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的感悟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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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的感悟

法治教育的感悟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物价干预;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10-0189-04

一、问题的提出

利用经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等对物价进行干预,需要防止干预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对市场经济体系造成破坏或负面影响,因此,要明确相关经济法体系的定位以及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和影响因素较为复杂,因此在物价干预的有效性上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行为的合理性

由于我国国情和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地位,物价干预长期以来都归属于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范畴。我国行政体制本身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利用行政法体系对物价干预进行研究本身就容易进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即一方面希望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以促进物价合理,但另一方面许多措施,如价格听证制度往往形同虚设,与消费者的期望相去甚远。

(一)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首先,从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普遍推崇自由市场,但政府和法律在物价干预上的作用和力度也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政府设立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串通定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管,政府统计部门则对市场物价水平进行实时监测,为政府进行物价干预提供决策参考。日本则通过设立一系列相关法律,利用经济法律对市场价格进行较为细致的监管和指导。比如维护市场主体正当竞争的《禁止私人垄断以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基于保护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危害市场的《蚕丝价格安定法》、《农产品价格稳定法》等。从我国的法律制定来看,物价干预也明显具有经济法的属性,我国于1998年即出台《价格法》,作为经济法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对物价干预提供保障。其次,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调节有着内在的优势,它有能力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广泛的限制,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使市场运行在依赖经济人自利动力的基础上也兼顾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经济法对以主动性为特征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实体上也进行着限制。在价格机制失灵、物价上涨的现实情况下,借助公权力稳定物价正是经济法功能的体现。

(二)物价干预的相关主体和对象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干预主要针对公益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干预。目前物价干预的重点就在于价格垄断,这些价格垄断更需要依靠价格法律和反垄断法律对其行为进行限制。

(三)经济法和行政法、民法等并不对立

经济法要求物价干预的相关主体行为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为行政部门、垄断企业等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和指导。另外,经济法要求市场价格参与者在进行市场活动时,需要考虑到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于经济法的现有物价干预方式的不足

我国对市场物价,尤其是垄断商品或服务进行物价干预除了行政方式之外,从经济法角度采取的典型措施就是价格听证。基于《价格法》的价格听证方式是从行政干预物价到利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物价的重大进步,但从实际来看,此类方式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物价干预的相关主体力量过于悬殊

物价干预措施的采取也应基于市场经济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政府部门作为物价干预的主导者,应持有公正的态度,但实际上,导致价格不稳定的直接动因往往是垄断行业或企业,而我国政府部门与这些行业、企业联系紧密,因此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二)现有的物价干预机制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物价干预需要涉及大量的行业信息与资料,并经过全面、认真、缜密的讨论和分析之后才能够作出决定,而普通消费者在这些方面难以和垄断企业、政府部门等进行对等沟通,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而且,消费者不具备价格否决权,许多地方在进行价格听证会时,消费者代表的比例往往小于政府部门代表和垄断企业代表,导致消费者的态度和意见对最终的物价干预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三)物价干预缺乏相关的法律和市场制裁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权责利的划分是具有明确要求的,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应当付出相应的市场代价。而目前造成价格问题的主导者很少受到相关法律和市场制裁。对于已实行的价格听证制度等物价干预制度,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往往难以明确,因此,无法有效地对其扰乱价格行为进行约束和裁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只将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裁定为行政责任,而这往往与价格波动使得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远不成比例。在许多物价干预协调会上,一些垄断企业或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其运营成本,却并未承担后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又没有畅通的申诉途径。

(四)我国现有国情导致物价干预实施难度较大

我国价格干预制度受到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行政审批等多种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格上,各利益相关方都希望拥有某些影响价格走向的能力,而在具体的干预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工业产品与农业初级产品之间的剪刀差、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价格制定者在利益上存在重合等,使得物价干预存在着复杂性和较大的难度。

四、基于经济法的物价干预机制的构成

(一)物价宏观调控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实质公平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对于经济法中的实质公平原则的追求应贯穿我国经济活动的始终。目前我国主要利用税收、财政、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手段对物价进行事前调控,使市场物价保持在《价格法》所要求的范围内,并灵活使用这些工具和手段来保持市场物价的总体稳定性。

(二)物价干预需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与规范

应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制度,健全行业价格协会以引导参与主体对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自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主要是应对食品、日常工业品等基础性商品和灾备商品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对此类商品的物价进行合法干预。我国《价格法》第27条已经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定位和作用,即用该基金来稳定市场和价格,以对市场自由定价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但是,对基金的征收方式和监管都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用类似于征税的方式来充实基金,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根据我国《立法法》,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征税。还有,一些地方的价格调节基金并没有纳入财税征收体系,这部分资金没有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反映出来,因此很难受到监管。实际上,从1988年至今,该项基金就长期游离在公众视野之外,公开性不够,甚至许多人不知道自己在日常消费中缴纳了这笔钱。我国历来较为重视价格监测制度的制定与落实,不仅《价格法》对其进行了阐述,而且专门制定了《价格监测规定》,为监测市场价格的波动提供了法律支撑。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够有效地促进行业内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约束企业的不合理行为,但也存在着以“自律价”等方式从表面上维护价格稳定,实际上进行价格垄断、限制竞争等问题。

(三)对于一些因市场突发事件导致的物价大幅波动,国家应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包括价格预警机制、应急机制等

目前我国《价格法》尚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对于一些市场主体将商品或服务先定价后备案,《价格法》尚无法为这种行为提供专门的法律指导和支持,不利于政府进行物价分析和干预。非常事件、突发事件等往往造成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价格应急机制应包含物价干预制度、物价紧急处理措施,对于一些因非常或突发事件而暴涨、暴跌的商品采取集中定价权限、冻结价格等措施。

五、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法》的相关规范以及加快出台《价格法》的补充性法律法规,比如《关于制止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定》

《价格法》虽然对价格歧视进行了说明,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责任明确等。从实践来看,价格歧视在我国市场经济当中大量存在,尤其是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往往更加繁多。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价格歧视的表现、形成动因、发起者的责任、消费者诉讼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再如,虽然我国《价格法》第30条和《实施办法》规定了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但是,此种价格干预没有明确规定启动和结束的程序规范,极易导致临时价格干预的启动不适时、政府权力的滥用而形成地方商品或服务进入壁垒。价格干预措施结束得过于提前或滞后,也可能加剧社会的恐慌,将局部失衡问题放大,扰乱整个经济系统。因此,法律必须保证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们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对“显著上涨”、“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进行具体细分和制定标准,对“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进行分类,干预措施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为物价干预机制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价格监测与举报制度

在我国,隶属国家发改委的物价司与统计局里面的物价科,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物价局是价格干预的主体。它们主要通过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与调价备案等进行价格干预,然而,对于价格监测结果的精确性是实施各项措施的前提。价格监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建立起完备、专业、高效的整套体系。而我国目前的价格干预主体中还没有形成如此专业化的组织,各级价格主管机构设立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对于价格监测各环节的操作模式缺乏统一具体的指导,各地监测标准混乱,统计出的数据及实行的措施不尽相同。另外,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虽然政府有必要对价格进行监测,但市场和消费者对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是最敏锐的,而且对异常价格的举报也是监管部门获得线索和证据的关键。任何市场参与者都有权利对扰乱物价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而且监管部门还应对其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并从保护举报人的角度出发,对其举报行为进行严格保密。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社会组织对政府价格监测的辅助作用,在现有条件下,建立起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对价格监测的数据参考系统。

(三)促进利益相关方的充分沟通,完善价格约谈制度

从2010年底开始,国内粮油、酒类、日化、方便面、家电、奶粉等企业的涨价之声就不曾平息过,而伴随着四起的“涨声”,“约谈”这个语汇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短时间内,国家发改委为了稳定物价,频频发动约谈,其密度之大、涉及企业之多前所未有。约谈虽然并不同于利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干预手段,但是其相对柔性的特征有助于更好地协调现代社会中复杂的利益冲突,还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供民主参与行政过程的便利渠道。首先,就法律依据而言,约谈的依据在于发改委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而并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支持,这与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政府约谈启动的主体、条件、程序以及在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的法律救济。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最终明确往往是作为价格制定者的企业和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消费者相互沟通和博弈的过程。因此,在对物价约谈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消费者和价格制定者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相互博弈机制,而不能够由价格制定者或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作为消费者代表,有权对价格制定者产品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制定方式、成本构成、价格变化的理由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并要求政府部门对所采取的最终意见提供详实的理由。再次,作为价格规制表现形式之一的价格约谈,其所针对的主要是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而对于非不正当价格行为导致的物价上涨只能通过宏观调控经济手段,如上调银行业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存款利率以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而减少市场资金的流动等来稳定物价。

(四)完善价格听证会的流程与模式

价格听证会是目前基于市场行为的主要物价干预方式,但是消费者在听证会上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与支持。我国的《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只规定了听证人员由哪些人组成,至于听证人员中究竟有多少消费者代表、政府官员、经营代表、社团代表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与会代表都与垄断企业和行政机关有着紧密的关系,他们对垄断企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高度服从性使得以民主为核心而设计的听证制度发生功能异化。如果消费者代表人数达不到50%的简单多数,就意味着消费者是没有否决权的,无论其态度如何,对最终的结果都不起作用,所谓的民主决策程序也没有了实际内容。现实情况下,基于专业知识、信息和组织程度的不对称,消费者在听证会上很难与垄断行业经营者形成公平的对抗,最终价格听证会只能沦为单方的信息会。因此,我们的消费者代表中必须要有大量的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经济学家、财务专家、法学家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分子。如果代表价格接受者的消费者对于价格制定者所提供的专业信息与资料提出异议,经监管单位批准,价格制定者应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这与双方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同时,在经营者提出申请调价时责令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如发现经营者在整个过程中有贿赂官员、资料造假、收买专家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则将其保证金没收,加大其违法成本,而且补偿消费者的损失也成为可能。在此种机制下,价格制定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将大大增加。我国物价干预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与价格制定者内部之间的监督关系是否到位,只有到位才能避免因政府部门和价格制定者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忽视价格接受者的利益。

(五)在经济法角度下,各方利益将最终落实在法律责任下

虽然价格干预有其合理性,但它经常会侵犯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价格干预期间,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不讲信誉,在市场物价波动时期,跟风涨价甚至哄抬物价,而很多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却得不到保障。如果经营者的成本价在政府的限定价格以上,销售的产品越多,损失就越大。如若不对价格干预期间经营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就必然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恶性循环。同时,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消费者可以对价格垄断、欺诈等行为向价格制定者主张多倍赔偿的要求,以弥补因价格制定者的不正当行为而导致的负外部性溢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针对目前较为普遍的各价格制定者的“价格联盟”,对于主动向监管单位进行情况反映的成员,可以根据其向监管单位坦白的先后次序进行不同层级的责任减免,这些具有鲜明“经济性”的法律责任划分,是经济法对物价干预作出的贡献。目前我国需要在整个价格干预体制系统完善的前提下规定合理的救济制度,以保证既达到价格干预的目的,又不违背法律的精神。

法治教育的感悟范文2

关键词:高光谱遥感;叶面积指数(LAI);反演模型

Abstract: High spectrum remote sensing technology as the inversion of crop leaf area index ( LAI ) are a powerful tool, in recent years it has been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f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The paper systematically summed up the use of hyperspectral remote sensing inversion of LAI value general methods, including experimental field establishment, data acquisition, LAI value, HVI value calculation, determination of inversion model is generated in five steps. Summarizes some common crop optimal LAI value quantitative inversion model for future related research, consulting.

Key words: remote sensing; leaf area index (LAI); inversion model

中图分类号:S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遥感技术是指远距离、 在不直接接触目标物体情况下,通过接收目标物体反射或辐射的电磁波,探测地物波谱信息,并获取目标地物的光谱数据与图像,从而实现对地物的定位、 定性或定量的描述。随着遥感技术的不断发展,遥感传感器的数据获取技术趋向于“三多”和“三高”方向发展,“三多”是指多平台、多传感器、多角度获得遥感数据;“三高”则指高空间分辨率、高光谱分辨率和高时相分辨率遥感数据的获取[1]。

现代遥感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已经有 20多年的历史,该技术在作物认别、 面积计算、作物长势监测、灾害评估和产量估计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高光谱遥感是高光谱分辨率遥感((Hyper spectral Remote Sensing)的简称,是指利用高光谱传感器以高光谱分辨率获取连续的地物光谱图像的遥感技术,这里的高光谱分辨率是指传感器用于探测地物的电磁波总波段宽度较宽(如MODIS传感器达到了0.4~14.5um)、波段数较多(如美国 Analytical Spectral Devic公司生产的 FieldSpec Pro FR2500型背挂式野外高光谱辐射仪输出波段数多达2150个)、每个子波段的波段宽度较窄(如MODIS传感器的最小子波段宽度为5~10nm)[2]。高光谱遥感与常规遥感的区别在于常规遥感又称宽波段遥感, 每个子波段的波段宽度一般为100 nm,且波段在波谱上不连续,并不完全覆盖整个可见光至红外光 (0.4~2.4μm)光谱范围[3]。高光谱遥感的出现是遥感界的一场革命,它使本来在宽波段遥感中不可探测的物质在高光谱遥感中能被探测到。

目前,国内外在利用高光谱遥感手段反演植物的绿色叶面积指数,进而控制精准农业生产的技术方面有很多的研究。植物的绿色叶面积指数(LAI)是表征植被光合面积大小和冠层结构的重要参数。它参与许多生物和物理过程,与植物的呼吸蒸腾、太阳光吸收、通风透光、雨水的吸收等密切相关,同时还是作物生产中判断作物长势优劣的重要参数。因此,实时、动态监测作物LAI值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而高光谱遥感技术以其快速、无损和大面积探测等特点,正逐步成为LAI值估测的有力工具。

叶面积指数反演的一般建模方法及精度评定

近年来,虽然在高光谱遥感技术反演植物的绿色叶面积指数,进而指导精准农业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较多,但综合地总结并指导相关反演模型建立方法的文献却不多。本文在该领域各位先驱研究学者的研究、实践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总结出了高光谱植被指数与农作物叶面积指数之间定量模型的建立方法应当包括试验田建立、光谱数据采集、LAI值测定、HVI值计算、反演模型的生成五个步骤,并阐述了反演模型用于实际生产中的农作物LAI值的反演评估情况。

2.1试验田的建立

为了确定农作物叶面积指数(LAI)与农作物光谱特性之间的定量关系,一般需要针对欲研究的农作物建立试验田,试验田要充分模拟自然界中该农作物在各种生长情况下的理化特征,如农作物的正常生长情况、缺少肥料的情况、施肥过量的情况、缺水情况、过渡灌溉情况等等,便于之后采集的农作物高光谱数据具有一般性。

目前国内外主要采取物理胁迫以及化学胁迫的方法对试验田中的农作物作相关处理,使试验田中的农作物尽可能全面的包含在自然界中的各种生长情况。通过胁迫实验使所采集到的农作物光谱数据包含了农作物在各种生长条件下的反射光谱, 可保证之后所建立的定量模型有较广泛的适应性和一般性。

2.2农作物高光谱数据测量

法治教育的感悟范文3

为实现我市新建商品网络化管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建委开发办、市房改办共同拟定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已以市领导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6718719965271509特此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

全文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推动普通住宅建设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房地产交易的信息,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首都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络中枢。

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市及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权属登记部门,以及经确定的市各有关部门均设立网络终端,并与市网络中枢实现联网。

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络中枢进行监督,日常的网络化管理工作由管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三、申请北京市房地产信息网络中枢联网的主体,开发企业必须有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必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它主体须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四、凡销(预)售或销(预)售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内、外销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均须按网络中枢的要求通过终端将具体规定的信息传送到网络中枢后,方可开始销售。

五、上网销(预)售上述的商品房,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销(预)售许可证;上网销(预)售经济适用房,须有市建委开发办核发的证明;上网销(预)其它房地产,须有有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

六、市及名区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权属登记部门,须按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络中枢的要求及时将上网销(预)售商品或经济适用房的预售登记、抵押、转让、立契过户、权属登记及税费收缴的信息输送到中枢。

七、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中枢将收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核准、汇总、统计、分析整理后,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大屏幕向社会公布。

八、上网项目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之后,各提供单位应及时变更信息传送到网络中枢加以调整,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九、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欲通过网络查询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中枢在网上的有关信息,须经办公室同意。

十、凡不按本规定向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中枢报送信息、接受网络化管理的,市及区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权属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其销(预)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立契过户、权属登记及发证手续。

十一、对不按网络中枢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的,网络中枢将注销其上网的项目信息或取消其联网的资格。

法治教育的感悟范文4

关键词:法治意识;政治教学;高中生;培养;核心素养

引言: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治国守家的重中之重,对于我国青少年的培养来说更是基本常识。而高中是青少年成长中最为重要的阶段之一,对于其法治意识观的教育必不可少。在政治课堂上给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让学生真正明白法治社会下的法律理念,更是其成为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要环节之一。

1培养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客观需求

1.1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想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大力推广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社会主义建设,就一定要先从教育领域开始,在教育中加入民主法治理念,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奠定一定的教育基础。法治国家的主要人物就是公民,应该从小养成法治的理念,不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不断完善自家的行为举止,完善法律的行为。而且人生发展最重要的阶段就是高中阶段,高中生作为我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未来栋梁,最应该关注的就是在教学活动中加入民主法治的理念[1]。

1.2促进课程目标的实现

我国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一个教学目标就是给高中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想要实现教学目标,那么就需要在进行日常的教学时,增加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重视起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不断把学生的法治意识引入到课程教学过程中,而且在做课堂的教学设计时,也要紧紧围绕法治意识的理念,科学合理的把法治意识融入到教学过程中,达到树立高中生的法治意识,最终为实现高中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任务而努力。分析其他角度,大多数教材上都有法律知识,要想让学生理解这些法律法规,就要不断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2]。

1.3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自学习高中政治课时,可以加入法治意识的学习,在日常中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使学生能够不断了解现代的社会,在法治的社会下学习和成长。在高中生树立法治意识后,也能把自己学到的知识用到生活当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能拿起法律的武器。

2培养高中生法治意识的策略

2.1求真求实,在生活中渗透

当学生在学习法治课堂时,教师可以结合教材和生活进行法治内容的讲解,这样学生也能理解。例如,当讲到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时,教师可以让学生们进行讨论,自己身边人的消费观念,根据学生的讨论在引出应该倡导的消费行为。最后做出正确的结论。教师也可以延伸课程,给学生讲解一些因过度消费而触犯法律的行为,树立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的理念。让学生从感性升级到理性的学习,这样学生不仅容易理解,还能认同法律[3]。

2.2教师努力提升自身法律素养

教师作为政治课堂上法治意识教育的主要引导者,先要保证自身法律知识的渊博,其次把握好整个课堂的走向。对于教师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最重要的就是打好基础,比如,通过培训和上网查找资料的方式学习重温基础法律知识。由于教师作为法律和高中青少年二者之间的衔接者,所以必须做到对法律知识的熟悉和掌握,为学生树立榜样。此外,教师还要熟悉了解我国最基本的法律———《宪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只有教师的基础扎实、法律素养足够浓厚,才有能力给学生解答关于法律的问题。教师还可以在课堂上适当延伸,比如,在高中政治必修一的“经济生活”教学中,在讲解纸币知识时,就应该延伸涉及相关知识的基本法律[4]。在《刑法》当中就有对制作和贩卖假币的违法人员的处罚规定,数额大的按照伪造货币罪论处。教师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才能在恰当的时候将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讲给学生,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

2.3合理运用多媒体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很多教师都采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活动。高中政治课堂上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必然要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了解宪法和有关部门法的基本规定。而借助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师不仅可以图文并茂地向学生介绍更多的法律内容,还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便于学生主动吸收法律知识,为提升其法治意识奠定了基础[5]。比如,教师上课之前给学生放映电影《秋菊打官司》,影片围绕20世纪90年代善良淳朴的农村妇女秋菊为了给丈夫讨回公道,在乡里、县里、市里层层上访,最后都失败转而去法院打官司的事情,在这过程中,秋菊经历了很多困难和挫折,但还是坚持到最后,用法律手段讨回了公道。由此可以看出20世纪我国基层法律的状况,教师上课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借助多媒体的影音功能,有助于学生深化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增强学生的法律法规内化感悟,有效提升了学生的法治意识。

结束语:法治知识、法治修养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拥有的,特别是对于青少年而言,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只有知法、懂法、守法,才能成长为国之栋梁。总之,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是政治教师的重要任务,政治教师要做到因材施教,让学生更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让学生学到更多的法治知识,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学生的政治核心素养。

参考文献:

[1]林庆录.高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J].西部素质教育,2019,5(15):65-66.

[2]孙耀华.高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甘肃教育,2019(15):130.

[3]舒畅.高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之挑战及应对策略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8(06):37-38.

法治教育的感悟范文5

关键词:小学;道德与法治;法律启蒙教育;教学策略

如今,国家强调法治建设,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知法、懂法是对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为此,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十分必要。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是重要的思想品德教育,包括对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教育。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法律内容,教师可以借助此对学生展开法律启蒙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知法、懂法、遵法的思想意识。

一、法治社会中法律启蒙教育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对于小学生而言,更应该从小树立法治意识,有必要接受相关法律启蒙教育。法治进程的推进,关键需要解决人主观方面的法治意识问题,而意识最好的启蒙时期就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所以,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素质水平。首先,小学生是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他们处于学习的起点,一切新的知识对他们而言都是新鲜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收能力较好。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尤其是创新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引发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思考,进而对法律有进一步的探究兴趣。其次,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加强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有利于小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促使他们从小养成守法、遵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思维和习惯,这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容小觑,因为小学生从小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其以后对法律的认知,尤其是体验式的法律学习,对小学生的印象深刻,有助于培养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成人后也会由此受益。最后,小学生接受法律启蒙教育,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学习热潮,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小学生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具体的个体,与他们联系起来的是千千万万的家庭,如果小学生在参与家庭讨论和家庭事务时能够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将会带动家人对法律的认知。教师可以让父母参与小学生的法律学习任务,给予家长法律学习的机会,和小学生一起探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法治社会,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不仅是从小学生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家庭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是法律启蒙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是多样的,但对小学生而言,学校教育是主要途径。学校教育中,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学校法律宣传、学校案例分析等是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但是课堂教学与班级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主要的法律启蒙教育途径。其中,课堂教学包括在语文、英语、历史等课程中的法律渗透教育,也包括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直接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这又是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的主要途径。道德与法治是小学阶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也是对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综合课程。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涉及很多法律知识,如“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宪法是基本法”“执法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直接的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材料,教师可以围绕着教材的内容,进行知识拓展和实践活动,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体验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懂得法律精神。另外,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包括集体生活、社会公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这些内容中渗透一定的法律知识,拓展法律启蒙教育的范围,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增强对法律的亲切感和兴趣。

三、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策略

(一)通过法律知识认识法律

法律是由一条条法律条文组成的,小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教师可以用小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讲解法律条文。受年龄限制,小学生的思维和理解能力还在发展中,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生活实际,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如增加一些生活中的例子等,这样才能让学生对法律有亲切感和感触。教师应从学生的成长出发,用更鲜活的教育方法,努力顺应他们的成长需求,让法律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他们培育成合格的公民,实现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目标。教师也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邀请社会上从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学生的法律指导教师,不定期地与学生交流,向学生传递一些浅显易懂的、常见的法律法规。

例如,教师可以邀请交警到学校讲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社会、他人和自己带来的危害。教师可以让交警和学生一起交流一些实际的交通事故的场景,通过交流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助于帮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和应用法律。另外,教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引导,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榜样,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离自己并不远,学校生活中需要法律,家庭生活中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法律。

(二)通过法律案件体会法律

法治教育不仅是普法的过程,还是对法律精神的宣传与理解的过程。对于小学生而言,刻板的法律条文不容易懂,教师在进行法律启蒙教育时可以多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增加一些案例,让学生结合生活实例理解法律。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案例无疑集合了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每一个案例都可以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完美的诠释。案件具有生动直观、具体形象的特点,更具有直观性,学生对此更有感触,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例如,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教材中的法律内容拓展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让学生观看央视普法栏目剧、阅读重要的法律新闻、看一些法律案例分析小视频等,通过这些方式向学生展示法律案件,尤其是在学生生活中发生过的法律案件,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启发学生思考。同时,教师可以提出“你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吗”“假如是你应该怎么办”“你应该怎么帮助他”等问题,这样,通过丰富的案例及对其的分析,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能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法治教育的感悟范文6

【关键词】初中思想政治;情感教育;研究

G633.2

1.前言

初中阶段的学生,正是全面塑造个人思想品质的重要阶段,做好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关系着学生日后的个人发展。要做好这项教学工作,则必须与时俱进,以学生为主体地位,增强学生学习自信。因此,教师通过开展情感教育教学模式一方面起到帮助学生树立其学习的自信心,一方面在学生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予相关建议,让学生学会用正确的态度面对学习或生活上的问题[1],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2.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开展情感教育的目的

情感教育是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着重提升学生基本素质为前提,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课必备的教学手段。情感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建立学生健康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将积极向上的精神导入到课堂教学中,使学生的文化素养得到提高、思想觉悟达到健康的发展,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情感教育的开展是促使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以情感融入课堂,按照初中生的成长模式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对学生进行的教育。初中生此时已具备有一定的个人思想以及个人情感上的认知,通过情感教育课堂的交流,从而升华学生的情感领域[2]。同时结合新疆多民族特色,让学生们牢固树立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加强团结,知法懂法。

2.1与时俱进,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发展

新版《道德与法治》教材实行以来,对初中思想政治教育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展情感教育教学是以尊重学生情感和思想为前提,思想政治教师利用教师与学生间的情感纽带进行良好沟通对教学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不仅能够更好的促进情感的交流,还能让学生对教师产生情感上的信赖感。教师科学地将情感教育与理论相结合,通过正确的情感引导学生完成对自我的认知,促进师生关系的融洽与和谐。

2.2提升学习兴趣,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通过情感教育教学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而爱国情感与思想启发是思想政治教材的重点教学内容。情感教育不仅能让学生个性得到发展,还能代替传统教学的纯理论模式,在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上,情感教育能够更深入的直达学生情感,起到消除学生抵触心理的作用。思想政治教学结合情感教育的模式,是把充满理论的思想政治与生动的情感教育相联系,不仅丰富教学内容,还能够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学效率,保证教学质量。

2.3树立正确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思想政治教学的过程也是学生思想观念树立的过程,同时是学生心理情感、转变情感认知的一个过程,对初中生素质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是以教材中的情感因素为导入点,深入的感化学生的情感意识,创设出良好的情感体验过程。是培养初中生情感道德上的判断能力和学会自我调节,引导学生积极的面对生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世界观以及人生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美的全面发展。

3.初中思想政治教学情感教育的研究

3.1积极创设良好的情感教育环境

教师通过在思想政治教学中以氛围的渲染、情景的体验进一步陶冶学生情感,促进师生间的沟通,以学生情感、兴趣、爱好等为情感教育的前提,结合思想政治课本教材,构建符合教材内容的情感教学环境。利用微妙的情感感受,包括运用生动的肢体动作和风趣的语言激发学生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走进学生内心世界,把握学生的学习需求[3],才能够营造出良好的情感教育环境和教学氛围。例如,讲授人教版《发现自己》一课时,课上利用20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引导学生对自我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从而达到客观、全面分析的效果,利用讲授法、讨论法让学生领会内在美与外在美之间的关系,通过情感教育手段让学生对正确认识自己起到良好的教学作用。不仅能够促进初中生思想品质和道德素养的全面发展,将学生的外在行为进行规范调节,转变为符合内在道德的需求,还能够推动着学生内在的道德培养,对塑造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品质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2积极引导,创新教学手段

丰富的教学课堂带给学生的不只是知识上的吸收,还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要实现情感教育的目的,教师就要转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在教学活动中丰富教学内容,与具体的思想政治课本相结合,采取适合的教学手段,提高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例如,人教版《珍视生命》一课,人的生命独特性在于探询与感悟,要使学生体会到这一特征,通过传导文章的情感态度,引导学生获取正确的自我价值观,教师针对不同的节点明确授课主体,以观察、探究、反思环环相扣的教学手段结合情感教育,引导学生探询生命独特性的同时激发敬仰的情感,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逐步提升学生情感的感知能力。

4.结语

初中阶段的学生此时的情感感知力最强,同时也是情感的敏感时期,教师有效利用思想政治教学的情感教育手段,创设有效的情感课堂,是取得良好教学成果的有效策略。因此,教师不仅要把握情感教学中的重点和创新教学手段,还要与学生进行良性的互动交流,为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创建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李淑兰. 情感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 新课程・中学, 2016(8):151-153.

[2]王桂香. 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情感教育渗透探讨[J].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4(11):1-1.

[3]王朝英. 浅谈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情感教育[J]. 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 2016, 10(20):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