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老人护理知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老人护理知识范文1
养老及老年护理已经成为全社会需要关心的问题,因此不能单靠某一方面(如机构养老)的孤军奋战即能达到理想效果,经过多方学习及社会调查,我们对于失智症的治疗环境提出这样的理念:以失智年长者为中心,辅以整个社会环境(如家族亲友)、养老机构的运行性环境(照顾理念)及物理性环境(也即空间构成)三位一体的整合性环境理念,其图形模式如下图1:
图1 以失智年长者为中心,三位一体的整合性环境形塑理念
另外,我们对失智症老人各阶段的病情发展情况及所需照护情况也做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的了解失智症老人的行为模式、照护需求以及重点:
1.1 失智症行为与障碍
1.1.1大脑老化
⑴50岁:记忆力衰退(钥匙、停车、姓名);⑵60岁:注意力变差(空间、感觉);⑶70岁:思考力障碍(抽象、语言;)⑷85岁:容易失智症。
1.1.2主要障碍
⑴记忆障碍——记忆丧失;⑵辨识障碍——时间、空间、人物;⑶认知障碍——失认、失语、失行(理解力、判断力衰退);⑷执行能力障碍、人际关系障碍。
1.1.3行为障碍
不安、幻觉、焦躁、徘徊、失禁、异食、长期卧床。
1.1.4失智程度与照护量需求关系如下
初期阶段(轻度、主要表现为健忘,持续时间约2-4年),在此阶段,失智老人照护需求量较低,并随着症状进一步加重,照护需求量也逐渐上升;中期阶段(中度,主要表现为行为及思想意识混乱,但仍有相当的日常活动能力,持续时间约2-8年),在此阶段,老人处于高度危险阶段,因此日常照护需求量为最高;末期阶段(重度,失智,会逐渐丧失基本生活能力,出现无法辨识家人、语言沟通障碍、进食障碍、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持续时间为1-3年),在此阶段,照护需求量相对中期阶段有所降低,直至老人离世。
1.1.5失智者危险状况发生率统计如下
跌倒:28.4%;坠落:21.6%;烫伤:8.1%;碰撞:5.4%;吞食杂物:5.4%;中毒:2.7%;溺水:1.4%;其他:16.2%。
1.2失智者的感觉与环境适应
调查研究表明,失智症患者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感觉和适应周边环境:⑴ 阳光;⑵照明;⑶视觉(标识标牌等);⑷色彩;⑸声响;⑹嗅觉。
通过上述方面的介入,可以有效的引导失智症患者进行自主行为能力的锻炼,以延缓失智症状的加剧速度;上文简要的论述了失智症患者的一些现状及所需治疗环境的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提出了如下优质失智症照护专区的新理念。
2、优质失智症照护专区新理念
2.1单元照顾的理念
2.1.1单元照顾的出发点
针对个别需求提供生活服务,塑造贴身的感觉,即改变以往的集体式照护模式,转为针对个别需求的照护模式,让个体更能得到全面的、体贴的、拥有个体隐私化的照护;力图将以往观念中福利院被认为是“收容所”的场所改变为“生活的场所”。
2.1.2照顾服务对象:针对失智症患者的不同病症情况进行分别护理;
⑴CDR2分以上之部分重度、中度失智症高龄者;
⑵ADL尚可,有语言、沟通残能者;
⑶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⑷ADL(Activitiesofdailyliving)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表;
2.1.3友好关系——医生、照顾服务员、失智老人
改变以往医生-服务员-失智老人之间垂直方向的阶层关系,变为水平向的和谐相处,融为一体的家庭、亲人、朋友关系。
2.1.4照顾单元化
居家般的生活(照顾服务员生活陪伴者),改变以往集中照顾(大组团)的模式,该种模式将老人与照护人员孤立起来,成为服务员的角色,转为分类别照顾(小组团)的模式,这种模式下,照护人员的角色转换为朋友、生活陪伴者,并通过采取如下一些措施以切实改善老人的護理人文环境:
⑴没有日课表;⑵服务员不穿制服;⑶由老人自己决定生活时间及停留场所;⑷各种活动同时进行;⑸家族探访次数增多;⑹调整之后的照护单元布置如下图2所示。
2.1.5经上论述,我们提出团体家居的照顾服务理念
⑴小规模的单元照顾;⑵过家庭般的生活;⑶延续个人的生活方式;⑷尊重个人隐私与潜能;⑸增进公共交流的机会;⑹贴身陪伴的照顾服务;⑺缓和失智症状的恶化;⑻终生最后的住家;
图2 调整之后的照护单元布置图
2.1.6单元组成的概念
从前的护理经营模式是从管理、照护观点出发考虑经营规模,现在及未来的护理模式是生活观点出发设定单元规模,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主要空间的改变中:
⑴个人空间:由以往的多人共室,通过空间布局,力图实现单人个室,以保证老人的隐私;
⑵公用空间:考虑老人的日常行为模式,改变以往的大型公共活动空间,代之以较为分散的分散型小型互动空间,给老人营造更加舒适,温馨的环境;
⑶走廊空间:将以前的长走道缩短至短走道,甚至无走道,以照顾老人行动不便等问题;
2.1.7单元规模参考值
由此我们做了一些数据调查,参考了一些在此方面较为成熟的护理:单元规模:⑴瑞典:团体家屋6-10人;⑵日本:团体家屋5-9人;老人保健设施12人;护理之家6-15人。⑶台湾:试办失智照顾专区6-12人;试办团体家屋6-9人。
2.1.8团体生活照顾单元的形式构成及优点
图3 团体生活照顾单元的形式构成模式示意图
上述优点主要有:⑴生活照顾单元规模小,有家的感觉;⑵空间层次分明,监护系统完善;⑶被照护单元小,照护品质提升;⑷自主性、主体性的生活场所;⑸缩短移动距离,减轻照顾人员负担;⑹依身心机能分组,有利于设备及照护计划;⑺依身心状况变化,可建立转介系统。
2.2照顾专区的空间构成
2.2.1个室化,具体包括
团体起居空间、公用卫浴设备、提供个人卧室楼地板面积,每位老人7m2以上。
2.2.2公共空间组织形式(共分三种)
⑴中央走廊型:共用空间(起居、餐饮)、照顾服务站、居室、浴室、厕所。
⑵大厅型:共用空间(起居、餐饮)、照顾服务站、居室、浴室、厕所。
⑶开放空间型:共用空间(起居、餐飲)、照顾服务站、居室、浴室、厕所。
⑷开放空间型:共用空间(起居、餐饮)、照顾服务站、居室、浴室、厕所。
2.2.3照顾专区的生活场所
⑴从医疗模式到社会生活模式
⑵单元护理空间设计
①公共空间:a. 玄关、共用空间(迎宾、便利缓冲空间、形成无形的监护);b. 访客的场所(舒适、亲切、多用途、供社交);c. 闲暇活动的角落(训练自律和自制的能力、窗外的视野);d. 家庭化厨房、餐厅(多用途空间、诱发活动、家的感觉)。
②自己的居室:a.秘密的场所;b.创造个性的空间;c.个人的收纳空间;d.室友的交流空间。
③无障碍卫浴:a.临近居室、餐厅、厨房;b.无障碍、安全设计;c.照护人员.可进入的照护空间。
④照顾人员的休息室:a.放松心情的场所,融洽的意象;b.工作与思考的场所;c.资讯交换中心,多机能空间;d.全设施及各单元休息区。
⑤户外活动空间a.有意义的散步空间:引发自主活动、无障碍环路,连接室内外、设路标、情境转化、助记忆易定向。b.有效的户外空间:提供活动场所、延伸室内外视野。
除了上述一些基本设计理念意外,对于护理空间的设计也需要从人体工程学的设计角度出发进行细部各个区域的设计。
3、松江第一福利院原5#楼现况的问题和机遇分析
3.1总体现状分析
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宁静、建筑密度低,容积率小(低容量)绿化率高,绿化景观多样化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建筑朝向及间距满足日照要求、院内交通人车分流、机动车停车问题。
图5 为松江第一福利院总平面图,红色半透明区域为失智老人区域
根据《老年养护员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老年养护员标准设计图样》13J817相关规范中关于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规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在500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老年养护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以每床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见下表1:
表1 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表(㎡/床)
[建设规模\&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综合建筑面积指标\&42.5\&43.5\&44.5\&46.5\&50\&]
注: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图6 为5#楼,失智老人护理区平面图
对比目前松江第一福利院5#楼(是指老年人护理区)的现状如下:失智老人护理单元有2个,共51床;建筑面积:440X2=880m2(共2层);床均面积:约17.25m2;多为三人间及八人间,缺乏私密性;缺乏公共生活空间及室外活动空间,空间不能吸引老人,使用率低,且偏重于物理空间环境,难以达到辅助护理治疗的作用;电梯位置不合理;居室出入口过于隐蔽。针对上述一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改造建议:
3.2改造建议
失智老人护理单元改为3个,共48床;建筑面积:440×3=1320m2(在原有2层基础上加建一层);床均面积:27.5m2;增设公共活动空间;改变原先的多人间,调整为二人间;另外,针对失智护理的特点,我们做了如下总结归纳,同时也作为我们进行改造设计的切入点:
3.2.1护理治疗是延缓病情和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主要手段;
3.2.2针对失智老人护理空间的设计,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循证设计——国内失智老人护理空间设计偏重于物质的空间环境,难以达到辅助护理治疗的作用,甚至会加重其病情的恶化。
究其根源,是国内建筑从业者在护理环境及失智老人生活行为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够,研究方法主观性较强,缺乏实证研究基础。因此国内失智养老设施设计迫切需要一种基于老人生理、心理行为特征与空间结构关系研究的客观、理性的设计方法。
3.2.3以小护理单元为核心,强调居家感受——失智老人异常的精神行为,使其对环境变化更加敏感。小规模护理单元一方面能够促进老年人之间、与护理员之间的交流,形成稳定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护理员工的压力较低,也能促进他们与老人之间更好的互动,提高其工作质量。
3.2.4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及内容的公共空间
——短循环游走路径;
——丰富的小尺度空间;
——亲近自然的室内外空间;
——人性化的私密居室空间
4、结语
通过本项目的改造实践,旨在达到以下愿景:增加对失智症长者类别的认知;提供优质照顾服务的理念和策划;激励家人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质生活空间规划;通过引入支持的、陪伴的、引导的、人性化、有尊严、重品质的小单元居家式照理念及模式;从而为老年人创造一个用心用情所筑的温馨家园。
参考文献:
[1]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S];
老人护理知识范文2
关键词:静脉留置针 使用 护理
静脉套管针又称静脉留置针。它是由不锈钢的芯,软的外套管及塑料针座组成。穿刺时将外套管和针芯一起刺入血管中,当套管针进入血管后,抽出针芯,反将软的外套管留置在血管中进行输液的一种输液方法。
目前市场上的留置针的种类有4大类。(1)传统型:常规型留置针,加药壶型留置针。(2)整体型:头皮式留置针、密闭式留置针。(3)安全型:安全常规留置针、安全头皮留置针。(4)防逆流型:防逆流常规式留置针、防逆流密闭式留置针。不同类型,舒适度不同,易引起静脉炎的不适感也就不同,通常越细的针,引起静脉炎的几率就越小,越容易被接受,尤其是老年患者和儿童。
1.使用方案
1.1输液前的准备 提供优质服务,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及理论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苦练基本功,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掌握老年人脱水、肥胖、水肿、血管脆弱、弹性较差等不同病人的血管特点,提高静脉穿刺的成功率,以减轻患者的痛苦,营造温馨和谐的环境。耐心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精心护理患者,使患者在整个输液中感到舒适,无负担和压力。
1.2输液血管的选择 尽量选择粗、直、弹性好的血管,且易于固定位置。对于血管普遍较差的老年患者,存在血管较细、较脆、弯曲不直、不明显或皮肤菲薄、弹性差等状况,我们经临床经验总结,对老年患者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进针角度和不同的穿刺手法,从最大的程度上给予患者减轻痛苦。
1.3不同类型的老年患者进针手法
⑴肥胖型:血管深,血管不明显,只能看到浅绿色的血管走向的痕迹,但皮肤弹性好,此类型的患者,首先要绷紧皮肤,动作要缓慢,试控性进针,见回血之后,放平进针角度,再进2mm至3mm退针,退针送软管时,左手一定要绷紧皮肤,根据血管走行、长短,选择进入软管的长度,一般不全部进去,软管根部要保留2mm-3mm左右距离,以免根部与穿刺点连接处在活动后产生摩擦引起局部红肿不适。
⑵水肿型:此类型患者皮肤菲薄,外观看不到血管走行,首先选择血管走行部位,轻轻按压感觉压下去是否有血管通过,如果确定有血管通过,再扎上止血带,然后继续轻轻按压该部位后,长度大约5cm左右,以确保进针时,一能看清血管;二没有过多的水肿组织阻挡进针角度。将血管上水肿组织内的水分轻轻挤压到血管两侧,使血管暴露,然后常规快速消毒快速进针,尽量缩短消毒时间和进针时间。如果水肿回弹较快,且阻挡血管观看不明显时,则常规消毒穿刺部位皮肤,同时常规消毒左手食指及中指,在操作前,用消毒后的手指再次按压。
⑶营养不良偏瘦型:此类型又分两种:第一种是:血管粗细尚可,但皮肤薄且血管弹性较差,一穿刺,多数可有针眼处渗血,或穿刺部位针眼有少许瘀青,但不影响输液,可以在针眼处先贴上四分之一张水溶胶敷贴,再在其上面贴上留置针贴膜二次覆盖固定留针,此法既可缓解针眼处的瘀青,又可以使给液正常完成。第二种:外周血管尤其是手背及前臂内血管均较细,似毛细血管。如果进针血管容易破,且穿刺不成功,造成局部青紫瘀血。此类型患者应先指导包扎止血带后触摸桡静脉,或贵要静脉走行的血管,此部位往往看不到血管。但可以触摸到一小段或更长的一些与皮肤颜色一致,但弹性尚可的血管,选择此血管穿刺相对成功率较高。
2讨论
2.1老年人置留针输液的必要性 对需要长期输液的老年患者,若采用普通针头行静脉输液不利,成功率低,反复穿刺,保留时间短,会造成老年患者血管的损伤,局部皮下瘀血等等现象,这不仅增加老年患者的痛苦,也增加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老年患者疾病病种比较多,病情复杂,变化快,采用静脉留置针可避免以上弊病,还能为危重患者在抢救时开辟静脉区绿色通道。
2.2溶检患者的留置针静脉采血,既减少多次反复采血对患者造成的痛苦,以及在溶栓过程中抽血后按压不当,针眼处出现瘀青带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又能按时完成血标本的留取。
留置针的好处:
(1)可以保护血管,减少反复多次穿刺。
(2)肢体不受限制。
(3)可以留针采血,穿刺前不排液,穿刺成功后采血后用生理盐水冲血干净后再连接输液管,减少二次穿刺给患者带来的痛苦。
2.3输液后的注意事项
(1)指导患者尽量抬高肢体,避免肢体下垂及提较重物,减少留针回血。
(2)随时观察局部皮肤有无红肿热痛,若出现上述症状立刻给予超薄贴,贴敷处理。
老人护理知识范文3
【关键词】 中老年;便秘;饮食
中老年人由于活动量减少,进食量少,质细,致便肠蠕动减慢而引起大便秘结。同时,由于腹直肌、膈肌、肠平滑肌及盆底肌肉收缩无力,致排便困难。同时粪便在肠道停留时间过长,经肠道细菌的作用,产生大量对人体有害物质,被肠壁吸收进入血液循环,引起神经系统的一系列症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临床资料
在104例被调查者中,40—50岁者30人,便秘者17人,占57%,51—60者30人,便秘者32人,占80%,61—70者30人,便秘者27人,占90%,70岁以上者4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便秘与腹泻交替出现。
二饮食护理
(一)、中老年人的合理饮食
1.主食应提倡米、面和杂粮混食,这对利用蛋白质的互补作用,有益于提高主食中蛋白质的生理价值。
2.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以保证维生素和无机盐的供给,其中纤维素和果胶有促进胃肠蠕动的作用,可防止粪便在肠内滞留。
3.食物加工应切碎煮烂,使其易于消化。应少吃油炸、过粘和过于油腻的食物。
4.吃饭应定时定量,每餐进食不宜过饱,尤其禁忌暴饮暴食,吃饭要细嚼慢咽。
5.为促进中老年人的排便能力,防止便秘,每日应适量饮水。但也不宜过多,以免增加哦心、肾负担,尤其有大量饮茶习惯着应该注意。
6.中老年人的饮食要冷热适当,不可过冷过热,烟、酒、辛辣或其他刺激性食物应当少吃,也不可吃过咸的食物。
(二)、习惯性便秘病人应重点饮食食物纤维
食物纤维是指食物在人的肠道内不被吸收的植物性物质。如:谷类、杂粮及豆类的外皮,还有蔬菜的茎和叶。
食物纤维可促进肠道蠕动,在结肠起渗透作用,缩短粪便在肠道内的过程,减少场内致癌物质与肠壁的接触时间。同时它还可以降低胆汁和血清中胆固醇的浓度,防止动脉硬化和胆石症。
(三)、习惯性便秘的预防
中老年人坚持合理的饮食习惯,适当增加食物纤维的摄入量,可以有效的预防习惯性便秘。一下介绍几种简单的预防方法。
1.建立规律的生活习惯,定时排便。粪便在肠道停留时间过长,由于直肠对水分的回吸收作用,而使粪便变硬,难以排出,即成为习惯性便秘。
2.针灸大肠腧、天枢、足三里、照海等穴位,每日一次或隔日一次。
3.也可取蜂蜜20克左右,温开水冲服,每晚一次。
4.腹部按摩:方法是自右髂窝向上,再沿肋弓下缘从右至左,然后沿左侧腹部向下至小腹正中,轻轻按摩。
老人护理知识范文4
【摘要】目的 探讨心理护理对老年人慢病致抑郁症的影响。方法 运用心理学知识对老年人慢病致抑郁症进行心理护理。结果 老年人慢病致抑郁症通过心理护理自我评价提高,社会适应性增强。结论 心理护理能显著改善老年人慢病致抑郁症的症状和生活质量,对其进行康复治疗的作用是显著的。
【关键词】:慢性病 抑郁症 临床表现 心理护理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慢性病的患病率逐年上涨。[1]调查表明福州市社区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达89.41%。慢性病病程长、迁延不愈,给老年患者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有些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甚至终生服药,且并发症的发病率高,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逐渐衰退,若不注意调节,因生理疾病造成的心理耐受力也会大大降低,极大的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老年慢性病患者容易产生孤僻、悲哀、自卑、抑郁心理,自我评价低,自尊心受损,回避社会,更有甚者逃避就医,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沉重的精神负担。抑郁症是[2]以情感(心境)持续低落为基本特征的一种精神障碍,可伴有思维和行为的改变及躯体症状。[3]重者出现幻觉或自杀等一系列的精神紊乱。[4]有流行病学资料显示,抑郁症具有高患病率、高自杀率、低治疗率等特点,尤其在女性中高发。[5]目前抑郁症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疾病。[6]国内甘景梨等(1996)报道,老年期抑郁症病前有躯体疾病因素者占54.8%;国外社区调查发现本病患者在发病前1年内患有躯体疾病或有健康问题者分别为28%和63%,而正常对照组仅占6%和26%,有显著性差异(Murphy1982)。因此,为了提高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生活质量,使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对其进行心理支持是必要的。
1. 临床表现
1.1 躯体症状
1.1.1 老年人慢性疾病的基础表现,如:高血压病患者有头晕、头痛,冠心病患者有心悸、胸闷,糖尿病患者有多饮、多食、多尿等。
1.1.2 慢性病致抑郁症除基础疾病以外的自觉症状,多以消化道症状最为常见,如:食欲不振、腹部胀满感、乏力、心悸、口干、便秘、咽喉部不适感等。
1.2 生物症状
人体从年轻状态进入老年状态后,脑组织中单胺氧化酶和5-羟色胺会逐渐增加,而去甲肾上腺素会逐渐减少,运动神经传导速度会减低约15%,感觉神经传导速度会减低约30%。因此,老年人会出现一些生物上的变化,如:睡眠障碍、下降、心境昼夜波动等。
1.3 药物引起的症状
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常常因躯体疾病而长期、大量的服用药物,[7]如降压药、抗心律失常药、类固醇和β受体阻滞剂等而引起抑郁症。
1.4 情感失调
1.4.1 患者表现情绪低落、少言寡语、兴趣下降、抑郁寡欢,长时间坐着或站着,甚至会出现一些相反的情感表现,如:烦燥多动、坐立不安、自言自语等。
1.4.2 “抑郁性假性痴呆”,许多患者主诉记忆力、计算能力、判断能力等减退,实际上患者的定向力良好,在其情绪极度低落时,连家人的名字、地名、时间、甚至自己的名字、年龄也无法说出,常被人误认为是痴呆。
1.5 意志和行为失调
患者出现意志薄弱,优柔寡断,做事犹豫不决,自信心下降,良久不能做出一个明确、果断的回答。主动性减退,依赖性增强,社会活动减少,甚至不与外界相接触,严重者生活不能自理,蓬头垢面、衣衫不整、邋遢异常。
1.6 思维失调
1.6.1 患者表现为反应迟钝,对旁人提出的问题不能立即作出回答,多次询问,才给予低声而缓慢的回答,且回答的内容空洞、无意义。患者常常自责自罪,觉得活着没意思。
1.6.2 “妄想性抑郁”,患者妄想的内容大多与其以往的生活经历有关,旁人听着合乎情理,辩不出真假,常被人误认为是真实的。
1.7 自杀先兆
自杀的先兆常表现为:患者突然情绪好转,面部表情欣快,与旁人交谈甚欢,表现出非常合作的态度,使医护人员放松对其警惕,往往这种假装的病情好转是自杀的先兆,此时意外最容易发生。屋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锋利等危险物品,严密注视患者的情绪、言语、行为的变化。
2. 心理护理
2.1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思虑多且疑惑感强,孤独感重,患病后,悲观失望、急躁、好挑剔、不予配合,久而久之出现抑郁症状,与社会隔离,这给医护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所以顺利的开展各项医护工作必须先要有良好的护患关系。
2.1.1 对患者要有高度的同情心和责任心,言语要亲切、和蔼,语速稍缓一点,语调适中,以便老年患者听得清楚、仔细。
2.1.2 举止端庄、大方,妆容淡雅,特别注意要有良好的第一印象。
2.1.3 态度诚恳,积极主动地与患者交流、谈心,真诚的关心患者的疾痛,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
2.1.4 尊重患者,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的,要耐心解释,取得患者的理解。
2.1.5 时时处处理解和关心患者的所作所为,对其一些过激的言语和行为,不可针锋相对,耐心倾听和解释,慢慢使其平静下来。
2.1.6 把患者视做亲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样就会使患者感到医务人员易亲近,关系融洽,会觉得住院如同住在家里一样,心情愉悦,顾虑消除,使得医护工作顺利进行。
2.2 适宜的环境
室内光线充足、明朗,最好自然光线能照射进来,装饰颜色清爽、淡雅,营造一种阳光、宽松的氛围;避免阴暗、沉重、晦涩的环境,反而加重患者的抑郁心理。夜间光线柔和以助患者入睡,也便于老年患者夜间起床,不必完全关闭灯源,以免造成患者身陷黑暗、无助无依的感觉,反而影响其睡眠。
老人护理知识范文5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49-04
一、“做实”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名至实归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为一个计发方法,但个人账户实际上是一个“名义账户”;由于财务上实行养老基金混账管理的办法,允许“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以基础养老金代替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未能实现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目标,仍然是现收现付制。其结果是,从1997年开始,各地没有做实个人账户,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满足当期支付需要,致使个人账户出现“空账”。目前,个人账户基金“空账”规模累计已超过8000亿元。世界银行2005年研究报告指出,按照现行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期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相当于2001年GDP的95%。
为做实个人账户,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在辽宁以及整个东北三省部署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并在取得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了国发[2005]38号文件。它明确指出,“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按照调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做实”使个人账户名至实归,个人账户变为一个实账户,而非“名义账户”;个人账户不再是一个计发办法,一个权益记录,而是一种财务制度,是基金载体。并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定位是:一项强制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府承担管理责任,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项目。个人账户基金企业不缴费,财政不兜底;根据个人缴费、投资收益积累额和预期余命确定待遇水平;基金由个人缴费形成,具有与统筹基金不同的私有属性,统、账分开管理之后,统筹基金不能向个人账户透支,个人账户基金也不得向统筹账户透支。这些政策的落实将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从“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空账’运行”的名义账户制度向“统账结合,分账管理,实账运行”的部分积累制的实质性转变。
二、基金管理运营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的最大挑战
众所周知,养老金制度可以划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前者是以在职职工缴费供养退休职工,不存在持久的养老基金积累;后者是在职职工利用长达30年左右的工作期缴费为退休生活积累养老基金。因此,基金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积累的养老基金将会在长达30年左右的积累期内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
按照养老金经济理论,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的理论前提是: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大于通货膨胀率(或工资增长率)。也就是说,当该条件成立时,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是财务可持续的。
但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这种严格的基金投资管理政策显然不符合积累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因此,必须放弃这种严格的投资限制政策,探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管理模式。
三、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营的基础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治理结构:委托投资管理模式
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一般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是一个政府保障项目,因此,基金的治理结构应是非市场化管理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银行社会化发放,基金缺口由财政补足。企业年金属于企业保障项目,采取基金积累制筹资方式,国家财政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因此,基金的治理结构应是完全市场化管理模式,即年金基金治理主体全部是商业化机构,政府的职责是“拟订规则,依规监管”。
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虽然也是国家基本保障项目,但采取基金积累制筹资方式,个人账户基金具有私人产权,国家财政不提供兜底责任。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治理结构应采取准市场化管理模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将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和托管权分别委托给外部竞争性商业机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在从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治理主体的职责
1、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统一管理,是个人账户基金治理的主体。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归集与支付;按照公正、透明的程序,选择具备资格的基金托管机构,并委托其开设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托管专户;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精算,制定委托经营策略;按照公正透明的程序,选择具备资格的投资管理机构,并委托其投资个人账户基金;负责个人账户基金财务核算与管理,编制并保存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会计资料;对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社会披露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情况;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情况。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机构。指根据与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受托保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托管包括收支托管和投资资产托管。
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保管收支托管专户的个人账户基金资产;执行社保经办机构的收支指令,办理收支托管专户的资金往来;编制收支托管专户的财务报告;完整保存个人账户基金会计账册和记录;按规定和托管合同的要求,提交个人账户基金托管报告;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行为。
个人账户投资资产托管主要具有以下职责:保管委托投资的个人账户基金资产;执行投资管理机构的清算划款指令,办理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往来;复核委托投资的个人账户基金资产,审核会计报表;提交委托投资的个人账户基金托管报告。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指根据与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投资管理个人账户基金资产;计算个人账户基金资产价值,编制财务报告,出具投资运作报告;完整保存个人账户基金会计账册和记录等。
四、构建全面的养老基金担保机制,保障参保职工受益权
世界性养老基金管理运营的实践证明,建立全面的养老基金担保机制对于保持养老保障制度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它的设立能够有效的熨平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减少养老基金收益大幅波动的风险,从而确保养老基金持续的保值增值;其二,担保资金一般是由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作为养老基金投资运用的成本而存在,这势必会促使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提高运营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综观当前养老基金担保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再保险类和准备金类。再保险类基金担保方式是按照保险经营原则管理养老基金担保业务,目的是向那些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担保。准备金类基金担保方式则是由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对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规定的基准收益率之间的负差进行补偿,准备金的资金提取主要来自投资收益、管理佣金、自有资本等。
在养老基金担保实践中,担保方式并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多种担保方式综合运用。通常的担保顺序是:盈余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本.清算.中央担保基金。因此,准备金担保属于养老基金担保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而中央担保基金则是养老基金担保机制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的养老基金管理市场从刚起步起就已经引入了担保机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规定中都设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是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的。提取的标准是按照投资管理人当期收取管理费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当余额达到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但是,我国针对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的担保机制只是单一的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没有建立再保险类担保机制,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养老基金担保体系。因此,我们在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性和养老基金的安全性,着力构建一个全面的个人账户基金担保机制:
第一,每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盈余准备金,投资管理人以超过基准真实收益率的投资收益建立盈余准备金,其产权属于养老基金;另一部分是风险准备金,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其产权属于投资管理人。
第二,成立专门的中央担保公司,专事包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在内的所有养老基金的担保业务。中央担保公司向每支获权经营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保险费,保险费按照由权威评级机构评定的每个投资管理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差额缴纳。
第三,当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出现亏损时,清偿的顺序是:盈余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清算――担保基金。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已动用完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后,投资管理人仍无法弥补亏损时,该投资管理人必须被清算,其委托的所有个人账户基金转给其他投资管理人,剩余的亏损额由中央担保公司补齐。
五、建立规范的养老基金监管体系,保障制度健康运行
建立养老基金监管体系是保护职工和受益人权益,防止税收流失,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发展,规范养老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府应鼓励和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市场化步伐,制定相关监督和管理规范,对养老基金市场实行全程监管和实时监控。
(一)建立协同监管体系
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是养老基金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对养老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严格的二次准入和监管,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协同监管体系,实现监管职能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通过设立准入标准、限定独立托管机构、强调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将那些极有可能出现经营思想不端正、经营行为不正当、经营管理不规范等危害养老保险制度受益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性的不合格养老基金管理申请机构拒之门外。鼓励银行、基金、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养老基金市场服务,实现专业化分工和管理效率改进。只有经过中国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批准,并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合法金融机构,才有资格成为养老基金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
(二)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其一,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二,设置限制性条款。个人账户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个人账户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管理机构不得利用个人账户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三,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基于中国金融市场现状和职工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自,投资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金融工具类型和投资比例作出投资决策,托管机构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其四,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任何管理机构在获得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服务资格之后,仍需经常性地接受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一旦因各种原因丧失继续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的资格条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退出养老基金管理市场。
(三)建立实时监控系统
建立完善的养老基金监管信息管理技术系统,实现个人账户基金征收、投资管理、账户清算、收益分配和养老金给付信息运行畅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养老基金监管网络,保障现场检查的及时性、经常性和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建立养老基金监管的非现场监督制度,科学评估养老基金管理服务的绩效,查找有问题征兆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方式的结合,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与事后监督方法的统一。
(四)建立反欺诈机制
为严格防范养老基金征缴、支付过程中的内部和外部欺诈行为,应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界定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明确主要侦察方式和手段,确定处罚原则和标准。通过《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的实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性:要发动社会各方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加大对冒领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同有关部门打击少缴漏缴行为,建立防范冒领的反欺诈机制。
(五)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是养老基金管理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必要因素。要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要引导和加强新闻媒体对养老基金管理市场的宣传和监督。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劳动保障部认可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中介服务应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道德标准。鉴于我国目前尚无高信誉的独立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很不发达,离独立、客观、公正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执业队伍整体素质和整个行业的组织化程度。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耿志民.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李绍光.养老金制度与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
老人护理知识范文6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