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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县政府决定在汛期来临前召开这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对做好今年和明年上半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的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分析当前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20*年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刚才*处长传达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江海局长代表县交通局就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了十分重要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20*年工作,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年工作重点,求是客观,我都赞成。会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进行经验交流,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家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借鉴。希望同志们以先进为榜样,继续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全力推进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县政府与有关乡镇政府签订了20*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要坚决落实责任书明确的任务;市交通局领导就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希望同志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要将此次会议精神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并传达到每个有渡口的村(居委会)和水上从业人员。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一贯关心、支持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市交通局领导和长年战斗在水上交通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谢意!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希望他们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下面,我就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晰思路,切实加强领导力度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两起水上交通安全特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月13日,*省*市*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乡镇船舶违章载人,造成12人死亡;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西溪镇一艘乡镇自用船舶违法载人,造成28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我们从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同志敲响了警钟,也充分凸现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县地处长江中下游,境内河流密布,虽因行政区划调整,仍有近一半的乡镇部分群众出行离不开水上交通。目前,全县共有客渡渡口27道,客渡船舶32艘,430座,年客运量70万人次,平常客流量小,但客流高峰期少数渡口的日客流量达1000多人次,给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多年来,由于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村(居委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实现了连续12年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但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局面:一是渡口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大部分分布在交通很不方便的乡村;二是渡口条件简陋,大多渡口都是自然岸坡,群众上下很不方便;三是渡船状况老旧,仍有少数木质船、非机动船;四是渡船、渡工持证率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有少数渡工既没有进行驾驶培训,年龄又大,一旦发生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五是有极少数乡镇政府安全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清,“乡镇船舶乡镇管”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再加上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盲目追求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致使农用(或自用)船舶和少数客渡船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章载客航行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因此,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志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进一步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切实提高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县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坚决扼杀事故苗头
当前,汛期即将来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一是责任分工问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一个或几个部门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县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各乡镇政府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起县、乡、村全面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村日常管理和乡管员、重点渡口现场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作用,坚决制止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交通及海事部门要负责做好水上交通经营中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阻挠海事执法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负责做好农用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逐步建立起各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程序化、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是措施保障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堵住源头:一要夯实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县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每季度组织渡口所在村(居委会)、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学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文件,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防范对策,督促他们做好渡口船舶的安全保障工作,并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排除隐患。在客流高峰期、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要安排专人负责渡口秩序,阻止冒险航行,违章航行行为的发生。二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县海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决不手软,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彻底解决好私设渡口、非客渡船舶非法载客,客渡船舶严重超载、冒险航行等违章行为,促使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三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渡口现场监督员、船员(渡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监督员、船员(渡工)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实施和操作者,这支队伍的稳定和自身素质、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交通、海事部门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安全意识。各乡镇也要把稳定这支队伍,提升他们的素质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在政治、生活方面予以关心、照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县海事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门坎,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客渡运输管理上予以政策倾斜,在年内实现渡工(船员)持证率达到100%,船舶持证率达80%以上。四要抓住机遇,加快渡改桥、标准化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改造步伐。省交通厅已向交通部申报了渡口建设改造资金,用于小渡口的专项改造,我们要抓住这次机遇,想法筹措配套资金,对能渡改桥的渡口尽量实施渡改桥,不能实行渡改桥的渡口要加快渡船更新改造和标准化渡口建设步伐,从源头上解决运输载体的安全隐患。五要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各乡镇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于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根据全县当前乡镇船舶、渡口分布现状和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对全县各类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要做到“三个到位”,即宣传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要检查船舶、渡口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渡口是否有政府设置批文,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船舶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足、配齐,船舶是否超载运输。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成有关单位和船舶业主进行整改。对未经审批私自设渡营运,货船载客,人货混装,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混装,船舶带病航行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处理,力争做到船舶无违章、无“缺陷”、无“私设”,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加强宣传,群防群治,确保今年万无一失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正确理解法规的授权,明晰海事监管职能
“最有效的监管,就是最优质的服务”海事机构在非通航水域,实施乡镇船管理中,为相对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首先要解决监管有法授的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于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应由县乡政府参照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农自用船舶属于乡镇船舶一部分,应由县乡政府具体负责管理。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通航水域的船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对农自用船舶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管理,保障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也就是说海事机构首先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船舶航行的相关标准,明确把握海事机构在非通航水域船舶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非通航水域,农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宏观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当地政府下达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对可正常航行的农自用船舶要发给安全航行指导告知书,对不具备航行条件的船舶,给当地政府下达提示告知书。
强化监督指导职能,多渠道便民保安全
黑龙江省的乡镇船舶,主要航行区域为非通航水域,切实发挥海事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的作用,推进农用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农用船管理,是黑龙江海事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几年航期内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全省农用船现状进行了实地的调查摸底。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管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海事机构在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主体作用,联合安监局、农委、交通厅开展有针对性的农用船专项治理行动;组织专家编写《驾驶、轮机常识》,编制《农用船舶事故案例集》,深化农民船员安全教育;加强对农用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地方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为乡镇政府提供《乡镇船舶管理台帐》、《乡镇船安全航行告知书》等管理文书;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指导乡管员进行有效监管;召开新闻会公开我们的服务承诺。
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三证合一”保安全
大量的实地调查表明,大部分航行于非通航水域的乡镇船舶,特别是那些农用船舶和从事对江运输的小型船舶都是非正规造船厂建造的,没有设计图纸,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建造者仅凭个人陈旧的传统做法,建造时未向任何船检部门报审,施工中也未经船检部门监督,但这些船舶却承载着乡镇村屯百姓的出行、农忙时节的水上运输。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完全取替是不现实的。用科学的方法保障小型乡镇船舶安全,为渡口渡船、乡镇船舶和船员提供海事保障服务,让农民兄弟乘上平安渡、放心船,实现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基本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海事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06年开始在哈尔滨辖区范围对一部分船况较好的农用自用船,在特定的水域内,在达到基本安全航行条件的前提下,试行办理以《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合一的《农民自用船舶管理证书》,简称“三证合一”证书。实行船员培训、检验、发证所有费用免除的政策。使乡镇农用自用船的管理逐步科学规范。
积极促进地方立法,扎实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事对乡镇船管理应尽到指导和监督管理义务;政府对乡镇政府尽到了责任制的责任落实义务;而将管理责任直接指向乡镇政府。该《条例》只要求乡镇政府明确管理责任人,没有明确职责,操作性较差。几年来我们充分发挥海事机构的专业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乡镇船舶管理的具体内容,对乡镇船舶实施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管理效能。目前省内已有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等主要涉水地区颁布实施了《乡镇船舶和渡通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颁布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中。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年,多年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xx担任市海事处主任,转入了全新工作领域。他认为,作为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管人员,要船工适任,首先自己必须适任。作为一个新成立的基层安全管理机构,要在政府和群众的心目中有一定地位,必须在工作上要有新作为,有为才有位。尽管年届五旬,xx却自我加压,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涉及港航、海事部门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他都认真进行了研读,并且拜司法部门的同志为师,经常结合案例进行探讨。强化政治、业务学习,使他很快进入了“角色”,经他处理的执法案件,没有一件申请复议。
xx市现有公共渡口21处,大多地处偏僻的深山峡谷中。有的距城区100多公里,有的渡口要乘坐3小时车后还要步行10多公里才能到达,有的渡口本地没有公路,要坐车绕行重庆万州到石柱后才能到达。只有3名工作人员的市海事处以前没有交通工具,xx经常带领工作人员深入边远渡口,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对船工、群众开展安全教育。针对渡口边远分散的情况,为了减轻船工的负担,xx常对船工采取上门培训的办法,对船员进行集中或分散的安全培训,深入渡口船工家里进行调查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几年来,市地方海事处共对21个渡口进行安全检查20余次,到现场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8期,参训船员达400余人次。
(二)
xx市21个渡口大部分处于边远贫困山区,乡政府、船员和群众经济很困难,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无赔偿自救能力。为了切实抓好公共渡口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xx经过深入调查,多次向市政府申请解决水上乘客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经费,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3.6万元保费,已连续5年为渡口乘客人身意外伤害实行保险,共计支付保险金20万元。“群众保险,政府买单”的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一管理模式引起了省州港航海事部门的高度重视。经常深入渡口,使xx真切地体验到船工的艰辛。由于船工报酬低,有的弃船外出打工,船工队伍不稳定。xx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请市长到渡口调查研究,将渡工工资由原来的600元一年增加到1400元,今年又将工资增加到540元/月。渡工报酬解决后,xx及时制定了渡工适任考核办法,采取基本补助加奖励的办法实行激励机制,调动了渡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工作责任感。
由于乡镇分管领导和专管人员变动频繁,一些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不到实处。造成了基层政府管理上的“缺位”,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隐患。针对这一情况,xx及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拟定了《xx市渡口管理办法》和《xx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供市政府决策参考,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5月,市政府及将两个文件下发各乡镇,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渡口、渡工、渡运的安全管理。
近几年,xx市水电站建设步伐加快,为了切实加强水库交通安全管理,解决库区群众出行难。xx争取市政府的支持,于**年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水陆交通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后由建设方出资,进行库区公路、渡口的设计与建设。
(三)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如履薄冰,战战惊惊。xx认为,规范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近几年,市地方海事处不因为与基层政府、船工签定了水上安全责任状,自身工作有丝毫懈怠,也不因为政府实行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而存在侥幸心理,而是居安思危,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排除安全隐患。由于过去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不够规范,人们的安全意识淡薄,一旦按“规矩”进行监管,一些船员感到不适应,增加了执法管理难度。xx经常带领执法人员排除阻力,严格监管,使执法环境逐步改善,安全秩序逐步走上正轨。
今年3月,文斗乡郁江村村民陈来志非法建造船舶,并在未持有船检证的情况下,在库区航行作业。xx带领执法人员5次来到郁江,按照程序纠正了陈的违法行为。
凉务乡水莲洞风景区一些游船为了在旅游黄金季节抢生意,参与非法营运。市海事处争取乡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通过艰苦的工作,在五一期间打击了“三无”船舶,规范了水莲洞水上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县政府成立了专门调研小组,对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展开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群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和《*县群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原则、管理责任主体、主体职责、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养护管理办法等,明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责任主体,在全县建立和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网络和体制,建立起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督促、市场运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机制。
二是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成立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以及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组成,加强对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突出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各乡镇也成立了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公路站站长负责日常事务,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用会议、知识讲座、巡回宣传、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广泛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拓宽渠道,保障资金。
在资金筹措上,坚持多管齐下、多方筹集。一是争取省、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二是每年县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补助资金;三是积极引导企业或个人等开展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四是将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育林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和林业建设保护费)总额的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五是村民委员会利用“一事一议”、山林产权拍卖、沿线资源开发等方式筹资;六是其他合法形式筹措。
四是健全队伍,强化考评。
突出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一是路政管理队伍。每个乡镇设置两名路政协管员,由乡镇分管领导和公路站长担任,通过执法考试合格后发给执法证,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县政府给每个乡镇配置一部路政巡查摩托车,提升路政人员日常道路执法巡查效率。二是养护队伍。由各乡镇组建养路工队伍,县交通局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对养护工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养护质量提升。从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制度。在养护员的选聘上提出明确选聘条件,并实行“一年一聘”、“乡聘村用”或“村聘村用”相结合的办法,竞争聘用,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强化考评上,着重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档案、乡镇路政协管员和养护工业绩档案。我们通过学习设置养护监督牌,对养护工的养护质量进行季检查、半年考评、全年考核,对乡镇进行年终绩效考评。
五是齐抓共管,派出所参与。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当前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1.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当前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并不乐观,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其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很健全,尽管电力产业作为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在电力生产的过程中有很全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等,但是,在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上仍然需要继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都是依靠各个地方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然而,电力企业在其对驾驶员的技术培训以及车辆的行驶安全等方面并没有太多明确的规定,因此,电力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还是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亟待相关部门解决。
1.2缺少对驾驶员技术的培训
驾驶员属于高风险行业,目前电力企业的驾驶员绝大多数都是外聘(临聘)用制,大多数依靠关系或熟人介绍进来。文化素质、思想素养和受教育程度较低,观念与收入分配和正式员工存在差距。驾驶员的开车技术是决定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驾驶员在开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电力企业,要想提高交通的安全性,就不能够忽视对驾驶员技术的培训。一般情况下,最新的驾驶员需要在驾校培训三个月左右,再经过严格的考核才能上路,由于是新手,在实际的道路上没有较多的经验,对于一些突发状况不能够很好的应对,很容易造成一些交通事故,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我国的一些电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或是节省时间就聘请一些兼职的驾驶人员,这对于交通安全是非常不利的。事实上,在电力企业的内部,对于驾驶员的专业培训还是比较少的,由于缺少一些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培训经验,使得驾驶人员的技术水平没有较高的提升,不利于电力企业的交通安全建设。
1.3 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过程难度较大
由于电力企业没有办法派出专门的监督人员对驾驶员的行驶过程进行监管,所以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很多不安全、不确定的因素,实际上,交通安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的精神状态或者车辆的行驶状态等,还有驾驶员的行车技术、对突发状况的判断以及快速的反应能力等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道路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车辆,而且行车速度很快,难免会造成一些交通事故,电力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来尽可能的减少交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1.4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相应的保障措施单一
我国的一些电力企业并没有提高驾驶人员的危险意识,只看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经常为了赶时间而加快行车的速度,有些驾驶人员还凭借着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而超速行驶或疲劳驾驶,这都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另外,电力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大多数都设立在运输公司或者总经理的工作部,其只注重电力生产的安全,而忽视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这种管理制度的边缘化,使得电力企业不能够对交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2.电力企业保证交通安全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2.1加强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
要想起到良好的交通安全管理效果就应该从电力企业的内部入手,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首先,要明确电力企业各部门的职责,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进行责任的明确划分,通过制定交通安全的目标来实现各级人员的明确分工,可以通过年度的安全业绩考核来督促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以这种奖金激励的办法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也能更加全面的实现电力企业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就是对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这包括对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电力企业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同时还要对驾驶人员的行车技术进行培训,通过对车辆以及安全制度的定期检查,来明确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这有这样才能保障交通的安全。最后,就是要加强监督力度,避免因车辆行驶过快而造成危险,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在运输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或电子眼等设备来最大限度的减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最好在车上设置专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来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明确的赏罚制度来鼓励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对违反交通规则或电力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驾驶人员予以严厉的惩罚措施。
2.2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技能与安全意识
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的强弱可谓是交通安全与否的决定因素,随着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壮大,其相应的运输车辆也在不断地增多,对于驾驶员各方面的要求也不断的提高。首先,要对刚入门的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也就是说电力部门要选择有有效驾照,并且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人员,还要注意其是否有不良嗜好,对身体状况良好的驾驶人员应该优先选择,电力部门最好对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再经过安全组委会的批准才可以使其加入电力企业的运输车队。接下来,对电力企业的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可以通过组织驾驶人员观看交通事故的录像,对于典型事故案例做出详细的分析,有条件的电力企业还可以聘请专业的交警对驾驶人员进行授课,让驾驶人员谈论自己对于交通安全的认识,通过营造这样一种安全的氛围来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他们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更加的注重安全驾驶。与此同时,加强驾驶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通过请教有专业开车技能的老师给电力企业的驾驶员们讲解不同情况下开车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雨天雪天或酷热严寒时候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开车的技能方法,通过这样的授课或交流的方式,使得驾驶人员能够接受和掌握安全的驾驶技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就是电力企业的驾驶人员要在开车之前把自己的精神状态调整好,如果有特殊情况要及时的更换驾驶员,严防疲劳驾驶。
2.3 保证车辆的运行状况良好
为了更好的进行交通安全管理,除了驾驶员要做好相应的准备之外,还要保证车辆的运行状况良好,这也是确保行车安全的基础,电力企业必须加强运输车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定期的做好检修与维护,防止有问题的车辆行驶于道路。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其用于运输的车辆就像是生产的产品一样,首先要做好定期的检查工作,不仅要要求驾驶员在行车之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还要保证对车辆部件的加固、轮胎的养护、转动轴的等,并且定期进行全面的抽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其次,实施车辆管理的责任制,也就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和车辆的管理人员,明确管理的职责,更好的对车辆加以保护。最后,就是建立车辆设备台账,换句话说,就是把车辆的基本资料、耗油费用的统计、行驶距离的统计以及车辆交换等的安全检查,确保实现一车一台帐,详细的记录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各项检查指标。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电力企业在交通安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
从企业内部的管理、驾驶人员以及车辆等方面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只有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才能够有效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也保证了电力企业的顺利生产,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可嘉,电力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条例[J].城市建设导报.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