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安全演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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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安全演练

森林防火安全演练范文1

责任目标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总目标是不发生森林火灾或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责任内容

1、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书记、主任为该村森林防火的责任人,负责森林防火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森林防火期间,落实各相关责任人抓野外火源管理、违章用火查处、火灾扑救的“三包”责任制。各村和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建立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2、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队伍。①各村(场)要组建一支15—20人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②要配备1—2人的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3、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①各村(场)应制定和完善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学习,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积极对中小学生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森林防火意识,保护森林;②一年开展两次以上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林区日常用火、管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危害以及做好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使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乡规民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③在乡、村主要路口、重点地带、主要景区景点等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④落实上级布置的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各项工作任务。

4、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①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章用火;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期开展森林防火隐患大排查,督促林区经营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③实行疏堵结合的野外火源管理机制,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开展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解决森林防火与农民生产用火矛盾;④建立智障人员的监护制度,杜绝上山玩火;⑤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要组织护林员巡山护林,做到“见烟查,违章罚”;⑥细化落实森林火险等级响应机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5、严格值班和火情报告制度。在森林防火期间,乡、村两级要加强值班,强化火情监测,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查明原因,掌握动态,及时准确上报。

6、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发生森林火灾,乡林业站、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应在第一时间带领村(场)扑火队赶赴现场组织扑火;乡应急分队队员集中待命;明火扑灭后,应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清理、看守,严防复燃。

7、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各村要发动群众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分子。

8、造林更新。发生火灾的村要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责任考评

各村(场)森林火灾面积要求,过火率、受害率必须控制在0.3‰以内。

1、奖励办法:以村(场)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分二等。2万亩以上奖励300元,2万亩以下奖励200元,具体奖励办法:全年实现无火灾的全奖;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的不奖不罚。

2、处罚标准:以村(场)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分二等。具体罚款办法: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0.3‰—1.0‰的全罚;1.0‰以上的加倍处罚。受罚单位的村(场)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也要相应受罚,罚款基数为100元,处罚对照上述办法计算。

单起森林火灾面积(含荒山)在15亩以上的,每起罚款2000—3000元,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的,罚款3000元。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发生一起火警罚款100元,每超一起加罚200元。罚金一律上交森林防火指挥部,作为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3、领导责任。单起烧山面积在15亩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由有关领导向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检查考核制度

1、年度按责任状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由乡政府核定兑现。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

森林防火安全演练范文2

【关键词】林业资源;森林火灾;预防救助;措施

0.前言

近年发生的火灾具有以下特点:具有人为性,这与人为不当使用火源有关;具有干旱多发性,少雨干旱易发火灾;具有集中性,火灾发生后往往不只是一小个区域而由于火势的迅猛发展而扩散。引起森林火灾有三个因素:可燃物、氧气和火源。发生森林火灾的火源一般有自然火源与人为火源两类。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常常是以突发性强、毁坏性重、难以控制的特点对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火意识,健全林火预报扑救机制,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不发生或少发生森林火灾。[1]

在破坏森林的各种原因中,以森林火灾最为严重。为了确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可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笔者进行了如下总结和归纳:

1.增强领导,全面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火灾已给生态环境和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森林防火已成为林业主管部门、甚至是各级政府在森林防火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要提高各级干部思想认识和广大群众防火意识,宣传教育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森林火灾的危害。

各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须思想认识到位,高度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要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明确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搞好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考核、抓好森林火灾的扑救。最重要的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另外,要奖惩分明,对领导得力、措施落实、预防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引起火灾的责任人,以国家《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对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任者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此外,各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森林防火的政策培训。相信,高度负责的精神,务实高效的作风,果断有力的措施,才能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火灾的危害及火灾扑救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搞好森林防火,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要把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森林防火意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走预防为主、宣传为先的路子。充分发挥利用广播、录音、录像、电视和标语等宣传工具,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发挥舆论和媒体的导向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森林防火意识。另外,要注重对火灾救援人员的火灾扑救知识培训。

3.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各部门相关人员的通力合作预防火灾

特别注意的是,乡、村以及村民小组都应建立相应机构,制定防火措施。切实强化村级护林防火组织,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可以通过协会,组织护林小分队,做好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森林防火管理机制,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有关单位、单位在护林防火工作中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讲究方式、方法、高质高效地完成防火工作任务。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是关系到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护林防火不是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单位的事情,要求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4.强化可燃物管理、火险等级预报和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进入森林防火期,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控制一切野外用火,杜绝在林区和近林缘随意烧荒、烧田坎和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针对旅游区森林防火安全,要增强旅游区火源办理,划定用火区,严禁随意用火。旅游区外,该设卡的设卡,该封禁的封禁,一定要安顿专人严卡死守,特别是相比徒步登山旅游等进山人员要严格登记(包括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增强监管,防患于未然。[2]

火险预报在防火期内,对森林火险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是森林防火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森林防火设施在林区应有各种防火设施,防火线、防火林道、防火林带、眺望台等。进入重点防火期前,协助乡镇政府对防火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防火理念的更新和装备补充

防火理念的更新、装备的发展以及应付紧急状态综合能力的提高。各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森林防火的业务技能培训。在今后若干年内通过吸收和培训各类专业人才以充实森林防火科技管理和研究队伍。像林区和居民点结合部(交界域)特殊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火灾发展过程中的能量输运和诸如飞火、火旋风以及树冠火在内的特殊林火现象等是今后研究的主要防火问题。

与森林防火事业相关的装备,小到简单的扑救工具、救火队员的防护服和面罩以及便携式通信器械,大到各类消防车辆和运载水和喷洒灭火药剂的飞机,品种繁多。装备补充和更新要制定详细的指标。增强防火值班、防火战备和通信联络,严密关注本地气象和林火动态,坚决杜绝、减少火灾火情的发生。

归结以上内容:

防火工作必须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要迅速开展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建立森林防火管理机制,统一思想、强化措施,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6.结语

总而言之,现阶段的防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扑救森林火灾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做好火灾损失调查、建档,统计有关报表,并及时按规定报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情况。加强森林消防队伍的组织领导,强化消防人员的体能锻炼、技能培训和扑火演练,切实提高防扑火综合作战能力,努力实现不发生或少发生森林火灾。 [科]

【参考文献】

森林防火安全演练范文3

关键词:林业资源 森林防火 管理

Abstract: forest fires on forest resources security,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fores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refore, forest fire prevention is the focus of forest protection work. Although we can not completely eliminate forest fires, but the timely and effective forest fire management and prevention is still very necessary.

Keywords: forest fire management of forestry resources

中图分类号:S762.3文献标识码:A

1 加强森林防火管理的重要性

1.1 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

众所周知,森林资源对于我国的林业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森林防火管理不仅是发展林业资源的需要,更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由于我国属于林业资源较为匮乏的国家,加上我国本身砍伐树木、破坏环境的现象较为严重,若是发生森林火灾,其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是保护我国林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基础与必要工作。

1.2 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森林防火管理对于林区人民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森林火灾不仅威胁着生态环境的安全,而且严重威胁着林区人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只有切实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避免导致我国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破坏。

2 加强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分析

2.1 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

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增强林业资源的保护,首先应当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加强其防火知识重要性及管理措施的宣传与教育。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宣传电视、广播与新闻广告的方式进行防火管理知识讲解,或通过设置各类宣传口号、防火宣传单、警示标牌等方式不断向护林人员与林区人民灌输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及意义。经过各式各样的森林防火宣传与教育,引导人民资源投身到森林防火工作之中来,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根本上解决森林防火管理的力量问题。

此外,防火管理人员可以拓展各类宣传途径进行防火知识讲解,例如,在各类报纸、电视台、广播节目进行防火管理重要性及措施介绍,或通过政务信息、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还可以在附近的中小学校门口及林区范围内进行宣传,以黑板报、宣传单、文艺汇演、宣传画册发放等各种形式,尤其应当加大力度向游客及林区人民进行防火管理宣传、教育。

2.2 加强火源管理

2.2.1 加强野外生产用火及生活用火的管理

2.2.1.1 加强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其一,炼山、烧荒、烧牛坡等生产用火应当选在安全防火期内进行,在进行生产用火之前,必须确保其防火线质量合格、审批手续完善,并事先准备好扑火人员与扑火器械、工具,确保余火被完全清理干净。此外,若天气为大风天、傍晚,或属于高火险期,则必须避免在此类时期进行野外生产用火。

2.2.1.2 加强野外生活用火管理

护林人员应当加强野外生活用火管理,确保野营人员生火做饭后离开前已将火源、余火彻底清理、扑灭。其用火地点适宜在接近河流、道路灯较为安全的地点,并在靠森林的一边及时设置好防火线,由专人负责用火管理。

2.2.2 加强上坟烧纸用火管理

在清明节等关键节日,要突击组织宣传巡逻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巡逻,在坟地集中的地方,组织专人看守,在通往坟地的道口设立宣传提示牌。确保在用火前必须将用火场地周围的可燃物全面清理干净,用火后必须等完全熄灭后才能离开。

2.2.3 加强儿童及智力不全的人员管理

少年儿童和智力不健全人员是森林防火的重点监管对象,必须加强对家长、教师和监护人的教育,请他们严格对儿童和呆傻人员进行看管,并通过与监护人签订保证书确保其不在野外玩火。

2.3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

2.3.1 加大力度推行森林防火责任制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根据森林防火责任制,将防火管理部门中的各个人员的职责进行分门别类,由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本分工作,将责任落实到管理工作上来。

其中,护林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加强防火及救火的方案设置,并加强防火指挥系统、资源共享系统的建设,以高效、快速、全面的信息传输方式提供相应的防火管理与扑火信息,以便确保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刻探测到相应的警报信息。此外,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应当采用签订责任状、防火公约、树立责任标牌等形式,把火源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头、林地。加强护林人员防火管理的责任心,严格按照管理法规进行日常巡查,加大森林防火的管理力度。

2.3.2 完善森林防火运行机制

完善森林防火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与完善规章制度,启动每日零报告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防火运行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防火运行机制,可以全面、有效的排除各种隐患。其中,各地应当在林区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隐患排查要做到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漏洞得到及时堵塞,及时消除隐患。

2.3.3 加强巡查

为了及时发现火情,护林人员必须每天定期定时进行巡查、巡护,尤其在防火警戒期应当加大巡查的力度,这是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第一步。巡查巡护一般由护林防火人员执行。巡护方式主要有步行、骑自行车、骑摩托、乘坐汽车等。巡护主要任务有: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控制野外违章用火;依法检查和监督防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报告火情并积极组织扑救。

2.4 加强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

2.4.1 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专业素质水平

为了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专业素质,加强其扑火技术的培训,提高其扑火的效率及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应当加强消防队的技术培训,可以通过火灾模拟、演练的方式,结合其相应的地形、风向、风速等因素,进行消防救火演练,锻炼消防员技术水平的同时,提高其应变能力。

其次,在防火期间,消防队伍要处于高度的临战状态,消防车辆和风力灭火机加足燃料,严阵以待,每天坚持起动试验,背水桶加满水,通讯电台和手持机落实专人使用保管,保持通讯联络,确保万无一失,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最后,加强消防队员的体能训练,提高队员的体能,锻炼其意志力,时刻处于高度警惕之中,加强消防安全事项的管理,选取最适宜的扑火工具及扑火策略展开消防工作。

2.4.2 加强森林消防物质、设备的建设

各种扑火机具和电台通讯设备以及消防专业车辆,是森林消防队不可缺少的战斗武器,必须要严格管理,坚持经常保养维修,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各种机具编号注册,要摆放整齐。

3 小结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保护我国林业资源,必须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及防火队伍的建设,从根本上杜绝火灾的发生,以免给林业资源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我国的生态环境水平,提高林业资源防火管理质量,从而可以有效的保证林业资源的安全性,推动林业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邹炳胜.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推进柳河县林业可持续发展浅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34)

[2] 蒋志东.浅析玉溪生态立市与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J]. 云南科技管理. 2011(01)

[3] 叶力明,李昌荣.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 民营科技. 2011(05)

[4] 张云生.为了春天的青翠 武警森林部队备战春防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侧记[J]. 生态文化. 2009(03)

森林防火安全演练范文4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三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如何扑救(一)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强化扑火组织。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是否宽松、阻燃。五是加强火情侦察,组织好火场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沿着火的俩翼火线扑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不要打上山火头,不要在悬崖、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不要在大风天气下、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八是正确使用扑火机具。

森林防火安全演练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弘扬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围绕“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系列宣教活动,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加强安全法治,强化基层基础,促进落实安全责任,大力普及安全知识。林业系统要结合安全工作各项重点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的原则,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二、活动主题

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三、活动时间

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四、组织机构

成立市林业局“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防火办主任任副组长,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局“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

五、活动内容

(一)召开“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

6月2日,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和局属各单位召开“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动员和部署林业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6月3日起,局机关和各二级机构辖区及周边地区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标语,张贴“安全生产月”宣传画,布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板报等,营造活动氛围,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

(三)参加市“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

积极参加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发放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宣教录像,开展林业安全生产知识问题咨询等。

(四)开展“六个一”活动

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策划一些活动,并努力打造具有本单位特产的品牌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读一本安全生产书籍;观看一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活动;出版一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治理活动;观看一次安全生产科普知识展览等等。

(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组织开展一次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事故隐患排查要实行地毯式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漏项目。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

(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国家将6月份的第三周(6月13日—19日)定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局属二级机构要结合实际进行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活动,查找问题,完善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六、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抓好落实。通过集中性、突击性的安全生产活动,进一步凝聚广大职工的安全发展意识,以活动的扎实开展推进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认真研究梳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开展森林防火安全领域、黄楝树林场和蟒河林场景区旅游安全领域,以及局属其他单位、机关各科室的涉林安全生产领域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提高林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精心组织,强化督查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安排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局“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职能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督查,确保“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正常、顺利、有效地开展。在活动组织过程中,要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保证活动既能取得效果,又不出任何安全意外。

森林防火安全演练范文6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调整指挥部成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森林防火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森林防火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清市“城中有林,林中有城”的城市特性,要充分认识到,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还会造成重大的政治影响。要全力维护“森林城市”和“避暑之都”这张城市名片。全面推进季节性防火向全年性防火的转变,强化预防措施,提高扑救能力,夯实防火基础,提升综合水平,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坚决防止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

二、强化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设,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党委高度重视、政府强力推动。深入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市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及防灾减灾会议精神,将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部门责任制的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划区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到组、户和具体的人。特别要把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村的森林防火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切实担负起一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重任,真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市、县、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村、组、户要逐级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县级政府要与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企业、个体户等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职责,各地要做到100%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与森林旅游景区、油库、弹药库、燃(煤)气站等重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书,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签订完毕,2012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森防办备案。

(二)落实部门分工责任制,强化森林防火单位的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抓好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好森林防火的防范工作,特别要加强森林旅游、景区和林区加油站、油库、弹药库、燃(煤)气站、重点文物、重要物质库等重点责任单位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保责任明确,预防措施到位。宣传、财政、发改、公安、教育、工商、城管、气象、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旅游、商务、卫生、通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依法查处工作。

(三)加强协作,建立基层联防联保责任制。各级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联保工作机制,市级要建立与周边地(州)、市联防联保机制,毗邻的县(区)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必须签订森林防火联防联保协议,确定重点联防区域,建立联防会议制度,落实联防互援措施,形成严密的防范网络,强化森林防火首接责任制,要坚持“林火有界、扑火无界”的原则,对发生在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谁先发现,谁先扑救,必要时共同扑救,不得推卸责任。各级联防联保协议必须在2011年12月30日前签订完毕,县级联防联保协议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市森防办备案。

三、突出灾前防范措施,强化火源管控

(一)强化宣传,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各区(市、县)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不断增强全民防火意识,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采取出动宣传车、上防火课,立宣传牌、发宣传品、张贴标语、播公益广告、定乡规民约、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森林防火的认识;在1月20至4月30日的全市森林防火期,电视台要每天滚动播放森林防火警示标语和有关防火规定,及时播报森林火险等级。要在林区、主要路口、公路沿线、风景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牌,对字迹不清的要刷新,悬挂森林防火横幅;加强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的森林防火宣传,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宣传教育,做好限制燃放工作;组织人员深入林区、村寨及城乡结合部进行宣传,将森林防火常识和法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报导,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全面加强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住野外火源管理关口,切实管住人员、管住火源。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市、县两级政府要禁火命令,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也要严格管理。在1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县、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村、林场要组织人员在林农交错区、封山育林区、水源保护区、坟山、环城林带等重要区域设立固定或临时的检查站(点),加强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实行实名登记,严禁火种入山,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确保火种不上山,火源不入林。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相应的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对公墓区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特别是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违法无证占道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旅游部门要督促旅游景区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铁路部门要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将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三)加强预警巡查,防患于未然。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活动,加强预防措施,全面清理防火隔离带和林地边缘杂草,限期完成杂草等可燃物的清理工作。对设在林区或林缘的炸药库、加油站、重要物资储备库等重点部位,防火部门要责令并督促责任单位对周边15米内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涉及林木采伐的,林业部门要给予支持,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做到排查工作不留死角,及早消除火险隐患。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巡山设卡工作要落到实处,护林员必须上山,各地要综合运用卫星、气象监测、远程视频监控和瞭望台观察、地面巡逻等手段进行全天候、立体式监测。要加强对元旦、春节、元宵、清明节等各个重点时段和油库、炸药库、火灾多发区、重点防火单位等重点部门的巡查力度,特别是森林高火险时段,各地要增加防火力量,加大卫星热点监测和地面巡查密度,凡发现违规用火行为,要立即报告和制止,必要时增加巡查时间。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村级要建立以村两委干部、村民组长、专(兼)职护林员、党员为主体的野外火源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置。森防办和气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和联合会商机制,做好森林火灾预警工作,同时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四、夯实防火基础,提高扑救能力

(一)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区(市、县)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等工作,逢重大节假日,要有专门的预案。要做到早修订、早培训、早演练、早准备、早启动,全面落实扑火的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全年组织预案演练不得少于3次。

(二)强化扑火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适应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深化,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由季节性向常年转变的形势,要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特别是市级森防专业队要担负城市建成区重点地区保障作用,利用市级国有林场现有的护林员组建森防专业队。县级要组建5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专(半)业队,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成立20至30人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村民委员会成立10至20人的群众扑火队伍,并对所有的扑救队员进行1次以上的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在1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县级半专业队伍必须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半专业队伍至少保证10人以上人员集中食宿,村级群众扑救队伍要保证随叫随到,快速集结,有火扑火,无火巡查。

(三)做好扑火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在扑救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扑火安全放在森林防火工作的首位。在扑救山火中要充分考虑火灾扑救中各种不利条件,提早制定各项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扑救,正确处理好保障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及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扑火,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保证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做好器材等扑火物资的储备,确保防火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不断加大防火经费投入力度;各乡(镇)村要安排防火工作必要资金,根据财力情况确定一定的年度防火经费,以便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防火物资储备的需要。

(二)市、县两级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做好物资储备、更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处置需要。同时要建立、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台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要将储备物资中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登记,并严格履行固定资产调拨和报废等手续。

六、依法治火,加大火案查处力度,有效震慑犯罪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及违规用火案件,特别是森林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侦破查处上,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对纵火者、无视防火法律、法规人员,要依法严加惩处;对重大和影响恶劣的森林火灾案件,要成立专案组,挂牌督办,快侦快破。

七、加强值班调度,严格信息报告制度

即日起,各级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并保持通讯畅通,杜绝漏岗、脱岗现象的发生。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县级森防指主要领导要了解每天的火情动态,林业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坐镇指挥中心带班,各岗位值班人员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各区、市、县森防办在第一时间知悉火情信息并核实后10分钟内,必须向市防火办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防火部门要迅速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等,及时上报各种火灾信息,特别是发生在风景名胜区、重要区域、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部位的森林火灾,实行即时报告制度,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森防办,不得迟报、隐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