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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网络传播方案范文2
网民在BBS、博客、即时聊天程序上的对话,随时影响着人们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感知,密切关系到企业的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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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方案范文3
本文对传统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进行了简单介绍和对比分析,得出了要将二者一体化融合发展的结论,并针对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融合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广播电视传播;网络;传播;融合发展;媒体行业
1前言
目前,我国传统广播电视传播在多个方面均受到了互联网的冲击和挑战。网络传播以其快速、便捷、多方位、多角度等特点,适应了人们生活的节奏,满足了人们的娱乐需求。只有使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真正一体化融合,才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传播的成熟优势,同时实现网络传播的创新发展,开拓出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需要。
2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融合发展是必然趋势
广播电视传播,就是通过无线电波或者有线导线向周围地区进行播放音像、图像节目的传统传播媒介。网络传播是以计算机硬件设备为基础,以互联网的网络通信技术为载体,进行高速运转的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政治时事、社会新闻热点、娱乐八卦、全球文化等多方面、多角度的信息传播形式。目前,将网络媒体与广播电视媒体进行信息联合、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是传媒行业进行整合和改良的有效做法,一方面可以增强广播电视传播在新一代竞争格局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促进网络传播进一步成长,是媒体界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
2.1广播电视传播的继续发展需要借助网络传播的平台
首先,与网络传播的融合能提高广播电视传播的性能。因为网络传播具有信息采集的广泛性,具有对文字、图片、表格、音频、视频,甚至衍生出来的论坛等多种形式信息集中的功能,广播电视传播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进行自身适用的提高,拓展进步成长空间,使广播电视传播实现质的飞跃,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形式界限。其次,与网络传播的融合扩大了广播电视传播的覆盖范围。突破原有电波传送速度和范围限制,进行网络光缆的技术借鉴,改良发射主体和传递方法,使其覆盖区域扩大,信息传送更加迅速,从而加快广播电视传播文化的推广,跟上国际化的进程。最后,网络传播的时效性促进了广播电视传播进一步扩大自身的交互性,也提高了容量。广播电视传播运用数字通信技术,可以使受众群实现对播送节目的点播,不仅更新速度快,更能提高与节目组、制作方的意见交流,增强互动性。广播电视传播运用网络传播的信息流技术,可以大大提高播送信息的容储量,突破传统广播电视传播的限制。
2.2网络传播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广播电视传播的支撑
在广播电视传播的众多优点中,很多地方都是支撑网络传播进一步发展的垫脚石。比如:广播电视传播发展历史悠久,随着时间的积累已经拥有了稳定的受众群基础,很好地弥补了网络传播受众范围单一的缺点;并且,广播电视传播的制作团队精良,经验丰富,遇到问题能及时应对;另外,广播电视传播拥有丰厚的节目资源,这就使其在网络传播的发展起点上拥有资源丰富的优势;广播电视传播因为其特殊属性,拥有丰富的采访资源,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独家、热点话题事件传送给网络传播的制作团队,稳固了信息来源渠道的独有性。综上所述,网络传播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需要广播电视传播给予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融合发展,促使二者共同进步。
3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融合发展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广播电视媒体的领导阶层中有些对网络发展的意识不是特别强烈,对各大商业门户网站、新闻咨询综合网站的形势认识不到位,利用网络上丰富的资源进一步发挥广播电视传播的战略优势研究不彻底,并没有深刻看出网络的时代性带来的巨大效益。第二,广播电视传播同网络传播融合发展中缺少专业的复合型人才。IT界人士以计算机知识见长,而新闻界人士以电视节目编导、直播语言编排为主,对网络程序的知识只是略懂皮毛。这样的局面导致了两大部门的沟通产生隔阂,合作也不协调,双方单独作战,没有真正形成二合一的形式。第三,节目资源的综合整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开发。以现有形式的资源来说,不能快速地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人们对精神层面的娱乐追求有了更高的目标,因此在资源的更新速度、流行程度都应拓展提升,丰富个性化的服务内容,让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融合发展呈现“二者争鸣,色彩纷呈”的景象。
4实现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有效融合发展的建议
4.1广播电视传播应转变观念,学习网络传播“以受众为本”的观念
在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融合后,对于广播电视传播的经营理念就有了新的要求,不仅要顺应传媒市场的发展,也应符合网络传播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对广播电视传播经营者的观念进行升级,以受众为本的目标作为努力方向,不仅要充当意识形态的工具,更要突出自身的制作意图,迎合观众的需求和口味,不断创造产业的增长点,开拓出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
4.2运用网络多媒体的手法对广播电视传播进行品牌调整
对于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发展方向要进行适当改动,通过与网络传播的融合,借鉴网络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技能,对自己的媒体品牌建设目标和营销方向,做出一个合理科学的方案。网络传播也能运用电视传播的高清优势进行网络视频播放的升级,使其更为逼真,效果性更强烈。
4.3建立付费收视的盈利模式,创新发展收视体验
电视传播和网络视频传播发展初期都没有建立付费收视的模式,因此建立付费收视这一创新举措,具有很突出的体验意义。不论是广播电视个别频道进行付费才能观看,还是网络媒体中各大视频网站实行全新影片付费观赏,都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这不是以广告为中心来进行盈利,而是自身的产品换一种方式营销,提高了媒体目标需求层次的重合度。不仅使供应商盈利,而且使受众群能有一种全新的观赏体验,冲击性很强。
4.4重视培养广播电视传播与网
络传播融合的综合型人才新世纪传媒界的主流方向是数字化、网络化、电脑化,因此互联网在技术支持和传播形式多样化方面给了广播电视传播很大的帮助。与此同时,对记者、编辑们的综合要求也更加严苛,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具备思考问题的全局性和开放性,对热点话题要有足够的敏感反映。并且,要大力推行网络技术和广播电视知识的综合培训,致力培养一专多能的新型媒体人才。
4.5广播电视传播要树立网络理念,网络传播要树立务实理念
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的结合,奠定了电视网络传播领域的开发。不仅要使广播电视传播建立正确的网络理念,对资源整合、节目播送形式升级,同时网络传播也应树立稳固的发展观念,不能只求快,还要求稳。二者融合建立的网络电视发展趋势,形成新的盈利模式,进一步夯实,传媒行业产业化的根基。
5结束语
在时展的脚步中,传媒界的二次发展是大势所趋,做到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融合发展更是必然选择。使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优势互补,做到二者融合贯通,这样做才更加符合社会上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生活阶段人们的需求,也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媒体行业往良性发展的方向迈进,对广播电视传播与网络传播进行糅杂、撮合,使其融合发展,呈现出全新的传播形态。
参考文献:
[1]强月新,姜欣.谋划开局•深化改革•飞速发展——2011年中国媒体发展盘点[J].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12(1):3-92.
[2]廖圣清,申琦,柳成荫,李硕德,秦悦,秦绍德.中国大陆新闻传播学研究十五年:1998—2012[J].新闻大学,2013(6):70-82.
[3]焦和平.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150-159.
[4]曾静平,王若斯.我国行业特色型大学之融合学科研究——以电信传播学科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15(4):66-69.
网络传播方案范文4
——兼析《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1]相关规定
关键词: 三网融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内容提要: 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着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三网融合也称“三网合一”,是指目前的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最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种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技术。在三网融合下,一台高清电视机除了收看传统的电视节目,还可以登陆网站浏览、下载歌曲影视;一台电脑除了上网浏览、下载歌曲影视,还能收看传统电视节目;一部手机除了打电话、发短信,还可以收看电视节目、无线上网……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手机、电脑任何一个终端获取本来只能通过其他终端才能获得的信息,此时电视兼容电脑,电脑涵盖电视,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彼此互相兼容。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即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这预示着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兼容合并为代表的“三网融合”已成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2]。
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三网融合也对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以最能体现三网融合技术的互联网电视机为例,用户通过该款电视机不仅可以收看一般的电视节目,还可以上网随意点播和定时收看网络影视大片,而这些电视节目和网络内容的传播都是通过一个传播终端—互联网电视机进行的。这就使得通过互联网电视机的作品传播行为变得异常复杂:既有无线传播,也有有线传播;无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无线电波传播,也有现代的Wi-Fi无线网络传播;有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有线电视传播,也有以互联网宽带进行的有线网络传播;这些无线或有线传播既可以通过交互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单向式进行。那么这些纷繁复杂的作品传播行为在立法上如何定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典型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产物,即“根据特定传播媒介设定特定权利”。在此立法路径下,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专为“网络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在三网融合下,广播和网络已经可以互联互通,上述各种传播行为都可以跨广播和网络进行,在这种背景下对作品的传播基于“广播”或“网络”所作的区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由此便提出现行立法规定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如何修改乃至重构的问题。2012年3月31日、7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和第2稿,其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进行了修改,那么这些修改草案能否解决实践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能否应对三网融合乃至将来未知新技术的挑战?应当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模式?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并提出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构的设计,以期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着作权法》修改提供参考。
二、三网融合前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规范难题
(一)广播权的规范难题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用于规范以“广播”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广播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涵盖于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权利”。可以看出,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传播”仅限于以有线方式对已经广播的作品所进行的“间接(二手)传播”,而不包括“直接(第一手)传播”即有线直接广播。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在有线电视已经基本普及的今天,如果某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直接播放他人作品被起诉,对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3],也有法院认为侵犯广播权[4],还有法院认为侵犯电视播映权[5];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侵犯机械表演权[6]。很显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该种“有线直接广播”并不属于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广播”行为,也很难纳入“放映权”或“机械表演权”的控制范围,由此造成专为控制“广播”行为而设的广播权却难以规范这种行为的难题。不仅如此,广播权还难以规范对有线直接传播的作品的无线转播、有线转播和扩音器转播等转播行为。
从历史解释的视角分析,广播权的这一规范难题似乎可以追溯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因为前者直接来源于后者。后者第11条之二规定,广播权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进行下列使用的专有权:(1)播放或以其他任何无线发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其作品;(2)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3)以扬声器或其他任何类似设备传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规范的第(2)种行为是“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该规定将“有线”传播(转播)的“间接性”表述得更为清楚。据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源于《伯尔尼公约》而不是我国着作权法,因此这似乎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而并非我国独有。但事实情况是,由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广播权确立于有线电视技术诞生之前,在有线电视技术产生后确实也面临无法规范“有线直接广播”的难题,但此问题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中通过“向公众传播权”已经得以解决(下文将专门论述),因此这一问题在国际条约中已经不复存在。遗憾的是,2001年我国修改《着作权法》时WCT就已经制定并颁布,而且有线电视当时在我国也已经出现并在城市大量普及,但2001年修改后的《着作权法》既未参照WCT制定向公众传播权,也未回应技术发展扩张《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的适用范围[7],而是仍然照搬已经被WCT所发展了的《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难题
2001年我国《着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门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网络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被涵盖。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的特点,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由此使得近年来日趋流行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又称“非交互式”,即公众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而没有个人选择余地)无法涵盖于内。用户在时间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另一种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认为侵犯“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理论上也观点不一。{1}用户在地点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局域网传播作品,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较大的单位或者经营性网吧在其设置的内部局域网传播作品,其共同特点是,单位的员工或网吧的消费者只能到该单位或网吧获取作品。实践中网吧经营者因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局域网上非法传播影视作品被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定性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复制权”,也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机械表演权”或“其他权利”等。{1}笔者认为,造成以上两类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在移植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时,以偏概全地将该条强调的网络传播行为的一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作为该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全部内容予以照搬,形成了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仅能规范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从而导致了对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涵盖的局面[8]。
三、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新挑战:以互联网电视为例
网络传播方案范文5
【关键词】网络传播环境;企业品牌危机;化解途径
所谓企业品牌危机一般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或企业品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而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并在很短的时间内波及社会公众,大幅度降低企业品牌价值,甚至威胁企业生存的窘困状态,它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测性、破坏性、扩散性、广泛关注性等显著特征”[1]。在当前网络传播的大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一旦发生,其危害会更大,影响会更加深远。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品牌危机,就成为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
当前网络传播环境的新变化
众所周知,传统的大众传播手段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群体的迅速壮大,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国家。因此,不论对于企业经营还是个人生活,网络已与之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已成为当今时代人类的第二生存环境。而网络传播的效率和效果与传统媒体相比也后来者居上,且有进一步提升和扩大的可能。所以,网络传播手段本身所塑造的传播环境与传统传播环境相比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作用也不可同日而语。
在传播速度上,快速和及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信息传播速度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一是从传播主体制造信息来看,传统媒体需要经过采访、撰写、录制和审批等多个环节和多人之手才能进入阶段,这样耗费时间长,有时会使新闻成为“旧闻”,而网络传播主体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随时随地及时地信息;二是从传播平台传播信息来看,传统媒体中的纸质媒体要经过印刷、运输和销售才能到达受众手中,而电视媒体也要经过编排、选择时间段的播放才能传递信息,从而导致信息传播的迟缓,而网络媒体只要能够上网任何人都可在转瞬之间信息;三是从受众接收信息来看,传统媒体的受众接收信息要受到时间、地点和费用等的限制,而网络媒体的受众则可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另外,今后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速的提高,会使信息的制造、和接受变得更为迅速快捷,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和及时性。一分钟前被新浪刊出的一则信息,一分钟之后就可能被搜狐、网易等其他网站转载,几十分钟后,就会传遍全世界。
在传播内容上,量大且不可控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二是信息传播内容上的差别。传统传播模式中的传播主体是报纸、杂志以及电视等少数传统媒体才有的传播机会,而且每种传播媒体承载的信息数量有限,再加上要经过各个不同编辑层次的审核才能最终信息,因此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数量小且内容受到诸多限制。而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无门槛化的传播主体、高速化的传播速度,几近无限化的存储空间,就使得海量信息的传播成为可能;再加上不断创新的传播形式,例如大量的博客、论坛以及聊天室和各种类型网站等层出不穷,赋予了各种传播主体更多地传播各种信息的可能。这样其优势一是可使传播主体根据自己的喜好发表各种形式的东西,使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释放;二是可发表任何数量的信息并且瞬时转发出去。而其局限性是传播内容的难以控制。尤其在目前情况下,不论对于传播的载体,还是传播的形式以及传播的理念,全社会都在努力营造一种自由宽松的氛围,又由于第三方监督的缺失,其结果虽然使传播主体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但是也必然会造成传播主体传播信息时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加,而且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令人质疑。
在传播手段上,多样与经济。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三是信息传播手段上的差别。传统媒体由于本身的特点只能运用一种或少数几种传播手段来传递信息且费用较高,这样就使信息的传播空间和时间范围狭小,承载的信息内容也少,从而直接影响了信息传播的数量和质量。而网络传播媒体则跨越了传统媒体手段之间的技术鸿沟,可以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手段各自具有的优势,还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文字、数据、声音和图像等多媒体手段来传递信息,而且价格低廉或者免费。因此这种在传播工具和方式上的再次突破和超越,使受众对象的范围又进一步拓展,其听觉和视觉又进一步得到延伸,是人类信息传播史上的巨大进步。
另外,网络传播还使传播过程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匿名性、传受双方的平等性等传统媒体所欠缺的优势。因此,网络传播必将迅猛发展。
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的表征及后果
应当说,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内部原因,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品牌策略不当以及组织内部矛盾等。[2]但由于外部传播环境的变化,使危机的爆发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就是,与过去相比,今天的品牌危机无论是危机的兴起、扩散还是深化,无不依托于网络载体,无不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例如近年来,许多行业领导品牌、跨国企业都纷纷出现品牌危机,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王老吉夏枯草事件、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以及双汇“瘦肉精”事件等,无不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即是网络传播的结果。可见,对网络媒体在企业品牌危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应当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品牌危机爆发的突然性。目前许多企业品牌危机的爆发事先毫无征兆,极具突然性。它们多是由各种论坛帖子或BLOG文章引爆的,之后被迅速转载,广泛传播,进而一发不可收拾。例如2008年万科的捐款门事件即为一典型例证。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巨大的地震灾难,举国同悲。同日,地产业龙头企业万科集团宣布捐款220万元并引发网友的广泛质疑。而5月15日王石的博文《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答网友56)》更是把他和万科集团推上了风口浪尖,立刻招来铺天盖地的指责和谩骂,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即使在王石道歉、万科追加1亿元善款之后,网络继续对万科狂轰滥炸,导致万科股票连日持续下跌。[3]由此可见,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行为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消费者的共怒,掀起轩然大波。因此,看似偶然发生的令人难以预料的品牌危机的爆发也就成为必然。所以,苦练内功,加强企业和品牌各方面的管理,谨言慎行,提高危机意识,才能避免品牌危机的发生。
品牌危机传播过程的不可控制性。由于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者对企业的负面新闻关注程度就较高,尤其是著名企业的品牌产品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再加上上述网络传播的优势,会使负面信息一旦出现就像病毒复制一样令人恐怖地迅猛传播,并使信息消费从个体行为迅速汇聚成群体行为。进而品牌危机快速蔓延,加剧恶化,迅速升级发展,令企业措手不及。如2011年3月双汇的“瘦肉精”事件,虽是首先由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抛出的一枚食品安全重弹,但各大网站的跟踪报道无疑提升了“瘦肉精”的“知名度”,使企业品牌形象受到很大影响。然而,在网络传播环境下,虽然品牌危机具有不可控制性,但是企业不能无所作为,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危机,控制住事态的发展方向,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品牌危机发展后果的严重性。由于品牌危机的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使企业猝不及防,同时,网络传播还不断催生新的危机,加剧冲突。因此,在目前网络传播背景下的品牌危机往往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轻者不仅品牌形象受到打击,而且产品销售量减少,股价下降,利润损失巨大;重者倾家荡产,破产拍卖。即使度过危机,负面信息也会长期遗留在互联网上,而且很容易让网民找出来,这样就会一直影响企业的形象。所以,企业作为一个对外部环境极其敏感的组织,品牌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载体,企业品牌出现任何一次过失或者事故处理不当,其后果都有可能是致命的。
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
如前所述,企业品牌危机产生的原因还主要在于其自身存在问题,网络只起了推波助澜和监督的作用。因此,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主要还在于自身“功力”的提高,如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采取合理的品牌策略、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等等。[4]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以网络传播为载体的企业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
危机发生前建立预防机制。墨菲定律称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企业品牌危机即是如此。而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未雨绸缪,建立有效的品牌危机预防机制,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企业潜在的品牌危机,把危机消灭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即使危机发生也能充分准备,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转危为安。目前外国许多企业已形成较完善的危机防范机制,如设立首席风险官等,对危机管理高度重视。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品牌危机预防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树立高度的品牌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因为意识决定行动,企业居安思危才能避免危机的发生;其次要设立相应部门和职位,专门负责危机管理,管理人员平时研究处理危机的各种方法,培养和协调消除危机的各种关系网络,这样在危机来临时才能从容应对;再次要建立独立的针对网络的信息检测和预警系统,并制订相应的针对危险级别的应急处理方案;最后在网络信息监测范围方面不仅要对准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同时还必须将包括竞争对手信息在内的行业信息等也纳入舆论监测的范围之中,以防受到来自外部危机的波及。[5]
危机发生时反应快速及时。现代网络传播环境下,对品牌危机认识不足,进而反应速度迟缓,就有可能导致品牌危机的大爆发。因此,品牌要生存,就要对企业在网络上的各种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把握,对信息的细微变化在第一时间做出及时反应,才有可能把将要发生的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这里一方面在危机刚刚发生时要立即启动预警体系,在保持理性和冷静的同时,要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尽可能完善的危机应对策略;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即时沟通,要以最快的速度、诚恳的态度向他们说明事件的相关情况,以达到没有问题能尽快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制止谣言,有问题能主动承担责任,给外界一个负责任的感觉和效果。切不可一味推卸责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例如三鹿公司在危机发生时拒不承认自己的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最终引起全国消费者的愤怒,导致企业破产。
危机发生后补救措施得当有效。品牌危机发生后,除了及时采取上面的行动外,还要针对危机的成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通过网络大肆宣传,以此来赢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谅解,从而使品牌危机的危害降到最小程度。其主要措施首先是企业领导者在网络上要抛头露面。因为领导者形象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备受外界的关注。因此,如果企业领导者能及时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坦诚负责,必然有助于重塑企业形象。其次,产品质量问题是企业品牌危机产生的最主要和最多的原因,所以企业要把重心放在改进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对此,企业要及时和详细地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让消费者尽早放心。此外,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品牌管理。在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机制。这样才能及时避免危机的发生,或者在危机发生后减少危机的危害性。
参考文献:
[1]王文丽.品牌危机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1(5):73.
[2]李琳.我国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09(12):47.
[3]刘璇.Web2.0时代的品牌危机公关[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0(5):126.
[4]李琳.我国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09(12):48.
[5]詹轩.网络危机公关 防患于未然[J].创意传播,2011(3):89.
网络传播方案范文6
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据调查统计,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且数字都呈上涨趋势。整体网民规模继续增加,手机网民规模继续保持增长,网民上网设备逐渐向手机端集中。中国网站①数量为506万个。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络技术的变革导致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也使得网络传播教育在我国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早在1996年,清华大学传播系设立新媒体研究方向,并同时开设“新媒体研究”课程。1998年,华中科技大学创办全国第一个网络新闻传播班。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相继在本科教育中开设网络传播或网络新闻专业课程。发展至今,网络新闻传播教育逐渐成为高校新闻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是一门和时展结合比较紧密的新闻学专业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网络传播的特点、技术以及应用等方面,使?W生了解网络传播的规律和特点,熟悉掌握网络新闻传播实务工作,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和新闻伦理教育,培养应用型的新闻人才。
新闻应用型人才是指能立足于社会发展和传媒变革的专业性人才,具有扎实的新闻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知识领域,深厚的文学素养,熟练的采写编评新闻业务技能以及使用新媒体传播手段和传播平台,适应各种媒体传播特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随着互联网、手机、移动终端等新媒体的快速兴起,传统媒体行业开始向新兴媒体转型,并逐渐融合发展。因此,对新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应用型人才应具备下面三项基本的素养:
知识体系方面:新闻应用型人才要具备基本的新闻专业素养,要懂传播规律,具有新闻采编能力,具有文化与技术驾驭力,同时具有人文知识阅读和写作的能力。
能力体系方面:能够适应新媒体的需要,熟悉新媒体平台、新媒体技术和新媒体运营手段,具有提供新媒体内容和产品的能力,具有创造力与审美表达力,具有互联网思维。
素养体系方面:新媒体对当前新闻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巨大影响,也对新闻职业道德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新闻应用型人才应该能够明辨是非善恶,自觉遵守新闻伦理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但是,目前高校的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教学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教学应紧跟技术和媒介的发展。由于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导致网络媒介自身也在不断转变和发展,其特点随时发生变化,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教学随之而进行调整和改变。
网络媒体在我国发展迅速,我国网民规模在经历近10年的快速增长后,增长率也逐渐趋于稳定。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互联网环境整体朝向一种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国家也出台了多项政策加快推动互联网各细分领域有序健康发展,完善互联网发展环境。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随着各省、市、自治区对“互联网+”行动的推进,各省互联网普及率均有上升。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数字鸿沟现象依然存在。因此,网络新闻传播教育应紧紧围绕时代的发展,面对各地区存在的差异,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其次,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教学要形成及时更新的有体系的教材。目前高校针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教材从网络传播理论到网络传播实务都进行了丰富的内容阐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新概念、新事物层出不穷,新名词、新动态、新案例在教材中更新相对缓慢。尤其是微博、微信的兴起,使得一些社会热点新闻事件在传播中产生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并形成网络舆论,某些热点事件中还会出现舆论反转现象。这些新案例在教材中却鲜有提及,学生也缺乏足够的独立分析社会热点案例的能力。因此,教师必须时刻关注网络新闻传播发展的现状,在教学中及时增加近期热点案例,有意识地收集和整理网络新闻传播中的典型案例并创建案例库,在增加课堂生动性的同时培养学生感知热点和分析热点的能力。
再次,网络媒介在与其他媒介的融合中出现了新的变化。媒介融合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美国提出,广义的“媒介融合”包括一切媒介及其有关要素的结合、汇聚甚至融合,不仅包括媒介形态的融合,还包括媒介功能、传播手段、所有权、组织结构等要素的融合。媒介融合是一个不断发展变革的过程。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传媒已经进入到了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下,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各种媒介之间不仅增强了合作性和互动性,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网民的增长,也使信息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播主体的复杂化、受众的选择个性化等,这些都给各种媒介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同时,也给网络新闻传播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高等院校对应用型新媒体综合人才进行培养,必须改变以往的培养方式,进行大胆的改革,才能符合时代和传媒的发展,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高校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教学的改革,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实践探索。
1.培养方案的设置与改革
媒介融合时代,需要的是泛媒体人才,是能够在各种类型的新闻媒体中从事新闻信息采写、编辑与维护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因此,在培养方案的设置方面,打破以往课程设置与专业高度相关的局限,可以采用分类模块的方式,设置跨学科跨专业的选修课程,在系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践技能的同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根据媒体需求和自身的兴趣来选择相应的课程,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2.培养环境的打造
培养应用型人才,推进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改革,需要建立数字化、网络化、现代化和媒介融合的大环境。因此,要打破专业边际,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实现跨专业授课选课,构建生态型的专业群落,形成大传媒专业群环境。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信息生产是有机融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在教学中,依托网络数据库和云平台可以实现教学、科研与实验室、工作室功能的整合,形成服务于媒介融合教学的数字化环境,同时可实现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等数据的分类存储、共享下载、在线编辑,可进行小组协同学习与实践,教师的在线指导与反馈。这种数字化平台有助于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有助于教师与学生及时进行沟通和指导。
3.实践平台的使用
当下新闻媒体的运作基本上是一种全媒体的运作方式,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新兴媒体相互融合,传统媒体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模式已经发生转变,这就要求新闻从业人员要集专业与技术于一身,既要能熟练地采写编评,又要能熟练使用各种多媒体软件,比如绘图软件、图片处理软件、音频视频编辑软件、后期处理软件、网站制作软件等。只有这样,才能参与到媒体运转的每一个环节中,成为专业的新闻应用型综合人才,生产出时代所需的优质的传媒产品。
因此,在教学中,不仅要加大实践课课时的比例,同时应注重对学生软件类课程的教学和实践。通过学校和社会媒体机构联合培养,增加学生从课堂学习、课堂实践走向专业实践的机会,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应用水平,在实践中加速成长,实现应用型新闻人才培养的校地合作模式。
4.授课方式的改革
网络新闻传播教学要打破以往的传统教学模式,让学生在课堂中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教会学生如何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和知识。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培养学生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由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进行转变。在课程进行过程中,可以将专业核心技能的训练嵌入到日常教学环节中,并且可以分阶段进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可以实现多样化。比如通过课堂展示、小组讨论、案例分析报告等方式进行成果呈现,多角度全方位地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网络新闻传播课程是高校新闻专业的一门基础与实用性兼备的课程。随着时代和媒体技术的发展,社会对新闻人才的需求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应用型的传媒人才,既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又要具备新媒体专长,拥有多媒体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因此,传媒教育若想持续、有力地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和媒介发展紧密结合,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课程内容和结构调整,必须具有自己的特色。所以,网络新闻传播课程必须调整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设置,使之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强化师资力量,改革教学方式和实践体系,制定新闻专业人才教育的培养模式,逐渐形成传媒教育的特色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