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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税政策范文1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我国政府根据科技强国和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内对特定对象所制定的税收附加规定和特别规定。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1.财税政策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导向作用
政府根据当前围绕自主创新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等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的财税政策,以体现政府对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强国的发展战略的支持,从而影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促使经济资源向政府合意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流动。
2.积极的财税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自主创新活动资金需求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不确定性强,企业所面临的这种高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技术积累和财务手段来规避,但是,企业也迫切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降低风险,激励企业创新。政府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占用资金和赢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3.财税政策会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
从本质上看,积极的财税政策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企业。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则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积极的财税政策在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说,积极的财税政策在降低其自主创新风险的同时,为其积累资本,迅速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扩散
自主创新成果只有进入了实际的应用阶段,形成了产业化,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积极的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扩散。
二、自主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财政科技投入总体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量增长比较快,但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尤其是基础研究在整个研究开发中的比重一直徘徊在5-6%的水平,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比重在 20%左右。由于基础研究耗资大、耗时长、见效慢,企业和个人难以或者不愿在这方面过多投入,但基础研究应该是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国现有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公共技术研发偏少,不利于国家长期科技竞争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过于单一
虽然目前我国在科技资金投入方式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但大部分资金投入仍以无偿投入为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用无偿补助的单一投入模式已不能满足自主创新投入需求,科技投入方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从而发挥财政科技支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不足,效果不明显
一是管理缺位。我国的科技项目、经费分别在不同部门分头管理,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协调,这样很容易导致部门间的科技开发计划难免有重复,从而导致科技资源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根据科技部和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在 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
(二)税收政策方面
1.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税收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根本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
2.总体税制结构存在制约创新企业发展的因素
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面,而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还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流转税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自主创新产业的一些特点,因而存在一些消极因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税优惠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使整个自主创新产业税收倾斜政策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效率。尤其是增值税,其缺陷表现得更加明显。增值税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行增值税加重了创新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从理论上分析,现行增值税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会加重企业负担: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税没有普遍实行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时候难以取得有效发票进行抵扣;三是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这些投入往往占创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
(2)现行增值税把产品成本构成的无形资产推销、科研开发投入也作为征税依据,容易挫伤企业的创新投入积极性。
(3)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致使相关费用所含税款无法抵扣。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无异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影响科技企业的发展。
3.税收政策的“特惠制”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以往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主要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这种“特惠制”一方面使得这些企业的非科技创新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并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符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
4.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政策“真空”
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缺乏对从事科研人员的优惠措施。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个人教育投资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个人所得税法仅有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而且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使得整个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三、对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
我国财税政策在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得差距,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加大政府科技投入,特别是对重点领域的投入
目前我国的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偏低,应当在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基础上加大政府对科技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同时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支持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主要应加强对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科技投入,支持科技条件基础平台建设,支持战略性带头产业的自主创新和支持、促进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
2.改变单一财政补助方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
不同的科技活动有不同的特点,应通过贴息、有偿使用、以奖代补、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提高企业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3.明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完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采购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由财政部及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尚未出台,目前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的政府采购目录,如上海市颁布的《2009 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因此,应当尽快确定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使政府采购在促进技术创新上发挥更大作用。
4.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技支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支出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建立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考评机制过程中,重点是要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设施投入分类进行支出绩效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二)税收政策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应加强中间环节的侧重
长期以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用这个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资则享受不到优惠鼓励。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今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以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2.逐实现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
一般来说,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发达国家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今后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自主创新产业化进程。
3.推进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
“普惠制”是相对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所体现出的“特惠制”而言的,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经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打破区域界限、扩大受惠行业的范围并兼顾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制定出独立的一套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4.填补政策空白激发高技术人才创新热情
首先可考虑对创新工作者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比如适度扩大科技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对科技发明方面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可视同稿酬所得减征部分个人所得税等。其次针对自主创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房补扣除不分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与否,一律统一标准并放宽扣除金额,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以公平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梁军.构建税收激励政策 助推企业自主创新[J].经济论坛.2009(24).
[2]周华.基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分析[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08).
[3]刘天永.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规范性研究[J].法学杂志.2011(05).
[4]孙磊,唐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评价方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1(08).
近期财税政策范文2
【关键词】金融财税;中小企业;“走出去”
在全球经济复苏延缓的背景下,中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活动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商务部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11月,我国境外投资主体共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3596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5亿美元,同比增长25%。在全球投资并购活动衰退的前提下,中国境外投资逆势大幅增长,中国企业在恰当时间点抓住了“走出去”的时机。恰逢此时,党的“十”不失时机的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争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同时明确要求,“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
但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急需国内配套政策助力,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的支持。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投资金额在220万美元以下,其中一半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从境外投资项目个数来看,中小企业实施的中小型项目占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应引起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两大类风险,就经济风险而言,其中的宏观经济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险、融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空间和融资渠道。为此,笔者从中小企业当下面临的金融财税政策生态和考虑实施积极的金融财税政策分散和化解上述几种风险的可行性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建议设想,希冀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走的更加稳健。
我国金融国际化程度低,金融尚不具备为中小项目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的意识和能力,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分担机制欠缺。
一是我国的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低,难以提供有效的融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中资银行“走出去”的步伐严重滞后于实体经济。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1年底,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设立6家海外银行,参股2家境外机构;5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105家海外机构,收购(或)参股10家家海外机构;8家中小商业银行设立14家海外机构,2家中小银行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银行海外布局的广度和布局速度明显滞后,海外银行机构总资产占比仅在4%左右。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势头不匹配,滞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正不失时机的开拓中小企业境外投资业务,争取业务先机。
二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服务渠道少,境外融资困难重重。中资背景的证券公司极少有参与海外企业投融资经营活动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更是鲜有涉足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情况更是如此,除了政策性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国内的其他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很少介入海外保险业务。一方面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尚需积极发展海外金融业务,形成海外金融服务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是境外投资项目亟待金融机构分散风险和提供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国内涉及海外保险法规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是当中小企业面临风险时无法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制度机制缺失。
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国家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机制,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也没有涉及境外投资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尚处在自行试水的“无政府状态”中。建立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性质而非私人非民间保险保障,提供强制或意愿国家保险保障,对于企业走出去分散和化解风险至关重要。
我国尚未建立境外投资国家税务优惠、商务激励、财政贴息和境外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层面的综合激励和支持措施缺位。
国家对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活动没有相应的税务优惠,对于税收敏感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希望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希望能以境外投资总额为基数减免或退还相应的税款,支持并提高企业现金比率,增强流动性,应对投资对现金流量的较高需求。
各地商务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做法各不相同。部分地区的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有一定金额的激励,但是金额十分有限,其中的中小项目占的比列较小,尚不足已形成分散风险效应。相对于招商引资“引进来”,对“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严重失衡。
我国尚未针对中小企业境外投资建立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相对于商业贷款、保险等商业行为具有无偿性质。国家层面的综合激励和支持措施,对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化解风险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已经实施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的发达国家企业,我国中小企业有“输在起跑线上”的可能。
商务审批、外汇管理和国内银行汇兑环节繁琐,行政效能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牵制了“走出去”的步伐。
中小企业要办理境外投资,首先,需要到当地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本级商务部门的规模权限经审核后,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核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再回到本级商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最后,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经登记后核准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在外汇管制下,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项目贷款受比例限制,投资款汇兑受目的地限制等。
我国尚没建立境外投资目的地金融风险评估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对于中小企业投资活动至关重要。
中小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活动中,不论是前期、期中还是后续营运,对投资目的地的金融体系、税收体系、双边贸易、双边经济合作和总体风险评估的把控,关乎投资的成败。中小企业的总体实力相对较弱,要全面的了解投资牵涉的方方面面,实力和精力勉为其难,力不从心甚至是鞭长莫及,这方面的欠缺正是,众多中小企业“走出去”时不免步履蹒跚的症结所在,而这也是它们期盼和必须具备的必要基础条件。当下我国尚没有建立境外投资目的地金融风险评估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让人欣慰的是国内一些单位已经意识到当下存在的缺憾,并身体力行做出了努力和尝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不定期的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其中较全面的介绍和披露了有关的投资与经贸风险,并依据当前总体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对投资目的地国和地区给出了参考评级。《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企业了解和分析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情况提供了宝贵的管道。
鉴于中小企业当下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政府需制定金融财政税收政策,优化财政金融环境,分散和化解风险。
首先,金融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要树立国际化经营理念,提高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积极扩展创新经营范围,“走出去”试水蓝海,实现由“陆地银行”向“蓝海银行”的转型。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业准入监管部门应松绑银行业国际化布局限制,统筹银行业“走出去”总体规划,推动中资银行加快国际化进程。据研究,一国银行业海外分支的布局和分布数量与一国境外投资规模数量正相关度极高。随着中资银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业务范围的拓展,中小型投资项目,才能获得可靠的、全方位、个性化和一站式的金融服务,银行业才能在国家“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旗舰作用,引领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博浪“蓝海”。
发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类公司等)特有的金融功能,拓展境外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方案和可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鼓励它们开发诸如过桥贷款、发行垃圾债券、各种票据交换技术、杠杆收购技术等金融产品。
推动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引导和支持成立面向海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帮助境外投资企业上市,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债务与股权融资工具,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一条龙服务。
尽早修订《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保险业对境外投资活动的保险责任、义务和各自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保险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下转第74页)(上接第70页)险的机制建设。
政府财政应研究设立中小企业境外投资激励基金、中小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散基金从财政层面激励和化解风险。税务部门经顺应中小企业期盼,依照境外投资总额及时减免相关税收或者返还。提高中小企业现金流量,降低财务风险。
近期财税政策范文3
关键词 自主创新 财税政策 资金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我国政府根据科技强国和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内对特定对象所制定的税收附加规定和特别规定。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1.财税政策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导向作用。政府根据当前围绕自主创新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等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的财税政策,以体现政府对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强国的发展战略的支持,从而影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促使经济资源向政府合意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流动。
2.积极的财税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自主创新活动资金需求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不确定性强,企业所面临的这种高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技术积累和财务手段来规避,但是,企业也迫切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降低风险,激励企业创新。政府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占用资金和赢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3.财税政策会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从本质上看,积极的财税政策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企业。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则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积极的财税政策在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说,积极的财税政策在降低其自主创新风险的同时,为其积累资本,迅速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扩散。自主创新成果只有进入了实际的应用阶段,形成了产业化,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积极的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扩散。
二、自主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首先,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财政科技投入总体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近几年,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量增长比较快,但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尤其是基础研究在整个研究开发中的比重一直徘徊在5%~6%的水平,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比重在 20%左右。由于基础研究耗资大、耗时长、见效慢,企业和个人难以或者不愿在这方面过多投入,但基础研究应该是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国现有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公共技术研发偏少,不利于国家长期科技竞争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过于单一。虽然目前我国在科技资金投入方式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但大部分资金投入仍以无偿投入为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用无偿补助的单一投入模式已不能满足自主创新投入需求,科技投入方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从而发挥财政科技支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不足,效果不明显。一是管理缺位。我国的科技项目、经费分别在不同部门分头管理,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协调,这样很容易导致部门间的科技开发计划难免有重复,从而导致科技资源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根据科技部和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在 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
其次,税收政策方面。
1.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税收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根本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
2.总体税制结构存在制约创新企业发展的因素。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面,而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还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流转税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自主创新产业的一些特点,因而存在一些消极因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税优惠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使整个自主创新产业税收倾斜政策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效率。
尤其是增值税,其缺陷表现得更加明显。增值税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现行增值税加重了创新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从理论上分析,现行增值税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会加重企业负担: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税没有普遍实行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时候难以取得有效发票进行抵扣;三是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这些投入往往占创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2)现行增值税把产品成本构成的无形资产推销、科研开发投入也作为征税依据,容易挫伤企业的创新投入积极性。(3)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致使相关费用所含税款无法抵扣。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无异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影响科技企业的发展。
3.税收政策的“特惠制”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以往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主要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这种“特惠制”一方面使得这些企业的非科技创新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并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符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
4.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政策“真空”。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缺乏对从事科研人员的优惠措施。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个人教育投资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个人所得税法仅有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而且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使得整个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三、对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
我国财税政策在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第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加大政府科技投入,特别是对重点领域的投入。目前我国的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偏低,应当在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基础上加大政府对科技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同时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支持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主要应加强对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科技投入,支持科技条件基础平台建设,支持战略性带头产业的自主创新和支持、促进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
2.改变单一财政补助方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不同的科技活动有不同的特点,应通过贴息、有偿使用、以奖代补、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提高企业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3.明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完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国际经验表明,政府采购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由财政部及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尚未出台,目前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的政府采购目录,如上海市颁布的《2009 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因此,应当尽快确定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使政府采购在促进技术创新上发挥更大作用。
4.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支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支出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建立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考评机制过程中,重点是要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设施投入分类进行支出绩效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第二,税收政策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应加强中间环节的侧重。长期以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用这个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资则享受不到优惠鼓励。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今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以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2.逐实现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一般来说,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发达国家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今后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自主创新产业化进程。
近期财税政策范文4
关键词:河南省;中小企业;财税政策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SKL-2012-3452)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新形势下促进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自身发展后劲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市场竞争能力不强。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河南省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了40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2%。2011年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全省GDP的61%,上缴税收为全省税收总额的51%,同时为全省85%以上的新增就业人员提供了岗位。中小企业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以及对于搜索营销等新技术的灵活使用,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助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有助于增加财政税收收入。2011年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全省GDP的61%,上缴税收为全省税收总额的51%。2012年全省全年地方财政总收入3,282.75亿,其中:税收收入1,469.54亿元,增长率16%,中小企业继续为全省的财政税收做出重大贡献。
(三)创造劳动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企业规模与吸纳劳动力就业边际成本成正向关系,企业规模越大,吸纳每一个劳动力就业成本越高。而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资本集中程度低,吸纳同样多的劳动力所需成本较低。“船小好调头”,中小企业经营灵活性大,能够较快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保持较高的就业机会,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推动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在科技创新中,大企业是引领者,中小企业是重要担当者。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已成为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的重要主体和生力军。无论是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还是在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创新都十分活跃。大量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源自中小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都是重要的担当者和关键之所在。
二、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河南省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经济危机下其发展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税收负担重
1、有些中小企业实行定额税制,使得中小企业无论有无收入都要缴纳定额税金,纳税已与实际经营状况严重脱钩。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样增加了税收负担,使得税收成本上涨,造成资金流动困难,制约其发展。
2、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虽然为20%,但20%的优惠税率高于两税合并前的税率18%,反而提高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而且受多种因素影响,很多企业无法实际受惠,其实际税率仍然为25%。
3、自2012年以来河南省开始收取地方教育费附加,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企业都要缴纳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进一步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据统计,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已超过30%,近半利润用于缴纳税费。
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与举措来缓解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首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仅仅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手段,形式比较单一。其次,优惠力度小、优惠条件高,使得这些优惠政策难以达到扶持中小企业的效果。
(二)融资难。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使得其在筹集资金时遇到瓶颈困难。
1、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中小企业抵抗风险能力弱,贷款难,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外部主要借助银行贷款,而且多为短期贷款,无法进行中长期投资,风险高;而且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可以申请抵押贷款或信用贷款的几率很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难度大,从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经济危机下,中小企业劳动力成本上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压力、税收负担加重,使得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自身抗风险能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三)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有相对完善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以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机构为核心,涉及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不足。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没有独立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缺乏代言人,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小,发展滞后,运作不规范,市场化程度低,杠杆作用不明显,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四)乱收费现象严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性收费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控制监督原则、收费标准成本核定原则、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以及服务原则等七大原则。但是,在当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紧缺以及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因带动下,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层出不穷。截至2011年底,面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仍有18个,涉及的收费项目高达69个大类。尤其是在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情况下,许多地方依靠增设名目繁多的费用来解决财政困难的重要渠道,非税收入成了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给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虽然河南省也不断出台措施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这些措施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中小企业的“三乱”负担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三、推进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首先,取消或逐步取消中小企业定额税制,改为定率税制,切实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税费。这样,中小企业就可以按照企业正常的销售情况照章纳税,使纳税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销售额高,缴纳税款就多,销售额小,缴纳税款就少,没有销售,就不纳税。
其次,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建议重点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减少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本,降低创新风险。(2)强化对中小企业引进科技型人才的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高中小企业科技人才的所得税的免征额,吸引大量的科技型人才到中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活动。(3)为促进创新人才的培养,允许中小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增强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和提高职工素质,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进行。(4)对在研发过程中用于研发实验的投资,应允许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对研发后的成果收益,应予以税收的减免,从而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转化、使用科技成果,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三,对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低税率或适当地降低税率,以鼓励民间资本注入,促进就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进一步增进社会和谐。如“营改增’,之后,虽然增设两档增值税税率6%和11%,但还是高于之前3%和5%的征收率,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采取轻税政策,对实际税负偏重的应尽快调整。
(二)完善金融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首先,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层次结构、产品结构和投资者结构。加快中小企业市场和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增加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数量。应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基础,打通和连接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扩大市场容量,丰富其功能和作用,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开展直接融资。
其次,加大金融对内开放力度,逐渐建立一批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主要业务的、以社区为业务范围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完善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放松民营金融机构准入限制,股东、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标即可注册登记组建金融机构;扶持农村信用社改制,引导民间资本合理介入;促进民营资本投资银行、保险、信托与基金管理公司等发展,引导民间流动性向创业投资、产业投资集聚;考虑将经营状况优秀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升级为中小企业银行,推广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公司。
第三,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拓宽其他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所需资金大部分是通过信贷渠道解决,针对目前中小企业的情况,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发展。采用灵活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针对性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困难。政府应鼓励条件成熟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以及在国内的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首先,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要求、报价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采购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的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新产品;在采购普通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严禁采购单位人为提高采购准入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其次,利用政府采购信用为中标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的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新产品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第三,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补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规范和清理对中小企业的收费制度。约束、规范财政管理机关自身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小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为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何涛,演克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J].企业经济,2011.1.
近期财税政策范文5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随着投资经营环境和出口环境的不断恶化,中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特别是近几年来,能源、粮食和劳动力价格的不断上涨,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成本支出,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中小企业资金越发困难。因此,如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发展壮大,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就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众多政策措施中,财税政策尤为突出。围绕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这一问题,主要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中国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能有所启示和借鉴,进而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实现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
一、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 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订的。
(二)英国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英国政府就规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80%由政府担保。随着小企业实力的壮大,这一比例逐渐降为70%。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英国政府鼓励他们开办小企业,并制订了财政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到80年代中期,已有3万多个企业得到补贴,帮助了6.6万失业者就业。
英国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具体包括: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从1983年起,印花税从2‰削减到1‰,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豁免资本税,历届政府的资本税豁免额从25%、50%、75%到100%不等。
(三)法国
法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1)为中小企业发展设有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保障基金等;(2)对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进行重点资助;(3)除对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实行简单贷款外,还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设立再投资特别贷款。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改进技术方面,法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如下: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三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中小企业的 研究 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从1996年起,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则该部分所得可以按19%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凡雇员达到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五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五年;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以推迟五年纳税。
(四)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全面。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只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而利润较大的企业,则按37.5%缴纳法人税;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中小企业,在税制和设备折旧方面给予优惠;为促进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对中小企业提取的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财力,增强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德国
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一系列税制改革:一是提高课税收入的最低标准,增加非课税收入的折扣、回扣(其中包括对孩子的教育费用);二是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至53%,最低税率降至19%;三是从1990年1月起,如果小企业的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以前为2万马克)的话,将免征周转税;四是对手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营业税;五是中小企业凡是购置设备或者建造大楼,只要1/3是用于科研开发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专项政策支持人力资源开发项目。为支持中小企业聘用优秀人才并加强职员培训,德国各地都有政府部门开办的为当地中小企业培训徒工、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知识更新或改行培训的职业教育中心,经费一般来自于政府拨款,中小企业只为自己的职工承担部分培训费用。德国政府还帮助中小企业到就近的大企业培训自己的职工,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
二、发达国家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一)政府积极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
发达国家(地区)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大都经历了从放任到保护再到促进这三个阶段。由于各国(地区)在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市场体系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历史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致使它们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也有所不同,但其最终目的是基本一致的,即努力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援助和税收减免等,以帮助中小企业改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利地位。从创新的角度来看,自主创新可以分为市场导向型和政府导向型,不论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新兴工业化国家,至今还没有存在完全的市场导向型创新,因此,在自主创新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既可以充当领导的角色,又可以充当关键技术的资助者、合作者的角色,还可以成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推广者和使用者。在上述国家的财税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三类政策工具方面:一是直接研发预算投入,为自主创新提供资金援助;二是政府的技术采购和商品采购,为具有创新能力企业的发展创造需求。同时,政府的主导作用还体现在自主创新激励的监管等方面。
(二)充分认识企业是创新的主体
在自主创新过程中,政府发挥一种引导、正面导向的作用,而企业是具体创新的落实者,其成为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因此,政府除了直接资金援助、政府采购外,还会重视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来培育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上述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研发税收减免、准备金制度、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率优惠等多样性的激励手段。
(三)税收优惠形式多样,间接优惠力度大
由于企业科技研究和开发的风险性,为了提高企业对科技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各国家普遍注重税收间接优惠政策的运用,采用了以间接性税收优惠为主体、直接优惠为辅的政策体系。其间接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和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三年,是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同时,美国还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高达66%~90%;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起,为了促进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先后制定了“试验研究开发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等几十项特别折旧制度。对某些高技术产业和项目,加提的折旧率最高达55%;德国规定高科技环保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设备为50%、建筑物为30%;法国对企业用于科研的建筑物投资,允许在投资当年计提50%的折旧。
(四)重视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科技人才培养的财税激励政策
中小企业凭借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市场嗅觉敏锐、勇于冒险,有利于分散风险的特点,使他们成为自主创新的一支主力军。上述这些国家不仅对中小企业没有歧视,相反,很多国家特别重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并为此制定专门的财政补贴政策,出台了研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资本性支出扣除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极力地培育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近期财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流动性过剩;财税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30-05
“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基本特点。通过以下几组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也不难看出我国流动性过剩的种种迹象。从数量上分析,一是货币供给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2007年6月份广义货币供给量和狭义货币供给量同比增长幅度分别达到17.06%和20.92%,两者都有所反弹。二是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前6个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共增2.54万亿元,已经达到全年贷款新增额调控目标的88%。三是外汇储备和贸易顺差连创新高。2007年上半年我国外汇储备增加2663亿美元,储备总额达到13326亿美元,贸易顺差也累计达1125.3亿美元,展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价格上分析,在货币市场利率低位运行,消费物价指数增幅连续4个月超过“警戒线”的同时,最明显的特征是各类资产价格的大幅上涨。先是房价屡调不下,6月份上涨幅度达7.1%,其中深圳、北京等城市的房屋价格涨幅一直处在10%以上。再是股票市场迅速扩容,股价猛涨,截止到7月30日,沪综指和深成指分别报收于4440.77点和15060.86点,双双创出历史新高,两市总市值也达196701亿。从种种数据不难看出,流动性过剩、资产价格走高已经成为我国宏观经济的基本特征。[1]
一、流动性过剩的综述
关于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多数经济学家将其归为我国近年来持续出现的国际收支双顺差。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和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都认为,导致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是贸易顺差。但中金公司在近期出炉的报告中指出,贸易顺差并非近期外汇储备增长的最主要因素,热钱有可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汇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屈宏斌也在“第四届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2002年以后,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逐渐增强,短期非直接投资的增加成为外汇储备激增和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双顺差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认为国际收支双顺差的根源在于国内外经济的结构性失衡,高储蓄和长期以来鼓励外资进入的优惠政策都是双顺差形成的原因。需要国内外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际间的协调。同时,在流动性过剩的内部原因分析上,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张礼卿将其归为公共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的较快增长:而中国银行研究员王元龙则认为是国内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以及不合理外资外贸政策的结果。
关于化解流动性过剩的措施,学者们认为应该多管齐下,内外兼治,通盘考虑金融稳定、经济安全等多种目标。郭树清指出,解决流动性问题需要标本兼治。治标就是积极进行对冲操作,治本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并努力从外汇储备的分流管理、提高间接融资比例、调整经济结构等更深层次的领域着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将抑制流动性过剩的基本战略归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改革现有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经济学家樊纲则从财税政策方面,提出国企分红、征收资源税以及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分红、收租、减税”政策。对于从内部和外部化解流动性过剩的优先性,张礼卿倾向于从外部失衡入手。认为多一些资本流入管制,削减过快增长的国际收支顺差,是缓解当前流动性增长过快的重要渠道。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副司长管涛则不太赞同先从减少国际收支顺差角度来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他认为对外经济失衡是对内经济失衡的反映,必须从恢复内部平衡入手来解决外部失衡问题。
二、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分析
1.贸易顺差。近年来,我国的贸易顺差呈现出连年递增的趋势,成为经常账户顺差的主要推动因素。从2006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贸易顺差总额为1774.6亿美元,增长74.0%,约占我国当年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0.1%,已经超越国际公认的10%“警戒线”。2007年1-6月,我国贸易顺差累计已达1125.3亿美元,同比增长83.1%,接近2006年全年贸易顺差1775亿美元的2/3。预计到2007年,贸易顺差将达到2500亿美元(见图1)。[2]
从特点上分析,在巨大的贸易顺差中,货物贸易顺差占据绝对力量。2006年货物贸易顺差达2177亿美元,增长62%,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在货物贸易顺差中,加工贸易是主要的贡献力量。在2006年的贸易顺差中,一般贸易进出口顺差仅为831亿美元,而来、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顺差则高达1889亿美元。加工贸易增长较快,成为我国当前对外贸易顺差中的最主要因素。
2.资本流入。国外资本流入的不断增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以往形成的“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格局。伴随着外贸顺差的高增长,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也保持高增长。2007年上半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318.89亿美元,同比增长12.17%,这是与我国各级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享有“超国民待遇”,其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内资企业税率的一半,且全部的工资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之外。同时,有的地方把引进外资的数量当作评价政府业绩的重要指标,致使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不加选择的吸引大量外资,造成重复投资、资源浪费。但是,与资本流入相比,由于实力和政策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相对滞后,资本流出的步伐明显滞后于不断增长的资本流入,造成外汇储备激增,宏观经济层面流动性过剩。
另一方面,更大规模的资本流入来源于国际热钱的涌入。利润巨大的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以及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吸引了巨额的国外投机资本。就外商投资于房地产的情况来说。2007年一季度,房地产开发速度加快,外商直接投资为102.62亿元,同比增长192.5%。而在股市一路“高歌猛进”中,更大规模的境外热钱涌入市场。根据业内有关人士估算,地下外资“入市”规模可能高达800亿美元左右,而掌控1.2万亿美元的国际对冲基金,也正在悄悄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2001年以来,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双顺差”持续扩大,致使市场上外汇供给过剩,由此引发了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使我国经济陷入了“外汇储备增多――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大――外汇储备增多”的循环,成为引发流动性过剩的诱因,也积累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3]
3.外汇占款。在经常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大量的双顺差下,为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避免过度升值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大量买进外汇,同时不可避免的通过外汇占款的形式增加了货币供应量,被动的推行了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造成资金的流动性过剩。
从每年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来看,随着双顺差的增加,外汇占款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趋势。到2007年上半年,外汇占款余额已经激增为114449.63亿元。同时,构成基础货币的外汇占款比例不断上升。2006年,这一比例超过了100%,达到108%,而2007年一季度外汇占款与基础货币的比值已经达到140%。可见在当前双顺差的格局下,外汇占款已经成为推动基础货币增长的最主要因素。强力的基础货币在货币乘数的推动下,成倍的增加了货币供应量,使实际的货币供应量超过央行制定的货币供应量计划,造成流动性过剩。可见,由于双顺差导致的外汇占款增多,使得央行被迫释放基础货币,已经成为我国流动性过剩的最主要因素(见表1)。
4.大量沉淀资金进入房市和股市。火爆的房市和股市,激活了大量沉淀资金。进入2007年以来,房地产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控制,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幅度都在5%以上,6、7月份涨幅达到6%以上,北京等大城市的房价涨幅甚至超过10%。房价的增长吸引了包括外资在内的大量投机资本。同时,继2006年股市市值增长近两倍后,2007年股市继续延续走高态势。强烈的投机动机,滋生了违规“刷卡套现”、以及没有融资背景的“光票贴现”等套现投机行为,使大量沉淀资金进入市场。当资产价格趋于不断上涨的自我循环时候,这部分扩张的流动性自然又会形成一定的超量货币供给,造成流动性过剩。
三、化解流动性过剩的财税政策制度安排
贸易顺差不断增长、国际热钱大量涌入、股市和楼市激活的沉淀资金成为当前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而在金融市场充分发展以前,过多的流动性可能会导致资源错配,刺激国内投资、信贷,引发通货膨胀、资产泡沫等问题,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要缓解流动性过剩需要各方做出不懈的努力,也需要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效配合。2007年6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首次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政策等手段引导资金流动,缓解流动性过剩。可见,在强调货币政策的同时,作为一个有效的补充手段,财政政策也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1.利用税收杠杆调节贸易顺差。贸易顺差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资本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因素。从财税政策角度看,调整贸易顺差主要以占绝对比重的货物顺差为出发点,从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将出口退税和进出口关税作为调整渠道,通过“税收杠杆”改变各种产品的进出口成本,影响产品在国内国外的供给量,实现对贸易顺差以及贸易结构的调整,从源头上抑制流动性过剩。
(1)从进口的角度看。以往征收进口关税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企业,但是在当前外汇储备激增、外汇占款冲消压力不断增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一些国内急需产品的进口关税应当做出适当的下调甚至完全取消。面对流动性过剩,中央在确定2007年经济工作任务时第一次明确提出积极扩大进口的政策倾向。2006年11月,财政部对58个税目做出调整,下调了许多资源类产品的进口税率。2007年6月1日,财政部继续对209项涉及生活用品、零部件以及资源类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后WTO时代,尤其是当前流动性过剩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进口关税还有下调的空间和要求。同时,对进口关税的调整也应当根据商品的特点,采用灵活和易操作的进口暂定税率。对于那些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能源和资源,在国内经济增长强劲,对资源需求非常旺盛的情况下,应当实行鼓励性的低关税政策,甚至实行零关税,以保证对工业发展的充分供给。对于那些有助于提高国计民生的轻工业产品,其进口关税的降低,不但能够减少贸易顺差,还可以使这些产品价格有较大的下降空间,以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4]
(2)从出口的角度看。作为财税政策的重要环节,出口退税和出口税对减缓贸易顺差、抑制流动性过剩的作用不容小视。财政部也在这两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政策调整,继2006年9月和2007年4月相继调低钢材等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后,2007年7月,财政部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财政部调整出口退税的同时,也采取了限制出口的更有力的措施:征收出口暂定税率。2006年11月,对部分资源类产品加征出口暂定税;2007年6月1日,又继续提高“两高一资”类产品的出口关税,对142项资源消耗类商品调高或开征出口关税,充分显示了其调整出口、解决内外不平衡问题的政策导向。
利用财税政策从出口方面调整贸易顺差需要从两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应当有针对性的选择施行出口退税优惠的产品,使享受退税优惠的产品覆盖面进一步减少,同时,部分“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税率也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税率降低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改善贸易结构,不仅积极调整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对于那些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也应当有步骤的减少其退税,以减缓贸易顺差。其次,对于“两高一资”产品以及低附加值和低科技含量的产品,不但没有退税,还应该征收出口税。如果因为短期利益而大量出口优势资源,不仅导致矿产资源的后备严重不足,还通过贸易顺差的扩大积累流动性风险。通过扩大出口资源税的范围,对于国内急需但仍大量出口的资源类产品如稀土、焦炭、成品油等,采取逐渐加收出口税的方式,不仅能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还能够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抑制企业盲目投资造成的流动性过剩。
(3)从加工贸易的角度看。不断增长的加工贸易是促成大量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因素,也是造成流动性过剩的不可忽视的因素。所谓加工贸易,是中国企业进口半制成品和原材料,然后再把生产的制成品出口到国外,从而形成了顺差。不可否认的是,加工贸易推动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生产体系,体现了我国的比较优势。但是,很多参与加工贸易的企业主要是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完成简单的装配,收取少量的加工费,产品附加值低,不能通过品牌效应和高科技获得高利润,而且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而加工贸易的盲目增长,有很大的原因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相对较高的出口退税。我国不仅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在出口时,其退税也一直优于一般贸易。对于加工贸易的财税政策调控,主要是降低加工贸易的出口退税,逐步缩减加工贸易相对于一般贸易在出口退税上的不合理优惠,对于那些附加值低、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产品应当征收出口关税,以限制加工贸易出口,达到资源合理利用,从根本上缓解流动性过剩。
通过财税杠杆对进出口产品税率的调整,增加我国工业发展急需的能源、资源类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所需生活用品的进口,同时着眼于控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用“一疏一堵”缓解紧张的贸易环境。进退有序、疏堵并行,有助于改善进出口产品结构,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减少贸易顺差来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促进贸易平衡,遏制当前的流动性过剩。
2.通过两税合一抑制外资流入。大量资本流入也是外汇占款增多、流动性过剩的重要原因,而中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是造成资本流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些资本中,不乏中资企业资本外逃后,又重新回到中国投资的“假外资”。据了解,这些假外资甚至占到我国目前吸引的外资总量的20%。不公平的税率加大了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剧了经济的内外失衡,也带来了流动性过剩的压力。两税合并已经提上日程,这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当前缓解资本顺差,治理流动性过剩的有力的财税政策。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会给那些以获得税收优惠为目的假外资以强烈打击,影响其进入中国的速度。因为假外资对税率有极大的敏感性,一旦税率上升,这些资本的一部分会撤离。再有,以往“普惠制”的外资税收优惠,“吸引”了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外资项目,两税合并的同时,要变“普惠制”为“特惠制”,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将外资导向急需资金的地区和需要外资技术支持的行业,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
3.发行财政部特别国债对冲外汇占款。在由双顺差造成的外汇占款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对冲操作回收货币。但是,央行的对冲空间正变的狭小。若采取调高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政策对经济冲击太大,不是长久之计。而在公开市场操作渠道下,持续的正回购使央行持有的债券数量不断减少。作为最主要的冲消渠道,央行票据也随着其数量的不断扩大产生大量的发行成本,从2003年我国推出央行票据以来,我国已累计支付利息460亿元。可以看出,在目前外汇占款激增的情况下,仅凭央行的力量不足以完全化解流动性风险,需要财政政策及时跟上并对货币政策加以配合。而此时,财政部特别国债的意义就凸显出来。财政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减少外汇储备,拓展外汇经营渠道,提高外汇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从货币市场回笼货币,减少央行对冲流动性的压力,从而对当前货币市场流动性过剩格局产生影响。同时,特别国债通过央行的买入卖出,能够起到灵活调整流动性的作用。且与央行票据相比,对于冻结流动性更有刚性。当流动性偏多时,央行可卖出国债回笼货币,当流动性不足时,央行则可以买入国债投放货币。近日,拟由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的特别国债,将目标瞄准于购买2000亿美元外汇,并打算以此作为即将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资本金,相信只是特别国债的一个有益的尝试和开端,由于外汇储备在今后几年可能会继续增长,央行压力犹存。特别国债的发行将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使得经济更加健康平稳发展,外汇市场收益率提高,不失为一个有益的选择。[5]
4.取消利息税。8年前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为刺激消费和投资。而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来看,通货膨胀、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经济的主题,而且我国也处在一个低利率时代,即使经过7月21日的第三次加息,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也不过3.33%,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我国实际利率其实是负值。低利率的政策还没有改变,造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投资过热,股市、房市价格虚高,各类资源被过度开采,很多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可见利息税在当前加剧了宏观经济的不平衡。因此,从财税政策来看,取消利息税是化解流动性过剩的有力措施之一,利息税将由20%下调为5%,降低利息税的政策效应我们拭目以待,如果流动性过剩仍然得不到抑制,财政部则应该考虑将利息税完全取消。从股市和房市看,它通过增加存款利息的方式提高投资者的机会成本,有利于积压市场泡沫,抑制非理性繁荣。更重要的是对于改变市场预期的效果,当消费者和投资者预料到可能的政策风险,投资的谨慎性就会增加,从而有助于调控宏观经济,减缓流动性过剩。考虑到开放经济,如果说取消利息税可能会间接的使人民币与美元的利差缩小,从而使资本与金融账户中投机资金增加而促进人民币的升值,相对于资产价格泡沫带来的巨大利益驱动,采取低利率抑制热钱的效果远不如取消利息税从而间接提高存款利率以抑制资产泡沫,减少投机资金流入。从取消利息税的必要性来看,降低利息税直至其完全取消,有助于化解当前的流动性过剩。
参考文献:
[1] 王一鸣.经济内外失衡和宏观经济政策[J].宏观经济管理,2007,(6).
[2] 姚重远.转变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2007,(5).
[3] 200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资料来源:金融时报-金时网
[4]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研究小组.当前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分析及应对之策[J].中国经贸导刊,2007,(9).
[5] 陈年,田素乐.关于央行调高存款准备金的效应分析[J].上海投资,2007,(6).
Research on Fiscal and Tax Policies for Solving Liquidity Surplus
ZHANG Chuan-liang
(YingdaInternationalTrust &Invest Mentco.,LTD.,Jinan 25000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