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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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治理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1

关键词: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 法律对策

一、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首先应当明确陆源污染的概念。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涉及控制陆源污染的公约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5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准则》,但截至目前,国际上对于陆源污染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

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三款"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释义"陆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场所、设施。陆源污染物,是相对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陆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关于陆源污染的阐述,笔者认为陆源污染应当是在陆地上产生通过直接或经由河流、大气等间接方式最终进入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经由一国沿海产生的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随着水体的循环很容易污染他国领海,一国内部的陆源污染很可能会演变成他国的海洋灾难,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由此产生。

二、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阐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国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应当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陆源污染损害事实造成,对他国的侵权也就开始了。

每个国家对于本国的领海享有,范围内,各国都有权向自己的领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权,但是由于水体的流动性,一国的陆源污染不但会影响到本国,同时也会对水循环过程中流经的国家产生污染损害。这便对他国造成了一种侵权,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无权在使用本国领海时使他国水域蒙受污染损害。也就是说一旦一国在行使排污权的同时,给它国的生态环境、国民正常海上作业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视为排污权行使不当,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国家提出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应有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和消除妨害等。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方理应承当治理的责任,但由于陆源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一国本身都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国就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这就给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带来了极大地难度。

三、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虽然相关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内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国际公约大都着重加强国际合作,仅针对陆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设定禁排规范,例如在《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第4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保证消除本公约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并保证严格限制本公约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国内立法上则强调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以量化规制,同时辅以经济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费用等。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从我国关于治理陆源污染的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针对陆源污染我国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且其立法的落脚点放在了严格控制各排污主体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数量指标上,针对造成陆源污染的单位以处罚金为主要惩罚措施。这对于一国内部或许是可行的,可是若将这一系列措施应用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上,其执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对于防治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对策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其都将解决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对策重点放在了"防"上,即通过限制排放达到减少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如何处理,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样补偿,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说

第一、确立排污权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都享有排污权,想要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做到零污染排放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应当依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实力确立各国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标,超过指标的数额,可以通过交易买卖的方式向有结余的国家购买,通过这样的经济手段可以督促各国严把陆源排污关,减少不必要的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针对各国每年造成的陆源污染,由各国依照本国每年实际排污指标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项,用于全球每年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考虑到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想要仅凭一国之力治理所属海域的陆源污染,不仅会对本国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从法律层面来说作为陆源污染的受害国这也是显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集合各国的力量,用于治理陆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治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资金流。

从公民角度来说

首先,应当完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制度。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应当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即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当一国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已经不仅对另一国领海水体造成损失,并且对该国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追偿的权利,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国家代位追偿制。考虑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弱势地位,以及公民在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中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的困难,国家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举证不能或难以确定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果损害事实确定,可以由国家先代为赔偿,再由国家取得追偿权,由国家向造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方追偿。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环保组织和我国的相关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当中,陆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国除了应该在本国立法下确立完善的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机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防污与治理并行,同时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才是处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有之法。

参考文献:

[1]黄徐晶《.防治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梁芳《公众参与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2

关键词:溢油分散剂 产品质量 生产管理 现状 建议

溢油不仅污染海洋环境,也造成了海洋生物资源的锐减,直接或间接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在应急处置中,向溢油海面喷洒溢油分散剂是不可替代的主要处理手段,其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清除油污,阻止溢油侵入海岸线,最大程度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取得净环境效益的最大化。溢油分散剂的产品质量对其使用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及管理现状认识较不足,相关的研究工作非常薄弱。

溢油分散剂生产管理现状

1、管理部门和依据

我国为保护海洋环境制定了溢油分散剂认可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和准则。我国分散剂检验、认可和使用最初有平行的两套制度,主管机关分别为海事局和海洋局(见表1)。

2管理手段

2.1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手段

2.1.1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自愿性认证,其中强制认证又分为CCC认证和官方认证。

CCC认证。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纺织品、建材等500多种产品。

官方认证。目前各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经营人经过其认证、认可方可进入市场的管理手段均可视为官方认证。目前,中国海事局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可视为官方认证的一种。

2.1.2监督检查

我国对于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①抽查。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国家监督抽查,这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季度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公告。二是地方抽查,这是指地方质检部门根据市场质量状况和消费者及其团体对产品质量进行举报,选择抽点厂商的重点产品。②产品质量统一检查。这是指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选取若干产品,在统一的时期内采用统一的检验方法,对于统一的产品进行检查。③日常监督检查。这个主要是由地方一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产品进行经常性的质量监管。

2.2对溢油分散剂研发和生产的管理手段

对于溢油分散剂产品而言,目前中国海事局对其使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

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其认证流程大致如下:厂家申请溢油分散剂认证----上报到当地海事局----厂家溢油分散剂产品抽样----送至交通运输部环保中心---根据G18188标准开展产品检测---上报部海事局---认证证书/公布名单。

抽查。海事局对出厂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取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3、溢油分散剂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溢油分散剂产品管理在研发阶段存在的问题

目前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家研发能力弱,研发动力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国家溢油分散剂检测技术中不含低温、环保、生物型溢油分散剂的检测指标,无法满足实际技术的检测需求,打击了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的研发动力。

溢油分散剂作为一种特殊的清污产品,使用溢油分散剂的目的就是降低减少溢油污染对环境的破坏,但是溢油分散剂产品是人工制造的,其使用无形当中给自然环境带来额外的环境负担,因此国外发达国家针对溢油污染环境的不同,提出不同的溢油分散剂使用条件,美国ASTM标准更是明确规定溢油分散剂在使用之前需要开展净环境效益分析,同时针对使用区域的不同、环境的不同,提出不同的溢油分散剂使用要求相关的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根据使用海洋、内河、湖泊等不同的使用环境,也没有根据冬季南方、北方不同的水温条件以及区域内敏感资源的不同提出对溢油分散剂不同的使用需求。在实际的溢油分散剂招投标中都没有提出各种技术要求,由于缺少使用需求,无法刺激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开展新型溢油分散剂的研发,使得溢油分散剂产品市场一直处于保持现状的水平。

目前国家溢油分散剂检测技术中不含溢油分散剂低温、环保、生物降解型检测指标,相应的检测技术、方法以及标准都是缺少的,因此无法对这几类溢油分散剂进行产品认证,由此可以看出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如果研发出新型的溢油分散剂产品,由于目前《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GB18188.1-2000)》中的检测指标单一,无法对其特殊指标进行科学化、标准化的检测,该项指标就无法得到国家的认可,该项研发技术只能止步于此,由于国家检测标准无法满足实际技术的检测需求,严重打击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的研发动力,因此目前溢油分散剂产品质量水平一直保持最初的现状,产品发展滞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

3.2 溢油分散剂产品管理在生产与销售阶段存在的问题

为保障溢油分散剂产品具有有效地清除能力,海事局和海洋局对溢油分散剂产品均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交通部海事局和海洋局提出的两项管理办法均提出对于生产出来的溢油分散剂产品开展相应的产品检测,只有通过检测的溢油分散剂才允许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和使用。这些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产品入市的检测标准有待更新

由于分散剂在溢油处理过程中会产生二次环境污染问题,尽管目前生产的分散剂属无毒或低毒产品,但各国仍十分重视分散剂产品的认可管理工作。美国国家环保局需要对溢油分散剂所有产品进行毒理测试并将认可的产品列在国家应急计划应急资源清单中。目前ISO、IMO等国际组织目前尚未制定一个国际上统一的溢油分散剂检测方法,大部分国家制定了本国分散剂必须满足的技术指标和与这些技术指标对应的检测方法。

近几年来,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多次收到国外公司生产的分散剂产品,要求进行性能检测。某些产品已通过了本国实验室检测,并被列入国家溢油产品名录,但按照我国有关分散剂检测的国家标准,其检测结果往往不能满足国标规定的技术指标,由于我国现行的检测标准与国际上先进的标准和手段不一致,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研发的新成果拒之于门外。

3.2.2配方未提交,管理部门无法掌握溢油分散剂的技术水平

《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溢油分散剂产品需要检验的生产厂家必须向当地海事主管部门提交产品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规程介绍。可是在实际管理中,该项要求并没有完全执行,生产厂商并没有将溢油分散剂配方按照要求提交给海事局,使得海事局无法从根本上掌握溢油分散剂成分构成,对其使用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无法了解。

3.2.3抽检和复检等监管手段未落实,无法保障产品质量

在目前我国对溢油分散剂产品质量监管模式下,可能会存在一些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为了取得管理部门发放的资格认证,通过国家溢油分散剂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获取生产、销售产品的许可证,对送检产品的质量要求特别高,一旦通过检测、生产、销售认可证书后,便放松了质量管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平时的生产中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如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的溢油分散剂,不仅起不到消除油污的作用,在溢油应急使用过程中还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而在溢油分散剂管理办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对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取消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禁止其生产销售溢油分散剂。尽管溢油分散剂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部门需要开展溢油分散剂的不定期抽验,可是在实际当中该项要求没有得以实施,没有按照要求实现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年度抽检和复检,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部门缺少足够的人力、财力,无法满足对溢油分散剂开展现场检查以及复检的要求,使得溢油分散剂日常监管处于空白。

4、对溢油分散剂研发和生产管理的建议

4.1完善溢油分散剂产品指标体系,开展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

由于我国水域种类多,环境敏感度不同,对使用的溢油分散剂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可借鉴美国ASTM的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水域环境、温度条件、生物敏感性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环境下的溢油分散剂使用要求,通过对溢油分散剂产品性能的需求来要求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随着溢油分散剂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针对不同的需求指标,应开展相应的认证方法研究,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溢油分散剂产品认证指标体系,通过溢油分散剂产品认证体系的建立,能够提出对提升溢油分散剂环境效益的一些关键指标,例如适用的油品粘度、适用的环境温度、毒性等级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认证,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溢油分散剂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生产厂家可以通过认证提高溢油分散剂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对于溢油分散剂的购买方和使用者,通过认证能够为其提供丰富的产品信息,指导采购和使用,从而保护使用者的利益。通过开展溢油分散剂的非强制认证,推广环境有利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推动居住环境及自然环境的改善,力促达到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2完善溢油分散剂检测技术,修改现行溢油分散剂产品技术条件标准,完善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外溢油分散剂产品进入到中国市场,由于各国之间溢油分散剂产品的检测方法不同,其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应加大对溢油分散剂效能实验方法的研究工作。开展各国不同检测方法之间的对比实验,掌握我国国标方法与国际上通用方法在检测结果上的差异,同时开展分散剂作用机理的研究,将影响分散效果的因素充分体现在检测方法和实验设计中,以提高利用实验室检测结果预测溢油现场应用效果的准确性。

目前我国现行溢油分散剂标准为《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GB18188.1-2000)颁布至今已有14年的历史了,该项标准为溢油分散剂生产、检测建立了一道门槛,有效地保障了我国溢油分散剂产品的质量,但是随着科技不断地发展,新型产品不断的出现,再加上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敏感度不断提高,应对溢油分散剂国标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指标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提高溢油分散剂产品检测精度的同时开展对国内各种原油的粘度――温度变化曲线、温度对乳化率的影响、适用于海上各种原油的最佳溢油分散剂的筛选、低温溢油分散剂检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最终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溢油分散剂指标体系,更好地指导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生产和检测,通过标准的修订,以提高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环境效益。

4.3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

溢油分散剂管理工作科学性极强,所涉及的学科包括海洋化学、物理、生物、地质、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等诸学科内容,而且需要各学科协同研究才行。因此需要对管理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关于溢油分散剂产品的构成、毒性、使用条件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培训,能够对溢油分散剂产品危害性和管理必要性有着更加深刻的了解。

严格落实《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申请建立消油剂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溢油分散剂质量的抽检和复检工作;加强对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家的违法违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建立畅通的检举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溢油分散剂产品采取非例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公开上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一经查处弄虚作假,吊销其产品形式认可证书,并列入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家“黑名单”,不得进行溢油分散剂产品的销售。增加违规投诉的渠道,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媒体作用,使其达到对溢油分散剂行业违规违法的有效监管,有利于溢油分散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

我国对溢油分散剂的开发始于20 世纪70 年代。目前的分散剂主要用于近岸和浅海油田的溢油处理,但性能指标与国外产品仍有一定的差距。为了使溢油分散剂在溢油应急时发挥作用且又不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发展提出两点建议:一方面,今后我国亟需加强高质量环保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研发, 实现使用后的净环境效益最大化,以消除人们对使用溢油分散剂时的疑虑。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溢油分散剂产品指标体系,完善检测技术,加强溢油分散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吴之庆.关于消油剂合理使用和执法管理现状的探讨[J].海洋环境科学,1997,16(1):60-63.

[2] 张秀芝.国标《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简介[J],交通标准化,2001,6:16-19.

[3] 李斌.溢油分散剂的特性及应用[J].中国水运,2005,11:48-49.

[4] 邵扬.溢油分散剂及其在溢油事故处理中的使用建议[J].中国水运,2010,10(10):39-40.

[5] 吴吉琨,钟海庆,赵云英等.海面溢油分散剂的研制[J].海洋环境科学,1998,17(3):76~79.

[6]刘娜.中国产品质量监管分析研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11.

[7]赵玉慧,张友境,孙培艳.化学消油剂在溢油污染控制中的应用及其今后发展方向[J].海洋环境化学,2006,25:97-100.

[8] 曹立新.关于溢油分散剂效能检测方法的探讨[J].交通标准化,2008, 2(3):57-60.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3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湛江 524088)

摘要: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日益成为学术界乃至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通过从国外典型国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出发,对国外典型国家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侧重点、国际合作方式、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国际比较。

关键词 :海洋;生态文明;经验;国际比较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高校重大项目《广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园园(1990-),女,江苏镇江人,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liuyuanyuan413@163.com

居占杰(1962-),男,河南信阳人,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6.019

近年来,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文明矛盾的日益加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有不少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刘家沂通过研究近几十年内海洋生态的变化,认为在开发海洋产业的同时,也要注重海洋生态行为准则与文明理念的建立[1];马彩华等认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迟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众参与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2];伍善庆、伍锦姑提出开发海洋经济时要做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填海建设协调发展[3];Elliott等从海洋生态补偿方面对海洋生态文明做了研究,并将海洋生态补偿分为生境补偿、经济补偿及资源补偿三种类型[4];袁路等认为海洋生态文明是自然生态系生态文明的基础和前提,提出涉海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提升海洋生态科研水平[5]。从研究的总体成果来看,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研究,陆地方面明显多于海洋方面。同时,为了降低海洋生态系统处于遭受破坏与威胁的几率,保证其自身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国际上逐渐转变了海洋利用的观念,从追求海洋经济的高速增长转变为讲求海洋经济的平衡发展,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实际效果也千差万别,因此,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借鉴,共同保护好海洋生态系统。

1国外典型国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

1.1美国

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立法是于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该法是美国由“治”转变为“防”的态度转变标志。海洋生态安全主要由国家海洋大气局负责,作为海岸带管理的专门机构——联邦海岸带办公室,于1973年在该行政机构设立。除了日常的海上执法外,还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预测、监察及分析[6]。为了防止海洋生态系统的恶化,海洋保护区从1975年开始得到大批量的建设,到20世纪保护区数目已达20个,其中包括面积达到14万 km2,在当时是世界最大的位于夏威夷西北部的的海洋保护区[7],多部门分工负责是保护区采取的主要日常管理模式。为了防治陆源及海上作业污染,除了颁布法律及国际公约禁止污染性废弃物排放入海、举办国际溢油会议,反映防治油污染科技的应用与发展,在实际操作方面,美国还突破了体制内管理的局限即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管理[8]。《联邦环境政策条例》规定,评价单位拟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后,应寄送有关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并在地区报纸上公布以征求意见[9]。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联邦政府设计了专门的救助网站、热线电话,将事故的现状、处理阶段,如何提起赔偿诉讼,如何与各政府机构进行沟通等最新的相关新闻公布于众,让公众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除了动员全美的志愿者积极参与,联邦政府还主动接受各种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物资等援助,并发动人们向各级机构报告污染的情况[10]。

1.2日本

日本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规是以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为母法而进一步修定完善的,《环境基本法》对环境问题、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指导作了要求。之后颁布的《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与《海洋基本法》,是日本迈向海洋国家的战略构想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作为一个四面环海的海洋国家,日本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海岸法》为执行依据,向有海洋开发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征收土石开采费或海域占用费,征收的费用用于维护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11];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间或民间海洋环境保护活动;进一步构建全国范围的环保型经济社会体系,并以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作为法律后盾,以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鼓励国家、地方自治体、企业和个人共同参加环境保护、公平负担环保费用;在控制陆源污染物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并鼓励社会团体进行监督[12]。同时,为了提高企业的环保与责任意识、增强其投入治污的积极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针对企业发展实际,在企业减排方面融入了激励及规制机制[13]。除了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浓度,减少污染负荷总量外,日本还投入大量财力,从事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14]。

1.3韩国

韩国定期对海洋污染状况开展调研,及时进行打捞清理,在原有海洋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进了海洋废弃物综合处理系统开发。通过开展放映环保宣传片、实行“全国海洋大清扫2001”等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众的海洋保护意识。除此之外,为了倡导市民切身参与到宣传和管理中来,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以民众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环保部门。《缔结渔业协定后渔民及水产业发展特别法》在2001年进一步修正之后,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增加了养殖业排污费用,所征收的排污费,用于保护水产资源及改善海洋环境[15]。为了推进滩涂的可持续开发,韩国政府以湿地保护区为中心,在观光旅游方面编制了滩涂、生态观光指南,并加强了湿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方面:1997年与中国政府签约环保合作项目——韩中黄海调查项目[16];1994年作为正式成员参加西北太平洋保护行动规划;2002年与UNEP签署了协定书,积极推进UNEP/NOWPAP在韩国成立事务局。除此之外,韩国还参加了由联合国开发署(UNDP)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管理和监督、全球环境基金会(GEF)支持的东亚海洋环境合作机构。

1.4其他国家

《海洋法》的制定,使加拿大成为国际范围内第一个拥有综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国家,该法是依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制定,并于1996年公布实施。除此之外,为了调整近海天然气和石油开采及运输,防止由于这些生产性活动导致的海洋污染,加拿大颁布并实施了《加拿大石油和天然气管理法》。法国对于水域污染的管理更为严苛,第83-583号法律于1983年7月通过,该法案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着重规定了对污染问题的处理办法,违规者情节严重的甚至获刑事处罚。英国尤其重视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海洋环境、“防、治”海洋污染,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污染控制法》,该法涉及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问题,此外还有《公共一般法和措施》、《海洋倾废法》、《大陆架法》、《商船油污防治法》、以及《油污染防治法》等[17]。2010年,在处理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方面,英国石油公司(BP)的处理方法堪称典范,也为日后国际上在解决海洋溢油损害评估与补偿等问题做出了指引。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德国一方面追求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工作,即在宏观上平衡、调控两者关系,尽量避免极端的环境保护行为和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率[18]。欧盟除了例行港口的检查外,还设立了海面航行船只黑名单,低于排污标准的船舶禁止驶入欧洲港口[19]。欧洲开始生产不污染环境的超级油船,船上装有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和垃圾处理设备。新西兰政府于200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战略(NZBS)。2002年保护部(DOC)了“为保护海洋建立社区支持,保护海洋中的特殊场所”战略[20]。联合国为保护海洋环境,组织并实施了14 个全球区域行动计划,且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比较

2.1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侧重点不同

海洋生态补偿即国际上所说的“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即以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综合运用行政及市场手段,完善激励或惩罚机制,以减少外部不经济[21]。通过德国、英国和日本三国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德国最大的特点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重视采用多种经济手段,如采用“绿色”税收政策,增收环境保护税;英国侧重补偿资金的运作及对受害者的支持;日本则由政府出资垫付,再根据法律由各单位分摊。以海岸工程为例,德国不莱梅港工程损失了89 hm2自然滩涂和16 hm2湿地,损害了滨海生态系统,鉴于此,港口管理部门出资进行保护,在建设前开展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性的问题进行防治、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了一系列配套修复工程并进行修复跟踪监测[22]。通过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补偿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经过多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其海域水质、海洋生态环境较上世纪有较大的改善,成为世界典范。2010年位于墨西哥湾的英国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导致的原油外溢事件使墨西哥湾生态环境遭遇了“灭顶之灾”。事故发生后,BP及时建立专门的事故赔偿基金,花费200亿美元用于赔付事故的受害者,为了保证基金流向的透明,将该项基金的运作权委托给专门筹建的海湾海岸索赔机构,对受害人的索赔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的处理方法堪称典范,也为日后国际上在解决海洋突发事件的损害与补偿等问题做了引导。为全球的海洋溢油赔偿、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等问题做出了指引。日本主管大臣在新建、改造及修复相关海洋保护设施时,用国家相关资金进行垫资,先行施工,施工竣工后,由应该分担负担金的都府县或者其他海岸管理者所属的地方公共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负担金缴纳款项直接向国库缴纳。

2.2国际合作方式存在多样化差异

由于海洋流通介质环流性的特点,海洋生态问题一旦发生很可能会蔓延到全球。因此,国际合作有利于推动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国际合作除了有利于技术、信息、人员的交流,且全球生态环境的共同改善所产生的效益将大大超过各国单独行动所带来的生态效益。虽然大多数国家逐渐融入国际合作机制中,但采取的国际合作方式存在一定的多样化差异。以日本和韩国为例。作为四面环海的岛国,日本的海洋产业对经济的贡献占据较大比重,因此,海洋环境的保护活动是日本国际合作的重要项目之一。除了作为正式成员国参加联合国环境署为保护海洋环境组织的14 个全球区域海行动计划之一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积极推动IMo即国际海事组织在国际范围内推行的海洋环境保护协定的达成之外,日本还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海上保安厅于1990年与美利坚合众国海岸警备队缔结备忘录,内容包括互相交流相关防止海洋污染的信息,开发、探究人才交流的方式、途径等,定期互邀进修生了解学习海上防灾、海难救助的知识,并组织各种技术转让、召开专家会议;为了促进中东和平,日本于1993年举办了中东环境讨论会,并在1994年派遣专家前往印度尼西亚传授防除溢油技术[23]。1997年韩国与中国政府签约环保合作项目——韩中黄海调查项目,开展该项目主旨是获取大量黄海公海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科学监测资料。1994年韩国作为正式成员参加NOWPAP,即西北太平洋保护行动规划。2002年与UNEP签署了协定书,积极推进UNEP/NOWPAP在韩国成立事务局。在韩国设置的事务局,反映了韩国在UNEP/NOWPAP中的积极立场。除此之外,韩国还参加了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联合国开发署(UNDP)管理和监督、全球环境基金会(GEF)支持的东亚海洋环境合作机构。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韩国参加了大量的国际合作项目,但是,日本除了参加国际行动计划、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外,还积极主动派出和邀请人才进行经验交流,派遣专家去国外推广、传授经验、技术,且举办了各种长期、短期的经验交流学习会,国际合作方式多样。

2.3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的区别

以日本、美国和韩国为例。在污染物的治理过程中,日本地方政府是主力军,政府则更多地扮演了指导和协调者的角色,通过提供大量的数据资料及相关行政手段,辅助地方政府制定科学可行的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并对中央和政府的污染物治理职责作了明确的分工,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鼓励公众、社会团体及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此外,日本越来越意识到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提高国民环保意识的重要性。2003年制订的《环境教育法》,使日本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个正式拥有环境教育法的国家。随着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于2007年建立,污染物治理政策的实施推进力度更加集中而全面。同时,为了提高企业的环保与责任意识、增强其投入治污的积极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针对企业发展实际,在企业减排方面融入了激励及规制机制。从1979年开始,日本政府制定了区域范围性质的COD总污染物量的控制标准。除了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浓度,减少污染负荷总量外,日本还投入大量财力,从事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据报导日本东京对沿岸、内湾、海域内运河进行常年水质测定,规定每月进行1~4次常规调查,并设立39个自动监测站,每小时监测一次。此外,“第一青海丸”、“第二青海丸”和“清流”号,每年对海域污染、赤潮及水生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两次调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入海标准,如《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法案》、《环境保护署关于海洋倾废的规则》、《海洋倾倒法》、《船舶污水禁排条例》等,除了禁止将污染物排放入海外,还规定了五种海洋倾废许可证,即临时、普通、研究、紧急许可证以及特殊许可证,同时规定了具体执行标准,涉及国际层面的废弃物倾倒违规事件由国务院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为了将禁止污染性废弃物排放入海进一步提升到国际高度,美国于1969年及1972年,先后颁布《公海公约》及《防治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韩国定期对海洋污染状况开展调研,及时进行打捞清理,在原有海洋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进了海洋废弃物综合处理系统开发。1999年开发了海上漂浮垃圾打捞系统,在国东港、统营等海面打捞漂浮污染物1 138吨;2000年完成了146处港湾的水中废弃物调查,并在釜山多大蒲港等24个海域打捞数值为12 687吨的废弃物;随后,巨文岛港等处于2001年的打捞数值上升到7 000吨。除此之外,韩国还根据调查情况实时制定了各港湾废弃物数据库及分布图,定期开展打捞工作;2001年开发了处理废泡沫塑料的机器并展开防治陆上废弃物入海设施的研制,设计了专用焚烧炉来集中处理海洋废弃物。通过开展放映环保宣传片、实行“全国海洋大清扫2001”等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众的海洋保护意识。除此之外,为了倡导市民切身参与到宣传和管理中来,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以民众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环保部门。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在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方面,日本由政府主导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在强化了相关环保政策执行效果的同时也从公众角度即内因方面提升了保护环境的使命感、增强了对污染治理政策的认同感。同时,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具体实施,并没有教条地按照行政层级划分,中央政府没有干扰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在推行、实施污染物治理政策过程中,并没有单一地运用行政手段,而是通过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实施污染治理政策。美国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更多地侧重于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将各种要求、标准、责任人、实施人等确立下来。最具有特色的是所制定五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处理污染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韩国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打捞及制定政策工作,态度严谨、工作持续化,且不断研制新的打捞设备以进行长期的打捞工作,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视为长期性工作。和日本一样,韩国也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成立合作管理机制,倡导市民参与管理。

3结束语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文明建设的基础,在追求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着眼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以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与海洋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与利用。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意识到海洋生态系统日益退化,认识到海洋保护的重要性,并做了大量的防治工作。但各国在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实际效果等方面又各有不同,因此,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借鉴,共同保护好海洋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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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治理范文4

[关键词]中国;绿色发展;调控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9-0267-01

1 引言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2 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功能

2.1 政府在推进绿色发展进程中的经济理论

绿色发展是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特征的发展过程,其中“发展”是目标,“绿色”既是制约因素,也是制约方向。 核心是正确与环境和平发展。 环境是一种具有不可排除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利益,其产权不容易被界定。 在没有外部限制的情况下,商人会过度利用环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额外利润,使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 因此,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上,政府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来纠正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市场失灵。

2.2 发达国家对于绿色发展的调控

第一,各国政府常用的环境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政府要建立相关的“标准”,“禁令”来直接控制污染事件, 这是所有国家的惯例。 二是环境税(或污染者费用)是环境的内部成本,是防止市场失灵的重要途径。 目前,世界各地有数百种环境税,如石油和产品污染税等。三是排污权交易,这是另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体系。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可在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可交易排放许可证来限制年度排放量或资源消耗,其价格由供需决定。第四,取消对环保不利的补贴,实施环保技术补贴。例如,美国对节能产品的补贴就非常成功[1]。

3 政府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在绿色发展上的得与失

“十一五”期间,由于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泶俳绿色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法规;在一些关键区域增加对于污染治理的投资;加强了执法与政府监管力度等。

3.1 政府在绿色发展上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中国绿色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环境保护不断加强,污染治理投入保持着较快增长,基础设施项目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受到控制,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都取得了进步。首先减少污染和排放的任务提前完成。在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超出规划的情况下,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目标提前一年完成,减少化学需氧量的目标比实际提前半年。其次基础设施对绿色发展的支持能力进一步增强,根据大数据统计,城市绿色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大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被不断改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发展迅速。另外农村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条件也大大改善。

3.2 政府在绿色发展上的主要问题

第一,环境质量恶化虽然得到遏制,但并没有完全停止。“十一五”下半年,随着国家投入增加,监管力度加强,经济增长放缓,出现了环境质量改善的势头。然而,在“十三五”期间,整体环境状况仍然处于“局部改善,总体遏制,仍将面临不断增加的压力”。 在中国,环境压力会比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大,资源环境问题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严重得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更加困难。第二是中小企业成为污染治理的重点。 “十一五”期间,随着中国环境监管更加严格,大型企业的环保设施投入大幅度提高,排放量大幅度下降。但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排放比例仍继续上升。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中小企业发展较快,总体经济比重增长迅速。此外,中小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处于较低,单位产值排放量较高。随着排放量日益增加,中小企业落后于大企业污染治理能力,全部工业污染比例迅速上升。目前,改善中小企业污染治理条件的关键问题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督的成本。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太分散,治理监督费用过高,这两个因素也是环保治理的困难所在。第三,环境污染正在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转移。20世纪70年代,中国的环境污染显示出点滴分布; 20世纪80年代,河流污染和空气污染严重; 20世纪90年代,污染已经有了区域扩张的趋势[2]。二十一世纪之后,污染已经有了加速扩张的趋势。沿海地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迅速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位于乡镇地区的企业遇到了很多严重的污染问题,造成中部地区农村污染恶化,导致集体事件发生。由于农村环保设施和农民环保意识非常差,污染严重,农村环保压力越来越大。

4 “十三五”期间政府对绿色发展的规划与展望

全面落实国家资源节约型环保政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低碳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改变,帮助人与资源和环境和谐发展。

4.1 加快经济发展的格局转型,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积极评估各种计划的环境影响,如水电开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时应用这些评估结果,特别是在中国的五个地区。深化施工项目环境评估,严格排除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并购,淘汰落后产能。启动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非法排放企业进行补救,保持环境执法监督的高度压力。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全面重视江湖附近化工厂的治理,避免化工行业频繁的环境事故。加强防范紧急情况的总体能力[3]。

4.2 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推进污染和减排

重点关注结构性减排,继续加大项目排放量和排放管理力度,严格制定纸,纺织,皮革,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全面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大力开展农业用水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继续在燃煤电厂进行脱硫脱硝工作,控制汽车严重污染,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等进行深入研究 ,推动污染治理设施有效稳定运行,大力节约能源,减少交通运输部门排放。

4.3 加强主要河流水污染治理工作和海洋污染治理

全面实施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对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进行评估,制定重点湖泊和河流生态安全评估技术与管理体系。 加快各地共同预防控制的新机制,加大对颗粒物和挥发性物质的污染防治力度,并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和工业污染防治,完善公营企业环境保护核查体系,深化国家环保示范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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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治理范文5

21世纪科学技术突出海洋,海洋高科技领先是未来强国标志。海洋经济进入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改善生态环境为整体内容的海陆一体的系统发展阶段[1]。辽宁拥有岸线2290公里,占全国的1/8。拥有管辖海域面积15.02万平方公里,处于“新东部”经济区划的最北端。2009年7月,国家原则上批准辽宁沿海规划,辽宁经济改革上升为新时期国家战略。辽宁经济发展有利条件是:临港优势明显,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基础丰厚,具备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条件。不利因素是:陆地资源萎缩、生态环境不佳、渤海污染已尽极限;海洋传统产业比重大、新兴产业发展缓慢、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寻求海陆一体联动发展,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对辽宁意义重大。

一、辽宁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与瓶颈

1.辽宁海洋经济呈粗放发展。“海上辽宁”战略实施以来,海洋经济持续增长,2008年全省生产总值13461.6亿元,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2051.4亿元,占全省GDP的15.2%,海洋经济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与其他沿海省份相比,辽宁海洋产业结构比较落后。海洋渔业、船舶工业等传统产业占比重大,呈粗放式发展。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起点高、发展速度快,正成为辽宁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①

2.渤海污染严重。渤海是中国唯一半封闭型内海,动水势力薄弱;辽河、凌河流量减少。城市垃圾、工业废水、海洋过度开发,使得渤海无机氮、无机磷、石油等三种污染物严重超标。20世纪末环渤海污染面积达56%。2001年国务院规划投资555亿治理渤海,计划实施项目427个,然而污染继续扩大,2009年环渤海污染面积上升为60%,辽东湾是严重污染区超过60%,专家呼吁未来渤海将成为“死海”。

3.海洋新兴、未来产业受技术经济制约。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是海洋经济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渤海含盐率低,适合做淡化海水源。辽宁规划到2015年海水淡化达到1.5亿立方米/年,海水直接利用达到107亿立方米/年。海水淡化方式含多级闪蒸、反渗透膜法等,由于淡化过程对石化能源高度依赖,成为大规模生产的障碍。海冰淡化成本低于能源法,中国是世界上首个进行海冰淡化研究的国家。环渤海地区可开采的海冰约100亿立方米,涉及采集、运输、储存等环节,受自然条件与经济技术制约,大规模海冰淡化未进入产业化。海洋能(流浪能、盐度差能、温差能、潮差能)、海上风能、海水农业等未来产业,处于研发阶段。海上气候、环境与海洋资源特殊性,使未来产业投资大、风险高。

二、辽宁传统矿区生态治理与经济转型

1.传统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辽宁自然资源丰富,矿山开采业占陆域比例大,受煤矿、铁矿资源枯竭困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矿山开采对城市的地形、地貌、植被和大气环境破坏严重,地质环境诱发的各类问题日渐突出。建国初期,由于没有土地复垦及利用规划,阜新、抚顺等传统矿区产生大面积沉陷区、排土场、矸石山,面临生态治理与经济转型的双重任务。借鉴国外经验,中国完成矿区土地复垦标准的编制。生态恢复技术主要以土壤改良、人工绿化、沉陷区蓄水重建等作为复垦目标,同时发展养殖、旅游等多种产业,使生态用水成为大的用水部门。而传统矿区多是水资源缺乏地区,中国北方持续干旱,通过大气降水、地表径流补充地下的作用效果甚微。矿区整体生态系统尤其是地区水环境,很难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作用恢复原来的平衡[2]。2009年阜新水资源公报显示,阜新水资源总量比常年减少了44.8%,地下水资源比多年平均值减少了31.6%。煤炭企业破产后阜新成为资源枯竭型地区,面临水资源枯竭形势更为严峻。

2.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2001年阜新被列入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建立了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的产业布局。2006年转向风电、煤制天然气,以工业突破替代农业强市。阜新利用蒙东丰富的褐煤资源发展新型煤化工,煤与水资源均来自境外,存在不容回避的资源瓶颈和环境污染隐患。生态经济是资源型城市转型的理论基础,经济转型应结合地区实际背景,立足于尊重自然和恢复自然生态。同是煤炭资源枯竭,德国鲁尔地理位置优越,水资源丰富。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煤炭、钢铁等传统工业衰退,鲁尔区从调整产业结构入手,成功完成经济转型。阜新长期高度依赖自然资源,使其在煤炭衰退后不能摆脱困境。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城市吸引力降低,集聚资本、人才要素的能力弱。辽宁传统矿区的发展优势是什么?改变煤炭单一结构,优势资源再造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关键。

三、辽宁海陆一体化模式选择

1.辽东湾与传统矿区资源互补性分析。辽东湾与传统矿区在资源、技术领域存在较强互补。渤海污染严重,水体交换差,转向内陆处理是措施之一。海洋开发大背景下,传统矿区以近海有利条件,具向海洋要资源的区位优势。许多沉陷地、废弃采矿场亟待改造,生态治理需水量大,海水经淡化处理可提供长期、稳定支撑。

2.辽东湾海岸带陆向延伸特殊功能区———内陆海洋。海岸带是陆地、海洋、大气交接处,是物质、能量交换密集区域和环境生态脆弱地带,是研究地球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切入点[3]。辽东湾污染严重,即便是达标排放,水体质量改善微弱。对污染提供泄放渠道,治疏结合,是治本措施,“疏”即由海岸带转向大陆内部处理。抚顺西露天煤矿、阜新海州露天煤矿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采,留下深达数百米,出露面积数十平方公里的坑体。两大采矿场距离海岸100~200公里,海拔在200米以下,引渤海水入矿坑使其成为人工海湖,意义重大:(1)有效治理辽东湾;(2)大规模海水淡化为矿区生态恢复与沙漠治理提供水资源;(3)内陆湖无风浪、无潮汐,降低海洋高科技科学研究投资成本。2009年国务院治理渤海失败,原因是政通多门,检测数据不真实,尤其是不采取“自净化”得力措施。环境水利学的“自净化”学说条件有两个,一是流动水面与大气交接面相互混掺提高复氧环境,利于水生物生长和有机污染物降解;二是水的静态(亚静态)吸附和沉淀,后者自净化作用强[4]。

吸附和沉淀的治理效率决定水体三要素,即:深度、流速(静态或亚静态)、面积,露天矿坑条件优越。根据国际地圈—生物圈(IGBP)计划,考虑海岸带海域及相邻陆域(一般不大于l0km)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地理区位,中国将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开发利用区、整治利用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五大类。由废弃露天矿与海水形成的内陆海洋环境,可用于治理海洋污染,同时发展海洋经济,是海岸带陆向延伸的特殊功能区域。韩立民、卢宁(2007)认为,沿海地区的发展和海洋经济的壮大是海陆一体化的初级阶段,在高级阶段,通过市场作用,要素和产品在沿海与内陆之间流动,逐步实现经济技术的梯度转移。渤海污染严重,制约辽宁海陆一体化进程。内陆海洋模式基于海洋污染治理,是海洋经济由沿海向内陆扩散、由低级向高级演进的中间阶段或试验阶段,将促进海洋科学创新。考虑环境风险、生态影响,内陆海洋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扬程低,能利用潮汐能、海上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提水动力;距海岸近,有盛水坑体;具有海水回流地形,防止土地盐碱化。海州露天矿距辽东湾100Km,海拔123m;抚顺西露天距辽东湾200Km,海拔60m;本溪南芬露天铁矿海拔300m,上述地理特点对引海水各具条件。应用测量、3S技术,综合考虑地理、生态、气候因素,科学优化选择引水、回水路线。#p#分页标题#e#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净化辽东湾。引西辽东湾海水入露天矿坑,吸附和沉淀污染物。海水回流,是用经过复氧的净化海水治理东辽东湾。西拉东推,有效治理渤海。

(2)提供水资源,恢复传统矿区生态。能源法海水淡化,与矿区发电厂、煤化工等企业结合,走综合利用之路是降低海水淡化成本的有效途径。建设一定规模的盐厂,同时发展海洋化工,提取钠金属和氯气,还可生产石膏、芒硝、氯化钾、硫酸镁和溴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露天矿采矿场灌入海水,冬季适合发展大规模机械化海冰淡化。与在辽东湾进行海冰淡化比较,内陆海湖无风浪,优势明显。辽宁地区0℃以下天气为120天,依日厚20cm计算,采矿场出露面积20平方公里,一年可以生产淡水5亿立方米。阜新与抚顺可成为海水淡化生产基地。海冰淡化水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等众多领域。渤海海冰融水pH值在6.89~6.73之间,适合灌溉,可用于改造传统矿区废弃土地为宜农、宜林的良田。阜新彰武地处内蒙科尔沁沙漠边缘,辽北沙尘暴影响朝鲜、韩国、日本,以冬季埋冰、春季种植树木和植物,可用于治理沙漠,大幅度推进绿地。

(3)推动海洋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研发。在实体海洋进行科学研究,存在气候、环境多因素障碍,投资大、风险高。亚静态“内陆海洋”不受海浪、潮汐、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适宜海洋某些领域科学研究与试验。潮汐能、海上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可以作为提海水动力,为海洋能源的利用提供新的视角。内陆湖可实现世界最大规模海水源热泵,满足城市冬季供暖,甚至可实现对整个城市集中空调。目前国内外海水源热泵以及制冷规模受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前端水源距海岸远和要求一定海水深度,导致一次性投资及运行费用高。内陆海湖将带动传统矿区旅游业进入国际行列,打造世界级工业遗产旅游品牌,促进地区文化进步。

4.海水污染防范是可行性关键。露天矿经历半个多世纪开采,穿透了潜水层、承压水层多层地下水。如果直接充入海水,污染地下淡水不可避免。借鉴中国滨海地区防止海水入侵措施,实施实体帷幕、水利帷幕组合,可有效防止污染地下淡水资源。将历史从露天矿排出的土石回填,同时修整露天矿四周陡坡扩大出口面积,提升湖底高度。回填时底部夯实加固,底部和斜坡施工多层胶泥土层,由坑底覆盖于潜水层之上。目的是防止污染地下水;减少矿坑单位面积蓄水量,降低调水成本。灌水前,预置污染处理设备。

四、战略意义

1.对中国多矿区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除煤矿外,还有铁矿、油叶岩矿等,北方露天煤矿至少24个。在资源枯竭地区发展“蓝色经济”,为传统矿区提供更丰富、更持久的自然资源,推动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

2.创新海洋经济。内陆海洋与实体海洋相比较,等面积效益会有数十倍甚至百倍的悬殊差异。发展沿海内陆海洋经济,具有稳定、持久、效益规模性。中国地域广大,海岸线漫长,将辽宁经验向中国1.8万海岸线延伸和推广,会给国家带来经济飓风。

3.海洋农业———前瞻性国家战略。地球生物资源80%在海洋,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海洋产品可满足300亿人生存。海水农业是第三次农业革命,但需要超过数十年的时间。沿着内陆海洋农业模式向实体海洋所延伸,可使海洋农业的科学思想在不到十年时间内在中国初见成效。

4.开拓多领域科技创新。可为国家多领域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动力。诸如海洋污染“自净化”;机械化大规模冰析法海水淡化;热泵技术用于城市供暖和其他能源;内陆海洋农业;海冰治理沙漠等。

5.开辟特色的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路径。总结矿区涉海水利工程的系统经验和数据,以规范性和标准化集成和发展国内外装备制造业成果,提高辽宁装备制造业国际地位。

海洋污染治理范文6

检查内容

海洋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沿海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沿海企业超标排放、倾倒垃圾等违法排污;入海排污口设立及污染物排放;海岸和海洋工程等海洋环境保护;沿海开发带(区)环境保护;沿海渔业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海上石油开采、码头与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

任务分工

县环保局: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组织实施;负责海洋海岸工程及陆源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检查,汇总分析自查结果,起草全县的自查报告,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涉海工程及沿海开发带(区)项目立项、建设情况的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海洋污染防治投资情况的检查。

县农牧水产局:负责入海农业面源污染情况、沿海渔业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

县国土局: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海岸开发利用及人工海岸状况的调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等情况的检查。

县交通局:负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南戴河管委:负责沿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生活污水、垃圾向海域排放情况的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对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县旅游局:负责船舶污染及防治情况的检查。

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9年8月底前)。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按照检查的主要内容,组织各部门认真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参照《海洋环境保护自查报告提纲》,形成自查报告。

(二)接受省复查阶段(2009年9月1日至30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自查中发现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整改,做好准备工作,接受省检查组的检查。

(三)接受国家核查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31日)。在做好自查和省复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国家对我县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核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相关部门都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并对“十一五”以来本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及成果进行总结。总结及本次执法检查的结果和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作为重点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