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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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

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1

关键词:高度危险;特别注意义务;无过错责任; 物权平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成为了立法的亮点。

    1、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利用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担现代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责任风险。

  2、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债的原理,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应付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法律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行为除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外,还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债即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之债。

    1、侵权行为法理论关于过错的判断应当依据客观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注意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机动车驾驶员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注意义务应属特别注意义务。

2、《民法通则》第106条、123条、131条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学界主流观点都认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可见,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处理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4、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义务,对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严格)责任,且视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情况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的归责体系,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与《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对侵权行为理论的灵活运用,不仅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法律观和社会财富通过损害赔偿机制再分配的正义性,是一次立法的进步。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2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作为这一制度的补充。

    据悉,目前,有关部门就基金设立等事宜的具体实施条例向广州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征求意见稿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8大来源,5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可以垫付抢救费、丧葬费。

    8大来源成就救助基金

    据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的一方,原来司机撞了人,他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但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为他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交通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此次征求意见的具体条例表明,救助基金来源有8大部分,除未办理强制保险所处以的罚款外,还包括按规定从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代为追偿所得,依照该条例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的罚没收入,社会捐赠,基金孳息,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其他收入。

    该条例规定,强制保险保险费中提取的救助基金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救助基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5种情况拟由基金垫付

    《交通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同时该车辆未参加该强制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对5种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予以垫付。财政部是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这5种情况分别是,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致受害人伤亡的,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破产的。

    如果出现被害人与投保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互相恶意串通,或者受害人故意而为等情况,救助基金将不予垫付。(编辑:刘曼)

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3

员工交通安全承诺书一

我是xx线(甲/乙)班员工,我目前在xx住宿,我使用的交通工具是xx,为了我和家人的平安幸福,我主动、自愿提高自身道路交通中的安全意识,保证自身上下班途中的人身安全,更好地防止意外交通事故给个人、家庭带来伤害或损失,我郑重向公司领导承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本人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

3.根据道路交通法规,靠道路右边行驶、按车道行驶,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

4.驾驶车辆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驾车不接打电话,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飙车;

5.个人和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左转、横穿马路要下车,要走斑马线,按规定通过路口;

6.机动车有牌照,证件齐全有效,驾车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穿公司免费提供的反光衣。无头盔、反光衣、牌照、证件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不上路;

7.严格遵守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8.雨雾雪天气谨慎缓行,出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与自己的直接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电话沟通,绝不赶时违规行驶。

本人严格遵守以上内容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中,每天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承诺人: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员工交通安全承诺书二

鸿金鹏集团公司,是专业从事餐饮管理、军队及地方院校、大型企业后勤饮食保障、快餐连锁配送及便利超市运营的多元化服务型公司。由于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公司实行军事化管理,为员工免费提供食宿,要求公司内所有员工统一食宿,在上下班途中不允许骑电动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辆。但由于个人原因,我本人不能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需申请骑电动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上下班,为此做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逆道行驶。

二、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作有损公司利益的事,坚持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做一名合格的公司员工。

三、离开工作单位后发生的任何不安全事故(隐患),并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公司概不负责,一律由本人自行处理。

四、本人在上、下班途中若发生人身安全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均与公司无关。

五、上班期间,若私人车辆丢失、被盗等均属个人责任,与公司无关。

六、以上条款本人将严格遵守,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员工交通安全承诺书三

为提高行车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维护供应站正常生产秩序,本人特做以下郑重承诺,并严格遵守: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行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上班期间未经单位领导允许,不擅自行车离站。

三、有车职工不搭载职工上下班,不拼车上下班。无车职工上下班往返应乘坐正规交通车辆。

四、职工驾驶机动车辆应证件齐全,有车职工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坚决做到动酒不动车,动车不动酒。

六、不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不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驾驶机动车辆。

七、不超速行驶(矿区内车辆限速15公里/每小时,矿区外按道路限速规定)。

八、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受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4

交通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怎么避免交通违章

一、怎么避免交通违章

1、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要飙车,合理使用灯光,不按规定用车灯会被罚款扣分

2、熟练掌握驾驶车辆,眼睛可以看到的范围更大,不至于手忙脚乱的分散注意力,可以清醒的看到交警和探头。

3、尽量不要超速,也可以使用例如导航仪类的安全行车系统做测速提示。

4、经常看看地图,熟悉路线,减少出现绕弯的概率。

5、养成上网查看违章记录的习惯,以免年底车检不过。

二、交通违章实名制

按照《道路交通法》等法规的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一旦达到12分上限,驾照将被扣留,驾驶员必须重新接受为期15天的交通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再次拥有驾驶资格。

由于同一辆车,驾驶员可以是不同的人,此前,不少司机抓住了这个空子,采用“借车本消分”的做法,借用有驾照、并不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驾照,清除交通违章记分。个别人甚至以此为业,从事“清除交通违章记分”生意,手中掌握大量没开车上路的驾驶员的车本,再次“分配”12分违章记分。

为应对“多个车本消分”现状,北京市交管局已采用“实名制处理交通违章”制度,即驾驶员前往交通执法站,处理探头等监控设备拍下的违章记录时,必须出示本人驾照和牡丹卡,如果同时出示了他人驾照和牡丹卡,那么被出示人必须同时在场,否则将被交警“驳回”,不予办理。

据市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要求车本、牡丹卡本人到场,其实早已有要求,但当执法站业务过于繁忙、等候处理交通违章的驾驶员过多时,交警会适度放松该规定。今后,交警处理交通违法前,将仔细核对驾照、本人信息,一旦发现不符,则“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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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5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征文稿

为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安全法规,进一步增强中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为尽快在全县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提高中学生的现代交通文明素质,使我们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行为,提高中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伤亡事故,保证祖国花朵健康成长,再次举办了天津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征文活动。我作为一名中学生想先对其进行分析一下。天津市1.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的城市规划主要是土地利用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互结合、相互反馈做得不够。交通研究的着眼点主要放在道路网络上,对影响交通发展的政策因素考虑不足,造成在规划实施中对于政策的变化无所适应,规划缺乏应有的弹性和应变能力。 2.道路容量不足虽然道路建设不断增加,但交通拥挤没有明显缓解,道路容量仍然不足,主要原因是车辆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道路建设增长的速度,道路拥挤,交通秩序混乱,道路建设速度跟不上机动车车辆增加的速度,城区缺少停车场,其问题主要存在于太平路拥挤上。3.公交站牌位置不当及损坏后的维修,公交车车次不均因为天津市是直辖市发展公交较早,经过几次改革后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还是有一些较隐蔽或人少地区有一些较老的站牌,还有一些站牌受到人为或非人为的破坏后没有及时的维修,都会使司机犯迷糊,这也给经常出行的人们带来了许多不便。4.停车场严重不足近年来,由于私家车的迅猛发展,这给城区带来了很大麻烦,尤其体现在夜晚停车上。居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城区还没有一个停车场,一些私家车要么直接停在路边,要么停在小区里面。细心的人就会发现夜幕降临之后,气象台路、友谊路等路边停满了车子,致使本来就小的可怜的道路变的更加狭窄,这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交通发展的对策措施为迎接即将到来的机动化挑战,解决我县交通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满足城市新世纪发展和居民高水平出行需求的需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我县交通发展的相应对策措施应重视以下几点:1.我国城市机动化刚刚起步,建立一种合理控制交通需求的发展战略,这对于城区今后的繁荣和发展,防止交通拥挤、环境污染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选择。2.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增开公交线路,适度发展小汽车交通,合理引导自行车交通发展,控制发展摩托车交通,严格禁止燃油助力车。3.城市货运交通全部实现汽车化,严禁其它货运工具在市区内销售和行驶。货运汽车应向大型化和小型化以及集装箱化方向发展,货运交通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大力开展夜间运输,避免货运汽车白天经过市中心区和交通拥挤路段、夜间经过居住区。4.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工作,经常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集体培训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5.自行车到目前为止仍为我县城区主要出行工具,因此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突出问题就是学校的上学和放学,每天实验中学和新华中学等一放学城区交通事故的概率就明显提高,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学生们在街道上飙车、齐头并进……视交通法规于不顾,更视生命于不顾。所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6.加强对“公路杀手”—摩托车的管理。近年来我县乃至全国出现了一个新情况,那就是由于摩托车大量增加,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拿我县来说吧,平均全县一天发生10起左右的交通事故,而这十起中就有一半以上是与摩托车有关的。因此必须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加强对车主的交通法规教育是当务之急。7.在部分小区或街道建立中小型停车场,以满足人们停车之需要,减少因车子相互磨擦或避让不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8.建立农村交通建设投资专项基金,投资是交通发展的根本,农村交通要发展就需要投资,资金短缺是农村交通目前发展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必须建立稳定的农村交通建设投资渠道,从政策上将农村交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长期的、稳定的支持,才能保证乡村道路不断完善,安全系数不断提高。

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6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 危害程度 解决办法

中国式过马路的定义:“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种说法极为刺,不过却当的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现在的局面就是大家都深知中国式过马路是不正确的,是违反交通法规的,然而仍然有许多人知其不可而为之。因为他们都带着从众心理、侥幸心理。分析当前中国式过马路的现状,从中找出根本原因,对这种现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一、当前中国式过马路的现状及其危害程度

(一)中国式过马路的现状。北京市西三环公主坟商业区是北京西部重要的交通节点,记者观察发现,如果车流不间断行人硬闯红灯的情况很少见,但只要来往的车流不是很密集,中间有能够通过的空间,很多人就会不管是不是红灯,只顾低头过马路,根本不顾危险。

五羊是广州市中心人口密集最高的区域之一。记者观察到,当车辆直行灯变红,转向灯为绿灯、行人灯仍为红灯时,如果车辆很少,已经在路口等候的行人都会立即过马路,而不是等待20秒后行人灯转为绿灯。记者观察了15分钟,200多个过马路的行人都是如此,中间还有7个行人在直行灯都未变红灯、但直行车辆较少时,就直接穿过马路,其中还有白发苍苍的老人和抱着孩子的母亲。[7]

(二)中国交通事故现状。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1年,全国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其中营运客货车辆肇事50296起,占23.9%,造成20648人死亡,占33.1%。

有人说,我国交通事故,可以这么形容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致残。

二、引发中国式过马路的根本原因

“过马路,左右看,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幼儿园小朋友一入学就开始接受的交通安全教育。所以说,这不是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可是,根据相关调查,只有小部分人会真正地看红绿灯过马路。那么人群集体违规现象如何由来?

(一)从众心理。当红灯时,如果一部分人群看着车少,通过了人行道。这一举动会松动正在遵守规则等待绿灯的行人的心灵。他们会认为,大家都这样,多我一个不多,反正都是一起走,这就有了凑够一撮人就走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形成。

(二)侥幸心理。因为大家都会这么想,这么多人一起过马路,即使不是绿灯,车辆也只能让我们,而且交通部门所说的罚款,并没有真正落实,只是吓唬吓唬人的。

而且对于现阶段的交通法规来说,行人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中相对于机动车来说是弱势,因此交通法规对机动车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其他群体。

(三)处罚力度不够。随着“中国式过马路”这一新词的出现,各地交通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条例。比如,石家庄行人若出现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护栏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0元以下罚款。石家庄交管局局长表示,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犯法者;在小路口 ,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然而对于行人未遵守交通法规闯红灯等行为,虽然出台了处罚条例,但是,大多数城市的都只是纸上谈兵,未真正落实到实处,而且行人罚款的处罚难度也确实比机动车处罚要大。

因此,只有执法者秉持公平、严格的执法态度,不看人下单,不畏惧权贵,对所有违法者一视同仁,才能真正在民众的心里树立起法律尊严,让“中国式过马路”消失。

(四)红绿灯设置不够人性化。调查显示:"中国式过马路"与红灯时间是否超出行人忍耐限度有关,不能完全归责于行人素质,更深层次的反映是红绿灯设置问题与交通上行人与车辆重视程度不同。

三、制约、杜绝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建议

“中国式过马路”问题的严重性,大家都有目共睹,若不好好整顿,恐怕会导致中国的交通进一步恶化,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针对这些问题,现提出几点建议,以制约、杜绝中国式过马路。

(一)从自身做起。在“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中,我们每个人都不是旁观者。数据显示,有77.55%的人表示自己曾参与过。很多时候,我们完全可以坚持自己的原则,等到绿灯再走。我们要做的很简单,只要坚定自己的信念,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的一种负责。

(二)将处罚落实到实处。对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予以严惩,加大惩戒力度,真正把处罚、罚款落实到个人。

(三)实地考察后,制定符合各路段的红绿灯设置。加一个红灯倒数机制,让行人可以明确的知晓红灯的剩余秒数,增加行人不闯红灯的几率。调查发现,67.35%的人们表示,城市内交通指示灯具有读秒功能,能减少人们闯红灯的几率。

(四)建立天桥、地道等设施缓解行人压力。有89.8%的人赞同使用天桥、地道等类似的设施供行人安全通行的做法。

四、总结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亟待解决,然而要想杜绝,也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无论是行人本身,还是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是交通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大家共同配合完成。那么,如果每位交通参与者都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文明交通安全意识,那么距离彻底挥别“中国式过马路”也就为时不远了。

参考文献:

[1]江德斌.“中国式过马路”与“中国式处罚”[J].政治法制.2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