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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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1

关键词:林木资产;林木评估;程序;福建沙县

1.林木评估依据

2007年11月16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颁布的《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也可以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中第七条规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第十五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2.林木评估范围

200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沙县支行、沙县林业局制定公布施行的《沙县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①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林木资产;②已取得林木所有权证书,且无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资产。2007年11月25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公布施行的《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③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3.林木评估程序

3.1评估委托

林木资产所有者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应递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合法的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有效的林木资产清单,是指当年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的成果,或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林木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林木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2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林木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资产核查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

3.3资料搜集

①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的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树种的生长过程表、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3.4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林木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3.5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3.6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2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1]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 (20):29-32.

[2]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 45 (7):119-126.

[3]郑育桃,李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11(3):1-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3

关键词:金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S75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20-75-02

1 金寨县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作为资产的作用不断扩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森林作为一项资产参与各项经济活动,首先就要求将其视作资本并以货币的形式进行量化,并与其它商品一样具有可比性,才能进入市场。为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尤为重要。

在森林资产作为资本参与各项经济活动中,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是一项基础工作。林权所有人的森林资产在交易和抵押中,必须有一个货币化尺度进行评价。乡村林场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评估是前置条件。《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时,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目前,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经完成,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出现了大量的林权流转与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开展评估、规范评估已迫在眉睫。

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现状

金寨县是全省林地面积最大的县,林业在全县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发展林业经济,金寨县正在努力创新林业机制,积极开展林权配套改革。

2.1 建立了林权管理服务网络 成立了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林业产权信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交易、林权抵押、森林保险、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建立乡镇林权管理服务站和村级林权服务点,逐步形成“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

2.2 积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金寨县林业局依托“金寨县林业勘察设计室”(森林调查设计丙级资质),筹建“金寨县森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时选派有经验、有资质的林业工程师参加全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有6人获得了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几年来,共完成了燕子河、古碑、天堂寨、花石等12个乡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25份,估值16 000余万元,面积逾3 000hm2。

2.3 规范林权流转与抵押贷款程序 金寨县有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有2万hm2,在办理林权转让的过程中,我们严格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三原则,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权变更,必须在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转让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公开拍卖,杜绝暗箱操作。而资产评估人员必须为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在办理林权抵押过程中,金寨县专门印制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出具能证明其资产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相应资质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质押、抵押)合同,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备案。林权管理服务中心重点审核其林权是否真实、评估价值是否适当、借款额度及期限是否适当,审核合格后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同时,在抵押期限内,会同抵押权人,对所抵押(质押)的林权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的安全。

3 存在问题

3.1 评估市场不规范 目前社会上的评估机构较多,其评估对象多集中在工业、建筑业等领域,对森林资产的评估涉及较少,对森林资产的特征及相关政策了解不够,以及有时会为了争夺评估业务而顾及评估委托人的不当要求,导致评估价值背离实际价值太多。

3.2 可参考的交易和抵押实例较少 国家近几年才开始鼓励和支持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应运而生,林权抵押、林权交易的实例较少,加上全县森林的实物条件、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相差很大,资产评估的影响因子太多,造成评估价值容易偏离市场价值。

3.3 林业资产融资难 一是林权抵押周期与林业生产周期不适应。林业生产周期较长,一般收获都在10a甚至20a之后,林权抵押贷款期限较短,以1~2a居多,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容易造成林业生产资金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二是评估及抵押金额少。一般来说,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而其评估值只体现以用材林、经济林为主的物质产品的经济价值,金融机构再按评估价值打折放贷,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三是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森林资源评估、流转、保险储备、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尚未完善,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对森林资产抵押贷款较为谨慎,或者觉得贷款难以掌控而不愿放贷。以上种种因素导致森林资产评估难以开展。

4 加强金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对策

4.1 搭好平台,为森林资产评估营造良好条件

4.1.1 搭建林权管理平台 以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各项业务,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寨县实际,制定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抵押管理办法、林权争议仲裁办法等,为森林资源的资本化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4.1.2 搭建收储和交易平台 成立森林资源收储和交易中心,同时为贷款提供担保。县财政拿出部分启动资金,对部分有意转让的林地,中心进行收储并及时交易信息、及时启动拍卖交易,最大限度地盘活森林资产。对于林权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其森林资产便流向收储中心托管,通过拍卖交易后,偿还银行贷款,以消除银行的顾虑,突破林权抵押的瓶颈。

4.1.3 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金融机构与林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签订林权抵押担保协议,由林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为其社员(会员)贷款提供担保。社员(会员)以其林权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做抵押与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以其自身的其他财产向林业专业合作社(协会)提供反担保。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4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发展困境;配套体系

中图分类号:[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6-64-1

为了跟上时展的潮流,我国开展了深入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此来促使林农获得真正的实惠。通化县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本县实际的改革路子,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1 通化县配套改革的基本情况

2008年末,通化县160个行政村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全部结束,完成改革面积344万亩,改制率达100%;参与改革农户达到61831户,占全县农户的98%以上。目前,全县分山到户山林总蓄积量达到1400多万立方米,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75亿多元,人均3.5万元,户均12万元,确权发证率达98%。主体改革完成后,为适应林改后森林资源管理,依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相关政策,规范林木、林地流转,激活林业投融资体系。确权发证面积310.9万亩,6万余本;全县流转宗地达0.22万宗,流转面积65.6万亩,流转金额6850万元;林权抵押面积14.9万亩,贷款金额12772万元,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06个。

2 通化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发展困境

一是现行《森林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配套政策改革的进行。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对林地流转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流转行为不规范。有的对承包政策掌握不够,对基本经营制度理解不透,片面强调或夸大流转的作用,片面理解林地流转的目的,将林地流转单纯视作增加集体收入,壮大村级经济的主要途径,将流转的租金主要留归集体。

三是林改后,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流转的森林资源缺乏科学的核查和评估,资源底数不实,高值低估、高值低卖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使流转标的与实际价值背离太远。

四是林地流转的市场化中介服务体系刚刚建立,还缺少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目前没有建立相应的林地流转管理机构、林权经济仲裁机构等,流转后没有及时登记备案,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滞后,严重制约了林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3 通化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3.1 完善林业服务中心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强化林权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促进林权流转工作正常进行。重点要建立集信息、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市场。

3.2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产核查和评估机构

随着林木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和林地、林木流转的加快,亟需加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和评估管理,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为林农的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的培养力度;同时开展森林资源核查和资产评价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服务,为健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3.3 落实农民林木处置权

要根据林改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集体林管理制度,调整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可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按照不同的经营方向和目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对主要发挥生态保障作用的公益林实行国家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格采伐管理,而且补偿金额要不低于经营商品林的效益,保证经营公益林可以同样获得应有的效益。并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采取赎买的办法,由国家将公益林逐步收购,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3.4 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林改后,要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外,国家要把林业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产业加大支持和保护,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比照农业直补政策,逐步实行对林业更新造林、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的直补政策;并对木本粮油、种子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林、速生丰产林、珍贵树木以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政策扶持。

4 结语

本文以通化县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其他地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改革路子,让林农真正获得利益。

参考文献

[1] 许俊锋,张永升,戴芳.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保障体系构建分析[J].网友世界,2013,15(29):192-193.

[2] 翟印礼,何丹,王洪玉.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配套体系建设[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10):188-189.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5

一、明确林地产权,灵活林权流转

一是明晰林地权属,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确定的改革模式,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承包、转让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二是勘界确权发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报申请,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确权后进行依法登记,换发或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集体林权证。将林权改革的各类资料,全部纳入县区林改部门统一建档保管,并明确专室、专柜、专人管理,以健全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应发证林权面积45.76万亩,完成登记发证41.0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89.69%,颁发林权证20537本。三是鼓励林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市政府出台了《东营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林农和承包主体自愿要求流转的,林业部门依法指导林农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各县区林业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业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开展林权登记、流转、抵押贷款、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当前,通过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全市共流转林地面积11.79万亩,其中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林地面积9.78万亩,签订合同9183份。

二、开拓融资渠道,激活林权交易

探索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业部门先后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多家银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银林合作关系,稳步推行了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盘活了森林资源。当前,东营市正逐步健全融资渠道,开展商业性森林保险与林权抵押贷款组合模式试点工作,以加速森林资源资产化,有效解决林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为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森林保险给予扶持,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降低森林经营风险,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全市2013年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8500万元,抵押登记林地面积5480亩,落实森林参保面积3319亩,保险金额1700万元。定期开展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加快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系机制。开展对林权改革相关主体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林业龙头企业骨干,针对林权证抵押贷款、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县区相关业务部门干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构建服务体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范文6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先后赴建德、龙泉、景宁、台州、仙居、金华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以及林业企业、村民委员会、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赴湖南省学习考察森林消防工作经验。7月10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与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全年森林消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省生态建设的推进,全省森林覆盖率和林木保有量不断上升,森林消防工作已经从以前季节性的工作转向全年性的工作,建议条例对森林防火期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防火紧急期或者划定森林防火紧急区,并森林防火紧急期公告,设立森林防火紧急区标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每年的春节、清明、冬至等民间从事祭祀活动的特殊时段,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建议将其纳入森林防火紧急期管理。还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森林防火紧急期、紧急区”的提法不够准确和直观,不容易被老百姓理解。为此,建议修改为:“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砖瓦等小型生产性用火,由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申报用火理由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的许可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小型生产性用火多是农业生产用火,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草案的规定应当从我省森林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有利于加强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也要有利于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的农业生产需要。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将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许可机关明确规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

五、关于森林消防检查站。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配备检查人员。”“森林消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和运输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权予以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并配备检查人员,涉及到增加机构和编制,应当慎重。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关于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森林消防扑救力量的动员和参与扑救人员的经济利益补偿,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参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参与扑救人员人员费用支付的规定,修改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七、关于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各级政府的财力投入和支持。我省重点林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有限,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经费无法满足当地森林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关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或者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由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的等级分级进行。还有专家意见提出,森林火灾损失需要进行评估的,林业部门或者当事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没有必要再在林业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此外,还有意见建议对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规定行政救济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九、关于行政处罚机关。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条例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两个行政处罚的机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乡镇行政执法的问题,建议通过法规规定委托处罚的方式来解决。为此,草案修改稿删去了有关乡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