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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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1

1 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护理质量,规范护士行为

目前,手术新技术、新术式的开展,手术风险的增加,患者自我防范、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对疗效的关注,更加促使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水平及护理水平,对其可能发生的合并症或术中护理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如①手术患者日趋老龄化(年龄最大至90多岁),这类患者体质差,多数器官脏器功能不全,适应能力低,对某些常规操作耐受性差,如骨科手术中强迫、术中使用高频电刀不当导致烧伤等;②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权。这既是职业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如在为未婚女性实施宫外孕手术、流产等手术时,若随意与他人谈论,将会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等;③手术室是一个特殊的环境,抢救中或手术中除全身麻醉患者以外其他患者均处在清醒状态下,此时谈论与病情及手术无关的话题,如骨科手术中埋怨器械不好用、不合适,钢板质量有问题等,都会引起患者对手术效果的怀疑,一旦出现肢体功能恢复不理想,将会给今后医疗纠纷留下隐患。

针对以上情况,手术室护士应注意术前访视的交流工作,给患者以信任感,注意保护性语言,避免患者猜疑、恐惧或给患者造成精神伤害。对高危患者操作进行护理指导和监督,了解患者的病史及治疗资料,以对高危患者操作起到有效地提示和防范。在这里还需强调一个观察视角问题,医生做的是如何完成手术,关注的是手术过程和手术效果,而手术室护士关注的是术前准备是否到位,术中护理是否及时、有效,需采取哪些预防褥疮的措施,固定有无牵拉伤等安全问题。所以护士在做访视时,除配合医生完善术前告知签字外,还应将术中患者配合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患者有一个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术中及术后的护理纠纷。

2 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安全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恪守医疗服务的职业道德。”

目前,滞后的医疗管理现状与高速发展的医疗技术不相适应,存在着隐患和管理盲点,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及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使安全管理等问题面临着严峻考验。护理管理者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查找评估安全管理的误区、盲点,根据安全需要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如:①查对制度,可避免接错患者、开错刀、输错血、用错药等;②在手术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常规化操作程序中提高防范护理纠纷的能力;③在手术配合、感染的控制、器械设备安全、环境区域的流程控制中保证护理安全。做到有章可循,使每个护士都应意识到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真正树立起保护手术患者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意识。

3 术中护理记录的书写及材料归档

术中护理记录单直接反映护理工作的内容、步骤、质量、效果,可为治疗提供第一手资料。其中记录内容有:①患者入室情况、姓名、住院病历号、手术日期、入室时间、手术时间、术前诊断、手术名称、皮肤情况、术前准备完成情况、放置引流情况;②术中情况:麻醉方式、时间、手术、电刀负极板位置、出血量、输液量、扎止血带时间及松开时间、标本处理、引流量、尿量等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清点核查的真实记录,巡回、刷手护士共同签字等。

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 变电运行;安全管理;事故防范

中图分类号TM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80-0041-02

变电运行是电网安全中的重点环节,其质量对于整个电网的安全和稳定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在电网系统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其设备众多、管理和维护工作繁重等这些对于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了威胁。其管理和运行需要很大的费用,而且危及到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防范。

1 变电运行事故的常见原因

在变电运行中应当要注意对于变电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的开展,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事故原因的对策分析。根据调查分析显示,造成变电运行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误操作、习惯性违章、设备自身问题、五防闭锁装置问题 二次误结线等造成。变电运行的误动作是受到电力系统各个部门严格注视的问题,一直被视为重点克服的对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问题、技术水平不到位、违规操作等。习惯性违章是造成变电运行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80%以上的问题出现都是由于习惯性违章所造成的,例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监督、违反规范和条例等。防误闭锁装置等设备本身的由于设计上的缺陷,选材上的问题等造成变电事故的原因也是经常发生的。

2 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问题

2.1 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变电运行的工作程序具有复杂性,涉及到多种的设备,如果出现事故将会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这是需要我们的技术人员能够谨慎处理的原因,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需要达到一定的级别,工作需要达到的经验,才能够很好的做好对于工作的分析和研究,解决变电系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工作人员应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实时的向其输送一些新的专业的知识,更新其技术水平和办法,强化性进行培训工作,注意保持理论和实际之间的联系,加强其实际掌握的技能,特别是加强岗位练兵培训,进行理论与现场事故处理,仿真培训并实施奖惩制度。另外帮助工作人员树立起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强化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处理的误差性,提高处理事故的效率,“稳”“准”“快”的消灭事故,确保电力系统能够快速正常恢复运行,保障可靠地供电能力。

2.2 加强变电系统工作技术的管理能力

变电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有很多方面,例如变电设备的绝缘性监督检查可以采用的技术就有超声检测、色谱分析,以发现变电设备中存在的一些绝缘性问题从而能够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另外对于变电运行状态检测的时候就用到了红外线测温技术,及时对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发现设备出现问题即可以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跟踪测温,如红外线成像图谱对比技术、可见光图谱技术等,准确进行变电设备的分析和定位,找出事故的地点和造成的原因,这样及时进行人工的检修,解决问题使设备安全运行。

2.3 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的职责是管理工作的时候需要重点明确的,这是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保障,需要电力企业应用各种手段进行变电安全意识的教育。在日常的工作中需要将安全管理的职责明确到位,树立“我要安全”的概念,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我们平时要防范于未然。

也培养其责任意识,保持安全生产的概念。教育的方式是多种的,例如安全演讲比赛、案例分析、教育课堂等,开展丰富的活动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理念的输入。另外还需要建立完整有效的科学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规范性和条理性;设立明晰的奖惩制度,使得安全意识在没一位工作人员的心中,上升到职责上,加强其责任感和紧迫意识。

3 变电运行事故防范对策分析

3.1 加强安全管理条例的执行力度

安全管理条例是对于整个系统安全运行的一个规章要求,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配合。在实际工作的时候那些条例和规范往往只是形式化,很多的内容并没有安全制度上的规定来执行,造成出现混乱。安全生产的条例需要加强执行的力度,不仅仅是书面化,还需要得到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起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激情和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进行任务执行、操作、布置、监督的时候需要将安全条例放在心中,自觉去执行,这样才能够将问题得到准确的控制,做好及时应对的准备。

3.2 加强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于变电运行安全监督是落实责任制的好办法,能够有效的进行工作人员执行能力的考察。在实际中监督的工作业大多是流于形式,这样对于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造成很大的缺陷。企业需要加强对于变电运行工作的考察,保证工作能够在相应的制度下开展并且完成,加强工作人员完成的力度和积极性,及时进行监督和考核。另外还可以设立一定的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加强责任感意识,这是有效的提高员工参与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安全工作落实到位,问题得到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3.3 加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变电运行工作虽然是一项按照标准化制度来完成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活动都需要标准化制度化,但是避免不了有一些工作是突发性的,需要有及时的应对措施进行应对,以防不测。在突发性的事故中应该具备有一些及时的处理措施,迅速进行现场的勘探,降低搞奉献作业和安全隐患,这样能够降低事故造成的影响。在日常训练的时候需要能够加强对于一些突发性问题的因对问题的措施的教育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突发性事故应对能力。

4 结论

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是电力系统的根本,是整个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我国的电网是十分复杂的,整个系统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所以其安全问题是很重要的,需要专业人员加强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对策的研究。本文就其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几个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措施,希望能够对于以后的变电运行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何法寿.变电运行安全责任事故分析及对策探究[J].中国科技博览,2010(5):203.

[2]孙广通.变电运行事故与处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36(1):162-163.

[3]满荣红,姜澎.电气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及故障排除[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23):136.

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 体育教学 安全问题 困惑 建议

【中图分类号】 G633.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72(2013)11-009-01

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中安全事故的困惑

有些教学安全事故确实是我们体育老师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但更多的时候,一些体育教学安全事故不是我们体育老师所能控制的。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一次体育课中,正好有2个平行班级同是体育课,由于2个班级平时都很喜欢踢足球,学生提出2个班级踢足球友谊比赛,2位体育教师也同意了学生的要求。上课老师点名时发现其中一个班级有一个男生由于生病请假不能来参加体育课,所以老师也没有多在意,随后就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后开始了足球友谊赛。老师在旁边观看学生的比赛。大半节课过去了,场地中间有一名学生倒地了,老师走过去一看,学生很痛苦,看来情况不太好,一边把学生送往医院,一边和学生家长联系。教师一问学生名字才知道受伤的是那个生病请假的学生,他在没有得到老师和同学的同意下,擅自走进场地随意的抢断足球,不慎被同班同学绊倒受伤。该学生通过医院检查,结果是上臂骨折,并了解到该学生没有上保险。事后一万多元的医药费该生无从着落,家长就三天两头往学校里跑,要碰倒他儿子的学生和学校赔偿医药费。而碰伤他儿子的学生家长也因在学校里发生事件和正常的教学比赛为由不愿意承担责任。最终也是学校承担了大部分的费用。

现在很多体育教师上课时压力很大,上课时经常担心在教学的过程中会发生“意外”而承担责任,所以难以大胆开展体育活动。一些体育教师在实施体育教学的过程中,他们就会把体育教学内容中那些竞争激烈、部分有危险的项目统统砍掉,能不练的就不练,能少练的就少练,专捡轻松安全的练,稍有危险的动作决不练。现代的中小学生活泼好动,容易发生事故,体育教师总想把学生控制在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来预防意外,但这恰恰与教学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并使学生情绪抵触;教师也无法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和技巧,所以教学质量就大打折扣。势必造成学生身体素质的下降。然而事实上几乎每个学校的体育成绩却依然“居高不下”,不得不让我们怀疑质量分析的真实性,而失去真实性的体育成绩,又如何去谈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教学中练习密度与保护密度和保护质量之间有着一定的矛盾,目前教学过程中为了保证“安全”的上课,体育教师不得不以降低练习密度来保证保护密度和提高保护的质量,这样一来势必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 运动和“伤害”有时就会联系在一起,在他们面前,我们体育教师大多采取因噎废食式的教学方式。

现在,很多体育教师最为担心的就是体育教学过程的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伤害事件的发生。说明校园内的意外伤害事件已经时刻影响着体育教师的正常教学。

中小学学生基本上都是在磕磕碰碰中长大的,类似摔伤、碰伤、相互抓伤、运动中损伤的事太多也是很平常的。但意外事故已经影响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不能也不愿意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工作,也改变了学生学习热情,这不利于学生体质的提高,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现在,校园伤害事故已成为体育教学的瓶颈。

二、对于体育安全事故的建议

1. 建立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安全保障举措。首先,要想方设法让每一位学生上好“学生意外”保险,而不是象现在这样有一小部分的学生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参保。实际上,在出现“安全问题”的学生中,这种存在侥幸心理的学生所占的比例也是很高的。其次,每个学校要给每个学生上“校园责任保险”,只有这样,当校园内出现“安全事故”与学校或教师有责任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我们最棘手的经济问题,从而极大的减少给学校和教师带来的麻烦。再有,我们要大力呼吁让每一位教师参与类似“教师过失”的保险。因为在漫漫几十年的教学生涯中,难免没有一时的过失,在教师犯错误的时候有所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每一位教师才会大胆地开展教学活动,让我们的学生“更快、更高、更强!”

2. 大力宣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校园意外事故的责任与权利,让学生家长、学校、教师都清楚的认识到他们在意外伤害事故中自己应站的立场。只有这样责任和权利明确后,孩子们就好管理了,也有利于学校、家庭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好孩子。做到这一点其实也并不是很难,作为学校和体育教师可以通过借家长会的机会、在学校宣传窗张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展示典型的“安全”事故的案例等宣传方式,让家长了解和明确自己在学校“安全”问题中的责任和权利。

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4

(一)在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上的适用

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规定,支持工伤受害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另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但现阶段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处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条文是指导性的。性质决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质疑工伤事故纠纷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复合适用是经《安全生产法》业已确立的。如何“复合适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伤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实际上包括三种适用情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且参加的,工伤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包含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纠纷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可见《解释》是采用“补偿说”的,且“补偿”的范围很小。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处理就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些用人单位又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主体,且为大部分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矛盾,其实践结果与之相悖。但在《解释》没有修改前,现阶段适用作以下处理似更为合理:一工伤纠纷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同时提起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之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统一标准处理后,不足赔偿工伤事故伤害损失的适用民事侵权法之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作如此处理依据有四: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二)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例如《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浙江宁波张某的工伤案例,在工伤纠纷处理中事故调查报告三易其稿,其中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梳棉工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间接原因为张某最后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依据。第二《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确定一些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所谓“生死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一次赔偿若干元”等工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法认定工伤。

(三)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中的适用

认定工伤首先应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层层转包,最后实际雇佣职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这就为工伤的认定和求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工伤受害者可以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为请求对象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强,能保证工伤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时的得到赔偿,开辟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的新途径。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见现行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过程中存在矛盾,还未形成完备的适用处理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工伤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近的法律概念规定的不规范,部分条款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法及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上述《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纠纷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双重复合法律体系,初步设想是:原则是工伤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诉求得到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二者双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适用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理赔部分按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工伤保险法,有损害就有保险赔偿,依照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理赔标准。民事侵权赔偿部分适用民事侵权法,属于高危行业特殊侵权的仍适用严格责任,属于普通行业的适用过错责任。第二种情况,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先参照工伤保险法按相同标准有事故单位给予赔偿,然后再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民事侵权法处理办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都要参照事故处理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提出这一设想的理论依据是:一,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关系和谐的推进,离不开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矫正。并且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纠纷处理双重复合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两个社会重要环节朝着和谐方向发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所谓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所有工伤受害者按相同标准给予社会基本保障;不将违法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社会;体现在受害者因事故责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得到统一。所谓秩序,体现在该法律体系设想的统筹兼顾上。该法律体系设想中《安全生产法》起指导作用,工伤保险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权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伤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又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倾向于尽量避免工伤事故,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局面。维护从业人员整体、长远、根本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之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工伤保险理赔额低的问题。

三、结语

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电网调度;安全风险;预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TN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50-01

一、电网调度的重要性

电力系统是一个包含较多发电站、变电站以及数量庞大用户的综合体系,该体系中不同电压线路相互连接形成巨大的供电网路,为社会的生产发展输送电能。同时为保证电能的安全输送必须进行合理的电网调度,以减少电能输送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要求相关人员充分认识电网调度的重要性,并不断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做好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分析和风险预控。

二、电网调度安全风险及影响安全的因素

电网调度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误下指令、误许可、延误送电、事故处理不正确、调度术语不规范、操作指令不明确等违章行为。在电力系统运行中,电力调度是电网运行管理、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机构,任何误调度误操作行为,都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主要影响因素有:

1.调度管理欠缺。对于电力调度这类比较繁琐复杂的工作而言,要想保持正常运作,不但要靠相关从业人员的高素质配合,同样也需要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依托,调度人员之所以出现怠慢工作的现象也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而导致的,所以管理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调度操作票制度执行不规范。《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等从组织、技术各方面制定了保证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规定,但是调度人员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落实有关安全措施、无票作业、漏项操作、用语不规范、下令不复诵、交接班不详细等违章操作是发生电网事故的根本原因。

3.调度人员安全观念不强。部分调度人员由于安全观念的缺乏,时常在送电时将电力送到错误的地方,这种错误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送电,也给电力调度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还有少数调度人员无视相关规章制度随意操作,对工作结果的上报拖沓怠慢,不但给企业带来了不便,还给用户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三、电网调度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1.规范电网调度行为。为保障电网系统的安全运行,电网调度工作的顺利开展,电力调度部门应规范电网调度行为,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制定详细的工作、交接班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内容进行调度操作,杜绝违规行为。为电网的安全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2.强化安全管理。要从上到下把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加强专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规范化的作业流程、切入安全生产重点,做好安全工作部署,勤检查细监督,严肃安全事故调查,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是有效扼杀可能发生的电网事故的手段之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严格围绕安全管理、电网运行、两票操作、设备运维记录、应急保障、交接班等方面,查思想认识、查制度执行、查隐患整改、查监督考核,对暴露出的风险和隐患,立即整改,坚决制止,防患于未然。

4.做好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在进行倒闸的操作时,经常涉及到接地线的装拆、设备的停送电等操作,稍有不慎将可能酿成事故,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的实际情况正确的使用绝缘规范,严格遵守操作的顺序,做好操作票的拟订和审核、操作命令的下达操作、停电操作的危险点预控、送电操作的危险点预控等防护措施操作,就会控制好潜在的问题,减少危险的发生。

5.做好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检修计划编写时要清楚且详细,运行方式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操作要严格遵守生产检修计划;在进行大而复杂的倒闸操作检修申请时,倒闸操作程序需要事先编写好,并提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反事故预案。因此,申请单位必须严格遵照调度规定填写检修申请;值班调度员必须逐项审核申请的项目,且要和申请人进行对照;接批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值班调度员必须遵照电网运行方式要求和继电保护审批意见来操作。

安全事故处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 事故处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1-0082-01

我国每年都有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投资,工程建设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也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为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并且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应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尽量预防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消除风险,对不同程度的风险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包括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场所,所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施工人员要切实遵守相关的法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施工噪音,以防扰民。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检测,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包括施工材料的堆放以及电线架设等问题。此外,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门别类分别摆放,并且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重大危险区域要在图纸上进行标注,施工、监理、业主负责人要在相应位置签名,并且做好监控检测,出现异常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对于施工现场的用电也要做到专人管理,开工前的安全隐患排除和施工中的用电安全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用电设施要由指定工人使用,注意事项要明确标出,以免其他人员发生触电。关于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也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关于低压线的架设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可拖地敷设。配电箱、开关箱、电源的引出线等都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电路的安全隐患排查也是每日必不可少的工作。

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最重要的还是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要通过建立健全专业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淡薄往往是造成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表面上安全管理的投入不能产生直接的效益,但是却是保证最终效益的前提。

在降低来自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风险的同时还应降低来自业主的风险,例如不合理的工期、施工队伍的安排、盲目干预等原因都可能造成风险。

二、风险评估及风险对策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对于风险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包括: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为降低风险,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找出主要风险因素,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与业主建议协商,所有参建单位均交建设项目风险抵押金,监理牵头制定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百分制考核细则,每月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奖优罚劣;随着项目的进展,要对风险对策的执行情况不断地做出检查,原有的风险有的可能会消失,也还会有新的风险出现,还要重新识别,找出新的对策,开始新一轮风险管理过程。

三、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应该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以确保质量以及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缺陷或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具有相应的程序。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突发事故后,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首先要抢救伤亡,其次要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且要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还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权处置,应拟制《质量事故报告》,并提交公司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制定处置方案,同时通知业主或监理公司、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处置方案进行审批后方可依照执行。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参考文献】

[1]高让柳.浅析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