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文1

 

引言

 

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洋资源极为丰富。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是我国发展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任务内容。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积极推动海洋资源开发建设,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效果,在搞活沿海地区经济方面发挥出巨大的积极作用。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前提是要精准掌握海洋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及相关内在规律。这正是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职责。我国海洋监测工作起步于建国初期,与共和国同步成长,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臻成熟,已经成为我国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十多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实现了长足的进步,在国家经济建设、环境资源开发与保护和抵御自然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机制、技术措施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1.1 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跨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技术性和综合性。由于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运用资源巨大,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科学、完善、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对高效顺畅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监测事业面临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对于海洋监测事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深远影响。管理体制的建立,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在职能明确、人员考核、监测网络建设、海洋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方面亟待完善和规范。

 

1.2 监测人员业务素质有待加强

 

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技术性要求极高的工作。海洋环境监测主要是对海水、水文、地质、大气等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并分析相关信息,以供相关工作决策参考。具体工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现代化高科技监测设备,对于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此外,海洋监测工作费用较多,工作容错率较低,进一步提高了对业务人员的技能水平要求。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环境恶劣,工作经费紧张,不仅影响了监测设备及时更新换代,更对培养技术人才,打造稳定的监测人员队伍十分不利。许多监测工作人员没有经历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业务水平不高,对于监测手段、设备不熟悉,影响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高效开展。

 

1.3 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海洋环境监测属于综合性应用学科,各种监视、勘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几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研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例如容量总量控制区监测技术、病虫害检测技术、难降解有机物分析技术、生理与遗传学指标监测技术、赤潮毒素与贝毒监测技术等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总体而言,和不断提升的工作需求相比,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我国海洋监测机构工作经费、研发经费缺乏,严重滞缓了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许多技术尚处于开发阶段,短期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发挥应有效用。

 

1.4 监测网络需要进一步拓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海洋经济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监测工作需求日益增加,但海洋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相对滞后,整个海洋监测网络发展水平甚至呈现出逐年下降势头。这和海洋资源开发建设事业大局正相违背。目前,我国沿海各大城市已经开始逐渐建立、完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重组全海网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2.1 坚持依法治国方针,推动海洋环境监测制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制度体系建设。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等海洋管理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从源头着手,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的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畅开展夯实制度保障。要依法明确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职能和地位,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办法、措施。依法规范海洋环境监测行为,确保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和谐有序开展。要建立全国性的海洋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将各地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下。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监督、引导、协调力度,各地区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单位要在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度和管理下积极配合,协调运作,形成工作合力,以提高各地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工作、浪费资源或监测缺位情况的出现,营造和谐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在具体细节上,要不断完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细则和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比如海洋监测报告制度、海洋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有偿服务制度等,以此不断完善,形成科学完善、切实高效的海洋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2.2 打造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

 

针对我国目前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水平不高,队伍稳定性差的情况,要下大力气抓好监测人才队伍建设。首先要对现有监测人员加大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力度,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系统开展相关学科的培训、教育工作。同时,通过一系列具有吸引力的措施引进一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环境监测队伍的良性发展。要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队伍间横向的交流和学习,利用各自技术优势实现互补,从而提高我国海洋环境监测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

 

2.3 落实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海洋环境监管工作质量管理。相关监测工作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的重视程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监测工作管理力度,提高监测工作质量。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把质量控制的理念贯彻到各地海洋环境监测中去,融入到监测工作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去,形成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常态化管理,实现持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的目的。

 

3 结束语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任重道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在国家建设体系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深层次原因的分析探究,制定、实施针对性解决措施,不断完善监测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加大资源投入,推动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升级换代,做好监测人员队伍建设,从而推动我国海洋开发与利用工作的不断前进。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文2

    论文关键词 海岛及周边海域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海洋综合管理 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文3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云计算;云存储;信息安全性;保序加密;洋环境信息

【分类号】:TP309.7

0 引言

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系统是海洋环境信息云服务体系框架与云计算应用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主要用来存储海洋数据。

云计算是门新兴技术,并且其关键技术复杂,因此当前云计算仍面临着许多关键性的问题,安全性问题当属重中之重的问题,随着云计算应用的不断推广,云计算的安全性问题的重要性日趋上升,安全性问题成为人们不敢放心使用云计算的主要原因,并且成为制约云计算进一步发展的首要因素。用户如果需要使用云计算服务,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的数据(可能包括敏感数据和隐私数据等),提交给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这样,如果“云”端的数据保护措施不足够完善,就意味着用户的隐私数据和敏感数据有可能被窃取,那么用户便无法再对自己的数据拥有绝对控制权和拥有权,用户的隐私数据或敏感数据一旦被窃取或丢失,对用户来说都无疑是致命的[1]。CSA(Cloud Security Alliance) 2013年的云计算安全报告《The Notorious Nine Cloud Computing Top Threats(2013)》[2]里面指出了九大云计算安全威胁,存在的这些安全威胁可能导致的数据机密性问题成为推广云计算的重大障碍之一。

为了确保数据在“云”上的安全性,使用加密技术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3]。如果用户存储在云上的数据是加密后的密文,那么,没有该加密算法的解密秘钥将无法获得明文信息,也就保证了用户数据的安全性。但是,如果用户想对这些加密后的密文数据进行处理,就必须频繁地存取和加解密这些数据,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不仅极大地增加了云服务提供商端和用户端之间的通信开销和计算开销,而且也很难保证在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性。因此,如何在确保数据安全性的前提下,怎样能高效地检索云服务器上这些加密后的密文数据,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即如何实现密文检索。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结合海洋数据的特点,选择了保序加密算法[4][5]应用到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密文检索系统[6]中,既保证了海洋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又能高效地检索。

1 云存储简介

本章对云存储作简单介绍,并引出了现今热点话题安全云存储,为后面保序加密的应用的必要性打下基础。

1.1 云存储由来

云存储是在云计算的概念上延伸和发展起来的新概念,是指通过虚拟化技术将网络中的存储设备集合起来协同工作,对外提供业务访问功能和数据存储的系统。云计算是为了处理大量数据而产生的,云存储为云计算提供了底层支撑。

1.2 安全云存储的提出

从用户的角度来说,云存储跟传统存储模式相比较,主要优点在于易访问、存储空间大、效率高、备份等。用户将数据放到云上存储,如果本地数据丢失,可以从云上找回;并且只要有互联网用户可随时随地对自己的数据进行访问。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缺点,用户一旦将数据存放到云上,就不得不面临着数据的安全性问题,因为数据存放在云上,用户不再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用户的隐私数据极有可能会被窃取。所以安全云存储的一个重要需求就是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云服务提供商以及未被授权的用户均不能得到数据的明文信息。

2 保序加密算法

4 总结与展望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用户能够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合理的利用。但是数据的安全性问题也曰凸显出来。密文的检索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结合海洋数据的特点,选择了一种保序加密算法应用于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密文检索系统。

虽然本系统采用了一种保序加密算法为系统密文检索数提供了可行性,但是实现的细节还有待进一步的推敲与优化改进,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是否有更好的加密算法适用于海洋环境信息云存储密文检索系统。

参考文献

[1] 胡刚林, 陶敏龙. 云计算环境下数据访问安全性研究[J]. 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3):26-29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 海洋综合管理 体系创新 陆海统筹 集成管理

中图分类号:P711 文献标识码:A

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各国对海洋管理基本概念的理解经历了8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探索。回顾国内外海洋综合管理实践与理论,我们不得不把目光移到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丰富的海洋管理实践中提出了最初的海洋管理理论。1972年美国颁布了《海岸带管理法》,标志着海洋管理已成为国家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随后各国不断加以丰富,相继提出了海洋管理法规、条例和政策。1993年,《世界海岸大会宣言》指出,沿海国家实F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对海岸带实施综合管理,也是解决海岸区域的有效对策。

1.中美海洋管理范围、类型与手段比较

在阿姆斯特朗和赖纳合作完成的《美国海洋管理》一书中,海洋管理被看作是将某一海域的海洋资源、海况及人类活动加以统筹考虑的特定空间的管理活动。随着海洋科技尤其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对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不断加强,海洋管理的内容有了很大的扩展。如美国对自然区域海洋管理范围的理解,经历了包括自然部分、管理部分、管辖部分三大范围不断深化的过程,其中最基本的是自然部分,即表层水、水体、海床、底土;又如从海洋管理层次与类型对海洋管理的理解不断拓展,将海洋管理明晰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管理等等,以此为依据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海洋法律制度。

在我国,海洋管理范围有哪些?海洋管理的类型有哪些?海洋管理的手段有哪些?同样困惑着我国海洋实际部门和学术界。尽管我们经过了30多年海洋管理实践与理论的不断探索,并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但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鹿守本1998年认为,在开发、利用、保护、权益、研究海洋事业等活动所发生的指挥、协调、控制及执行实施总体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与非行政的一般职能,就是海洋管理。管华诗、王曙光2003年主张,海洋管理是指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的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

与美国相比,我国海洋管理所包括的范围、类型和手段有较大差别。一方面,是由于中美两国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基础、政治经济体制等有较大差别,另一方面,主要是海洋技术、海洋管理权限、海洋管理机制等有较大差别。

2.传统与现代海洋管理内容、对象、方法和特征比较

现代海洋管理与传统海洋管理相比较,两者之间有哪些不同内容?目前海洋管理部门和理论界尚无定论,主要反映在海洋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有不同见解。

传统海洋管理,是指国家海洋行政机构对海洋的管理,是单纯的行政管理。随着时展,人类社会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程度与规模不断扩大,人们对海洋的依赖日益增加,而且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海洋比陆地有更多的不可抗力,决定了海洋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系统性。近百年海洋环境日益恶化,生态资源逐步枯竭、海洋灾害发生频率不断增加等现象足以说明,现代海洋管理必须突破传统海洋管理的局限,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海洋综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各涉海部门的利益调整,不仅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完善,而且急需培养一批熟悉海洋综合管理的人才队伍。海洋综合管理人才队伍是海洋管理的核心,关系到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成败。只有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政策性强、业务知识面宽、具有国际视野、熟悉海洋管理规律、具有战略头脑、开拓进取、善于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海洋综合管理人才队伍,才能适应21世纪中国海洋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使我国由海洋大国变成海洋强国。

3.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创新的主要内容

现代海洋管理的实践和理论不断拓展,客观上要求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内容不断拓展和创新。将海洋权益管理、海洋战略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海洋人力资源管理、海洋科技管理、海洋信息管理、海洋安全管理、陆海统筹管理、海洋区域管理、海洋管理组织等,作为创新与完善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3.1 海洋权益管理

海洋权的产生与发展,在全球沿海各国和地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工业化、全球化以来,海洋权益的内容不断丰富,海洋权益管理不断加强。随着国际海洋法的不断丰富,国际海洋法规和现代海洋权益制度不断完善。中国海洋法制建设水平亟须提高,在国际舞台上发出越来大的声音。在海洋权益的维权管理及海洋权益法制管理方面,沿海各国和地区对海洋维权管理的原则越来越明晰。海洋执法在维护所管辖海域海洋权益,海洋司法在解决国际海事纠纷和海上划界争议等方面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全球在管辖海域外的海洋权益上,尽管存在不少分歧,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继续发挥作用。

3.2海洋战略管理

海洋战略及其管理决定了一国和地区海洋管理的顶层设计水平,也决定了海洋管理的基本走向。不同社会环境、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等,产生不同类型的海洋战略及其管理模式。海洋战略管理体系,由海洋经济战略、海洋政治战略、海洋军事战略、海洋社会战略、海洋文化战略、海洋科技战略、海洋生态战略、海洋环境保护战略、海洋安全战略等内容构成。我国海洋战略管理必须改变长期存在的重陆地、轻海洋,重近海、轻远洋的传统观念,树立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管理、海洋强国战略管理、陆海统筹战略管理、海洋安全战略管理、“一带一路”战略管理等观念并付诸实施,形成全球视野的海洋战略管理体系。

3.3 海洋资源管理

科学界定海洋资源管理的分类方法,认识海洋资源管理的本质和特性,选择科学合理的开发模式和海洋资源管理制度。

3.4 海洋环境管理

科学界定海洋环境管理的原则和任务,分析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在比较中外海洋环境管理实践活动基础上,加强各级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保国际合作、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3.5 海洋人力资源管理

分析海洋人力资源海洋产业管理。明确海洋产业管理的形式、分类及其演进阶段,加强海洋产业组织管理、产业规模管理的职能、内容、途径,克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我国海洋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3.6海洋科技管理

明确海洋科技管理的原则、特性,分析影响海洋科技产业化的因素,完善海洋科技研发与应用、组织管理、应用管理,提出海洋科技产业化管理内容与方式,加速海洋科技产业化。

3.7 海洋信息管理

明确海洋信息管理战略在海洋信息用户培育与管理、海洋信息管理在海洋开发事业中的作用;分析制约我国海洋信息管理的相关因素、问题及解决措施,明确海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的技术基础与实现途径。

3.8海洋安全管理

认识国家海洋权益安全管理的价值,分析我国海洋权益安全和海洋权益安全管理现状,从国家海洋经济安全管理、政治军事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社会安全管理等角度,完善海洋安全支撑理论、海洋强国目标取向和海洋安全推进策略等。

3.9 陆海统筹管理

明确陆海统筹管理的地位、背景、价值、必然性与相关理论,陆海统筹创建海域经济带的时代背景、全程路线图解、战略价值认定、综合优势支撑用现存难点,制定陆海统筹管理的内容、陆海两域规划衔接、陆海两域资源配置、陆海两域产业结构整合、陆海两域科技研发、陆海两域基础设施建设、陆海两域交通网络完善、陆海两域环境整治、陆海两域金融市场和对外开放体系建设等规划及对策。

3.10 海洋区域管理

提出海洋区域管理的原则、目标、任务,明确海岸带、海岛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目标、任务、原则、手段,分析世界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海岸带、海岛和海域使用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拓展大陆架以外公海、两极等的外海管理,明确内海与外海管理的目标与任务、外海管理的主要措施,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运用于外海管理。

3.11海洋管理组织

分析海洋管理组织的属性、海洋管理组织结构基础、类型、设计、差异等,认识全球海洋管理冲突,海洋管理组织在国际关系协调中的作用,海洋管理沟通机制和谈判过程和海洋管理组织变革管理。

在回顾我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历程,分析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创新的难点问题和国际海洋管理体制创新趋势基础上,研究我国现代海洋管理体制创新的目的、原则和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创新的总体要求、思路和未来趋势。

参考文献:

[1] 朱坚真.中国海洋发展重大问题研究[M].青岛:海洋出版社,2015.

[2] 马汉.海权论[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 王琪.海洋管理――从理念到制度[M].青岛:海洋出版社,2007.

[4] 李百齐,全永波.蓝色国土的管理制度[M].青岛:海洋出版社,2008.

[5] 鹿守本.海洋综合管理及其基本任务[J].海洋开发与管理,1998,(3).

[6] 江红义.海洋综合管理研究述评[J].传承:学术理论版,2011,(25).

[7] 帅学明,朱坚真.海洋综合管理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8] 管华诗,王曙光.海洋管理概论[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3.

[9] 彼德・里基兹.海洋综合管理的有关问题[J].海洋信息,1998,(1)

[10]吴清峰,唐朱昌.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综合管理研究――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分析[J].生态经济,2014,(01).

[11]王学俭.探索基于海洋政府管理的一部研究力作――《政府海洋管理研究》述评[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 28(1).

[12]全永波.海洋管理W[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

[13]董瑞华.中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机制研究――基于演化博弈论的视角[J].时代经贸,2011,(2).

[14]赵伟.我国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硕士论文)[D].烟台大学,2014.

[15]吕彩霞.海域使用制度与海洋综合管理[J].太平洋学报,1999,(04).

[16]张润秋.海洋管理概论[M].青岛:海洋出版社,2013.

[17]陈吉祥.我国海洋综合管理发展思路探析(硕士论文)[D].中国海洋大学,2009.

[18]崔凤,王启顺.海洋管理的社会学阐释[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 环境救助 环境救助报酬

一、引言

海难救助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传统的海难救助奉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即救助海上遇险财产必须要取得实际效果,否则就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船舶规模化、专业化的日益增强,集中载运大量特定类型货物(如原油、化学品)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为满足船舶规模化的动力需求,船只携带的燃油量也大幅度增加,船舶溢油等污染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近年来,国际上发生了大量的船舶溢油事故,其中"Amoco Cadiz"号、"Prestige"号、"Erika"号等油轮溢油案,堪称人类历史上的灾难。随着船舶溢油风险的增大,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对具有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威胁的船舶,如若继续坚持 "以救助财产为核心", 不考虑利益因素,将大大打击救助人救助遇险船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积极性,设立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呼声也随之响起。

二、设立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的必要性

(一)环境问题成为海难救助主导因素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国际上发生几起特大船舶漏油污染事件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除货油、燃油污染外,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也不容忽视。为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海事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由于海洋环境损害形式趋于多样化以及各沿海国对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可以说现代每起海难事故几乎都会伴随着海洋环境损害威胁,这就给直接实施海难救助行为的救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已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实践证明由于一艘油轮失事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类造成的损害往往超过船货的直接损失。由于海洋环境关乎着沿海各国的利益,海难救助业也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公权力的干涉。对于构成环境威胁的遇难船舶,沿海国出于本国利益考虑,一般会拒绝为其提供避难地,即使接受难船也往往有着苛刻的要求,这就导致救助人即使救助成功也无法取得效果。例如在"prestige"号油轮溢油案中,正是由于西班牙政府未批准该轮避难要求,才导致巨大的油污损害。 因政府干预而使救助作业无法取得效果,将大大打击救助人救助环境污染损害船舶的积极性。

海难救助中救助人保护环境的责任也在提高,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人的处罚。除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救助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欧盟船舶污染源法案》将意外油污事故作为犯罪处理,因"重大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1991年《英国水资源法》第85条规定,因行为或疏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即使该行为或疏忽不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责任人也须承担刑事责任。救助人救助环境的责任风险显著提高,救助人有权获得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救助报酬。

(二)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着不足

特别补偿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新制度,是公约对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突破,在该制度下只要救助人在救助财产的同时对环境进行了救助,无论财产救助是否成功,救助人都能获得救助环境的补偿。该制度原则上是成功的,但是自英国上议院审理的"Nagasaki Spirit"轮案件后,该制度暴露出许多不足。首先,特别补偿不能适用于单独的环境救助。救助人如果只参与了环境救助,即使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也不能获得特别补偿。其次,特别补偿金额低。计算特别补偿不考虑利润因素,以救助费用的2倍为限,救助人实际上也只能取得特别补偿超过财产救助报酬的部分。最后,确定特别补偿数额费时费力,并且结果带有不确定性。特别补偿金额的核算很烦琐,为取得特别补偿,救助人须证明其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以及实际合理使用的公平费率。

特别补偿制度是妥协的产物,在适用上存在着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一难题,海难救助业相关各方经过协商推出了船东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简称SCOPIC条款),将其并入LOF救助合同用于取代公约第14条的规定。SCOPIC条款不考虑环境损害因素、不考虑救助作业的地理位置并且简化了救助酬金的计算,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SCOPIC条款亦存在着不足,比如条款的适用性有限,仅适用LOF合同案件,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SCOPIC酬金的激励性不足,仅是简化了计算上的繁琐,并未给救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实践中多数救助人只能收支平衡。

特别补偿和SCOPIC酬金均以补偿性质为主,以弥补救助人所付合理费用为主要功能,都无法反映环境救助中救助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的贡献,显然不足以激励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救助人。建立独立的环境救助制度,在特别补偿之外另设一项"环境救助报酬",使救助人获得与其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相符合的物质奖励,符合海难救助法律发展的要求。

(三)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鼓励救助人救助遇险的船舶是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救助人积极的救助行为,才使得被救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然而,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下,救助人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所获得的补偿与其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成比例,救助人很难因其环境保护的贡献而获得满意的回报。

海难救助中及时的环境救助作业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环境救助需要配备专业的船舶、设备和人才,这就导致救助环境损害威胁船舶所支出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救助人所能获得的救助报酬,造成救助人入不敷出。在现有制度下,海难救助并不考虑利润因素,救助人因环境救助行为而获得的费用是一种"补偿",而非"报酬",救助人救助环境的利益无法得到体现。海上环境救助属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一种救助行为,救助有环境损害威胁的遇险油船和化学品船,需要较高的防污染应急技术和技能,实践中主要是由专业救助人来实施的。而现代海难救助业已经商业化,作为理性经济人,救助人需考量成本与回报。如果救助人因估计救助作业无法获得满意回报而放弃救助,无论财产还是环境都将受到不利威胁。向救助人支付数量可观的环境救助报酬,即是鼓励救助人配备和保持专业的救助船舶、设备和人才的有效手段。构建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规则体系,有利于充分激励救助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威胁的环境救助行为。

结语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完善的,在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得以加强的今天,现有的特别补偿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海难救助实践的要求。建立独立的环境救助制度,在财产救助之外另设一项"环境救助报酬",可以有效克服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大大激励救助人对具有环境损害威胁的海上财产的救助,这符合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要求。在2012年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40届大会上,修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成为重要议题,国际救助联盟(ISU)及伦敦财产保险人极力主张修改救助公约,确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我国作为救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海商法》第九章又是参照公约的规定制定的,因此应密切关注其发展。

参考文献:

[1]高俊涛、李志文:"我国海难事故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审视与重构",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6卷第3期。

[2]杨荣波:"海难救助中环境救助的法律制度探究",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月第9期。

[3]杨良宜:《海事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