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处罚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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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处罚细则

监理处罚细则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的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综合考评的实施机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电力、交通、港口、化工、市政等专业建设项目除外)不分建筑业企业,建设(业主)、监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细则,接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施工组织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签订及履约、总分包、施工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关键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情况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企业资质等级或项目经理资质与其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二)非法转包的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进行有效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定期评价的;

(三)未经批准或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

(四)关键岗位未持证上岗的;

(五)施工企业未登记注册及申领施工许可证承接施工任务的。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考评满分为4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情况等。

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

(二)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或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施工安全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管理与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

施工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部、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

(二)当次检查不合格的;

(三)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

(四)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设置不能使用的;

(五)发生死亡或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事故的。

第九条  文明施工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场容场纪、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生活卫生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施工现场围栏不符合标准的;

(二)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周转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侵占场道危及安全防护的;

(三)现场成品保护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尘埃及噪声严重超标,造成扰民的。

第十条  业主、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有无专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现场,有无质量控制要点计划,有无隐蔽验收签证,有无现场检查认可记录及执行合同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现场没有专职管理技术人员或没有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无证设计、擅自越级设计或设计修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五)没有隐蔽验收签证和工序验收合格认可通过记录的;

(六)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第三章  考评机构及办法

第十一条  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工局联合组成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考评工作,研究和制定考评实施计划、办法和有关政策;

(二)协调内外部关系,保证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定期审查考评结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四)掌握考评情况,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考评计划,汇总考评结果、总结考评情况,定期提交领导小组审查和决策;

(二)总结综合考评经验,不断完善综合考评工作;

(三)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各项工作,并作好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和考评;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工程项目综合考评结果,提出表彰和处罚建议;

(三)执行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行定期抽查和企业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日常检查应按考评内容每周检查一次。考评机构的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个施工现场有多个单体工程的,应分别按单体工程进行考评。

全国、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或群众对在建工程、竣工工程的管理状况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投诉和评价,经核实后,可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的增减因素。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抽查的工作程序是:

(一)出示抽查通知;

(二)确定抽查部位;

(三)业主(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分别指派人员配合抽查,提供必要的检测工具;

(四)抽查人员按照要求,逐项检查打分;

(五)业主(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代表,抽查人员,分别在现场考评指标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为合格现场。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现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结果,是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季度向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和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把该企业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投标承接任务,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须在两年后经检查考评合格,方可申请恢复。

第十八条  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及业主(不分隶属关系)的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结果,应在行业内通报,并在有关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及甲级监理单位上年度的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结果报送建设部。

对于当年无质量、安全事故、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单位等应予表彰,同时在工程招投标时,享受推荐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等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或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悬挂综合考评项目标牌,公开每次考评结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于综合考评达不到合格的施工现场,根据责任情况,向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警告。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业主或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三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停止投标、监理单位停止承接监理工程半年至一年的处罚;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四次(含四次)以上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吊销建筑业企业施工许可证或监理单位监理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业主原因,考评得分为零分的,第一次出现零分由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警告;一年内出现二次得分为零分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三次零分的,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并建议业主单位给予责任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格式详见附表二)送交被处罚者。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伪造综合考评结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监理处罚细则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草原,包括牧区、农林区的天然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半人工草地、退耕还牧地、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牧地。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乡(镇)建立草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设草原监理站、草原工作站,负责自治县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和草原技术推广工作,受畜牧主管部门领导,乡(镇)设立草原监理站或配备专职、兼职草原监理员,具体办理乡(镇)草原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事项。各级草原监理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证章,并出示证件。

第五条自治县草原监理站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

(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审核确定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办理草原登记、发放《草原使用证》和其他证件;

(三)协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征用,占用草原的具体事项和在草原上开矿、采金、挖药材、采石、挖砂、取土、勘探、筑路、工程建设等审批事项;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破坏草原及草原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

(五)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草原的临时调剂;

(六)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七)核查草原载畜量;

(八)征收和管理草原补偿费、草原养护费、牧民安置补助费、草原有偿使用费、育草基金;

(九)办理奖惩事宜;

(十)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自治县草原工作站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草原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进行科学试验,推广、应用草原生产先进科学技术;

(三)指导群众开展草原培育建设和饲草饲料生产;

(四)开展草原病、虫、鼠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

(五)进行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六)测报草原载畜量;

(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业务事项。

自治县乡镇草原监理站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

(二)办理本乡镇草原登记,协同上级业务部门发放草原有关证件;

(三)协同有关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处理破坏草原及草原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

(四)查处本乡镇范围内乱牧、滥牧的行为;

(五)做好本乡镇草原防火工作;

(六)核定载畜量;

(七)协同乡镇草原管理委员会办理草原的临时调剂;

(八)征收经批准在草原上指定范围内少量挖砂、采石、取土和临时占用草原的补偿费、养护费和有偿使用费;

(九)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乡镇草原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可以由乡(镇)、村、联户或户承包使用,从事畜牧业生产。

承包经营的草原,实行谁承包,谁管理,谁建设,谁利用;经发包方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本村牧户之间转包,但不得非法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草原,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第八条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自治县境内的争议,由县、乡人民政府处理;与毗邻省、市、县、区和非县属单位的争议,分别报请地区行政公署(州、市)或省人民政府处理。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破坏草原及其建筑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

第九条国家、集体建设和农牧民宅基地建设需征用和占用草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和占用草原必须做到:

(一)需要征用和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由草原监理站签注意见,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或报批;

(二)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草原,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完毕,对凡能利用的草原,必须由征用、占用单位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草原植被;

(三)对被征用、占用草原上与群众生活、生产有关的水源、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征用、占用单位或个人应予以保护,不得毁坏。如有毁坏或阻断,应限期修复或新建相应的设施;

(四)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天然草原,必须在草原征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征用人工草场、围栏草场,加收建设人工草场、围栏草场的全部投资;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由自治县草原监理站统一征收,收取的草原补偿费70%由乡(镇)提出草原建设项目,经畜牧主管部门审批后返还使用;30%由草原监理站用于草原培育建设;牧民安置补助费全部返还被征用草原的牧户。

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条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保护草原植被;确需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由使用者向草原监理站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草原工作站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在草原上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等,必须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区域内进行,随挖随填,保留部分母株,并按其挖药材、挖野生植物收入的5—15%征收草原养护费。

禁止在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固沙植物。

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二条保护草原上的鹰、雕、百灵、猫头鹰、狐狸、鼬科动物等益鸟益兽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严禁猎取和捕杀。

第十三条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有害于草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没有固定路线的,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发生。

自治县规定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防火期。

第十六条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围栏、棚圈、人畜饮水管道、水井、水池、药浴池、配种站、试验基地、牧道等牧业生产基本设施要严加保护,不得毁坏。

第十七条外县借牧自治县草原,须经草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收购和贩运牲畜过境,应按指定路线行进,中途需停留放牧的,应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并按规定向乡(镇)草原管理委员会缴纳草原养护费。

草原养护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沙化、碱化、盐渍化、退化、水土流失和虫鼠害严重的草原纳入国土治理建设规划,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集体和个人,采取清杂除毒、治虫灭鼠、围栏封育、划破补播、灌水施肥、人工种草等综合措施培育草原,建立饲草饲料基地。

第十九条实行草原有偿承包,做到管、用、建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

实行草原有偿使用,合理收取草原有偿使用费,草原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按当地正常年景同类草原产草量产值的0.5%收取。

征收有偿使用费的草原包括:集体和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草原;承包到户和联户使用的天然草场和饲草料基地、人工草场、半人工草场、抗灾保畜基地、圈窝青草地等。

承包使用草场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草原使用证》,没有《草原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草场不受法律保护。

合理利用草原,推行季节放牧、划区轮牧制度,确定合理载畜量,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止乱牧、超载放牧,凡超载部分必须在限期内自行处理。

草原草场、草甸草场的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70%左右,退化和水土流失草场和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50%以下。

第二十条凡模范贯彻执行《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建设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草原科研、资源勘查、规划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在治理草原沙化、碱化、盐渍化、退化、水土流失,保护益鸟益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防治草原病虫鼠害,草原防火、灭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六)在保护草原建设设施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自治县草原监理站或乡镇草原监理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罚。

(一)国家、集体建设占用草原,作业完毕,没有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草原植被的,除令其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外,按规定收取草原损失补偿费;

(二)未经批准占用或开垦草原的,除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外,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草原上挖药材或其它野生植物等,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除没收其所得外,责令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四)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违反规定路线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收取草原损失补偿费;

(五)破坏草原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水井、水池、药浴池、配种站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六)违反草原防火规定,按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草原病虫鼠害已达到应防治标准而不防治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取防治费;

(八)对超载过牧、滥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调整放牧强度,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收取一定数量的草原养护费;

(九)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草原补偿费、养护费、有偿使用费的,每迟交一天加收应交金额总数3‰的滞纳金;

(十)排废造成草原污染的,在草原上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罚款的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种收费由自治县草原监理站和乡镇草原监理站或专职、兼职草原监理员分别设专账管理,有计划地用于草原保护、管理、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的草原养护费、有偿使用费的10%由自治县草原监理站用于全县草原管理,90%用于本乡(镇)草原建设。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阻碍草原管理、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草原管理、监理人员违反《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或者有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向当地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理处罚细则范文3

[关键词]选煤厂;安装;质量管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093-01

1 引言

选煤厂是煤炭加工的基础工程,具有设备技术先进,自动化水平高,工程投资大的特点。其工程质量直接影响煤炭企业正常生产及效益发挥。因此,加强选煤厂工程建设监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事前控制

质量管理工作就是要借助于以往工程建设的管理经验,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来实现预先设定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三种控制方式中尤以事前控制最为重要,因此要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做好事前控制。事前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格的监理机构,认真审查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合格的监理机构是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要通过招标选择合格、优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为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服务的,在招标时监理单位的报价是重要的选择标准,但不能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更重要的是监理的服务,着重要看以往工程的业绩及拟派驻监理机构的人员的履历情况,要以“性价比高”作为中标的条件。在监理合同中要约定“处罚条款”,防止监理单位的“逆向选择”。在工程开工前对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要认真进行审查,因为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是指导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是否符合项目特点,设置的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及手段是否有针对性。项目进行过程中要检查监理机构是否按照编制好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监理工作是否规范、有序地开展。对监理机构的渎职行为要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必要时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制裁。

2.2 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技术交底

图纸会审是做好选煤厂施工质量事前控制的重点工作,因此要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熟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资料,及时发现图纸上存在的问题,以免在施工中造成损失。图纸会审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从选煤工艺的角度出发,审查整个选煤厂工艺布置是否合理,煤流是否通畅,采用的设备是否可靠,大型设备的安装检修通道和空间是否合理。

(2)从土建、机制、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角度出发,审查图纸上是否有违反现行规程、规范之处,是否有设计遗漏之处,采用的产品、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易于采购。

(3)各专业图纸要以选煤工艺图纸为出发点综合统一考虑,审查其相互之间是否有冲突和遗漏之处,对土建施工图上未标注的其它相关专业要求预留或预埋的部分,特别要注意地脚螺栓是否能够落到土建工程的梁柱上,否则会引起设备的严重震动。

(4)从施工的角度出发,审查图纸上是否有不能施工或不便施工之处,如果存在应及时与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沟通,拿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

3 事中控制

3.1 施工阶段

3.1.1 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审查技术变更由于安装工程的特殊性,一个单位工程中,安装监理人员的工作时间要比土建监理少很多,而且还有时段性,安装监理工程师往往是在土建工程完成后才进场的,很多螺栓的预埋已完成,因此,施工过程中应要求监理加强施工测量放线的检查。要求安装监理工程师要经常到现场多看,多了解工程的进展、计划,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要材料进场等严格把关,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工人的技术交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返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要求项目监理单位按监理质量目标的要求,督促承包商加强施工工艺管理,认真执行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以提高项目质量稳定性;加强工序控制,对隐蔽工程实行验收签证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中间检查和技术复核,防止质量隐患。严格验收制度,严格检查验收各道工序,达到要求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口头整改意见或签发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敦促承包单位整改。无论何种原因需修改设计,应通过现场设计代表,经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出具设计修改通知。

3.1.2 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选煤厂主要设备之间都有机械联系,运行时都有一定振动,机械设备放线就位和找正调平显得极为重要,对此要重点检查设备安装的基准线、轴线位置、标高、直线度、平行度、同轴度和采用的垫铁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

(2)对大型设备起吊安装,要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3)非标制安(溜槽、漏斗、工作台等)要重点检查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安装要重点检查各设备之间连接的管道走向是否正确,焊接质量是否合格,管道上的阀门、仪表是否有错装或漏装。

(4)电缆铺设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施工,避免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在同一电缆桥架上行走,消除控制电缆信号受到感应电影响,确保集中控制系统运行正常。

(5)设备安装后要认真做好各种检测和试验工作,检测和试验的项目都必须达到规程规范要求。选煤厂主要有管道的通水和试压试验,压风机管道和风包的加压试验,设备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等。

4 事后控制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对质量的事后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验。对验收不符合规范的,要积极要求施工方整改,防止设备带病工作。

4.2 工程验收,收到承包商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结果通告承包商,并督促承包商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后再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也要施工单位整改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4.3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4.4 整理工程项目技术文件资料。

5 结束语

工程建设管理的中心任务就是实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其中又以质量控制为实现三大控制目标的重点。选煤厂建设存在着建设工期长、涉及专业多、工种多、工序多、影响因素多的特点。因此管理工作复杂,要求管理人员不仅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质量意识,另外在工作中要积极与各方协调和沟通,科学、公正、及时地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精益精,使项目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监理处罚细则范文4

关键词:土建; 监理 ;安全施工

Abstra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security includes two categories: one is the project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safety, the safety of project; two i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construction safety. Therefore, supervision uni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supervision to the active control is given priority to, well before constructio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control, real play of civil supervision in the action in safe construction.

Key words: Civil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safety

中图分类号:TQ63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范围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监理责任:

1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工程建设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

1.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土建监理安全施工

2.1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机构

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监理机构,在监理规划的编制中,明确安全监理责任内容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制定各项安全监理制度、工作程序、监理方案及制度措施,并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监理的实施细则。(2)监理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提高专业素质。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切实做好自控,根据工程专业特点对施工作业危险源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预控,落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缺陷的有针对性的控制。对施工人员不安全行为予以警告、制止。

2 . 2 做好事前控制的施工前安全准备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同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5)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6)审查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工长等人员的配备数量以及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8)检查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报验情况,禁止使用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检测报告过期或现场检查未达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材料。

2 . 3 做好事中控制的施工中安全监监督检查

(1)监督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对基础工程土石方施工、高大模板支护,起重机械吊装以及起重吊装等多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当场下达口头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书面记录。

(3)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加强现场巡视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每次检查结束后,都进行讲评,总结经验。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参加或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6)对各项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设备和其它施工进行验收,办理相关手续。核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责令其不得投入使用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机械设施。

(7)利用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监理周报与月报等资料信息的网络传输共享,使公司领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掌握安全方面的真实情况,指导和改进工程的安全工作。

(8)监督施工单位要紧随施工进展及时整理安全资料,不得后补。

(9)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坚决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施工,措施不落实不松手,教育未奏效不放松。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下令停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控制事故扩大蔓延、排除险情;注意保护现场、作好标识;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介绍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3解决施工安全问题,要有完整的思路和政策设计

施工安全问题源头还在于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从微观层面上看,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相对薄弱因而急需加强的应是从企业外部形成能迫使施工企业自我校正其不良行为的环境和机制。这也正是监督主体应该强化的职能。

3.1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包括安全资质的内容

施工安全状况应成为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基本条件和内容,为此,应尽快研究建立评定企业安全资质的量化指标。

3.2充分利用经济制衡机制和手段

一方面要保证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施工能获得合理的收益,企业对施工安全措施和设施的投入应有必要的补偿。另一方面,又应大大提高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违法成本。不需要等到事故发生后才来处罚,即使尚未酿成事故,但经查实已形成不安全状态或有不安全行为时即应处罚。处罚的方式可以反映在企业资质量化指标上,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效的处罚必须要有较大的力度,才能造成企业的“痛点”。

3.3区分两种施工安全的监督行为,落实政府的执法监督

从施工企业个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包括监理人员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前者,本质上属企业经济行为,后者则是政府执法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凡其行为后果与企业经济利益一致时,企业才愿意去办,并会努力办好。监理的监督因从属于业主的利益,它对施工的监督是不充分的。而施工安全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又更需加强监督。这种因不单纯是经济问题,由监理单位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就应属政府的职能了。

4结术语

监理处罚细则范文5

关键词: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 控制要点

宁东基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宁东基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整个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扮演着工程项目的“导演”的角色,担负着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具体组织落实责任,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其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笔者结合工作经历,简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要点。

一、 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承揽监理业务

在接受建设(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委托(或申报)后,质量监督站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着重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其监理能力进行核查。若工程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则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重新委托有能力的监理单位实施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若所委托的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或其营业范围,不能满足受监项目监理的技术要求时,应立即提请建设(业主)单位,另觅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如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提请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对其给予处罚:1、工程监理单位非法取得资质证书;2、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4、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后,应在“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建设法规、质量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对受监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质监机构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控制以下几方面。

(一)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认真编制监理文件

质监站应当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受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监理投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受监项目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照规定办妥相应的审批签认手续;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在受监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二)督促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理质量保障体系

质监站应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应监督监理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材料监理工程师技术岗位,专责受监工程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或构配件流入施工现场;2、设立现场质量检测机构,履行监理单位对受监工程的试验监督检查责任,以确保对各种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等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3、对大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监理的需要,设立中心试验室,其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实施工程监理中各项试验的要求,并应配备各专业试验工程师及经过转门培训的试验人员,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此外 ,中心试验室还应承担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和验收试验等各项现场试验工作,以保证各项质量管理书籍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使现场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在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上。

(三)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

质监站应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理。

1、开工前,应按受监工程的监理投标文件、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有关要求,核查工程监理单位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资格证书,并逐一造册登记,以便开工后随时进行核查。2、开工后,应随时核查所有已派驻现场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一律责令工程监理单位予以清退:3、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先征得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并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业务

质监站在监督监理单位按监理程序开展监理业务方面,应着重控制:1、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审批受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2、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3、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授权监督施工(承包)企业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的工程和施工行为;4、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建设法规的规定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5、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严肃、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

(五)监督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站应监督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受监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理: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一律不得在受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部位或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部位或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拒绝给予计量、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决算和进行交、竣工验收。

三、结束语

宁东基地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对监理单位采取以上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始终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的质量监督控制方针,把质量监督控制的关口前移至项目的正式实施之前,切实把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从而达到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监理处罚细则范文6

1 质量控制的特点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特点是由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的。工程项目的特点之一是单项性。工程项目是按照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设计的,其施工内外部管理条件、施工地点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生产工艺过程等各不相同。二是具有一定性和寿命长。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一次成功,质量必须在建设的过程中全部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而且项目一旦建成,一般具有较长的使用年限。三是高投入性。任何工程项目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四是生产管理方式的特殊性。五是风险性。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受到自然环境的阻碍和损坏,遭遇的社会风险也较大。正是这些特点形成了质量控制的特点。

1.1 质量控制因素多

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五大因素:人、材料、机械、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操作方法等),即4M1E,这五大因素直间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加大了质量控制监理的难度。

1.2 质量波动大

工程建设具有复杂性、单一性的特点,不象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有固定的流水线,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技术,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加上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任何因素都会引起建设系统的质量波动,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这对监理进行质量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质量控制具有隐蔽性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序多而复杂,中间产品多,特别是隐蔽工程多,如不及时检查并发现问题,容易发生判断错误,将不合格的产品判断为合格产品,就会造成质量隐患。这要求监理人员要更加细致认真。隐蔽前监理一定要按照施工图纸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隐蔽。若施工单位不报验就隐蔽,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剥离进行重新检验。

2 根据质量控制特点进行工程质量控制的具体做法

2.1 对承包人提出严格要求

工程是承包人干出来的,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主力军,只有充分的调动承包人积极性、提高承包人质量意识是做好工程质量监理的首要条件,监理的责任就在于帮助督促检查承包人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为了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监理部应抓好如下工作。

2.1.1 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所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都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报监理部。监理部对承包人报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对方案的可行性、技术上的先进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查,方案的最后定夺以能否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前提。为了不断提高承包人的质量意识,监理部可以工地例会以及工地巡回质量检查的各种场合,对承包人的质量意识进行反复提出和再三强调,让承包人的质量意识变为全员的质量意识。质量意识不仅是体现在项目经理部,更主要的是落实到现场施工人员、质检人员以及作业组的工人,只有这些人循规作业,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2.1.2 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从工程准备进场阶段开始监理部就要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其中包括测量、试验、质量自检三大体系;正式开工时,这些体系必须正常运作,如没有建立这些体系,绝不能允许承包人开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在监理部的测量组、试验组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工作。

2.2 监理部自身所采取的措施

2.2.1 落实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为了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监理部须明确规定现场工程师与测量、试验工程师的职责,不仅规定各自的岗位职责,而且还应规定奖罚条款,如由于监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直接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上的处罚,直至取消监理资格的处分。实践证明,监理人员的职责明确和落实,对于工程质量控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2.2 根据工程特点,抓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如框架结构的梁、柱和梁、柱节点处的质量要按照规范和图纸的要求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2.2.3 狠抓工序检查必须层层把关,落实质量负责制。工序检查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是十分繁杂的一项基础工作,工作量很大。为了做好工序检查,我们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旁站人员始终坚持质检标准,任何人无权更改和降低标准;要求现场监理及施工旁站人员做到全天候、全过程进行监理;对每一工序完成后立即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允许下一道工序的开工。工序检查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工序检查不仅是现场监理和旁站人员的事,而且试验监理、测量监理都要对试验和测量数据进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所以监理部要求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都要各负其责,层层把关。要把工序检查同监理人员的质量负责制挂钩,这样做就能有较的控制好工序质量。

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对施工质量控制应注意的问题

3.1 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