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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问题范文1
关键词:财政政策;政策设计;政策力度;政策目标;政策效应
我国的财政政策在支撑经济增长方面应该说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对其进行一番全面审视的话,也还是会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国情决定了我们在财政政策设计时,特别注意三个问题:政策的力度、目标、效应。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我国财政政策设计未能与国情很好的结合,致使财政政策存在一些先天不足。
一、财政政策力度难衡量
财政政策是通过调整税收和支出两个手段来实现经济稳定的,由于这两个手段都可量化,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就存在一个力度大小的问题。政策力度衡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政策力度大小只有同经济不稳定程度相适应,才能取得较好的政策效应。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过程之中,财政政策力度的衡量同发达国家不同,这主要表现在财政支出方面。
在发达国家,政策力度衡量很简单,如果政府支出越多一般就可理解政策力度越大,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情况则不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当然要增加支出,但不能说政府增加支出就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按罗斯托的观点:一个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对公共品需求非常大。由此决定了政府出于经济发展考虑, 需要提供大量公共品,如道路、教育、环境卫生、法律秩序等。社会对公共品的巨大需求会导致政府支出逐年增加,包括绝对支出和相对支出,而这些与经济稳定无关的财政支出增加,不能视作财政政策的实施。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发展之中,社会对公共品的需要非常大,这会导致政府支出年年增加,但我们不能简单的将政府支出的增加全部视作稳定经济的需要, 并理解为财政政策的实施,否则就会影响对财政政策力度的衡量。为了准确衡量政策力度,我们一定要将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计划增加的支出和为了经济稳定而相机抉择增加的支出分开来,不能单纯根据政府支出的多少来衡量政策力度的大小。同样,我们也不能单纯根据国债发行规模的大小来衡量政策力度大小。
经济不稳定出现衰退时政府收入就会下降,运用财政政策稳定经济就只能采用债务融资,所以自1997以来我国国债发行年年增加,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根据发债规模来判断政策力度大小。稳定经济实行财政政策当然要增加国债发行,但发债增加并非完全为了稳定经济,如前所述,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品的需要也会增加国债发行。另外为了满足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以及非金融企业和居民对无风险资产的需要,也要大量发行国债。因此我们不能单纯根据发债规模大小来衡量财政政策力度大小。
那么如何才能准确衡量我国财政政策力度呢?一个简单可行的方法就是在财政政策设计时,对政府预算帐户采取分类核算,以便将稳定经济的支出和发债与其它的支出和发债区别开来。具体做法就是将政府帐户分为三类———经常帐户、投资帐户和稳定帐户。经常帐户包括经常性支出(包括国债利息支出)和除政府借债之外的经常性收入,它表明了政府在日常业务方面的责任,遵循个人和企业的理财原则即收支相等原则。投资帐户表明政府的非经常性支出,主要为满足经济发展的公共品投资支出,这种支出可通过发债来满足,其债务偿还和公共品运营及维护成本归属于经常性成本。稳定帐户表明政府纯粹为履行稳定经济职能而设立,无论是经济处于衰退还是通胀状态,在稳定帐户中政府根据经济不稳定状态,分别机动的选择预算平衡、盈余或赤字。如此当经济不稳定时,人们很容易根据稳定帐户中支出的变化,清楚的看出财政政策力度的大小,因为这些支出完全是为了对抗经济不稳定,支出的多少自然也就反映了政策力度大小。不仅如此,政府预算分为三大帐户还可明确政府的三种不同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还可看出稳定帐户中任何预算状态,无论是平衡与否都无所谓好坏,不必因采取财政政策出现赤字而担心,因为实际上经济稳定和预算平衡两者不可能同时达到。
二、财政政策目标欠合理
财政政策的直接目的是稳定经济,这种稳定状态常用四个经济目标来描述,即:充分就业、物价稳定、持续增长、国际收支平衡。然而财政政策的最终目的还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这可用社会总目标———自由、公正、安定和富裕的实现来说明。由于社会目标的实现相当程度上要依赖于经济目标的实现,并且在一种政策工具只能实现一个目标的情况下,经济目标的选择就非常重要,但政府在设计政策目标时,需要认识到经济目标的从属性和工具性。例如财政政策目标设计为充分就业,则有利于社会安定、公正和经济持续增长,而政策目标如果设计为经济增长,则仅在短期可较快促进经济增长。
在我国,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目标设计为经济增长,据此单纯从经济增长这个目标考虑,可以说财政政策的直接目的是达到了。自1997年以来,政府通过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在1998至2004的连续七年中,gdp增长分别为7. 8%, 7. 1%,8. 8%,7. 3%,8. 0%,9. 3%,9. 2%,有效的将gdp增长保持在7%以上。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增长社会财富的增加,社会并未向安定、公正的目标趋进,如社会治安形式严峻、收入分配悬殊、因贫困、疾病、失业而自杀的人数激增,财政政策的最终目的并未达到。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总目标,财政政策稳定经济的目标应调整。
政府在设计经济目标时,一定要选择一个更能促进社会总目标的经济目标。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政府在设计财政政策目标时一定要考虑人口众多、社会失业率高和收入分配悬殊的现实状况,选择一个最能实现社会总目标的经济目标。根据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经济目标中最重要的和对社会总目标影响最大的是充分就业。
从经济稳定目标来说,虽说经济稳定是用四个目标来描述的,但真正决定经济稳定的只有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两个目标,也就是说只有这两个目标才是经济稳定的可调整目标,在一个政策工具只能实现一个目标的条件下,具体是用财政政策刺激就业,用货币政策保持物价稳定。而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并非稳定经济的可调整目标,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目标,后者是一个中间目标,政策不能通过调整独立目标和中间目标来实现经济稳定。即使就增长和就业这两个目标而言,就业也比经济增长重要,就业率提高会使经济向潜在产出(也就是充分就业产出)靠拢,相反,产出增加不一定带来就业相应的增加,在产出增加所引起的就业增加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损耗,效果并非“奥肯定理”所言,这也可从我国就业产出和就业的关系变化中得到证明。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就业弹性为0. 308,而到2000年该指标却下降到0. 139,产出增加所引起的就业增加越来越少。不仅如此,仅就目前失业和经济增长两者反映的问题看,前者也远大于后者。在1998至2004的七年中,我国失业率分别为6. 0%,7 .0%,8. 0%,9. 5%,11%,11. 3%,11. 5%,失业率逐年上升,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经济不稳定状态,而经济增长只要保持在5%以上已属较高,远不足为优。
从社会总目标来看,就业率提高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公平目标的实现,而依赖政策支撑的经济增长仅在短期有利于代表财富的gdp的增加,长期并非如此。因此,在我国目前人口众多、失业率高和收入分配悬殊的情况下,政府在设计经济稳定目标时,无论是从社会总目标还是从经济稳定目标自身考虑,都要特别重视就业率这个经济稳定目标,如此,经济才能稳定,社会才能安定。
三、财政政策效应不稳定
经济政策的直接目的是否达到要依政策效应而定,而我们在评价政策效应时要从两方面进行。从静态的角度看:分析每次政策实施是否达到目标值;从动态角度看:分析如果政策停止实施后目标值能否连续保持,如果能就说明政策效应具有了持续性,这时政策的直接目的才算真正达到,应该说财政政策的效应体现在持续性,财政政策的难点也在于此。那么,自1997年起实施的财政政策效应究竟如何呢?从静态看,政策是产生了效应的,表现在每年政策的实施都带来了7%以上的增长。但从动态看,政策效应还缺乏持续性,表现在:随着旨在保持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的实施,总需求的增加相当部分是政府投资在其中唱了主角,而要维持稳定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生产性投资需求长期启而不动。消费需求不足可从大量商品供过于求得到证明,据统计:在1997至2003年间,商品供过于求的比重分别为31 .8%,33 .8%,80%, 79 .7%, 83%,86 .3%,85 .3%.生产性投资可从同期反映贷款不能转化为投资的银行存贷比的变动中得到证明,据统计: 1997至2003年间银行存贷比分别为90 .9%,90 .4%,86. 2%,80. 3%,78. 2%,76. 8%,76. 2%.显然这些数据清楚的说明了政府投资在总需求中的重要性,因此政策若停止实施,总需求减少将难以避免,增长将难以持续,这说明政策效应还缺乏持续性。政策效应缺乏持续性又使政策实施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经济的长期稳定主要依赖于经济的内在机制,政策不可能长期实施;另一方面,在政府支出占了总需求相当部分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又对财政政策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性。
那么为何我国财政政策效应缺乏持续性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在财政政策设计时经济目标选择不合理。经济目标的不同选择,可带来政策的不同效应,如果财政政策稳定经济的目标定为经济增长,那么政府通过增加公共品的投资支出,就可直接增加总需求以增加gdp,这种方式增加gdp虽然简单直接,但效应的持续性差,因为增加的产出中相当部分来自政府的非生产性投资增加,由此引起的未来产出增加有限。如果财政政策稳定经济的目标定在充分就业,那么政策手段就应通过减税和增加支出来增加劳动需求和劳动的有效供给,这种方式增加gdp虽然复杂间接,但政策效应的持续性好。
实际上经济的稳定源于要素市场的稳定,也就是厂商投资和就业的稳定。政府通过积极财政政策减少税收和增加支出,在要素市场上刺激厂商投资,如此从静态分析:投资增加带动就业增加,由此在商品市场上产生两方面作用,一方面从供给看,生产函数中劳动投入增加产出增加;另一方面从需求看,劳动者收入增加,消费需求增加,产出增加,这两方面作用的结果,可极大的减少周期性失业,使经济向充分就业产出靠拢。特别是提高就业率能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从而不仅有利于消费需求稳定增长,保证政策效应的持续性,而且也有利于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极大的增强政策效应。从动态看,投资增加不仅有利于短期总需求增加,而且还有利于长期总供给增加,从而保证经济长期稳定的增长。同时政府也应通过增加支出保证劳动的有效供给,这主要是提供免费的培训和就业信息,使技能和岗位相适应,减少结构性失业。
由此可见,我国的财政政策只有在刺激厂商投资提高就业率的情况下,经济才能稳定,政策效应才会持续,政策也才可鸣金收兵。也只有在充分就业基础上的经济增长———才是适度的增长,才能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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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ichardt.froyen.principlesofeconomics[m].machmill lan,inc.,1989.
财政政策问题范文2
【关键词】 中小企业发展存在问题;财政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财政投融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一、中国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在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中国城镇就业岗位近80%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这些具有冲击力的数字充分表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然而中小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却与其对整个社会的贡献相比极不协调:中小企业风险较大,银行不愿为其提供贷款;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上市条件;过高的增值税征收率使得大企业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不愿购买其产品;地方政府经常假借各种名义乱收费……这都使得中小企业步履维艰。
二、面对经济危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通过财政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
1.进一步明确财政政策的着力点。结合实际现状,财政应着力支持中小企业三个方面的活动:其一是创业与技术创新;其二是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其三是开拓国际市场,这也是世界贸易深入发展的要求。
2.解决融资难。融资是中小企业最普遍最突出的困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有利于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通过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等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充分发挥财政等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扶持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探索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引导创业投资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以及运行机制,运用政府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向中小企业投资。
3.加强政策的统筹规划与协调配合。其一是在统筹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项资金的功能定位,突出支持重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二是充分运用税收手段让所有的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的激励,当前主要是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金融企业呆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鼓励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4.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外部条件,在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园区培育中小企业技术服务机构,搭建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和管理咨询;开展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保障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加强信息化服务,通过网络市场信息,开辟交流渠道,使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政府通过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对从事上述服务的机构实行绩效评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助或奖励。
5.将把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如对下岗职工自行创业给与扶助支持;对于积极录用下岗职工的小企业,在所得税上给与支持;对吸收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中小企业,给与一定的补助;对利用个人资金投资创办的中小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使它能够公平准入,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尽快地恢复它正常的增长趋势。
6.政府采购可以为中小企业开“绿灯”。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卖家,如果政府能将采购额中的一部分分给中小企业,必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针对各国的办法,我们可以采取:(1)将政府采购定额量化出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2)在商品和服务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可适度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3)从中小企业的商品质量、技术水平、信用状况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招标资格审查,从客观上促进中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保护是有前提,即中小企业必须有过硬的产品或服务,在价格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可以实行中小企业优先的原则。
7.加强财政投融资资金投入。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投向应主要投向风险大或收益低的政府资助与政策鼓励的产业的中小企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产业等,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也应根据我国落后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投资于较偏远,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等。可以在财政部下设一个专门管理向中小企业进行财政政策投融资的管理机构,在各省设立该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融资机构的职能,营业范围,方式等,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财政投融资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参考文献
[1]俞建国.中国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1)
财政政策问题范文3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含义
财政支农是国家财政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手段。而财政支农政策就是财政支持农业发展,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目标而制定的,指导各级财政在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等农业领域的财政分配活动、处理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措施。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
1.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仍然不足。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数量虽在不断增加,但在财政总支出中,用在三农方面所占的支出比重却相对下降。资金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且由于财力方面原因,有些乡镇财力相对薄弱,资金相对紧张,导致财政支农投入严重不足,很难改变维持“吃饭财政”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财政收入增加的同时,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但在财政支出比重中,财政支农支出基本只是维持在8%左右,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高,增长缓慢。
2.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尽管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增加,但支农结构总体仍不合理,在各项农业支出中,用于农业生产的支出低于行政事业费用支出,用于行政开支及人员供养的部分比重偏高,增长较快,而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支出则偏低。在财政支出中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居高不下,增速明显,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数量小、比重低。
(二)财政支农投入渠道分散,支出重点不突出
1.财政支农投入渠道分散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渠道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或行业部门的渠道进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渠道比较分散,渠道众多,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确,所有涉农部门和职能机构,都有截流支农资金的情况,部门分割严重。而且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不清,不利于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导致大多支农项目无法进行整合。
2.现行财政支农方式不多样、不灵活。财政支出方式的制定权在中央和省,涉及的面比较广,同时由于政策本身具有普适性,难以体现具体的灵活性,所以从现象来看,支出方式是一刀切,再加上政策实施的刚性和政策要求的严肃性,必然难以体现支出方式的灵活性。结果是,单一呆板的支出方式,不能兼顾到各地具体的实际需求,在财政支农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支持数量上都缺乏灵活性,影响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影响了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应有的聚集效应。
(三)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财政农业支出实行分级管理,涉农部门多,在支农支出职责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划分不清,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这种现象,导致支农资金使用分散,难以形成合力,造成了支农投资的极大浪费。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近年来,财政支农资金虽然在细化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一些地区和部门支农资金“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没有根本改变,支农资金管理意识薄弱,管理手段落后。
(四)支农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过程,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综合评判和衡量比较。目前,我国在对支农支出绩效评价方面,主要是通过若干固定的工程管理、技术和财务等指标进行全过程评价,各部门对评价指标设置比较单一,尚缺乏一套科学、统一、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直接影响支农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不利于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影响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客观性、正确性及权威性。由于支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能完全发挥,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偏低。
三、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措施
(一)完善财政支农法律法规,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完善财政支农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财政支农有法可依为了保证财政支农投入的不断增加,实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确保支农投入既稳定又持续。
(二)提高支农资金投入规模,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稳定增长机制为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深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改革,改变农村的落后局面
(三)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
1.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建设投资,发展生态环境、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力设施、乡村道路建设等。
2.增加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激发农业的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科技的生产效益,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3.控制农林水气部门事业费增长速度,严格控制人员机构经费的增长速度。
4.增加对农村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农村公共卫生环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和完善支农资金全流程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支农资金全流程的监管,从支农资金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金运行及使用结果全过程监控。
(五)丰富财政支农项目体系,完善财政支农补贴方式
加大支农的范围,拓宽支农渠道,完善财政支农惠农补贴方式。
(六)健全财政支农绩效评价体系
财政政策问题范文4
关键词:财政
投融资
体制
通常认为,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财政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于上世纪50 年代,进入80 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一、我国财政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一) 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
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包括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沉淀资金以及行政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
(二)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政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1)财政投融资的机构名目众多,既有财政信用机构,又有财政部门内设的诸如农财处、行政处等业务机构,还有政策性银行,形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2)财政投融资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与法制管理。
(三)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一些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却通过财政投融资筹措资金,从而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了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这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还会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而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四) 财政投资不规范
目前,在许多财政投融资项目上,有偿资金往往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也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五)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未确立,其自主权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当前,投资的决策权都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机构手中,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单位的管理实行以投资项目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投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缺乏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投资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较差。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投融资规模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投融资应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预算拨款,但作为无偿使用的资金,预算拨款在整个资金来源中不能占太大比重。二是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从发展趋势看,应将其成为重要资金来源。三是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诸如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四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周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六是增加政策性银行筹资量。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
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碍;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的投资选择和偏好;不宜损害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进行风险性投资。为此,应进一步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
(三)加强管理,提高财政投融资效益
1.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通过编制财政投融资信贷资金综合计划、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计划和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计划,全面反映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投资预期收益等情况,从长远看,财政投融资计划应成为政府的“第二预算”,由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
3.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中央一级可考虑在财政部内部设置专门管理财政投融资的机构,统管全国的财政投融资工作,制定全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同时负责中央财政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4.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市场经济活跃的国家,其法制都很健全。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融资法规、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等,使财政投融资活动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
1.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尝试多种财政投资项目运营模式
对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国外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主要有: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2.建立财政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政投融资活动要严格遵照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对财政投融资资金进行流动性、安全性管理。财政投融资不能唯成分论,而要以社会经济效益高低来决定投融资领域。二是虽然财政投融资体制强调自上而下一致的政策导向机制,但必须借助市场投融资体制,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同时,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导向,要对市场投融资的方向、规模发挥引导效应,使市场投融资逐步纳入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和短视行为。三是在投融资项目选择上,市场投融资活动要优先参与竞争,凡是适合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项目,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应向其提供资金,而且,在必须通过财政投融资扶持和发展的领域,财政投融资要注意更多体现政府的经济长期战略,注重宏观平衡和结构均衡。
3.建立多层次的财政投融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财政投融资最大的风险源自财政投融资的产权责任模糊。财政投融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融资主体,是来源于政府的政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的代表者双元身份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这双元身份和双重职能在具体实施中,容易被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所混淆,致使财政投融资活动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产生低效率和腐败。因此,为减小财政投融资风险,要通过委托和关系,明确资金托管、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落实各个投资主体的责、权、利。
4.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
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全面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立项、前期研究、筹资方式的选择、新建或是技术改造的选择等各个环节都应由企业自主决策。对于新建的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先确立企业法人,再进行项目建设。政府应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融资的直接干预,而应在加强政策引导,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完善经济管理功能方面多下功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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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问题范文5
除了银行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外,证券、基金、保险、信托业等也存在许多隐忧,如证券行业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理财等问题;基金业存在对倒仓位、操纵市场等问题;保险业存在利差损失过大、保费收入违规投入房地产以及证券市场等问题;信托业存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生存空间狭窄等问题。
(二)目前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主要途径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对金融风险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性,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之策,使金融领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政府财政的身上。从实践来看,金融风险财政化主要有两大手段:_是政府财政直接出资解决有关金融问题,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然后向国有银行注资,以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二是由地方财政担保,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以解决地方金融机构的关、停、并、转等问题。如,1997年以来,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三乱”过程中,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虽然解决金融问题的主要措施是财政手段,但情况不同,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具体途径也不相同,经过归纳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这里先用框图表示(见图1),然后再加以简述。
1.追加注资,增厚银行“家底”
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2700亿元,用来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加强国有银行的抗风险能力。2004年1月,国家又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除此之外,向其他两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增资活动也在计划中。
2.财政出资,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
1995年以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或共同出资解决了一些金融机构的重组与退出问题。
3.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1999年,财政部出资400亿元成立了四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共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了1.4万亿不良资产,使得它们得以轻装上阵。
4.冲销呆帐
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300亿元,1998年又冲销了400亿元。
5.直接或间接减征营业税
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支出负担,从2001年开始,国家规定每年下调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同时,还通过缩短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收年限,以减小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基。
6.中央财政的明补和暗补
﹁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对外主权债务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是中央财政的明补。在处理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时,对接手其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免上交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息,这等于中央财政提供了暗补。
7.债权转股权
国家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得以继续经营下去。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或中央财政是有损失的,因为在一定期限内,很难从原债务人那里分得红利。
8.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7年以来,为了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与此同时,于1999年成立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向中央银行申请了6338亿元的再贷款。无论中央银行向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其损失最终还得由中央财政补充。
以上涉及的只是目前我国化解金融风险的几种主要方式(见附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方式一览表),无论最初是以追加注资、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方式,还是通过减免税收、中央银行再贷款等间接方式来解决问题,中国金融业的大部分损失或风险,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扛起来。如果继续采用“一事一议”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金融风险问题,政府财力将不堪重负。
在2005年底之前,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性可能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之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及金融信息的充分披露,金融业的深层次问题就会暴露在人们面前,由此可能引致信用危机。为了彻底挤掉金融业的泡沫成分,国家可能不得不再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等措施。对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巨大的包袱。这个包袱到底有多沉重?我们仅以2003年的有关数据来大致加以匡算。首先是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2003年末,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约为16万亿人民币,按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当期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19.6%,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总额约为3.2万亿元,其中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59万亿元,约占整个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的50%.其次,是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问题。2002年5月底,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为460亿元,占当期净资产的50%以上。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03年12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为1215亿元,如果不良资产比例仍以50%计,则当年的不良资产高达600多亿元。第三是保险公司资金紧张问题。据有关人士分析,为了缓解财险公司财力紧张或平衡寿险公司利差损等问题,各类保险公司至少需要追加注资200-300亿元。最后,还有1999年剥离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4万亿元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据估计,目前这些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在20%左右,以此推算,1.4万亿元不良资产最终可能要形成高达1.1万亿元左右的损失缺口。所以,在不考虑信托、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风险的前提下,如果整个金融业的潜在风险仅靠政府财力来解决的话,那么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为此至少要背上4.4万亿元左右的财政包袱。
实际上,一些国际性着名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高盛等也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问题多有研究。就处于中国金融业核心地位的银行业而言,需要调动多少资源对其进行战略性重组,才能化解风险?美国着名投资银行高盛在2002年的报告中指出,在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仍由中国政府独撑危局的前提下,如果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率维持在7%-8%的水平,财政收入增速保持不变,那么对中国银行业重新注资,乐观的估计,可能需要耗费中国政府未来8年(悲观估计为25年)的全部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分析,还是国际有关机构的研究,其结果均表明:来自金融领域的政府潜在债务规模十分庞大,如果仅靠政府财力去化解金融风险,仍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成因分析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缘由可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财政对金融业(主要是国有银行业)有“欠帐”。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计划体制、金融体制、财政税收体制、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随之全面展开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减税让利”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趋向,我国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GDP年均增长率为9.7%.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96年前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放权让利”的道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在分配上向居民、企业、地方倾斜。因此,曾一度出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双下滑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国家财政状况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慢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预算内资金十分拮据。同时,由于部门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集资、收费、基金项目分散了政府资金,破坏了国家预算的统一性,致使中央财政调控宏观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央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能被弱化后,其肩负的社会经济发展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在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之时,居民储蓄和银行存款却有了快速增长。有着充裕资金的国有银行正好垫补了中央财政这一时期在投融资和宏观调控方面留下的真空,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肩负着部分财政职能,因此,获得了“第二财政”的称号。
国有银行在行使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也为时至今日承载的巨额不良资产埋下了种子。当时,银行与财政被认为是政府的两个“钱袋子”,在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财力支持时,是银行拿钱还是财政拿钱?其区别仅在于是政府动“左手”和还是动“右手”的关系。传统体制下的财政、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拉扯不清,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主体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其出现效益滑坡、偿债困难时,政府理应出面救助,不过其前提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当政府财力吃紧,爱莫能做时,只有靠银行给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安定”贷款了,这也就是所谓的吃了财政、吃银行现象。但当财政、银行体制改革走到今天,已到“亲兄弟,明算帐”的时候了。毕竟财政、银行的职能不同,所肩负的责任各异。所以,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财政化,也算是财政对银行“欠帐”的一种历史交代。
财政政策问题范文6
【摘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旨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宏观管理,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推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但是由于在审计依据、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存在的局限影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与发展受到制约。
【关键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跟踪审计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8年在全国开展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审计,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16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000亿元,采购范围逐渐扩大,采购品种逐渐增加,基本上达到了加强宏观管理、节约财政资金和推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68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由于在审计依据、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的局限影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与发展受到制约。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基本含义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即只能买,不能卖。政府采购的对象及范围有:各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集中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规范化要求的提高以及采购规模的扩大,各地政府审计机关大致在2006年前后逐步把政府采购列为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将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和选择重点采购单位作为审计的主要对象。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付及进度;采购规模及与采购目录相符情况;采购流程控制执行情况;对采购单位展开延伸审计,检查有否擅自采购、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标准等行为。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对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笔者走访了辽宁省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清源、东港等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和审计局机关,试图对政府采购及其绩效审计情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经过调查,看到:这些市、县的政府都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之外设有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控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它们一般是由上一级政府批准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直各部门、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照采购法“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规定,采购中心内设综合招标部、采购部、工程部等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进行监督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审计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立项、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项目管理使用等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审计法律依据不足
审计法律依据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没有设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相应的实施细则却一直没有设立,使得对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招投标审计是政府采购审计中的重点,但是,审计机关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仅有招投标法,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二是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在于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三是审计部门对同级财政只有处理权没有处罚权,削弱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制约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的发挥。四是惩罚手段和措施无细则,落实不彻底,是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有些市地尽管划分了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职责,但没有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细则,使某些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21写作秘书网
(二)审计缺乏深度
调查时发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制定的审计方案存在缺陷,审计范围过小、审计时间过少,审计缺乏深度。如某市政府采购涉及280家单位,而审计时仅延伸10家采购单位,占比3.57%,审计方案中没有对供应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绩效情况进行延伸审计,使许多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全面反映出来,影响了整个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效果。由于审计部门事先并没有参与具体的采购招投标过程,审计深度又存在缺陷,所以无法对政府采购绩效提出意见,审计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是失控状态。
(三)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关系的协调存在困难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工作,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情况。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施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造成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所以,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四)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不健全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还想对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清晰明白。但目前看,我国还缺乏公认可适用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目前能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指标的体系只有财务指标、历史指标和综合性指标,缺乏非财务指标、未来价值指标、单项指标和“预警”指标,审计人员无法深入了解被审计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借用”其他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来衡量工作成果。审计人员也还没有一个能指导审计活动,衡量被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即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可供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等社会效益的评价。
(五)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之所以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停留在采购资金收支审计上,疏于对招投标、项目进展和政府采购绩效等重点方面的监督,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所需知识超过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一些采购专业性强,而又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监督需要的。它要求审计机关拥有具备如下知识的人才: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财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学等,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以达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以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效益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采购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基础,配套采购法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2.建立预算约束机制
强化预算编制制度,并严格审核,确保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设立专职预算编制审核机构或岗位进行逐部门、逐项目审核,做到:确保采购预算的合理合法性,最好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确保采购预算的完整性,防止采购项目不清而导致未来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防止采购单位挪用采购资金;确保采购预算具有关联性,防止采购预算存在人为拆分或整合项目的问题。
3.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靠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如计划审批、招标、实施采购、质量检查与验收、款项支付实行真正的职务分离。在规范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管理机制的同时,应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
(二)加强和完善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提高绩效审计效果
1.建立政府采购审计数据库
收集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和办法的规定以及预算、国内外相关业务的数据资料,对采购单位预算情况、合同执行情况、采购运行情况、使用情况、保管情况、改造情况、处置情况等方面建立全面详细的数据库。
2.规范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程序
围绕具体审计项目,确定审计目标,统筹规划、全面布置、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一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做到与相关方面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审计工作展开情况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确定延伸审计的范围,保证有说服力审计证据的收集程序。
3.确定标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自纳税人,而政府采购一般用于公益、集体、社会等方面,评价标准比较宽泛,绩效审计比较困难,该标准体系应该具有如下特点:相对高度概括,应该能够概括被审计对象所具有的社会效益、行业效益、经济效益等重要特征;客观实际,应该将被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清晰反映,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应该分类清晰;弹性特点,所谓弹性是指评价标准应该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4.做好审前调查,明确审计重点
对政府采购审计审计署6号令要求,审计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项目主要负责人、财务与施工方面人员了解情况,应抓住资金流程整个主线,从立项、拨付、管理、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寻找能反映和查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5.实现采购项目的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要能够实现以下目标:通过审计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发现资金使用及管理上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律的问题,促进政府投资的有效合理使用,并使建设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的使用效益;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和经营管理过程的跟踪审计,揭示问题,提出建议,达到制约建设部门和行使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权力过大的目的;通过开展跟踪审计,调查建成项目的运营情况,从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分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的后续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6.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应按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针对性、规范性原则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特点,加快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结果公告的进程,保证审计公开透明、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责任感、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2-6-29.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绩效评价与政府会计[M].大连出版社,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