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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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  质

第三章  发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监  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  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  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范文2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签订;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管理的机构,是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主导,代表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该企业的效益和形象。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在项目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施工的法律意识浅,因而最终导致纠纷产生,给施工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常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就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方法与措施,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1、法律意识浅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签订的合同中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现今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了躲避业主的义务,不采用正规的合同,采取自制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定。通过自我的条件,对工程风险进行转嫁。等到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签合的签订,这时的合同根本没有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为了获取高的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而内容不一致样的合同,等到工程实施起来,只要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导致建筑工程严重经济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忽视了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实际上签订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均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首,违背了合同的条款。因而导致工程经济纠纷.触及双方权利、不平等的现象。现今的合同多数条款是发包方制定,更多的是承包方的义务,忽视了业主的职责,缺乏对业主违约、赔偿上有效的处罚条例。这是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原因。由于建筑界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很多施工队伍的严重失衡,业主将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偷工减料、非法转包等方式,给工程建设带来风险。

对策:建筑工程合同应该由有资深的专业人士在场,不能随意修改或变合同协议。工程合同是甲、乙双方出具的关于工程中认证的项目,合同涉及的内容多,合同相关人士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等知识。要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士去管理合同,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事务性的工作。深刻认识到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和专业人员的支援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中心。也就是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归入合同管理中去。合同管理可以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导,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引导的作用。在我国现代工程中,往往没有合同意识,工程的整体目标不明确,项目的总体管理不易控制,难以实现项目的最终目标。合同管理作为项目部管理的重要的部分,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2、劳务分包主体不合法

施工单位与劳务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规定了劳务分包中的安全事故由劳务队负责。但施工过程中,因为劳务单位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工伤事故。依据合同约定,应该由劳务队去承担赔偿等相应的责任,合同明显写出这与总承包单位没关系。但是当打官司,法院会因为劳务队没劳务分包资质,而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的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内容都无效。因此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出现的安全事故由劳务队承担责任的签订也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施工现场,负有全部安全管理责任。法院判决,最终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民工伤死的赔偿及其他责任。当然,这也是有理可依的,工程项目也只得认可其最终的决议,总承包人对建筑工程的所有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由此可见签证很多合同在建设工程行业中是无效的合同,及合同无效以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正确的处理合同纠纷,预测风险的发生尤为重要。

对策:在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主导,施工单位和业主利益关系,都主要体现在合同上。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很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合同的管理,拥有风险意识,即使发现合同双方发生的分歧,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房地产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出发,积极分析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3、分包合同条款不全面

(1)承包人没有取得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来承包管理工程。

(3)在进行招标时,未中标的建设工程是无效的。

对策:所以在没有劳务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签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作用、无效的。假如该施工队伍有劳务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属于有效的,当然他是不能用包工头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现今很多企业都违背了这点,忽视了合同的主体应该是有资质的施工队,却不是包工头个体。

结论

建筑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资金的合同,施工合同具有合同的各条属性,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建筑施工合同未关系到的问题,应该参照合同法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的约定要尤为重视。

参考文献

【1】马华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0年11期

【2】赵崇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6年15期

【3】江国林;;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设备管理的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09期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科学管理;创新

新时期建筑工程管理相对复杂,涉及层面较多,涵盖了工程计划、施工时间和工程进度三方面的管理,贯穿于项目全过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有效的项目管理最为关键,是确保建筑项目平稳连续运行得唯一途径。为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运行,必须创造新的项目管理手段,引入新的管理技术,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中[1]。文中简要介绍了新时期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践中涵盖的创新之处。

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

建筑工程生产前方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后方各种辅助生产的作业场所,都是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管理中要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手段对建筑施工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控制协调和激励,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目标实现高效、安全、文明的施工。施工管理作为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是要将各项专业工作落实到施工管理中,这样才能够确保施工活动能够高效、有序的进行,并且能够及时地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进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当然施工管理者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即建筑工程中的每一道工序都要按照科学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确保其符合要求。同时施工人员要做到有效的利用的资源,实现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其次要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人员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在施工管理时应该要求项目部门在主抓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在每一个施工细节上尽量做到少投入多产出,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2]。最后是要遵循标准化、规范化原则。标准化、规范化原则是施工人员在施工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对团队建设不够重视

工程建筑往往是一个大型的工程,在这个大型的工程中,必然会有很多的人员参与其中,而建设工程的技术性又要求各个参与人员的分工要有序和相互配合。但是每个员工都是有其自身特色的,每个员工都会有其个人的性格特征,每个员工也都有不同的擅长领域,而且,每个员工的工作能力也是不尽相同的。面对这么多复杂的情况,这便决定了对每个成员的控制有效性不能提高,所以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管理层往往与员工层不能达成很好的沟通,加上缺乏一个可以供于交流的平台,这样一来,整个工程的团队合作便没有机会。

2.2材料使用不够合理

在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要涉及到许多材料,而施工技术管理中常常对材料的供应和采购都不太重视,对工程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的质量和数量都没有进行很好的检查,也常常会忽略这些材料的分类问题,使得材料因为管理不得当而随意堆放,而不符合材料堆放的场所因为其环境不符合条件,材料的质量往往都不能保证,而且常会发生材料丢失或是被盗问题,造成工程建筑项目施工材料的不必要浪费。

2.3对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的质量要求不高

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的整体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很好的质量检查体系。在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对材料质量检测往往不够准确、真实。而材料繁多也造成了对材料逐一检查的可能性降低。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的管理往往忽略了建立一个对材料检查人员的监督体系,如果负责检查项目材料的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指标,对材料检测不到位,那么整个工程的质量的保证就成了很大的问题[3]。

2.4缺乏安全意识

在保证整个工程建筑项目顺利完工的同时,工程施工的内部安全问题同样也是关乎整个工程的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但这个问题常常被管理层所忽略,造成一个管理漏洞。在整个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足够的安全保护体系,没有把安全的理念摆在第一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也不够到位,没有专门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得工程内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十分浅薄。

3、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实践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是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的阶段,所以,就需要更好地发挥建筑业经济支柱的作用,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因此,要想建筑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作用充分发挥,就需要不断完善、不断探索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所以,就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健全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体系。

3.1做好施工技术管理的前期工作

做好施工技术管理的前期工作就需要了解建筑工程修建的具体施工要求、技术要求与设计要求,从而在施工技术管理进行时,详细检查各项技术指标,对不合要求规定的进行修正,对做好管理工作的记录工作。所以,只有将施工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与施工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实事求是的管理理念进行施工技术管理,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技术的有效开展,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3.2完善施工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施工技术是保证施工技术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必要前提。所以,在进行施工技术管理时,就需要明确各项技术的指标规定,明晰各项技术管理的要点,建立有效地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并规定好技术管理的各项处罚条例,一旦发现技术工作或者现象技术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时,就给予合理的批评、处罚。通过建立健全的施工技术管理,明确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施工技术管理能够更为有序进行。

3.3培养高素质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高素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是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完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同时,就需要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方面需要进行专业基础知识教育,让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各项施工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以及技术的实施方法。另一方面,培养具有职业道德的技术管理人员。培养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就需要技术人员能够爱岗敬业,能够将技术管理成为自己的兴趣爱好。从而将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有机结合,使之能够更好地在技术管理岗位上奉献自己的力量。

3.4 完善施工的质量管理

质量是一个建筑工程的灵魂。没有质量为基础的建筑工程不是一个成功的项目。而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最有效的手段。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对工程质量思想意识上的强化。在日常的施工作业中,领导者需要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上的培训,培养其责任心,并且要与相关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保证书,这样才能够确保建筑工程每个施工环节的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4、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比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工作。因此,在我国经济深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就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坚持、不断完善,使得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能够在科学化、合理化、完善化的进程中,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李志成. 浅析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科学管理[J]. 中国建设信息,2013,11:62-63.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范文4

关键词:民用房屋建设 施工技术 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房屋建筑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筑的质量。提高房屋的施工技术是保障房屋的建筑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对建筑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理。随着生产活动朝着复杂化的方向转变,建筑工程的各个项目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建筑施工单位不断总结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新解决的方案,进而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完工。

一.民用建筑施工技术分类

1.混凝土施工技术

混凝土施工技术也是房屋建筑施工技术的主要部分,混凝土是房屋建筑施工的主要原料,混凝土工程的发展程度已经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房屋建筑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1.混凝土碱与集料的反应,要注意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低碱水泥、砂石料以及外加剂等原料的选用,尽量选择品质较高的膨胀剂和减水剂。尽量避免几者之间的相互接触,进而产生其他化学反应,影响材料的质量;

2.选择质量优异的混凝土,随着时代的进步,配料的过程中要考虑使用优选低碱水泥、低碱活性集料、低碱外加剂等。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技术也要不断完善,我国也在不断地研发配置更高性能的混凝土;

3.考虑混凝土的运输,相对而言比较常用的方式就是泵送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的过程中,其坍落度应该尽量小,以避免在振捣过程中混凝土产生离析和泌水;输送管道应该尽量少用较弯较软的管,传送混凝土的泵机出口要配备一定长度的水平管,再接弯头;在输送混凝土时要注意填充料斗,避免出现无料现象;

4.选择适合的混凝土浇筑方法,将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就要及时进行浇筑,避免其失去流动性,坚决杜绝进行二次加水;常用的浇筑方法是全面分层浇筑、分段分层浇筑,斜面分层浇筑等,其中全面分层浇筑是指第一层浇筑完成之后再浇筑第二层,另外的浇筑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也会用到。

2.民用房建防渗技术

材料质量、施工技术等众多原因都有可能影响到房屋的防水质量,而防水工程的质量好坏对于整个房屋的安全性都有重要影响。外墙框架梁柱与砌体结构之间的裂缝和墙体的裂缝,都会引起房屋的墙面渗漏、饰面材料的渗漏和门窗接缝处的渗水,都是因施工过程中,外墙的施工工艺不正确和质量监管不严格所致。

2.1根据这些情况,应该在施工前,要检查好砌块得质量,砌块进场时依照严格的要求进行存放,做好防水防雨措施;

2.2在砌筑前,严格依照施工要求将砖块充分湿润;在砌筑时,不得将密度强度不同的砖块混合使用;

2.3施工中,要注意框架结构的墙面每天的高度要在一米四之内,砌筑到二百米时要静停七天,外墙部分最下面的砖块要刷满专用面剂,起到防渗透的作用

3.节能技术的运用

通过房建节能技术,不但可以有效保证房屋的功能,还可以节省很多施工上的成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太阳能是人类常用的能源之一,现在在建筑领域的施工技术中,也得到了广泛采用。例如:例如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所需的热水要求;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为楼内提供照明系统所消耗的电能;太阳能技术还可以很好的控制建筑物的采光,有助于建筑物的日常节能利用。

二.民用房建施工的安全管理

1.现在各工程承建方,工地多,地方分散,各个项目部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现象,在大型房建工程施工中时常出现专业安全人员昼夜连轴工作,但还是不能覆盖整个工作面,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中隐藏大量安全隐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将安全问题摆在施工首位,就应该加大安全生产成本的投入,舍弃过去效益进度第一的生产模式,切实将安全人员,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落到实处。

2.完善安全考核制度,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考核制度都是罚重奖轻,处罚条例无限细化,奖励机制却是缺乏鼓励性和可实施性,这样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而实际处罚措施在实际中往往不能真正落实到肇事人身上,而罚金埋单者往往都是劳务公司老板和工头,这样基层施工人员会对安全制度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种情况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花钱买违规”。

3.完善奖惩制度,奖惩制度就应真正做到有奖有罚,惩罚分明。对于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组织应适当提高奖励程度,激发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积极性。惩罚措施应真正落实到实处,提高对个人震慑性,必要时可将惩罚名单惩罚措施公布明示出来,这样做一来可以显示上层安全控制的决心和态度,二来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

三.民用建筑的质量控制

工序就是人、机、料、法和环境对产品( 工程) 质量起综合作用的过程。工序质量控制是管理者为了分析工序中存在的差异问题,采取的相关措施,如分析工序质量检验反馈的有关工程产品性能特征的各方面质量数据,尽可能避免这些差异,以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同时保持稳定的调节管理过程。工序质量控制不仅是现场质量控制的重点,也是施工技术质量职能的重要内容。工序质量控制的对象从直观来看除了控制其分散程度,同时还要控制特性值波动的中心位置。工序质量控制的对象是对工序因素的控制,特别是对主导因素的控制,这是基于工序形成的质量特征值的波动范围和中心值,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而决定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主导因素被控制了,工序就可稳定,工程质量也得到了保证,所以,工序质量控制并不仅仅是管结果,其核心是管因素、管过程。所以要从以下几点做好主动控制:

1.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艺规程。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是确保工序质量的前提,是进行施工操作的依据和法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正常稳定,同时保证工序投入物的质量,避免系统性因素变异发生,就要切实有效地控制活动条件的主要因素,并使它们处于受控制状态,从而实现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

2.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控制点是控制的重点,是为了确保工序质量的需要而进行,从而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进行有效管理,以控制工序处于良好的状态;

3.评价工序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尺度为工序活动效果。所以质量检验工作要加强,进行质量状况综合统计与分析,及时掌握质量动态。

总之,要确保整个过程中工序活动效果及质量达到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结语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民用建筑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房屋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房屋建筑的施工技术也要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革新,房建企业需要控制好建筑工程的质量,不断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以满足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项目参与的各方积极配合、相互监督以及相互促进是抓好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树立质量意识,主要是将质量意识贯穿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和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1]. 刘灵璋.房屋建筑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探讨[J].中国-东盟博览.2012(06)

[2]. 李潮清.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及质量问题的处理[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4)

[3]. 梁兆忠.试论房屋建筑混凝土施工技术[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8)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范文5

    第一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零公里以内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市政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的立项以及收费站的设立与调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与前款规定有关的收费站。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和收费标准,过往车辆有权拒绝缴纳通行费。

收取通行费的期限和范围应当公开;确需逾期收费的,应当报经原收费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经批准作为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三)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四)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五)未经市政部门批准设置障碍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经市政部门批准建设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线杆等设施,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十九条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集贸市场;

(二)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挡设施;

(三)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四)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五)临时停车场;

(六)公益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九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1日,由市政部门按照欠缴金额的1%向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按照前款规定收取0.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城市道路收费站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未公开通行费收取期限和范围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或者拆除影响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三项除外)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安全处罚条例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缺陷;法律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的“四制”之一,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投标在扩大业主选择范围,加强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在招投标工作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招投标的核心本质是“竞争”,在一些地方存在的“一亩三分地”的思想是当前束缚工程招投标发挥市场调节、市场竞争作用的最大的绊脚石。由此衍生一系列陪标、围标、串标等违反招投标法的现象。同时,招投标阶段也是工程腐败高发期,这也是政府严厉监督和打击的领域,我国许多地方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了创新和改进,从制度上杜绝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出现问题。

一、招投标制度缺陷反映出的问题与不足

1、制度漏洞给违规非法行为以可乘之机

与发达国家招投标制度相比,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不仅数量少,而且不少规定原则性强而缺乏操作细节,这就给违规非法行为以可乘之机。招投标现行法律仅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仲裁法》及建设部门相关法规条例,与美欧等国相比差距较大。违规非法行为,如规避招标与“明招暗定”、分拆肢解工程、假借资质中标、招投标当事人与机构串通定标、利用投标掮客撒网投标、非法买标卖标、非法转包、层层分包等行径,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屡试不爽。

2、权力缺少有效制约,监督管理作用有限

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健全,政府管理体制还需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和招投标管理工作不统一,监督管理环节单一,只有内部监督,缺乏外部约束,这种情况导致招投标监督管理作用十分有限。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管理、建设组织管理、工程监管和工程使用“四位一体”现象仍然没有消除,除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难以根治以外,管理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权力缺少有效制约,也使得监督管理很难落到实处。现行招投标体制允许招标方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单方面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预审,不需要来自第三方监督审查,因而串标、陪标等行为难以抑制。

3、招标标准不统一,评标方法不规范

目前,一部分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进行发包,另一些项目采用直接发包、议标、自行采购等方式,还有一些项目虽然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但运行的程序、操作方式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甚至某些项目不经过招标申请批复就擅自开展招标,这些问题反映出招投标、发包缺乏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强。尽管经过多年评标实践,但在评标方法制定、评标专家组成等方面仍然欠缺规范和严谨,例如公开招标时,招标人选择投标人的依据往往不是事先制定的评标标准,而是招标价格,并以此确定中标企业和施工单位,相应的一些机构也迎合招标方这种需求。投标人投其所好,通过打动某些“领导”、“专家”中标。个别专家私相授受、违规交易,不惜泄密使人情标大行其道。

4、招投标形式较单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国际工程市场有多种招标方式,如无限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非竞争性招标及其他招标方式等,而我国招投标形式较为单一,主要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既难以适应多种多样的招投标实际和需求,也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人的因素不仅贯穿于招投标全过程,而且始终影响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人员素质决定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现阶段,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无论招投标本身各环节,还是监督管理环节,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招标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现阶段,许多国家投资的项目的业主与政府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是某政府机构的下属单位或派出单位,与政府部门存在许多联系,不是一个独立的项目法人。加之现阶段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投标人进行或明或暗的限制,对招投标的本质意义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会衍生诸多问题。由于保护主义的存在,业主就会寻找借口规避招标,或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变为邀请招标。而被保护的投标人则会利用围标、串标来抬高中标价,以期获得利润最大化。

2、评标专家数量偏少

一个省级的专家库内专家数量较多,但是有一部分专家被抽中后,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去参加评标活动,久而久之,在一个行业领域内的专家数量相对就较少,导致部分专家经常到同一个地方进行评标,与业主、甚至投标企业相识、相熟,或多或少会对评标产生一些影响。

3、招标后期监管不严

在工程招标前,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监管较多,但是对招标后跟踪管理的较少。如果开标程序加一个标后评标情况的说明,面向所有投标人,对评标情况以及各投标人得分情况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乱评分的现象。如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对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进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受理并组织包括投标人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该公示。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是工程招投标本质作用的体现。只有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好了,正规了,工程的建设才能正常顺利地进行,如果在招投标阶段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必将反映到工程的建设中去,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工程的质量和群众的利益。在工程建设中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以后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持续的改进。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措施

1、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随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细化了《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具体要求,有助于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但这些还不够,需要继续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才能保证有法可依,依法依规管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针对招投标监管体系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使政府官员没有机会干预招投标过程,这样有助于促进招投标管理过程的完整和规范。如招标人违规,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审计部门进行独立审计及向法院。这就从法律制度上限制了我国现行招投标管理中很多违规行为的出现。

2、规范运行机制,落实全面监督

招投标管理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是保障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础,当前重点应简化招投标过于冗长、复杂的运行方式和程序,量化评标、定标方法,改进现有资格审查制度,规范其程序与内容等。建设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解决招投标领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落实招投标管理监督,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内部监督是部门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职能分离提高监督效果。外部监督也就是社会监督,应通过招投标信息公开化,实现社会监督。推动网上电子化平台建设是完善外部监督的重要渠道。

3、加强“两库”建设,创新招标管理

“两库”即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中介库。加强“两库”建设,可以对现有“专家库”资源进行整合,将分散于各个系统或部门的专家资源统一调配和使用;对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并按其服务质量、业务能力及规范、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劣质淘汰机制,有利于形成规范、合理、有效的评标系统。

4、丰富招标投标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我国招投标方式较为单一,可以借鉴世界先进的招投标方式,再加上推陈出新,可以丰富我国现有的招投标方式。通过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招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制度、电子化招投标管理系统等,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另外,应加强招投标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人才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5、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层次发展

一是统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格式文本,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谨防招标人“量身定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性条款,以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是强化对投标人身份的审查。对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以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坚持做到齐全、真实。落实“八个一致”,即要求投标人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所在单位名称、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名称以及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名必须全部一致,并对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采取押证管理,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退还,以遏制和杜绝项目经理“多处负责、处处负不了责”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在现阶段,虽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有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将会愈来愈完善,也将会在工程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波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比较研究[J].学理论,2011,(26):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