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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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

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范文1

【关键词】精神科;门诊;护理

1 心理特征分析

通过对精神科门诊病人心理特征的分析,制定出精神科门诊护士的要求规范,从而减少精神科门诊病人的投诉及暴力行为。精神科病人在门诊就诊的过程中,护理人员怎样接触病人、观察病情等等,是衡量一个护士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的标志,精神病人不同于其他患者,其心理特征为:1)怀疑心理:患者大都否认有病,不愿就医,故诊疗过程不合作,有可能寻找机会逃跑离院;2)悲观心理:抑郁病人缄默不语,落落寡欢,情绪低沉消极,有可能寻找机会达到自杀的目的;3)被害心理:患者把自己病态中的妄想与医护人员联系起来,认为医师、护士也是参与迫害的人员,故可能出现伤人行为;4)依赖心理:特别是癔症病人,感到自己患了严重而不易诊治的疾病,要求别人搀扶,生活不愿自理;5)专横心理:躁狂症病人,情绪高涨,兴奋话多,需要别人顺从,激惹性增高,情绪反应强烈。

2 护理对策

门诊护士在精神症状各不相同的病人周围工作,必须摸索每一个病人的心理状态,然后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接触、交谈、治疗、管理,这些病人的症状不同,但他们对护士的要求却基本相似:1)需要尊重 由于社会的偏见或精神症状的关系,来诊病人大都在自尊心上受到挫折,患病前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着各种任务,受到人们的尊重,患病后人际关系起了变化,产生了自卑情绪,作为护士,对患者接触中要求意到礼貌称呼;2)需要信任 我们想要得到病人的信任,首先要做出信任他的表示,病人对我们诉述的情况,尽管是病态,我们都要表示相信而不轻易解释从而建立护患感情,便于接触,实施治疗;3)需要同情与关心 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来诊时可能被家属约束,表现出一种敌对情绪,护士对他的困境要表示同情,必要时将保护带解除,免其肢体受伤及疼痛,并给予关切及安抚;4)需要安全 有些患者有被害妄想,对化验、透视、心电图检查不能服从,这时应耐心解释、说服,护士先做以示范,使病人感到没有任何危害,而主动配合检查。

3 讨论

精神科门诊护士必须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是防范暴力行为的首要环节。精神科护士应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防护措施与精神病患者接触沟通的技巧,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门诊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1]。

作为一个精神科门诊护士,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在候诊病人及陪护人员的视野里、你对他们的尊重、关心、体贴,可以缓解病人的心理不适,稳定患者情绪,减少暴力行为发生极为重要。所以,精神科门诊护士必须具有较高的医疗护理水平,还要有主动、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态度[2]。

近年来精神病人的事件屡屡发生,常导致严重的后果,因难以预测,其预防一直是国家管理的重点,作为一所收治精神科病人的医院,其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并且本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又在本省内属于精神病人主要接诊医院,针对此情况,如何实现门诊部对精神科病人的管理,安全防范责任更是重大。

参考文献

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范文2

关键词 疥疮;医院感染;防控与消毒;暴发

疥疮是一种由疥虫感染皮肤引起的常见皮肤病,本病有极强的传染性,疥虫离开人体可存活2周,一般通过密切接触进行传播。该病的临床表现主要有皮肤瘙痒,夜间尤甚,同时在瘙痒部位出现小皮疹、小水疱或结痂等皮疹。可在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群中互相传染。与疥疮患者直接接触,如握手或亲密接触传播,也可以通过间接接触,如使用患者穿过的衣服、鞋袜、用过的被褥、枕巾、毛巾等被传染,人群普遍易感。现将对某封闭的精神科病区暴发疥疮感染事件流行病调查及控制措施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选择在精神病院某封闭的病区出现疥疮的患者进行调查。该封闭病区日均住院患者68例,医护人员32人,6个月内先后共有14例住院患者感染疥疮,均为男性,患者年龄35~67岁,平均49岁,其中生活懒散、需督促5例,衰退、不知自理9例。医护人员无感染病例。

调查方法:对感染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请皮肤科专家确诊为疥疮感染并证实暴发;查找传染源,找到输入性病例1例;筛检获得性病例,对封闭病区患者全部重点检查皮肤,尤其筛查没有主诉的患者(有的精神病患者有阳性体征但无主诉),筛检获得性病例7例,分析收集的患者资料;根据传播途径制定防控对策并实施;随访监测新发病例情况,观察、记录新发病例6例;连续监测6周无新发病例出现后停止监测,评价防控措施效果;统计病历资料书写总结报告。

处置措施:①单间隔离患者:组织全体患者沐浴,医护人员对患者逐一筛检,对初筛检出的8例患者,集中管理,隔离治疗。对同期住院未发病的患者密切监测,对陆续新发的6例患者及时隔离,病区设置专门护士管理隔离单间的患者。②治疗被隔离的患者:遵照皮肤科会诊医嘱,以杀虫、止痒、处理并发症为治疗原则,协助患者用热水和硫磺肥皂洗澡,用10%硫黄软膏自颈部以下全身涂抹,重点是指甲缝及皮肤皱褶、潮湿的部位,每天2~3次,3 d为1个疗程,擦药期间不洗澡、不更换衣服,3 d后洗澡更换衣服、被单、被套等,将污染的衣物用含氯消毒液浸泡、开水烫洗、紫外线照射等。如此反复治疗,3个疗程后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③以严格隔离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避免交叉感染:a.消灭传染源:组织该科室的患者集中用硫黄肥皂洗澡并更衣,将患者脱下来的内、外衣全部送洗衣房集中蒸汽消毒、清洗;病区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用品全部更换,也在洗衣房集中高温蒸汽消毒并彻底清洗;送物车使用后用500 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对不能清洗的床品如枕芯、被子和床褥藏匿的疥虫,全部用移动紫外线车照射消毒处理;对洗漱用的毛巾、袜子、拖鞋等每班集中用含氯500 mg/L的消毒液浸泡或开水烫洗处理。b.治疗、检查用物消毒:血压计袖带、听诊器、体温计、扫床套等隔离间专用,使用500 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处理后备用。c.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医护人员对患者做躯体检查、治疗及护理操作时,做到操作前戴手套和摘手套后洗手。三班护士组织、管理患者用硫黄皂洗手,做好患者的手卫生工作。d.做好卫生宣教:给患者和家属讲解疥疮传播方式、预防措施等有关的科普知识,科室目前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要求隔离区与非隔离区患者分开,不许随便走动,不乱串房间居住,不乱用他人的用物,有夜间手痒或其他部位皮肤瘙痒的,及时报告医护人员;配合病区的手卫生处置措施,触摸污染物后及时洗手。医护人员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防止发生恐慌,提高患者的依从性。e.严格做好环境消毒: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擦拭病区的床、床头柜、窗台、门把手、椅子、桌面等经常触摸的物体表面,保持环境洁净。

结果

传染源:2015年6月下旬收治患者1例,患者入院查体胸腹部有“皮疹”。据家属介绍,患者曾经有流浪史,从某看守所接出。来精神专科医院就诊前,在某综合医院皮肤科就诊,诊断“湿疹”,外涂药物治疗。

传播途径:通过密切接触传播。①封闭病区收治的患者一般为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因为特殊,采取集中管理方式,所以人员密集,有效空间小,易产生交叉感染。②衰退患者表现出生活懒散,有空床就卧床睡觉,随便使用他人的床上用品,所以有共用床品情r。③自理能力差的患者不会保管自己的个人内衣和洗漱用具,丢失后乱穿乱用别人的。所以有效空间小、共用床单被褥、穿别人内衣和共用洗漱用品等密切接触因素,造成了疥疮的传播。

控制效果:确诊后,对发病患者采取一系列治疗隔离的防控措施,在对患者治疗的第2周,皮疹明显消退,4周以后基本治愈。根据疥虫生命周期和特点,跟踪监测其他密切接触者及医护人员。由于措施得当,治疗及时、有效,14例疥疮患者治疗痊愈。连续观察6周,病区内和医院内其他人员未有新发感染病例,这起疥疮感染暴发事件得到完全控制。

讨论

住院环境:封闭病区患者多,床位紧张,住院环境拥挤,共同生活密切接触易造成感染的暴发。

加强封闭病区管理:众所周知,重型精神病患者发病急性期管理难度大,出现自杀、伤人、出走、药物不良反应等意外安全事故概率高,是病房最大的隐患,这类患者是医护人员的重点关注人群。对反复发作、疗效不明显的重型精神病衰退患者,虽然有手有脚但生活不知自理,治疗效果最不理想。因危险性不大,医护人员对衰退患者的关注相对不足,所以病区需要再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自我管理康复训练。

减少误诊:因为疥疮的临床分型及临床表现多样,所以容易误诊误治。该患者入院时精神科医生查体有“皮疹”,外带治疗湿疹药物,被收入封闭病区者住院治疗精神疾病之后,该病区陆续出现皮疹患者。期间曾请皮肤科医生来院会诊,诊断为“湿疹”“药疹”等。按照湿疹和药疹处理后,没有显著效果,又有多名患者出现相同症状之后,再请专家会诊,最后明确诊断为疥疮感染。前后历时5个月,所以因为误诊而造成了暴发。专科医院应严格执行会诊制度,当患者有躯体疾病,会诊治疗方案显效不明显时要及时再会诊,减少误诊的发生。

提升医护人员防控知识与水平:精神科医生的知识面相对较窄,鉴别能力不足,防控意识差,重视不够。病区陆续有多例患者出现相似症状,没有提出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的辅助检查,导致了感染的暴发。医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作为精神专科医护人员更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掌握有关躯体疾病的相关基础,找出并排除发生皮肤感染的隐患,积极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应加强对专科医护人员全科医师职业技能的医学继续教育培训,不断补足短板,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防控意识、防控能力和诊治水平。

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范文3

关键词:癔症性瘫痪;治疗;护理干预

癔病性瘫是指在癔症的躯体症状中出现的以各种瘫痪为主,并常伴有癔症的其它躯体症状和精神症状的一种疾病,又称功能性瘫痪,特别是外伤后的癔病性瘫痪,其一些临床表现酷似神经损害,易造成误诊误治,不仅给诊治带来困难,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矛盾,也给患者精神生活带来痛苦,笔者自2006年1月~2015年6月共收治该病例21例,采用针灸、电针、心理暗示、药物、护理干预等治疗,取得满意效果。

1 临床资料

本组21例,男9例,女12例,年龄15~45岁,致伤原因:棍棒伤5例,厮打伤5例,车祸伤4例,踢伤4例,跌坠伤3例;与他人存在纠纷20例;病史3h~92d;其中腰背部外伤9例,臀部外伤5例,头部外伤3例,全身复合伤4例;其中合并股骨干骨折1例,左踝部骨折2例,左侧腰3横突骨折1例,右侧4尺挠骨骨折1例,其余均为软组织损伤;截瘫6例,左下肢瘫9例,右下肢瘫4例,左半身偏瘫2例;癔症性瘫痪伴有精神症状6例,伴有情感暴发4例,伴有发作性呼吸困难1例,伴有失语2例,失聪1例;5例确诊后转精神病科治疗;21例患者全部行头部、颈部、胸腰部CT、MIR检查提示均无明显中枢或周围神经损害;9例腰穿检查阴性;21例肌电图、神经电图检查提示均无失神经电位,说明外伤并未造成神经的病理损害。

2 癔症性瘫痪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2.1癔症性瘫痪的诊断 癔症性瘫痪是癔症众多表现形式中的一种。癔症性瘫痪的临床表现可为截瘫、偏瘫和单瘫。体格检查时腱反射正常或增强,无病理反射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无肌肉萎缩。在无人注意时或患者注意力转移时,可出现瘫痪肢体的活动。瘫痪肢体可伴有感觉障碍,但不符合神经解剖分布规律。症状可因暗示而加重或减轻,但是想要正确的诊治癔症性瘫痪,就必须先明确癔症性瘫痪的诊断[1]。

2.1.1癔症性单瘫 单瘫不恒定,受情绪所影响,一般瘫痪的肢体伴有明显的感觉障碍症状与体征不符合。

2.1.2癔症性偏瘫 多见于成年人,致病有精神因素,偏瘫以下肢明显,腱反射正常而两侧对称,绝不出现病理反射。可伴有偏身感觉障碍,体征变化多端,经精神治疗后偏瘫的肢体可完全恢复正常,可以复发。

2.1.3癔症性截瘫 弛缓性与痉挛性截瘫均可见到,变化多端,瞬间呈弛缓性,瞬间又呈痉挛性。癔症性截瘫的特点是:①没有括约肌障碍,不出现褥疮及皮肤营养障碍与肌萎缩;②腱反射与浅层反射正常,绝无Babinski征;③有精神因素,发病快,易于暗示性。

2.2鉴别诊断 本病应与格林-巴利综合症、周期性麻痹、脊髓病变、脑血管病、脑外伤、颅内占位性病变、散发性脑炎、脊髓脱髓鞘疾病、多发性肌炎、共济失调、周围神经炎、癫痫大发作、诈病等疾病鉴别。

2.3多科会诊、明确诊断:患者入院后要及时请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病科医师会诊,尽早明确诊断,耐心仔细解释,积极争取患者及家属配合。

3 治疗方法

采用针刺、电针、暗示治疗、催眠疗法、药物等[2,3]治疗。

3.1针刺及电针治疗 先针刺主穴(如人中、百会、内关、合谷、三阴交、极泉、环跳、委中、涌泉),按针刺常规操作得气后接6G805-A型电针治疗仪(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汕头达佳牌),留针20min/次,1次/d,10次为1疗程,在电针治疗过程中要反复暗示诱导,拔针后接着进行暗示,可加强针刺治疗的作用。

3.2暗示治疗 暗示疗法是治疗癔症性瘫痪的主要疗法。暗示疗法需要医生对患者给以权威性的说明和解释,让患者对疾病的原因、性质和转归有所了解,加上医生的鼓励和指导,使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从而解除恐惧或焦虑的心理状态。

3.3催眠疗法 催眠疗法是应用一定的催眠技术使人进入催眠状态,并用积极的暗示调整患者的心身状态和行为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治疗时医护人员让患者安静地躺在治疗床上,嘱其做深呼吸,用缓慢柔和的语言诱导,当患者进入催眠状态后,给予暗示性语言"你的腿现在可以活动了""当你醒来后,你就能站起啦"……反复几次。催眠结束后,大多数患者能下地站立,并蹒跚步行几步,患者及家属非常开心。

3.4药物治疗 主要针对伴发症状,有烦操、痉挛频繁发作者可给氯丙嗪25mg、异丙嗪25mg,口服,3次/d,焦虑、失眠者可给舒乐安定1~2mg,口服,每晚1次,有发作性呼吸困难、过度换气者,可给鲁米那100mg,肌注,配合暗示可选用10%葡萄糖酸钙10~20ml静脉注射,蒸馏水2ml肌肉或皮下注射,维生素B1100mg足三里穴位封闭。

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范文4

精神病患者急腹症临床并非少见。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特殊群体,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其思维和行为处于幻觉妄想之中。服用精神病药物,使感觉不敏感,反应迟钝,甚至可达“麻木不仁”的程度。精神病患者缺乏自知力,不能主动正确地叙述病情,配合临床查体及治疗,所以容易延误诊治,出现各种并发症。我院自1980年2月~2005年10月共收治精神病患者急腹症86例,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86例,男52例,女34例;年龄14~62岁,平均38岁。

1.2 临床表现 本组有61例无明显不适主诉。自诉腹痛、腹胀17例,发热21例,黄疸6例。腹部压痛34例,腹肌紧张38例,腹部局限性包块6例。肺肝浊音界消失6例,肠鸣音明显减弱23例,亢进伴气过水声18例。“以脉快,低血压,胸式呼吸”为主6例。

1.3 精神病患者急腹症类型 肠梗阻29例,阑尾炎23例,胆囊炎、胆道结石12例,肠道异物6例,十二指肠溃疡穿孔4例,癔病性腹痛2例,胰腺炎4例,小肠破裂3例,脾破裂3例。

1.4 精神病类型及用药 精神分裂症60例,情感躁狂相6例,抑郁相16例,癔症4例,诊断符合CCMD-2标准。用药情况:氯丙嗪23例,氯氮平20例,三氟拉嗪8例,舒必利10例,阿米替林12例,碳酸锂5例,维思通8例。

1.5 腹腔穿刺 本组行腹腔穿刺48例,腹穿一次提示阳性者44例,占91.7%,腹穿一次阴性者4例,占8.3%,阳性44例中经手术证实病变42例,占95.5%,其余2例结合临床查体及辅助检查未行手术治疗,属假阳性者,约占4.8%。本组正确诊断率91.7%。

2 治疗及结果

精神病患者一经确诊合并急腹症,停用抗精神病药物。62例手术治疗病例均采用气管内插管静脉复合麻醉。手术术式:阑尾切除术,腹腔脓肿引流术,胃肠穿孔修补术,胆囊切除术,脾切除术,肠切除吻合术等。死亡4例(死于感染中毒性休克,全身衰竭3例,失血性休克1例)。非手术治疗24例,死亡2例。术后并发症:水、电解质紊乱6例,腹腔脓肿2例(1例术后患者躁动时拔除腹腔引流管),切口裂开2例,伤口感染4例,尿道撕裂出血1例,并发症发生率24.2%。

3 讨论

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范文5

护理风险是指对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患者及护理人员本身发生的护理目的之外的不良事件。急诊科属于高风险科室,而急诊留观室又是急诊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留观患者随机性强,流动性大,病种多而且病情复杂多变,存在很大的护理安全隐患,为了减少护理工作的安全隐患,保障患者的安全,现将急诊留观患者的护理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介绍如下。

急诊留观患者存在的护理风险

病种多,病情复杂多变[1]:留观病房内收治的患者包括内、外、神经等各种各样的患者,大部分患者未明确诊断,只是以症状收入留观,如“发热原因”、“腹痛原因”等,需在留观室边治疗边观察,并进行一些相应的检查,以便明确诊断而转入专科治疗。以“腹痛原因”收入的留观患者,往往要根据腹痛性质的变化、伴随症状的出现、治疗效果的观察、某些生化指标的动态变化以及B超、X线、CT等检查结果才能明确诊断。还有一些外伤患者,在留观时神志完全清醒,留观过程中出现神志改变,需及时收入专科治疗。

患者多,流动性大:留观患者中部分病情较轻者,输完液体后就要求回家休息,第2天或第3天感觉没有好转,又返院要求继续治疗。而部分患者留观后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收入专科治疗,另有部分患者留观后要进行各种检查以明确诊断和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所以留观病房内来来往往,不断流动,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和护理风险。

起病急,患者和家属承受的打击大:根据统计,急诊留观患者中以各种外伤患者最多,而大部分患者又都是以年轻力壮的中青年男性居多,正处于事业、家庭的关键时期。这些意外伤害给患者和家属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和负担,患者、家属多表现为烦躁不安、恐惧、焦虑、易怒、情绪极不稳定。

患者家属多,管理难度大:急诊留观患者起病急,病情重,患者及家属因对疾病认识的缺乏,往往表现得非常紧张、恐惧,纷纷涌入留观室陪伴、探视。尤其是某些车祸伤、打架纠纷的患者,往往把医院作为他们与肇事方解决问题的一个跳板或平台,扰乱了留观室秩序,影响了患者自身及其他患者的诊疗和休息,给护理和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护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加强入院宣教:对收入留观室的患者,要求护士对患者及其家属做好环境介绍,介绍经管医生、经管护士、并教会患者使用床头呼叫器。

加强对重患者的观察:急诊留观患者病情复杂,病情变化快,急诊护士应积极主动配合医生工作,积极参加留观患者的查房和病例讨论,加强留观患者的巡视,做到勤观察、勤询问、勤了解、勤沟通,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及时向医生报告病情变化,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解除患者的身心痛苦,促进患者康复。

强调患者护送制度:对收入专科治疗的患者,首先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准备,轻患者可由护工护送,重患者必须由医生或护士亲自护送送入病房,同时建立患者护送交接登记本,请接收科室的值班护士签字。对患者进行的各种检查均由工作人员陪同,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做好留观病历的管理:凡需急诊留观的患者,必须建立急诊留观病历,留观患者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本和留观病历两部分。接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急诊病历首页、详细记录患者就诊时间、临床表现、各种检验项目的阳性指标、初步诊断、治疗措施、患者转归、特殊情况加以注明。

加强对患者的健康宣教:急诊留观患者周转快,要求护士要利用接触患者的所有机会不断向患者宣传相关的健康知识,如患者的饮食、休息、特殊的、某些特殊检查前后的注意事项、药物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做好陪护和探视人员的管理:急诊留观患者起病急,病情重,患者和家属因对疾病认识缺乏,往往表现得非常紧张、恐惧。故患者留观后,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为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做好基础护理、满足患者的基本需要,严格限制陪护,落实探视制度,耐心的向患者、家属、探视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做好心理护理:急诊患者大多数是外伤或交通事故,特别是多发刀砍伤、外伤性休克的患者,常因创伤和出血而感到不安、焦虑和惊恐。对此类患者,护士要镇静,忙而不乱,操作准确无误,还有部分患者因中毒而就诊,其特点是精神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创伤,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忧虑和烦恼,因此在护理过程中,要根据患者的情绪变化和思想波动情况,用温和、体贴、同情的语言劝导患者,以取得患者的信任及配合,使其早日康复。

强化护士的护理安全意识:要求值班护士必须定时巡视病房,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针对年轻护士处理问题能力较差的特点,加强对年轻护士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病情的判断能力、应急能力、与患者的沟通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此外,利用开展科室讲座、参加医生查房等形式不断提高护士的综合知识能力,强化护士的安全意识。

总之,急诊科是医院面向社会的窗口,人流量大,病情复杂多变,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高,是医疗护理纠纷的易发地。在市场经济与医疗改革的进程中,只有充分认识到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并加以分析,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逐步完善急诊护理管理机制,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护理投诉的发生。

精神病护理诊断及措施范文6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强制医疗所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精神疾病发病率高,一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社会反应强烈,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问题。但是,与之相应的管控措施尚不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亟须完善。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杀人伤害居多,手段残忍,死伤严重,伤及无辜。二是以爆炸、纵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三是重复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二)强制医疗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应当由政府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刑法》执行效果。《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承担(20xx年,安康医院名称改为“强制医疗所”)。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强制医疗所的运转与发展受到限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但对强制医疗执行及强制医疗机构的设置等问题仍未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强制医疗所在医疗、诊断评估、解除强制医疗、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亟须行政法规规范。

(三)强制医疗所的设置直接关系着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不规范,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标准不统一。在未设置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医疗所的地方,较设置了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医疗所的地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比例偏低。在未设置强制医疗所的地方,上述精神病人部分被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部分被交由家属送精神病院治疗;部分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还有部分人员被释放后,重新流散到社会。即使一些地方指定医疗机构收治被强制医疗人员,但由于执行场所分散,执法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评估出所、执法监督、后续管控工作机制难以建立等原因,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不明显。

综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需要强制医疗措施,强制医疗所相关问题需要得到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强制医疗所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xx年《精神卫生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公安部着手准备强制医疗立法工作,20xx年将《强制医疗所条例》纳入本部年度立法计划,拟出草稿,两次征求中央综治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强制医疗所条例》被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公安部再次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强制医疗所的设置。考虑到强制医疗机构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同时为节省资源减少重复建设,《送审稿》规定了强制医疗所的设置原则,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强制医疗所(第七条第一款)。同时,兼顾到一些人口众多、居住密集、精神疾病高发、强制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市,《送审稿》规定了市、州、盟设置强制医疗所的审批程序(第七条第二款)。

(二)关于医疗工作模式。强制医疗所是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场所,其机构性质应当是执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医疗机构,但医疗是实现这项强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强制医疗所的重点工作。为切实保证医疗质量和水平,强制医疗所医疗工作拟与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监所一样推行专业化的医疗工作模式,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业务的管理。《送审稿》规定了强制医疗所设置医疗机构(第十条),规定了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医疗与其他精神病患者相同(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强制医疗的解除。关于强制医疗解除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为此,《送审稿》结合各地多年实践工作,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规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和因躯体原因的两种情形。讨论中,有意见提出为了防止被强制医疗人员出所后病情反复、再次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在解除强制医疗时还应当参考监护人履责能力、社区管控等情况。但考虑到《强制医疗所条例》应当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而且在实践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解除强制医疗时可以将监护人履责能力、所在社区管控等情况纳入综合考量,因此,《送审稿》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四)关于临时请假回家制度。调查反映,住院时间越长的精神病人,其社会功能越差,其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的接纳程度越低,出院愈发困难。为此,考虑到精神疾病大多能够通过药物控制和改善症状,经过半年时间的治疗,病情得到缓解后,最终需要回到社会,重新建立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恢复其社会功能,《送审稿》建立了临时请假回家制度,可以为那些病情得到较大缓解、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精神病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作准备(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患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被强制医疗人员所外就医。强制医疗所虽然设置医疗机构,但其主要诊疗范围是精神疾病的治疗,同时可以治疗和处置日常躯体疾病,难以具备治疗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的条件,为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生命、健康权,《送审稿》设立了所外就医制度(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收治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是,因执行场所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执行。为了贯彻执行好法律规定,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送审稿》规定了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以在强制医疗所执行,但是应当与被强制医疗人员分类收治,在附则中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五条)。

下面是《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的全文: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医疗所工作,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强制医疗所是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场所。

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在强制医疗所执行。

第三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依法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相应的治疗、康复、看护和监管。

第四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强制医疗所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强制医疗所的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强制医疗所的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第六条 强制医疗所执行强制医疗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建设与保障

第七条 强制医疗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强制医疗实际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置。

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医疗所的,应当报所属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功能区域,配备相应的装备设施,符合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安全看护和临床治疗、康复的要求。

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卫生技术等人员。

强制医疗所的执法管理人员按照人民警察的编制配置和管理。

第十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设有相应的医疗机构,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订。

强制医疗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强制医疗所经费开支单立账户,其修缮、工作人员费用、被强制医疗人员治疗、生活等所需经费开支,纳入本级政府财政保障。

强制医疗所新建、扩建和迁建应当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章 收 治

第十二条 强制医疗所凭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收治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十三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在被强制医疗人员入所五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发出收治通知书。

第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及时告知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入所前,强制医疗所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员身体有外伤的,强制医疗所应当要求送交的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被强制医疗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移交其监护人、近亲属保管,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难以移交的,由强制医疗所登记后统一保管。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由送交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女性被强制医疗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强制医疗所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员不符合被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强制医疗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九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根据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性别、躯体疾病、治疗康复等情况,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和分区医疗。

对女性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建立被强制医疗人员管理、治疗康复档案,对其身份和治疗康复信息予以保密,但是,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强制医疗人员提供饮食,尊重少数民族被强制医疗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二十二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送给或者寄给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物品、邮件,强制医疗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经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意,其亲友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可以探访被强制医疗人员。

探访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强制医疗所会见室探访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五条 被强制医疗半年以上、经诊断病情明显缓解,本人申请临时请假回家,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担保能够履行看护、治疗、安全、按期送回责任的,强制医疗所可以批准其临时请假回家,并出具准假证明,同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备案。

临时请假回家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回所时间计算在内。连续两次临时请假回家间隔至少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或者对被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二十七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在被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强制医疗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监护人、近亲属对死亡原因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章 医疗与康复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

禁止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二十九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组织被强制医疗人员参加康复活动,促进其病情缓解,帮助其恢复身体机能和社会功能。

强制医疗所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三十一条 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危险行为的情形消除后,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三十二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

被强制医疗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进行规范治疗。

第三十三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患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强制医疗所不具备治疗条件,需要转送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发现后立即提出所外就医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将被强制医疗人员转至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所外就医期间的监护,由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承担。被强制医疗人员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近亲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对其进行看护。

第六章 评估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自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进行首次诊断评估。首次诊断评估后,一般每隔半年进行诊断评估。

第三十五条 诊断评估应当由三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组成的评估组实施。

评估组应当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精神病性症状缓解程度、认知和控制能力恢复、社会适应能力等进行精神检查,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诊断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诊断评估,评估组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未缓解、需继续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将诊断评估意见告知其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 经诊断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二)被强制医疗人员因严重躯体疾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理,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第三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时,该被强制医疗人员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不明确的,应当提请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强制医疗人员近期的诊断评估报告。

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所作出的诊断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诊断评估的申请。

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医疗所重新诊断评估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诊断评估,并出具诊断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强制医疗所收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强制医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所解除强制医疗时,应当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四十二条 对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到强制医疗所接回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所外就医或者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强制医疗所应当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被强制医疗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在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私放被强制医疗人员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可以在强制医疗所执行。执行中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分别收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