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检疫专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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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疫专业

动物防疫检疫专业范文1

关键词: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105

随着“三聚氰胺”、“速生鸡”等事件的出现,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对于畜牧兽医工作者而言,基层防疫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近几年基层动物防疫及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规范化,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防疫及检疫人员不足,执法存在困难,防疫及检疫技术有限等都制约着牲畜防疫及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些地方不重视牲畜防疫及检疫工作,导致防疫及检疫工作流于形式,给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1 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难点

1.1 基层动物防疫检疫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在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和广大畜禽养殖户2个方面。虽然目前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都已建立,但部分动物检疫防疫从业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致使工作没有完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出现这样那样的纰漏。另外对于广大畜禽养殖户而言,他们更是缺乏检疫防疫的意识,甚至觉得进行防疫检疫工作是多余的,这种反感的心里使得基层动物防疫建议工作难度加大。

1.2 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量较大,人手不足

滦平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较好,以肉牛、肉鸡、生猪养殖最为突出。畜禽养殖业现状决定了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量较大,且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归咎于基层防疫检疫人员人手的不足,繁杂的工作分配后还是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此外,进行防疫及检疫工作时,工作人员有时需要徒步到养殖场进行防疫检疫工作,这样既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又使得基层防疫检疫人员疲惫不堪,难以应付繁杂的工作。

1.3 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的设备不完善

虽然目前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都已基本建立,但由于经济条件以及支持力度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其与大城市的检疫防疫站相比,设备条件出现了天壤之别的差距,甚至有的基层检疫防疫站都没有一套像样的检疫设备;有些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虽然有检疫设备,但是设备出现故障后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试与修理,使得无法正常进行基本的防疫检疫工作,或者可以进行,也存在检疫效果大幅度下降的现象。

1.4 基层动物检疫防疫过程略显不规范

由于检疫防疫工作的特殊性,在实际基层动物防疫检疫过程中,规范化很难保证。比如养殖户不如实上报屠宰实情,态度恶劣,私自屠宰等等,再加之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劳动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有时只能仅用眼观来完成检疫程序。但是这种检疫方法很不规范,也很有限,不能深入观察动物的内部组织器官的病变,尤其是一些死亡动物。因为一些病死猪肉单纯用眼睛是无法鉴别的,必须依赖仪器。但目前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普遍存在检疫设备有限,检疫技术单一的现象。

2 提高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对策分析

2.1 加强基层人员动物防疫检疫的意识

加强基层人员动物防疫检疫的意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派出专业人员定期深入到农村基层,向广大畜禽养殖户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重要性,加强广大畜禽养殖户的动物防疫检疫意识,便于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2.2 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的人员配备及技术培训

鉴于前面提到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工作量大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人员的配备工作,从而改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工作环境与工作强度。再有,为了提高基层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相关部门可以邀请专家或者有经验的检疫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从而使每个基层从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检疫技术。

2.3 完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设备

这个举措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可以通过专项资金,添置或替换基层防疫检疫站需要的设备。有了较为完善的设备支持,基层从业人员就可以更为直接、方便地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了,并且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4 提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管力度

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可以考虑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来对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任何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联合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对事件的发生以及影响采取全方位跟踪处理,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件恶化,这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 霍春刚.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难点及对策[J].当代畜牧,2014(10):13-14.

动物防疫检疫专业范文2

v一、《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检疫员,要依此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乡(镇、办事处)工作的检疫员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原乡镇畜牧水产站按放开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和防检分开的原则,进行彻底改革。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搞好诊疗、去势等经营性工作;设立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全额拨款的乡镇动物防疫站,做好动物防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详细工作;将所有检疫执法人员人事关系全部调入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再按照便民、集中、利于治理的原则设立若干动物检疫派出机构(数个乡镇设立1个检疫分所),承担动物检疫详细工作。要统一动物检疫执法治理工作,由农业部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统一治理动物饲养、运输、动物屠宰和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进出口的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实行垂直治理制度,由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对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行垂直治理,解决职能分割、部门扯皮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只能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而无更多约束力和监督力的问题。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二、保障经费,改善装备。要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治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工作实现从收费保工资和运转为第一目的到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为全部目的的根本性改变。建议逐步过渡到只检疫不收费的途径上来,使人民群众消除检疫是为了收费的错误认识。解除利益上的困扰,这是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环节,实现不了这种转变,其余工作就会成为摆设,动物检疫工作的改观就会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等项目建造,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装备,非凡是要装备快速检测设备,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要配备好检疫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逐步解决办案难的问题。

三、提升素质,严格考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专业治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治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治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检疫人员文化、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治理、财务治理、案件办理、抱怨处理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提高检疫标识真假鉴别力,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严格考核,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通过数年的努力,力争基层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得到较大的改观,建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勤勉务实、保障有力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四、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总结《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非凡是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的意见,利用《动物防疫法》重新颁布实施之际,将规模养殖场、冷库、超市、宾馆、饭店和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纳入动物检疫监督范畴。借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治理条例》胜利的立法经验,对“违法所得”、“运输费用”等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活动中的作案工具设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封存、拍卖权,尽快解决办案难的问题。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作用。

五、强化行业公关,提高社会认可程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利用一切媒体和机会,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开展行业宣传。做好行业形象策划,宣传行业英模,彰显行业精神。建立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快速反应体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保障群众的权益。调解与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讲求大局,密切配合。谨慎稳妥地进行检疫承诺,对依现有检疫规程能够检出的病种名录进行承诺。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检疫工作,支持动物检疫人员进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检疫执法环境,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保好驾,为畜牧业发展护好航。

动物防疫检疫专业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防疫及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经贸、价格、交通、铁路、航空、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或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办法和国家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制定疫病预防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储备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防疫物资。提倡开展动物疫病的商业保险。预防、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疫(菌)苗、血清等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做好动物的免疫、消毒、隔离等工作,并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档案。

动物疫病的预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

第八条饲养动物,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泔水饲喂动物;

(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三)饲喂的饲料中含有国家和省明令禁用的添加剂及其他物质。

第九条动物、动物产品在装前和卸后,当事人必须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扫、洗刷,并对清除的污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消毒的运载工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毒证明。禁止使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垫料、包装物、运输工具等装载、仓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应当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共同采取扑灭疫病的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地区间的信息协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发现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技术人员进行诊断,采取相应的紧急防疫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十三条发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采取措施;对一类疫病的疫区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封锁令,实行封锁。

发生前款规定的动物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病。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区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动物、动物产品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和诊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封锁疫区、疫点,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疫点;

(二)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疫点;

(三)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和严格控制;

(四)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五)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或者免疫,饲养的动物进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疫点内使用;

(六)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进行扑杀、销毁和其他无害化处理;

(七)疫区、疫点出入口必须配备消毒设施,疫区、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国家和省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受威胁区的动物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和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密切监视疫情动态。

第十六条被封锁疫区、疫点内的动物疫病完全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发病种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病动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报原封锁令的机关决定,解除封锁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辖区或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根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动物疫情综合评估意见,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动物养殖场、动物交易市场和屠宰加工场(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不具备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废弃物,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十九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员不得签具检疫合格证明:

(一)无法按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

(三)按规定应当佩带免疫标识而未佩带的;

(四)来源于疫区的;

(五)病死及死因不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等动物,依法在屠宰现场实施屠宰前检疫和屠宰后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标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检疫或者无验讫印章(标志)、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禁止出厂(场、点)、食用、销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认真配合动物检疫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抗拒;

(二)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烈性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规定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三)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及其屠宰废弃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疫义务。

第二十四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的生猪等动物,在屠宰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申请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及时到现场检疫。

第二十五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在将动物、动物产品运离饲养、经营地之前,饲养、经营者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提出检疫申报。动物检疫员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贮存、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动物、动物产品登记台账,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条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经评估,认为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通知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暂停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暂停调入,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动物、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就近通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并向临时检查站报验。通过铁路、水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到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接受报验的临时检查站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查验货物以及检疫合格证、消毒证等有关证章标志,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并将报验情况进行登记,对检疫合格证、消毒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件进行复印留存备查,报验情况应当定期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送。报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报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调入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以及乳用动物的,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经检疫合格。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没有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标志)或者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

(三)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四)对动物的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贮存、使用场所进行检查;

(五)对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动物的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贮存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二条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动物和经营、贮存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动物防疫条件及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无合法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应当立即进行补检或者重检;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检、重检的,由当事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未经依法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档案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动物疫情,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未按照规定申请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补检;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暂停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就近报验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其到最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二)动物、动物产品尚在运输途中的,随车押运前往报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补检,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使用未经依法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经营,罚款的最高限额为*0元。

第五十条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故意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检疫的;

(三)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检疫,造成漏检、误检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疫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报验情况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通知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暂停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动物防疫检疫专业范文4

关键词:竹山县;动物防疫;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6-0086-02

竹山县是鄂西北地区的一个山区县,近年来在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2012年创建湖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来,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山区地理位置特殊、动物防疫点多面广等原因,全县动物防疫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决。

1 竹山县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竹山县动物防疫主要分散养户防疫和养殖场防疫,散羊户主要采取季防月补方式全部由政府买单的防疫,养殖场主要采取按免疫程序的自主防疫,但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1.1 散养户防疫存在的问题

1.1.1 部分养殖户动物疫病防控观念差、意识淡薄 散养养殖户对动物防疫认识差,防疫意识不强,对防疫工作不支持。有部分农户有“防疫治百病”的误解,免疫的动物一旦生病就认为防疫不起作用,不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有的养殖户迷信“家有万贯长毛不算”的思想,认为养殖靠运气,不在乎防疫,对防疫存侥幸心理,导致防疫难度增加。少数农户因免疫应激引起畜禽死亡而拒绝防疫,甚至打闹防疫人员。

1.1.2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不到位 国家颁布了《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动物防疫的职责及养殖户的义务,而养殖户并不知晓拒绝动物防疫就是违法行为,少数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法律赋于的职责不知情,导致动物防疫工作难度大。在发生农户拒绝防疫时,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考虑到执法成本大和社会稳定的原因不愿意进行执法,导致农户拒绝防疫没人管,认为防与不防无所谓,影响了防疫密度。

1.1.3 基层干部重视不足,动物防疫措施难以落实 少数基层政府不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虽然提出了“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但出现了上级政府年年开防疫专题会、发文件强调动物防疫工作,而基层干部则认为动物防疫只是畜牧兽医部门的事,或者对防疫敷衍了事,导致防疫措施不能真正落实。

1.1.4 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不健全 国家近年来对畜牧兽医体制进行了改革,但对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基层防疫经费投入不足,村级防疫员待遇低、人员年龄老化、技术水平低。以竹山县为例,2005年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每个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只有1~2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定为事业单位编制,工资实行全额事业拨款,防疫工作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动物防疫实行“以钱养事”机制,每名防疫员每年防疫服务费仅8 000元,扣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所剩无几,而山区地广人稀养殖户分散动物防疫量大工作艰苦,待遇与工作量成反比导致了没有具备专业知识的年轻人员进入防疫队伍和防疫积极性低,现在从事动物防疫人员大部分都是原来的老兽医,而原来的兽医大都是子从父业、师傅带徒弟,这样的防疫人员年龄老化、防疫技术水平低。基层的这种管理体制势必对动物防疫工作造成影响。

1.2 养殖场动物防疫存在的问题

1.2.1 整体布局不合理 山区养殖场标准化程度不高,部分养殖场选址不科学,功能区设计不合理,没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这些都影响了动物防疫水平。

1.2.2 生产管理水平低,防疫意识差 山区养殖场大都是家庭化管理,有的聘用管理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差,防疫意识不强。

1.2.3 免疫程序不科学,随意性较强 部分养殖场不根据区域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套用书本或别场免疫程序;有的技术人员更换频繁,免疫程序经常发生改变;有的场不开展免疫抗体检测,甚至拒绝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免疫抗体监测,对防疫水平不清楚。

1.2.4 人员综合素质差 山区养殖场业主大都是地方能人和返乡创业人士,他们没有养殖专业知识,聘用的饲养人员都是当地民工,技术人员大部分没有专业资质。

2 竹山县动物防疫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2.1 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制,落实行政措施

基层动物防疫要进一步进行体制改革,切实提高防疫人员的待遇,将人员的“五险一金”、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收畜牧兽医专业大中专院校进入防疫队伍,培训现有防疫人员。动物防疫是一种政府行为,要更多一些行政干预,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健全基层政府动物防疫考核机制。

2.2 强化动物法律法规宣传,落实检疫执法

利用媒体、信息平台加大宣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加大动物检疫执法力度,特别是要落实产地检疫,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

2.3 提高山区养殖业的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山区养殖业散养户多,政府要出台鼓励政策支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业发展,对小型场要提档升级,发展标准化、生态化畜牧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养殖场要加大管理,依照《动物防疫法》严格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特别是动物防疫、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常态化的免疫抗体监测。经常组织业主、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防疫意识和饲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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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主要目标

(一)动物防疫体系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最近几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频繁发生,在一些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呈较快蔓延趋势,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畜牧业稳定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必须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二)金山毗邻浙江,属市郊农业大区,也是畜禽养殖业重要区域,生产的畜禽产品在*市占较大比重,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任务艰巨,压力增大。现行防疫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防疫队伍不稳定、镇级弱化、村级断层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的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强和完善防疫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紧迫的任务。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主要目标。*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机构的管理职能,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完善动物卫生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加强各级动物防疫队伍,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总体水平,努力构建与我区公共卫生水平相配套的动物防疫体系。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区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区农委作为区政府在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动物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按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要求,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将畜牧水产办公室更名为畜牧兽医水产办公室。

(二)建立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金山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更名为金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医饲料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隶属于区农委。

(三)建立区级动物卫生技术机构。将金山区畜牧兽医站更名为金山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监督、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及兽药饲料技术检测工作,指导镇、村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隶属于区农委。

(四)加强镇级动物防疫力量。在各镇、金山工业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增设镇级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管理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根据各镇、金山工业区动物饲养量和动物产品流通量配备人员5-7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畜牧兽医专业知识,经考核上岗。

(五)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村级防疫员队伍是整个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解决村级防疫断层断线的突出问题。规划属农业区域的村都要配备防疫员,非农业区域的行政村,但仍有一定的动物养殖可配备兼职防疫员,或由镇、金山工业区畜牧兽医站派人负责防疫工作。区级动物防疫技术部门在对防疫员技术业务培训后,实行持证上岗;镇级动物防疫检疫站应加强对防疫员的业务指导。镇、村两级在加强对防疫员考核管理的基础上,对其所从事公益性工作实行必要补贴,对防疫员日常管理纳入村级农业综合服务队范围。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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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把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从发展畜牧业,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高度,把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来抓,以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扎实抓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动物疫病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县牲畜W病防疫密度达85%以上,家禽D病防疫全部达标,猪瘟、鸡新城疫防疫密度分别达98%、95%以上,羊痘达100%;动物免疫证到户率、免疫耳标推广面均达100%。二是动物检疫工作到位。动物产地检疫已全面展开,所有出栏、屠宰和上市的动物全部实现检疫,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屠商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率达100%。三是畜禽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大牲畜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生猪、羊、家禽死亡率由原来的8%、10%、30%分别下降到3%、2%、10%以下。四是预警、应急能力显著提高。在疫情发生时,特别是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间,启动了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初步取得抗击禽流感阶段性胜利。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管理体制,构建基层防疫网络

为改变原有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状况,我们从抓基础工作入手,在全市率先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人事、财政、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领导组,领导组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二是出台方案,规范运作。县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并下发了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改革各项内容,还印发了《含山县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含山县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等16个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展开。三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在铜闸镇开展试点,摸索经验,总结推广。组建了含山县畜牧兽医站铜闸分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每2000个农户配备一名动物防疫员的要求,面向全镇公开招聘基层动物防疫员,择优选聘了4名基层动物防疫员,同时镇政府在集镇安排2间门面房作为镇畜牧兽医分站办公场所,分站内部制订了分站职能、防疫员职责、财务、上下班等多项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镇畜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牛、猪、羊和家禽的死亡率很快下降到1%、3%、2%和9%以下。四是适时启动,全面推进。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县推开,在每个乡镇成立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配备了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员推行聘用制,诊疗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实现防检统一、防治分开。

二、改革防疫方式,提高防疫工作质量

为扎实开展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明确防疫任务,细化防疫员职责,使基层动物防疫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实行双轨管理。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县政府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分别签订了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把基层动物防疫作为乡镇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防疫员为具体负责人。同时县农委与基层分站、分站与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防疫员与养殖户签订防疫承包协议书,确定防疫范围、防疫质量、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二是完善防疫办法。突出抓好日常补栏补防工作,由原来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变为春秋两季重点防疫与日常补栏补防相结合,同时在全县八个仔猪交易市场和五个耕牛交易市场实行强制防疫,并且在种猪场推行仔猪窝防,努力提高动物防疫密度。三是建立防疫档案制度。全县所有畜禽的防疫逐户登记造册,并有防疫员和畜主签字,猪、牛、羊加挂耳标,发放免疫证明,做到一畜一证,家禽一批(笼)一证,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免疫耳标三统一。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定了牲畜W病、禽D病、羊痘、猪瘟、鸡新城疫等五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三、建立投入机制,推动防疫工作开展

为积极推动防疫工作,我们还着力在资金投入上下功夫,采取“财政拿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受益农户支持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动物防疫工作。一是县政府将县承担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在今年禽流感防治期间,还启动了紧急预案,县财政拨款10万元用于防治工作;各乡镇也加大投入,在集镇沿街位置落实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的站房和办公设备等。去年,铜闸镇、陶厂镇等5个乡镇为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建设一次性投入资金4万多元。二是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考核机制,根据全县基层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年终进行考评,对动物防疫工作先进乡镇予以资金补助。三是县农委和畜牧兽医站积极开展工作,向上争取资金,获得了动物防疫、畜禽品种改良等多个项目资金支持。四是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受益农户收取疫苗、耳标等工本费和防疫、产地检疫有偿服务费,并把防疫实绩与防疫员工资挂钩,解决防疫经费与动物防疫人员的报酬等。

四、实施产地检疫,实行畜禽市场准入

为抓好畜禽及其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防疫工作,我们采取分畜禽种类、分区域,逐步实施产地检疫,适时推行畜禽及其产品市场准入。一是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再其他”的原则,在环峰镇率先实行禽畜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后向陶厂、林头、铜闸等乡镇推行,再向其他乡镇推开。二是按照“先牛羊,后生猪,再家禽”、“先规模,后大户,再散养户”的原则,分步开展畜禽产地检疫,各乡镇畜牧兽医分站开通报检电话,24小时提供报检服务,产地检疫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全县所有畜禽实行了产地检疫。三是推行市场准入,工商、市场举办者、畜禽屠宰场(点)等负责市场索证验证,做到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场、不准进入交易市场,特别是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及时启动了散养户的畜禽市场准入关;与此同时,加大了典型案件查处力度,自去10月份以来,全县共查处案件37起,涉案价值4万多元,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由于市场监管得力,目前,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出证率、屠宰动物的受检率均达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持证率和规模养殖场、屠工、屠商、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率也都达100%。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防疫工作氛围

加大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将县政府的《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的通告》,张贴到村、屠宰场(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所。二是在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分别开播专题节目,向社会宣传有关政策和动物防疫知识。三是制定《致全县养殖户一封信》,发放到全县每个畜禽养殖户。四是县工商、经贸等部门及时召开了屠商会议,到乡镇摆设展牌等,多方面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五是开展科普赶集活动。县农委、科技局等单位安排专人,经常深入到乡镇,开设咨询台,宣讲动物防疫知识,散发宣传材料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为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我县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今年,我们以较为扎实的动物防疫基础工作,积极应对,取得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阶段性胜利。针对禽流感疫情,及时启动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全体基层动物防疫员进入临战状态,迅速完成全县禽类养殖和疫情普查,并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疫情每天日报告和零报告。今年2月初,我县陶厂、铜闸等2镇基层动物防疫员在开展防疫工作中,发现家禽可疑疫情后,立即上报,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采取果断措施,对可疑疫点进行封锁、扑杀和消毒,并在短时间内,对可疑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存栏家禽进行强制免疫,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多次受到省、市防指的肯定。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

只有领导认得上的工作,才能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体现出来。我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发生积极的变化,是县乡政府和干部充分地认识到,抓好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更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从这个高度出发,我们就自然地增强了工作的自觉地和主动性,并下大气力来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县乡联动,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把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队伍是基础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艰巨。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要求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抓下去,才能见成效,有结果,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专门队伍,从事这项工作;同时,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又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因此,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动物防疫队伍,是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建立这支队伍,是解决事情有人干,工作有人抓。没有这支队伍,防疫工作便无从谈起,无从做起,无法落实。

三、市场准入是关键

各项工作都有重点,抓住重点等于抓住关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推行市场准入是关键,只有把住市场准入关,才能堵住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推行市场准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市场是一杆称,什么样的产品可以卖,什么样的产品不能卖,市场传递了产品需求信息,产生了市场法则,教育广大养殖户必须提高动物防疫意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四、经费投入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