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1
关键词:新闻图像; 处理; 优化
新闻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和有机的过程。从新闻的采集,调查、整理、录制到最终的播出,都需要专业人士和专业设备的支持。有了专业的人才,若没有专业的设备和技术,也是同样无法更好的完成新闻的制作的。那么也就无法创造和实现新闻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随着科学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新闻制作特别是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技术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在县级电视台,由于资金和设备的原因,设备技术的障碍和阻力仍是新闻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难题。
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包括很多图像、信息和通讯技术,要想提出有针对性,有建设性的办法和措施来改进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就需要实际性的对新闻图像处理现存的问题做出一定的分析。
目前县级电视台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专业性欠佳
县级电视台在进行新闻工作中,最直接和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所需技术不够先进,跟不上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技术发展的步伐。传统的新闻图像处理和优化技术如今已近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今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的要求。因为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技术将会直接影响新闻工作的画面的质量,这将会是新闻工作最直接的表现形式。画面是新闻媒体与广大观众沟通与交流的窗口,是新闻工作体现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平台,是连接现代科技发展技术与实际应用的桥梁。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技术的欠佳,特别是地方电视台、县级电视台。这个问题的改进将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 专业设备因素
专业设备因素是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发展中的关键性要素。设备因素是核心因素,它制约着人才因素、环境因素和其他因素在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中发展。在县级电视台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专业设备因素问题主要体现在设备的陈旧、更新换代速度跟不上时展的步伐、设备维护缓慢、设备电子化和信息化程度不够高、设备与人才需求不匹配。等等这些要素都是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中专业设备因素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大的影响了县级电视台新闻工作的信息化发展程度以及通讯专业技术的发展速度。如果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将会是县级电视台发展中很大的壁垒和阻碍。
3 专业人才因素
人才需求是行业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与中心,专业性人才更是重中之重。专业人才是事物发展的核心加速器,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的发展,实质就是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专业人才的发展。县级电视台,若要不断加强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就要不断的,高效的引进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的专业性人才。专业人才的欠缺并不是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的唯一人才因素,对现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深造也是问题所在,很多县级电视台缺少对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技术专业人才的专业培养和组织性的学习。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阻碍了县级电视台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会直接影响县级电视台新闻工作的质量。
4 不断学习和加强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专业技术
下面就以实例来分析,众所周知,龟纹防伪技术在图像好制作和处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优势。龟纹防伪技术是将图像背景在专色通道上的处理和优化。在外面进行加网的时候,新闻图像处理专业工作者通过设置不同于角色的参数,是从视觉的角度合一和叫色中四色中的某一个色版形成龟纹,从而形成新的胶片。通过专业设置网目角度数值来调节新闻图像的差异和变化。可见,专业技术的应用在新闻图像的处理与优化中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因此,县级电视台要是想打造更高品质的新闻节目,为广大电视观众带来新闻视觉上的享受,发挥新闻媒介的优势与良好影响力和创造力,那么,从技术的角度来进行改进和优化是十分必要的手段。此外,对于传统技术的改良也是一个十分行之有效的办法。县级电视台可以通过专业技术与具体实际工作多年经验的总结,创新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的技术办法。
5 专业设备的更新换代
设备技术在专业领域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和影响力。新闻工作中,设备的先进性将会直接影响电视新闻工作的质量,在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中则体现的更加明显。县级电视台对于专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做的还不够好,因此大大的影响的新闻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原因是购买新闻工作专业设备的资金巨大,维护费用成本高,先进设备对专业人才的技术要求高,县级电视台自身资金不足以及电视台决策层对该项工作的重视意识不够。如何让能够更好的实现专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地方财政和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县级电视台领导层对该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引进高精尖设备技术的专业性人才作为人才的储备和管理。
6 专业人才的培育
县级电视台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问题,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是专业人才的引进。可以为专业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通过有效的选拔机制,为县级电视台引进更多的先进和核心人才。这就要求县级电视台对于人才招聘做好工作,把好质量关,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新人才引进管理机制,为专业人才的引进做好准备。
其实是现有专业人才的培训。县级电视台只有在组织好、培养好现有人才的基础上,进行专业人才的引进才是有意义的,有计划性的工作。对于现有人才的培养包括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的培养。通过开展派遣深造、分时期和批次的组织学习等形式来对现有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专业人才做好培育工作。为县级电视台的发展和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的发展提供人才发展的策略。为县级电视台新闻工作的发展提供人才发展的动力。
7 最后是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合作与交流是县级电视台不断加强学习和创新的最佳形式。尤其是有专业性,有针对性的开展交流与合作,更是县级电视台发展中的必要环节。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组织新闻图像处理和优化的专业研讨会,邀请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的专家来为全体人员进行讲解和宣传。和有先进工作经验的行业同事一起分享工作的良好经验和技术优势。一起分析和研究在新闻图像处理和优化方面的问题和困难。通过这样的有组织、有目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的提升,同时还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好的处理和协调县级电视台新闻图像处理与优化工作。
参考文献
[1] 乔天富. 数字新闻图像真实性的标准——浅谈新闻照片PS处理的“度”. 青年记者,2011(4).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电”和“打防并举”的方针,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合作到位”的工作原则,采取宣传发动、集中普查、重点突破、组织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纠正违章用电,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损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行为,创造良好供用电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二、整治目标
总目标是: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贸委、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目标是:
(一)破获一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案件,严厉打击一批严重破坏电力企业生产设施、盗窃正在使用的重要生产设备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严厉打击窃电行为,捣毁一批窃电窝点,拔掉窃电“钉子户”,整顿供用电秩序。
(三)清理整顿供电企业周边的废品收购点,非法的一律取缔,违规收购电力企业专营器材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处理,彻底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四)加强供电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起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护线队伍及反窃电的长效管理机制,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清理,安装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标识牌。
(五)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等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
(六)进一步宣传《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明显增强,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积极性明显提高。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
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广泛发动有关部门、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6月份是“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反窃电宣传月”,要进一步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反窃电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一是要制作一部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法律、法规知识或案例宣传录像片在电视台进行播放宣传;二是在中心广场组织开展一次宣传和咨询活动,并发放有关宣传材料;三是运用宣传车在县城和乡镇巡回宣传;四是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公告,并在辖区内广泛张贴;五是将举报电话号码通过电视向社会进行公布,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2月10日)
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梳理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尚未查破的案件,收集案件线索,集中由经贸委、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侦破。要认真梳理近年来外力损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事件和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窃电案件,集中由经贸委进行查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专项行动,实行专案专办,力争打出声势,整出声威,取得实效。在专项行动工作中,经贸、公安、供电企业要结合自身职责和执法权限,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1、经贸委要集中力量对城市建设、公路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目前各类施工建设违规野蛮施工损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和查处力度;对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中损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行为要及时制止和限期整改;对各类损坏电力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对损坏的设施进行修复;会同有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违章建筑、影响输电线路安全的超高林木要责令撤迁、整改和清理;要加强对供用电市场的管理,对群众或供电企业举报的窃电案件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罚。
2、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破获一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和重大盗窃电能的案件,依法严惩一批严重破坏、盗窃电力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分子,捣毁一批窃电窝点和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团伙。对打击、报复、围攻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予以严惩,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整顿供用电治安秩序;清理整顿废品收购点,非法的一律取缔,违规收购电力企业专用设备、器材的,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处理,彻底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3、供电企业要及时将近年来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和损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和重大窃电案件分类登记造册,分别报经贸委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要组织开展一次对输电线路、供电设施的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隐患;要根据有关要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清理,安装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标识牌;要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巡线护线工作力度,强化物防、技防措施;要加大反窃电检查工作力度,落实领导带组,分片、分台区反窃电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供电台区或片区线损率指标考核工作;要在经贸委、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对本供电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用电检查,纠正违章用电,查处窃电、内外勾结窃电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对一些个体企业、高能耗企业、酒店、宾馆、茶楼、娱乐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对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专项行动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落实措施。对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对在专项行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整治效果不明显、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县经贸委主任同志任副组长,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委。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要把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扎扎实实地把专项行动工作抓出成效来。在工作中要按照“合作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调动各方面参与专项行动工作的积极性。
(二)广泛发动群众,大造专项行动的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整治,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形成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专项行动工作的浓厚氛围。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又好又快发展全县经济和构建和谐这一中心,努力营造管理有序、作业规范的河道采砂管理新秩序,确保全县河势稳定、河道工程和航运安全,确保沿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制止河砂资源非法无序开采行为,彻底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采砂点,限期整改手续证件不齐或不在规定范围内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规范的采砂许可审批管理和制度,维护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益。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范围。
四、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整治工作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采取电视广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章守法,在沿河两岸营造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使整治活动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与查处阶段
县水务、国土、安监、公安、环保、电力、工商等部门要对在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查处,联合下达法律文书。
(三)集中打击阶段
县水务、国土、交运、港航、农业、林业、公安、执法、电力、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非法采砂、运砂和非法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打击,依法取缔各种涉砂非法活动。水务、国土、电力等单位要深入采砂场点,查验河道采砂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非法采砂的,切断生产电源、拆除生产设施、查扣作案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对于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从严从快依法处理;公安、交运部门要对营运砂石的运输车辆加强检查,对手续不齐的要依法处罚。
(四)检查巩固阶段
有关执法单位要安排执法人员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立即通报联合执法队实行联合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杜绝违法滥采乱挖行为抬头。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执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震慑非法采砂、洗砂、运输砂石料活动,巩固治理成果。并由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前报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河道(湖泊)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负责,迅速行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把集中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实施办法,细化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成立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开展全县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是综合性联合行动,水务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坚决制止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毁坏滩地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农业局要大力宣传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切实发挥行业执法优势,对破坏渔业生态资源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林业局应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公安、交运、港航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在非法采砂点从事装卸、运输的车辆和船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始终保持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
(三)依法行政,确保实效。要严格依法行政,参加整治行动的部门、人员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耐心解释,以理服人。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据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4
【关键词】:电力;行政执法;难题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虽然全国各地都在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但就实践效果来看,并未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文章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二、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个时期以来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1998年至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有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达到31771起,直接经济损失3.15亿元,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总数和直接损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还将破坏整个社会法治环境,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三、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 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 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 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四、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虽然《刑法》对涉电刑事案件已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力,使得电力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未能在行政违法案件和涉电刑事案件之间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续演化,从而导致涉电案件频发。由于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体制环境和法律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文章将从电力执法管理体制和电力立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展开分析。
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须为经合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与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该条款内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以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至少法律、法规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是明确的。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将电力监管权授予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故认为,《电力监管条例》所述行政执法职能,是指在电力监管过程中电力监管部门相对于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监管规章行为的行政执法。而文章所述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的规定,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方面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授权给了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因此,随着政府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的归属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2)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而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销,相应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在中央层面移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以陕西省为例。2000年陕西省电力政企分开改革以前,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由原西北电管局(省电力局)和各市、县电力局、供电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电力工业局撤销,将原实行政企合一的省、市电力局、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省电力局改为省电力公司。在随后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各省及其所属地(市)、县机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别有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工交办等部门,关于电力管理这部分职能则是在不同市、县,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相应的执法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展开。
(3)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就目前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言,相对于其所对应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2. 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另外,《电力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也时有冲突,如《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2)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相比,政府部门收集证据的工作困难更多,而对电力企业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又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从而实践中无法看到地方立法的显著突破。
五、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与措施
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已提上日程,在修订中须注意,《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单位窃电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
市场经济的一个表现是市场各种要素按照市场的规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法律资源的配置机理虽然与此尚有区别,但在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的目标要求上是一致的。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执法待优化,而电力行政执法效能低下,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共生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人们对电力法规的知晓程度不够,对电力设施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形势严峻的客观因素之一。尽管电力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都应当成为进行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主体,但从可操作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更容易把提供电力服务与进行相关宣传相结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现涉电案件的农村地区实现宣传工作与设施护理工作相结合;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因此,各有关部门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结合实际,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对解决目前的电力行政执法难题而言,亦不失为一种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5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污染减排这一中心任务,以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流域专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及放射源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督查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查。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严格把关,杜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规范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按照《松花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加快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入运行。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责任人,并建立相关制度。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必须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3.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填埋场今年年内开工建设,并且要对渗滤液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集中开展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按照长春市《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必要时采取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四)加强对重点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对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以及移动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流动源使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五)保护和改善民生。
要继续对排放超标的采暖洗浴锅炉进行治理,取缔和撤并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吨以下取暖小锅炉;打击餐饮业燃煤污染反弹,重点区域和环境敏感区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器;加强生产噪声、建筑噪声、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管理,创造安静生活环境;要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环境。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5日至5月15日)确定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6日至10月20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十五小”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环境监管长效管理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市政府将把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强化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在金融信贷、流通、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
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落实和与各部门的协调,分阶段对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污单位和业户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按照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无法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的建设项目。
市经济局要严格落实生产能力淘汰政策措施。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监察局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负责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建设局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和垃圾处理厂按期开工;要加强供水设施管理,控制饮用水污染,确保水质安全。对小型采暖锅炉尤其是排放烟尘超标的采暖锅炉,加大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力度;负责对居民楼用途变更进行查处更正;负责控制有污染投诉隐患建设项目的审批。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地标划定工作,对水源地边界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大对“两高一资”企业的审查力度,对应予取缔的小规模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应予关停的“新五小”企业坚决不予注册。负责执行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和被关停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工作,对无照经营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经济局、市农电有限公司要监督各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全力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对超标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市宣传部门要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从正面报导守法企业,从反面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尤其是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要跟踪报导,不仅要报导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还要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负责人曝光。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全力配合清理整顿环境违法案件工作,对出现抗拒执法的行为进行及时严肃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居民区内噪声扰民及配货站等经营场所、露天烧烤,拆除废弃的取暖及餐饮业烟囱。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清理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各乡(镇)、街环保机构及畜牧兽医局要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整顿,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超标排污进行规范管理。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管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对违法排污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坚决清理,直至取缔。
市金融部门要严把绿色信贷审核关,对环境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发放贷款。
(三)落实责任追究。对无视环保法规,恶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干扰环保执法,致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双追究”,即在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的同时,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6
The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isoneofthemostimportantmethod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Itisdifficulttoenforcetheenvironmentlaw,whichaggravates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ecologicaldestructionandserioulyrestrictsthe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Theprimaryreasonsforenforcingtheenvironmentlawdifficultlyareimperfectenvironmentlegislation,deficientlawenforcementcapabilityofthedepartment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unsuitablesystem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regionalprotectionismandtheawarenes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ofenterprises.Inordertosettlethedifficulties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wemustimproveenvironmentlegislation,strengthenthecapabilityconstructionof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makethesystemofenforcementexecutesmoothly,breaktheregionalprotectionism,strictlymonitorenterprises’pullutiondischargeandseekonmorecountermeasures.Thesecountermeasurescanguaranteethat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workssmoothly,andpromotethenational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
关键词:环境执法难原因对策
KeyWords:environmentlawenforcementdifficulty,reason,countermeasure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连续几年没有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这里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环境执法难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解决环境执法难题目对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环境执法难的原因
(一)环境立法不够完善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造成企业“违法本钱低”;有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处罚的空洞;有些法律条文在基层执法中无法执行;有些法定处罚幅度过宽,没有量化,配套法规出台滞后,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手段等,终极导致环境执法难。
1、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都有一个最高罚款限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的100万元等,这与有些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损失(危害)、获得的利润、治理污染的本钱相比简直太少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的规定的要求,投进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一个燃煤电厂,要建成符合规定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至少要几千万元,甚至几个亿投资。而一个20万千瓦的发电厂生产一天就可以得到几十万元的利润,而不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显然违法要比遵法合算得多。再比如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而一个20万千瓦的燃煤电厂在正常使用脱硫除尘设施天天的运行用度就得几万元。所以有些单位固然建了污染治理设施,能不用就不用,能不加药剂就不加药剂,碰到环保部分检查,千方百计拖延时间,把设施开开应付检查,即使被环保部分逮个正着,相对环保部分的罚款来说,企业还是划算。
2、环境立法体系不够完善,配套设施出台滞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到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环境治理困难较大。一是“干扰他人”难以界定。《噪声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条件是超标准排放和干扰他人,是否超标可根据监测结果和环境标准判定,而“干扰他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责任者难区分。过往企业四周无人居住,现在开发成了居民区,企业由原来的“超标不扰民”变成了“超标扰民”,这个责任由谁来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噪声法》中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罚款,都没有明确的罚款数额。再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但却没有规定什么是“一事”,是违法一天构成一个违法行为,还是违法十天、一个月或者一年构成一个违法行为?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环保部分发现企业违法,依法给予了责令改正和罚款处罚,但几天后或者一个月后再往检查,违法企业丝毫未改,照样违法。假如环保部分再给予处罚,违法企业就以为环保部分违反了“一事不再罚款原则”,诉讼到法院,法院也往往支持企业。由于违法的主体、违法的地点、使用的设施、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后果都
*是同一个。这样环保部分对企业处罚一次后,就不敢再进行二次处罚。
3、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手段,环境执法本钱高。所有环境法律法规都没有给予环保部分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造成很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例如:有些“十五小”企业由于投资少,生产工艺和设备简单,获利大,在既无环保手续和污染治理设施,又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环保部分发现后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企业往往置之不理。环保部分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前后后需要半年以上时间。这些企业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就拆走主要生产设备逃之夭夭,造成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过一段时间后,再找一个地方重新开始生产,与环保部分玩“猫捉老鼠”游戏。对“十五小”企业,各地政府和环保部分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多次进行取缔,往往是过后不久又死灰复燃,这就造成环保执法本钱高、执法难。对于这些钻法律漏洞,逃避处罚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法律上缺乏针对性的处罚手段。
(二)环境执法能力存在不足
1、基层环保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固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对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分的职能、责任、权限进行了定义,但缺乏具体性,尤其是对环保部分在当地政府的隶属、级别没有予以确定,造成县级环保部分在地方政府的组成和隶属一片混乱:有的直属政府的一级机构,有的则属政府的二级机构,有的是一个环保办公室,有的同其他部分合署办公,有的是一个局所属的科(股)。这种混乱局面没有将环保局的权力凸现出来,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定的权威。目前环境监察机构缺少应有的法律地位,在职能上固然是国家的执法部分,但在格式上还是事业单位,没有独立行使环境执法的权力。
2、环保执法职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由于各大专院校开办环保专业较迟,各地环保部分组建时严重缺乏环保专业职员。近几年毕业的大批环保专业毕业生却因编制题目进不了环保部分,形成没有环保专业知识的职员承担执法工作,而环保专业人才无法从事环保工作。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环保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因而难当此重任,不敢大胆执法,也难以正确执法。
3、执法手段落后。目前县级环保部分普遍存在经费不足,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技术设备缺乏等题目,连最最少的调查取证工具如摄像机、照相机都少有,更谈不上环境监测设备。由于没有技术手段,对一些企业明知是违法行为,却因无法取证而不能及时处理;一些污染事情也是由于没有证据而无法处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环境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机构之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力,使环境执法难以形成协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同一监视治理。但真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实行同一监视治理的只有产业污染防治这一块。农业、水利、林业、海洋、土地、矿产等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资源治理和开发部分,分散于各个职能部分,如污水处理由建设部分承担,水土保持和河边清淤由水利部分承担,交通船舶污染由交通部分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由农业部分承担,交通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分承担,自然保护区有环保、林业、国土、建设等多部分在各自治理,职责交叉,多头治理、重复治理,使得环保部分难以对实在施真正意义上的同一监视治理。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分对其它执法单位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的监视,谈不上协调,更不用说形成协力。
(四)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领导不能正确熟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只重视眼前的经济发展,轻视环境保护,缺乏环境意识,经常指责环保部分的正常执法是阻碍经济发展。近年来,有些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客商前来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显现当地官员的政绩,往往置《环境保***》于不顾,制定了不少有悖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土政策、土办法”,这些“土政策、土办法”规定环保部分不准到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征收排污费,更不准处罚。新建项目不用到环保部分进行环评,使得旧的企业污染得不到治理,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这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和阻碍了环境执法与监管。
(五)企业领导环境意识不高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企业领导眼里盯着的是经济效益,对环境效益漠不关心。有些企业领导环境意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违反环保法无关大局,不会坐大牢;对于环保部分的执法行为,有些厂长经理经常以“我们是利税大户,安排多少人就业,处罚我们会造成严重后果”等相威胁;有些企业弄虚作假欺骗环保部分;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指示下属职员围攻、漫骂、殴打环保执法职员。此外,由于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环保部分又是很难及时发现。企业的这些行为都给环境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二、解决环境执法难的对策
环境执法是指环境法规的贯彻实施,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仲裁执法和环境司法执法。目前,我们仍以环境行政执法为主,且环境行政执法难的状况很严重。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能力、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多方位多角度来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执法难的题目。
(一)完善环境立法
将环境保护的工作范畴从防治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系统等领域,扩展到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范畴,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得环境法律体系,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1、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题目,进一步完善,减少立法上的空缺;同时,对那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规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题目。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能使违法者从其环境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对环境违法者不能太“仁慈”、“手软”,可以借国外“以日计罚”、“以违法排污量计罚”的制度。
3、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刚性,进步环境执法的权威。在环境立法中明确赋予环保部分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其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没收或封存措施,使得违法排污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二)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建设一支数目足、素质高、设备齐备的环境执法队伍,意义重大。一是要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从人事编制和财政供给上解决职员不足和经费欠缺题目;二是加强环保专业知识的培训,进步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本人以为现在的环保干部培训内容过于肤浅,已经不符合环境执法形势的需要,应当从各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消耗、排放什么污染物、污染治理技术等较深层的知识来加强培训,进步现场环境执法能力;三是为环境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如车辆、照相机、摄像机、监测仪器等,以利于调查取证;四是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治理,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进步执法效率。
(三)强化政府环境责任,打破地方保护
对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要建立考核机制,
*完善政府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赏罚的硬指标。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面清理废止各地违反环保法规的“土政策”,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地方政府纵容包庇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干扰正常的环境执法。
(四)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
由于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存在时间上的随意性,环保执法部分难以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
1、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在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及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分联网,使企业的排污行为24小时处于环保部分的监控之中。
2、增加监察频率。环境监察部分应根据需要增加对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察频率,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3、动员公众监视。要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投诉电话,动员公众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视,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做到执法到位。
(五)有关部分积极配合,切实做到执法到位
有些环境执法行为涉及多个部分,环保部分要发挥同一监视治理职能,有关部分要积极配合。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协力,才能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比如:在关停取缔“十五小”、“新五小”和落后生产能力时,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应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分应停止供电,供水部分应停止供水,公安部分要维护现场秩序,监查部分要处理违法违纪职员等。
综上所述,环境执法难是环境污染加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主要是:环境立法不够完善,环保部分执法能力欠缺,环境执法体制不顺,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的环境意识不高。解决环境执法难,必须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理顺环境执法体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等多方面寻求对策,以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展,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李绍勇.浅谈环境保护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下).
王灿发.环境违法本钱低之原因和改变途径探讨.环境保护,2005,(9).
曹光辉,朱勇,等.不对称信息下的排放监视与治理.环境保护,2005,(9).
王忠彦.修改《环境保***》势在必行.中国环境报,2月14日,第447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