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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九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试卷评阅期间,经中注协聘请的专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违规试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对有违规试卷的应考人员,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四条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或者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予以撤销。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当场作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见附件1)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其中对违规行为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十九条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省级注协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注协。
中注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考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3年、5年、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考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可以向社会公布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受到处理的应考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组织报名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雷同试卷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第二十八条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能按期完成评卷任务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造成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四)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或者泄露试题、答案或者评分标准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四)故意损坏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违反试卷的运送、接收或者保管有关规定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八)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九)在保密期限内盗窃或者损毁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考人员答卷或者考试成绩,或者传递有关信息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十一)销毁或者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的;
(十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十三)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应当作出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或者考场秩序不良影响行为的,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点管理混乱,造成同一考场同一科目试卷答案雷同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者同一考点同一科目试卷答案雷同数量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当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2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管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结合,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仍然存在,从年新开工项目土地使用清理情况来看,有的县(市、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等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个别地方违规出让土地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造成了不良影响。面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覆盖的新形势,各地、各部门必须迅速适应土地执法监管模式和手段的重大变化,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规,规范用地秩序。
二、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的对象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和乡村基层干部为主,宣传教育的重点突出土地国情、省情、市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等内容,使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带头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教育的方式要多样化,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有选择地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营造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社会各界自觉守法的良好土地执法监管氛围。
三、认真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自查自纠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启动,后时相的卫星监测图片即将拍摄,各地必须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各地要对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来土地“批、供、用、补、查”情况认真开展一次排查,重点清查土地审批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土地供应后是否违法违规使用,新开工项目是否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违法用地是否得到及时查处等情况。要严肃查处,处理到位。各地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纠正,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确保处理到位;对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在年11底前完善用地手续。要切实整改,创新制度。各地要对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刻剖析,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执法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改进,积极探索和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职责
严格土地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各地、各部门共同的社会责任。各地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土地执法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
用土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督办。对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依法制止和组织查处,不得隐瞒不报和压案不查。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领导小组和综合防控队伍,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基层行柜面;操作风险;防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柜面业务违规操作的主要表现
(一)从员工的角度分析
1.无意识违规行为。一是工作疲劳引起的无意识违规行为。营业网点工作量大、人员相对紧张,柜员看到客户排队过多、时间过长,下意识地提示自己办理业务以快为主,于是对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简化,导致忙中出错,如凭证要素不全、漏盖印章等。二是习惯的错误操作引起的无意识违规行为。有的柜员在操作中嫌麻烦,图“省事”,习惯于错误的操作行为,没有意识到违规操作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如离柜不退出操作界面,重控或印章未入库或入柜进行保管等。三是网点负责人因前后台业务未完全分离而事务繁杂,管理疲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往往百密一疏。
2.技能欠缺或操作陋习引起的习惯性违规行为。目前普通柜员相对到上级行培训的机会很少,培训多是在晨会、例会或办理业务时通过负责人的口头强调、提醒,而柜员往往一边做业务一边听,与自己有关的就记下来,没接触过、不熟悉的则听过就忘,造成柜员对流程操作了解不够,领会不深,执行不力,导致此查彼犯,屡查屡犯。
3.责任心不强,认识欠缺形成的违规行为。部分员工虽然清楚规章制度的禁止性条款,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后果也心知肚明,但为了贪图方便,往往心存侥幸,经常性减少流程环节行事、不按程序操作,如离岗不退屏、不锁箱、现金柜员单人封箱等。责任心不强,不注重工作中的细节,对小的违规行为习以为常,呈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状态,如工作中经常出现遗漏凭证、客户漏签字、凭证要素不全,账号、户名不符等现象。这些员工在潜意识中总认为出了差错改了就行,只要不是重空、现金错了就行。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心态,认为出现小问题属于正常现象,员工长期操作习惯和淡薄的风险控制观念导致违反同类违规问题屡屡再现。这些员工受到积分或惩戒处理后往往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撞到了枪口上”,日后仍可能惯性违章操作。
4.防范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规行为。部份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制度缺乏敬畏,以为踩线不越线就没事,导致如查库制度、授权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坚持重要岗位轮换和相互制衡机制等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从管理的角度分析
一是管理重心偏移,导致制度执行力不足。迫于经营压力大,支行班子或多或少出现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导致规章制度传导层层衰减,使部分员工未能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认为偶尔出现一些小的违规问题无关大局,使执行制度打折,频频发生违规问题。二是部门检查或自查流于形式,难以发现深层次问题。有的检查是为了完成任务应付上级,未能形成规范严谨的检查机制,检查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即使发现问题也不予深究。象征性的检查使一些违规问题未被发现或人为掩盖。三是内控联动不足,未形成整改纠偏合力。落实整改多限于单个问题,深层次整改显得不足。不能针对问题举一反三,往往治标不治本。四是违规惩戒失当,警示震慑效果打折扣。管理人员对柜员履职中的主观失职和一些“毛病”不能及时纠正,使违章操作的员工感受不到压力和震慑。
二、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是放松自我要求。不严格要求自己,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视风险如儿戏,工作责任心不强,或麻痹大意,盲目信任,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职业操守缺失,从而导致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是忽视制度学习。大家对近年来相继出台的《员工行为规范》、《员工合规手册》、《员工职业操守》、《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积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疏于学习,或学习不深不透,理解模棱两可,制度认知偏差,受到严厉处分后方如梦初醒,后悔没有认真学习。
三是合规意识淡薄。不同程度的存在合规意识淡薄,存在“想当然”和“打球”思想,有的员工错误地认为为了方便客户或业务拓展需要,踩点红线违点规没有关系。
四是员工管控不力。法纪法规教育形式单一,法纪教育和业务培训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不足,无法真正做到让员工入耳、入脑、入心、入手,对员工行为管控措施亟待加强。
五是程序设计存在不足。如DCC系统设计未对柜员自办业务进行程序控制,此外,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等检查中屡次发现的问题在系统程序设计中都未进行程序控制。
三、对防范操作风险的几点认识
为彻底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必须遏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屡查屡犯现象进行治理必须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加以治理。具体说来,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全行员工合规经营理念,增强防范操作风险的自觉性。在银行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按章操作是银行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个银行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节点。使每个员工认真做到合规经营从我做起,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和员工合规经营的意识。
2.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只有加强员工责任心和执行力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对违规操作后果的认识,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现象。要摒弃 “他那样做我也可以这样做”的错误观念,改变业务处理中不讲制度、不讲标准、不讲程序,以操作习惯、人情、信任代替制度的错误做法,以责任心、执行力作为履职的标准,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3.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补充、修订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的缺陷,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完善对新业务品种的制度跟进,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监控管理。
4.加强监督检查,利用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风险易发环节和部位的检查。一是充分发挥监控录像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消除对日常操作的检查盲区,实现全过程监控。二是善于抓住重点,对容易导致事故、案件和造成损失的薄弱环节、岗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对重点网点、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监控制度,提高检查的效率和针对性。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变更
中图分类号:F205;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2-0068-08
一、引言
环境信息披露既是政府监管企业环境行为的重要手段(Brown et al.,2006)[1],也是企业应对外部压力变化的一种工具,企业管理层通过调整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内容与质量来应对外部公共压力(Brown et al.,1998[2];Aerts et al.,2008[3])。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而言,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企业,受到公众与媒体的关注程度较大,面临着较大的公共压力。在环境信息日益受到关注的情况下,环境信息披露就成为了应对外部压力的重要手段。然而,与其他的公共压力不同,受到处罚的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一方面,企业管理层可以选择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来挽回“负面”形象;另一方面,由于环境信息的特殊性,披露越多的环境信息可能导致环境关注会更多,这样受到环境处罚的可能性会增加,因此,管理层也可能在被处罚之后选择披露较少的环境信息。实践中管理层具体会选择怎样的应对方式在现有文献中并未得到深入的研究。已有文献研究了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声誉(Diamond,1991)[4]、交叉上市(Siegel,2005)[5]、机构投资者持股(陆瑶 等,2012)[6]、政府游说捐款(Correia,2009[7];Yu et al.,2012[8])、O管主体(Dyck et al.,2010)[9]、内部控制(单华军,2010)[10]、高管薪酬(Johnson et al.,2009[11];Burns et al.,2006[12])和公司治理(冯旭南 等,2011[13];蔡志岳 等,2007[14])之间的关系。这些文献主要集中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和结果的研究上,但在信息披露方面研究相对较少,更很少涉及到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由于环境信息的可验证困难,管理层具有更大的选择性披露空间。虽然200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做出了要求,但从内容和标准来看,重污染企业仍然具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沈洪涛 等,2010[15])。因此,在不同的行业类型与产权性质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表现出不同的选择性。王建明(2008)发现,面对外部压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在不同行业之间差异明显[16]。毕茜 等(2012)也发现,面对外部压力,环境信息披露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之间差异显著[17]。然而这些文献并未涉及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的情境,忽视了这种特殊情境对企业管理层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具体影响。实际上,具有违法违规的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一般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可能会选择披露较多环境信息以掩盖已有违规行为,也可能选择披露较少环境信息以避免陷入更大的环境违规调查中。企业在不同法规背景、不同产权性质、不同行业与不同空间距离的情况下,在环境信息披露选择性方面存在着不同,这也是本文着力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选择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后文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作为分界点,以2005―2006年和2009―2011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环境政策变更前后的对比,检验不同性质的被处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表现差异。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1)以违法违规为视角,验证被处罚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现有文献。(2)区分不同制度背景、不同产权性质与不同行业,探索被处罚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选择路径,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与经验证据。
二、理论分析和假设提出
作为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环境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企业维护组织合法性的有效手段(Neu et al.,1998)[18]。从信号传递理论来看,环境业绩较好的企业往往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Dawkins et al.,2011)[19],从而达到吸引投资者,提高企业社会声誉的目的。但是由于环境信息具有可验证困难的特征,选择性地披露环境信息也逐渐成为企业管理层进行印象管理的方式。沈洪涛 等(2014)的研究发现,环境业绩良好和环境业绩较差的企业均倾向于披露较多的信息[20]。从我国重污染企业来看,环境信息披露仍然存在着数量增加、质量下降、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问题(沈洪涛 等,2010)[15]。随着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社会敏感问题,尤其对于在国家经济中起到支柱作用的国企来讲,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应。由于更多地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国有企业在违法违规问题上通常表现得更为敏感。已有研究表明,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方面,国有企业面临的环境合法性压力远远大于民营企业,所以国有企业往往更愿意披露较多的环境信息(沈洪涛 等,2014)[20]。但是在进一步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性质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表现可能会因环境敏感性程度的不同而产生差异(Aerts et al.,2009)[21]。一般说来,被处罚的重污染企业面临的环境合法性压力更大,环境信息的披露可能使得企业进一步陷入环保调查的风险。所以对于环境敏感型的重污染企业而言,通常会采取防御性的环境信息披露策略,从而减少敏感信息的披露,以期达到降低外部风险的目的。而对于环境非敏感型的非重污染企业而言,面临的政策要求并没有重污染企业那样严格。由于环境信息的非敏感性,国有非重污染企业在合法性压力面前,更有可能利用环境信息来强化公众形象,从而挽回因被处罚“倒掉”的形象。在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相比于《办法》颁布前,在《办法》颁布后,国有非重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国有重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与环境信息披露负相关。
作为影响信息传递的重要因素,地理距离在企业特征方面提供了空间化的解释。已有研究表明,地理距离通过影响信息的获取,进而对企业的负债水平(Arena et al.,2012[22])、银行贷款(Dass et al.,2011[23])和股权资本成本(Loughran,2008[24])产生影响。通常认为,近距离对于信息传递的抵减作用较小,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往往更愿意利用信息来进行合法性管理。这样对于监管距离较近的国有非重污染企业来讲,更有可能表现为披露更多的非敏感信息,而对于监管距离较近的国有重污染企业来讲,则可能更多地表现为降低环境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此提出假设2:
假设2:相比于监管距离较远的国有企业,监管距离较近的国有企业,上述作用更为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以2008年环境政策变化作为切人点①,选取2009―2011年数据作为政策变化后样本,2005―2006年数据②作为政策变化前样本。并依次对样本进行以下处理:(1)删除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样本;(2)剔除缺失值;(3)剔除异常样本。最终共搜集到五年4 705个观测值。其中,财务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缺失值用CCER进行补齐,违法违规数据则来自于DIB内部控制数据库,环境信息披露数据通过对企业年报进行手工搜集得到。
(二)变量定义及模型设计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指标,本文借鉴Wiseman(1982)[25]的方法,分别对企业环保的资本投入、税费优惠、污染物排放情况、ISO14001、改善措施、政策影响、贷款、法律诉讼、环保理念及目标和其他环保性收入支出等项目,按照货币性信息披露取3分、具体非货币性数量信息披露取2分、一般性文字描述取1分、未披露取0分的标准进行打分。
对于违法违规的衡量,本文通过对DIB案例数据库进行整理,参照蔡志岳 等(2007)[14]的方法,分别对是否违法违规和违法违规程度进行赋值。其中是否违法违规,当年违法取1,否则取0;违法违规程度的赋值标准分别是公开处罚取3分,公开谴责取2分,公开批评取1分,未违法则为0分。在解释变量中,所处行业是否重污染和最终控制人性质均为0~1哑变量。
对于控制变量,本文拟对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距离进行分析,所以在此引入监管距离变量,具体为企业注册地与其监管者之间的驾车距离加1取自然对数。此外,本文还参照之前学者的研究,分别对是否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郑若娟,2013)[26]、股权集中度(Li et al.,2010)[27]、是否四大审计(Ahmad et al.,2003[28];王霞 等,2013[29])、独立董事人数(郑若娟,2013)[26]、企业规模(沈洪涛,2007)[30]、资产负债率(Liu et al.,2009)[31]、市场化指数(Liu et al.,2009)[31]、盈利能力(亚莉 等,2006[32])和成长能力进行控制。具体如表1所示。
为了验证研究假设,本文构建模型(1)。在模型(1)中,我们重点关注a4~a7的系数以验证研究假设。a4代表非重污染行业中,未违法的国有企业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a5代表重污染行业中,未违法的国有企业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a6则代表非重污染行业中,相比于未违法企业,违法的国有企业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a7则代表重污染行业中,相比于未违法企业,违法的国有企业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
EID=α0+α1Foccur+α2Pollution+α3Fouccr×Pollution+α4SOE+α5SOE×Pollution+α6SOE×Foccur+α7Pollution×SOE×Foccur+α8Location+α9CSR_dum+α10Herfi5+α11Big4+α12Independent+α13Size+α14LEV+α15Market_idx+α16ROE+α17Growth+α18■Yeari+ε模型(1)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表2报告了全样本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发现,在政策颁布之前,EID的均值为2.35,中值为1;而颁布之后,EID的均值则为4.94,中值为4。可见从总体来讲,2008年《办法》的颁布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提高作用。而Foccur在《办法》颁布之前的均值为0.07,在颁布后的均值则为0.14;Fdegree在《办法》颁布之前的均值为0.15,在颁布后的均值为0.31。从《办法》颁布前后来看,违法违规有所增加,这与我国法制和处罚机制不断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Pollution和SOE在颁布前均值分别为0.4和0.64,在颁布后则分别为0.52和0.41,这表明在《办法》颁布后,我国重污染企业比重有所增加,但国有性质企业的比重则有所降低。
表3报告了在《办法》颁布前后,不同性质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均值变化情况。具体而言,对于国有非重污染企业而言,《办法》颁布之前,违法企业和未违法企业均为2.00,但在《办法》颁布之后,违法企业和未违法企业则分别为4.20和3.69。而对于国有重污染企业而言,《办法》颁布之前,违法企业和未违法企业分别为3.04和3.39,但在《办法》颁布之后,违法企业和未违法企业则分别为6.76和8.17。可见在《办法》颁布之前,国有企业违法和未违法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差异较小,但在《办法》颁布之后,国有企业则因所处行业是否重污染而表现出明显差异。具体而言,相比于未违法的企业,非重污染企业在发生违法行为时,环境信息披露往往增加;而重污染企业则恰恰相反。而上述效应在民营企业中却并不明显。进一步地,本文检验了《办法》颁布后的国有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环境信息披露差异,结果如表3中的差异检验所示。从均值T检验的结果来看,《办法》颁布后,国有重污染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前后,其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明显差异,而国有非重污染企业则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随后,本文对样本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在未显示的相关性分析结果中,本文并未发现变量之间具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四、实证结果
(一)《办法》颁布前后回归分析
表4报告了《办法》颁布前后的回归结果,结果发现在《办法》颁布后,Pollution和Pollution×SOE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在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国有性质能促进重污染企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SOE与EID在1%范围内显著负相关,SOE×Foccur与EID在5%范围内显著正相关则表明,对于非重污染的国有企业而言,相比于未违法的企业,违法企业往往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Pollution×Foccur×SOE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负相关则表明,对于重污染国有企业而言,相比于未违法的企业,违法企业往往披露较少的环境信息。而对于颁布前的样本来讲,上述作用则不显著,进而证明了假设1。
(二)《办法》颁布后监管距离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验证《办法》颁布后,国有企业的机会主义动机,本文以监管距离的中位数为标准,将样本分为近距离样本组(小于中位数)和远距离样本组(大于中位数)进行回归分析。
表5报告了回归结果,具体而言,近距离和远距离企业的Pollution和Pollution×SOE均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这表明在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国有性质能促进重污染企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且这一作用并不受到监管距离的影响。但在进一步考虑违法行为后,不同监管距离的企业具有较大差异。对于近距离企业而言,SOE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负相关,SOE×Foccur则与EID在5%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这就表明对于近距离的非重污染国有企业而言,相比于未违法的企业,违法企业往往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而Pollution×SOE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Pollution×Foccur×SOE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负相关则表明,对于近距离的重污染国有企业而言,相比于未违法的企业,违法企业往往披露更少的环境信息。而上述作用在远距离组则不显著,所以监管距离对于企业利用环境信息进行合法性管理的行为具有影响作用,从而证明了假设2。
(三)稳健性检验
1. 考虑违法违规程度的分析。为了验证本文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借鉴蔡志岳 等(2007)[14]的研究方法,进一步考虑违法违规程度的影响。表6报告了考虑违法违规程度后的回归结果,结果发现Pollution、Pollution×SOE、SOE×Fdegree均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SOE和Pollution×SOE×Fdegree则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负相关。其回归结果与表4完全一致,从而进一步验证了假设1。
表7报告了考虑违法违规程度和距离因素后的回归结果。结果表明Pollution和Pollution×SOE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SOE与EID在1%的范围内显著负相关,SOE×Fdegree与EID在5%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Pollution×SOE×FdegreecEID在5%的范围内显著负相关。结果与表5一致,从而进一步验证了假设2。
2. 环境信息披露的重新衡量。在将EID变量替换为EID-dum哑变量后,即EID大于中位数取1,EID小于中位数取0,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了稳健性检验。表8报告了稳健性检验的结果,结果发现研究结论与本文之前的结论完全一致。
(四)企业在违规面前的披露动机研究
根据之前的分析,当企业在违法违规时,重污染企业往往倾向于减少环境信息披露,而非重污染企业则倾向于增加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作为企业违法过程的重要表现,其必然在违法行为之前具有一定的特征表现。本文将Foccur作为因变量,上一年的EID作为自变量,即EIDt-1,对样本进行了logistic回归,具体结果如表9所示。
从结果来看,《办法》颁布后SOE×EIDt-1的系数在10%的范围内显著正相关,Pollution×EIDt-1×SOE则在5%的范围内显著负相关。这就表明,相比于非重污染国有企业,重污染国有企业前一年的环境信息披露对当年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显著的降低作用。而在《办法》颁布前的回归结果则不显著。综合来看,环境信息对于国有重污染企业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所以当国有重污染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往往通过减少环境信息披露来降低外部监管,从而发现企业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来管理自身合法性的动机。
五、结论及启示
受机会主义动机的影响,具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表现会因股权性质和行业特征而产生显著差异。本文以政策变更为视角,选取2005―2006年和2009―2011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五年的数据为样本,探索在政策压力面前,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在违法违规时环境信息披露的差异。结果发现,在《办法》颁布后,国有非重污染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环境信息披露显著增加;国有重污染企业则披露减少。而在《办法》颁布前,上述作用却不显著。在进一步考虑监管距离因素后,发现上述作用在监管距离较近时更显著。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国有企业的合法性管理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由于受到更多社会公众的关注,国有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往往被赋予更多的压力和期望。所以,在违法行为面前,不同的国有企业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表现具有巨大的差异。而由于对环境问题的非敏感性,国有非重污染企业更倾向披露环境信息来改善自身形象。但对于国有重污染企业而言,由于对环境问题更为敏感,往往采用减少环境信息披露的防御性策略,进而降低自身的环境风险。本文的启示在于,《办法》的颁布在提高企业整体环境信息披露数量的同时也加剧了企业利用环境信息进行合法性管理的动机,尤其对于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而言,环境信息披露可能更具选择性,进而导致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下降。所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次,应当考虑信息传递的空间性,进一步加强对于近距离企业选择性披露行为的监管,从而降低企业利用环境信息来进行选择性披露的空间。
注释:
①2007年,我国环保部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开始实行,为了排除内生性影响,删除2007和2008年度样本。
②2004年违法违规数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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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5
最新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是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直接表现。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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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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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将至,为创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我班全体同学承诺如下:
一、主动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严格遵照承诺书上承诺去准备每一场考试,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做诚实守信的学生!
二、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个人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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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考场规则,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
五、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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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保证在专业考试中诚实守信,坚决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违规,不作弊。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四、我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电力、电力稽查、电力监管、方法
电力稽查是电力监管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监督、协调、裁决、引导、惩处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有效地监督电力法律法规的执行,确保区域电力市场正常运行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区域电力市场稽查体系。
一、电力稽查概述
稽查的本义是调查、检查,但一般意义上的稽查还包括事后采取的相应措施,比如处罚等。
电力稽查是电力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事后控制范畴。它是指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电力用户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理的行为,所进行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执行处理决定工作的统称。
电力稽查的主体应包括电力监管机构(电监会)和各级政府中履行对电力行业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如发展改革委等。需要注意的是电力稽查不应是只有电力监管机构才能开展的,但在本课题中所涉及的电力稽查特指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的电力稽查。
电力稽查与业务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坚持‘旧常监管在前,专项稽查在后”的原则:各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力发、输、供、用各环节进行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课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电力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组织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处理电力投诉举报、电力争议纠纷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电力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电力稽查的直接作用是发现电力监管违法违规行为,并为电力监管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提供处理意见。电力稽查和电力监管行政处罚相结合,可以实现教育、惩治电力市场违规者,保护守法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实现电力市场建设与运行的公平有序、健康高效。
二、电力稽查职能
电力稽查职能是行政职能的一种,是指电力稽查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调查电力违法违规案件、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职责和任务,是电力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主要由电力监管机构中的稽查部门具体实施。参照税务稽查、证券期货市场稽查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电力稽查的规定,可以归结出电力稽查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二是调查,三是执行。
检查是指电力稽查主体对电力监管对象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评估的行政执法行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根据稽查职责从事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前监管的范畴。电力检查,一方面可以监督警示所有电力稽查对象;另一方面,它是发现电力违法违规案件的途径之一。
调查是电力稽查职能的核心内容,是电力稽查主体在受理电力争议申请后,或发现电力稽查对象有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后,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电力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主要包括受理或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四个环节。与电力检查不同,电力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属于事后监管部分,其目的主要是收集电力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对电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定性,给电力行政处罚机构提供定性和处罚的依据。调查是给电力违法违规行为定性的前提,只有收集了大量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电力监管机构才能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执行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电力稽查职能的又一项重要内容。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稽查部门得出的调查结论,经过听证等程序,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处理决定后,由稽查部门负责对该决定的执行工作。执行方式主要包括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实施执行罚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等。执行是追究电力违法违规责任过程中的最后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执行不力将影响电力稽查的效果,进而影响电力监管机构的威信。
三、如何做好电力稽查
(一)电力稽查的原则
电力稽查原则,是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映电力稽查的基本特点,贯穿于查处电力违法违规行为始终并对电力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规则。电力稽查原则具有法律性、客观性、指导性、稳定性的特点。电力稽查原则包括:依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二)如何做好电力稽查
(1)在市场建设时期,稽查首先应该积极参与到有关部门对市场的设计工作中。稽查工作人员不仅具有丰富的电力市场知识,而且熟知我国的电力市场实际状况。稽查工作人员可以借鉴国外电力市场稽查的实际经验,结合我国区域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各区域电力市场的市场结构、市场参与者行为特性和市场效率状态对各区域电力市场将来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预测,根据预测结果研究如何在进行市场设计时减少或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从而使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在市场试运行或模拟运行阶段,稽查还应该通过市场监测与市场效率评价及时发现市场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参与者的一些非竞争行为,为修正和完善市场的结构、模式和规则提供支持。市场体系的设计、市场规则的制定并非是完善的,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原有的规则和制度也可能需要修正。市场效率反映了在特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果。稽查工作人员根据市场效率可以有效地了解整个市场状态,找到市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对既定的市场规则及其他市场主要参数作进一步的修正和调整提出建议。
(3)制定稽查相关的行政法规,完善电力稽查法律法规体系,在新修订的《电力法》出台后,应该尽快完善与新电力法相配套的法规,以及附属于这些法规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等,使之更加符合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形成以《电力法》为基础,以《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市场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营条例》、《电价管理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电力监管的基本职能,为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稽查,提供较为全面、系统、准确和详尽的法规依据,真正实现监管机构依法授权,监管职能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要对稽查业务进行具体而权威的规定,提高可操作性建议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电力稽查职责、内容、方式和权限(如调查权、查封账户权等)做出明确规定,使电力稽查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扩大稽查部门的权力,使稽查工作能够有效展开。涉及电力稽查的法律法规不应只是偏重原则性规定,要对稽查内容、程序等具体稽查业务进行具体而权威的阐述。在稽查内容方面,要对可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处罚力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在稽查程序方面,要对案源、立案、调查、处理等做出详细规定。从而提高稽查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完善纵向稽查机构,大力培养稽查专业化人才。
四、结束语
电力稽查是一个非常注重实际应用的监管工作,本文从电力稽查的定义、职能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在了解电力稽查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做好电力稽查工作的主要方法,即:使电力稽查参与到市场设计中,并不断发现缺陷进行改进,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完善电力稽查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培养专业化稽查人员,建立适应市场、工作规范、监督有力、服务优良的稽查工作体系,不断拓宽稽查范围和层面,全面提升稽查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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