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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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1

Abstract: As a building commodity exchange place, industr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has a strong construction,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economy marke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building complicated forms of diversification, market transactions. But no matter how complex the form of market transactions, it must comply with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that is faith, Otherwise, the premise of market transactions will be lost.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Keyword : construction markets ; credit system ;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作用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针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做出了批示:“…诚信建设涵盖经济和社会的每个领域,涉及到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众多的方面,诚信体系是一个综合,需要从重要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并逐渐的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紧密配合和合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体系。批示高度概括地提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些重要环节,建筑行业也需要抓紧时间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对此笔者认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意义是很重大的,其主要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

通过建立并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可以加速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2],招标投标活动一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法律的层次利用国家的强制力束缚了建筑市场中企业的行为。所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于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2、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

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评价机构的建设,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善的数据库资料,实现资源共享。保证了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状况及时准确的搜集、编整,营造了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进而增强整个建筑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了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

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的工作将会无从谈起,那就更不要谈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与科学性了。通过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相关建设,有针对性地规定统一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的信用建设非常重要。

4、创建统一和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真正的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失信惩戒机制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分量,其主要作用是对守信者实行保护,失信者实行惩罚,起到社会监督和约束的保障制度。

建筑市场的行业特点

1、建筑市场的交易与生产交织在一起。建筑市场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在于交易过程在产品生产之前开始,业主选择的不是产品,而是产品的生产单位。建筑市场交易过程在合同签订时,建筑产品往往还没有生产出来,较少进行现货交易。这样,就必然存在交易双方的信用问题。

2、建筑产品竣工后,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能退换,也难以返工和重新制作。因此,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必须按规定经过检查验收,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决定了建筑生产中必须推行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等特殊的管理方式。

3、由于建筑市场交易与管理的阶段性,因此,必须按严格的建设程序办事。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过批准后,才可以进入丁程设计阶段;只有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以进人施工;只有在竣工验收通过之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4、建筑市场交易涉及的主体多,相互之问关系复杂,需要签订各类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构成了复杂的合同关系。

5、建筑市场交易履约期长,在履约期间,生产环境、市场环境和政府政策法规可能要发生频繁的、大幅度的变化,有些变化是承发包双方无法预料的,因此其中不确定因素很多。

三、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特征

建筑市场信用机制是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和各种交易规则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交易变得十分复杂。建筑市场信用关系是甲乙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许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与建设各方协调不当,管理不力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使交易变得十分复杂。业主对承包商真实能力无法在事前知晓,只能通过招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形式考查来了解和评价,现场所用的工程材料、施工人员、具体施工方案等,业主不可能全部了解,承包商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忽视甚至降低工程质量。而业主对工程质量是否真正合格只能等到工程验收并投人使用后方可知晓。同样,承包商也不完全了解业主的情况,如工程款能否及时到位,可能发生什么工程变更,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如何等。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时,也是如此,分包商究竟能否干好分包工程,只有等干完之后才知道。由于承发包双方并不掌握对方完全的、真实的信息,给交易和履约带来很大风险。

2、建筑市场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涉及面广,交易额大,生产周期长,可变因素多,合同关系和条款复杂,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市场整体信用具有多层次、多变量、多重反馈的特点。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是宏观层面上的信用,它由建筑市场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信用水平构成,并受到社会信用水平的影响;各主体的信用水平由市场中所有同类型交易个体的信用综合而成,各交易个体的信用水平又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既受各主体信用的影响,又影响各主体的信用,且各主体之间又相互影响,构成了多重的复杂反馈回路。

3、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危害大。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建筑市场中任何一个主体的失信,从某些政府官员的、业主的拖欠工程款,到承包商的“豆腐渣工程”,再到中介机构的办事不公,都会牵扯到众多方面,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应,危害极大。建筑市场的信用机制问题不仅影响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盲目建设的风气,更滋生了腐败现象,其建筑产品的质量问题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

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优化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优化建筑市场信用的法制环境

我国建筑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有序发展的基础保障。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在国家信用法规的覆盖下,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法规,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信用关系和减少信用风险提供法律支持,规范和引导建筑市场信用行为,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的法律保护,严厉惩处失信行为。

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都涉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对各市场主体的行为、义务和权利等内容都做了规定,这些法律在建筑市场信用法规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随着我国建筑领域与国际的接轨,《建筑法》的实施对象也应当包含各领域的施工单位、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和中介服务机构。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建筑市场透明度建设

市场行为复杂性、多样性,市场范围空前宽阔,谁是信用市场的守信者或失信者,在没有征信机制和公布系统的情况下,其他人很难知道。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就很难预防。因此,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供给渠道畅通,建立高效率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3、改进建筑企业、执业人员资质管理模式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新模式应该遵循代表性、可比性、独立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采用信用评级的评价结果,作为划分企业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承揽业务的标准依据。同时,政府应放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业务,把这部分工作交由市场来完成,政府则转而重点着手培育和推动信用服务中介业,通过繁荣信用服务业,使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化、专业化、高效化。而且在关于基于信用等级的业务范围划分方面,政府应该交由市场通过优胜劣汰机制自然形成。这种机制就是从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上进行调节,改善目前的招投标办法,在其中引入信用元素,提高信用等级在标中的权重和地位,引导企业重视信用,运用信用,也就实现了通过信对企业优胜劣汰划分业务范同的目的。

建筑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信用制度的效率和可行性,还需要的是制度本身整体的协调性和效率。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是信用制度框架中的核心和统帅,是政府主动设计和推动的制度,必须领先启动和完善。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支柱作用的发挥,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制度。目前,我国经济处在跨越式发展阶段,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供给不足,需要政府主导,需要采取强制式制度变迁,以推动和加快信用建设步伐。

五、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管理

1、建立微观与宏观结合紧密的信用跟踪体系

我国建筑管理中的宏观方向所指的是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求建筑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建筑工程运作的约束性,但是一般建筑产品又不同于工厂中的流水线产品,它的形成过程很是复杂,和它的管理水平联系密切,和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和工程当中的设计、勘察、施工工期、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都息息相关,所以必须要抓住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例如:建筑物里某扇窗户的施工,它的施工质量与窗口安置、密封胶的质量、抹灰层的施工、施工人员的打胶水平都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在建立企业与建设行为人的信息库的时候,还应该建立微观与宏观相互结合的信用跟踪体系。例如:一些精品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信息跟踪与监理管理水平以及比较高的企业信息的跟踪,施工质量相对较好的一些项目工程信息跟踪和记录、进度快、施工质量好的工序以及其工序的施工人员的信息跟踪和记录,对以上所述每个环节的影像记录也是很重要的,因此,只有抓好这些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信用体系管理,才能使工程质量不断迅速提高。再例如:利用一些影像资料与现场观摩来推广精品的建筑工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及一步步建立持证上岗的制度,等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施工人员的识别系统。其应该尽量避免施工人员与所持证件不相符,证件资质或者操作的范围与施工分项也不相对应的尴尬局面。

2、建立信用管理法律

我国建筑市场要想立足于信用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做到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将有计划地制定并颁布与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建筑行业应结合行业特点[3],颁布和实施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还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现有的管理制度,并形成适应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所需要的法规文献

3、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风险度茸制度、信用风险控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等。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信用约束关系也都依赖于各个企业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当每一个企业(授信主体)中都有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都有客户信用记录,也都有判断能力的时候,那一些不讲信用的企业将会受到该相应的惩罚,并且最终会被排除于市场之外。

参考文献: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2

论文摘要: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和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和关系等几方面。论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及其相关性,具有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以及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和关系等几方面,论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及其相关性,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1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

建立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一个指导思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同步推进(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三方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其中指导思想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前提。

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了能给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也即信用体系建设要有体现德治的道德标准和体现法治的规则标准,这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

2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

由于我国建筑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市场理性发展相对欠缺,有相当部分的市场行为承诺与实践不符,使得市场信任感匮乏,主要表现:

2.1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一是政出多门、政策易变、政令不畅,导致政策缺乏公信力;二是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导致工作缺乏科学性;三是政企不分、行业垄断、行业保护、不公平竞争,导致诚信缺乏监管度。政府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社会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

2.2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一是市场交易中的失信现象,包括虚假招投标、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非法挂靠和越级承接任务等市场交易中不规范行为;二是定价行为中的失信现象,包括恶性压价竞争、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不履行质量责任和不遵守强制性标准等定价行为中不规范行为;三是企业竞争中的失信现象,包括不顾企业形象、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合同履约率低、纠纷处理难度大和组织协调困难多等企业竞争中不规范行为。企业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经济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经济运行成本的高昂。

2.3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一是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办事不公、官僚作风等现象严重,导致政府监管的成本高昂;二是一些企业领导抬高自己、贬低他人、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经营的成本高昂;三是一些企业职工诚信意识低、利益要求高、工作责任低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管理成本高昂。个人诚信水平高低与管理运作成本成反比,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管理运行成本的高昂。

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l800亿元,累积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已达6000亿元到l万亿元,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更严重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l0~20%的巨额低效经营成本,它将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原因:

(1)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它包含道德经济与法制经济,缺乏诚信的市场经济,处处是陷阱,无法良眭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意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2)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人们追逐不当得利,以及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机会成本小之又小或甚至没有,缺乏市场的诚信标准,市场不规范,无法健康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标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屡见不止。

3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与关系

处于转型期我国建筑业,在市场上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和现象,严重限制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使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要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得以维系:一要依靠诚信文化教育的工作,提高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二要依靠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建立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及其失信惩罚制度化。前者具有诚信道德的原动力,后者具有惩戒失信的鞭策力,二者相辅相成,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要减少和消除因失信行为给社会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就必须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机制,特别要建立能支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包括道德标准和规则标准两大方面:

3.1诚信的道德标准

就是要求人们在为人处事中,能够诚实守信,做到行为规范:在市场交易中要讲诚信,在定价行为上要讲规范,在市场竞争中要讲道德;政府官员要遵守官德,企业领导要遵守商德,企业职工要遵守公德。建立诚信的道德标准,就能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这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

3.2诚信的规则标准

就是要求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诚信原则,必须执行的政策法规:在诚信规则中,有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法律规则等;在规则标准中,有建立诚信信息系统的基础性标准、有建立诚信评价系统的监管性标准、有建立诚信法规体系的保障性标准、有建立诚信奖惩机制的鞭策性标准。建立诚信的规则标准,就能确保市场的诚信交易及其市场秩序规范化,这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建筑市场诚信的道德标准和规则标准的相关性:诚信的道德标准,是道德准则的诚信;诚信的规则标准,是规则原则的诚信。规则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规则化;规则诚信“高”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制度化。道德诚信与规则诚信,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维系:规则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道德诚信必须有相应的规则诚信作为保障和体现,否则就会成为无果之花。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3

2005年5月13日至5月20日,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带领的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小组一行5人,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南京、常州、张家港、苏州、上海、合肥、六安等地,召开了10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机构、信用评估公司等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三地部分省市的招标办和交易中心。通过调研,我们了解了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具体做法及进展情况,对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和措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地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江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从2002年起,开始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信用手册制度,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在省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信用管理手册》由建筑业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由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负责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承接工程履约情况以及工程承包期间的市场行为。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息,通过各地的有形市场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部门利用信用体系,为企业对外开拓建筑市场提供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升降级等挂钩,在投标资格预审中,管理部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信用管理手册》实施以来,江苏省每年发放达一万余本。外地进入江苏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也基本领取了《信用管理手册》。2004年有10家企业因有不良行为记录而受到查处,并在网上公布,个别企业受到了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南京、苏州等市还出台了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企业诚信等进行一次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随时记载相应信息,按照百分制综合考评划分不同等级后予以公示。

2、上海

从2002年开始,上海市建委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以建设工程管理为主线,围绕参与各方主体行为的记录、使用、惩戒等三个环节,建立起了信用管理体系。

2004年,上海市开始对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实行《诚信手册》管理。该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和区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企业在领取《诚信手册》时,其基本信息由管理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相关市或区县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企业违法建筑市场发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单位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资质升级或者增项的依据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情况,实施“三色通道”制度。2004年,上海市建委对建材供应单位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年检时,也开始实施“三色通道”制度。同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的情况,上海市建立了标前提示制度。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管理部门将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3、安徽

2003年,安徽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提出建设“信用安徽”。安徽省建设厅为此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分两个阶段实施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即2003年-2004年,重点抓教育宣传、抓标准制定、抓机制假设、抓试点示范,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措施,2005年-2007年,全面开展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和诚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结合信用经济(包括信用担保)、法制经济、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使信用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合肥市依托市建管局信息中心成立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主题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筑市场责任主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及《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实施办法》等,对纳入该市属地管理的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全面实行信用档案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以建管局为主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体系。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有:一是以转变职能为突破口,市场信用建设的基础得到巩固;二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以建立信用体系为抓手,促进了法治与德治同步发展;四是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为手段,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二、三地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建设部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三地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使得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地区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出现了分割局面。因此,十分有必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三地都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三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且不仅仅是省与省的规定不一样,即使是省内,各城市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也不统一。同时,三地对收集上来的不良行为的评价方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百分制对企业进行打分评级,有的地方对企业按照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这就为信用信息的使用带来问题。因为行为标准的不统一,评价结果的不一样,某个地方记录的不良行为,做出的评价,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会不认可。

3、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各地方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大部分都是采取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导予以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这些惩戒措施对于失信的建设单位,所起到的惩戒作用仍然很有限。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予奖励,各地方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完全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基本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概括地讲就是:一个总的指导思想,“两条腿”同时行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

1、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要面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提高诚实守信的水平;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诚信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诚信评价体系。

2、“两条腿”同时行进。

就是要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信用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

前者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以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为记录依据,进行信用评价。具体指标,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具体操作思路是:(1)先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要求简明、科学,且便于理解和操作。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等。根据责任的轻重设定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分级办法。(2)开展采集和评价。建设部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信用评价网络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即自行上网申报;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记录和披露信用情况。

后者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会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具体操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会同有关协会统一指定中介机构,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其评价内容、标准、方法报政府部门备案。(2)由中介机构会同有关协会,根据社会需要,研究设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按照市场需要提供和信用信息。

3、三方协调配合。

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等三方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参与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三个主体的主要任务是: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采集和整理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对征信机构、被征信人等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采集信息、使用信息、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与工商、金融、商务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体系相结合,建立起更加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2)行业协会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研究制定信用标准、采集信用信息及参与信用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专题研究,会同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定期修改完善;开展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和监管,保证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工作的质量。

(3)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设行业的专题研究,熟悉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思路和模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在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的范围内从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业务;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建设行业信用体系与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便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4、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确保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是信用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在现有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平台。借鉴其经验,可逐步实现京津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设立信用信息征集、的窗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季度统计报表制度,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和搜集有关政府机关(法院、工商、税务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等仲裁机构)对建设领域企业的处罚意见,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也为信用等级的评定提供信息保障。要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厅或新闻媒体企业信用信息,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2)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重点评价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信用标准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信用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信用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审批权限安排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作好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和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

(3)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必须要有法律保证,一方面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征信管理条例》等;另一方面,建设系统应出台配套的有关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相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对信用状况的评价,以及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为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加快建设系统信用制度建设,也是对各地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规范和支持。

(4)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建筑行业的“两法两条例”中虽然对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有法律条款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行业的制约,社会信用严重失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使其懂法、守法;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主管机构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其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限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要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公布、暴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招投标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批示高度概括地点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环节,建筑行业也正是需要抓紧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一。从三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均认识到了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希望通过我们未来三年的努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4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制体系、管理体系以及运营环境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建筑业面临着诸多的考验,例如风险为题、诚信问题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作为支柱产业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建筑企业是建筑产品的直接参与主体,企业的信用水平直接影响他们所生产的建筑产品的质量问题。鉴于建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巨大影响力,我们应该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对建筑企业的诚信问题进行管理,从而培育建筑行业的良好诚信氛围,推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企业的面临的诚信问题以及原因

在现实中,我国建筑企业面临的诚信问题主要体现在:①在承包过程中,有些大的有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包下工程后转手承包给小建筑公司,从中赚取一些利润。而小的建筑公司往往技术水平不过关,这样就容易造成工程的质量无法保证,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②建筑企业存在对投资方虚假承诺,不按合同办事,过度追求以利润为中心的问题。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按质量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建造“豆腐渣工程”,给投资方和消费者造成很大伤害。

通过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建筑企业出现诚信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①建筑业市场各方面的主体信用意识淡薄。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很多企业由于长期受旧的观念和旧体制的影响,缺乏法制观念和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淡薄,尤其产权不明给个别建筑企业提供了机会,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大大损害了企业的信誉。②在我国缺乏有效的企业诚信管理和评价体系。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真正的建立起具有针对性的、科学系统的评价标准。也从来没有相关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被评价的主体是谁,评价出的结果如何被使用等一系列的问题,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各地方对建筑企业的失信问题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定和惩罚的程度标准并不统一,从而造成管理上的一度混乱。 由于无法对企业的诚信信息进行公开,进而就无法对企业的诚信问题进行相关的奖罚,更达不到对建筑企业失信行为的有效监管。建筑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和发生原因及其以后的解决方法综合于下表:

问题 原因 方法

牟取利润 放弃质量 建筑企业将工程多次承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建立承包机制,保证各级质量

违规建设 责任心差 不按合同办事,追求高额利润 增强合同法律效率,严格办事

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 追逐利润,降低了整体工程质量 大力加强监管力度,制定严谨质量评估方案

二、对建筑企业的诚信问题进行有效管理的分析

1、完善诚信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建筑业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严格遵照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体系的建设关乎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要想建立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首先要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入手,并着手制定建筑行业各参与主体的信用标准,创立失信的惩罚制度,并定期完善,依据相关法律对建筑行业内的失信方进行相应的惩罚;其次,对建筑行业的各方参与主体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考核、认证,做到持证上岗。并且要对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建立相关的诚信数据库,做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2、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评级机构,对建筑行业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对本地区、本行业的所有建筑企业和相关的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进行公开,例如企业的资质、企业中拥有高级技术人员的数量、企业完成项目的情况、企业遭到被诉讼的情况、企业获得奖励的情况以及企业的其他的诚信信息情况等。

我们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归类达到信用信息与社会共享,充分的发挥诚信管理平台的作用。同时有针对性的根据统一的评价标准和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进行五级分类,企业的信用越高,企业所得到的星数越多,最多为五颗星,实现信用资源共享。进而打造诚实守信、失信必罚的良好的建筑行业环境,从而提高整个建筑业的诚信水平,推动整个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三、总结

针对建筑企业的信用问题,全文给出了一系列的方案,为建筑企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而为建筑企业建立信息档案提供了依据。通过对建筑企业的诚信信息管理,把企业的诚信信息归类。我们可以进入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对相应的建筑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从而让企业珍惜自己的诚信记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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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爽. 我国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09) .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5

一、切实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联席工作及联合执法机制

在党和国家不断强调安全生产重要性、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态势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作人员有的仍习惯按行政首长的行政命令办事,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工作唯首长论,客观上形成安全工作行政首长导演、安监部门唱戏、其他部门看戏的局面,部门、科室之间在制定相关政策或具体工作中,互不通气、互不干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安全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独家经营;有的政府部门内部安全监管工作叫好不叫座,安全工作人员人心涣散、队伍不稳,建筑市场其他主体单位则有样学样,最终造成建筑业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态势。要改变局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落实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各科室应加强内部工作联系,建立部门、科室联席工作机制,部门、科室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和制定政策时,防止单兵作战、出现政策性缺陷。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工作到位了,才能给建筑业其他主体树立榜样,才能树立政府安全监管的威信,才能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抓源头抓市场,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源头不清下游必乱,建筑业的源头在市场。从目前的建筑市场看,建设单位处于建筑市场主导地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甚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唯其马首是瞻。由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淡薄,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招标投标时一味降低工程造价,暗示甚至明示施工单位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造成不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普遍泛滥。建筑市场不规范、不公平竞争,企业产生急功近利的心态、产生侥幸逃避监管的心理,施工企业投标承诺失信,施工现场混乱在所难免,安全生产更无法保证。因此,政府安全监管的重心应前移,应规范工程招投标,规范建设单位以及招标单位行为,引导建设单位选择有经济实力、业绩优秀、信誉良好、项目班子能力强的企业,引导建设单位共同营造有序规范的建筑市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保障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单位建立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增强科学发展观,科学选择先进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节约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工程工期,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三、完善建筑业准入机制

首先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安全生产许可及其年检为抓手,督促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环境文化体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转变安全生产效益观念,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其次要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一是各类注册、培训机构应把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作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注册的依据之一;二是注册人员业绩考核不能仅仅把其是否接受继续教育为考核的唯一依据,更应把其在执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业绩纳入考核中;三是实行建筑工人安全生产强制培训上岗,减少因操作工人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及防范能力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四是建立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从业考核任职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素质、法律素质,提高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超前,可操作性不强,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监管部门(尤其是中小城市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手段不多,实施行政处罚中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无从下手,形成“大的罚不下去,小的没有依据”的现象,日常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及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期,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符合社会实际的具体监管政策或地方条例,加快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建立的安全信用体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我国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等一系列制度的法律依据都是源于质量管理,造成安全强制性标准法律依据不适用,安全信用无法纳入市场信用体系,产生监理机构抵触安全监管等各类现象,现状要求法律体系要与时俱进;二是要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全部纳入信用体系,将行政许可与信用体系挂钩,工程招投标与信用体系挂钩,对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加大业绩、信用分值,对经济实力强、诚实守信、管理制度完善、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的各方主体给予政策倾斜;三是加大执法惩戒力度,惩戒应切中要害,在完善的经济、法律、行政制度各层面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竞争扰乱市场、管理不善事故频发、缺乏信用不守承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四是针对时弊,从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的角度,联合执法,坚决查处非法转包、挂靠的企业和个人,杜绝所谓的甲方市场和工头经济,净化建筑市场。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安全信用体系,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有所为有所不敢为。

五、发挥第三方力量,群策群力、齐抓共管

首先是发挥社会监理机构力量,我国目前实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已有较成熟的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律、标准体系,部分地区在安全监理方面也探索了不少经验,而政府应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更加明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主管部门应在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方面细化、完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监理方式,通过监理及时、到位的监督,跟踪督促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其次是发挥各类安全协会、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这些社会组织发挥协会作用,发挥各类专家力量,以专家咨询服务形式,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组织会员单位互相取经、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组织安全等各类专家,服务、指导、协助企业,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出谋划策。第三为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安全民间服务机构,虽然我省目前尚未出现这类机构,但从国外和国内部分省市的经验和探索中可以看出,这类机构具有相当数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精通法律及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为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可以值得鼓励、扶持。

六、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6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紧紧抓住建筑市场秩序整治、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以及防止腐败兹生等重大事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的执法体系,着力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建筑市场诚信管理领导小组。由建设局原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由责任单位即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财政局、市监察局、银监办相关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室。

二、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诚信体系研讨会。6月18日,由建设局牵头,召集相关责任单位召开了研讨会,各单位都能够认真准备,畅所欲言,站在自身角度,提出加强诚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最后通过研讨形成了一套完善关于《市建筑市场城信管理办法》。我局并将方案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至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招标单位及并抄送至相关责任单位。

三、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为更好地集思广益、广开言路,畅通举报渠道,在建设局一楼大厅开设了意见箱和举报电话,使各相关企业诚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执行,规范了各企业的从业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2016年年初,每当此时期,是农民工上访的高频时期,我们利用《诚信管理办法》,使一些农民工资拖欠的“顽症”得到了顺利的解决,有效的维护了我市的和谐稳定。二是以“信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通过《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将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直接与市场准入挂钩,落实失信惩诫机制,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资格作出了行政限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网上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市场限入制度,遏制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建筑市场得到良好发展。三是规范了建设市场秩序。如招投标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税收征管、银行贷款等行为都走入正常走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