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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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定义

海洋污染的定义范文1

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爆炸式增长,有限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急剧攀升的人类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人类探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客观技术条件。因此,近年来,地球迎来了新一波的海洋开发热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接一次,越来越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轮在英国附近海域因触礁搁浅而发生严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所属一个外海钻井平台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发生后,漏油点附近大范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鸟类都受到严重影响,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马州渔业更是陷入灾难状态。在中国,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就发生海洋石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41起。而刚刚进入“十二五”时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国康菲公司所属蓬莱19-3油田出现严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污染。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尽管我国早在2000年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多处于试验阶段,对未来面临的困难准备不足,一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精确。特别是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九十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本无法应对现在日益频发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受损渔民求偿过程中面临取证,定损,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滞后与缺失不仅造成部分渔民的二次受损还使国家海洋局面临着行政诉讼。甚至随后由国家海洋局代为发起公益诉讼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凸显出我现行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义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对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刑法中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责,我国现行刑法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节严重的后果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两条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给实际运用造成很大的困难,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海洋污染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甲醇 污染 安全运输 防治 措施

中图分类号:TQ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b)-0092-02

甲醇(alcohol)是一种在化学领域非常重要,用途最为广泛的有机产品。甲醇在化学生产和生活方面常常用于制造油漆、橡胶、染料等有机物。甲醇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会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等现实问题,在《国际海上危险物运输规则》中,甲醇被列为危险品,而其作为散装性质的化学物品又被IBC规则列为危险性不明确的物质。这种在不同规则中对甲醇的危险性定义的差异显然会涉及其安全等级,因此如何对甲醇尤其是其呈现散装运输状态时的危险性定义和安全污染防治正是该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1 甲醇的危险性分析

据资料显示,甲醇在不同规则中对其是否是有毒液体物质的界定尚不明确,也有的安全规则将甲醇排除在海洋污染物之外。而不可否认的是甲醇无论是包装还是散装状态运输,都具有危险性。一般将甲醇的危险性分为几个主要方面: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性、化学反应危险性、健康和污染的危险性。而该文主要研究的是其污染方面。

1.1 燃烧爆炸的危险性

甲醇在自然温度484 ℃即发生自燃现象,而其闪点为12 ℃。甲醇在自然状态下极容易与周围的空气混合物在有火星的情况下产生燃烧并释放大量的热量。同样甲醇的爆炸上下限范围为6%~36.5%,是一种危险性极强的易燃易爆气体。

1.2 化学反应的爆炸性

甲醇易与很多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例如金属、酸性和碱性物质等,除此之外,甲醇也会和一定的氧化剂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在储存化学物质上应考虑到甲醇的@一特点,避免甲醇轻易与不相容的化学物质堆放在一起。

1.3 健康与污染的危险性

甲醇对人的伤害主要是通过人的器官如呼吸道和皮肤等。据资料显示,人体在服用10 mg或稍低于此值的甲醇就会引起双目失明,如果单次服用大于10 mL还会引起严重的中毒事件甚至死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个体在环境中吸收一定浓度的甲醇就极易引起慢性中毒。如果甲醇浓度达到300~500 mg/m3就会导致视力减退,严重的话可以导致神经衰弱。因此我国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对甲醇的浓度是有限制的。甲醇对人健康的伤害可以通过污染水源以及水体生物,甲醇可以使水中的COD值增加,DO值减少,对水质的影响非常大。

2 甲醇的运输安全分析

2.1 包装类甲醇的安全运输分析

甲醇在包装状态下需遵守有关规则的规定,应注重的几个主要环节包括储存、包装与装卸、隔离与消防。

首先,在储存中要避免将甲醇积载在舱内,要远离船舱内旅客一定距离。甲醇会散发一定的蒸汽,因此要避免其燃烧的一切客观条件,要适度保持甲醇的周围环境温度在比较冷的状态,防止自燃。运输中,甲醇由于密度大于空气,因此在堆载的地点上要考虑这一要素。

其次,在甲醇的包装与装卸中,要保证存放甲醇的包装有足够安全性能,以抵抗其内压力,且甲醇在包装的容器中不能装满,而要留有一定的空间防止膨胀,也可适度避免包装变形等。甲醇在包装的明显位置应明示危险有毒化学品标志。装卸甲醇时,要切断一切火源,避免烟气影响,装运甲醇要穿特殊的工作服,戴呼吸器,如不小心将甲醇遗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再者,在甲醇的隔离消防控制环节,要遵守IMDG规则所提出的甲醇与特定物质的安全距离,在与甲醇接触的交通运输工具防护上,要采取安全性能高的设备和实施,如船舶的电气要避免形成短路,保证甲醇蒸汽的通风条件。

2.2 散装液态甲醇的安全运输分析

甲醇在液态散装状态下的危险系数高,在具体的运输安全方面要考虑以下几点。

尽可能用化学品液货船来装运甲醇,在船型的选择上,要考虑运输工具的透气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防毒等消防设施的便利条件等因素。在运输不止甲醇一种化学品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甲醇与几类物质常常发生反应的特点,按照货物的相容性表合理安排运输物质并进行切实有效的隔离。考虑到甲醇易和酸碱、氧化物发生反应,因此要选择合适的隔离方式。为确保液态甲醇运输安全,在结合甲醇特点和现场环境的同时要参照危险化学物安全运输规则和做法。

3 甲醇的污染防治分析

甲醇虽说危险性并不是化学物质中最强的,也并没有被列入国际污染物防治公约定的危险化学物质中,但当甲醇处于危险环境中,且其浓度和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其危险性是非常大的,引发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达到一定浓度与数量的甲醇对环境的污染也是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甲醇在运输中极容易对水体造成污染,因此切断甲醇对水的污染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 运输中遵守相关规则和条约

甲醇运输中无论是包装还是散装,无论是海运还是陆运,要严格遵守IMDG和IBC规则对其安全运输方面的要求,要尽可能把甲醇的污染浓度降到最低状态。在运输的工具选择上也要严格使用安全系数高、安全性能优的运输设备。

3.2 保证正确的运输操作方式

无论甲醇是包装还是散装运输,在运输和装卸中要有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章程。如甲醇海运中有可能会产生泄漏,为此要控制好船舱阀门和控制装置,避免甲醇渗漏到海底对水体造成大面积污染。一旦甲醇被丢入海中或被冲入河流下游,要及时打捞回收,并及时对事故进行报告,采取环境应急措施。甲醇和水体一旦相融,可适当采取稀释的办法减少污染范围。

3.3 甲醇及受污染水体排放标准的设定

为控制甲醇的大面积污染,相关部门或者条例应严格对甲醇的排放标准做出限定,如1989年12月实施的《上海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对甲醇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设定为15 mg/L,此外,排放甲醇污染物和污染水质的时候,也要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危险化学品排放标准的要求。

4 结语

为控制甲醇的污染,保证甲醇的安全运输,应做好甲醇的堆放与储存、装卸与搬运、隔离、消防与保护措施。要严格遵守甲醇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其浓度与数量的要求。该文主要分析的是甲醇主要运输途径――海运过程中的安全运输,在其他运输途径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措施可以参照该文所述的方法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李又明.甲醇安全运输及防污染问题的探讨[J].交通环保,1990(6):8-12.

[2] 陈晶.甲醇运输为何成“高爆炸弹”――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分析[J].湖南安全与消防,2014(7):44-45.

[3] 石怀琦.使用甲醇―汽油掺合物作运输用燃料的技术问题[J].煤炭转化,1985(4):33-42.

海洋污染的定义范文3

一、分散剂及缺陷

分散剂是用来减少溢油与水之间的界面张力以使油迅速乳化分散在水中的化学试剂。它有两种主要的成分:溶剂和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剂防止油层外部结块,溶剂功能为分解油类。我国石油开发以及运输带来了大量的溢油事故,分散剂被广泛应用。

就2010年墨西哥湾的漏油事故来看,溢油的规模巨大,为应对此次漏油事件,前所未有数量的分散剂Corexit被用在了两个位置:第一,在墨西哥湾水面上,第二,在水下约1523米的马孔多井口。

虽然在海上溢油清除过程中化学分散剂十分重要,但化学分散剂本身作用的局限性,甚至造成二次污染。分散剂在使用过程中暴露较多已知缺陷:1.其毒性对大量的海洋物种是致命的;2.海洋生物容易受其负面影响;3. Corexit作为分散剂的一种并不能消灭油类,只是将油类变成微粒分散到水体中;4.分散剂利用率低下。此外国际法也对分散剂使用进行规制。

二、分散剂的国际法规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若干条款都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首先,对于海洋环境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作为习惯国际法,各国应遵守。其次,讨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作为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解释其他条款的基础。第三,讨论两个不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第194条和第195条。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基本目的就是:“国家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和防范海洋环境污染”,如何才算尽到了各自的责任,至少要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194条,195条有关规定。

1.第192条——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2条规定了其12部分的基本义务。第192条规定“各国都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因为在对公约的文本解释时需要考虑公约的基本目的,所以第192条应该在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其他条文时使用。

首先对第192条的解释,“有义务”表明强制性,每个国家都必须保护海洋环境。进一步讲,192条的义务“保护海洋环境”应该解释为“对有害行为的弃权以及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海洋环境不受损害”。

当公约的根本目的来解释其他法条时,理所当然得出各国应该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和法规来回应石油泄漏,并且其结果是净环境收益——采取同一行为,环境或者生态收益增长大于生态环境财产的减少。

2.第194条——采取措施防止,减少以及控制海洋环境污染

首先,对海洋污染的来源进行界定,“任何来源”包括来自飞机,船舶以及管道。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分散剂Corexit使用在了两个不同的区域,第一在海面上,第二在深海。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船舶以及飞机,二是管道,显然属于第194条所调整的范围。

对使用分散剂的定义是“可能的海洋环境污染”。它可能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指的“海洋环境污染”。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环境污染”界定为:由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将物质或者能量引进到海洋环境中,包括河口,此行为直接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这种有害影响威胁生物资源和和海洋生物,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海洋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有害”界定为“对健康或者良好状态有害”,Corxit的毒性会对海洋的生物以及人类活动产生危害并且致癌,因此使用Corexit污染海洋环境不容置疑。

对于美国是否符合第194条,净环境效益是关键性因素,如经现有科学测定出为净环境收益,那么分散剂的使用就遵守194条,但运用第192条来解释第194条,我们会知道其义务是运用“最好可行的方法”防治,减少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就会被解释成确保所有活动产生净环境收益。

其中“最好”就是极好的形容词,表明一个国家应该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溢油过程中使用分散剂仅导致净环境收益。虽然“可行的”和“符合他们的能力”貌似削弱了他们的义务,但这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其坚持的标准比发达国家低,这在国际习惯法上是公平的做法。

我们知道美国并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分散剂使用的具体条例,美国也没用采取“最好可行的方法”处理溢油事件,净环境收益很难满足,更不能说是积极的净环境收益了。

3.第195条——不能转移危险、危害或将一种类型的污染转变成另一种

第195条“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对国家施加了两个责任:一是“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将危险和危害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二是“不能将一种类型的危害转移到另一种类型”。

我们把视线转到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美国政府对于分散剂使用的授权就是将污染损害从海洋表面和海岸转移到了水柱和深海环境并且将浮油转化为物理性独立的油柱。因此美国显然未满足195条的规定,一些评论家会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5条解释为,如果污染是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转移”、“改造”不会违反第192条,因为最终目的是“保护和保全环境”,但其直接目的就是“转移和转化海洋环境污染”不容置疑。

并且这种转移和转化并没得到净环境收益以及积极的环境影响结果,显然不符合第195条规定。

三、结语

海洋污染的定义范文4

可持续发展起源于环境保护,但它超越了单纯的环境保护问题,它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性战略。其实质是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持续的和谐统一。核心是健康的经济发展需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追求的目标既要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个人得到自由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资源,不会威胁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它所关注的是各种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强调对资源、环境有利的经济活动应给予鼓励,不单纯用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多项指标来衡量发展。海洋可持续发展就是处理海洋经济、海洋社会、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四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可以把海洋可持续发展定义为:通过合理利用法律手段、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开发与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洋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确保海洋社会、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并留给后代人一个良好的海洋资源生态环境。

海洋可持续发展具体内容包含海洋经济可持续、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海洋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和海洋社会可持续。海洋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必然包含四层含义:一是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片面追求海洋经济的速度、产值和规模,损害了海洋的可持续,则会使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应该把海洋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技术———开发———保护”体系的基础上。二是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主要体现在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表现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海洋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生态系统能高效、和谐地自我调节。在海洋经济开发发展中应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不超越生态系统的更新能力,实现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三是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为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保证,但是,人类对海洋资源过多的需求和有限供给形成尖锐的矛盾。人类利用海洋资源的观念、方式和方法直接关系到海洋资源是否可持续利用。四是社会的可持续性。社会的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社会是由个体人组成的,可持续发展是以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的需要来定义的,所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人的问题。要以当代人之间的公平性和世代的公平性,要求当代人不应从事通过消耗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生态系统生产力基础以支持目前的生活水准,而把比当代人更贫困的前景和危机留给后代的实践活动。这四层含义互为依托,密不可分,四个方面融合统一构成海洋可持续的整体内容。

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现实海洋发展状况的必然要求

(一)日趋减少的陆地资源要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来弥补成为必然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将达到15-16亿高峰,这意味着到那时中国必须接纳比现在多出四分之一的人口,而人均占有资源将相应地减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如此众多并且还在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经济较快的速度增长来满足其生存需要,而经济的增长以自然资源为基础,陆上的自然资源日趋减少,必然要加大海洋资源的开发力度,增加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而海洋资源尽管丰富,但她一样不是聚宝盆,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如果不考虑合适的方法和方式,也一样终有一天会枯竭。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只有建立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功。

(二)日趋严峻的海洋环境需通过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式来改善成为必然

海洋是环境的调节器和净化器。然而,由于海洋综合管理机制不健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使海洋资源与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和浪费,沿海经济发展和海上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突出的问题一是海岸侵蚀现象比较突出。海岸侵蚀造成吞没陆地,破坏公路桥梁和海底电缆管道,毁坏海堤、防护堤、防护林及各种护岸工程,加剧港口与航道淤积等。海岸侵蚀同时也破坏了景观旅游资源,如沿岸林带、炮台、古城墙、古建筑、优美的地貌景观和浴场等。这在秦皇岛、辽东半岛、厦门岛等地时有发生。二是海洋污染日趋严重。目前,进入海洋的污染物正急剧增加,海洋污染已成为目前海洋环境面临的重大问题。从世界范围估计,目前污染海洋的物质有70%以上来源于陆地,海运和海上倾倒则分别占10%左右,而且这些污染物中只有很小部分扩散到陆架区以外的海洋中,大部分滞留于沿岸和近海区。三是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发展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持的基本条件,世界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目前已经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某些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瓦解或消失;海岸带与近海总体生物资源量降低;近海海区富营养化,赤潮现象频频发生;海洋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资源结构趋向简单化等。

(三)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必然会促使科技推广改变传统海洋产业结构来实现

传统的海洋开发战略方式,只注重海洋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保护工作,海洋经济的发展很难持续发展下去。据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10年,我国海洋产业总体保持稳步增长,其中增长较快的海洋产业依次是海洋油气业、海洋电力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盐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化工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海洋矿业分别比上年增长53.9%、30.1%、25.0%、19.5%、18.4%、16.7%、15.3%、14.5%、12.4%、7.9%、0.5%。从同比增长的情况来看在海洋油气业、海洋电力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水利用业等产业增速有了较大提升。但从所占比重而言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占有较大比重,成为我国海洋支柱产业,占主要海洋产业的比重4/5多。其中滨海旅游业位居各主要海洋产业之首。这说明我国海洋产业仍为传统型,海洋经济总体上还属于粗放型经济。海洋新兴产业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电力等产业规模整体偏小,带动效应不足,产业效率低。主要原因是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和科学技术水平低,同时产业结构空间配置趋同化明显,地区产业缺乏特色,降低了结构功能作用,影响宏观经济效益。高新技术的应用的高附加值海洋产业结构尚未形成。新时期的海洋经济发展需要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推广海洋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建立有效的海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着重开发的海洋卫星遥感技术、深潜技术、深海资源开发技术、海洋农牧化技术、海洋化工和海洋药物开发技术等使海洋科技创新成果与海洋产业化相结合,形成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使海洋科技成果尽快地向生产力转化,尽快提高传统的海洋产业科技含量,使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增强综合国力是保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作为人类未来的重要生存空间,不可避免地成为新时期国际竞争的焦点。当今世界,国家的利益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自己的国境线内,而是越来越多地表现在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之中。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地位及其影响。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是各国利益直接交汇点,也是直接表现各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场所。可以预见,未来海洋权益的斗争将更加激烈,只有海洋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才能实现增强综合国力的目标。加大海洋经济开发的力度,通过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可以提高其国人认同海洋、热爱海洋、“以海兴邦”的民族意识。通过认同感的弘扬可以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有利于捍卫和维护其国家完整和领土统一,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维护和捍卫海洋权益,创造服务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三、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考虑的主要相关因素

(一)沿海区域人口的因素

海洋开发活动的主体是人,人具有二重性。人既是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又是海洋生产物的消费者。消费又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而生产消费本身就是生产过程。要多少海洋生产活动提供的物质才可以支持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将生产控制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相应减少海洋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产生,这些都决定于人口。目前,世界60%的人口挤在离海岸100千米的沿海地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是全球性问题,全世界每天有3600人移向沿海地区。到2020年,中国人口将会达到14.2亿左右,其中可能有60%的人居住在沿海地区。毫无疑问,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以大幅度提高,但是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得对资源的需求量相应增加。陆地资源的匮乏,使人类不得不到海洋去获取资源,海洋逐渐被公认为是资源扩充的有效途径。所以,人口的多少是影响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因素。除了人口数量以外,还有人口结构,包括性别、年龄、地区等构成状况,以及人的素质,包括体质、教育程度、专业技术、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等也会影响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洋环境资源的因素

海洋是人类巨大的资源宝库,海洋资源是海洋开发活动的物质基础。但是海洋为人类所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其中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无须赘述,而可再生资源在一定时间内也是有限的,海洋资源利用的状况和配置效率将直接影响海洋经济开发的持续性。在海洋可再生资源当中,渔业资源是最重要的。渔业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海洋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渔业资源对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不可再生资源数理经济学家霍特林(Hotelling)的经济理论,分析表明,必须按照霍特林定律确定的最优路线进行消耗。同时,海洋环境是海洋资源得以存在和开发的环境场所,海洋环境的好坏对海洋开发活动有重大的影响,海洋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不是单纯的经济形态问题,它还与社会、科技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仅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还要兼顾后代人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并创造某些适合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人造环境,与海洋形成一种和谐共处的关系,才有利于海洋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三)科学技术的因素

科学是认识世界的工具,技术则是改造世界的工具。在科学技术推动海洋开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两种影响,但从总体上来说,科学技术越进步,就越能够成为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武器。美国制定了《1995—2005年海洋战略发展规划》,法国颁布了海洋科技《1996—2000年战略计划》,俄罗斯在实施《2005年前海洋、北极、南极综合研究科技计划》。所有这些规划和计划都旨在发展本国的海洋科学和技术,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产业结构优化的因素

海洋产业结构是指各海洋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构成以及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合理的海洋产业结构,能带动海洋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海洋产业结构层次的高低和合理与否决定着海洋经济整体素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新兴海洋产业强化,在海洋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中重视“循环经济”意识,将是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大,附加值高,海洋资源丰富,潜在市场大,环境污染小,应作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行业。一方面,应该加强对这些新兴产业的扶持,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公民开发利用海滨砂矿、海洋生物以及海水资源的新观念,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规划;另一方面,应加强科研攻关,为产业提供技术保障,并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促进海滨砂矿、海洋生物医药及海水综合综合等技术的产业化。

四、新时期海洋开发需构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新的发展模式

(一)以发展临港产业群,增强海洋经济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

当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钢铁、石化、汽车、造纸、能源、电力等临港工业产业集群。这类企业科研能力强并且资金雄厚,因此,加强该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才能在世界范围内保持该产业的技术有利地位。鼓励这些企业在创新时,瞄准世界最新技术,紧跟国际发展水平,构建竞争型的管理体制,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人才团队,将有助于创造有本地特色和国际、国内竞争的优势;鼓励临港产业集群内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引入各种人才尤其是归国人员,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并吸引集群内的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支持本地企业与外资建立合资研发中心;同时,鼓励促进专业化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投资咨询、市场研究、技术信息服务、专利、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从而形成一个科技成果转让交易市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通过临港产业集群中企业的自我发展,最终形成一个企业层级较为丰富,市场结构较为完善的临港产业集群自主创新体系。

(二)以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为使海洋经济与社会、环境全面和谐发展,应大力促进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将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要使我国海洋新兴产业获得快速发展,一是必须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基础,以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着力建设一批海洋产业区和新兴海洋项目,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优势明显的海洋产业带,提升海洋经济整体竞争力;二是对新兴海洋产业,应在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科技协作等方面提供支持,以推动海洋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三是培育新兴海洋产业,必须以高新技术为支撑。在重视发展海洋高新科技、发展新兴海洋产业的同时,把高新科技的成果应用于海洋捕捞、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盐业等传统海洋产业,提高整个海洋产业的现代化。研究优良养殖品种的培养、性别控制、病害防治及养殖新技术、海洋生物优良品种开发技术、海洋农牧化技术、海水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海洋生物制药技术等。此外,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海洋未来产业技术储备的研究,促进海洋未来产业的发展,逐步开发海洋清洁能源和深海采矿业、海洋信息产业、海洋生物制药工程、海洋环保工程等重要领域的市场产业化。

(三)创新海洋科技体系,有效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当前,我国海洋经济科技创新能力与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显得不十分协调,这已成为影响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面对世界海洋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有计划有目标地建立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海洋产业的竞争力,促进海洋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科技创新体系的关键:一是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海洋产业为中心环节,促使海洋综合开发,从而提高其水平和效益。二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深加工技术、海洋功能产品开发、海洋医药产品开发、海洋精细化工产品研制、海岸带区域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海域资源和环境评估技术、海洋信息技术等方面加快发展步伐。重点放在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上,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三是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一个宽松适宜的制度平台。政府应制定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新产业和高新技术创新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完善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法规政策,建立科技创新的价值评价体系和社会技术服务体系。四是建立国家海洋科技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重点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力争重点领域有突破性进展。

(四)加强海洋环境持久治理和保护海洋生态

对于海洋环境污染持久治理与海洋环境保护,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一要利用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高工矿企业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水平,把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尽可能压缩到最低限度;二要发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近海海洋灾害预测模型技术、湿地和红树林保护技术、大规模养殖区有害赤潮发生机制及治理技术、城市污水离岸排放扩散模式及污水处置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评估技术;三要加强海岸环境预报,海洋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关键技术,增强防灾减灾和环境保护能力。四要扩大海洋环境监测、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技术及其他海洋高新技术的应用范围;五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物治理,开发和利用环境生态生物技术,解决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复问题。利用海洋生物技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海水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通过技术改造和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养殖技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达到提高产量,增加效益,保护环境的生态养殖模式。综合各项技术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良性发展,达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使海洋经济发展规模、速度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使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选择

海洋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关键:一是加快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为循环经济创造发展空间。国家应出台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应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海洋新兴产业、降低能源消耗、清洁生产、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制定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战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二是支持和鼓励海洋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就是要依托循环经济创新技术,以海洋资源的高效与循环利用为核心,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形成海陆大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应及时向社会有关海洋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支持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实行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协调统筹、依法管理。三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应有重点、有层次推进。海洋循环经济的重点应放在总体污染排放中所占比例较大,资源消耗多的行业和具有较为成熟的海水循环利用技术、资源再生技术的产业领域。四是重点领域优先推进。重点发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技术,降低成本,扩大海水综合利用的产业规模,推动海水资源产业化的全面发展,以有效缓解我国及淡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改变我国沿海地区水资源结构,促进沿海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六)构建海洋信息平台

大力发展海洋信息技术海洋信息技术在海洋事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各个方面,包括海况、海洋环境及灾害的监测、分析、预报,海洋通信及导航、定位,海洋资料及情报管理等。发展海洋信息技术,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高技术成果,发展海洋卫星遥感、卫星观测、卫星导航定位、海洋及海岸数据采集与分析、海上通信、海上定位等技术。研究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及相应的通信技术,研制可布设于沿岸、近海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五、有效发挥政府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一)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的组织规制和管理

海洋管理就是海洋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海洋公共政策作为国家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的海洋目标,是国家发展海洋战略以及实施海洋权益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定的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的行动准则,海洋公共政策的实施则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托。而在履行对海洋公共产品的生产组织规制、管理方面,要在发挥好“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能之外,对于那些政府可以逐步将生产职能交出的公共产品,例如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环境工程项目,甚至包括海洋环境管理的一些具体政策、具体标准等,政府涉海部门要将生产权真正移交给企业,而将自身职能切实落到管理者的定位上,积极作为更好地在生产与消费中间发挥组织、管理和规制功能。

(二)政府要倡导有限制地适时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是政府管理之本,这是海洋经济时代资源的稀缺性对政府管理的根本要求。海洋相对陆地有着极其丰富资源,但也远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是海洋经济时代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政府就要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并严格执行之;要对海洋开发进行严格的规划,要创造一个海洋生产领域既能充分保护海洋环境又通过竞争来促使公众降低资源消耗增加经营效益的环境。在政府的设计框架中要全面体现这样一个规律,即竞争是为了淘汰资源成本过高的生产者,或者迫使其降低消耗成本。

(三)政府应着重加强海洋科技人才培养和促进重大技术合作

一方面,政府出面制定和推行各个层次的海洋知识、海洋科技、海洋意识的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全民族的海洋意识,提高海洋开发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培养海洋开发各个领域的高水平专业人才,保证海洋经济建设对劳动者和科技人才的长期需求;另一方面,要引进用好海洋科技人才,加强海洋科技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疏通人才流通渠道。同时,加强国内外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多方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不断增强海洋开发的科技能力;重视基础研究,组织重大海洋开发项目的联合科技攻关,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海洋开发的科技含量和水平。提倡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开发新技术节省资源,减少废物,保证海洋的可持续利用。

海洋污染的定义范文5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环境监测站内蒙古包头014100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带给人们生活更多的方便,与此同时在资源的不恰当利用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既要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要重视,这两者关系似乎是矛盾的,但是现况证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当前,如何利用高科技技术更加有效的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的平衡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人们对“绿色环保”的概念逐渐了解,在一些企业中也在尝试这种清洁生产的方式。

关键:院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的不断发展,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极大的帮助,但是在工业进步的同时,由于不恰当的利用资源,给我们的环境问题带来严重的污染,比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粉尘等问题的出现,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人们日益关注起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的保护问题,本文对绿色环保与清洁生产作以简要分析。

1 清洁生产的定义

清洁:企业的生产区域内都是干净的,而且生产的原材料和在生产的过程是绿色化的,把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提高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而清洁生产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生产阶段都有不同的定义,但主要表达的内容是一致的,就是对产品,产品的生产过程以及服务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污染,最大化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尽量的减少对人类,环境的危害,在满足社会经济最大化的同时还能降低伤害的一种生产模式。

2 实施绿色环保与清洁生产的原因

由于人类社会快速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以及对自然环境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强,在早期大多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快速发展,虽然给人类的物质生活带来方便但同时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加上对环境保护认识的局限性,致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全球环境面临很多的问题,例如: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和空气污染、土壤的荒漠化程度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海洋污染等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严重阻碍人们的生活与未来发展,所以实施绿色环保与清洁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污染的治理需要从源头解决,绿色环保的源头即清洁生产,所以实施清洁生产有重大的意义。

2.1 实行清洁生产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是以发展为核心,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当前的发展需要同时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而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的《21 世纪议程》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行动计划,可持续已经取得各国的共识。

2.2 实行清洁生产是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

清洁生产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经过实践证明清洁生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且效率高,容易被企业接受。所以实行清洁生产将是以后控制环境污染的一项有效手段。

2.3 实施清洁生产是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最佳选择

在我国的很多工业污染仍旧采用“末端治理”的模式,然而末端生产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技术。资金等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需要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资源和能源还不能有效的利用起来,清洁生产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技术工艺革新等模式上有了改善和提高,清洁生产减轻末端治理负担,还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在改善自然环境质量的同时还提高了企业的整体素质、管理水平,所以,应大力推广实施清洁生产模式提高企业的效益。

3 如何有效实施清洁生产以及绿色环保

3.1 国家实施清洁生产的相应措施

3.1.1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体系。大部分企业是愿意实行清洁生产模式的,但有一小部分企业意识相对较低,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用以保护清洁生产的顺利实施。

3.1.2 分行业,分层次制定适合中国企业特点的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由于没有完整的生产指标体系以及缺少相应的经验致使我国的企业不能很好地实施清洁生产,如果不加以改善会成为形式化。

3.1.3 筛选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对于清洁生产要有针对性,并进行针对的筛选,试点推行,效果好可后期进行大力的推广。

3.2 工业生产企业如何实施清洁生产

第一,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产品结构。

第二,在产品设计和原材料选择上,将污染少和无毒的原材料最先考虑。

第三,开发新的工艺技术,采用和更新生产设备。

第四,在资源的利用上,要充分有效的循环利用,建议更多的企业在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建立物料循环利用系统。

第五,在国家的进步,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的生产更多的依靠科技的进步,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利益,就需要技术部门不断创新,将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进行大力的推广。

4 结语

人类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积极的发展经济,在工业快速发展给人类带来无限好处的同时,也忽视了对工业污染的治理,致使现在环境的严重污染,而环境问题带来的危害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政府都采用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然而清洁生产的出现是人类工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一项迅速发展中的新生事物。

参考文献:

[1]陆庆斌.生态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新思路研究[C]//第五届环境与发展中国(国际)论坛论文集,2009:298-302.

海洋污染的定义范文6

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一,建立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其二,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便会带来了巨额的索赔,在我国船舶技术水平较低,老龄船所占比例较高且船舶企业规模较小的环境下,大多数船舶所有人都无法独立承担如此巨大的索赔。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赔偿受害人。其三,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也可以缓解承运人的资金压力,避免船公司在巨额赔偿款下遭遇破产的威胁,从而促进航运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提高了船公司的营运成本,市场准入条件也随之提高,以此迫使那些无足够经济实力的船舶运营公司和航运风险较大的老龄船退出船舶市场。

二、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现状

既然是强制责任保险,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其依据,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两大部分。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有《1992年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国内立法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事诉讼法》等,这几部法律主要是对于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且相关规定分布较为零散,不成系统。为了进一步详细地规范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国务院及交通部于2010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文简称《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就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53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实施办法》也就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予以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实施办法》就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及额度、承保的保险机构的条件、保险证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给予了相应规定,是目前实施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的一个较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这两部行政法规从立法角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其一,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根据《1992年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之规定,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适用范围仅包含2000总吨以上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所造成的油类损害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船舶所造成的燃油损害。但依据《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之规定,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均需投保(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即我国国内法将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至2000总吨以下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持久性油类损害、2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非持久性油类损害以及10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燃油损害。其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额度得以进一步规范。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以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等,但这些规定分布分散,因而在时间适用上较为混乱。对此,《实施办法》依据现有规定对不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加以梳理:(1)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责任限额应适用《1992年责任公约》之规定;(2)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船舶其额度应适用《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规定;不满300总吨的和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应依照《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50%计算。这样方便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三、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负有投保义务的责任方定义过于狭隘

《实施办法》中规定,负有投保义务的责任方是船舶所有人,但是此处的船舶所有人是否可以广义地理解为既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亦包括船舶的经营人?依据《海商法》第7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处所有人是与船舶所有权一起定义的,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狭义地理解为船舶登记所有人而不包括经营人。即我国国内立法中仅仅将投保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方狭隘的限定为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并不包括船舶经营人。但是,船舶的经营人对燃油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其应当对于燃油负有一定的照料义务。此外,尽管相对于船舶的登记所有人而言,船舶经营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一次运输中也绝不会出现多次更换船舶经营人的情况,所以让船舶经营人承担投保义务未尝不可,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对于在立法中将负有投保义务的责任方定义得过于狭隘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外某些国家的相关立法情况以及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改善。美国的1990OPA(美国1990年油污染法案)就规定船舶经营人在某些(例如发生燃油事故)的情形下责令其与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视其为污染责任人。再或者可以参照国际公约的做法,对燃油损害事故的责任人分不同船舶不同情况予以特定的规定。

(二)责任限额过低,有损于受害人利益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制度主要建立在《1992年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以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基础之上,2010年实施的《实施办法》也仅是将分散于以上国际公约和国内规章中的内容加以系统梳理,换言之,本质上还是适用了十几年前的责任限额制度,这过于保守。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适用过低的责任限额是极其不利公平而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对于责任限额过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最直接的改善方案是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直接提高责任限额。此外,还可以通过扩大船东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形来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美国1990OPA就采取了此种做法。美国的有些州甚至规定船方不得享有责任限制。

(三)对于1000总吨一下的小型船舶,我国尚未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依据《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办法》,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投保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产担保。即1000总吨一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无需投保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笔者认为小型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缺失是不利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保障受害方利益。对此,我们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将这一部分小型船舶的污染损害纳入强制保险制度,倘若小型船舶的油污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仅仅只对大型船舶进行强制保险,海洋污染的治理是得不到改善的,并且受害方的利益也不会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直接诉讼制度的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