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的概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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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概况

海洋污染的概况范文1

(1.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河北 沧州061001;2.河北工业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130;3.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河北 沧州061001;4.邯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北 邯郸056002)

摘要:介绍了水体污染生物修复技术的概念、方法、特点及应用实例。概述了近年来国内外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应用现状,指出生物修复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方向。

关键词 :生物修复;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工农业和海洋产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在海洋航运的快速发展,造成大量工矿废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损事故中石油、烃等有害物质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污染的水体极大地损害了生态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而且,对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但是对于污染水体,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态的自我净化。

目前,生物修复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前景且可靠的环保技术。简单讲,生物修复(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环境污染物,减少或最终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发过程[1]。与其它物理、化学治理相比,生物修复的优点是:投入低,操作简便,可就地处理,对周围环境干扰少,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对于传统治理技术难以处理的环境(海洋),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1生物修复研究概述

生物修复技术的应用研究也不过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史料记载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复是197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管线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规模应用生物修复技术修复了美国阿拉斯加石油污染问题,其具有里程碑意义[2]。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础研究的成果逐渐应用于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进而发展成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目前,生物修复技术在清除或减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废水、污泥以及工业废弃物中的化学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员研究了北极冻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种抗寒混合菌种进行生物修复,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浓度有了明显降低[3]。还有whiteley[4]进行了生物修复酚污染环境中的细菌生态学和生理学研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复方法进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进行了有关石油烃类污染的生物修复方面的研究,如张旭[6]实验模拟研究了生物修复石油烃污染土层的研究。李丽[7]对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进行了研究。总之,这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进行生物修复的可行性,而且在这一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生物修复技术虽然只有30多年的应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复从最初的主要利用细菌治理石油、农药之类的有机污染,逐渐应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环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复已由细菌修复拓展到真菌修复,植物修复和动物修复,有机污染物的生物修复拓展到无机物的的修复。如:Numat[8]培育了一种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内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这种菌对有机卤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复也是一种很有前景的修复技术,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属,净化水体、纳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调节生态功能,利用这种能力,可有效对污染水体进行修复[9]。有研究者通过静态试验和现场试验水雍菜和水芹菜对手污染水体的研究显示:水生植物不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盐,改善水体状况,还可美化水体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而且其经济效益也相当可观[10]。此外,动物修复污染水体也处于不断摸索研究阶段,如罗固源[11]等证明了采用合理的间歇方式用蚯蚓处理养殖污水技术上可行。还有研究人员利用藻类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问题,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体生物修复应用与进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复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机污染是当今世界沿海国家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之一,虽然,现代工业和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其带来的环境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环芳烃有机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开发以及石油产品的生产、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使得石油污染已成为海洋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实验证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剂;使用氮、磷等营养盐。1989年,美国环保局利用细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成功去除威廉王子湾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复正朝着构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发展,并且科学家已分离到了具有多种降解功能的超级微生物[13]。

多环芳烃作为广泛分布于海洋环境中的有机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诱变作用。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人类活动和能源利用过程,通过地面径流,污水排放及机动车等燃料不完全燃烧的废弃物随大气颗粒沉降进入海洋环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环芳烃的主要途径,该方法利用微生物将海洋中的多环芳烃转化为无害物,或降解为CO2和H2O。还有赤潮灾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环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复等。可见生物修复技术是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紊乱的一副防治结合的良药。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复法。对于浅水湖泊,在水中加入营养盐,用曝气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作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复。华东师范大学的研究人员采用曝气复氧,投加高效菌剂和促生液,放养水生植物等,对苏州河严重污染支流进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复[14]。结果显示:严重污染的水体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显,透明度增加,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另据报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麦草等都对水体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

目前,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对重金属离子的修复和有机污染物的修复。美国科学家已对废水中金属离子锑、铬、铜、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进行了研究[16]。此外,对废水中重金属离子的去除主要通过水生植物,如凤眼莲、破铜钱等。它们都能从水体吸收铅、铜、铬等金属。孙铁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芦对污水具有一定的净化效果,水芹菜对黄金废水具有净化作用[17]。有研究人员[18]使用含假单胞菌的生物转盘处理矿物废水,铜和铁去除率分别达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总之,生物修复技术在废水处理、生态平衡的协调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2.4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

水体底泥污染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水生动物、植物的生长,同样也影响着水质。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体也会得到净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过大气沉降、废水排放、雨水淋溶与冲刷进入水体,最后沉积到底泥中逐渐富集,使底泥受到严重污染,最后底泥变成污染物的汇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栖生物主要的生活场所和食物来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间接对上覆水生物产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过富集,食物链放大进一步影响陆生生物和人类健康。目前,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财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学方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而生物修复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具有节省费用,对环境影响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浓度,而且可原位进行修复,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点。运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组成的生态修复系统能够有效去除多环芳烃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长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围好氧菌数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烃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种植水生植物的根茎能控制底泥中营养物的释放,而在生长后期又能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复应用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生物修复技术在国内外皆取得了较快发展,一些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的发展,不断提高了污染水体的处理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生物修复治理效果,获得突破。其发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等生物修复手段,并且与物理、化学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饰、改造、克隆与基因转移等现代生物技术获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从而减少污染物在水体中的积累,保持生态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艺和新手段,生产易于生物降解产品也是研究人员需关注的领域。可以预见,生物修复技术在治理和防治水体污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且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虽然污染水体的生物修复技术已取得巨大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复速度慢;②生物难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属)的存在导致水体修复困难;③微生物对污染物的专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极限;④微生物易受温度、酸碱性等环境因素影响;⑤大规模的工程菌的应用可能影响生态系统。总之,受污染地表水体的修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1] Pritchard P H,Costa C F. EPA’s Alaska oil spill bioremediation project[J].Environ sci Technol,1991,25(3):372-379

[2] 陈玉成.污染环境生物修复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3

[3] Mohn W W, Radziminski C Z, Fortin M C.On site bioremediation of hydrocarbon- contami nated Arctic tundra soils in inoculated biopiles [J].Appl Microbiol Biotechnol,2001,57(1- 2):242- 247

[4] Whiteley A S, Wiles S. Lilley A K. Ecological and physilogical analyses of Pseudomonad species within a phenol remediation system[ J] . J Microbiol Methods, 2001, 44( 1) :79- 88

[5] 徐向阳,俞秀娥,郑平.受酚污染地表水生物修复技术的基础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1999, 25(4):409-413

[6] 张旭.石油烃污染土层生物修复模拟实验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1( 40) : 106-108

[7] 李丽.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的研究概况[J].微生物学通报,2001, 28(5):89-92

[8] Numata. Microorganism and method for environmental purification using the same [P].US Patent: 6,171, 844 ,2001

[9] 陈玉成.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J].环境科学动态,1999 (2):7-11

[10] 由文辉,刘淑媛,钱晓燕.水生经济植物净化受污染水体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99- 102

[11] 肖乡,崔理华.城市污水人工土快滤处理系统的生物修复[J].农业环境保护,2001,20(5):374-376

[12] 罗加,李祥林,石玉洁.应用燕类防治河水黑臭的试验研究[J].江苏环境科技,1997(2):2-5

[13] John H L. Biodegradation of Bisphenol A and other Bisphenols by a Gram- Negative Aerobic Bacterium[J] . Appl Environ Microbiol,1992,58( 6):1823-1831

[14] 黄民生,徐亚同,戚仁海.苏州河污染支流—绥宁河生物修复试验研究[J].上海环境科学, 2003,22(6):384-390

[15] 王国祥,濮培民,张圣照,等.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对太湖局部水域水质的净化作用[J].中国环境科学,1998,18(5):410-414

[16] PERRIELLO F A. Remediation of metal contaminants with hydrocarbon-utilizing bacteria[ P ] . U. S. Pat. 2003062306 A1,2003

[17] 孙铁珩.水葫芦在污水生态处理系统中的作用及其利用途径[J].生态学杂志,1984(5): 36-40

海洋污染的概况范文2

关键词: 地理教学 信息技术 辅助教学

地理信息技术是现代地理学的技术核心,它的内涵很丰富,其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三方面: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三者有机结合,即被称为“3S”。目前,3S是解决人口、资源、环境及经济发展等重大地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技术。基于此,按照《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的要求,新高中课程在必修、选修模块中都分别要求介绍有关3S的知识。在地理教学中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就是发挥地理信息技术的功能,并与地理教学目标、内容、过程、方法相融合,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的变革。

一、应用GIS进行空间运动的教学,提高学生的空间思维能力

GIS具有数据的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和输出等基本功能。目前,GIS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如环境评估、灾害预测、国土管理、城市规划、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军事公安、水利电力、公共设施管理、农林牧业、统计、商业金融等各个领域。在中学地理教学中,GIS技术可将复杂的自然景观、地理现象的空间分布甚至抽象的概念用三维的、动态的、直观的方法方式表现出来,将地理教学中不易明察与掌握的内容通过虚拟场景展现,增强教学效果。例如在地貌演变、地形分析和天体运动这三个教学内容中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可形象地展示“背斜成谷,向斜成山”的过程,把漫长的地貌历史演变过程在瞬间完成,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较形象的理解;把山体表现得更加形象逼真,加深学生对地形特征的理解,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在天体运动的教学中,通过GIS建立场景,制作太阳、地球、月球,以及地球及月球的运动轨迹,指定月球和地球的链接,进而完成天体的运动制作与飞行漫游,具体地模拟出天体的运动规律,调动学生观察思考的积极性,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利用3S进行地理事物的分布与规划教学

在讲授城市、区域或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中,可以借助遥感影像帮助学生了解植被分布、土地利用及分布,提高学生宏观观察、分析能力。例如利用遥感在毁林过程监测、全球森林分布变化监测等方面的实例及影像,辅助讲授全球植被覆盖变化;利用遥感在土地利用普查中的实例和影像,辅助讲授土地利用和农作物分布;利用遥感在城市生态监测、绿化率调查的实例和影像,辅助讲授城市环境与生态等。遥感的大范围观测的特征提供了监测灾害的可能,利用相关的遥感影像有助于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理解这些区域性过程。例如,利用遥感在草原和森林火灾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海洋污染监测、火山喷发和地震等监测的案例和影响,辅助讲授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进行灾害影响分析。

三、利用3S进行事物的发展演化教学

全球定位系统(GPS)可以辅助讲授地图、计算机制图的发展;辅助讲授现代农业的发展(例如,GPS在“精细农业”中的应用);辅助讲授现代交通的发展(例如,GPS在智能交通中的自动导航作用);辅助讲授天气与气候(例如,GPS在大气物理观测中的应用);辅助讲授地球研究进展(例如,GPS在地球勘探、变形监测中的应用);辅助讲授海洋地理(例如,GPS在远洋航线设定与监测、船只调度与导航、海洋救援、海平面升降监测等的应用);辅助讲授宇宙、太空知识(例如,GPS在飞机导航、航空遥感控制、卫星定轨、导弹制导、航空救援等的应用)等。而遥感(RS)的大范围观测的特征又提供了监测灾害的可能,利用相关的遥感影像有助于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理解这些区域性过程。例如,利用遥感在草原和森林火灾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海洋污染监测、火山喷发和地震等监测的案例和影响,辅助讲授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进行灾害影响分析等。

四、利用3S辅助讲授地理环境与自然资源

在地理环境与自然资源教学中,可以利用遥感图像帮助学生识别地质构造、地貌类型;利用遥感影像帮助学生识别地形分布,理解内外营力对地貌形态构成的作用,掌握主要地形分布及其特征;利用遥感在自然资源调查、分布等中的应用实例或影像,辅助讲授自然资源等。

在辅助讲授地质运动的构造运动中,因构造运动主要表现为升降运动,这种运动常常会在地貌、水系等特征上表现出来,通过遥感图像判读地貌水系等特征,能帮助学生加深对构造运动的理解,例如,遥感图像上深切的河谷则可能是地表抬升运动的结果。

海洋污染的概况范文3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海洋污染的概况范文4

(乐亭县水产局,河北 乐亭 063600)

乐亭县是河北省第一沿海大县,海岸线124?9 km,潮间带面积310 km2,浅海面积1 808 km2,近海水质营养物质丰富,浮游生物含量很高,底栖生物种类繁多,鱼、虾、蟹、贝等主要海洋经济资源丰富,但随着工业产业不断向沿海聚集,工业废水、生活垃圾污染以及养殖废水的大量排入,致使浅海海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加之近些年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相对匮乏。在严峻形势下,2007年该县开始组织申报建设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项目,2009年“乐亭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项目”经国家农业部审核验收,被评为“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2014年“乐亭县兴乐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项目”也通过省农业厅批准,开始建设。在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方面,乐亭县具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1人工鱼礁及海洋牧场定义

1.1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包括鱼类礁、藻类礁和贝类礁)是人工置于某一水域环境中用于修复和优化水域生态环境的构造物[1],具有诱使鱼类聚集、栖息的作用。建设人工鱼礁的目的主要是改善沿海水域的生态环境,增加物种资源[2],为鱼、虾、贝、藻类等海洋生物聚集、栖息、生长和繁殖创造条件,除此之外还可作为水下障碍物,用以限制某些渔具在禁渔区内作业,从而促进水产资源的增殖。人工鱼礁最大特点是能使海洋生物量显著增加,鱼礁体结构多样且具有众多的空隙,为喜礁性生物提供了良好的栖居场所,鱼礁区形成的上升流、涡流等复杂的流态,有利于提高水域肥沃度,形成生物种类多数、量大的生态环境[3]。

1.2海洋牧场

“海洋牧场”是为了增加某一特定海域的渔业资源或是引进新的外来经济品种,采用一整套规模化的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的管理体制(如建设大型人工孵化场,大规模投放人工鱼礁,全自动投喂饲料装置,先进的鱼群控制技术等),以海洋生态环境中的天然饵料为食物,将增殖放流和移植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海上放养的大型人工渔场[4]。海洋牧场的实施有三大贡献:一是可以提高某些经济品种的产量以及整个海域的鱼类产量,确保了水产资源稳定和持续增长;二是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做到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实现了渔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渔业资源的增加为渔业从业人员带来了较丰厚的收入。总的来说,这种生态型渔业发展模式改变了过去以单纯捕捞、设施养殖为主的生产方式,克服了由于局部海域水质污染或过度捕捞带来的资源枯竭问题,消除了由于近海养殖带来的海洋污染和病害加剧等弊端[5]。

2乐亭县海洋资源概况

2.1海洋环境

乐亭县海域海底地貌多为水下浅滩,为沙砾、沙泥底质,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水深10 m处最大透明度6 m,平均4~5 m,水温适合,海水表层水温年平均低于14.38 ℃,年极大值为29 ℃,极小值为-1.9 ℃,盐度32%左右,适合藻类和各种鱼、虾、蟹、贝等生物的生长。该海区风向以S、SW向为主,波型以风浪为主,涌浪较少,S向浪为常向浪,频率为11.57%,平均波高0.5 m,海流以潮流为主,并呈往复流运动形式,潮汐余流较弱,大潮实测最大流速0.86 m/s,流向为252°,小潮实测最大流速0.66 m/s,流向为64°,海流较缓,水质清新适于观察和发展海底生物、浮游生物及底栖生物,适合投放人工鱼礁礁体。

2.2生物资源

乐亭县近海水质营养物质丰富、营养盐含量较多,浮游生物含量丰富,底栖生物种类繁多,形成了天然的渤海两大渔场--滦河口渔场和大清河渔场。据海洋调查结果显示,该海域浮游生物含量达到100~400 mg/m2,浮游生物种类超过50种,主要以硅藻、圆筛藻、剑水蚤、蛰镖蚤为主;底栖生物20余种,主要有腔肠动物、原生动物、棘皮动物、甲壳类、沙蚕等多毛类、贝类等。丰富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资源使该海域具有较高的初级生产力,形成了多种海洋经济生物的天然产卵场和索饵场,主要品种有对虾、虾姑、大黄鱼、梭子蟹、小黄鱼、带鱼、牙鲆、鲈鱼、梭鱼、毛虾、日本鲟、乌贼、海蛰、扁玉螺、文蛤、海参、魁蚶等二十多种。本海区优良的自然条件为鱼、虾、蟹、贝等多种生物的生长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很适宜进行增殖型人工鱼礁的建设。

3乐亭县海洋牧场建设现状及成效

乐亭县目前有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区两个:祥云湾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区和乐亭县兴乐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区。结合乐亭县海洋环境与水文特点,礁区主要采用混凝土鱼礁与混合型鱼礁两种方式,投放的鱼礁呈方型或圆形摆放,分成若干个不相连的礁堆,每个礁堆体积为50~100 m2,鱼礁高度不超过2.5 m,礁堆间距50 m。

3.1祥云湾海洋牧场人工鱼礁

该礁区用海面积1 133 hm2,计划投资1.5亿,已完成投资5 000余万,投放各类礁体4.5万m2,建成渔礁区267 hm2,投放牙鲆苗80万尾、黑鮶苗500万尾、海参苗900万头、魁蚶110万粒、移植牡蛎12万吊、移植海带、裙带菜及鼠尾藻等藻类950万株,2009年被农业部评为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3.1.1生态效益经河北省海洋与水产科学研究院的生态调查,投礁区的生物资源较丰富,浮游动物、浮游植物在礁区中心分布密度普遍高于礁区边缘和礁区以外水域,游泳动物的生物量、生物密度高于同期周边海域的生物量,礁区内的主要经济品种以黑鲷、花鲈等趋礁型鱼类和蟹类等为主,藻类覆盖率达到70%以上,投放的苗种已经形成养殖规模,礁区内生物密度明显增大(具体生物密度增大情况见表1-表4)。

浮游植物投礁区中心分布密度高于或基本等于礁区的平均密度,高于海区同期的平均水平。

浮游动物投礁区中心分布密度高于礁区的平均密度,高于海区同期的平均密度。

游泳动物生物量较海区平均增长在25%~50% 以上,生物密度增长25%左右。

底栖生物生物量较海区平均增长10%以上,生物密度增长10%左右。

3.1.2经济效益随着人工鱼礁项目的逐步实施,海洋环境得到修复,水生生物种类和数量都有所增加,礁区内经济产品的产量明显提高,在乐亭县水产局指导下,该企业根据近三年对示范区经济产品产量的跟踪调查,发现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具体情况见表5和表6)。

3.1.3社会效益该海洋牧场的建成具有多极辐射效应,推动水产养殖、苗种生产、水产品加工及销售、休闲渔业、观光娱乐、交通、餐饮、住宿等多项附属配套产业的发展,在拉动内需的同时,为转产转业渔民及周边的服务行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500余个,为繁荣渔区经济,维持渔区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目的社会效益也十分显著。

3.2乐亭县兴乐海洋牧场人工鱼礁

该项目位于乐亭县滦河口西南海域,距岸边3.5海里,处于10 m等深线范围内。占用海面337 hm2,计划在3年内完成22万m2礁体投放,建成267 hm2的鱼礁场和66.7 hm2的藻场,增殖参苗400万头、各种海水鱼苗300万尾、贝类苗种5 000万粒、移植藻类500万株,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礁体制作。礁区建成后年可生产经济藻类3 000 t、贝类1 000 t、海参50 t,预计实现年经济效益3 000万元,在促进近海生物资源迅速增殖修复、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可明显增加从业人员经济收入。

4乐亭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存在问题

乐亭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其他发达地区的沿海市县海洋牧场建设相比,在资金投入、管理水平及科技含量等方面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4.1公众认识不足,建设规模偏小

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属于改变海洋属性的围海类工程,必须在科研机构开展本底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合理规划,并通过渔业、海洋、环保、海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后[6],方可实施,公众普遍认识不足。乐亭县作为河北省第一沿海大县,已建成鱼礁规模不足333 hm2,建设规模偏小,可开发空间较大。

4.2没有形成人工鱼礁建设投资长效机制

人工鱼礁是一项系统科学的工程,从开始的成本调查论证、中期的建设以及后续的管理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7],单凭企业自筹存在困难,需要各级政府的扶持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流入。乐亭县海洋牧场建设除了国家农业部部分扶持资金外,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社会资金投入不足,致使项目进展较慢。

4.3科研水平偏低

目前乐亭县人工鱼礁科研力量和技术支持相对滞后,没有系统性理论和成熟的技术指导(如礁体设计、材料分析、建礁机理等),导致人工鱼礁建设存在一定问题。另外,水下监测设备存在局限性,投礁海域本底调查较为粗糙,检验投礁效果的数据需要进一步充实。

4.4海洋牧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需提高

人工鱼礁建设涉及到水生生物、水文、海洋地质、工程建设和管理运作等多个领域,其建设和管理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作为支撑,而现在高校普遍未设立相近专业,社会上对此类人才的技术培训机构少、力度不够,乐亭县现有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5建议

5.1加大宣传力度

以现有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为依托,以礁区内生物资源影像资料和水产品产量调查数据为重点,通过电视、网站、报刊等多种渠道,对人工鱼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政府和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程度。

5.2出台扶持政策

积极呼吁各级政府研究制定海洋牧场扶持政策,并将人工鱼礁建设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船拆解以及近海浅海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相结合。在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安排上要倾向于海洋牧场建设;在报废渔船处理上要首先考虑建礁使用;在近岸浅海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中要优先考虑和扶持建设人工鱼礁项目;适当减免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8]。

5.3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鼓励养殖户组建水产专业合作社,共同参股入社,扩大资金流入量;鼓励有实力的养殖大户合资入股,组建股份制公司,提升融资能力。

5.4提升业务水平

与河北省海洋与水产科学研究院、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等科研机构和高校建立长期技术支撑关系,聘请专家授课,不断完善理论体系。选派技术人员到山东、广东、浙江等海洋牧场建设技术较为成熟的沿海地区,考察学习最先进的建礁技术和管理模式,从而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乐亭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乐亭县沿海海域适宜开展海洋牧场建设,也迫切需要以此项工作为基础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生物资源匮乏等问题,海洋牧场建设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1]

贾石磊,谢键,彭昆仑.人工鱼礁选址合理性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26(4):72-75

[2] 陈勇,于长清,张国胜,张硕.人工鱼礁的环境功能与集鱼效果[J].大连水产学院学报,2002,17(1):64-69

[3] 尤永生.人工鱼礁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渔业现代化,2004 (4) :36-37

[4] 陈永茂,李晓娟,傅恩波.中国未来的渔业模式-建设海洋牧场[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0,16(2):78-79

[5] 王诗成.海洋牧场建设: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的一场重大产业革命[J].理论学习-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2010(10):22-25

[6] 李怡群,胡志山,张福崇.河北省人工鱼礁发展现状及对策[J].河北渔业,2012(17):48-51

[7] 杨宝清,王树田,王熙杰,等.山东省人工鱼礁建设情况调查报告[J].齐鲁渔业,2007,24(5):19-22

海洋污染的概况范文5

【关键词】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问题及建议

1.环境监测

1.1环境监测概念

环境监测的定义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 它是通过对环境质量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监视 测定,以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判明环境质量的好坏。

1.2环境监测按监测内容

①研究性监测:研究确定污染物从污染源到受体的运动过程,鉴定环境中需要注意的污染物。这类监测需要化学分析、物理测量、生物和生理生化检验技术,并涉及大气化学、大气物理、水化学、水文学、生物学、流行病学、毒理学、病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如果监测数据表明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时,则必须确定污染物对人、生物和其他物体的影响。

②监视性监测:监测环境中已知有害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判断环境标准实施的情况和改善环境取得的进展,建立各种监测网,如大气污染监测网水体污染监测网,累积监测数据,据此确定一个城市、省、区域、国家,甚至全球的污染状况及其发展趋势。③事故性监测:对事故性污染,如石油溢出事故所造成的海洋污染,核动力厂发生事故时放射性微尘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等进行监测,包括用监测车或监测船的流动监测、空中监测、遥测、遥感等,确定污染范围及其严重程度,以便采取措施。按监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大气污染监测、水质污染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生物污染监测等。

2.当前国内环境监测报告存在的问题

2.1加强监测数据综合运用,改革监测报告,提高环境监测工作已经是当务之急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监测报告还是停留在监测数据的罗列 汇总和简单的评价上,起不到在"最终环节"对决策管理部门的技术支持作用 因此,以提高监测报告质量为核心,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作用,改革监测报告,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已经是当务之急。

2.2应急监测技术相对落后。目前,我国的应急监测技术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针对突发污染事故,已有的标准监测方法大多不适合现场快速 动态测定,且分析成本较高 环境监测系统所配置的应急仪器 设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而且应急仪器使用方法很多,许多监测数据只能作定性或半定量使用 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某些边远地区交通很不方便,各地监测部门只能根据现有条件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3. 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必须首先实现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管,理顺环境监测体制 搞活环境监测机制 明确环境监测发展方向 创新环境监测体制与机制,是建立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核心。

3.1强化监测行政监管。履行环境监测的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测的行政管理 推行环境监测工作目标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监测机构的性质与职责,加强全社会的环境监测管理,通过质量考核 资质认定等手段,规范社会环境监测行为;逐步形成以环保部门牵头,水利 气象部门及科研院所配合的良性工作格局,强化环境信息统一职责。

3.2扩展监测技术监管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了几个区域环境监测分中心,通过开展巡视性 监督性 稽查性与评价性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大环境质量状况 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工作概况,强化和延伸了各级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职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质量检查考核,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 有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正确性 同时,严格实施环保系统内外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和监测能力认定等办法,增强质量意识,强化了环保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质量的统一监管职能;已达到树立环境监测的技术权威,扩大环境监测的社会影响。

3.3 加强监测市场监管 排污单位法定自测义务的日益明晰,环境维权需求的不断增加,环境执法对科学 合法监测数据的广泛需求,共同催生了环境监测市场,大力培育 规范管理环境监测市场,合理配置社会监测资源势在必行 完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办法,体现监测成本,实现略有赢余,有效地吸引了社会资本投入环境监测,调动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环境监测。

3.4 建立即时动态的监测功能来改变目前环境监测频次低,定时反应企业的排污状况,使污染源的排放状况随时处于环境监测系统的掌控之中 同时,环境监测不仅要反映排污现状,同时要能根据现状反应污染发展趋势和对污染事故风险进行预警,以便于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继续加重或污染事故的发生。

3.5 建立监测信息具有远程的传递、分析、反馈和调控管理功能能对环境监测信息通过信息传输技术以文字 音像或其他的形式进行远程传递,能进行信息的管理、分析、归纳、判断、反馈,并能根据监测信息通过监控中心对监测对象进行调整控制和管理,使其生产设施或环保设施回到正常运行状态。

3.6建立具有全面、快速、准确的信息反应功能。要求监测系统对涉及水、气、声、固体等领域的资源因子都必须能全面地反应其信息,既要快速,又要准确,使信息及时可靠,并能根据监测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提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3.7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实现系统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实现系统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这是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必要技术条件,也是环境监测今后发展的总体方向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现状与此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在人力、技术、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才能实现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现代化。

4. 应用高新技术,完善应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系统。

要利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适时、精准的特点,建立应急监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库;要建立水污染扩散模式,根据我市主要大江大河的水文特征,建立相应模拟扩散模式,在事故现场能迅速确定水体受污染的程度、范围;要以信息化作支撑,建立数据整合平台。

5更好地体现“发展为要,环保为先”的理念,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应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人员素质,注重专业培训,培养专用人才,引进专业人才。

(2)、建立与企业监测站的网络体系,理顺与驻区大企业监测站的关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互通有无。

(3)、对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品的名称、种类、存放地点、理化性质、毒理毒性、危险范围、处理技术等进行调查,建立档案和危险源数据库(细化至每个单元或每个装置)等。

6把环境管理需求作为环境监测的主攻方向。进一步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监督性监测工作,高度重视应急监测,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支持。把数据质量保证作为环境监测的永恒主题。环保部门和每一名监测工作者都应自觉成为环境监测科学的尊重者和捍卫者,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维护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各级环境监测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监测规范和分析方法的要求,真正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技术分析水平。

(1)加快环境监测转型,提高环境监测站地位

(2) 积极拓宽渠道,多方争取建设资金

(3)紧密联系实际,充分认识建站标准

(4) 强化培训工作,加强对口帮扶

(5)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断优化环境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