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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规定范文1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我乡林业发展,本着“盛世兴林、防火为先”的工作思路,根据国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乡人民政府同各村委会签定2021年森林防火责任书。
一、各村委要保证按照国家、市,县、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严格执行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森林防火实行领导负责制。村长是本村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村委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各村必须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规定防火区,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各村必须直接同组、户和护林人员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驻村干部包村、村民和护林人员包山的干群联防机制。
2、各村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每村每年必须组织两次以上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宣传面必须横向到组、纵向到户,宣传知晓率在90%以上。
3、各村要及时组织森林防火巡逻队、扑救专业队,加强扑火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4、各村要根据《XX森林防火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级森林防火预案,成立年度森林防火应急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5、各村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到重点防火林区、退耕还林工程林区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大检查,积极排查隐患,及时整改。同时组织村组干部和护林人员参加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防火期内严格督助村组干部和护林人员加强巡山、防火力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十不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6、各村要严格控制火警、火灾的发生,严防“三无”情况的出现,即无群死群伤,无火烧连营,无重大森林火灾,确保本辖区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0.35‰以下。
7、各村委会在森林防火期间,应该严格遵守火警、火灾报制度和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村林区一旦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同时立即组织当地群众扑救。对于扑救不及时、领导不到位、处置不得力、瞒报、迟报、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将按照《河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般森林火警案件由村委会人员配合乡镇调查处理,报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备案,一般森林火灾案件由乡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森林公安人员查处。
三、对于发生在两个村以上交界以的森林火警、火灾,应同时由双方村里及时组织人员共同扑救,任何一方相互推诿,而拒绝扑救的,视为不作为。
四、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直接作为该村年度考核工作实绩标准之一。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人民政府同村委会各执一份。
XX人民政府(签章) 责任人____________
_______村委会(签章) 责任人_____________
森林防火规定范文2
一、区、乡镇、村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对其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区、乡镇、村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配备防火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2)建全森林防火机构,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强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保持火情调度和指挥通畅。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4)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加强岗位培训,落实责任。
(5)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认真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分工和任务,统一组织和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救人员安全。
(7)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8)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益,防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他用。
(9)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10)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和应急分队,加强培训,及时安全扑灭森林火灾。
(11)森林防火领导指挥机构成员实行分片包干,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区、镇、村行政领导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区、镇、村所在单位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森林火灾预案不建立,森林防火及森林火灾扑救不到位的。
(2)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会议精神或上级森林防火相关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连续发生森林火灾的。
(3)因工作失职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者。
(4)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者。
(5)发生森林火灾不报或虚报者。
(6)发生森林火灾,镇、街道、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挥者。
(7)明火延烧2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及区防火办人员未能赶赴火场指挥者。
(8)明火延烧3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未能赶赴火场指挥扑救者。
四、对区防火办领导及乡镇林业站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规定
(1)区防火办未做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2)防火办没有及时将火情报告区委办、区府办、所挂点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造成指挥不到位的,给予防火办主任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没有按照指挥部命令,在明火延烧2个小时内未到达火场的,给予防火办主任党政纪处分或降职处理。
(3)防火紧要期内,林业站未做好防火日常工作的,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参加扑救的,由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
(4)发生野外违章用火,林业站查处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但未突破“双控”指标的,责令林业站负责人向当地政府或区林办作出书面检查。
(5)发生森林火灾,明火延烧1个小时未扑灭,林业站站长及林业站干部没有到达火场指挥扑救的,给予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五、各乡镇、村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乡镇、村级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森林防火规定范文3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明确各乡镇办、开发区、林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实绩,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直接挂钩的专门制度。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林场,下同和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市林业局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亲自安排部署,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抓好落实;组织指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动,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发生森林火灾后亲自到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第五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实施人工降雨;
二市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森林防火资金,按要求将防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市消防、武警、人武部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扑火,并做好重点军事设施的火灾预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七市民政局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灾民;
八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救护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负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扑火物资的紧急调用工作;
十三铁路、公路部门负责扑火运输车辆的调集和铁路、公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信息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和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同各乡、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
第八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明确其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证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支30-50人的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加强管理,定期组织训练,储备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资,确保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第十一条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措施,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火情监测,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对高火险等级的重点区域,采取超常规措施,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森林防火指挥部坚持24小时值守。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完成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森林防火重点期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高火险天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及时落实禁火令。
第十五条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对于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责任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乡镇通报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
第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必须迅速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组织调动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乡、镇分管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在3小时内未被扑灭的事发地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扑救;火灾在6小时内未被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直包保单位相关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督促和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原则,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火场人员,明确责任,彻底消除隐患,严防死灰复燃。
第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火灾报告时,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侦破火灾案件,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支持森林警察开展调查。
第五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依据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重点防火期定期召开检查督办会,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检查督办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发出情况通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年度考核时,第二十二条考核评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对被考核乡镇、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考核。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森林火灾重大隐患或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因领导不重视,防火经费不落实,宣传不到位,应急扑火队未建立,护林员管理不到位等,致使防火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等严重不适应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因野外用火管理不严,扑救火灾组织不力,防火扑火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追究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一年内被上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书面要求整改3次及以上的
2一年内受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一个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同一防火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累计达3次及以上,每次受害森林面积达400亩及以上,且每次火灾持续时间达12小时以上的
5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800亩以上,且在24小时内未被扑灭的
6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1至2人重伤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同时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因工作懈怠,直接造成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出现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分建议,将案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年终安全生产考评范围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范畴。
一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
二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当年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章附则
森林防火规定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以实现森林火灾“早预防、早发现、早扑救”和“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始终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首要任务。以本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做好森林资源,努力维护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为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展好全镇的宣传活动,以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为中心。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为重点,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坚决制止引发森林火灾的事故发生,真正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知识与技能,做到“用火遵守规范、着火有人管、扑火保证安全”。
三、宣传重点
1、宣传普及《省森林防火条例》、《禁止野外用火通告》,镇、村、组三级利用警示牌、标志牌、宣传单、宣传手册、标语、横幅等方式,充分开展宣传活动。
2、定期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做好预防森林火灾的方案。
3、以森林防火宣传月为契机,充分利用微信、广播、LED等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4、张贴森林防火标语,设立防火固定宣传牌,做到主要入山口有旗阵、重要交通路口有碑牌、田间地头有森林火警电话;在赶集日设立宣传点进行宣传。
5、在森林防火期间,启动森林防火宣传车,深入重点森林火险区,巡回宣传森林防火命令、法规规定。
6、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和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宣传节点,组织村、组干部和护林人员巡山守卡,现场发放资料,宣传森林防火规定,重点宣传和制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等野外随意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规定范文5
一、根据《*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本年度我城区森林防火期自*年9月16日至*年4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公民、法人、组织都要严格遵守如下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
二、进入林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城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并服从林区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及检查监督。
三、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生产性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因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的。必须逐级申请,报经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一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用火面积1.5亩以上的,由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生产用火1.5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乡(镇)领导、用火单位领导要在现场指挥。用火前事先要开铲15—20米宽合格的防火隔离带,同时组织人员和准备扑火工具;用火时间为当天凌晨4至5时且当时的天气不能够超过三级风,中午11时将火熄灭;中午、下午、傍晚三级风以上不准用火,严防失火、跑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四、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割松脂等林副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选择安全的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好防火带。用火后要彻底熄灭,不得乱丢烟头,严防失火。
五、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六、严禁在林区内放火驱兽、烧蜂窝、熏蛇鼠、烧窑烧炭、煮饭烘火和上坟祭墓烧香、烧蜡烛、烧纸及燃放鞭炮、夜间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对火灾现场全面检查,彻底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6个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有以上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对肇事者进行拘留处罚。情节和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规定范文6
为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有关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二、森林防火职责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森林防火工作部署。
(二)建立乡镇及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基金制度,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落实宣传、扑救等有关森林防火经费。
(四)开展森林火灾综合治理,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落实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制定扑火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坚持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发现森林火情,掌握火情动态,有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六)建立义务森林扑火队伍,加强扑火训练,提高扑火人员素质,做到常备不懈。
(七)负责本辖区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严把生产性用火审核、审批关,落实防范措施。
(八)负责森林火灾的组织扑救工作,辖区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迅速组织队伍上山扑救,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
(九)建立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发现毗连地区森林火灾及时通报。
(十)配合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未落实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
2、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森林扑火队伍的;
3、防火期内未落实巡山队伍等防火措施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出而不加以消除的;
5、森林防火资金没有落实影响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
6、辖区一年内累计发生森林火警5次的;
7、在森林防火期内不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无人接听,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二)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在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一次性达100亩(含100亩)以上至500亩(不含500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达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2、在辖区内,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一次性达500亩(含500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达1500亩(含1500亩)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风景区、特种用途林及国家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从严处分。
对责任人的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由县监察局会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