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1

环保技术也是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因素。如我国脱硫技术,在钢铁冶金行业,由于烧结机脱硫刚刚起步,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给出烧结机脱硫市场全面、权威的调查数据,致使许多钢铁厂家在选择脱硫技术时一片茫然,无据可依。即使脱硫设施运转起,运行成本高,让企业不堪重负,是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消极因素。企业是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才能落实企业防污治污工作,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2加强环保宣传

宣传在先,执法关口前移。一方面是媒体宣传。把宣传融入日常工作不放松,不定期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各类环保专项行动的报道,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二是社会宣传。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造大宣传声势,提升宣传成效,如和科技部门的环保科普宣传,与部门联合中环保宣传,与司法部门联合环保普法宣传,设立宣传点,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单,提高全员的环境守法意识;三是上门宣传。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利用“6.5”环境日、“绿色企业”等活动,编印环保小册子,发放到企业,定期举办环保法律培训班,通过面对面的宣传沟通,晓以利害,使变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3加大处罚力度

污染企业如此肆无忌惮,除了自身环保意识差之外,还与违法成本低有关。环境违法罚款与污染造成的损失、企业的违法所得相比,根本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处罚不伤筋动骨,企业自然很难感到“疼”。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让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而我国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也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成为立法重点之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除“按日计罚”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由于缺乏法律授予的权力,环保部过去只能进行一次性的全国检查行动,公布污染者名单等。违法企业往往在交纳远低于守法成本的一次性罚款后,就可以继续污染环境。未来,环保部将拥有更多法律权力,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关闭污染企业,没收污染设施、设备等。

4推进企业环保信息公开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2

各地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运用新法办理案件?达到了怎样的成效?请看本刊记者来自一线的报道。

查封扣押:

云浮罗定市新金峰石料厂

颓败的工厂人去楼空,生产的设备也被尽数拆除,只剩一台锈迹斑斑的大型器械静静地躺在一旁……显然,这个厂房已停产多时。记者环顾四周发现,建筑物内的电源总开关、烘干炉等多处地方,均完好无损地贴上了印有“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封”字样的封条。

“包括电箱在内的主要生产设备被我们环保局依法查封后,该企业也意识到这个项目‘蒙混不下去’了,它们的生产线停产后至今仍未复产。”云浮罗定市环保局副局长梁汉林告诉记者。

2015年4月3日,云浮市罗定区环境监察大队刚接到群众投诉,位于辖区内金鸡镇的新金峰石料厂涉嫌违法排污,便立刻带队前往调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新金峰石料厂一条石米、石粉、石英砂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把酸洗用的废水直接排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沉积塘,极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且,该生产项目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法人员随即对排污口和沉积塘分别取了水样,经过检测发现,金鸡镇新金峰石料厂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根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罗定市环保局对新金峰石料厂的酸洗工序电源箱、烘干炉、破碎机马达等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其实,早在2012年9月,该厂就因为同样的问题被我们环保局处罚过,当时的行政处罚是罚款5万元,并责令整改。然而,罚款额度有限,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对企业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梁汉林感慨说:“如今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下来后,我们有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面对污染企业,我们环保部门终于也能‘硬起来’了。”

据了解,在5月22日新金峰石料厂的查封令到期之际,罗定市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再次对工厂进行跟踪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虽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但其酸洗池内的废水仍未被妥善处理,存在环境风险。因此,查封期限不得不再延长30日……迫于压力,新金峰石料厂只好自行委托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有限公司,对其残留的酸洗废水进行转移处理。

移送拘留:

江门蓬江区亮晶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以为就像以前那样,大不了罚款了事,没想到……”当收到来自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发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时,朱老板低下了头,内心感到懊悔不已。

原来,朱老板是江门市蓬江区亮晶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晶玻璃”)的一名厂长,公司主要以日用玻璃生产为主,效益还不错。2015年2月初,江门市环保局蓬江分局在一次例行排查中来到了亮晶玻璃。执法人员发现,这里的一台电熔炉和几台切口机正在全力运转,厂房正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生产活动。

然而,执法人员翻阅资料发现,亮晶玻璃的生产经营,竟然是在没有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和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熔炉废气等污染物只是通过烟囱外排,并未作任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蓬江环保分局即时责令亮晶玻璃停止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令执法人员感到意外的是,蓬江环保分局的行政处罚和命令并没有对这家企业起到丝毫阻吓作用。5月27日,当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亮晶玻璃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依然我行我素,照常生产。

亮晶玻璃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生产的责令,而其生产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蓬江环保分局的执法人员决定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记者近日走访亮晶玻璃时看到,其厂房已停止运作多时。朱老板告诉记者说:“当初申报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对国家的相关规定没有了解透彻,觉得反正环评后置,排污许可证随后再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谁知道后来才发现,厂房的地址属于一级工业用地,玻璃制造这种属于‘两高一低’的产业,如今根本无法通过环评,然而资金设备已经上马,在骑虎难下的情况下,才产生侥幸心理……”

行政拘留的事件使朱老板意识到新法的厉害之处,也感受到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决心,他已经决定为工厂另某新址,搬回老家湖南……

按日计罚:

肇庆市锦田纺织有限公司

2015年5月,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端州科技工业园区内的锦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田纺织”),收到了一份由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锦田纺织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罚款人民币33万元。

事实上,锦田纺织是新环保法实施至今,广东为数不多的数单按日连续计罚案件之一。2015年3月15日,肇庆市环保局端州分局在一次例行巡查中发现,锦田纺织厂房所在的3个烟囱冒出滚滚黑烟。工作人员马上对其锅炉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中一台型号为YLW-7000MA的有机热载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烟尘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和二氧化硫浓度均超标。肇庆市环保局遂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按照相关规定,端州环保分局在4月14日对锦田纺织进行了复查,发现其同一台锅炉的废气排放依旧超标――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浓度为429mg/m3,超标0.43倍;烟尘折算后排放浓度为342.9 mg/m3,超标3.29倍;氮氧化物折算后排放浓度394 mg/m3,超标0.97倍。

经认定,锦田纺织有限公司的超标排放属于“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肇庆市环保局决定对锦田纺织实行按日连续计罚,计罚时间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肇庆市环保局复查进行环境监测发现该公司仍然未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之日止共22天,加上该企业第一笔罚款的1.5万元,罚款数额达人民币34.5万元。

“新环保法实施以前,我这个当老板的对公司的环保技术和相关标准等基本没有什么概念,对公司环保技术人员的管理也比较松散。”锦田纺织的老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说:“经过这次的连日计罚,确实使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层对环保工作重视起来,现在我自己也开始了对环保方面的技术和法规的学习,锅炉的烟气排放标准值如今我都学会自己换算了。”

据了解,目前锦田纺织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对其环保设施进行烟气改造,加装了2个喷淋塔,对其锅炉以及相关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希望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

江门恩平市皮革废料偷倒案

“三被告人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吴某湖、吴某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3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42.0867万元。”

近日,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对该市一宗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这起环境污染案件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该地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

2013年7月,梁某承接了以每吨85元的价格运输及倒卸皮革废料的业务,在寻找场地倾倒废料的过程中,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他找到了吴某湖。双方商定,由吴某湖提供倒卸废料的地点,梁某以每吨1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提成费。

随后,吴某湖积极为梁某寻找倾倒地点,联系上了吴某辉,提出在吴某辉承包的恩平市沙湖镇某村委会的石塘倾卸皮革废料,按每吨5元的标准支付提成费。吴某辉同意后,梁某多次从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番禺区等地运输皮革废料到上述石塘的空地处倒卸,再由吴某湖雇请铲车将皮革废料推到石塘里。

“万万没想到,它们的行踪早就进入了环保部门和当地公安的视线范围内。”恩平市环保分局参与了案件现场执法的吴股长告诉记者,不久前,环保局接获群众投诉,反映沙湖镇有人涉嫌夜间偷倒废物。为了一举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环保局与当地公安部门组成了联合执法小组,在石塘附近布下天罗地网。

2014年2月的一天,当梁某再次驾驶满载皮革废料的货车在石塘处倒卸皮革废料时,埋伏多时的环保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一边利用录像设备取证,一边展开了包围圈,最后违法者被抓了个“现行”。环保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现场查处,并立刻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货车及车上的皮革废料亦被当场缴获。

据统计,截至梁某被逮捕当日,其已将约2000吨皮革废料倒卸在涉案石塘,非法获利13万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涉案石塘内堆积的固体废物与扣押运输车内固体废物均检出铬、锌、铜等8种物质。受污染区域地表水检出污染物9项,BOD5、CODcr、氨氮、总磷、总氮含量显著高于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氨氮、总氮最高超过标准相应限值分别达到28倍和90倍,大量固体废物的露天堆放和沉积水底对该石塘内水体、地下水及周边人群健康、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地均构成威胁,对该土地的日后利用造成影响。环境污染损害总额高达645.3686万元。

恩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中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描述,被告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限产停产:

东莞虎门镇银峰五金制品公司

“15条生产线目前只剩下6条在勉强运作,限产的处罚使我们的客户流失严重,亏本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损失惨重!”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银峰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银峰五金”)厂区负责人宋先生告诉记者。

事情源于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一次例行采样监测。据监测结果显示,银峰五金总铬超标2.9倍,六价铬超标17.5倍,镍预处理排放口总镍超标16.6倍。该企业的解释称,超标排放的原因,是原一类污染物排口设置位置错误,采样点标识错误,导致废水取样时将车间原水当做预处理后废水采样,并非故意超排,希望环保部门能从宽处理。

然而,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天枰不会倾斜。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以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银峰五金“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行为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其限制生产,期限三个月,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须以能达到排放目的为准!

限产令一出,企业立马慌了手脚。“还没完成的订单无法交差,新的订单也不能接,工人的基本工资还得照常支出,怎么办!”厂区负责人表示:“我们只好盼望早日完成整改,争取能尽快解除限产才是公司的唯一出路。”

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24日,银峰五金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自行完成整改,包括升级综合废水和含镍废水处理工艺,对一类污染物排放口进行规范化建设等,整个整改项目投入资金共约66万元。与此同时,该企业目前已将整改任务的完成情况向社会进行了信息公开,而具体的整改情况仍有待当地环保局作进一步的跟踪调查。

“这次的强制限产使我们认识到,如今的环境成本今非昔比,还用老一套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厂区老板对记者表示说,“接下来,我们计划要把厂房搬迁到南栅四区电镀工业园区内,宁愿成本高些,但废水都是统一处理,不需要再担惊受怕……”

未批先投:

珠海金湾精诚机械厂

2015年1月4日到2015年2月3日间,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两度对位于辖区内金湾区精诚机械厂实行例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内包括五金制品、电子元器件、汽车配件在内的多条生产线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题工程已投入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珠海市环保局对精诚机械厂作出了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实在2014年的7月,我们已经发现该厂存在未批先投的情况,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然而随后按结果论,当时的查处显然没有效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情况时说道。

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的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分局副局长周波告诉记者:根据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规定,对于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却擅自投入生产,且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企业,环保部门可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如果生产流程涉及重金属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环保部门可依法对企业实行查封、扣押;而对于部分超排的情况,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或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企业拒不执行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3

[关键词] 环保执法 存在问题 健全机制

当前,科学发展观、绿色GDP已成为时展的主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部分地区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环保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执法过程中又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障碍和阻力,执法地位低,起不到制止不法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作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有效地发挥环保管理职能,营造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氛围,对于我国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环保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方面干预造成执法的被动

当前,由于没有国家机构设置法的规定,我国在环保的机构设置上极不健全。一是地方行政干预。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当地政府,其人事、经费、物资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地方政府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这些领导干部由于法制观念较差、环境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往往只凭个人意愿办事,为了增加本地财政收入,树立自己的“政绩”,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在环境保护项目可能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利用职权干预环保执法。例如,我县的××林业有限公司,2002年被国家环保总局挂牌为“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企业”之一,周边群众深受三苯、粉尘和噪声污染意见很大,2003年被县政府关停,但该企业为县纳税大户,受到“关照”继续违法生产,在县委领导“以扶持服务发展企业经济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在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情况下,县政府于2007年6月同意其恢复生产。总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更是时有出现,行政干预已成为阻碍环保执法的一大障碍。二是业主的干扰。近几年来,虽然企业主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眼前最大利益而不管污染不污染。例如去年在关停一批污染严重的小项目时,业主竟鼓动少数群众集体上访,要求给予保留,环保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了环保执法的难度。因此,在对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既面临处理经济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又面临着协调企业和领导者关系的问题,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不该上的项目上了,该关停的没有得到关停,该处罚的难以处罚,造成环保工作的被动。

1.2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偏低。在招人问题上,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具体案件,或随心所欲,或凭个人利害去处理,或相互推诿,执法不当或怠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执法中程序适用不当,如以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三分离制度”没有落实,即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审查人和处罚人没有分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越权等等。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屡见不鲜,而政府败诉也时有发生,当前我县这一现象比较突出,有时由于素质问题,现场笔录不会做,做不清,笔录内容主次不分,案件适用条款不清,处罚不到位。二是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严重。部分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为谋一己之私,,随意执法,过不了人情关,严重破坏了执法人员的整体形象,无形中也影响了环保执法的力度和尊严。例如我们在处理一些案件中,污染严重处罚最重的10万元告知书,到最后有的才处罚2万元。这一问题也成为影响环保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1.3 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环保部门长期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原则立法,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选择性过多,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在环境执法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责任制尚未有效结合,环境执法职责、岗位、程序等还没有法规条例界定。例如:《环境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性条款应负什么责任,何人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又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对哪些情形属于“严重污染”却未明确,环保法中类似这样的模糊式规定不在少数。再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难以理清上下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目前,有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只能对其辖区内的一部分相对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而另一部分相对人由地市级或者省级甚至中央环保部门直接实施监督管理,这就使得县级环保部门在总量控制、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工作中无法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往往造成该管的没有管到,想去管的又无权管的管理“真空”现象。总之,环保立法的缺陷,使得环保执法的质量打了一定的折扣。例如前几年我县东南汽车城内的××管委会也设立环保部,拥有部分审批管理权限,但人员就1个,审批不严,管理不到位。再如××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2002年省环保局审批,至今没验收,近年来不断出现污染事故。我局曾做出几次处罚,均不能彻底解决。

1.4 环境管理重罚款轻防范,违法行为难以彻底解决

从实际工作经验来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据监测结果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时,往往都将罚款作为首选,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使违法排污者受到惩戒,还可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只要一次性缴足罚款,就可以“一劳永逸”,从而导致不少排污大户能够随心所欲,这是典型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一种表现。这种在责任承担上的重罚款而轻防范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防治环境污染,再加上监测能力的不足,跟不上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且极有可能放纵企业排污,加重环境污染。例如处于我县境内的××混凝土搅拌站,地处福州水源保护区,未经我局审批,多次下文件关停并处10万元最高罚款,其公司每运行1天可赚2万元,在市局督导下,拖延了近1年才被取缔。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处理上,同一违法行为屡屡频发,但难以彻底解决,环保执法人员面临两难境地。例如我县××食品综合有限公司在扩大生产后没有对治理设施进行容量,造成污染超标,要求其限期3个月完成治理并处2万元罚款,限期治理期间加收排污费。经日常督查,限期治理期间仍继续生产并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环保法规定无法在限期治理期间再次做出处理。经扩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屡次检查屡次处罚,始终难以彻底解决。报县政府批准后关闭,当事人不履行决定,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考虑到当地人的就业和地方财政收入而没有彻底执行,该企业至今仍在生产。

1.5 环境执法的混乱,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当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业部门、综合部门等则负责本系统内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从而使环境执法难以进行。如,法律已要求建设项目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才可给予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但在实践中,有些职能部门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却屡屡发生,而作为同级部门的环保局却很难给以必要的约制。再如许多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管委会和开发总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委会的环保执法部门与开发总公司的环境保护机构自然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样设置虽然在某些时候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但却给环境保护带来严重的干扰,造成企业自己审批自己的建设项目,自己监督自己的环境保护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本流于形式,整个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变成纸上谈兵,导致了环境执法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依法行政。

目前,对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无停产、拆除、查封等权力。例如由于环保部门无“限期治理权”和“责令停止关闭权”,对于本应早该取缔的“(土)小”企业,因无有效措施而屡禁不止,反弹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如在处理城市中违法的油烟扰民问题时,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即便环保行政机关下达了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者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请法院。在此期间,周围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烟尘带来的影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行为而束手无策。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无形中降低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在2001年通过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第四章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与产生环境污染相关的物品并登记保存至返还,却无法对其物品进行收缴拍卖。因而,目前环保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执法”的状态,环保部门对出现的某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

2 完善我国环保执法体系的对策建议

2.1 逐步健全我国的环保机构,革新干部考核制度

具体来说,一是增强环保执法的独立性,实行垂直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地方政府干预问题,对环保部门现行的人事、经费、物资装备等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环保执法最为困难的是在县一级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既减轻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理顺了上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这样,环保管理纵向不严的问题就能得到较好解决,环保内部各自为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有利于提高环保执法的效率。二是应当设立环境执法责任制,以环境执法效率和质量的高低作为对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的标准。

为防止地方某些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其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应革新传统的地方领导干部考核方式,将环境保护绿色DG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一个指标来考核地方各级领导的政绩,并严格考核程序,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用人关,坚决杜绝违法进人现象。

2.2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要对广大具体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其素质,确保依法行政。环保执法人员不但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且要熟知有关的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判断是非能力,提高依法办事效率,才能自觉按法定程序执法。二要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例如完善环保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监管失职罪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机制等,确保执法人员在情与法的决择中,做到公正廉洁,避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和威信。

2.3 提高立法的质量,理顺各立法之间的关系,完善环境立法

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高质量的立法是环境执法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反之,立法质量不高则会为环境执法增设障碍,影响环境执法的正常进行。所以,要提高我国环境执法的水平,首先应根除环境执法在立法上的障碍。为此,要大力强化有关环境立法理论的研究,提高立法的质量,增强其预见性和生命力,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要相应出台和修改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理顺相关各立法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要及早认识现行环境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审慎地加以修改,特别是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制定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条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确定排污主体的责任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多重视并采取那些更易防范环境污染的惩治措施,例如责任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等,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环保法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偏袒或放纵相关责任主体。将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

2.4 提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彻底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要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等违法排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环保罚款额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征收数倍的排污费。对排污单位拒不消除或者逾期不能消除污染的,有可能采取行政代替处置措施,即由环保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对违法经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还将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对于资源开采利用率低,要根据企业特点,对这些企业的耗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出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走在前列的节约型企业以奖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对接国际水平,依托科技进步,着眼内部挖潜,在生产经营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强化环保意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创建节约型企业,使企业走上经济、环境、人全面和谐发展的道路,彻底解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2.5 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合理配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

目前,由于我国在环境执法体制上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其他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因此,应改革我国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资格对其他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

总之,为了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政策和法规,顺利完成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任务,有必要建立一套先进的、完善的、符合国情的环保执法体系,包括法规制度、执法机构、业务管理、技术装备和人才保障体系;并做到“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作”,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法,快速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和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4

一、我国企业绿色竞争力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企业的绿色竞争力水平在不断提高。绿色商品的生产在我国已经起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科技的发展,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在国际上赢得了一定的声誉。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绿色竞争力在总体上与国际市场的绿色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除了少数企业符合国际通行的环境标准外,大多数企业的绿色化水平仅限于满足国内的环境标准。

首先,从出口产品竞争力来看,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还是低技术含量的产品。由于不符合国外日益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大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其次,从产品的种类来看,绿色产品在市场上所占份额目前还极小,要想在琳琅满目的食品货架上找到带有“绿色标签”的商品还不太容易。在绿色产品生产上,我国大多数生产厂家尚未形成规模化生产,产品结构单一、产量和质量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绿色需求;再次,从资源消耗水平上来看,可以说,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物质资源的高消耗和廉价的劳动力来实现的。

从制约我国企业绿色竞争力提升的因素看,目前还存在大多数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淡薄;有关环保标准偏低;环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企业难以承担或不愿承担环保开支等因素。

目前,在我国许多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尽管对社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其增加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与不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比较,投入增加了,产出却一样,经济效益没有提高,或者由于“绿色产品”开发投资大、成本高,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失去继续开发和生产绿色产品的积极性和原动力。

二、大力发展我国企业绿色竞争力的对策和措施

我国企业必须主动适应国际“绿色革命”潮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走大力提升绿色竞争力之路。

从宏观上讲,我国要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为企业提升绿色竞争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被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绿色标志。我国自1994年实施以来已颁布了数批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及企业。我国虽然早已注意到绿色标志的重要性,但却未制定有关法律。为了使环境标志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我国应尽快制定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期限、管理机构等做出规定,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我国虽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环保法规,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差,执法不严等原因,环境状况呈恶化趋势。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加强研究国际环保法规和标准。国际上各种环保法规层出不穷,企业应及时掌握信息,以便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制度要积极遵守。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对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尤其在填补环境法律空白和与国际接轨方面。在执法方面,要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对于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要执行严厉的处罚措施,迫使企业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时也为自身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是实行专项补贴政策。我国政府应名正言顺地、有重点地对以绿色竞争力提升为根本目标的企业实施专项补贴,包括资助开发、购买技术、战略指导、专利制度、拨款给公共研究部门以及合作性创新等,从而大大提高我国企业的绿色竞争力。

四是建立有利于环境的投资和信贷政策。资金因素是困扰企业提升绿色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缺乏资金,许多企业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保护环境和资源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质,需要在财政预算、投资渠道和信贷市场方面给予扶持。

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专业政策性银行――“中国绿色银行”,以加强国家对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目前,各国政府和银行在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时,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把有关环保的工程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由此,“绿色银行”不断出现,使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宏观调节作用有了新的意义。国家也可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大型环保和生态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国家应对环境投资项目的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发展环保产业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革新项目。利用金融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低耗、高效的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从微观上看,我国企业应及早将各种绿色措施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去。

一要全面推行绿色质量管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改进管理,提高内部挖潜能力,加强技术改造,减少资源浪费。这样,不仅可以补偿增加的环保成本支出,保证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又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还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做好“三废”处理;要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宣传,树立绿色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要不断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绿色产品创新,包括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包装。另一类是绿色工艺创新,包括清洁生产技术和末端治理技术两方面的创新活动,绿色工艺创新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从而降低工业活动对环境的威胁,而且可降低资源利用的成本、降低物耗。

三要全面树立绿色竞争力意识。一个关心环保事业的企业能够赢得政府的支持和消费者的好感,容易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重要的一票。

四要搜集“绿色信息”,利用“绿色”优惠政策。企业要在搜集“绿色信息”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本国政府或相关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税收、信贷等“绿色”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环保技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5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外部因素;内部因素

发展绿色经济已成为全球共识,可持续发展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和欧美、日本等环境会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比例偏低、披露形式混乱、内容不完整、信息缺乏鉴证等问题,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那么,影响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到底有哪些?本文试图从企业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企业外部因素

1.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程度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法律法规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完善的环保法规,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只有建立了体系完善、措施严厉的环保法规,企业才会为了避免环保罚款或以后支付其他更多的环保支出,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从而产生环境成本等更多需要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比如,美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如清洁水源法、固体废物处理法等;另一类是补偿性法律法规,如清洁空气法,有害物控制法等,它们对环境违规或违法行为都有详细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内容(焦若静,2001)。我国从1979年开始,也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污染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保法规,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在处罚的量化程度和严厉程度方面明显不如西方国家,致使环境违法成本极低,很多企业会尽可能的减少环境成本支出,需要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自然相对比较少。近年来,康菲溢油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我国不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就是明显的例子。

第二,完善的环保法规,能使企业通过环保措施实现环境收益,增加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美国、日本等环保法规完善的国家,环境成本是必然要发生的支出,企业通过现在进行环保方面的投资,发生环境成本支出,不仅能减少企业未来的环境支出,还可以实现环境收益,比如,日本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仅有环境成本,还包括环保效果、经济效益等信息,这样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传递更多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从而增加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现阶段,环保法规尚不完善,环境支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更谈不上产生环境收益,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一般只能传递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因而企业缺乏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积极性。

2.环境会计理论的发展程度

环境会计理论的发展程度,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着重要的影响。有了成熟的环境会计理论,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和实务结合,进而提供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西方国家研究环境会计理论起步较早,美国、英国等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其他欧洲各国和日本也积极开展了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发展到现在,这些国家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环境会计理论,特别是形成了成熟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理论。正是有了较完善的理论,再加上政府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才制定了较系统的环境会计规范,从而有了较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也有学者开始对环境会计问题进行研究,但由于政府、企业和会计理论界对环境会计及其信息披露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研究主要停留在一些孤立的理论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尤其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环境会计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以及切实可行的指标衡量体系,使得需要用货币计量和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缺乏可操作性。

3.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体法规的完善程度

具体法规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的具体法规,是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直接动因。在企业缺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主动性的情况下,只有由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使企业被动性的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第二,明确的具体法规,是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直接依据。有了明确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企业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好无所适从,各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也会各不相同,很难具有可比性。

以日本为例,其环境省1999年了《环境成本及报告指南》,2000年又出台了第一份官方环境会计报告——《环境会计指南》,该指南对环境保护成本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2002年又进行了修订,之后,又陆续了《环境会计指南2005年版》和《环境会计指南2007年版》。迄今为止,日本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法规,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很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有《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但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和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对其他企业的环境信息基本上没有强制性要求,而专门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基本上还是空白,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只有少数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且披露形式多样,内容很不规范,质量也很低下。

4.鉴证机构的参与程度

和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一样,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鉴证,是环境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2000年7月,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了《环境报告保证业务指针》,据环境省2002年的调查显示,有20%的企业环境报告书已经接受第三者机构审计。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会计审计还是一片空白,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其可靠性也大打折扣。

5.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

企业外部环境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

(1)政府相关部门

政府等相关部门需要通过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掌握企业环境保护情况、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等,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西方及日本等环境会计水平较高的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高质量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才大大推动了环境会计的发展,提高了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发展绿色经济的全球环境下,我国政府部门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为提高环境会计信息也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前述国家相比,重视程度显然还不够,特别是在环境会计实务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2)投资者和债权人

在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下,环境成本、环境收益等环境会计信息成为了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在决策时都会关注环境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企业筹资能力。投资者、债权人重视程度越高,越能促使企业重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提高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与西方及日本等国相比,由于我国环境会计信息对企业会计信息整体质量影响不大,投资者、债权人在决策时也不太关注环境会计信息,因此,对环境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很小。

(3)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主要包括企业所在地居民和消费者等。企业所在地居民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最直接受害者。当地居民是直接承受企业环境行为造成的后果,因此希望了解企业环境问题的各种信息。消费者是企业产品最终的承受者,他们需要通过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了解到企业是否具备先进的环保理念,在产品的安全与环保方面都做了哪些投入,是否达到了国家标准,未来是否有更高标准的规划等。在西方及日本等环境会计水平高的国家,社会公众对环境会计的关注度很高。从而,要求企业重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水平,以提高企业社会声望,增加本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相对而言,我国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还比较弱,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关注度还不高,对环境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6.企业所处行业性质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由于各行业环境污染程度不同,国家重点监控的是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因此,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和内容都明显多一些,而其他行业由于受到的监管相对较少,披露的企业数量就比较少,披露的内容也很少。

二、企业内部因素

1.企业规模

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受到的监管越严格,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相应的越充分,环境会计信息质量相对较高。这一结论也得到了一些研究人员的实证验证。比如,李艳华等(2012)通过实证得出结论,公司的规模与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

2.企业盈利能力

一方面,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越重视包括环保问题在内的一切对企业不利的影响,会采取增加环保支出等措施,来减少、避免未来的环保罚款及其他可能的环保支出,环保水平相对较高,因而愿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另一方面,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一般更注重在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希望通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等方式来传递企业注重环境保护的信息,也会提高环境会计信息质量。李晚金等(2008)的实证结果也证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3.企业管理层的影响

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不仅面临着经济效益的压力,而且还有环境业绩的压力。一方面,企业管理层需要利用环境会计信息更好的作出决策,以帮助实现其所承担的财务和环境责任,帮助实施环境管理和经济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层需要更加清楚地向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环境会计信息,向投资者反映其受托责任,向社会展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管理层的重视,能直接提高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但在我国现有情况下,管理层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重视程度比较低,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意愿很弱,大幅度降低了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

综上所述,环境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受到企业内外多个因素的影响,当然,各因素之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比如,环境法规的完善程度,会影响到企业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再如,环境会计理论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环境会计相关法规的健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会计理论的影响。因此,我国应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系统探讨环境会计理论,和环境会计实务结合,从而提高环境会计信息质量。当然,要提高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不能单独从某一方面入手,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同时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董延安,姜琳敏.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与启示[J].会计之友,2011(9):89-91.

[2]刘家松.中日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的比较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1(10):86-95.

[3]李艳华,王前锋.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特区经济,2012(5):112-114.

[4]李晚金,匡小兰,龚光明.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5):

47-51.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6

【关键词】可持续 环境 经济体系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自然环境。向然环境是一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的资源,因此决定了人类只能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科技的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同时也带来了资源和环境问题。如何尽快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一、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于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谓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指社会赖以生存的条件的可持续发展。自然界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能源,但也带来了多种多样的环境问题,破坏了人们所创造的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战略追求的是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最佳兼顾,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南于人类对环境认识的局限性、片面性,认为环境资源是无穷元尽的。可以无限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大量消耗自然资源而打破环境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大量废弃物及有毒物质排弃在环境之中。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学者的估算,中国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以快速发展的1993年为例,当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为1085亿元。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

二、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因素分析

就环境保护角度而言,制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索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一些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为了早投产,项目不批就建,不经批准就直接试生产;为了回避、应付环评,环境评估做假;为了减少“三同时”的投入,可以不建、少建、迟建污染治理设施: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处理设施可以少运行、不运行、偷排、暗排。这些企业更多注重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逃避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致使一些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极大地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环保T作起步较迟,现行的环保大法1979年试行,1989年才修改正式实施。期间,尽管不少环保法律陆续出台,但是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和不断加重的污染问题,环保法律法规仍然显得不完善、不适应,具体表现在:有违法行为认定,没有法律责任约束,面对一些企业的污染行为,明知其环保违法,却没有法律文件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因而无法处罚、制止;有处罚条款,但可操作性不强,用法律条文对照污染行为,处罚无法执行;处罚有规定,但罚款数额太低,而且只对事不对人,起不到震摄作用;法律没有赋予环保执法的硬手段、硬措施,强制措施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复杂,处置时间长,短期内不能到位,处罚效果也不好。由于环保法律的不足,造成普遍存在“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三是环保经济政策不配套。环境保护难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保护环境的力量与破坏环境的力量极大地失衡。我们现在单纯地依靠行政手段来搞环保,而行政资源本身的潜力是有限的,因而还需要依靠利益机制去推动。如果我们可以在环境保护中融人经济政策的因素,就会放大环保的效应,使原来政府保护环境的行为变成企业的自身行为。因此并不能光靠国家的强制手段和环保部门强有力的监管来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要依靠一系列的经济调控辅助手段让企业自觉自愿地治理环境。

解决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因素,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惩戒、经济引导等手段。笔者试图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体系提出自己的见解。

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体系思考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企业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但南于目前环保政策、法规、经济体系制度的不完善,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富被无偿使用,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组织,所以尽可能地从环境资源中获取最大的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于是企业想尽办法将各种有毒有害物质不经处理排放到环境中去。如果将企业造成污染的环境资源作为一项成本计入到企业的产品成本中去,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那么企业就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主动地对污染物进行治理,自动地促进清洁生产。

(一)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珐规政策体系

环境问题源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政府可通过分散和明确环境资源产权,确立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主体,建立有效的使用、补偿和责任承担机制。美国早在70年代就开始执行的排污权制度就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通过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排污总量进行分配。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问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企业只有获得了排污的权力才有资格排污,否则擅自排污要受到法律严格的制裁,同时排污权还可以进行储存与转让。实现这种排污权制度后,环境保护就与企业利益联系起来了,企业会尽量提高环保设施效率,减少排污量,这样可以将剩余的排污权进行转让,从转让中获利。美国这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国家也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适宜的环境保护经济制度。笔者认为:对废水排放的企业,国家可以根据行业制定行业单位产品生产废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规定企业将污水处理费纳人产品成本核算。并且制定对有污染治理设施且处理技术新进、污水治理一直达标排放。无偷排漏排无污染举报的企业次年经环保部门重新认定可以减、免单位产品污水处理费标准;对于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有偷排漏排现象或污染举报、污染治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次年经环保部门重新认定核增单位产品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奖罚机制。这种将废水污水处理费计入产品成本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企业也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而不断地提升处理废水的技术来追逐其最高的利润,对于那些无治理能力的企业必将在商品竞争中被市场淘汰,从而将环境保护与私人经济主体的利益紧密相连,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去。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费用支出越来越

大,能否充分发挥环境成本的效率,使得一定的环保支出尽可能多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目前,我国进行环境费用的处理主要采用事后处理,即所谓的末端治理,这种做法的主要缺陷在于起不到对环境成本的预先了解和控制,不能未雨绸缪。实践证明,企业环境成本的发生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从开始的产品的设计到最后产品的报废回收,都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就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

一是完善环境会计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修改会计法规,增加有关环境会计内容条款,以法律形式确立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环境会计准则或环境会计制度,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人会计要素;建立完善环境成本控制的经济制度,主要包括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绿色GDP核算制度等。

二是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主要包括环境会计的定义、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环境会计的计量、环境成本的定义、环境成本的分类、环境成本科目设置、环境成本的计量与记录、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环境收入确认与记录、环境资产的管理与计提摊销等。

三是实施环境会计报告制度。环境会计报告制度是环境会计信息的反映,既是环境会计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或程序,又是实现环境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平台。环境会计报告可以分为宏观管理上的环境会计报告和微观企业管理的环境会计报告两个层次。宏观管理上的环境会计报告可以披露企业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方针及环境目标;对环境损害及企业对这些损害做出的补救措施;企业未遵守环境法规而被判处的罚款;企业计划实施的环保项目以及先进的治理设施;政府就环境保护措施给予企业的奖励等,微观企业管理的环境会计报告主要通过环境会计报表进行披露。实施环境会计报告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环境风险,进行环境绩效考核与评价,弥补环保法规的不足,使企业明确自身的环境责任,自觉地保护环境;有助于管理当局做出正确决策:有助于公众及时了解企业对环境问题是否重视,是怎样防止环境污染,采取了哪些积极的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审计体系

审计作为一项综合的经济监督行为,必须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环境审计是由审计组织依据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遵循审计准则,系统地、定期地对被审单位的环境活动、环境财务信息和环境管理系统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委托方。我国环境会计发展滞后,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也不重视环境成本、环境效益的核算。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体系虽于近年来成立了专门负责环境审计的机构,但审计的内容主要局限于与财政审计相连的环境资金补助的投入和支出方面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计。尚未延伸到对企业生产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审计。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下,本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积极开展环境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审计体系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是极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