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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合同范文1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地 址:
丙 方:
地 址:
鉴于:
1、甲方向__________银行(请将具体银行名称写清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6、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
7、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款的理由。
8、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
10、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
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
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但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
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
约责任,并向相应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守约方除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变卖或拍卖其车辆,车辆的变卖、拍卖款应首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具有追索权。
第八条 因双方争议而发生的诉讼,由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模)
甲方配偶(签字按手模)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车贷合同范文2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及利息
1、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2、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利息:按照月利率 %,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八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章)
车贷合同范文3
民间借贷车辆抵押合同范文一
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民间借贷车辆抵押合同范文二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车辆抵押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2014年4月20日起到2014年12月19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百分之二即(小写):
借款方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按月结清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时息随本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但一次性向出借方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计。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一个月内不按时结清利息的。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3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5、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清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
于 (房屋所有权证号: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已出租的经贷款人同意,并留存出租合同。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五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清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借款人应另行向贷款人(含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3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车贷合同范文4
一 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 ,无 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否定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①对无偿处分行为,不考虑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的主观态度。②对于有偿处分行为,(1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二 撤销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手段之一。合同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弥补担保制度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确立和完善合同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债权的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及于第三人,能够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适当的行为逃避债务。在现实生活债务人往往采取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合同债务。目前我国“付债难”“执形难”的现象极为普遍。
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以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和契约信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团体、及法人在社会中的契约,经济地位越来越明显,个体之间的契约、经济关系在日趋成熟的同时,也越来越更加复杂化,原有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已经明显不能良好地体现撤销权它最初的立法意旨了,所以有必要对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加以完善和修改。
三 我认为,现代立法对于撤销权的立法,应要求其成立要件是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以财产为目的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即直接地以财产权的取得、丧失、变更为目的的行为。并要求在否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有效性后,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非直接但间接地对财产的取得、丧失、变更的处分行为不包括在内,如债务人身份上的行为、债务人以其本身不作为为目的的行为、债务人拒绝财产上所得利益的行为等。
在现代的司法实践,法律解释及普遍的学理解释中,将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行使针对的只是债务人实施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即如果认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有的书中对事实上的处分行为举例如加工、毁损、丢弃、消费等。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是要求该行为具有撤销的必要和价值,如加工贬值了,撤销不能,毁损也撤销不能,消费掉的东西也撤销不能。因为这些行为会造成一种不可变更的客观事实,撤销也恢复不了债务人行为前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有一些被列入事实上的处分行为的行为被否认后,却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丢弃。丢弃在法律上是指权利人对权利的一种面对社会公众和自然界的一种主动放弃,如果丢弃时不存在对权利的重大解,即清楚该权利的丧失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给自己造成什么样的损失,也清楚该权利的真正价值(否则可以依法回),则法律上是允许的,允许权利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
一般来说,债务人不会宁丢弃也不愿将其抵债。但事实上是,有的债务人是恶意的以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某公司欠了债,正无法履行,已打算申请破产。但债务人认为“我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别想得到”,于是将一些财产丢弃,被第三人拾得了。若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丢弃行为,即否认第三人对该拾得物的权利,是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或是逃避债务,如与第三人勾结:“我丢你来捡”。再有的是,在多个债权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有的债权人单独与债务人勾结也采用“我丢你来捡”的方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这种丢弃,若列为事实上的处分行为,而不加以约束的话,势必造成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漏洞。当然这其中可能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如第三人保管、运输、加工,修膳等的费用。在债权人举证对债务人的此种行为加以撤销有利与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的情况下,应由债务人对第三人加以合理补偿,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则由债权人加以补偿,否则不予支持;如果第三人为恶意,则无论债务人可履行与否,不得要求债权人承担第三人的补偿责任。
假如法律一定要强调可撤销的只是法律行为的话,得对所有的行为加以区分,需得给定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现代经济、契约行为种类繁多,且越来越更加复杂化,对行为的区分往往不能尽善尽美。所以应给定一个标准,即否定该行为的有效,是否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立法应在可以挽回的情况下,尽量挽回债权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更好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二)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威胁。即已经或即将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现在普遍认为,当债务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而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可认定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行为的效果与债权人债权实现不能之间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所以债务人处分财产或权利以后,即使是恶意的,但其还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或者债权人的处分行为是一种正常的对价交易行为,则不符合本要件的要求。这里强调的是一种非对价交易和非交易行为产生的后果,形成的客观事实对债权造成的实现不能,无论是债务人减少自己的财产,如赠送、抵价出售、或是不应该地增加了自己的债务,如将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质押、或主动承担第三人债务等。
(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可以发生在债成立之前,但须有对将来成立之债损害的故意。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成立之时或之后的,推定为债务人有恶意或过错。-对于债务人处分行为诈害的故意、恶意和过错的认定应以债务人行为时为准。有的学在、有的学者认为行为发生于债的成立之前,则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的故意无从说起,这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人事先备下陷阱,等诗不特定的人掉进去,不能说此人不存在害人的故意。即如A和B通谋将A的财产事先转移出,然后等着从不特定不知情的第三人处获得债务,然后债务履行不能,即如“我”是一头张大了嘴的狼,谁掉进来“我”吃谁。“我”更是故意张大了嘴吃人的,至于吃谁,对于狼来说,无所谓,能吃谁“我”就吃谁,若法律对债成立之前的一些行为不同样适用撤销权,又势必造成合同保全的一大漏洞。但这里应要求债权人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时有诈害的故意。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发生在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则推定为债务人有恶意或过错。因为一个体不可能对自己的债务状况及资产经营状况了解不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这样的处分行为会导致债权人债权利益的损害,却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为了不应当,不合理的处分行为,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这样的处分行为会导致债权人债权利益的损害,却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为了不应当,不合理的处分行为。这里要求债务人负举证责任,举证其行为时不知也没有理由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有碍于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否则推定为债务人有恶意和过错。
(四)不再区分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之间的处分行为的有偿和无偿。只要符合上面三个要件,债务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必考虑第三人主观状态如何。但对于有偿行为所涉及的第三人,应视情况加以合理补偿。
车贷合同范文5
【关键词】 丹参酮;D半乳糖;β淀粉样肽蛋白;乙酰胆碱酯酶;海马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influence of tanshinone on levels of βamyloid (Aβ) and acetylcholinesterase (AchE) in hippocampus of dementia model rats induced by Dgalactose combination with Aβ140.Methods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Alzheimer′s disease (AD) model, tanshinone treatment, and solvent control groups. The expression of Aβ and AChE in rats hippocampus were respectively observed by immunohistochemical and enzymehistochemical methods. Results Aβir cells count and the average optical density of AD rats in the hippocampus were obviously increased, AChE positive nervous fibers damaged, optical density of AChE positive nervous fibers were significantly decreased in AD model group compared with solvent control group. After treated with tanshinone, Aβir cells count and the optical density obviously decreased, AChEpositive nervous fibers wer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compared with AD model group. Conclusions Mechanism of tanshinone on improving learning and memory impairment dementia model rats induced by Dgalactose combination with Aβ140 might be related to decreasing expression of Aβ in hippocampus and protecting cholinergic nerves in brain.
【Key words】 Tanshinone; Dgalactose; βamyloid peptide protein (Aβ); Acetylcholinesterase (AChE); Hippocampus
阿尔茨海默病(AD)〔1〕是严重影响老年人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在欧、美等国家已成为继心血管病、肿瘤及中风之后的第4位死亡原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内β淀粉样前体蛋白(APP)的过多表达,APP被降解导致过量的β淀粉样蛋白(Aβ)产生是启动AD发病的关键因素。Aβ是AD患者脑内老年斑的主要成分,凝聚态的Aβ具有神经毒性被认为是细胞凋亡过程的诱导因素〔2,3〕。AD患者表现出中枢胆碱能系统功能紊乱,神经递质乙酰胆碱 (ACh) 及其合成酶胆碱乙酰化酶(ChAc)缺失的程度与AD密切相关〔4〕。有报道,丹参酮ⅡA和ⅡB能减少小鼠短暂的 (急性) 局灶性脑缺血的脑梗死灶体积,并可能有神经保护作用〔5〕,还能改善缺血再灌注损伤小鼠和东莨菪碱(抗胆碱药)诱发的空间行为缺陷小鼠的学习、记忆障碍〔6〕。但就丹参酮对D半乳糖Aβ140诱发复合痴呆(记忆障碍)病变大鼠的作用未见报道。本研究采用腹腔注射1.25% D半乳糖致衰老加双侧海马微量注射Aβ140诱发AD样痴呆 (记忆障碍) 大鼠模型,以观察海马内ACh的降解酶乙酰胆碱酯酶 (AChE) 和Aβ表达的变化,同时观察丹参酮改善大鼠学习记忆障碍的神经化学机制。
1 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动物 雄性SD大鼠45只,鼠龄3~4月,清洁二级,体重250 g左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实验动物学部提供)。实验动物随机分成3组:AD模型组15只;丹参酮治疗组20只;溶媒对照组10只。
1.2 主要试剂及仪器 Aβ140、DAB (Sigma公司,美国),AβSP免疫组织化学试剂盒(ZYMED公司,USA),生物素标记羊抗兔IgG工作液、辣根酶标记链霉卵白素 (SA/HRP) 工作液 (北京中山生物有限公司),丹参酮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临床药理学教研室惠赠)。江湾Ⅰ型脑立体定位仪 (上海川沙花木农机厂),Y型水迷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研制),AO恒冷箱切片机(AO公司,美国),HPIAS1000彩色病理图文分析系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清屏影像工程公司组装)。
1.3 造模方法 全部大鼠在实验前应用Y型水迷宫进行学习记忆功能的检测,选取学习记忆功能正常的大鼠随机配组实验;每组动物造模完成后,分别采用水迷宫试验鉴定动物模型。
1.3.1 实验动物学习记忆功能的测试 采用Y型水迷宫试验监测大鼠学习记忆功能。记录大鼠平均逃避潜伏期 (从入水起点至寻找到阶梯出水的时间) 和进入盲端的错误次数 (逃避错误频率,次/3 min)。预训练4 d,每天2次,每次训练时间定为3 min,3 min仍未找到安全通道者以180 s计算。训练第1天让大鼠自由游泳,第2~4天训练时,试验者可引导大鼠进入安全通道。按照Zealonga 5级评分法〔7〕,在造模大鼠清醒后,立即进行动物神经功能的评定。评分标准为:正常 (0分);对侧肢体屈曲 (1分);拖鼠尾后拉时,对侧肢体无力(2分);拖鼠尾后拉时,向对侧转圈(3分);自发向对侧转圈或倾倒(4分)。选取评分为2分及以上造模大鼠入围实验。
1.3.2 D半乳糖腹腔注射 参照文献〔8,9〕以无菌生理盐水配制1.25% D半乳糖溶液。AD模型组和丹参酮治疗组按50 mg·kg-1·d-1的标准计算相应的D半乳糖盐液量,腹腔注射,连续6 w。溶媒对照组大鼠与AD模型组同法腹腔注射等量的生理盐水。
1.3.3 Aβ140海马注射 在D半乳糖连续处理6 w后的第2天,施行Aβ140海马注射。大鼠腹腔注射10%水合氯醛 (0.35 g/kg) 麻醉,头顶部去毛,消毒皮肤并切开1.5 cm长切口,暴露颅骨和前囟。用牙科钻头钻开颅骨,在海马齿状回背侧 (参照大鼠脑立体定位图谱,定位坐标为前囟后3.5 mm,脑正中线旁开2.0 mm,深度2.7 mm) 缓慢注入Aβ140各1 μl (10 μg Aβ140溶于1 μl无菌生理盐水,用前37℃下孵育1 w,使其凝聚老化)。注射完毕后留针5 min(保证溶液充分扩散),然后缓慢起针。蜡封闭针孔,撒消炎粉止血消炎,缝合皮肤。溶媒对照组大鼠与AD模型组同法,于海马区注射等量的生理盐水1 μl。术后将大鼠放回鼠笼中常规饲养。并肌注青霉素抗感染(40万U/d·只,连续7 d)。丹参酮治疗组在D半乳糖Aβ140复合造模后24 h,部分模型组大鼠给予丹参酮〔10〕,丹参酮均按50 mg·kg-1·d-1溶于5 ml玉米油中灌胃;溶媒对照组及AD模型组仅以等量玉米油灌胃;各连续14 d。
1.4 染色方法 实验大鼠以10%水合氯醛腹腔麻醉,经左心室升主动脉灌注生理盐水100 ml,随即快注冷的4%多聚甲醛固定液 (4℃,pH7.3) 100 ml,然后慢速灌注多聚甲醛液200 ml。开颅取脑,标本入20%、30%蔗糖磷酸缓冲液 (PB 0.1 mol/L,pH7.4) 中,制作海马冠状恒冷箱切片,片厚25 μm,PB接片,收集全部切片,做形态学各项指标检测。
1.4.1 AβSP免疫组织化学法 部分切片采用链霉卵白素生物素复合法进行Aβ免疫染色。切片依次入0.25% Triton X100,37℃预处理30 min;正常10%小牛血清室温20 min;一抗 (Aβ抗体) 工作液,室温孵育2 h,转入4℃孵育12 h;二抗酶标羊抗兔IgG (HRPIgG,1∶100),37℃ 30 min;SP复合物 (SA/HRP工作液),37℃ 30 min;DAB/H2O2硫酸镍铵染色液显色。用PBS替代一级抗体作为阴性对照。每只实验大鼠随机选5张切片,200光镜视野下标定海马切片CA1和CA4区。利用HPIAS1000彩色图像分析系统分别测定海马各亚区的面积(S)和AChE阳性神经纤维的面积(S′)(阳性面积百分比:S′/S),以及Aβir神经元胞体计数和平均光密度。
1.4.2 AChE组织化学法 部分切片入改良的KarnovskyRoots孵育液,37℃孵育2 h,0.05 mol/L TrisHCI缓冲液 (pH7.6) 漂洗切片,DAB/H2O2硫酸镍铵染色液显色。阳性神经纤维呈灰蓝色。
1.5 统计方法 所有数据以x±s表示,采用SPSS12.0 统计软件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组间均数比较。
2 结 果
2.1 丹参酮对海马内Aβir细胞表达的影响 溶媒对照组大鼠海马各板层均可见少量Aβir细胞,细胞大小不等,多为卵圆形或圆形,免疫反应阳性物质位于核周质,着色强弱深浅不一。Aβir神经纤维分布于海马各板层,细密网状。AD模型组各板层Aβir细胞数明显增多,阳性神经纤维浓密网状。丹参酮治疗组各板层Aβir细胞数及神经纤维分布状态介于上述二者之间。海马CA1区Aβir细胞数和平均光密度,结果显示,AD模型大鼠海马内Aβir细胞数明显增多,平均光密度明显增强,与溶媒对照组比较有明显差异(P
2.2 丹参酮对海马内AChE阳性神经纤维表达的影响 溶媒对照组海马各区 (层) 富含AChE阳性纤维末梢细密网,膨体丰富,其中多形细胞层、辐射层和分子层丰富,而锥体细胞层较少。在齿状回分子层AChE阳性纤维较密集,颗粒细胞和多形细胞层则较少。各区均见少量的AChE弱阳性反应细胞。AD模型组海马各区 (层) AChE阳性纤维网稀疏,着色浅,膨体少;注射区深部出现AChE阳性纤维受损迹象。丹参酮治疗组给予丹参酮处理后,海马内各区 (层) AChE阳性纤维的着色及密度界于上二组之间,亦即受损AChE纤维有一定程度的恢复。图像分析系统测定海马CA1、CA4区的AChE阳性纤维密度及所占面积,经统计学分析,结果显示AD模型组大鼠海马内AchE阳性神经纤维光密度下降,AchE阳性纤维面积百分比减少,与溶媒对照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意义(P
3 讨 论
3.1 痴呆动物模型的评价 AD主要行为改变为记忆能力下降和认知功能障碍,主要病理改变有老年斑和神经原纤维缠结〔1〕。建立模拟AD行为改变和病理特征的痴呆动物模型,对于AD治疗药物筛选,发病机制的研究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动物模型采用复合AD动物模型,即在腹腔注射D半乳糖致衰老的基础上于大鼠海马内微量注射Aβ140模拟复制AD痴呆动物模型。具有以下特点:①与人类AD发病机制有相似性,能仿真出AD的行为学改变;②能模拟复制出AD的主要病理改变;③与临床病症相仿;④技术稳定可复制。通过水迷宫试验评价,证明D半乳糖与Aβ140复合诱发大鼠AD模型较D半乳糖〔9〕或Aβ单一造模〔10〕优越。因此本模型更适用于AD样老年痴呆发病机制及治疗药物筛选的研究。
3.2 Aβ的神经毒性与AD AD患者老年斑中心主要成分Aβ是正常新陈代谢产物,一种跨膜蛋白,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对神经细胞无毒害作用。但是,Aβ是一种疏水性很强的多肽,在水中溶解度较低,而且有很强的自聚性,在适宜条件下,当脑内Aβ>0.75 mg/ml时,Aβ能很快聚集成纤维。初时形成低聚体 (有一定神经毒性),以后进一步聚集形成不溶性的Aβ纤维,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在神经细胞内沉积。沉积的Aβ与退变细胞在脑内易损区 (基底核、海马、大脑皮质等) 逐渐累积,导致典型的老年斑形成,即纤维状Aβ产生了神经毒性作用,诱发神经元的凋亡、死亡和丧失,从而使AD患者出现认知功能减退与记忆障碍等痴呆症状。
Aβ的神经毒性作用被认为是多因素导致AD的共同通路〔2,3,11〕。AD患者脑内Aβ异常增多,使其不能被及时清除,在脑部沉积形成淀粉斑块后,斑块周围有时显现神经炎性改变,突触缺失。星形胶质细胞和小胶质细胞增生,最后导致神经细胞凋亡。本研究结果揭示丹参酮能抑制Aβ在脑内过度沉积、降低Aβ在脑内的表达,减轻Aβ的神经毒性作用,这可能是丹橙酮治疗AD、改善学习记忆功能的机制之一。
3.3 中枢胆碱能神经与AD 中枢胆碱能神经系统通过边缘系统和大脑皮层调节学习和记忆过程。在边缘系统中隔区内侧核和斜角带核发出的胆碱能神经纤维,经穹窿投射到海马,这条胆碱能通路与学习记忆密切相关,切断海马穹窿投射神经纤维,可导致学习记忆障碍。AD患者大脑内主要变化的神经递质是乙酰胆碱,在皮层、尾核中ChAC、AChE活性显著降低,同时主要发出胆碱能神经纤维向皮层投射的基底神经节的神经元也受损,ACh释放减少。本研究采用D半乳糖Aβ140复合造模后,海马内各亚区AChE阳性神经纤维也明显减少,提示Aβ可以损害胆碱能神经元〔12〕。治疗组大鼠用丹参酮(50 mg/kg·d)处理后,海马内Aβ的表达明显减少,而AChE酶活性增加,表明丹参酮能提高记忆功能的机制,可能是通过降低Aβ的表达,保护海马胆碱能神经免遭损害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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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龙宣,茹立强.丹参酮对海马内注射β淀粉样肽后大鼠学习记忆障碍的影响〔J〕.中国老年医学杂志,2003;23(5):2947.
车贷合同范文6
关键词:车贷保证保险;财产保险;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F4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22-02
保证保险首创于美国,它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从保证业务出现直到近代,保证几乎都由个人作出,到19世纪后半叶,才出现了专门在商业基础上以收取费用为代价提供保证业务担保公司,使保证从无偿走向了有偿。可以说,保证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化和道德危机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目前,西方国家的保证保险体系已趋于完善,而我国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
一、车贷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一)车贷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在汽车消费贷款中,银行承担着相当高的风险,各商业银行需要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俗称“车贷险”应运而生。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各商业银行开始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在我国汽车市场对外开放度不断增加、国家鼓励汽车消费的政策背景下,车贷险速度迅猛增长,到2001年和2002年,车贷险的办理数量达到了顶峰。
2002年下半年,形势开始急转直下,车贷险经营风险凸显,部分地区车贷险的赔付率高达100%,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3月31日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截至2004年4月份,车贷险全面停办。
(二)车贷保证保险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开办的一项新险种,各方面都处于摸索和完善的阶段,实际工作中问题层出不穷。大量购车者逾期支付银行贷款,众多银行纷纷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借款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
法律、法规规范的欠缺,给实践中保障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各方造成了困境。首先是对该合同法律性质的理解上出现分歧,就保险公司一方来讲,保证保险是一个保险合同,而银行更倾向于把它视为一种保证合同,诉讼中难免激起冲突、双方各执己见。其次,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银行常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保证人来看待,只是在依赖保险人对投保人审查的基础上,进行表面化的形式审查,并没有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严格的调查。最后,在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时,银行不是及时告知保险人向其催收,而是习惯性地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二、车贷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对保证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当前争议最为激烈,它关系到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承担,也是车贷险纠纷中有关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对此,法学界和保险界存有一定的分歧:
(一)法学界普遍主张的观点
法学界一般认为,车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三方当事人,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以其资信能力向债权人作保,在债务人不履约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符合保证合同的特点。虽然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合同的特征,但它本质上仍属于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保证合同,“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写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从本质上分析是一种保证法律关系,与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认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同时,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4条也指出:“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的性质”。
(二)保险界普遍主张的观点
保险界大多不赞同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合同性质的说法。中国保监会(1999)保监法第16号复函将保证保险解释为:属财产保险的一种,指由于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主要由保险公司和保险法专家参加的司法解释论证会上,多数代表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合同性质明确表示异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李玉泉、邹志洪两位博士在其《保险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中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的规定,认为“目前理论上和实务上争议很大,尚无主流意见,建议暂不作这一具有倾向性的规定”。
(三)对观点分歧的个人分析理解
保证保险从其表面特征上看是一种财产保险,形式上也与一般保险一样具有保单的表现形式,所以,本人更倾向于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业务。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不是保证担保合同的债权人。没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上述保险合同或者投保人不指定某银行为被保险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即使有保险合作协议存在,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从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移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从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来看,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银行贷款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从责任方式来看,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就应按被保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
三、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践中的处理
(一)实践中对法律的适用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往往首先签订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而合作协议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签订的有关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而机动车辆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订立的关于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确定诉讼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首先是合作协议,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则以保证保险合同为依据。
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5条第14项的规定经营的一个财产保险品种,且保险条款
依照《保险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已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用《保险法》。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责任承担
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其中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只是关联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发生后,银行可以在借款人、销售商及保险公司中选择承担损失的责任主体,因而可能发生银行多重受偿的现象,造成法益关系的失衡。所以,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在车贷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汽车设定抵押。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先于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如果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同时存在时,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第二层次的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只有债务人基于“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而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第三层次的保险责任。
(三)诉讼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债权人仅保险人,法院是否应该追加投保人(借款人)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是作为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有学者认为,作为基础合同的被保证人在该诉讼中顶多只能充当证人,不能成为该诉讼中保险人一方的共同当事人也不是诉讼第三人。笔者以为,可将债务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投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保险人在符合赔付的各项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