类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1%,PM2.5平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
(五)打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南平市根据其林木资源优势,通过对接市场、资本与产业,启动了医药、家具、养老旅游等产业项目;积极对接国际需求,为规模加工企业产品能够出口欧美市场,将27.2万亩林地、1.5万亩毛竹纳入FSC国际森林认证范围。通过自主策划、设计,实施福建省第一个竹林碳汇项目,创新多主体、市场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了森林生态“高颜值”、林业发展“高素质”、林农生活“高品质”的目标。
四、实现森林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的设想
(一)森林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的因素
我国森林资源丰富,作为“两山”理念的发源地,丽水通过全国首宗“经济产出价值+生态环境增值”方式,进行出让地块的生态资产评估核算,获得生态环境增值9.75万元、淳安“两山银行”试点借鉴商业银行“分散式输入、集中式输出”模式,进行规模化收储、专业化整合、市场化运作等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中做了有益探索。综合考量现有研究成果,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核算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因素:1.明晰界定产权。清晰的产权是价值核算的基础。通过明确的产权,以丽水为例,从2006年开始,开展林业投融资改革试点,通过颁发林权证,使2100万亩森林变成一张“活期存折”,通过交易,盘活相当大的森林生态资产。丽水龙泉市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提高林地经营效益,建立生态奖补机制,累计实现林业总产值92.7亿元,同比增长13.6%。2.推动市场发展。龙泉市森林覆盖率84.38%、林木蓄积量1912万立方米,其探索特色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新路径,通过铁皮石斛、白玉笋干、山茶油等林下产品,为经济发展提供助力。由此可鉴,可以通过成立森林公园,做大森林旅游,推进森林体验与康养,开发生态教育,提供游憩休闲等服务产品,结合地域历史与民族风俗进行生态文化产业开发,挖掘森林生态价值,通过对生态产品的深加工,为森林资源提供市场。3.设置生态指标。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包括文化、旅游、农业、康养、健身等产品。编制生态价值核算指标,设置森林生态区位、林木种类、蓄积量、年生长量、生物多样性、负氧离子含量、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空气净化、水质净化、气候调节、固碳释氧等因素。生态指标的设置,按照对生态产品与生态功能的认识深入动态调整。4.核算生态价值。在盘点生态资源实物量的基础上,分项核算指标价值,即对各个“功能量”块进行整合核算。根据市场的形成,分别运用市场价值核算或其他评估方法,确定生态产品的价格和各项生态指标因素的价值,最后核定局部地区森林资源生态价值总量。核算应尽量避免指标设置不科学或考虑不周导致核算结果失真。
(二)森林资源生态价值核算的过程
1.交易单位的标准化确定。“湿地缓解银行”进行交易时,由于受损湿地与待售湿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生态特征、生态功能的不同,产生了统一量化标准“湿地信用”,含义为恢复、新建、强化、保护现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后增加的湿地面积与生态功能。过程包含如下三个步骤:一是根据水文地貌分类,判断待售湿地与受损湿地的类型是否相似可替;二是对不同生态功能进行评分,综合九项指标:湿地物种栖息地、支持食物链、维持生物多样性、提供景观异质性、本底物种支持、提供通往水体环境的渠道、天然水文变化情况、维持水质、支持土壤过程。每一项的分值按照从0(无此功能)至1(能完整提供此功能)进行打分;三是计算湿地功能容量指数,即对生态功能评分取平均值,“湿地信用”的数量即湿地面积与湿地功能容量指数的乘积。因此,针对我国森林资源核算,可以首先确定一个标准额度,通过森林各项生态指标,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利用统一的交易单位,便于价值衡量与交换。2.可交易额度的定量确定。在美国,“湿地信用”的交易数量由买卖双方确定。购买方不仅需要考虑拟购“湿地缓解银行”的服务区域(一般来说,不同服务区域不可进行交易),还需要考虑受损湿地与待售湿地的面积与生态功能,这些因素会导致“湿地信用”转化率的不同。我国森林资源生态价值核算在可交易额度方面也有所限制,首先,限定区域。每个区域由于生态资源的相似性,以区域为单位,使用相同计量,例如安吉、丽水、淳安。其次,限定总额。区域内生态价值总额一定,方便统计资源量增减。额度的确定有利于控制生态市场的资源流动量。3.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确定。“湿地缓解银行”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体系,其交易行为完全受市场供需情况影响,不受政府的控制或影响。作为一个买卖双向交易市场,“湿地信用”的交易价格由两方公开交易确定,一般会考虑建设成本、预期利润、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定价,保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这对我国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意义也十分重大,合理的价格是进行生态交易的基础,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由交易双方确定价格,也可以根据国情,选择合适的定价标准。由买卖方协定价格可以有效地满足双方既得利益,而政府定价,则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因此,价格确定方式仍值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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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4
【关键词】 资产评估准则; 准则定位; 实施效果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91-03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业务最普遍、专业技术较复杂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四项准则。在各地资产评估协会的协助下,本次调查在当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广泛展开,涉及不同规模的评估机构,不同职务的评估人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科学性。本问卷调查共发放110份电子版问卷,回收102份,回收率为92.73%,问卷回答有效率为100%。
一、准则执行情况分析
为了真实反映评估从业人员对现有准则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意愿,在问卷设计时并没有直接询问其在评估实践中执行准则的情况,而是从准则定位、准则宣传、准则学习、评估人员对准则的态度、认识和满意度,以及准则具体操作要求的执行情况等角度反映准则的执行情况。
(一)准则定位合理,适度超前
对准则定位及其体系的理解是评估人员执行准则的基本方面。调查显示,82.35%的评估人员能基本理解准则的定位及准则间的相互关系。不同职务评估人员的理解程度,如图1所示。有72.55%、84.31%、86.27%和70.59%的评估人员分别认为企业价值、机器设备、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准则原则性适中,准则的定位科学合理,符合国际上的惯例。
另外,准则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能够适度超前,能够较好地把握评估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比如,准则提出的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流动性和溢余资产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引领评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二)准则的宣传及推行力度尚可
调查显示,认为准则的宣传及推行力度尚可的评估人员占65.69%,22.55%的评估人员认为宣传、推行力度不够,只有7.84%认为足够,另有1.96%的人员表示不清楚。据调查,评估人员一般是通过协会转发的文件、后续教育培训和中评协网站这三个渠道了解评估准则的。准则的和宣传主要依靠的是评估协会的力量,借助其他新闻媒体扩大宣传的力度非常小,只有2.17%。
(三)评估人员学习准则的积极性很高
准则后,各地评估机构都积极组织学习和讨论,力求把握准则的精髓,以有效指导评估实践。调查显示,有70.59%的人对评估准则体系和各项准则进行过系统的学习,20.59%的人对其大部分学习过。可见,评估人员对准则的学习积极性还是很高的。
(四)评估人员对准则的满意度较高
对四项准则满意程度的调查显示,有89.29%、94.10%、93.25%和92.98%的评估人员分别对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准则表示满意。可见,四项准则的满意程度还是很高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满意度相对较低些,这与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有很大关系。其中,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92.6%)、部门经理(92.08%)和业务经理(91.26%)对该准则的满意度比其他评估人员相对较高,管理层对准则的接受和支持更能推动准则的规范作用。
(五)准则的执行遵守情况较好
调查显示,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44.70%的评估人员完全遵照准则执行,51.29%的评估人员按照强制性的条款执行,4.01%的评估人员按照利于自己的条款执行,没有人不执行准则。在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时,46.72%的评估人员对于强制性的条款才予以执行,43.25%的评估人员会完全遵照执行,8.24%的评估人员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0.69%的评估人员对利于自己的准则执行,1.10%的人员不清楚。
二、准则实施的主要效果
(一)准则的规范作用显著
从总体上看,四项准则都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50.78%的评估人员认为其规范作用很明显,44.57%的人员认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总体上为评估人员执业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不动产评估准则,43.33%的评估人员认为其规范作用很明显,52.59%的评估人员认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较系统的评估准则可以使评估人员执业有章可循,客户也更愿意提供资料。
具体分析,不同职务的评估人员的看法不同。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不同看法,如图2所示。可见,越是评估一线人员越能感受到准则的规范作用。
(二)执业风险明显降低
资产评估从受托到收集市场信息、对被估资产状况的勘察、对参照物的选取、评估方法择定,直到评估报告的出具,是一个诸多要素相互交合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把握以及执业水平存在差异,在执业过程中达不到专业标准就容易导致执业风险的产生。准则的颁布使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在准则框架内合理合法地执业,减少了主观性对评估过程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调查显示,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和不动产评估准则,分别有73.29%和91.91%的评估人员认为严格执行准则可以降低执业风险。
(三)评估质量与执业水平明显提高
准则的颁布为评估人员执行业务提供了统一的执业依据,提供了科学的标准和全方位的指导,也成为有关监管方进行有效监管的统一尺度,推动了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在评估过程、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方面,评估人员基本都能严格遵照准则执行,提高了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和执业质量。调查显示,对于企业价值和不动产评估准则,分别有69.72%和74.57%的评估人员认为可以提高评估质量和执业水平。
(四)社会各界给予较高评价
准则颁布以来,中评协、地方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相继举办了一系列的研讨班、培训班,以加强评估界对各准则的理解、贯彻和执行,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得到了广大评估人员的认可和接受。与此同时,与评估行业相关的行业外人士对准则的呼声和期望也越来越大,其颁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有助于评估报告使用方正确理解评估行为、过程和结论,因此,社会各界对准则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三、准则实施的主要问题
(一)准则执行有一定难度
评估人员执行不动产准则遇到的最大难度是对准则尚未完全掌握,占39.97%;其次是时间精力花费大,占29.77%;最后是委托方缺乏配合,占28.76%。其中4.52%的评估人员认为准则的“操作性差,不好执行”,比如,准则条款原则性较强;具体参数调整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准则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不好操作等。1.51%的评估人员认为准则中有些条文不明确,如准则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另有3.68%的评估人员选择其他难度。比如,行业壁垒、操作机构过多、标准不统一、地价指数没公布等。
(二)准则执行力度不足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调查,除了3.57%评估人员表示不清楚外,没有一人完全不执行该准则。但是,只有39.91%的评估人员完全遵照执行,46.58%的评估人员只是对强制性的条款予以执行,4.35%的评估人员对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执行,另有5.59%的人员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不同职务评估人员执行准则情况,如图3所示。
(三)多种参考标准并存
当选择不动产评估方法时,关于各种涉及不动产评估的相关标准,执行或参考最多的是《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占92.67%;其次是《房地产估价规范》,占83.15%;再次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占74.26%;2.18%的评估人员还参考过其他的标准,如财政部91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四、提高准则实施效果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评估准则的社会宣传力度
对于准则原则性的定位,需要中评协继续引导评估人员正确认识。至于操作性问题,可以在准则体系的其他层次予以解决。另外,准则没有很有力度的推进,与监管方的理念也有关,尤其是证监会,有时他们的理解与准则不一致,如果评估人员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则会面临很大风险。所以,对基层国资委部门、证监会等监管方也要加强评估准则条文的宣传和培训。
(二)加大基础性工作的投入
据调查显示,评估人员普遍反映参数的选取、方法的使用等技术性工作比较困难,需要有可靠的数据平台、操作性的指导、案例的参考。对于折现率、期限等参数,美国提供参数指导值,而我国的修正标准尚未建立,由定性转为定量,是今后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对于数据库的建立,由于成本高、耗时长,且需要持续更新维护,则需要各地方协会组织各地的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数据的采集汇总工作,并与资讯公司、数据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评估协会负责信息费用,当地评估机构免费享用。
对于案例的提供,目前主要是以学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但是从论文中提取的信息量小、局限性大。建议由评估协会牵头组织,规定评估机构定期提供一至两份具有代表性的匿名案例,再由中评协组织编写成案例集,免费提供给积极有效配合协会工作的评估机构,其他机构则要付钱购买。
(三)强化系统性、实践性强的后续教育
评估人员工作非常繁忙,系统学习的时间较少,通常是在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学习,所以统一性、系统性、连贯性较差。建议中评协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出版更多的著作、教材,或者在培训中去强化这方面的学习,并结合大量案例来深化对理论的理解,有针对性的安排培训内容,做到各有侧重。另外,对于培训工作,由于时间和空间有限,有时不可能照顾到所有评估人员,所以,远程培训一定要在各地落实到位。各地评估协会要严格培训后的考核标准,切实提升评估人员执业水平。
(四)确立评估准则的基准地位
随着资产评估在市场中的作用日益提高,评估的执业风险也在逐步加大,但是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是所有执业评估人员必须遵守的从业基准,应该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准则是由协会名义颁发的,属于行业自律性质,因此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中评协可以推动评估准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基准地位。在将来评估法中强调准则的规范作用;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中体现对准则的确认;在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中体现遵从评估准则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司法处理中把评估准则作为判定的重要依据,对于完全遵照准则执行,其评估结论符合合理判断的评估事项,允许评估人员得到一定的免责。
一旦评估准则在社会各界确立了基准地位,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参照,执业人员的准则执行力度自然会加大,可以有效促进评估行业的进一步规范,提升评估服务的公信力,进而可以引发市场对评估的自愿需求,收费标准也可相应提高。
(五)做好与其他相关规范的衔接
评估受会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很大,对于评估和会计的关系一定要进一步明确,评估既不是会计的附属,也不是会计的补充,评估的功能和任务不是会计能完全提供的,它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同时,评估与会计又相辅相成,首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评估的良好基础;其次财务报告中有关资产价值和损失的确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评估人员的意见;最后在评估结果和财务成果之间的关系由于重估而发生变化。因此,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一定要做好衔接,统一理念。
另外,由于我国某些评估业的各部门交叉管理,比如土地、房地产、林权、矿业权评估等,出现了对同一评估对象有不同执业标准的情况。甚至有些地方不承认资产评估的标准,如土地、房地产评估,评估人员不得不遵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执行,但是这两个规范指定的时间很早,许多方法都已过时;对于森林资源评估,资产评估行业介入到这方面业务也存在很大限制,中评协也正在与国家林业局进行协调。所以,中评协应尽量与各部门协调,在各行业准则进一步的修订中,要尽量统一评估理念,相互吸取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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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5
1.注重制度设计。宁国市制定了《宁国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宁国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宣州区制定了《农村房屋发证与抵押流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郎溪县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和《郎溪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当地农林、国土、房管、财政、金融、法院等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为推进“三权”抵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做好颁证确权。宣州区1994年即启动农房确权颁证工作,目前农房宅基地确权颁证已完成83.9%;宁国市2007年6月启动林改,目前全市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完成97.5%;郎溪县2013年5月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上述颁证确权工作都将有今年完成。
3.组建服务平台,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宁国市设立了林权交易平台,为抵押贷款提供多种服务;郎溪县也将于近期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降低贷款风险,宣州区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按新增农房抵押贷款金额的5%拨付风险补偿金。此外,当地还积极拓展涉农保险品种,新增林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规避运营风险。
4.严控贷款风险。一是金融机构细化“三权”抵押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风险管理、抵押登记、抵押处置制度。二是限定抵押条件,以提高处置流转率。如农房抵押贷款规定不得为他人作抵押担保,且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以控制过度放开风险。三是扩大处置范围。如《宣州区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抵押处置的房屋经房管、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全区范围内转让,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城市居民。
二、“三权”抵押贷款的外部制约因素分析
1.我国现行法律未能为“三权”抵押贷款提供充分依据,抑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例,《物权法》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2条规定,一户村民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证是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且其只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申请标准上的限制,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宅基地的出让。[2]同时,由于现实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宅基地使用权的受限也使农房抵押、流转难以在法律上成为有效。再以土地经营权为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列为可以抵押,却将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排除在外。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2.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处置抵押物,降低了“三权”抵押贷款发放的积极性。以林权抵押贷款来看,宣城市目前共产生15笔逾期贷款,但还没有信用合作机构成功处置抵押山林的案例。从农房抵押贷款来看,虽然宣州区在试点进程中将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宣州区范围,但户籍等配套制度尚未跟进,导致实际无法执行;本地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情面不愿去购买抵押房屋,城镇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村民因法律、政策限制又不能购买抵押房屋。此外,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农房处置后可能将导致农民无安居之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能改变集体性质,不能流转到集体之外,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造成了此类权益难以流转处置。
3.土地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由于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既没有城市中成熟的土地评估制度,也缺乏良好的评估经验和手段。如果盲目开展“三权”抵押贷款,可能对农民切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危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现阶段有必要结合农村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土地评估制度,为拓展“三权”抵押贷款做好准备。四是市场风险较大,需要相关政策支持。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特殊性以及林业生产易受气候、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的特点,加大了农村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需要在推行“三权”抵押贷款的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
三、“三权”抵押贷款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依据现有研究成果和调查问卷的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贷款以及研究区域自身特点,本文将影响因素分成三大类型:[3]
1.户主特征变量。(1)性别。女性由于与男性相比就业能力较弱、思想较为保守,获取“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相对较弱。(2)年龄。年龄愈大的人投资行为愈加保守,投资意愿薄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因此“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弱。(3)学历。学历愈高,视野更开阔,接受新事物和新知识速度愈快,对贷款投资收益的预期会更高,对“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更强。(4)是否有外出打工经历。有过外出打工经历的农户相对见多识广,具有社会资本和人脉关系优势。
2.家庭特征变量。(1)是否有人(曾)担任村领导。家庭里有人担任过村领导,思想更开放,更容易获得信息,对“三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认知和接受速度更快,贷款需求相对也更强。(2)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高,对农业生产性经营的依赖性和积极性愈低,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意愿也愈低。
3.社会经济特征变量。(1)家庭可支配收入用途。家庭可支配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存放银行高的农户更倾向于申请“三权”抵押贷款。(2)距离县城远近。距离县城愈近,产品的运输成本愈低,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愈高,“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3)生产资金是否不足。生产资金愈不足,“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4)有无民间借贷经历。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户信贷需求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5)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农户对农业生产性经营依赖度与重视程度愈高,从而更愿意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进一步提高收益水平,由此假设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强。
四、样本分析及模型构建
以安徽省宣城市农户“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意愿为因变量,以农户自身、家庭及社会经济特征为自变量,由于因变量是一典型的二元选择问题,农户在需要与不需要“三权”抵押贷款之间进行选择的概率是由所决定的,故选择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行进了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采用向后逐步似然筛选进行变量选择,自变量进入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水平为0.10,运行结果如表2。从估计结果看,X1、X2、X3、X5、X6、X7、X10、X11等8个变量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检验基本可行。户主自身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性别和学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影响,年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符合预期。性别和学历影响系数为2.190和0.761,且系数为正,表明男性和学历较高的人依靠投入增加收益的愿望更强;年龄的影响系数-2.153,表明年龄愈小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是否有人担任村领导有正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影响系数为-3.5,表明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大,农户愿意贷款进行农业投资意愿愈小,因此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小。而家中有人担任过村领导,对“三权”抵押贷款意愿较大。社会经济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距离县城远近、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相关。家庭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影响系数为2.965,表明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大,农户愈愿意进行农业投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也愈强;距离县城远近影响系数为0.66,表明距离县城愈近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影响系数为2.541,表明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
五、法律政策建议
1.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林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提供法律支持。吸收各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经验,适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品的限制性条款,构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三权”流转法制平台。
2.有效解决抵押物处置问题。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国发〔2011〕38号文和〔2012〕37号文的政策框架内,组织开展承包地、农房、林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同时推进农业保险、农业担保公司组建等配套建设,完善农业要素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