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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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办法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1

案情:

原告乐高诉称: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产品于1992年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乐高系统公司出具版权转让确认书:依据丹麦法律对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享有版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而且,就前述作品已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版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本文中,英特莱格公司简称乐高公司)。1999年1月19日,原告在复兴商业城公证购买了可高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1999年9月15日乐高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可高公司侵犯其56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1999年11月10日乐高公司放弃就编号为10、18、20的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对可高公司和复兴商业城的侵权指控。乐高公司要求可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2577元及费10000元。

可高公司辩称:可高公司曾于1996年就其制造的部分玩具积木块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分别为96308347.3、96308410.0、96308408.9、96308416.X、96308360.0,乐高公司曾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经审查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可高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玩具积木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韩国五林株式会社与麦可逊株式会社就可高积木玩具的模具、半成品及技术转让签订的协议,以及裴南沫于1995年9月19日出具的权利转让证书。可高公司为证明乐高公司不享有版权,还提交了韩国专利厅审判所的判决书。该案中,乐高未来公司请求宣告李锦荣登记的第75644号外观设计无效,韩国专利厅审判所驳回了乐高未来公司的请求。复兴商业城为证明其在销售可高公司产品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提交了可高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可高”商标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一审法院判决,乐高公司是本案涉及的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版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乐高公司为瑞士公司,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乐尼公约》第2条之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根据《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应自作品完成起25年受中国版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本案中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的3、补13、补24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其余的则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法律保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50种玩具积木块中,可高公司产品与之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的有33件;可高公司产品与之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的有17件。可高公司关于其玩具产品模具系从韩国引进、韩国专利厅审判所已判定该产品不侵权及可高公司产品已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主张均不影响本案侵权的认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复兴商业城从可高公司进货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手续,主观上并无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复兴商业城应负有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侵权赔偿数额,本院依据乐高公司要求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数量、可高公司产品所包含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乐高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可高公司应一并赔偿。乐高公司关于赔偿1000O元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版权法》第46条第(1)、(2)项及《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第1、2、3条,第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①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产品模具交本院销毁;②可高公司赔偿莱特莱格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的诉讼支出 17017元; ③可高公司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乐高公司赔礼道歉;④复兴商业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⑤驳回乐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乐高公司、可高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复兴商业城服从原审判决。

乐高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乐高公司的玩具积木块3、补13、补24系常见形状,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是错误的,这3件积木块完全符合版权法的要求,理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第二,一审判决以乐高公司的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较低为由,认定可高公司产品与请求保护的17件玩具积木块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该17件实用艺术作品不予保护是错误的。可高公司抄袭了该17件实用艺术作品,根本不存在独创性高低和利益平衡的问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可高公司上诉称:第一,乐高公司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版权。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是指该产品可以独立完整存在、具有直接终极的实用性,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仅仅是构成玩具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在可高公司产品中所占件数比例仅为百分之几,在整体上可高公司产品与乐高公司产品完全不同。一审判决混淆了零部件的功能作用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此外,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玩具积木块也不具有艺术性。第二,乐高公司的玩具组件不应受版权法保护。中国版权法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实践中此类作品是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乐高公司就其玩具组件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也就不应再受版权法保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何。依据《伯尔尼公约》及中国政府于1992年9月25日制定并颁布的《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内受中国法律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据上述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一般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特征。实用性是指该物品有无实用价值,而不是单纯地仅具有观赏、收藏价值。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乐高公司主张权利53种玩具积木块中,一审法院认定其中的3(PUPLO板)、补13(屋顶4 x 4)、补24(旋转木马)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本案对此不持异议。可高公司认为,没有证明中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本院认为这一问题应当更符合法律逻辑地理解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乐高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可高公司关于乐高公司的玩具组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再受版权法保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可高公司产品与乐高公司的玩具积木块8、9、11、19、22、23、25、26、30、补2、补4、补11、补12、补17、补18、补21、补22实质上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可高公司的产品确有抄袭之嫌,但同时也应看到乐高公司的上述玩具积木块艺术创作程度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在艺术创作程度上尚有一定差距,一审法院出于平衡利益关系的考虑,做出上述认定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乐高公司、上诉人可高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一词源自英文“Works of Applied Art”。《伯尔尼公约》在第2条“受保护的作品”专门有一款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在符合本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的适用范围,以及这类作品、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条件。在来源国仅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只能受到各该国给予外观设计和模型的专门保护。但如果该国没有这种专门保护,这些作品应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的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不得短于25年。?

那么,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个综合词以适用于小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等制作者的艺术贡献。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该协议全面承接《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1990年颁布的《版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置一词。在我国加入两个国际版权条约之后于1992年经国务院的《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倒是对实用艺术作品有所规定,具体内容是:“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从条文上看,似乎是立法者感觉到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我国1990年版权法与国际版权条约比较尚有差距,所以必须在《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中加以解决,给予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25年的保护。?

在我国版权法颁布实施一段时间,特别在对这部法律修订期间,一些外国学者曾指出,对实用艺术作品不给予版权法保护就低于国际条约标准的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中国专利法中对于一些具有美感和艺术性的设计等,已给予了一定保护。?

在2001年修订完成的我国版权法中,仍然没有出现“实用艺术作品”一词。参加立法工作的专家分析的原因有三:一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不易区分,有些美术作品创作出来的时候属于纯美术,但是可以用在工业产品上。比如齐白石的画最初是纯美术作品,以后可能印在茶杯上。如果印有美术作品的茶杯也由版权法保护,就会混淆文学艺术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而工业产品本应由工业产权调整,不应由版权法调整。二是实用艺术品同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不易区分,工业产权保护在手续和保护期方面显然不具备版权保护的优势。如果都用版权保护,将会严重影响工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三是实用艺术作品同工艺美术作品不好区分。该专家认为,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方面,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申请外观设计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一些学者指出,修改后的版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未明确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可以理解为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上述解释似乎可以归结为一点,即不论版权法是否对“实用艺术作品”有明确规定,只要请求保护的客体具有某种“艺术”成分,即可同美术作品一样,受版权法保护。?

这样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似乎已经得到解决。一个当事人在发现他的“作品”-不论它的形状如何,用何材质制作-被他人“盗用”后,均可以侵害其艺术作品或美术作品(最好别说是实用艺术作品,因为法律上不承认这个词)版权为由起诉,而承审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需要确认涉讼作品是否存在某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贡献被非法使用即可做出裁判。?

结果真的如同上述分析就好了!事实上,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远不是如此简单。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

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的意义。本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它在我国的版权案件判决中第一次确认了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尽管这个词已可能被我国法律所抛弃,尽管这个词曾经给许多法官带来适用法律上的麻烦),并给予(外国)权利人的版权法保护。“乐高案”也有不足之处,即终审法官在判决时提出了一个“艺术高度”问题。照法官的推理,缺乏一定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可是,我国版权法在什么地方对“艺术高度”做出过规定呢?在这一点上,“乐高案”显示出它的不足:无中生有,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3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密集的农业大国,食品的生产和安全是人们最亲密接触的东西。因此食品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生存发展。食品的安全对国民的生存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最重视的一个问题。食品安全标准能够规范、引导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并且能够保障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给予一定的保证,对维持统一的市场秩序起到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新的标准体制正在完善过程之中,本文通过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来提出适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发展对策,从而达到促进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提高。

1.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含义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大致形成一套食品卫生以及企业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系统地分为国家和地方标准,该标准对维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食品市场起到了重要效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该体系可以理解为以系统的科学标准原理作为安全生产经营的指导,并且根据风险分析的原则和策略,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要素及其控制所涉及的全部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合理、系统且可行的有机整体[1]。

2.我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食品企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自定的标准等组成。根据我国的目前在这方面的发展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来说是比较落后的,例如拿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欧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够全面,而且质量指标偏低。对于一些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比如前几年出现的奶粉案例问题、我国很多餐饮使用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缺失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规范不严格而导致的问题。

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不完善的监管机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因为我国实施的国家与地方两个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体系,因此很多地区还存在地方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管理部门之间权益和义务不明确、信息传递不清晰的情况。还有的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欠缺,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管的漏洞。尤其是由各个监管部门制定的大量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商议,条款调整范围也比较窄并且仅限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基本上是只从本部门的角度出发,没有办法覆盖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导致不能全方位系统化进行食品安全执

法监管。

3.2 不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法律地位也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程序。如果出现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章不一致时,也没有办法进行明确的裁决标准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农业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机制也是不健全的,容易出现相关部门参与标准和制定工作的程度不相符的情况,导致食品安全的标准不能充分满足监管工作的需求,不能制定标准去解决监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解决方法

4.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和监管机制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不能弥补部门立法过程的缺点,法律体系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现阶段应当对现有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及修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的操作性不强、以及不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是目前要解决的问题。在吸取世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并且结合实际要求制定。

4.2 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进行完善

在今天,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优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与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接轨有效途径。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进行整理,可淘汰一些重复没有实践意义的指标体系,达到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需要,统一更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确定对绿色食品、有机、无公害食品的指标,并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食品安全的认证体系[2]。时刻关注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动态,从而更好的吸取国际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去满足我国食品产业发展要求,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除此之外,也要不断缩小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的距离,最后实现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

4.3 建立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在食品调运之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指标的,不能起运。在食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持有效检测单位出具的近期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才能进行流通。确保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质量,是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要措施,同时维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控制不合格产品运输,这是对公众健康的重要保证。

5.结束语

综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是立法是最重要的决策,同时也需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方法。目前,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食品安全法在不断的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地推进改革。结合中国目前食品市场的现状,在完善标准体系的同时也必须加大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执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经济、能力、商誉或刑律的处罚,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违法、违规的行为。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4

为此,林老师在班上举行了一次讨论会,要大家就食品安全问题发表看法。

讨论会开始了,有的同学介绍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的同学讲到了不注重食品安全的严重后果,有的同学提供了阻止那些黑心厂商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办法,还有的同学提出了全面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潘若?同学坚定地说:“现在有些人道德品质简直越来越差了,为了自己赚钱,连这种

缺德的事情也能干得出来。必须用法律来管住这些坏人,严格立法,严肃执法!”

李文婧同学谨慎地说:“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呀,我们家购买食品都是挑选价钱贵一些的,这样才放心嘛!”

戈雯昕同学焦虑地说:“如果再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那后果可就严重了!你想,如果连人吃的东西都不能信任,那么人与人之间还存在信任吗?一个没有信任和道德的社会将是充满罪恶的社会!没有道德底线,就没有正义与罪恶的区别,那时会有多么可怕呀!”

我也严肃地说:“珍爱生命,应当从食品安全做起。让我们争做食品安全的小卫兵,宣传食品安全,发现问题就赶快拨打投诉电话或报警电话,及时阻止那些黑心厂商的不法行为。” 我还提出了全面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条建议:第一,和食品有关的厂商要提高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心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生产、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第二,政府要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立法和司法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并对那些图谋不轨者进行严厉打击;第三,老百姓家家户户都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不买、不吃有毒有害食品。

…………

林老师高兴地说:“大家谈得非常好,我们可以写下来,让更多人了解我们的心声。”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法律法规 执行力 探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发生,给人们饮食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凸显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是当务之急。

1.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难以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1.2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

1.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权限不明、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自行其事,部门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即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会重新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有效对策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并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覆盖“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要留有盲区,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2.4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5 强化法律法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或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525083)。

参考文献:

1.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2. 张星联,唐晓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食品科学,2005(5)

3.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食品安全的办法范文6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1食品安全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6年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伞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伞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2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

我国是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消费、出口大国,但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30多f家食品生产单位,但许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管理水平不高,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程度低,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1)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均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全球性和社会性热点问题。环境污染以及一系列诸如生态退化、资源枯竭、臭氧层破坏、酸雨等伞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水源、大气、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以及饮水、粮食、油料等吸收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

(2)农药,兽药,化肥的滥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目前,农药、兽药、化肥滥用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了防止病虫害,提高产量,改进外观品质,大多数农作物、畜禽在生产过程中都要使用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药的应用一方面大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威胁“食品安全”的复杂局面,农药残毒正危害人类健康。由于人类随心所欲地使用农药,造成了无法克服的农药残毒污染食物。

(3)生物性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食品的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寄牛虫、昆虫及病毒的污染。微生物污染主要有细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近几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对全国部分省市的生肉、熟肉、乳和乳制品、水产品、蔬菜中的致病菌污染状况进行的连续主动监测结果表明,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仍占首位,高达39.62%。

(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它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较重,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食品卫生事故时有发生。二是职责不清。我国现行食品监管机构分工不明确、部门和部门不统一,导致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等情况的出现。还有各地区各部门标准不统一。另外,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也比较落后,检测人员的素质也有待于提高。

3有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议

(1)保护生态环境,大力研发生态类农药、兽药和添加剂产品。保护生态环境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开发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制订我国中、长期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研究和开发价无残留、无污染、全替代的农药和非抗生素、化学药品饲料添加剂,这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农药、兽药、化学药物残留问题的长远目标和有效解决办法。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联合多个部门参与研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并赋予其强制性及可行性。结合我国食品卫生检测标准比较落后的特点,根据我国蔬菜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农药、兽药残留严重、重金属超标等突出问题,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制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执行标准,同时,还可以将一些标准适当限制进口,保护并促进我国蔬菜业和动物源性食品产业的发展。这对于中国食品安全建设具有核心作用。

(3)加强食品污染与生物性监测体系建设。通过持久地开展并加强食品污染与食源性疾病等生物监测,有效地收集有关食品污染信息,鉴定常见污染物的来源与污染原因,确定国家食品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危害,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可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确定问题。食品安全规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仅仅依赖政府机制,也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规制目的。政府监督作用有会出现失灵现象,仅仅以法律和行政监督难以达到理想的规制结果。为从根本弥补这一缺陷,就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报道、企业食品安全协会和民间团体与个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喻凌寒.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在食品和临床检测中的应用研究[D].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