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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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范文1

(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陕西 渭南 714000 渭南市烟草公司大荔分公司 陕西 渭南 715100)

摘 要: “一站式”客户服务效果体现在直接服务、科学授权、流程短、技术高、监督严几个方面。本文从大荔烟草分公司实际出发,构建三大服务功能、三种服务流程、四级授权保障的一站式服务流程体系,提高全局服务水平,实现了县级“卷烟上水平”的总体要求。

关键词 :县级烟草;一站式服务;流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237-02

收稿日期:2014-10-22

作者简介:钱怀瑜(1964-),男,汉族,陕西大荔人,渭南师范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法治化。郭自学(1970-),男,汉族,陕西大荔人,渭南市烟草公司大荔分公司工作人员,研究方向:一站式服务。刘佳(1988-),男,汉族,陕西澄城人,渭南市烟草公司大荔分公司工作人员,研究方向:一站式服务。

国家局站在实现烟草行业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卷烟上水平”的宏伟构想,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卷烟上水平”,基础在管理,关键在服务,这就必然要求我们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法治化管理为保障,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平台和服务模式,与市场和时代的脉动相契合。县级烟草“一站式”客户服务流程管理体系探索,是县级烟草“一站式”服务课题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站式”服务有效实施的技术保障。

一、客户服务流程在建立“一站式”服务中的重要意义

科学的客户服务流程是服务理念的反映,“顾客即上帝”,客户是市场主体,服务流程必须以客户需求为本,必须以方便客户为导向,服务流程是否方便顾客、方便群众,是检验服务流程科学不科学、彻底不彻底“照妖镜”。

科学的客户服务流程是效率和效益的体现,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提效增益”始终是企业管理的主导价值。科学的服务流程,可以缩短服务周期,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增长服务效益,提高公司形象,是“卷烟上水平”的关键所在。

科学的客户服务流程是企业运用最新科学技术成就进行管理服务水平的反映。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多媒体技术、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为新的管理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使传统产业、服务业搭上科技快车,它能够把看似毫无关系的相互割裂的服务有机联结起来,形成一条龙服务,闭环管理,实时监督,建基于高科技基础的“一站式”服务为“卷烟上水平”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技术保障。

科学的客户服务流程是“一站式”服务成效的综合体现。

二、大荔县烟草专卖“一站式”客户服务大厅的功能

大荔县烟草专卖“一站式”客户服务体系由服务中心、管理中心和数据中心三大职能中心组成。

1、服务中心的职能。服务中心顾名思义就是直接向客户服务的机构,它在整个县局的服务中是中枢机制。其功能主要是:办证服务、上门拜访服务、电话访问服务、法律法规咨询、客户咨询服务、真假烟鉴别、新品介绍、品牌培育、。它是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服务窗口,以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温馨周到的服务,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为宗旨,营造和谐的客我关系。

2、管理中心的职能。一线服务考勤管理、服务真实性、到位率检查、服务改善管理、绩效管理、零售户培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考核奖惩、举报、投诉受理与处理等。

3、数据中心的职能。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实施实时考勤管理、制度衔接、客户与消费者信息管理、服务工作痕迹化资料收集汇总 、部门工作数据收集、服务统计分析与服务公报制作分发等技术管理,体现后台支撑前台,确保一线员工将服务工作做细做实,形成具有大荔烟草特色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监管体系。

三、大荔县烟草专卖一站式服务服务流程体系构想

(一)总体服务流程

总体服务流程是全公司服务管理流程的称谓,由自下而上与子上而下的两个相反方向的服务流程形成闭环服务总体系,从服务信息传输方向上分有两种:

1.(自下而上的传输)客户请求或申请受理客服员审阅(审查)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局长(分公司经理)

2.(自上而下的反馈)局长(分公司经理)主管领导部门经理客服员客户

(二)大厅服务流程

大厅服务流程是一站式服务大厅三大职能中心服务管理流程,其具体服务流程见下图:

(三)单项服务流程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不予受理

(2)申请受理勘查审批核发(不予许可)送达(归档)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执法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当场发现违法事实证据保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纳或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证据、理由依法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归档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流程

(1)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拟定处理意见撤销立案归档;

(2)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拟定处理意见免于处罚归档;

(3)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拟定处理意见移送处理;

(4)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拟定处理意见告知处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重大案件依申请召开听证会)采纳或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证据、理由依法制作处罚决定(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重大处罚备案)

4.其他服务流程

(1)申请(请求)受理客服人员依权限当场处理;

(2)申请(请求)受理客服人员报告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依权限当场处理;

(3)申请(请求)受理客服人员报告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依权限处理;

(4)申请(请求)受理客服人员报告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依权限处理;

(5)申请(请求)受理客服人员报告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局长(分公司经理)局长(分公司经理)依职权处理;

四、与一站式服务有关的授权

授权是“一站式”服务有效性的根本保证,没有科学授权,“一站式”服务不仅不能产生贴实可信的效率,而且徒增一道程序,增加了办事程序,“一站式”服务就成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没有了设立的必要。为了缩短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我分公开创性的建立起科学的授权体系。我公司将公司权力分为四级:第一级权力,决策权和法定权力,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行使;二级授权,由主管副局长(副经理)行使;三级授权,由部门经理行使;四级授权,由大厅职能中心直接行使。经过四级授权,绝大多数权力由服务中心依法依规直接行使,少数重大权力根据授权有不同层级的主体行使。这样,方便了群众,减少了流程,又把领导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保证决策科学性,并加强领导对各层级管理事务的监督。

五、一站式服务流程所要能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一站式”服务流程所要达到的目标是:

(一)“一站式”服务通过实施客户店面选址自主化,客户服务流程可视化,项目审批程序数字化,从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彻底解决零售户门难进,事难办的问题。

(二)将服务大厅的LED显示屏和服务中心视频有效的变成新品培育,卷烟陈列,企业文化,法律法规等宣传的窗口和阵地,为实现零售客户合法经营做好铺垫。

(三)“一站式”服务能延伸服务内容,拓宽服务视野,将烟草专卖、营销、物流等多部门集合与一体服务于零售户。同时建立起细致入微的服务规范,狠抓服务细节,根据本地零售户的特点,打造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客户服务。

(四)重视客户服务评价系统,让零售客户对“一站式”服务进行综合评分,对客户服务提出意见,及时全面的处理投诉,达到投诉处理率为100%。并且通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面了解掌握服务动态,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缺陷,提高客服满意度,树立烟草行业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内部监督体系的形成。通过指纹识别、电子监控录像、乐访、计算机互联网络等技术手段,把全分公司一线部门及员工之间的业务衔接齐来,形成有效的闭环监督,推动一线员工将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全力促进质量上台阶,群众满意100%。

“一站式”服务流程所要达到效果:

(一)方便群众办事,改善群众办事满院跑、满楼跑的现象,立文明窗口,树行业新风;

(二)简政放权,方便管理,提效率增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职工福利最大化、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改变以往员工迟到早退无法定、办事过程无监管的现象,改变懒涣散形象,提振员工精神,实现标准化服务,文明化管理;

(四)形成新的企业文化,促进管理上台阶,卷烟上水平总要求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教学工作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种。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拖堂超过3分钟以上。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课地点。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8.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9.监考迟到1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0.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0%。

11.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12.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10%。

13.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14.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15.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6.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7.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18.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19.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20.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21.教师无特别的事故,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22.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23.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24.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25.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26.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7.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级,或故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

28.按考试成绩给全体学生排名次,并在公众场所张榜公布排名结果。

29.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30.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水平测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高三可适度调整比例)。

31.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32.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33.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3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3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3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38.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39.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40.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有偿集体培优辅差等。

4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小学达一次以上,中学达二次以上。

4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44.监考教师缺席。

45.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46.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47.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48.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49.未经考生同意,擅自更改考生的报考志愿。

50.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5.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6.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7.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8.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谈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9.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10.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1.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13.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4.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

16.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17.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9.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0.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21.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2.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3.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4.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25.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课程设置、试题设计、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26.因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安全事故。

27.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9.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八条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十条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六条各中小学校应设立受理教学事故申诉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成立由学校工会主席牵头,有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镇教育组(区直学校向区教育局)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该学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的评选资格,取消该学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南海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意见。各中小学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第三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意见规定,对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稽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需镇教育组、区教育局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特别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与本意见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依次由各镇教育组和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意见由南海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试行)

事故责任人

所在学校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经过

事故登记人:

事故性质

a.一般教学事故b.较大教学事故c.严重教学事故

事故认定时间

事故认定人签名

事故处理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事故责任人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2、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天内,向校内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在规定时间内,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试行)

申诉人填写

申诉人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初次认定性质

a.一般教学事故b.较大教学事故c.严重教学事故

初次处理意见

申诉理由

申诉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填写

调查结果

签名:日期:年月日

再次处理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校教学事故

仲裁委员会意见

仲裁委员会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校最终

行政处理决定

校长签名:日期:年月日

申诉人签收

签名:日期:年月日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运输市场细分化,差异化服务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旅客乘车需求,塑造企业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决定推行直达快速客运班车业务(以下简称直达快客)。

第二条直达快客以“安全、快速、方便、舒适”为宗旨。

实行“服务承诺制”,其主要内容是:1、安全正点,一票直达,中途不上旅客;2、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优质服务;3、车容、车貌整洁。

第二章经营方式

第四条直达快客实行“公车公营”,以“一流的车辆,一流的设施,一流的服务项目”打造极品线路和服务品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不进行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已承包的应逐步实行“公车公营”改造,承包期满后公司收回公营。

第五条车辆由市公司统一选购,统一标志,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条司、乘人员由市公司统一招聘,统一培训,佩证上岗,实行薪酬制。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公司暂设直达快客管理办公室,负责班线开拓,跟踪管理的情况收集和综合、协调。业务管理由相关职能部室受理。各开通直达快客的单位,可根据车辆发展情况,设立车队或分队,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并报备市公司。同时应配备一名专(兼)职副经理负责快班客运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车队(分队)必须单列管理,实行内部收支独立核算,单独向市公司呈报财务、统计、运输、安全、机务、劳资等综合报表。

第九条班线开通、班次安排,由市公司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统一确定,在同一班线上必须实行“五统一”(即:车型、班次、票价、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市公司制定的《直达快客车辆运行管理办法》,以保证班次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车辆运行实行两级调度制,即市公司运输处为一级调度,负责班次计划的编排与调整,运力安排与调济,运价确定与监督,运行纪律的检查与监督,运行矛盾的调处和加班、包车运力调控,分公司为二级调度,负责运行计划实施落实和车辆运行的现场管理,收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对一级调度负责。

第十一条开行直达快客的车辆应设立专窗售票、专门候车室、专用通道、专用车库、专门电话,实行专门服务、专线发车。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必须搞好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提高车辆完好率。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考核标准和要求,降低运输成本。车辆的维修必须在符合维修资格的本单位指定修理厂(车间)进行。

第十三条直达快班的驾驶员、乘务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市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例下企业职工可优先聘用)。在聘用的司乘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经聘用的人员分别向市公司交纳信誉风险保证金,(其标准另行规定);所有保证金均不计息,解聘时结退。另每人预交600元服装费,按实际制作费个人负担70,此款由分公司财务收取建帐,带款到市公司领取服装后,实行多退少补结算。凡受聘人员均实行淘汰制,按考核计分标准逐月考评,年终汇总,得分最少者,即被淘汰解聘。

第十四条凡聘用的驾、乘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快班客运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直达快班的工作规范,按市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与考核,受聘人员的工资按市公司制定的《直达快班客运各类人员工资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确保行车安全是直达快客的首要工作,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市公司制定的《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矛盾,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收入与分配

第十六条财务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营收设立专门帐户,所有的客票、行包收入必须全额在次月的三日前上缴市公司。营收结算,在同一线路上正班营收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捆绑式”结算方式由市公司统一进行结算划拨。包车及非对开单位派车接驳所得营收不实行捆绑,实行谁运谁得。共营线路上,对方派车顶班而导致空驶者,缺班方应填写放空单作为捆绑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车站原则上按售票金额10提取站务费,行包运输按15提取劳务费,站务费进入车站收入。

第十八条直达快客车辆应实行个车、车队(分队)两级成本核算,严格执行《直达快客财务核算细则》。车辆折旧费全额上交市公司。

第十九条直达快客车辆(分队)管理人员、司乘人员的工资与分(子)公司脱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凡从事快班客运的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要求,对工作做出成绩,经考核优秀者,可参与年终评先,市公司按规定给予嘉奖。凡不严格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要求做好本职工作,违反“服务承诺制”被投诉,给企业带来影响的,每人项次扣罚100元,同时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情节严重被新闻媒体公开批评的,第一次除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外,另给予每人项次1000元以内的罚款,留岗使用,观其表现确定是否解聘,第二次作解聘处理,并没收其信誉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驾、乘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允许客、货无票(含无效客票)乘车的,除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外,第一次处罚责任人2019元,留岗使用观其表现;第二次作解聘处理,没收其信誉保证金;对知情不报,不制止者,根据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同时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内部职工、家属不听劝阻强行无票乘车者,每人次处以300元至600元的罚款,由单位在其工资内扣除。

第二十二条驾、乘人员必须服从工作调派,按单位规定轮休,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必须请假,不得擅自离岗。凡因无故旷工或不服从领导安排者,每次每天给予200元至500元以内的处罚。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解聘,结退信誉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驾、乘人员,违反运行管理、站务管理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直达快客运行管理和站务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按市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违反机务管理的按市公司直达快班客运机务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纪、违规的处理程序。凡收到的所有投诉电话和信件都必须及时反馈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在10天内查证落实后,写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公司直客办公室行文处理。凡在10天内未上报处理意见的每项扣经营班子目标考核0.5分。

第二十五条市公司规定上报的各类月报表,未按时上报的,扣经营班子目标考核分每项0.5分。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以及附件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的罚金,统一由分人公司可执罚到位,进入分公司财务列入快客利润考核。由市公司监察处监督落实。单位违纪的罚金上缴市公司财务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附件有:

1、《公营直达快班客运车辆运行管理》

2、《公营直达快班客运站务管理办法》

3、《公营直达快班客运管理岗位职责》

4、《公营直达快班客运财务核算办法》

5、《公营直达快班客运工作人员工作规范》

6、《公营直达快班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7、《公营直达快班客运各类人员工资分配与考核办法》

8、《公营直达快班客运驾、站、乘人员末位淘汰考核办法》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范文4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一

为加强我公司综合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各部门主管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责任观念,有效控制各类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预防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公司各级层人员签订以下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控制目标:

1、群伤、重伤、较大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各种质量等其它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为零。

2、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3、预防发生人员轻伤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4、财务资金安全、货物运输、业务风险为零。

5、现场违纪现象做到人见人管,形成一个群防群治,人人维护的安全管理格局。

二、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并结合工厂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检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和物流管理程序);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好辖区内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和生产成品、物资;做好安全综合检查,彻底整改隐患事故、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须保持完好状态;加强所属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注重作风和廉正建设;组织制定本部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认真落实公司202019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书,结合部门的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并落实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计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和重点,同时落实公司日常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制,公司、车间、班组、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综合安全检查、教育、规范和隐患整改,确保各种生产成品的质量,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车间周查、部门月检时,须对重大危险源和

重点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和彻底整改,对其实行登记、建档,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及时控制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五)、外出业务人员加强对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财务、贸易、储运部门加强公司资金、财产、货物等物资流通领域的安全防护。

(六)、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配合公司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并认真落实公司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教育和整改记录。

三、安全奖惩

奖惩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一)、人事行政部与安全主管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各种日常安全管理台帐,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二)、发生安全控制目标第1、2条和第4条损失重大的安全事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或依据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处理,取消评先资格,记入年终目标考核。

(三)、全面完成了安全控制目标,年终由公司进行通报表彰。

(四)、未发生安全控制目标第1、2条和第4条损失严重的安全事故,以部门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最低率和日常消防器材设施完好率及安全隐患整改率的高低,作为部门评先的综合依据,被评为安全先进部门的,公司通报表彰,并进行奖励。

(五)、执行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对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包括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对其直接主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主管责任人: 安全目标责任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责任、防范事故,确保公路养建生产施工、职工人身、机械设备和物资的安全,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杜绝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2、杜绝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3、安全生产死亡率控制在0.5 。

4、重伤率控制在1.2 。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

1、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必须主管安全,坚持安全管理工作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公路养建管理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要做到人员、组织、措施三落实。各单位要设一名责任明确的安全事务责任人员。对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化而引起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局安委会。

3、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坚决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认真填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单,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4、做好辖区路段汛期公路水毁保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和冬季道路阴坡路段的扫雪除冰保畅工作。

5、严处超限运输行为。加强道路养护和安全标志标线的设置,及对危桥险路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保障工程。

6、坚持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和安全管理月报、季报制度。段属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迟报一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

三、奖罚规定:

1、全年未发生人身、机械事故,综合检查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奖励;得分在90以上(含90分)奖励;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对其不奖励。

2、发生2万元以下一般事故处罚元。

3、发生重大事故(包括临时用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处罚元。

4、发生各类事故,若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查出后根据情节处罚元,并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四、附则: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范文6

总经理安全责任制

1、总经理对公司工程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企业制订的工程安全责任制。

2、负责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特别应重视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职工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确定年度的远期安全工作方针、目标。

3、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掌握工程安全状况,经常对项目工程安全状况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健全安全保证体系,配备称职的人员,有计划地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支持质检部门工作,授予质检部门安全否决权。

5、制定安全奖惩办法,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批评处罚忽视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组织创建优质工程,制定创优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和奖励措施,组织签订落实各级创优工地责任状。

7、在公司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建立全面安全管理机构,支持QC小组活动,逐步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生产副总安全责任制

1、对本公司施工工程安全技术负直接责任,协助总经理搞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规范、规程、标准和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施工验收规范、分项工程工艺标准、安全检验评定标准,并负责实施;

4、负责制订本单位工程技术发展规划与安全升级规划。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中保证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5、组织公司工程技术、安全交底,编制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对新工艺、新材料的“样板”工程安全做出鉴定。

6、参加安全大检查,指导质检员工作,支持质检部门贯彻执行“三检制”、“样板纸”。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全面安全管理。组织主要分布工程安全检验评定,单位工程安全检验评定,基础验槽,结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负责一般安全事故的技术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报公司审定。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参加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督促填写安全事故报告,送公司质检科。

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严格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安全检验评定标准,监督检查工程安全。熟悉国家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设计施工图。

2、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安全关,认真按安全管理规定和检验程序对工程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等级核定,对自己负责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等级负责。做到验收前自检不合格,不请甲方及监理检验签字。

3、参加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施工技术资料中安全保证资料的审查。明确简直质检员的岗位责任,对兼职质检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兼职质检员实行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兼职质检员进行奖励。

4、参加图纸会审的施工方案的研究,提出保证工程安全的建设性意见。参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安全的鉴定和施工“样板”安全的鉴定。

5、组织好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监督站和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负责督促整改。发现安全事故有逐级上报的责任,参加工程安全回访,督促搞好工程保修。

6、参加隐蔽工程的核查验收,做到不合格的不得在隐蔽资料上签字,不请甲方检验。隐蔽工程必须当场检查,当场记录,不得进行隐蔽记录后补填。

7、做好分管工号的会签,检查记录,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并如实报告。按规定做好分管工号的安全情况记录。

8、定期和不定期汇报所管工号的安全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跟踪检查,不发生漏检。

9、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必须立即制止,予以纠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予以检验。隐蔽工程必须当场检查,当场记录,不得进行隐蔽记录后补填。

10、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11、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关键步位、薄弱环节、精心检查,一丝不苟,帮助生产技术部门强化工作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三不放过”,绝不马虎从事。坚持群检和转检想结合,协助工长和班组搞好自检、互检和交检。

12、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认真按由图纸检查,按工艺检查,按标准检查,实测实量掌握一手材料,做到发现问题早,反应问题准,解决问题快,为施工现场服务。

13、开展安全教育,使全体职工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

技术员安全责任制

1、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安全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对单位工程或承担的分布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给施工班组(包括外联队伍)下达任务时,进行书面的技术、工艺、安全标准交底,负责交底资料签字,在施工中负有检查、督促执行的责任。

3、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有上报处理的责任。负责组织施工班组的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

4、参加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的分项工程安全检验评定,对检查评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程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积极配合质检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对市安全监督站和质检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负责整改。发现安全事故立即向技术负责人和专职检查员报告。如隐瞒不报,擅自处理,造成的后果将由自己负责。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核定单施工。负责工程坐标,标高控制桩等的复核。做好各种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记录手续完整,资料齐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