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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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规定

交通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交通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通心络胶囊;不稳定心绞痛;急症;老年人;常规治疗

Clinical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s of Tongxinluo capsule with routine therapy in 72 Cases Aged with UAP

Wang Zhenguo Feng Weijie Pang Jingjing

Abstract: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Tongxinluo capsule on unstable angina pectoris(UAP)in 72cases aged.Methods: 144cases were randomized into two groups, each one was 72cases.In control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including treated with medicines ; in treatment group with routine therapy and added Tongxinluo capsule for a course of eight weeks. Results: The effective was obviously superior in treatment group to that in control group for improvement of ECG and decreased attacks of angina pectoris (P

Key words:Tongxinluo capsule UAP; acute disease ; aged;routine therapy

【中图分类号】R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6-0192-02

冠心病心绞痛是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近年来发病率、致死率有增高趋势,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已成为人类三大死亡原因之一。冠心病中60%表现为老年不稳定心绞痛(UAP), 不稳定性心绞痛指介于稳定性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之间的一组临床心绞痛综合征,是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一种类型,是严重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病症,随时有发展为心肌梗死的可能因此能否得到及时诊断,有效合理治疗是直接影响预后的重要因素。本研究应用随机对照的方法,应用通心络胶囊配合常规疗法治疗老年UAP,观察通心络胶囊治疗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

1.1 病例选择:诊断参照WHO推荐的《缺血性心脏病的命名及诊断标准》以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2000年颁布的《不稳定型心绞痛诊断和治疗建议》中的诊断标准。纳入标准:用药前平均每周有2次以上心绞痛发作,并符合上述西医诊断.所有病人排除标准: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合并重度心肺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脑血管疾病及肝、肾、造血系统严重原发性疾病患者;存着明显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恶性肿瘤者,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剂者;其他心脏疾病患者及重度神经官能症、更年期症候群、颈椎病及胃、食道、胆囊疾病等所致胸痛者;入院时已在服用通心络胶囊者,禁用通心络者;依从性差,疗程不足,无法判定疗效或资料不全者。

1.2 一般资料:观察病例均为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确诊为UA的老年患者,共144例,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72例,男39例,女33例,平均年龄(67.6±10岁)(61岁-79岁);心绞痛病程0.6年-12年,平均(6.12±1.78)年;合并糖尿病的6例,高血压12例;心绞痛分级:Ⅰ级15例,Ⅱ级39例,Ⅲ级18例。通心络组72例,男41例,女31例,平均年龄(68.6±8)岁(61岁-80岁),心绞痛病程0.5年-15年;心绞痛分级;Ⅰ级17例,Ⅱ级39例,Ⅲ级16例。两组性别、年龄、心绞痛病程无统计学差异(P

2 治疗方法

2.1 对照组:常规治疗使用抗心绞痛药物治疗,包括硝酸酯类、调酯降脂药、β-受体阻滞剂、肠溶阿司匹林、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受体抑制剂。

2. 2 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加服通心络胶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4粒/次,3次/日。

两组总观察时间均为8周,住院期间均给予吸氧、卧床休息、低分子肝素钙抗凝等治疗,两组均治疗2周出院,出院后继续口服上药6周,共治疗8周。

3 观察项目与统计学方法

3. 1 观察项目:记录8周内治疗前后心绞痛发作次数、持续时间、缓解程度,心电图改善情况及心血管事件发生情况,血尿常规、血脂、血糖、肝肾功能检查,观察用药期间的不良反应。

3. 2 统计学方法:组间疗效比较采用Ridit分析,计数资料用卡方检验,计数用t检验。

4 疗效判定标准与治疗结果

4. 1 疗效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1] 中有关心绞痛的疗效标准及《最新国内外疾病诊疗标准》[2]拟定。显效:同等劳累程度下引起心绞痛或心绞痛次数及硝酸甘油用量减少80%以上,静息心电图正常。有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及硝酸甘油用量减少50%-80%,静息心电图ST段回升≥0.5mm。无效:症状基本同治疗前,静息心电图无改善。加重:心绞痛发作次数、程度及持续时间加重,硝酸甘油用量增加。治疗后S-T段降低加重,T波加深或T波由平坦变倒置。 4. 2 两组心绞痛疗效比较:通心络胶囊组显效25例(34.72%),有效36例(54.16%),无效6例(8.33%),加重2例(2.79%),总有效率为88.88%;对照组72例,显效19例(26.38%),有效34例(47.22%),无效15例(20.83%),加重4例(5.57%),总有效率为73.60%,两组总有效率比较,通心络胶囊组优于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

4.3 两组治疗前后心电图的变化:治疗组显效21例(29.17%),有效36例(50%),无效15例(20.83%),总有效率为79.17%。对照组显效18例(25%),有效32例 (44.44)%,无效19例(26.38%),加重3例 (4.18%),最有效率为69.44%. 表明通心络胶囊组在改善心电图方面优于对照组(P

4. 4 两组心绞痛发作情况比较:治疗后两组心绞痛发作次数、心绞痛持续时间以及硝酸甘油用量均有改善,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

与治疗前相比较,①P

4. 5 不良反应:两组治疗前后血尿常规、血糖、血脂、肝肾功能无明显变化,均无严重不良反应。

5 讨论

不稳定型心绞痛是介于稳定型心绞痛与急性心肌梗死和猝死之间的临床综合征。不稳定性心绞痛(UAP)与有Q波及无Q波心梗合称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其病理基础为冠状动脉粥样斑块的不稳定与破裂,同时伴有血栓形成,凝血和血管收缩,造成冠状动脉官腔不完全闭塞或瞬间闭塞,导致局部心肌供血减少[3]。其中氧化应激、炎症、免疫反应等可促进这一病理进程的进展。由于其具有独特的病理生理机制及临床预后,如果不能恰当及时的治疗,患者可能发展为急性心肌梗死。

通心络胶囊是根据中医络病理论研制的现代中药,组方中含有人参、全蝎、蜈蚣、赤芍、冰片、土鳖虫、芍药等组成的复方中成药制剂。本品特点是合用重用虫类药,如水蛭、全蝎、蜈蚣等,均有破血逐瘀、熄风止痉功效;如水蛭经现代研究证实有强大抗凝作用,对血小板凝集有明显抑制作用,能降低全血比黏度和血浆比黏度,减少纤维蛋白的含量;而方中人参可大补元气,增加心输出量和冠脉血流量,抗心肌缺氧、缺血,并有抑制血小板凝集、降血脂、抗动脉粥样硬化作用。具有益气活血、通络止痛、保护内皮、调节血脂、抑制血小板、防止血栓形成等多种作用。它的药理作用具有缩小心肌梗死范围,改善急性心肌缺血程度,降低血清胆因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含量,增加正常人的冠脉血流量,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血液粘度,延长凝血时间等。 临床研究发现,其具有改善患者运动耐量、减少心绞痛发作等作用;能够抗炎、保护血管内皮功能、稳定斑块及抗氧化;可促进内皮损伤后的修复和抑制血管内皮的增生,提高一氧化氮的水平而达到保护内皮的作用;降低部分血细胞黏附分子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的水平[4]。可改善脂代谢紊乱[5],防止内膜增生,解除痉挛,维护血管正常功能。可见通心络胶囊对预防心肌缺血和保护微血管功能是十分有益的, 通心络胶囊具有对血液血管的双重作用,既能抑制血小板聚集,又可改善血管内皮功能,还可使血清中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和血管细胞黏附分子降低,从而减轻炎症反应,通过多种机制稳定斑块,延缓动脉粥样硬化的发展,达到治疗冠心病的目的[6]。表明通心络胶囊对UAP患者具有显著的抗心肌缺血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对UAP患者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通心络胶囊治疗可增强其疗效。本临床观察结果表明,通心络胶囊配合常规治疗对老年不稳定心绞痛患者治疗后心绞痛发作次数,持续时间,缓解程度,心电图改善方面优于单纯用西医治疗的常规组,作用明确,明显提高了治疗效果,临床观察期间未发现明显不良反应及毒副作用,远期疗效也较好,提示通心络胶囊配合常规疗法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安全有效,可显著提高不稳定心绞痛的疗效,是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的有效方法,值得在临床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68-73

[2] 陈贵廷,薛赛琴.最新国内外疾病治疗标准[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1:214-215

[3]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杂志编辑委员会.全国心绞痛及心肌缺血学术会议纪要.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0,28(6):405-408

[4] 朱晓多,刘文娟,许超蕊,等.通心络对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血脂和血清C-反应蛋白的影响[J].黑龙江医学,2007,31(6):414-415

交通管理规定范文3

关键词:工学结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人才培养方案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b)-0-01

近些年随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人才的需求已经全面扩大,这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就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为了解决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用人需求和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于2011年被批准开设,2012年开始面向全省正式招生。为了更好地建设和发展该专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按照“工学结合”的特点和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进行了精心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思路

我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中,通过进行广泛深入的企业调研,依据企业的人才需求要求,岗位的能力要求,按照“工学结合”的思路就如何进行专业定位、构建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和教学模式创新等问题,与企业专家进行了共同研讨,以制定出“工学结合”特色鲜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工学结合”特色应在教学模式上充分体现理论知识的学习与顶岗实习的深度融合,在教学过程上,重视教学的内容和工作任务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有机地结合,通过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的形式,来完成教学计划,这是对人才培养模式上的创新,能够培养企业所需求的具有综合素质的高技能型人才。

2 “工学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2.1 以轨道交通行业的人才需求为导向,科学地结合长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来进行专业定位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长春经济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培养所需求的人才,其体现方式是科学地对专业进行合理定位。与此同时,合理地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科学的专业定位的前提条件,必须要进行企业的人才需求分析和行业市场调研。长春轨道交通3号线是吉林省长春市第一条轻轨线路,自2002年10月30日开通以来,长春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到目前,仍然急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人才,需求量非常之大。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接地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企业的调查,并对本次调查的结果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我院完全针对长春市现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情况,成立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本专业以长春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从培养具有本地区特点的人才入手,主动的寻求与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合作途径,共同商讨专业的科学定位。同时,实时关注长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动态,合理地调整专业的发展方向,形成了具有长春市特色的专业特点。

2.2 注重岗位的专业能力的培养,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

我院始终坚持着以就业为导向,能力培养为基准的办学理念,课程体系的建设始终以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培养为中心来进行,这样可以达到使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与职业岗位的定位相结合的目的。具体的实施计划如下。首先,邀请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运营部门的领导,专家及其一线的技术人员与在校教师,领导共同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程体系开发小组。其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开发的流程进行合理化的规范。在开发的流程上,大概可以分为4个流程。(1)专业的定位及分析。小组人员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有关的岗位进行定位,所谓定位,就是在学生毕业后具体要从事的工作岗位的确认。一般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基本包括行车岗位和客运岗位两大岗位体系。行车岗位包括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客运岗位主要包括车站值班员,售票员等。(2)职业能力分析。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毕业生所就业的岗位都是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当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岗位,所以要求学生要具备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及自然科学知识;掌握比较系统的工程领域基本知识与技能;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特色知识;具备安全有效运营管理能力;具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践综合分析能。(3)具体课程的设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业的需求增加,所以课程的设置并非是固定的,一定要切合实际地按照企业的用人需求来设置.一方面,要以市场的调研作为基础,加强本专业的核心课程的建设.要实时观察企业的动态,并聘请企业核心员工作为外聘教师,参加专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另一方面,要突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通过以上综合分析,依据该专业职业能力体系,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方法和开发步骤构建课程体系,按照就业岗位的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将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归属到相应的课程,形成以学生工作能力为核心的专业课程体系。

2.3 校与企深度合作,推动“工学结合”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交通管理规定范文4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从发文日起实行,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专利代办处专利收费的财务管理,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代办处财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各专利代办处应配备一名至少具有初级会计电算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财务人员的职责:帐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帐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帐及明细帐的保管。

二、代办处帐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专利代办处专利收费应设立独立的账号,建立独立的帐簿。各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帐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帐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各代办处应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帐目的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帐簿。

专利收费帐簿应依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帐簿有: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2 .银行存款明细帐3.现金明细帐4.支票明细帐5.应收款(邮局)明细帐6.应交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明细表7.资产负债表8.日结单9.过帐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1)

10.过帐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2)

三、帐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中月末对账的规定。月末对账时,发现帐目内容有误,应做好财务记录,于下一个月对错误帐目进行更正调整。更正调整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更正调整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各专利代办处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专利收费的现金管理规定代办处收取的专利费用的现金部分,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次日内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经核查确有坐支情况的,将遵照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六、实行年度检查反馈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实行年检反馈制度。检查专利代办处工作时,以纸件形式记录检查的过程及存在的问题。专利代办处对检查记录的内容有异议时,可以书面的形式阐述自己的理由。检查记录由专利代办处处长确认签字。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专利代办处反馈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公正、客观地对专利代办处工作进行评价,指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七、违反《规程》和补充规定的处理办法

在严格执行《规程》“九。附则”的基础上,增加违反补充规定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中所述的“按违反规定处理”,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外,将视情节轻重,对专利代办处进行通报批评或扣发1000元以下的补贴款。

(一)专利代办处应认真执行“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专利代办处当日收取专利收费的现金未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按违反规定处理;坐支现金情节严重的,按挪用专利费用处理;坐支后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专利代办处负责人和代办处财务人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专利代办处应认真执行“补充规定”中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日,视为无效。其行为,按违反规定处理。有关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专利代办处应认真执行《规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自查过程中,若发现收据第四联与记帐凭证(银行汇单原件、邮局汇单复印件、面交的缴费清单)未按规定排列顺序合订一处的,应及时进行整理、装订(日结单应装订在每卷卷首)。如果记帐凭证已转送专利局收费处的,将通知专利代办处取回相关凭证进行重新整理、装订,待符合要求后再转送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该补充规定生效后,仍未按要求处理的按违反规定处理。

交通管理规定范文5

一、遵纪守法

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对车辆负责,对行人安全负责,对公司财产负责,对道路安全及畅通负责,对集体荣誉负责的态度,时刻保持强烈的安全意识,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二、认真学习

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驾驶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平时做到认真学习,阅读交通安全报刊,学习有关交通法规,注意在交通事故事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确保自身安全行车。

三、车辆管理

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例保及定期综合检测制度。主动配合公司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严格执行维修卡记录制度,按规定间隔里程进行保养维修作业。车辆收车后,负责做好检查移交工作,用车前对维修过的部分作特别检查。按期进行季检、年检和节前车辆检查。

强化车辆安全保险和各种证件有效的管理,及时办理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种审验手续。

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爱护车辆,经常保养,保证车体内外清洁。汽车修理,必须经公司同意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四、行车安全

驾驶人员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疲劳开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开带病车、严禁开赌气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交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开与证不符的车辆。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的稳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长途行车,晚间行车,山路行车注意安全。

五、交通事故

如出了交通事故,绝不逃离现场,迅速向当地交警报集,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处理。并向公司及保险公司报案。

六、事故责任处理

因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反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单位车辆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因私出私车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违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车辆损失以及交通违法责任由借车人全部承担。

2,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认定系驾驶人员责任不予赔付的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3、因公司正常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负全责),除交通IC卡扣点由驾驶人员负责外,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赔偿部分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有权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追究驾驶人员的责任。

4、因驾驶人员违反规定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IC卡扣点和缴纳罚款等责任均由驾驶人员承担。

5、违章处罚必须在接到通知10日内处理,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违章驾驶人员负责。

七、罚则

1、驾驶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予以处罚500元,累计2次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驾驶人员未经公司批准公车私用累计达2次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被公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驾驶人员违反本安全责任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事故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台同。

八,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保留一份,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互即生效。

公司(盖章): 驾驶人员(签字):

交通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停车管理;物联网;智能交通;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4)12-00-03

0 引 言

停车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来最大程度满足停车需求,解决我国城市停车问题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因此,充分了解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管理体制和业务,挖掘停车业务信息化需求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1 停车业务管理现状

1.1 行业管理职责

停车行业的管理职责主要设置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层面,主要职责包括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停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涉及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全国各城市的停车业务主管部门并未统一,主要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等。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停车业务管理职责设在交通管理部门,天津、西安、武汉等城市的停车业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管理职责而言,全国大部分城市将停车业务的管理职责定位在服务和监督管理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将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停车业务的内容为基础,提出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物联网应用需求及基于物联网的停车管理与服务信息化体系架构。

1.2 法律法规现状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1988年,公安部和建设部共同起草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文件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2)省级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部分省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或管理条例。

如河北省、湖南省、辽宁省分别出台了《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等适用本省的停车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

(3)市级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国内主要的大中型城市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停车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或条例,主要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价格、安全和信息化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已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

2 停车业务架构分析

依据各地城市停车相关规章制度,各城市对停车业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各有不同,虽然各地城市停车相关管理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城市停车管理与服务可分为行业监管、公众服务和企业管理三个方面的业务。

2.1 行业管理

目前,管理部门对城市停车行业运营服务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运营动态监管、辅助决策、价格监管和运营服务质量监管四个方面。

(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一般分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根据各城市停车相关管理规定,管理部门对从事城市停车运营的企业准入、开业评审、年审、变更、注销等行为实行行政许可或备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虽然不同方式、不同内容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执行时提交的材料、条件等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总体都依据了国家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因此,行政管理的程序、效力等相同。

(2)运营动态监管

管理部门不参与日常运营,但从提升城市停车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状况、安全等角度对企业提供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管。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停车场停车情况的监管,并结合周边交通情况,进行合理的交通诱导信息,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并为停车场规划建设提供参考。

(3)辅助决策

通过系统的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可提供智能决策功能,对停车场行业的分布情况、停车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停车场管理措施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在有力提高行业管理能力的同时,有效地改善行业的服务能力,使停车场资源得到更为充分和高效的利用;系统的建设,将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致力于监管工作。

(4)服务质量监管

管理部门对城市停车服务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技术监控、监督检查记录的方式实施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二是建立服务反馈与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解决或协助解决城市停车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5)价格监管

各城市的停车服务费收取规定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城市停车服务收费都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等不同的定价方式。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一般由市物价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制定。

2.2 企业管理

目前,停车场运营主体主要是企业。部分大城市的停车场运营企业已经建立起较为先进的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企业各项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同时兼顾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停车场运营企业的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运营服务、安全应急两个方面内容。

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制定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和管理停车场及设备设施、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规范以及停车相关信息的资讯服务。

安全应急主要指制定保障运营安全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2.3 公众服务

管理部门对公众服务职责主要体现在:主导或引导相关部门或企业拓宽服务方式、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整个城市停车行业的服务水平。主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和公众停车信息服务。

(1)行政管理服务

为企业提供行政许可办理业务,提供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政务公开范围内的信息查询。

(2)停车信息服务

停车信息服务主要面向公众出行,服务方式主要有电话热线咨询、网站查询、信息等,信息服务的内容主要为停车场信息、车位信息和停车场周边路况信息等。

3 停车管理和服务的物联网需求分析

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物联网需求主要包括:通过物联网相关技术的应用,感知并获取车辆、车位等信息;通过对采集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应用,实现决策支持、运营管理和公众服务等应用。具体需求如下。

3.1 管理部门需求

掌握各个停车场的基础信息和日常运营信息,实现行业数据统计和决策辅助分析等功能,为制定合理的交通规划、政策和制度,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等宏观决策或规划提供数据支撑。

借助物联网感知、传输和等技术,实现对停车场运营监管,实现对各个停车场的统筹监管,整合应用各停车场的实时运营数据,将各停车场实时车位信息及时向公众,实时合理诱导,缓解行车停车压力。

实现对停车场企业的安全监管,提升对正常损害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基础设施破坏的监测能力,提高对突发事故和灾害的反应能力,加强对紧急事件的预警、处置和应急资源调度能力。

需要推进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利用,实现停车行业信息资源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3.2 运营企业需求

掌握停车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状况,实时获取场内的视频监控信息,提高管理水平;实时获取车场内车位的使用情况,并对车位使用情况和预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用于运营策略的调整,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效率。

实现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信息和行为识别,实现自动计时收费,减少人工干预,降低管理成本。

与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可通过各种终端对社会公众实时车位信息和诱导信息,并自动进行数据更新,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3.3 社会公众需求

社会公众对停车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信息服务需求

①出行前:借助网站、移动终端、呼叫服务等方式实施获取各停车场的车位信息、路线信息,能够实现车位查询、价格查询和车位预订,等方面的停车服务信息。

②出行中:借助车载终端或手持终端和通讯技术获取车辆附近或目的地停车场的车位情信息。

③停车时:可通过车载终端或手持终端实现车位定位和停车导航功能。

④停车后:实现找车导航或自主寻车;如可通过移动终端和通讯技术实现换乘诱导。

(2)便捷支付需求

实现出入停车场的自动控制,并借助便捷的停车电子支付服务,实现停车自动计费扣费,提高通行效率。

(3)服务反馈需求

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停车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信息,并可通过网站、电话和移动应用等方式进行停车服务质量投诉和建议等。

4 结 语

智能交通是我国物联网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市交通管理智能化的巨大障碍。本文通过对停车业务架构的梳理,提出了停车管理和服务行业的信息化需求,为通过物联网技术解决停车难问题,打通智能交通要害关节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小明.北京交通现状与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 2003,1(1):48-56

[2]陈宇恒.广州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