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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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管理条例范文1

强化本部门在普法工作中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教育引导全系统工作人员并带动服务对象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严格依法行政、善于依法维权,为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将普法宣传渗透到依法行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及法律常识,通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广泛开展法制宣传的同时,局机关各业务股室与各直属局要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三)坚持上下联动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坚持县级主管局、直属局、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级联动普法。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同时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单位所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普法工作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县委县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新格局。

三、工作内容

(一)重点宣传普及《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责任股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责任单位: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事保局)

(二)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责任股室:劳动关系与仲裁股、劳动监察股、政策法规股。责任单位: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居保局)

(三)重点宣传普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责任股室:劳动关系与仲裁股、政策法规股)

(四)重点宣传普及《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责任股室:就业促进股、政策法规股。责任单位:就业局。)

(五)重点宣传普及《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责任股室:社会保险股、政策法规股。责任单位:社保局、医保局、居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任务。各股室、各直属局要按照县人社局《关于依法治县工作的实施方案》、《“法律七进”三年行动方案》和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内容和重点时段,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各直属局要落实依法治县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股室,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局机关法制股。

(二)创新普法方式。根据县人社局《“法律七进”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结合各类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和不同时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集中宣讲、主题活动宣传、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等方式,面向社会积极开展人社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宣传;充分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重要平台作用,在网站设置普法专栏,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突出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开展好“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等活动。利用展板、墙报、标语、印制普法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管理条例范文2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扎实顺利推进殡葬改革,促进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巴东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殡葬新风

各种宣传媒体要开辟殡葬法规宣传专题栏目,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殡葬改革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学习殡葬改革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全民的殡葬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破陋习,树文明、节俭办丧事之风。

二、实施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

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支持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首先在县城规划区进行,然后在农村逐步推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暂不含太矶头小区、雷家坪小区)的居民办理丧事的,应在规定的殡仪服务场所进行,其居民死亡后一般应安葬在规划的公墓内。

规范殡葬行为,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禁止在县城城区其他范围内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乱埋滥葬;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三、严格政策纪律,加强殡葬管理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要带头遵守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积极响应和支持我县的殡葬改革。凡违反殡葬改革和管理规定的,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部门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专班人员抓落实工作责任制。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

信陵镇人民政府做好殡葬改革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县城区域内私自买卖坟地的清理和核实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辖区内的社区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买卖墓地、乱埋滥葬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已买卖的未葬墓地进行清理,分类处理。

县建设局负责将公墓建设控制性详规纳入县城总体规划管理,做好规划执法;对县城规划区内搭棚祭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县环保局负责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因搭棚祭吊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发照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文体局负责对殡葬文化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对有重大传染病的死亡人员进行技术处理。

县广播电视局(台)、新闻中心负责殡葬改革和管理的宣传报道。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阻碍执行殡葬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司法局负责法律法规咨询。

县安监局、药监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事局、财政局在审批支付殡葬改革范围内死亡人员的安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必须要求死亡人员家属提供县殡葬管理部门开具的殡葬证明。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殡葬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殡葬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检查监督,实行责任追究

要将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体系。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和要求,拟定督办计划,跟踪督办,年终考评。凡因工作不力影响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将严格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殡葬改革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职工予以严肃处理。

*县委办公室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管理条例范文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取得)

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

申请《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亮证上岗)

导游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一般执业要求)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六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

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保障旅游者安全)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索要小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权拒绝的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赔偿)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管理条例范文4

一、勤于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

首先,加强了思想政治学习。除积极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职工政治学习等集体学习活动外,同时,利用工作之余的闲瑕时间,对党的方针、政策、路线、法律法规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关理论文章进行了认真学习;九月份又在党校进行了为期20天的党性教育培训,对“三基本”、“四教育”等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学习,并进行了党性分析,对照党性分性个性,深刻剖析自己。通过参加上述活动,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产生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对党在新时期、新阶段作出的新决策、新论断及新任务有了更清醒认识,更加坚定地把握住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其次,加强了业务知识学习。面临新的工作岗位,特别作为一名新提拔领导干部,不仅要求自身熟悉精通相关业务,而且还要组织、指挥、领导相关部门、同志有序开展工作。这就不得不迫使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这大半年时间里,通过购买、查阅相关书籍、资料,请教他人等方式,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办法、账务处理,预决算编制及调整办法,税收征管办法,公路法,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及税费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避免了犯原则性错误,提升了自己业务知识水平。

三是加强了法律知识学习。在正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事事要求依法进行的今天,法律无疑成为了我们工作、生活必须遵循的规则,我们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在这个框架内进行。因而,法律已成为每一位公务人员的必修课,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是我们的基本义务。作为乡镇干部,我首先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税收管理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会计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和了解,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能力。

二、乐于工作,切实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

半年来,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各位同志协助配合及帮助支持下,通过参与、协助、独立完成等方式,较好地完成了自身承担的各项工作。这大半年的工作过程,实际就是不断学习,接受煅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总的来说,达到了煅炼、积累、提高的目的。

(一)财税工作

首先,加强了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理清财政思路,适时掌握财务收支状况,为主要领导科学决策提供财务信息。同时抓好资金调度,确保重点工程、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和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

其次,完善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限额预算、归口接待、小车管理、职工差旅包干等制度,以制度管理约束人,尽量减少人为随意性,既有效控制经费支出,又避免了因经济纷争而影响团结稳定。

三是积极组织财源,加强与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掌握税收入库动态,对照目标任务查找差距,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同时,加强与纳税对象沟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其面临的困难,敦促他们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各税的按时入库。

(二)交通建设工作

一是制定了年初规划,将市级下达我镇的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及维修村级公路4.7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板路10公里的交通建设任务,全部进行了责任分解,与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实施。截止9月底,全镇共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维修村级公路4.9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路14.7公里,修建便民桥2座,基本解决了全镇人民行路难问题;同时做好了代表全市迎接广安市交通实事目标检查工作,上级领导对此较为满意。二是积极协助配合市交通部门对广溪公路禄市段的整治工作;三是完成旅游公路(黄花梨度假村横山公路)3公里的建设任务;四是对辖区内禄(市)代(市)公路及相关村级进行了全面整修,保证了道路畅通。

(三)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及税费改革精神,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对2009年度农民负担任务进行下达,不加码,未摊派,得到了群众的认同,维护了基层稳定,促进了税费顺利收取。

二是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监督。积极协助配合市农业、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镇域内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中小学收费、农村电价等面向农民有收费行为的部门行业进行了实地检查,纠正了乱收费现象,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提高了收费透明度,减少消除了群众疑虑,密切了干群关系。

三是强化了税费征收管理。按照往年惯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村社干部及人民群众密切配合下,精心组织夏秋两季旺征工作。对今年农税、两工的征收政策作了深入宣传,对每家每户的税费缴纳数额事先进行了公示;同时设立税务大厅,税费征管实行微机操作,直接开票到户;加强员工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大大激发了各农户自觉缴纳税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截止11月底,全镇共完成农税及附加83万元,义务工折资款23万元,分别占全年任务的92%和89%。

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务公开,帮助村社追收集体欠账。

全镇各村均实行了村级零招待费制度,取消了村级接待费;对村级办公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理财、按季公开,先审核,后公开,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另外,在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大对拖欠村级集体资产的催收力度,对原、现任村社干部及部分村民挪用、侵吞、挤占集体公款、财物等行为进行了一一追查,共追回公共财产3万余元。

(四)其他工作

服从组织统一调度、安排,协助参与党委、政府其他中心工作,如“三个转变”现场会筹备、全国水保工作现场会准备、计生执法清理及驻村联村工作等等。

三、严于律已,牢守廉洁从政纪律。

首先,加强了廉政知识学习,特别是以对《廉洁从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及其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晓通规则,分清有所为有所莫为,以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其次,关注法制栏目,以案例警示进行自我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让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强化拒腐防变意识。三是端正自己言行,严格要求自己,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从平常做起,把持每一细节,时常告诫自己“莫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能利用手中一时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决不能因一已私欲作出有损党,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管理条例范文5

从去年7月份起,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多次到我局开展城乡建设专题调研活动,并且多次作出指示,要求我局切实担负担起城乡建设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能,更好地发挥统筹计划、组织协调、扎口管理的作用。应该说,这是市委、市政府对我们建设部门的信任和鼓励,同时更是对我们的鞭策和期望。

建设部门如何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要完全说深说透,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根据系统党委研究的意见,结合多年的工作经历,今天我想就这一话题,与大家一起探讨和学习。

一、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重要意义

政府职能,也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政府职能包括以下四层意思:首先,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及其授权机关;其次,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再次,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最后,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主要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在于追求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有许多,诸如组织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状况、工作环境、工作程序等。但最终检验行政效率高低的标准,应该要看整个政府职能发挥的好坏。如果政府职能配置合理,实施效果好,行政效率就可能得到提高;反之,行政效率不可能提高。

所谓岗位职责,就是作为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分工或岗位设置,应履行或承担的职权、责任和任务。这里的岗位职责,既包括权利,也包含义务;既对上负责,也对下负责;既有明文规定的职责,也有临时交办的任务。

建设部门在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承担着十分繁杂而重要的职能、职责。有效地实现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顺利完成行政目标,有赖于建设系统每一位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发挥好应有的作用。这正如一辆汽车,其有效运行必须依靠动力系统、减震系统、刹车系统等联合发挥作用,缺一不可。我想,我们每一位干部职工都应当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重要意义:

第一,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是个人立足、单位立身的基础和前提。一个部门要想在政府系统、在社会上赢得地位、树好形象、获得口碑,从根本上讲,取决于这个部门职能职责的履行情况。试想,如果一个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职能和自身义务,连起码的“份内事”都做不好,怎么能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与好感,又怎么能奢望有地位、有位置?同时,部门工作不是一两个人所能做得了、做得好的,需要每一个单位、每一名职工都积极履职,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部门系统工作中只要出现一条“短腿”,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效率,并且极有可能“授人以柄”,成为社会评头论足的焦点。

第二,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是形势发展所需,也是城建大势所趋。当前,我市仍然沿袭“大城建”工作格局,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部门、单位很多,有规划、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以及泰兴镇。这种“大城建”格局一方面给城市建设带来了生气和活力,提高了城市建设效率和效能;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大城建”工作格局带来的是大阅兵、大比武,大家在同一个舞台上登台亮相,竞技比武:比谁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强,比谁的建设管理水平高,比谁建设的工程质量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充分履行好我们应有的职能职责,在协调、服务等方面做出成效;更要创新思维、创新方式,在破解难题、攻克难关上频出亮点。

第三,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是改进作风,树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对一个部门来讲,不能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职责是部门不履职、不作为;对个人来讲,不能积极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是个人失职、渎职。由此造成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将会对部门、单位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每年年底,市里都会组织万人评机关活动,这项活动参评人员大体分五个层面:市四套班子负责人、机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聘行风监督员,以及乡镇员。评机关,说到底,评的是整个局(系统)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履职能力和工作作风,其中履职能力直接反映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水平以及个人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也就是说,履职能力直接影响部门在群众中的公誉度。大家也许听到不少有关因履职不到位或乱作为而个人受处分、单位受非议的例子,我这里就不再多讲了。

二、准确把握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基本特点

要更好地履行好部门职能、岗位职责,首先要理解把握本部门职能、本岗位职责的基本特点。我的理解,建设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具有以下4个共同特点:

一是专业性。不同的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履行着不同的义务。我们建设局的“建”字实际上就体现了专业性,也就是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行业管理,当初市政府按照上级做法,将人防办与建设局合署,也是考虑到建设局的专业性特点,因为人防办当时的主要职能就是地下人防工程建设。这里的“建”字,就是建设局有别于其它部门的一个关键字(当然,政府另行设置建筑业管理局则另作他说)。再具体到建设部门内部,专业性就更强了,如图纸审查,就分抗震设防设计审查、墙改节能 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等,而具体审查中,还分政策性审查和专业性审查,专业性审查又细分为结构、供暖、排水等。可以说,每一个子目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都很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认真研究。

二是互联性。正如世间万物是普遍联系的,没有哪一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是绝对独立的。在建设行业、建设系统内部,各项职能、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是有机的统一体。就目前市政府赋予我们建设局的职能而言,大体分4大块:房管房改、市政设施、建设市场、人民防空。这4块,既相对独立,又通过建设市场相互关联。具体到每一块内部,其子项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例如,从“大房管”的角度,涉及到产权产籍、房产交易、白蚁灭治、安全监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相互之间通过房屋的建设与管理紧密联系起来。市政设施中,道路、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联系也比较紧密,每年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房屋拆迁计划一并出台,就是考虑到这一因素。

三是程序性。成“环”或者成“链”的职能体系,在相同的管理目标指引下,必定呈现出一定的程序性和极强的规范性,保证各项管理、服务职能脉络分明,条理清晰。例如,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备案是产权发证的前置条件;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等等。

四是服务性。在政府职能加速转变的今天,纯管理职能将逐步淡化,服务功能将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作为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一线行业,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实践中,应当努力做到“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强化管理职能”。如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企业资质的申报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履行初审的职能,还要有向企业解释政策、帮助企业完善资料并疏通关系向上申报的服务精神。

三、熟悉把握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对各部门职能分工,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三建三业”职能,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六大职能。上述六大职能基本上涵盖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地市级政府,上述职能被细化分解到建设、建管、规划、城管等多个部门,以便于各条线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现象。具体到我市而言,我们建设部门的职能几经转变,目前大致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救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登记等13个大类136个小项职能,涉及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管房改、拆迁管理、招标投标、墙改节能、抗震审图、人防建设与管理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其中,因不宜公开的有11项。已经公开的125项职能中,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行政许可类15项。具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城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审核、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核发及资格等级评定、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民用建筑项目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核准、防护等级5级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等设计审查等。

二行政检查类4项。具体是: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施工图审查的监督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条件检查、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等。

三行政登记类7项。具体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房地产转让鉴证登记、房地产抵押鉴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单位(个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新墙材产品(企业)备案登记等。

四行政处罚类12项。具体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处罚、商品房违法预售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机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行政处罚、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建筑节能行政处罚、城建档案行政处罚、工程造价行政处罚、燃气行政处罚、建设市场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行政处罚、施工图审查行政处罚等。

五行政救济类1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六行政强制类1项。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七行政征收类2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建设资金筹集。

八行政收费类15项。具体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赔偿修复费、城市拆迁管理费、利用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服务、收取村镇建设有关证(书)工本费、县以下建制镇市镇公用设施配套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防治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交易鉴证费、房屋租赁鉴证费、公有住房租金、非居住公房租金、人防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审查费等。

九其他类68项。具体是:1、房屋拆迁方面。公布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的审批、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期限的延期审批、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2、建设市场管理方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登记)、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专项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审核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核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申报、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备案、批准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项目的审批、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备案、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评标专家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项目初步发包方案登记;3、城市建设方面。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施工养护等市政公用行业相关企事业资质受理及上报、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对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批准、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的审核、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的检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4、资质管理方面。房地产企业资质的初审、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申请的受理、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来本市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备案、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暂三级资质的审批;5、专项审查方面。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选设计方案的审批、对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采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新材料应用工程审查和现场验收、参与对节能建筑的验收;6、房产管理方面。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审核划拨、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审批、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办证、公有住房出售、租金调整、集资建房、购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和管理、廉租住房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白蚁防治、白蚁灭治、危险房屋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公房租赁管理;7、村镇建设方面。村镇创建、村建统计、指导村镇建设等。

四、清醒认识建设部门在履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我局在建设市场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了条线主管部门的肯定。但是坦率地讲,作为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在建设领域应发挥、应履行的职能职责并没有完全到位,行政管理效能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是应作为份内事的牵头抓总作用发挥不够。譬如,我市建设领域涉及行业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制定方面,各相关部门就一个问题分别出台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但也存在联系不紧密、管理不扎口、制度不统一的问题,未能形成上下贯通的有效执行体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很多困惑,甚至感到无所适从。以竣工验收管理为例,先后有多家部门牵头,制订了不同角度、不同内容的验收管理办法和验收标准,与行业统一归口管理、行业规范标准执行的要求不相适应。此外,在城市公用设施计划安排与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施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与矛盾的最终裁定,建设市场秩序管理与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等方面,牵头抓总作用也未能发挥好,有的虽然做了,作用还不是很明显。

二是职能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建设领域的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在系统内部,同一工作也可能需要多个科室、多家单位的协调配合。例如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建设市场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都需要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当前少数职能科室、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消极行政、消极管理的现象:有的固守教条,划地为牢,管理服务的手段偏少、缺乏创造性思维,没有过硬的、有效的工作措施;有的牵头科室(单位)没有能够从积极行政、大胆作为的角度思考问题,满足于问过了、管过了,对管理服务的延伸拉长和实际成效重视不够;有的仅从本科室(单位)考虑,按部就班工作,协作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地去接入“链”、融入“环”,形成链式、环式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体系;有的对主要职责、职能比较重视,而对本行业、本科室的潜隐职能、边缘职能无暇顾及、重视不够、思路不多,有些工作长期处于缺管、失管状态。例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中的基础设施配套问题、住宅小区与单位绿化建设管理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考核监督问题、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与档案移交进馆问题、招投标行为的后续监督管理问题等,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检查、监督、执法的权限,但大多没有真正抓上手,管到位,在外界看来,就是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

三是某些最基本的内部管理工作不够到位。这里的内部管理包含对人的管理和对物(档案)的管理。就人的管理而言,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建设领域每个工作岗位都包含很多专业内容,涉及很广的知识面,需要认真地学习,深刻地领会,准确地把握。事实上,人浮于事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工作人员,乃至部分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自身应承担的职能、应履行的义务竟然一知半解,本职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透,基本技能不精不通;有的干脆照搬教条,生搬硬套,缺乏灵活应变的能力和应对新职能、新业务的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就档案管理而言,无论是工程档案,还是财务档案、执法档案,或者其它管理档案,都起着留存历史、资鉴将来的作用,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就直接体现在对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上。而现实情况是,我们的某些单位或科室对反映本单位、本科室的职能及其行使的依据、执法及其运作的过程、收费及其减免的证明、工程合同及其相关的辅助材料,都无从查、无所查,有的就是一笔“糊涂帐”。

造成上述现象和问题的原因较多,客观上,我市建设领域管理关系不顺,行政管理职能划分不尽合理,职能与责任未能依法统一和明确到位等等,但我们认为,更应当从内部的主观能动作用发挥是否到位来挖掘原因:

一个“不够”。指上争力度不够。当前,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分属建设、交通、规划、建管、城管、水务等多家部门,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除建设部门外,还有交通、城管、水务、林业等部门。虽然行使建设领域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较多,但最终法律上认定的代表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能是建设局,其它部门职能仅属政府委托。近年来,周边县市(如通州)就有因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当事人将建设局告上法庭,使其输掉官司的案例。在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以及装饰装潢管理等方面,虽然承担管理职责的不是建设局,但一旦哪一方面出了问题, 最终被推上被告席的仍是建设局。大家可能认为,这些职能,你建设局的领导不去争,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实际上,上争的基础在于各个科室、各个单位,如果各科室(单位)对自身的职能不作理性思考,不作深入挖掘,不作积极建议,那么局里的上争就无从谈起。目前,就有关职能问题,我们已向市分管领导汇报,也请大家在这方面多作思考,多提建议。

两个“怕”。指少数工作人员思想上的“两怕”:一怕越位。有些同志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的职能职责,担心做了之后会引起领导的不满,其他部门的不快,甚至社会的非议。事实上,这些“空白”地带的职能,我们还是要管起来,如野蛮装修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监督问题等;二怕错位。少数工作人员对于那些交叉的职责职能,不敢贸然行事,怕相关部门、单位有“想法”,束缚了手脚,想干不敢干,底气不足,导致本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的缺失,如住宅小区绿化、市政设施的验收问题等。

三个“不”。指一些管理人员不想管、不愿管、不会管。主要表现有:只拣容易的、见效快的事情做,对那些管长远、抓根本的事少有问津;只拣那些无需担太多责任,办起来简单易行的事情管,对那些程序复杂、法律责任较大的事情能推就推,能躲则躲,能绕则绕;只拣那些自己懂的、做得了的事情做,对那些职责范围内的、一知半解、甚至没弄明白的事情不肯钻、不去学。

分析上述薄弱环节和深层次原因,不是有意揭谁的“短”、亮谁的“丑”,而是向大家敲一个警钟,发一个信号,而且这个信号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再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事业受损、形象受损,我想个人的发展也难有作为。

五、以良好作风积极有效地履行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作为建设系统的工作人员,如何积极有效地履行好岗位职责,事关部门职能的有效实现,事关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行业整体形象的塑造。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

一做到常学常新。前段时间内,我们依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职能,梳理汇总出目前我局正在履行的职权职能。应当看到,部门职能是动态的,有的可能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消亡、裂变或重组,还有的可能应时而生,另赋予我局新的职能。为了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掌握和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能职责,就一定要坚持做到“常学常新”。这方面,要学习的内容很多:一是要学习本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浩繁庞杂,而且更新非常快。例如,目前新出台的《物权法》、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都与我们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应当做到常学常新。二是要学习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市,政府从实际管理的需要,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涉及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作为建设工作者,仅仅了解上级的要求,不知道地方性规定,也是不行的。三是要学习服务操作程序。前段时间,我们花了较大精力梳理并优化重建了各项办事流程,具体从事有关业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固然要学好用好,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掌握、了解,以便更好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四是要学习文书制作及档案整理。文书制作是从事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是部门、单位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这方面水平。另外,还要重视涉及法律法规、业务管理,以及平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为日后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五是要学习处置技巧。要在真正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处理事件的方法与技巧,及时妥善地化解涉及本岗位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二重视服务导向。高效规范的管理可以为塑建品牌、树立形象打好基础,促进职能职责的迅速归位,而这一切都有赖于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一是大力建设学习型行业。把终身学习作为全系统的理念和作风,通过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岗位实践、考察调研、执业考试等形式,让工作人员深刻掌握本行业务,熟知管理链上下游各环节的应知应会知识,灵活运用应对办事群众或上访对象的工作技巧。一句话,每个人都要成为本职业务的行家里手。二是大力打造服务型行业。除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外,机关各科室、房管处、园林处、拆管办、招标办、墙改节能办、物管办、抗震办、造价站,甚至有些中介机构都是对外窗口,都将直接面对办事群众,都将体现职能职责发挥的效能,因此,必须在高效服务上下大力气、做大文章。当前,除继续推行首问负责、责任追究、考核考评等制度外,系统纪委还将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必要时给予诫免谈话。

三加强配合协调。建设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更加离不开系统内部的紧密协作。要从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建设部门与其他各相关部门,以及部门内部各单位、各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一是建设局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遇事要主动对接,积极协调,按照工作定位,当好主角或配角。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与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的关系。要及时通气,协调一致,让前方、后方有机衔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三是行政执法单位与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之间的关系。职能科室(单位)业务上的有效管理有赖于行政执法的配合和支持。在这方面,两者必须实现信息共享、有案共查,这样既可解决执法案源问题,又能提高执法效能,消除执法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