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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政策范文1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
近期财政政策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虽然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融资渠道不畅,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抵御风险能力较弱,还面临着大型企业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发展障碍,但其分布领域广阔、经营机制灵活、应变能力强、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具有大型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并成为大型企业产业链上的重要伙伴,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有效弥补大型企业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
此外,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就业机会。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创造单个就业的成本不到大型企业成本的一半,提供就业岗位数量是大型企业的二至三倍。在我国设立的5000多万家中小企业为我国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社会闲散劳动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国政府应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使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深化改革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评价
1、财政支出政策评价
在基金支持方面,我国公共财政设立了专项基金补贴中小企业,其中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等基金。政府部门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风险补助等方式,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作用,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强化国际市场开拓的广度与深度,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功能,推动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政府对基金规模较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资本需求,而且部分基金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查机制,基金补贴中的寻租行为逐渐暴露出来,一些突出的项目难以获得充分的基金支持。
在政府采购方面,企业的大批订单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产品销售和资金流转问题,保证企业一定的销售收入,同时引导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保护处于市场竞争中下层层的中小企业。但是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产品质量要求严格,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技术、知名度等因素限制,在政府招标中很难与大型企业抗衡,即使接到政府订单,也以价格低廉的小商品为主。
2、税收政策评价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我国政府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不断地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措施。2008年我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改革,新税法规定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应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2012年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改增”,并逐渐向其他省市推广,在“营改增”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的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显著减轻生产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促进中小微利企业做大做强。由于账簿设置不完善,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等限制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幅度和优惠范围并不十分显著,而种类繁多的税种和重复征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中小企业的净利润。
3、其他财政配套政策评价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央预算安排,划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七折下限,使中小企业有可能以低利率从银行贷款。此外,国家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带动其他中小企业发展,不断促进中小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虽然政府大力推出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等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状况的措施,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公共服务平台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仅如此,政府在保障中小企业员工社会福利方面所做的工作仍有待加强。当前中小企业员工参保率低,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如何在完善员工社会福利的同时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1、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建议
在基金支持方面,不仅中央财政应加强资金支持与基金管理,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中小企业基金建设,建立并完善专项基金的监督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型企业的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综合竞争力较高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政府可吸收利用社会资金发展中小企业专项基金,用以缓解中央及地方财政压力。
在政府采购方面,政府部门应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优先考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合理减少企业参与投标的前期投入,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采购制度,为融资渠道较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中小企业有能力完成政府采购合同。
2、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建议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我国政府应从以下几点改善税收:第一,完善税收制度,尤其是大类税种的征收制度,避免重复征税,进一步推广并完善“营改增”改革;第二,加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力度,着中减少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采用税收递延策略缓解资金流不足现象;第三,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协助中小企业建立符合税法要求的财务账簿,减少因核定征收产生的额外税负。
3、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财政配套政策建议
为减轻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运营负担,我国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避免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完善中小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员工最基本的“五险一金”,并在此基础上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商业保险。此外,政府有必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的持续发展,调动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协调解决中小企业的共同需求,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的整体水平。
四、总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对国内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但其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在现有财政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改善,进一步消除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与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欧阳波等著,《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2]胡兴旺,《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财政研究,2011年第4期:35-37.
近期财政政策范文3
一、财政资金及运行风险分析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财政资金运行风险是指财政资金在运行过程中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导致财政资金遭受损失和财政运行遭到破坏的可能性。
二、綦江区财政资金运行风险的表现
(一)收入环节风险
1.财政收入完整性风险
綦江区目前涉及财政收入的部门虽不是很多,但除非税收入外,税收收入征管由国税、地税等部门各自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税款征收入库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这使得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影响政府财政收入。
2.财政收入及时性风险
主要是银行积压税款,使税款收入不能及时入库。商业银行收到纳税人的缴款书不及时办理,采取压票或待系统结算时间结束再划款的办法。
3.收入退库真实性风险
目前退库政策多而杂,有财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联合发文的退库政策,也有国税、地税部门各自出台的退库政策文件和规定。退库时国税、地税部门各自按规定办理,财政部门无法掌握退库的真实情况。
(二)支付环节风险
1.网络平台及软件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
一是集中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存在风险。目前綦江区办理财政资金业务基本上依赖于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大平台),而该系统的运行又完全依赖于网络平台和大量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我区的大平台系统已实现运用计算机网络连接财政业务部门、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和银行,进行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支付信息的传递。由于网络设备的复杂性、网络终端的分散性,有可能会出现黑客窃取财政信息、恶意攻击以及病毒传染等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导致服务器停止工作或网络瘫痪。大平台系统涉及单位多,数据处理量大,数据的存储与处理几乎全部依赖于计算机的管理。若因软、硬件故障或人为因素等导致数据丢失、篡改或破坏,则会严重影响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对我区财政造成巨大损失。二是集中支付管理的网络安全存在隐患。由于集中支付系统并没有与外网实现完全物理隔离,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漏洞遭到网络非法入侵或被他人攻击,均会对支付管理系统造成打击。比如由于计算机病毒感染、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导致系统瘫痪,导致数据丢失,则会严重影响我区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进行。
2.操作流程存在的安全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涉及预算单位、财政部门、银行及清算银行,使用者众多。在业务操作中,一方面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免出现误操作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单位和人员不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各司其职,而是一个人完成所有流程,省略了相互审核的过程,更增加了误操作的可能性。
3.内部控制存在的安全风险。
綦江区财政局作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机构,具有绝对控制资金流向的权力。因此,财政局内部资金管理部门在财政指标的编制、批复,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批复,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拨款等环节都存在违规、违法操作的可能。
4.银行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银行作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付款银行,一方面承担着财政资金最后把关的责任;另一方面,从技术上可以把财政资金支付到直接(授权)支付凭证以外的单位或账户,从而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使用环节风险
1.单位领导意识风险
据调查,一些单位负责人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理解,不重视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使一些内部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2.单位资金支出风险
一些单位担心财政部门会收回年底未用完的结余资金或担心因本年度资金未用完而减少单位下一年度的经费安排,年底前想方设法使用完预算指标或支取完已下达的用款计划。
三、财政资金运行风险的控制策略
分析上述我区财政资金运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笔者认为,从财政部门角度出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财税库定期会商机制
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国税、地税、银行组成财税库联合办公室,建立月度定期协调会商制度。财政部门既能及时了解各征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时掌握税收入库动态,又能协调解决税收入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实行收入退库联合审查制度
由财税库联合办公室进行收入退库联合审查,严把收入退库关口,对收入退库的文件、种类、时效、范围及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有关退库单位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防止退库单位弄虚作假。
(三)加快电子化步伐,努力提高科技含量
根据现有大平台系统的特点,要对机房管理、设备管理、网络系统管理、管理职责等各项制度进行完善;要借鉴国际国内经验,从硬件、网络、软件上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包括安全优良的硬件工作环境、严格的物理隔离、用户权限控制、用户密码保护、防火墙、认证证书、数据备份等。
(四)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防范能力
1.积极推进财政资金支付无纸化操作模式
实现财政资金支付无纸化、业务处理自动化,以便减少人为干预,降低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同时,按照“机控重于人控”的原则,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建立双人经办、分级授权、流程控制等机制,实现全程机控、落地打印,从技术上杜绝中间环节的人工干预,确保财政资金的支付安全。
2.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动态监控信息系统
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经过几年的推行和完善,已为全过程动态监控提供了手段和基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人员对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控。因此,建议在财政国库支付机构设置专门的监控岗位,安排专人对单位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对一些金额异常或取现频繁的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现象。同时,要明确监控岗位的职责,加强责任落实,特别是要建立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机制,具有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作用,加强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自觉性。
(五)明确银行承担资金安全责任
按照“责任明确、安全至上、风险自担”的原则,与银行签订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协议书,明确规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因银行方面导致财政资金遭受损失的,银行必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以增强银行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意识。
近期财政政策范文4
一、美国农村发与财政政策法案
(一)美国农村发展成就
美国农村持续发展百年后,已经高度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住房宽敞、生活便利、环境优美成为美国农村社会的一般状态。
在居住条件上,美国城乡差别已不明显。美国革命时期农村人口比重在95%以上,经过农村城市化、城市郊区化的运动,至2008年,已经有82%的美国人口居住在城市化区域[1]。据联合国2005年的统计,美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78% [2]。尽管在非城市化和乡村市郊地区,仍然存在住房贫困问题,但总体上城乡差别很小。乡村和城市的生活方式正在融合,居住条件的差别正在变得越来越不重要。
在生活条件上,美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逊于城市,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垃圾与污水处理、绿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水平很高。20世纪50年代末遍布全国的公路网尤其是高速公路网迅速建立起来。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98%的农村地区已实现了电气化。分散污水和垃圾治理在美国明确也被作为一种永久性的设施建设,除了乡村城市化地区以外,非城市化地区都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站[3]。
“美国通过基础设施的高度现代化,实现了其村镇的高度现代化,使城乡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了许多景观优美、环境优雅、设施齐备的都市化村镇。”[4]
(二)财政政策法案对美国农村发展的规范与促进
美国的乡村发展特色鲜明,这得利于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推动。美国是一个注重法治的国家,美国联邦政府常常利用规划法案作为其政策实施的手段。规划法案通过短期立法与中长期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联邦政府短期政策的时效性以及中长期政策的稳定性。在美国,财政政策规划主要体现在美国农业法案中。美国农业法案每五年由美国国会制定一次,对以1938年《农业调整法》为代表的农业永久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美国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就陆续制定实施了从1933年第一个《农业调整法案》到2014年《美国农场法案》一共实行了17个法案。其中1968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案》、1972《农村发展法案》、1980年《农村发展政策法案》、1996年《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8年《食品、保护与能源法案》和2014年《美国农场法案》对农村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尤为突出。
二、美国支持农村发展财政政策法案的演进
(一)农村城市化发展阶段(1972年前)
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国会先后通过《太平洋铁路法案》和《现金补偿法》支持铁路建设,为推进郊区化,联邦政府通过《资助道路建设法案》,改善州际道路,完善公路系统;各州也发行巨额公路债券,带动城市向郊区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后通过《住房法案》直接介入农村建设。1961年新的住房法第一次对非农就业的农村居民和低收入农村家庭提供住房保险基金,农民住房管理局也参与通过贷款给当地组织资助当地分担建筑成本[5]。至1972年农村住房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美国农村最活跃的联邦住房政策工具。使农村城市化、城市郊区化及农村非城市化区域可居化。农村发展贷款项目也介入水和废物处置,为美国农村发展的组织和行动提供长期具有影响性的资金支持。
(二)城乡统筹发展阶段(1972―1992年)
1972农村发展法案开创了联邦政策的新时代。农村发展法案明确农村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农村发展法案主要:解决碎片化管理问题,确立农业部的作为跨城乡发展的领导和协调部门;具体扩展了农村发展基金使用方案,增加专门针对农村居民和地方项目的拨款资金,包括增加了水和废物处置贷款和赠款计划。1980年法案要求农业部长制定国家目标和战略,以实现农村发展。里根政府宣布了六点农村再生计划,土壤侵蚀,防洪,供水,以及非点源污染与农业径流等占主导地位的自然资源问题改良很快成为的联邦农村发展政策支持重点。卡特时期,预算保持了对农村支持的健康稳定增加。
(三)可持续社区发展阶段(1992年后)
这一时期联邦政府提出解决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社区计划,创建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理事会,设定美国国家目标为可持续发展。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保持在联邦层面上控制农村发展项目支出,并创建了一个新的方案:农村社区推进计划,即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在整个项目的资金移动,以更好地满足国家的需要。社区发展计划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三个至关重要的系统性的行动: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提供经济激励和财政援助以及建立多元化伙伴关系。国家承认全球化经济中环保运动的重要,国家越来越关注城乡生活质量问题,把农村景观和开放空间不断增长的价值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
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继续实施农村发展全面战略规划。基础设施、水及废物处理以及宽带网络仍然是农村发展的重要领域。2008年与2014年农业法案,针对农村宽带发展的阻碍,国会通过拨款、贷款和贷款担保实施农村宽带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对美国支持农村发展财政政策法案的审视
(一)紧随农村发展现实制定财政政策
农业立法初期主要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来保护农民收入。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了城市郊区化运动,郊区化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模式和社会意识开始嵌入美国中产阶级的生活。随之而来农村住房保险基金、农村发展贷款项目成为国家财政政策重要工具。20世纪70年代,美国农村城市化发展中农村人口外流乡村贫困问题突出,社会出现“平衡城市和农村”的呼声。为此,美国成立农业部农村发展协调委员会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活动,创造了社区发展补助金、保本基金鼓励农村地区公共工程投资行为。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发展提出环境保护问题,可持续发展理事会提出宜居社区倡议,呼应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被国会纳入财政政策范围。美国紧跟农村发展现实制定财政政策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发展的现实问题。
(二)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的财政政策安排
财政政策立法为美国农村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依据与行动框架,为联邦政府干预和引导农村有序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不断加大对农村道路、水电、住宅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通过立法不断提高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系统协同,以巩固农业和农村在国家发展中的基础地位。通过立法,把各种农业政策规定都形成法律条款,制定了对农村支持的详尽而具体的措施,避免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随意性,提高了农业支持政策的绩效。同时,美国政策立法过程具有公开性,公民可以听证国会法案讨论,保障了财政政策贴近现实。美国通过立法手段来重点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政策扶持,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制建设的保障作用。
(三)创新财政政策设计发展伙伴关系
随着农村发展目标的变迁,联邦政府逐渐改变角色定位,不断加强与地方和各州政府及私人力量的合作。尽管目前,联邦财政补贴仍然是农村发展进程中稳定、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农村发展的领导权已经转移到地方政府、州政府、区域性组织和私人的手中。在农村发展过程中,新兴的金融机构包括社区发展银行、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循环贷款基金、微型贷款基金、社区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等已经融入农村发展过程中,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
四、对我国宜居乡村建设的启示
(一)促进财政政策法制化
我国对农业和农村支持的政策多以政府文件形式,一些重大支农政策的形成过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影响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必要逐步通过政策性立法,把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目标和支持措施法律化,形成保护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框架。在法律框架下,根据农村发展现实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政策设计。
(二)完善支持宜居乡村建设财政政策体系
我国支持宜居乡村建设财政政策体系系统性和整体协调性,主要表现在:涉及农村发展的资金渠道、部门支持政策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面窄;政策性金融服务薄弱等。我国目前也在进行宜居乡村建设,这对财政支农政策的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应从科学安排财政政策措施、发挥税收减免政策工具的作用、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出发,协调运用多种财政政策工具,帮助宜居乡村建设市场体制的形成。
近期财政政策范文5
[关键词] 积极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税收通货紧缩
财政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一般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
1998年,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需求不足的局面,中国开始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许多经验分析结果表明,199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财政投入拉动实现的。相比之下,货币政策对于刺激总需求、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却相当微弱。
进入2004年后,由于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开始了稳健财政政策时期,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应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都采取了相应对策,这将对未来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因此,深入研究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取向具有重要意义。
一、1998年以来中国具体财政政策措施
1.1998年~2004积极财政政策阶段
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来源是凯恩斯主义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是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以达到供给和需求平衡或者其他特定目的的一种财政政策。
1998年,中国经济经过20年的高速增长,大部分制成品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因此,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经济增长。1999年~2004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出口形势困难,国内供给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经济增长粗放等问题尚未解决。为此,中国在以后几年时间里仍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只是财政支出规模根据形势变化有所调整。
2.2005稳健财政政策阶段
稳健财政政策具有新颖的、丰富的、深刻的科学内涵,概括地说,就是“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
当经济的实际增长率低于潜在增长率时,应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增长。但当通货膨胀压力增大时,继续实施这一政策,不仅不利于减缓通货膨胀的趋势,且易于加大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程度和经济健康运行的风险。中国2003和2004年间潜在经济增长率约为9%~10%,而这两年的实际经济增长率分别为9.3%和9.5%。所以,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已不合时宜,中国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开始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
二、财政政策效果分析
1.积极财政政策效果分析
1998年~2004年,中国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到2003年,共带动配套资金3.28万亿元。连续多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相关资料显示,从1998年至今,中国积极财政政策在每年拉动经济增长1.5~2个百分点的同时,也使国债规模达到2万多亿元,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已接近3%。2004年,中国经济基本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并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但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在不同程度和方面引起了一定的负面作用。
2.稳健财政政策效果分析
积极财政政策的退出和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现阶段的宏观经济形势及经济结构产生重大影响。钢材、汽车、房地产等过热行业开始出现降温迹象或者局部出现降温,农业、教育、能源等相对落后行业开始看到较好的发展前景。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对于防止经济大起大落,控制通货膨胀和防止通货紧缩,保持中国经济继续持续平稳增长,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由于稳健财政政策实施时间较短,就目前实施情况来讲,还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但是其积极效果已经在部分领域内有所显现。
三、中国未来财政政策走向
尽管尚未公布明确的时间表,但诸多迹象表明,中国现行固定汇率制度将逐步转向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基于经济环境及各种增长要素的变化,中国实施的相应财政政策一定要和改革步伐保持一致,即应该将收入的增量更多地用于支持重大改革举措的出台,这样既可以实现财政支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又可以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
根据中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应该将宏观调控的重心从目前以需求管理为主转变为短期的需求管理与中长期的供给管理相结合方面来。通过“稳健”的财政政策解决短期稳定问题的同时,保证中长期的供给稳定,实现宏观调控的短期目标,使宏观经济指标维持在长期来看适宜的区间内。
四、结论
1998年以来,中国财政政策成功应对了亚洲金融危机,经历了从积极财政政策到稳健财政政策过度的历史时期,成功解决了经济“软着陆”之后的国内需求不足、就业压力大、外贸出口困难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并且不失时机地开始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并取得了改善税收政策、刺激私人投资增长、废除部分农业税等积极效果。应对世界经济发展新格局及中国入世尚未解决的各种经济问题,中国应该适时采取正确的财政政策,探索和实践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财政政策体系及创新路径。
近期财政政策范文6
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投入。现行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商贸基金。资助方式主要以贷款贴息为主,近年来也在尝试注资方式。2010年,中央支持企业调整和技术改造预算安排了118.5亿元,其中中小企业27.5亿元,用于15个亿技改,10个亿担保和2.5亿服务体系。2011年中央预算是128.7亿元。据悉2012年中央预算是150亿元,中小企业30亿元。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增幅不大。面对4400万家中小企业(包括3300万个体工商户)中占99%的小型微型企业而言,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资金的力度迫在眉睫。要注重增加对就业型、创新型、高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群体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注重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领域的国家公共财政投入。
进一步对传统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减轻税负。小型微型企业减负的核心是减免税收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当前企业各项成本剧增、各种税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过大在创造就业岗位的传统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尤为突出。而这两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多,企业利润率较低,既是就业主要来源,也是减轻税负的主要群体。因此,要把传统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小型微型企业作为结构性减免税的主要对象,采取大幅度结构性减免税措施,并将税收优惠政策长期坚持。
把现行对知识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减税政策落实到位。目前三大税种都有了变化,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目前依然存在大幅度减税空间。此外“营改增”试点要注重实施分类管理,统筹规划,注重将生产业与生活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统筹兼顾,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