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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方针范文1
郭村镇森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局及县林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我县森林防火责任状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我镇森林面积大,地形复杂。根据相关工作安排,现将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森林防火工作制度,提高落实效果
在森林防火期间,我镇严格执行森林防火镇党政班子领导轮流带班制和防火办工作人员值班制,坚持做到森林高火险期24小时值班。在节假日期间,镇防火办对护林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点名查岗,防止脱岗漏岗现象出现,对上级防火指挥部通报的认真做好登记、查看核实热点的具置,及时核查反馈热点,确保信息畅通,调度有序。发现造成森林火灾的,立即组织村民和有关单位进行扑救。
二、狠抓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深入持久地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对护林防火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在全镇及各村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消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政府与村,村与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进一步明确了职责、任务,指挥部成员实行分片包村,制定护林防火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户。
在宣传活动中,我镇张贴宣传标语150余条,会议宣传逢场必讲,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真正做到防火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方针范文2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护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镇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成立由20人组成的半专业扑火队、由50人组成的义务扑火队。要求各村要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结构,实行领导负责制,严格按所签护林防火责任状执行,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对重点地块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制,落实好森林防火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检查维修扑火工具,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的扑火队伍,做好扑火知识的培训,一旦出现火情火警,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村民防火意识
各村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工作,张贴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在中、小学中普及防火知识,印发森林防火宣传单,设立防火警示牌,让“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道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依法治火,加大对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
严禁在野外烧茬子、烧秸秆、烧地隔,不准在林地吸烟弄火,严禁在清明节及节日期间上坟烧纸,以免引起火灾。违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四、在防火期内
各村一定要落实好对理智不健全人员和儿童的监控措施,一经发现玩火弄火者,追究其监控人员的责任。
五、各村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值宿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要落实好火灾、火警的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凡因贻误扑火战机酿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一旦出现火情,严禁中、小学生及老弱病残和理智不健全人员参加救火工作
各村要在立即组织扑救的同时,立即上报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
镇政府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方针范文3
近段时期天气晴朗,气温回升,森林防火已进入关键时期。清明将至,上坟祭祖及踏青人员日趋增多,农事、林事生产性用火极易引起森林火灾。为切实加强清明期间的防范工作,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特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
各村(居)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镇领导包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的三包责任制,把森林防火工作当成一项关系社会安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事来抓,强化检查督促,把各项预防措施和补救准备工作落实到实处,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形式,利用载播、广播、宣传栏、宣传车,印发通知书等,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地段偏僻角落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消灭肓区,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三、切实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要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高火险区蹲点督查,实行封山防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村(居)护林员要加强巡山,认真按照《森林防火八项紧急措施》的执行,同时要加强对疯、傻、呆等非正常人员的管理,落实监护人,防止其玩火酿灾,把各种火险隐患有效控制在萌牙状态。
四、全力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加大监测巡护力度,及时发现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镇、村扑火队伍保持高度戒备,集结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扑火安全工作,强化火灾扑救的科学指挥和调度,严禁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参加扑火。进一步完善防火应急处置预案,一旦遇有火情,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力争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方针范文4
关键词:森林防火; 火源控制; 火灾预测预报
作者简介:章基正(1964-),林业技术员,从事造林、营林、林政管理的工作。
中图分类号 S 762 文献标志码 B
森林防火工作是关系到林区可持续发展和林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尤其在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林区科学化管理、森林防火技术的科学化和林区防火预测预报等课题的挑战,因此,在进行森林防火时要尽可能的保持生态平衡,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预测预报,对于林区的自然气候特征和自然地理特点进行研究,从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出发,对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
1 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政策措施
1.1 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责任制管理 森林防火是林区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关系着林区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林区周边区域的气候和环境。因此对于森林防火要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完善林区防火的领导责任制,实行政府监管、林区监护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明确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使得各部门从上到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共同实施森林防火管理细则,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序开展。
1.2 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在森林防火的工作宣传中应对火源管理进行着重宣传,并结合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加强宣传与事实相结合,提高森林防火的危害性认识。因此,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着重突出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同时还应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火知识进行宣传。此外,还应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各级森林火灾防空部门或组织以森林防火为目的的法律法规。最后,通过森林防火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为方式,推动森林防火的意识教育,提高各林区防火工作者和居民的防火热情,把预防为主的森林防火管理方针落到实处。
1.3 依法防治火 森林防火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依据国家的防控方针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依法管理。同时格局各林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森林预防等级及防护措施,依据相应的制度进行定期的防治火排查。同时按照各林区的工作细则进行防治火工作分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行可行。
1.4 严控火源 火源管理是森林防火的重要工作。首先,生产生活用火需要严格控制。我国各林区都有一系列的林区发展可持续工程。这些工程的实施增加人为火源的隐患,外来人员频繁的入山采药等,使得森林防火工作要严控火源。因此必须将这些人员集中管理,采取责任承包,防火负责等措施,将森林防火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每个人和小组织,同时对这些人员的生产生活用火进行安全教育,并实行专人负责,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线。其次,机械火源需要严控。机械火源主要是指运输车辆的火源进行防火,通过安装防火罩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机械火灾隐患排查。其次,对于迷信用火也应引起重视。迷信用火主要指上坟烧纸等,其危险性很大,因此应在清明节等节日进行防火活动宣传,在坟区附近进行火源防控,安置防火安全线。再次,要对自然火源进行预防监控。自然火源主要是由雷击导火,因此应加强雷暴天气的预测,在重点雷击区域进行监控,建筑防火了望塔,对发生的火情进行及时的通报。
2 新时期森林防火的技术措施
2.1 加强森林火灾的预报及预报的准确性 森林火灾的预测预报主要是依据天气的变化及气候的湿润情况,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它不仅是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的有效措施,而且能够有利于对于火源进行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们的防火意识和主动性。森林火灾的预测主要分为火险天气预测、火灾预测、林火预测、可燃物湿度和大气要素等。森林火险的预报必须要从实际出发,通过气象站观察林区实际的各项指标数据,从而形成更为可信和科学的评价结果。从而利用电台等方式进行火险等级通报。
2.2 加强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 森林火险的实时监测是尽早及时发现森林火情的关键。因此,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通常利用地面巡护、了望塔、飞机巡护和卫星监测4个空间层次进行监测。地面巡护主要由林区的管理员和护林员进行周期性巡护,其方式主要为骑马巡护,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排查非法入山人员,依法监管和排查火源,发现火情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森林扑救。了望塔主要是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护,对火情利用罗盘了望镜进行监测,及时定位森林火灾位置,并及时通报。地面巡护和了望塔巡护要尽可能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管理,充分利用飞机巡护、GPS定位和卫星监测等手段,加强森林火源的自动监测。同时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数据信息库,进行地球地理信息处理系统和森林火险等级的实时自动监测,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和及时的决策。
2.3 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森林防火通讯网络的建设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现代化的通讯网络有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火情的有效监控。目前森林防火通讯主要有有线和无线通讯,其通讯工具主要采取超短波和无线电台手段。而在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时,不仅要使各部门、各地区、各局间形成森林火警信息网络,还应有效的利用防火网络进行防火调度,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建成有效的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的互通和传递。
2.4 建设森林火阻网 森林火阻网是森林火灾隔护的主要措施,是阻止火情蔓延的主要方式。目前森林的隔阻网络主要由生土带、林区建设公路和河流等,林区隔阻网要坚持因地布局,突出重点的主张,对大面积的林区边缘和村庄及火灾重区进行安置。并且要定期对其检修排查。
2.5 加强林区公路建设 林区公路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保证扑救火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输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隔阻地表火的蔓延。因此,在林区应重点建设防火公路,形成公路防护网,这样才能使得林区防火工作具有更优势的条件,进行科学化防护。
3 结语
新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是林区全年工作的重心,在各个时期内,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对森林防火的意义进行宣传,强化全民的森林防火责任和观念,提高林区各级领导对于林区森林防火的重视,使得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林区居民和防火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并针对森林防火进行科学预测和实时监测,提高火灾防治决策的可信性。此外,还应对森林防火的隔阻网、通讯网和公路网进行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万勇.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2011(4):23-25.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方针范文5
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和指挥机构。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根据其分工职责或分片包干责任区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森林防火工作专职或兼职干部以及办公设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2.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认真履行其分工的职责,并经常深入到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强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保持火情信息传递的准确无误,保证火情调度和指挥的通畅;
4.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5.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需要;
6.制定森林火灾防范和扑救预案,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分工和任务,统一组织和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救人员安全,根据预案要求,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和应急分队,加强培训,及时安全扑灭森林火灾;
7.制定规章制度,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加强岗位培训,落实责任,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实行林缘田边可燃物的计划烧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同时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二、森林防火组织和指挥机构以及其办事机构的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措施不落实,森林火灾预案不建立以及森林火灾扑救不及时不到位的;
2.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会议精神或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连续发生森林火灾的;
3.工作失职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的;
4.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的;
5.发生森林火灾不报、迟报或瞒报虚报的;
6.发生森林火灾,居委会主要领导和街道分管领导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挥的;
7.明火延烧2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未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的;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方针范文6
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