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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和惩罚机制措施范文1
关键词:博弈 税收博弈关系 税制优化
一、税收博弈关系分析
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在分析个人决策时,是在给定价格参数和收入的条件下,如何使个人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个人的最优选择只是价格和收入的函数。在博弈论中,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政府出于满足职能需要,一定要取得财政收入。而政府课税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出于利益考虑,纳税人总是尽可能地少纳税。这样,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收税,纳税人则要尽可能地少纳税,就形成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
由于税收博弈的存在,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选择,还取决于纳税人对此的反应和行为选择。税收博弈的另一个方面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这主要是因为在分权体制下,存在着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划分税收收入或税种的问题。在既定制度安排下,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表现尤为强烈。
二、税制优化的博弈分析
制度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基本规则,同时制度又是在博弈中产生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博弈双方——政府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当现行税制下博弈参与人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就会出现税收非均衡,各参与人就会提出对现行税制进行优化和改革的要求。以建立符合其利益的新的税收制度。
税制优化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适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制度。而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纳税人诚实依法纳税。要做到这一点,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使纳税人在税收博弈中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不仅不会使其利益增加,反而会使其既得利益减少。这种纳什均衡的形成,关键在于税制设计中应形成激励机制。
从现实角度出发,税收激励机制的设计应满足这样的条件:
1.实施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并使税收惩罚成为可置信威胁。
这样,不依法纳税的成本即博弈的违约成本很高,纳税人感到任何偷逃税行为都是不划算的。从自身利益出发,纳税人都会选择依法纳税。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实施对税收违法的惩罚,使之成为可置信威胁。下面是税收违法处罚的博弈分析:
假定纳税人对是否纳税有两种选择:纳税或者不纳税;同时政府对于不依法纳税也有两种选择:惩罚或者不惩罚。政府与纳税人的策略组合及其收益如图所示:
纳税人
纳 税 不纳税
10,-10 20,-20
10,-10 0,0(-10)
处 罚
政府
不处罚
税收违法处罚博弈
这个博弈中有两个纳税均衡,即(处罚,纳税)和(不处罚,不纳税)。在政府对于不纳税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纳税。因为,纳税时他的收益只减少10,而不纳税一旦被发现则要减少20。如果政府对不纳税行为不处罚或者只是补缴税款,纳税人的最佳选择就是不纳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时他的利益减少10;不纳税时他的利益减少0,即使被发现偷逃税款也只是补缴,“损失”最多也只是10。因此,理性的纳税人在政府对不纳税行为给予严厉处罚情况下,其明智的选择就是依法纳税。
2.设计合理的税收结构,关键在于税基和税率的选择。
米尔利斯对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为如何设计具有激励机制、满足个人“激励相容约束”的税收制度提供了范例。在税制设计中坚持“宽税基、低税率、少减免、严征管”有利于形成税收“激励相容约束”,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的增长。
轻税与重罚相结合,就形成了税收的纳什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提供税收激励是有成本的。如果不提供激励或者激励不足,会遭受信息不全面而带来的税收损失。但如果税收激励过度,会以较高的代价获得不够高的信息。这就需要政府准确地界定激励的力度,寻求最佳的激励方式。
除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博弈,还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使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受阻,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这其中的关键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博弈中,同样需要一种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政策和行为的选择符合中央的利益和政策目标。
三、我国税制优化的博弈分析
(一)从博弈角度看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问题
我国税收制度及政策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就事论事和修修补补的状态,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博弈的存在,从而在税制设计、税收政策制定和税收工具选择上存在以下偏差:
1.忽视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无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目标和利益上不一致、甚至冲突的事实,将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看作是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被动的承受者和严格的执行者。
2.忽视了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选择、理性预期和学习过程的研究,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对策行为选择缺乏科学认识和理性预期,使决策失去了相应的稳定基础,导致政策效应偏离预期轨道。
3.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看作是政府可以任意调整和改变、不受任何约束的政策工具,忽视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作为一个变量所应受到的约束,以及它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和政策之间的协调。
4.忽视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所处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信息非对称和不完全性,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
纵观多年来我国税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和问题,都与此有关。
第一,由于税制设计中未能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充分、理性的分析,对许多问题的出现准备不足,更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致使税制漏洞迭出,在征管中陷于被动。比如增值税票的虚开、代开问题等。
第二,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缺乏必要的、理性的分析,致使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一,一些刻意设计的税种或税收方法,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有的甚至起到了相反的效果。比如,在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依然如故。为了限制烟酒等产品的盲目发展,课以高税。但由于高税率能为地方政府带来较高的财政收入,反而促进了其发展。其二,某些税种在实施中对市场经济行为产生扭曲或产生一些与推动经济发展要求相悖的负面作用。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课税方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等。
第三,对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缺乏正确的认识。税收负担的界定往往更多地考虑政府取得收入或调控经济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得税率过高,超过了企业实际承受能力。为了企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措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这种做法与税法应该具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形成强烈反差。
第四,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程度缺乏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在纳税人自觉守法积极性较低的情况下,现有的征管技术手段和方法难以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了弥补漏洞而出台的各种补充规定,有时又和现行税法相违背。比如,增值税的零申报、负申报问题等等。
第五,税制设计未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并存。这缘于对于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研究不足。加之,税收惩罚的力度过小,使得税收惩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税收违法的收益远远高于其依法纳税的收益。
(二)税收博弈与我国现行税制优化
从博弈角度,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优化应把握的问题包括:
1.科学界定税收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选择空间
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需要设定各种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税收法规的制定要科学、严密、完备,将一切税收行为均纳入税法约束,消除税法约束的真空地带,避免由于税法的漏洞和缺陷而促使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
2.建立严格的税收博弈规则实施机制
税收博弈的所有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博弈规则。为此,政府和税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税收管理,同时其行为也要受到税收法规的约束。应形成这样的机制:税收博弈中的每一个参与人只要恰当、合理地行动,就至少能够取得应得数额;如果某一个参与人违反了规定,将使合理行动者取得更多。
3.拥有完备的税收博弈信息
博弈中各参与人对对手的信息掌握得越全面、越完整,策略的选择就越科学合理,博弈中的胜算就越高。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政府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了解和掌握往往是不全面的。因此,政府在税制设计中必须尽可能全面、完整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信息越充分、全面,税制设计就越完善,税收征管就越严密,也就越有利于政府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4.合理设置税收激励机制
处罚固然重要,但在税制设计中更应形成一种激励相容机制,使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和利益取向。
5.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博弈联盟
税收博弈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看是二人零和博弈,而在多级政府格局的条件下则涉及联盟博弈。根据博弈原理,在三人零和博弈中任何两个参与人都可以联合起来对付第三人并由此获利。关键在于这两个参与人在联合中如何分配所得利益。在税收博弈中主要是地方政府和谁联盟。在税收实践中已经出现地方政府和纳税人联盟的问题。从有利于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地方政府与自己联盟,从而使三人零和博弈转为政府与纳税人的博弈。因此,要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处罚和惩罚机制措施范文2
【摘要】工程土方车频繁肇事与超载有很大关系,土方车超载是各方利益链条共同驱使和纵容产生的一种恶性循环现象,从博弈论角度看,现有处罚措施等同于一次性博弈,约束效力有限。通过信用管理机制营造的无限重复博弈环境促使土方车运输中的相关方自执行有关规则,虽不能保证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但能有效治理欺诈行为导致的超载的恶性循环现象,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土方车运输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而信用管理机制的完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
【关键词】超载信用管理大众定理无限重复博弈冷酷触发
据有关媒体披露,目前土方车超载几乎成了普遍现象,一立方料的重量约在2.4吨左右,正常的搅拌车载重量为5.5吨左右,而有些14立方米的桶却装满30吨,超载近6倍。土方车由于其运载的特殊性,在制动上设计较精确,超载后制动效能会大幅下降,而长期超载直接导致车辆制动无法达到标准,加上检修不及时,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于土方车的超载现象,我们有必要在客观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除了加强查处和培训管理等措施外,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来约束和规范有关各方的行为。
一、工程土方车超载的原因概述
据2009年12月上海《新闻晨报》报道,经济利益是驱使土方车司机“多拉快跑”的根源,一些运输公司对于超过指标的车次给予每车多10元的经济刺激,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希望土方车能多装一点来节约成本,土方车每超载一立方米,建设单位就能少支出50元。此外,搅拌车司机还存在“灰色收入”,在运输过程中可以将多拉或剩余的混凝料转手卖给外面的私人老板,转手的混凝料可以卖到100元左右一立方米。
二、从博弈论角度分析现有土方车超载处罚措施的局限性
目前对土方车超载,相关部门只能对司机进行相应惩罚,而对车辆所属单位不能作任何惩治。业内人士表示上海还未出现过吊销企业货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一方面并没有相关撤销货运经营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由于取得该行政许可的门槛太低,即使吊销其许可证也没有太大效果,还是这辆车,这个司机,很容易就能以另外一个企业的名义重新申请经营资质。而据上海交警部门介绍,他们只能查处违章,现有警力不可能覆盖所有路口24小时执勤。
从博弈论角度看,现有对土方车超载主要靠处罚的管理,从根本上说只是有限的治标之法,而不是治本的解决之道。博弈论认为,当社会两难(socialdilemma)是一次性博弈时,博弈双方的不合作会带来不利的博弈结果。如果博弈是有限重复的,最终结果也是不合作,因为唯一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是一系列的不合作。即只要有一个结束点,合作行为就不可能成为重复博弈的社会两难均衡。反观目前对土方车超载的处理,对超载车辆司机的处罚不能形成可信的威胁,达不到针锋相对(titfortat),更缺乏冷酷触发(grimtrigger):参与者的一次不合作将使另一参与者转向“从不合作”战略,即报复者此后永久选择不合作战略。同时处罚措施仅限于罚款,罚款后司机车照开、货主钱照赚、超载照旧,甚至货主将罚款当作向主管部门“送礼”,当事人现时行为几乎不影响其未来状况,完全等同于一次性博弈,更谈不上是有限重复博弈,在一次性博弈中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必然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很难说货主、车主、司机、“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中受贿串通者不关心自己的长期利益,但在每次都是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每一次欺骗行为的收益大于损失,长期欺骗的净收益累加超过长期守信的收益,土方车超载中的相关责任方“何乐而不为”呢?由于对超载和假牌套牌等欺诈行为没能形成有效约束,导致出现“劣币驱良币”现象,许多正规公司迫于竞争压力也加入了超载行列,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博弈论视角下构建治理土方车超载的信用管理机制设想
制度经济学认为,法律和信用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信用机制是一种比法律成本更低的维持市场秩序的机制。信用机制的核心是,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好处的诱惑。对长期信誉的考虑可以使非合作对策产生合作的结局,其中对欺诈行为实行长期惩罚是信誉形成的基础。针锋相对、冷酷触发等战略都属于这类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博弈论中有大众定理(folktheorem):重复博弈很可能使社会两难博弈产生合作性的结果。如前所述,大众定理不适合有限重复博弈。
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只要所有不确定性都起因于人的失误而不是机会主义行为,则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如果不确定性起因于机会主义行为,则不能达到帕累托均衡。本文认为,借鉴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这个观点,通过信用管理机制营造的无限重复博弈环境促使土方车运输中的相关方自执行(self-enforcing)有关规则,虽不能保证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但能有效治理欺诈行为导致的超载的恶性循环现象,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土方车运输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具体来说,博弈论视角下治理土方车超载的信用管理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土方车运输公司及负责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及负责人、土方车司机等相关人员与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信用评分制度,并实现全国联网,向行业和全社会公开。该数据库可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行为人现时的行为能影响到未来的利益,失信人员和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被公之于众而接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惩罚,使失信者的短期利益小于长期利益,同时使守信者的长期利益得到保障。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这个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中发挥主要作用。
第二,完善土方车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土方运输招投标等相关法规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对土方车超载等失信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其信用分数逐级实施惩罚,建立完善相关撤销货运经营行政许可的法规程序,对信用分数低于法定相应级别的个人和企业在相应年限内取缔其从业资格,对信用分数低于另一法定级别者实施冷酷触发战略,即永远取消其从业资格,同时对违法者实施其他的相应法律惩处。在土方运输招投标法规中,增加投标方信用分数的考核指标,使信用分数越低者越难以立足于市场,直至被市场淘汰。
【参考文献】
[1]RogerA.McCain:博弈论:战略分析入门[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处罚和惩罚机制措施范文3
【关键词】 会计诚信缺失 原因 对策
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又说:“信则人任焉”。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老子也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把“本真”看作精诚之极至。这些圣贤哲人的论述,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
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信,会计行为作为企业行为的一部分,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诚信作为企业诚信的一部分,也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诚信。从整体看,会计诚信包含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会计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然而现阶段,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会计信息失真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本文就针对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目前已日益成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做到真实与公允。造成会计失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利益的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关于公司会计造假的案例早在1720年的英国南海事件就已发生,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不少公司铤而走险,屡禁不止,甚至在美国――一个拥有成熟市场经济体系,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造假也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动力。会计造假的受益人很多,单位的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优秀”而谋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帮助做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同时,非诚信行为的收益高而成本低、风险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自觉地恪守诚信原则呢?在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两者的差距越大,社会平均的诚信水平也就越低,整个市场诚信水平的下降必然导致会计诚信水平的下降。对于企业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润,只有当诚信能带来利润,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它才会讲诚信;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目的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只有当诚信与自己的最终价值相符合时,他们才会诚信,在利益的驱使下,关键时刻就出现了诚信的原则问题。虚假会计信息能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2、会计主体的身份也是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
会计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我国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或董事长)是国家干部,是由政府层层任命的“官”,“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单位负责人为了个体或局部利益,直接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改写会计报表、虚增业绩、隐瞒亏损,面对这种情况,加之由于会计人员身处员工的位置,很容易产生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行为,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
3、监管不力、惩罚力度不够是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针对会计诚信问题出台的法律很多,社会上针对会计造假的舆论批评也较多,但真正受处罚的极少。纵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个人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惩处最重的是,对披露信息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其次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金”(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出具虚假会计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予以撤销;对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法人的处罚则未涉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当地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而推荐上市的,公司的上市便自然维系了相当多的当地政府的利益,已造就了“一荣俱荣,一损皆损”的局面。再加上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组形成,即使予以惩罚,罚的仍是国有资产。因此,即使制定了严厉的惩罚准则,即使上市公司已经符合受惩罚的条件,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仍然很难予以惩处。
4、屈从外部压力,会计人员被动做假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也就是说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诚信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目的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虽然《会计法》从法律上给予了会计人员一定的保护,但企业会计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仍经常面临“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因为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在单位负责人的压力下,会计人员要严守会计诚信职业道德是很难做到的。调查显示,当前普遍发生的做假问题,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的,如果他们没有接到授意、指使、强令,一般是不会主动造假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搞花架子,盲目下达经济增长指标,或者为完成国有企业扭亏任务和其他任务,逼着企业会计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
二、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
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从会计诚信原则缺失原因来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维护会计诚信,一要靠人,而人应是有信誉之人;二要靠法规制度;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具体有以下几种途径。
1、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造假成本
既然利益的驱动是造成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那么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造假者的成本,使其“失信成本”大大高于“守信成本”时,会计诚信原则自然会得到维护和提高。
(1)加大惩罚力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
(2)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虽然我国出现了许多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针对公司造假真正实施的民事赔偿案例,股民也没得到违规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无论是公司、律师、还是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出诉讼。
(3)推行诚信保险制度。根据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要求其在保险公司投保诚信险。当公司出现诚信问题,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必须负责赔偿,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又使保险公司为了自己不受利益损失,必然加大对投保公司的监督,通过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降低监管成本。
(4)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要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中介机构进行取缔,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对会计造假上市公司要立刻退市,提高造假者的成本,降低造假收益。
2、完善会计法规
会计行为的严肃性靠会计法规来保证。《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给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以一定的制约,但这还不够,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假会计报告的单位负责人,绝不迁就、依法惩治。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一是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方的利益都能在有关准则及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消除或减少对准则及制度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增加各方对准则及制度的认同。二是尽量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三是合理确定“重要性”的范围。比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哪些信息必须披露,如何披露,应作出明确的规范,不能由上市公司自愿选择。四是尽快制定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纲要和实施细则,明确会计的诚信执业承诺及诚信执业的自律公约,为会计的诚信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五是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会计业务的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分离,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的分离,财务报告的存放与形成单位的分离,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使会计人员超脱于企业经济利益、人事管理之外,不被企业所左右、不受上司所胁迫、不为利益而驱动,清除造假的温床,确保诚信的实施。
3、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内部监督到位。财政部门要认真完成其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其他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应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更新观念,提高政策水平,改进工作方法,深入了解企业的特点,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强化监督。
处罚和惩罚机制措施范文4
行业协会承担着服务会员与协调政府的双重职责,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桥梁和枢纽。而“双重”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行业协会脱钩试点在全国各地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但脱钩并不意味着脱管,反而应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确保承担其应有职责。本文认为在治理理论基础上,可尝试对行业协会的回应性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让政府的行政规制成为行业协会自律失效的后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主性,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行业协会;监管模式;回应性监管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小政府、大社会”时代的到来,使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部分地由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替代。而行业协会的“居中”地位和“纽带”作用偶尔也会有偏差,出现“志愿失灵”。因此,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是“去行政化”改革之后必须强化的环节。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脱钩并不意味的“脱管”,而是要加强对其监管,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涵
在《回应性监管:超越放松监管的争论》一书中,伊恩・艾尔斯和约翰・布雷斯维特详细分析了回应性监管理论 [1]。回应性监管为政府政策的制定者提供了决定什么时候进行监管和采用什么样监管手段的一套系统的方法。政府要根据不同的产业结构、被监管者的动机和自我监管的能力而采用不同程度的干预和不同的监管手段
[2]。两位学者把回应性监管方法描述成“金字塔理论”,包括“强制金字塔”和“管制策略金字塔”两部分。
回应性监管的“金字塔理论”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义:首先,“针锋相对”主要是说由于个体动机的差异性,监管主体应根据被监管者具体情况的差异而选择合适的监管策略和手段。例如,对积极守法且认真履行责任的被监管者应以采取“劝服”等软性约束为主,避免因采用过于严厉的监管而削弱其积极性。而对于那些制造外部不经济性、非法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被监管者应采取严厉的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劝服优先,即指将“软”措施作为首选手段,主要是由于处罚需要的资源和代价远大于说服。而且惩罚会增生被管制者的抵触情绪,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间的博弈会随之增加和强化[3]。此外,惩罚优先不利于维护监管者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惩罚不当会使监管者的公信力降低。第三,以惩罚作为威慑的后盾。监管需要“温和的大炮”,惩罚手段不可经常使用;然一旦采用惩罚手段,必须使被处罚者受到切实的惩罚,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第四,监管者应该能根据被监管对象的不同行为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方式,惩罚手段应该多元化且威慑有效。
二、政府对行业协会回应性监管的模式
回应性监管理论主要解释政府监管者面对被监管个体时采用什么样的强制策略和手段的问题,它鼓励被监管者的自我监管[4]。回性监管强调的是多元监管主体参与以及多种监管手段运用,摒弃传统监管过程中政府单一的强制监管手段。而脱钩之后,政府由对行业协会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引导和监督,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手段也应由 “软”及“硬”,监管方式也应多样化。
回应性监管为政府政策的制定者提供了决定什么时候进行监管和采用什么样监管手段的一套系统的方法。在不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情况下,政府鼓励行业协会自我监管。给行业协会充分的自主性,激励他们为社会提供更多、有优的公共物品,产生最大的外部经济性。行业协会应制定相应的运行规范,并依照规范进行自我监管。如果行业协会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如违背行业规范谋取私利、做出违法、违背道德规范、损害会员企业利益的事情等,政府需要采取说服等手段对行业协会进行强制性管制,如果还达不到预期效果,则进一步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命令控制型管制,直到实现监管目标。
图1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回应性监管模型
来源:自己绘制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回应性监管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意愿和实践都有很大改善,而且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为科学监管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通过行政体会改革、简政放权等一系列措施,政府的权力下放、职能转变到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上来。现代治理理论要求政府把“该放的放下、该管的管好”。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之后,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被割断。要确保脱钩后的行业协会更好的履行其职能,必须重视对其的监管。政府也开始探索行业协会监管的新模式,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并在个别地方进行个别试点,使政府监管的能力得到较大提升。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行业协会不仅在数量上有显著增长,其自我管理和自律能力也明显增强。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回应性监管的方法是可行的,而且“劝服”和“自我管理”等手段的运用对于激发行业协会的自主性、为会员企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特殊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具有更好的效果。
三、政府对行业协会回应性监管的构建
根据回应性监管理论,政府要实现对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管应以行业协会的自律为主,积极采用“劝服”和“规劝”的手段,通过道德规范和文化感召来影响行业协会,降低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在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时,政府就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策略和手段,比如要求行业协会进行强化性的自我监管、或通过命令控制的方式进行监管。在监管手段上也由“劝服”到“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措施的等级逐步增强。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来构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回应性监管体系: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制定行业协会运作的规则,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与结果。行业协会也是经济性的,本质上也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其实是两者博弈的过程,双方都希望通过最优化的策略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规则的制定应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努力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一行多会”、“一业多会”制。有竞争才有比较,一个行业内有多个协会才能进行竞争、对比。通过竞争机制激发协会改善组织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为成员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
第三,实施“事前承诺”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事前承诺”能对行业协会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但这种约束作用离不开事后的评估。“第三方评估”可避免政府或行业协会自我评估的缺陷,是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能有效促进行业协会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四,增强对行业协会的文化和道德影响,提高文化认同感,更好地实现行业协会的“公共性”。文化影响和道德规范作为约束行业协会行为的辅助手段,有时能起到更实质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杨炳霖.《监管治理体系建设理论范式与实施路径研究―――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启示》[J],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6):47-54.
[2]Ian Ayers, John Braithwaite. Responsive Regulation: Transcending the Deregulation Debat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3]J. Braithwaite. The Essence of Responsive Regulation, UBC Law Review, 2011, 44(3); C. Parker Twenty Years of Responsive Regulation: An Appreciation and Appraisal. Regulation & Governmance, 2013,7(1).
处罚和惩罚机制措施范文5
关键词:军队物资采购;寻租行为;博弈
近年来,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和军事斗争准备的不断深入,军队物资采购改革进一步深化,军队物资采购市场化、后勤保障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地方企业参与军队采购、招标等领域的活动增多,竞争日趋激烈。军队在商品交易活动中,面临着商业贿赂的诱惑和腐蚀。研究如何改善军队采购管理水平,预防寻租行为发生,提高采购的质量效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军队物资采购寻租行为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委托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寻租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军队物资采购过程中,军队委托人(事业部门、主管部门、采购机构等)向供应商采购物资。供应商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具有实际权力的人很可能利用自身的权力和供应商之间达成“默契”,利用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获取自身利益。本文对军队物资采购寻租行为的研究即着眼于人的寻租行为。
假设1: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三个主体――军队、人、供应商,涉及两个博弈过程――军队与人的博弈、人与供应商的博弈。在本文分析过程中,主要考虑军队与人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博弈。
假设2:军队只能选择委托一个人进行物资采购,并且人能成功采购物资,人在采购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为R(给予军队采购机构和人员的福利和奖励等)。人在与军队合作过程中有两种选择策略,即寻租和不寻租。若选择寻租且没有被发现,人可以获得额外收益R。人廉洁采购(即不寻租)的概率为β。
假设3:军队通过人采购物资能够获得最大的军事价值V,若不采购,军队不能获得任何收益。军队用于物资采购的成本为CM,军队采取措施监督人的成本为CS,军队采取措施监督人的概率为α,本文假定只要军队采取监督措施就能够发现人的寻租行为。
假设4:人一旦寻租,若军队未发现,则给军队带来的损失为L;若军队发现人寻租(即寻租活动曝光),则人将会受到F的惩罚。只有当监督成本小于人寻租的惩罚,即CS
二、军队物资采购寻租行为博弈过程分析
军队物资采购过程中,军队与人博弈树模型如图1所示。
这是一个多阶段的动态博弈,寻求该博弈的均衡要从最后一级的子博弈开始,用倒推法逆向逐步寻找博弈方的最优选择。
对二级子博弈分析可得,该博弈有四组策略组合,其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上式表明,军队监督的概率α≥α*时,人选择不寻租更为有利,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会选择廉洁采购;军队监督的概率α≤α*时,人廉洁采购的收益会小于寻租的收益,则其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会选择寻租。
在军队加大处罚力度的情况下,军队监督概率即使变小,但由于一旦被发现,寻租的损失巨大,人更倾向于选择不寻租。而人寻租所获得的利益越小,则寻租对其吸引力将越小,人没有必要冒风险选择寻租。
因此,可以得出军队和物资采购人进行物资采购活动时的混合纳什均衡解为:
α*=, β*=1-
三、军队物资采购寻租活动控制手段
(一)加大对人寻租处罚力度
无论是从军队还是从采购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人寻租处罚力度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加大对人寻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提高经济处罚力度,使采购人寻租变成不经济行为。二是提高纪律处罚力度,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和国家有关采购法规的规定,对存在寻租行为的人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重点惩处采购项目具体负责人,将项目具体负责人的实际利益与寻租惩罚挂钩,防止负责人怀侥幸心理而导致寻租活动的出现。
(二)控制对人的监督成本
控制对人实施监督的成本,可以有效提高人廉洁采购的概率。军队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控制监督成本。一是精简监督流程,选取最关键的节点进行监督。二是根据实际监督检查内容精简监督队伍。增加财务审计专业人员的比例,减少不相关人员比例。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不涉及军事和国家秘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建立采购预算联合审核制度
采购预算审批环节既是军队物资采购的关键决策点,也是治理寻租行为的重要控制点,必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建立采购预算联合审核制度。首先,通过采用听证会形式,由财务部门邀请相关专家、预算编制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其次,重点审核采购项目安排是否合理,预算价格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看有无人为整合和拆分项目的问题,有无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资金的现象。
(四)推行采购轮岗制度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关键在人。不仅要有一批符合资质条件、经过专业认证的人才队伍,还要有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包括采购轮岗制度。在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逐步推行采购相关人员轮岗制。一是要依据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轮岗计划,严格把关制订方案、确定人选、征求意见、研究决定、组织谈话等关键环节。二是及时跟踪问效,对实施的轮岗计划收集反馈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策,不断完善轮岗制度。
(五)建立可靠适度的激励机制
尽管在与采购人博弈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人可能会出现寻租的行为。但如果一味地对人限制、管控,不但不能起到控制寻租行为的作用,反而会使人产生抵触情绪。因此,适度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物资采购人员的工作热情,使物资采购的效益有所提高。一是要加强精神上的鼓励,定期对优秀的物资采购机构和人员评奖评优,激发采购人员的廉洁奉献精神。二是要加强物质上的奖励,对为军队物资采购节约采购经费、提高采购效益的采购机构和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其它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1]郭源,钟琴.国防科研投资风险分析及控制[J].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14(01).
[2]万毅,柴亚光.军队物资采购权利寻租研究[J].军事经济研究,2013(04).
[3]于和平,许向阳,张昆.军队采购寻租行为的经济分析[J].军事经济研究,2008(10).
处罚和惩罚机制措施范文6
(一)原因
。中国实行“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而医院的用药利益与医院的经济利益一致,医生的个人收入与医生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这易促使医生为获得个人收入而提供过度医疗服务。(2)第三方支付制度。社会医疗保险特殊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使得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不对等,医患有可能合谋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且第三方支付制度容易导致患者缺乏费用意识和节约观念,从而导致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3)后付制费用支付方式。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后付制支付方式最大特点是医院的收入与其向病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和数量直接相关。因此会使医院或者医生具有提供过度服务的动机,容易产生过度检查、用药等现象。
(二)具体表现
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服务需方道德风险
(1)违法违规的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为出借与冒用医保卡、超量配药与贩卖、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费用造假骗取报销等。
(2)合规性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为增加非必要的检查和看病次数、要求医生多开药或者开贵药、延长住院时间等。这些多数都是在医生支持下的合谋,否则病人自己没有决定权。然而,此类道德风险的隐蔽性给对它的直接控制带来了困难。
2、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
(1)违法违规的道德风险行为。常见的供方违规行为包括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串换药品使用名(假处方)、串换诊疗项目、挂空号(即未提供诊疗服务却伪造挂号费和诊疗费并据此结算)、虚记费用、过度检查、超常规用药、降低入院标准和分解收费等。
(2)合规性道德风险行为。医生对患者疾病处置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诊断,有权在不违规的情况下,从多套备选方案中选择自己认为最适合的。在收入与诊疗费用挂钩的情况下,医生的效用最大化倾向使其总是选择最昂贵而不是最有效和最节约的方案。相关理论表明:医生创造需求和床位创造需求,即医生人数每增加1%,医疗费用就会相应的增加1.1%。
二、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规避机制
(一)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规避
1、正激励机制
(1)引进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后付制和预付制。前者有按服务项目付费;后者有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而后付制会加速医疗费用的上升,导致医方的道德风险。因此,应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逐步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采用按疾病种类付费与总额预算控制相结合方式,能够较好地对供需双方的道德风险进行规避。
(2)健全医疗供方考核评估激励机制,构建医疗保险市场诚信体系。第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诚信制度。由社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同诚信等级。对于诚信等级高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免除医疗保险检查,对于诚信等级低的列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有违规欺诈行为的,取消定点资格或暂停医疗保险协议;第二,建立医生诚信体系。由社保部门根据执业医师的具体表现将其守信情况记入其信誉档案,对严重违规或者一般性违规多次的,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有违规欺诈行为的医生,取消其为参保患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医师证。
2、负激励机制
(1)健全以实施负激励机制为特征的监督机制。第一,加强监督机制的法律法规。首先,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防范道德风险的相关章节、条款,以加大司法机关介入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力度;其次,制定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日常管理机构相关的反欺诈处罚办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做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第二,强化社会各方的监督功能。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加强患者和外部专家对医院的监督等。通过完善举报来信来访制度,降低举报成本,为社会公众监督建立便利渠道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2)健全以医疗服务供方收入补偿机制为特征的激励机制。改革以医院收入补偿机制为特征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实行医药分开,改变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模式,采取药店直接由医疗机构经营,药品生产企业只需要通过竞标的方式与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之间产生业务往来,以防止“以药养医”现象。
(二)医疗服务需方道德风险的规避
1、正激励机制
(1)基于医疗服务需方费用支付方式的激励机制。社会医疗保险对参保者的常用的在费用支付方式方面的激励机制有设置起付线、封顶线、自负比例等,此外我国具有特色的激励方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际上,统账结合制度已融合了上述激励机制,成为一个综合激励机制设计。
(2)加大以预防为主的激励机制。考虑加快社区战略,可以将社区居民按照区域范围与保健医生签订合同。不论疾病发生与否,保险机构根据对地区疾病发生费用的测算以固定的数额支付给医生,实施“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方针。
2、负激励机制
(1)扩大拒保范围。主要是加大对疾病和药品的审核,将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疾病和药品及时排除在外。
(2)加大监督奖惩机制,建立参保患者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医保机构对患者的监督核查处罚力度不够,使患者在违规医疗消费时没有后顾之忧,而加大违规行为发生。所以应增加对患者的惩罚力度。同时,还应建立参保患者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其信誉档案及时对其进行跟踪监察,一旦发现患者具有违规行为,对其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