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文1

关键词:高校 违纪学生 教育管理 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065-03

近年来,大学生违纪行为和动机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违纪数量呈上升趋势。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已经成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学生违纪前的预防和违纪后的处罚,以及违纪的成因、动机、心理等问题上,而对违纪学生常常是一罚了之,或处罚后虽有谈话及相关思想工作等,但往往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性的管理体系和机制,效果不能得到保证,而在理论界关于学生违纪后的教育管理,也鲜有深入、系统的探讨研究。

一、高校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研究进展

关于高校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侧重于对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教育管理的必要性和不成体系的对策建议的论述。

1.起步研究阶段。高军(1990)率先从理论方面提出了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是高校一项紧迫的任务,并从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心理素质、增进人文关怀、建立考察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违纪学生受处罚后的教育管理思路;黎明(1997)针对违纪学生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现实处境,详尽分析了违纪学生毕业前的思想动态,并就如何加强教育与管理的针对性,因势利导,调适违纪学生的心态,做好违纪学生的后期教育与管理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李述勇(1997)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论述,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转化违法违纪学生的有效性提出了看法和思考;在应用研究方面,余晓涛(1994)对西安交通大学1990至1996届毕业生283名违纪毕业学生进行跟踪教育,有197人跟踪教育成功。

2.深入研究阶段。进入21世纪,对高校违纪学生的研究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违纪学生的心理、心态,到学生的违纪成本分析,从理论研究到实证研究,均显示出高校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研究正逐步走向深入和系统。袁虹、陈钧浩(2001)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宁波市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违纪大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了详尽分析,提出了简单地用“堵漏式”的惩罚手段是被动的、消极的,效果也未能尽如人意的,要减少和杜绝高校违纪现象的发生,需从预防和教育两方面加强工作。毛祥成(2002)首次提出了将法学理论运用在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上;李宇阳(2003)结合其工作实际,对违纪学生的心理表现作了系统分析,从开设心理教育课程、加强心理咨询等方面提出了排除违纪学生心理不健康的对策措施;陈建华(2004)提出对违纪学生后期教育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育与引导上的实效性。叶颖华、刘国华(2008)从学校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角度,提出学生工作者应致力做好违纪学生的心理矫正和品德教育;中山大学王燕芳(2009)指出,辅导员要注意抓好违纪学生的事前教育、事中跟进、事后关爱三个阶段的教育引导工作,在教育过程中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教育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和家庭的力量,形成教育合力,以期切实有效转化学生的思想;曹焜纯(2010)通过研究得出,将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以“日常教育”为主导,制度保障为补充,能有效解决高校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这个难题。王永建(2001)、李彦军(2008)、李艳红、薛艳丽(2009)、刘江涛(2009)、袁利、李颖、李阳模(2009)、王萍(2009)、杨七娣(2010)、王曼曼(2011)等,均从不同角度对高校违纪学生后续跟踪教育管理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

目前关于高校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研究侧重于对违纪学生教育的必要性、教育的途径、方法、学生违纪后的心理,以及从不同角度提出教育管理对策等方面。对高校违纪学生后续跟踪教育的体系、模式、机制等方面的研究颇为鲜见,尤其是针对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的实证研究更为罕见,国内高校中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成熟的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体系。因此,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体系的研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高校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现状

笔者通过网络和电话方式,对国内共28所“985”、“211”高校89名学生工作战线的辅导员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对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的认知和行为、所在学校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文2

作为一名大学生,大学四年,除了学习做人、做事外,另外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圆满完成学业,顺利获得学位证和毕业证,以便能够凭此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开始人生的另一段旅程。然而,个别大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挂科严重,以致无法获得学位证。这样,毕业找工作就变得异常困难,有时甚至会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

因挂科严重而无法获得学位证的现象多见于理科生,尤其是数学和物理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中间。这些专业学习难度较高,对学生要求较多,因此,时常会有学生因挂科无法获得学位证。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和限选课中有四门课程不及格,或三、四年级有三门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刚到数学系工作时,笔者曾处理过两起案例,一例是学生对专业学习热情不高,经常利用上课时间学习自己喜欢的科目,结果导致四门专业课考试不及格,不得以留级试读,但最终还是没能通过考试而退学,只能拿到肄业证书。另外一例是学生沉迷于玩游戏,无心向学,加上家庭条件较为优越,毫无危机感,整天无所事事,导致不及格课程超过四门,同样以退学告终。通过这两个案例笔者认识到,理科系辅导员必须积极关注学生的课程成绩,发现不及格科目较多的学生要及时提醒,给予学生正确指导。因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有一些情况可以冲抵补考课程。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属于第五条第三款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果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就可冲抵两门补考课程;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就可冲抵一门补考课程:

1.毕业生平均成绩排列名次为本专业前5%者。

2.当年考取公务员者、毕业志愿服务西部者或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的支教生。

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以下荣誉者:①省级集体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者;国家级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两名者;②省级个人二等奖以上者;国家级个人三等奖以上者;③省级比赛前三名、国家级比赛前六名者。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专利者(集体项目仅限排名第一者)。

5.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相关论文者(文艺作品亦可)。根据学生具体的不及格科目的性质指导他们在相应方面努力,以冲抵不及格科目。

对于低年级学生,如果有学生专业课考试不及格,就可建议学生积极探索,努力发表专业论文或者参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争取获得较高荣誉。如果有学生英语公共课考试不及格,则建议他们认真复习四六级考试,或者辅修日语课程。因为近两年来学校有规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可冲抵一门英语不及格科目,英语六级考试可冲抵两门英语不及格科目,辅修日语且考试合格者也可冲抵英语不及格科目。

近两年来,我系有个别大一男生英语考试不及格,笔者了解到其中有人对日语感兴趣,鼓励其报读日语辅修班,争取合格以冲抵英语不及格的记录。目前,学生还在继续辅修,成绩合格。对于高年级学生,笔者建议学生在大四实习时参加学院的支教项目并取得良好以上成绩。如果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就可以参加系每年举办的数学建模培训,争取在一年一度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好名次,以冲抵不及格科目,也可以参加西部服务项目。就在上学期,笔者了解到有一个即将升上大四的学生已有四门不及格课程,其中多数为专业课。笔者建议其报名参加支教项目,并且在支教期间要认真备课、上课,争取更好的表现和成绩;鼓励其参加系数学建模培训。最终,这名同学在支教期间表现优秀,上课认真、负责,对学生关爱有加,获得优秀的实习结果;他在参加2014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省二等奖。这样,他就能在毕业前冲抵两年不及格科目,顺利拿到学位证和毕业证。

二、案例启示

第一,学生证对大学生尤为重要。能否顺利获得学位证,对一个大学生来说是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学生毕业后能否顺利找到理想的工作。为了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顺利取得学位证,辅导员要多关注学生成绩,尽量使学生的不及格科目控制在四门以内。一旦达到或超过四门,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冲抵不及格科目,确保不因挂科而无法取得学位证。

第二,防患于未然,将工作做在前头。对待理科生,从大一开始便要关注他们的考试情况,每年定期跟进了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数学系工作这几年,笔者每次开学初都会关注所带年级学生的成绩,对个别挂科的学生进行谈心谈话,督促其抓紧复习,争取补考合格,并结合学位授予条例的相关规定从相应方面给予指点,鼓励他们努力学习,争取通过其他方式冲抵挂科记录。这样,既可以及时提醒学生加强学习,又不会出现学生因挂科太多而失去学习动力、无心向学的不良后果。能够将一名学生从边缘地带拉回安全线内,作为辅导员,笔者甚感欣慰,我们的工作因此变得更加有意义。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评价

大学现代化是大学治理的法治化。在法治中国的语境中,大学法治的意蕴在于大学基于规范开展现代治理。大学法治的核心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这依赖于大学内部规范体系的建立并发挥实效性,为开展现代大学治理提供制度依据和有效保证。任何社会规则无论是以自然演进的形式还是建构理性的形式产生,均将一般性目标设定在发挥效力以期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大学内部规范作为庞大的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大学开展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但与法律制度不同,其制订并非由立法机关开展,而是大学组织内部权力推进;其实施由组织体成员平等参与和自我管理,违反规则依靠纪律处分或者共同体谴责;其体系没有位阶之分,效力并不界定层级;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更多可诉性。由此可以看出,大学内部规范是由大学内部权力制订并实施,对大学内部成员及内部关系产生规范效力的行为规则,在法理意义上具有典型的“软法”性质,并且以“软法”的形式发挥着自身的效力。“从某种意义来说,大学软法是大学治理由国家化、社会化向个性化发展的驱动力。”在大学依照法律与大学章程自主制定内部规范的时候已然将规则发挥实际效用列为主要目标。内部规范制定完成后,只有“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才能从“书本”的规则走向“行动”的规则。所以,我们不应将研究的落脚点局限于实证的分析方法,从纯文本意义上去理解大学的内部规范,更应该着眼于高等教育的现实与规则制定后的实施情况,将关注的视角投向大学内部规范在实施中是否能对于大学治理生成影响,对师生工作与学习发挥作用,对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生效用等。无论是作为内部规范制定者的大学还是规则执行与遵守者的师生,要实现大学内部治理秩序的稳定与高效,就必须加强对大学内部规范实效的理论与实践探讨。笔者基于法社会学的方法加以审视和分析,力求能廓清大学校内规则实效性的基本问题。

一、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法治意蕴

实效性(Effectiveness)在不同的语境中会有不同的逻辑表达和理论主张,一般被视为事物与行为发展结果与预设目标相比呈现出的实际效用的状态或达到的程度。这是对事物现实状况的评价性词语,描述出事物或行为的实现状态与样式,强调了社会主体对于事物或行为的已设期待和现实状态间的比较。社会法学更加关注事实也即规范在实际社会的运行及其作用和效果。假设预定的目标是“应然”要求的话,那么实效性则是“实然”情形,更关注实际效果如何。既然实效性关注的是现实状态或效果,那么其应当是明确的,可以有确定性的标准与模式去描述出行为与事物的客观表现。规则的实效性极大地影响着规则的效力。大学内部规范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法律”规范,规定着大学开展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自其被制定开始,它就对大学内部成员及成员的活动施加影响而发挥作用,以确定性的规范调整和保护大学内部组织与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指引、预测、评价、制约师生的行为。不同的大学内部规范在制订时就被赋予了不同的实施目标,通过规范的文本与严格的程序被制定成为规范性文件,从而产生了规则的效力,使全部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师生必须遵从规则所规定的内容。大学内部规范在制定时,制订者按照理性预先依照本大学的基本情况及发展目标设立了该规则所要达到的实质有效性的期待,对于大学内部规范所要规制的社会关系与行为构筑了“应然状态”的理想设计,往往“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但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制定不能仅为了实现形式上的至高目标,为规则提供了外在的“约束力”以后就不闻不问了。不仅社会事实会发生变动,而且作为软法的大学内部规范在大学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在规则与适用层面予以应对。实际上这种理性的“立法”设计,亦涵盖了这些规范性文件能够被较好地遵守与执行,这就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

实际上,实效性表示着大学内部规范被遵守和执行的实际过程与状态。实效性在大学内部规范制定后被规则效力所绑定,与大学内部规范本身和大学及其成员即大学内部规范制定、遵守与实施的主体有着内在的联系,内含着诸多目的与功能意义上的内容。

一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依赖于大学内部规范的实定文本。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意味着其前提是大学内部规范是具有效力的文本文件。法理意义上来说,“一套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需具备的首要素质显而易见;必须有规则存在。”规范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有制定形式的成文规范,也有以习惯、判例等不成文规范,甚至还能涵盖宗教和道德规范。之所以选择“大学内部规范”这个词语,是因为限定了其作为成文规则的“规范”的形式,同时框定了只能在此语境下展开实效性分析。“实效,就在于人们由其规范观念指引去遵守该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也只有大学内部规范以成文的规范作为实效性评定的现实依据,才能设立制定的目标、遵守和实施的规范依据以及效度的评价,因为习惯等非成文性质的“规范”并没有人类理性建构的痕迹和客观需求,往往带着自然演化的色彩以及较为凌乱的价值意蕴。《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正是该校实现本科教育活动制度效益的实定文本,包含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因此,我们在追寻复旦本科学籍规范的实效时,视角需要严格地限定在该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成文文本之内,否则会出现较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二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是大学内部规范效力的实践外化。规则制定后便会因为其符合规则产生的条件和程序而发生效力,对所预设规范的社会关系与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产生拘束力,规则呈现出执行与遵守的实际状态与效果。社会法学家强调从“书本上的法”迈向“行动中的法”,规范不应局限于仅为人类逻辑的规则而应该转化为发生社会效果的社会性制度,更多地观照着社会规则不仅是文本意义本身还应该是可遵守和适用的。庞德也认为规范尤其是法律,“适用及其结果比法律的规定更重要”。大学内部规范被大学制定出来以后,其成为一个独立且完整意义的调整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等关系的行为准则,对内发生规范效力,为师生的行为提供确定性的行为指引、评价和强制等。《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生效后,与规范文本是不可分离的,预示着规范达到制定之目的的可能性,是对师生的单向度的拘束力。而该管理规定的实效不仅仅关注规则在大学治理实践中能否得到应用,更注重的是其文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其功能、目的在内部治理中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具有规则与实践的双向性。也就是说,对于复旦管理者而言,需要考虑如何运用该管理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活动;而对于复旦的本科生而言,需要考虑如何遵照该规范文件进行正常的学习活动,满足学业规范所需要的条件。从关系的角度来讲,校内规则的实效是帮助大学内部规范的效力通过实践形态付诸实施,外化为大学内的组织与师生遵守与执行的行为状态,赋予效力的量化形式,实现大学校内规则对于师生交往与大学的现实意义。

三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属于实然的范畴。应然与实然的分析范畴来自于休谟《人性论》中关于事实与价值的明确区分。“应然的意蕴为阐述事物依据其自身的特性应该是什么或应该怎样,属于人们基于理性对事物本身满足人类的客观需求的应有状态的判断。实然的意蕴则为描述事物性征的各种现实表现以及事物的实际状态。”这种事物表征和实际状态是真实的社会状况,理应是规则所要表达的社会具象范畴。实然的法其实就是“共同体行动内部产生出全新状况的源泉”,来源于社会事实。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的实然是相对于大学内部规范的效力的应然才具有分析意义,其阐述的是大学内部规范依照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应然价值所确立的包含有授权、允许、禁止、命令等概括与抽象的规范性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条款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大学内部的组织与成员所尊重、遵守和维护。《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学制”“选课修读”“考核”的相关规范内容,是通过在学校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开展的课堂教学实际效果和本科生人才培养的质量等方面表现出来。规定实施后该校学籍管理和学生遵守的实际状况如何,与规范制定者预先设定的理想状态必然是有差别的,具体所展现出的真实映像才是该规定的实然状态。所以,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属于实然范畴,不仅彰显着大学内部规范实施的实际效果,对它的检视可以进一步去修正规则本身,更好地引导校内组织与成员达致理性的共同的应然目标。

二、法治视阈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现实样态

既然实效性是大学内部规范的一种实然状态,那么其可以也能够将规则的抽象转化为现实实施过程的具象,在大学治理的过程中展示其被遵守和执行的现实性样态,尤其是实施过程的表征和实施结果的呈现。规则在实施中的这种状态,从理论上来说是很简单的甚至直接以实效来表达的,但是现实却是相当纷繁复杂的,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凌乱的细节,几乎涉及所有组织体内外的各种社会关系。一个大学内部规范,譬如《北京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从表象上看只涉及北大教师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的简单奖励,但是实际上不仅与该校教师岗位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科技成果转化等规范均有内在关联,而且还涉及与国家科技成果的奖励的衔接和科技成果对社会的影响等。因此,校内规则实效性的现实样态,需要从逻辑上以类型化和体系化的方式进行考察,否则必然是零碎的。同时也“不能仅仅限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更应研究动态的法律实施的情况,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等等”,需要对过程和结果等多个层面予以考察。笔者无意过于细节化地描绘当下我国大学内部规范在实施中所呈现的过程与状态的表象,而拟从校内规则自身、规则的遵从与执行、对社会的影响这三个维度予以考察,以求理论与实践上能较为完整地呈现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现实状态和社会效果。

大学内部规范能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实效部分与大学内部规范本身制定及其文本有密切关联。这是规则的“内在观点”,是“接受规则为行为的导引和批判的标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大学内部规范为人们实际行为和利益诉求提供了可以达致的行为模式,是关于目标结果可能性的抽象规定。这种规定本身是否制定得良好会较大地影响其转变为现实的真实性。《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这属于类推原则,法治实践中已经完全将其摒弃。而其依然在文本中赫然出现,必然引起学生对此条文的异议并不予认可,会导致学校在诉讼中败诉。大学内部规范要制定得好,才能为大学法治化提供保障,只有真切地反映大学及内部成员的权利要求,以科学化的形态和表现形式加以实施,才能达致规则效力范围内的师生的普遍遵从。制定良好校内规则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考虑:一是大学内部规范契合法律与大学章程的程度。大学内部规范作为大学治理的制度依据,需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还应该符合作为大学“”的大学章程的内容规定。“高校制订的内部规则在可在多大程度上规范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高校内部规则效力问题的核心。”这种合法性样态是大学校内规则实效性的前提,是刚性的。《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其内容与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核准的《复旦大学章程》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实效来源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立刻对该校的相关规范进行清理和修订,吸纳众多法学和教育学的专家参与拟制工作。可以说,大学的内部规范不得随意地以处分形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还得遵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尤其要契合之后制定的大学章程,否则是无效的,更谈不上实效。二是大学内部规范符合其制定目的、本大学的发展需求和师生权利要求的程度。任何规则的制定目标就是为了规则发挥效力,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达到“立法者”的目的。但是制定目的是否符合或者多大程度上符合社会需要和人们的权利要求,则是另外一个面向。“高校内部规则的设定应当有必要的调查和取证以及在制定时做到各权力(利)广泛的参与。”因此,大学校内规则呈现的发挥效力的程度及状态,也受到其制定的目的的影响。《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关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明显违反了法理和法治实践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为学校处理该问题时提供了无限的自由裁量空间,必然会侵害学生的法定权益,无法满足师生保护权利的要求。忽视了师生正当的权利要求,大学校内规则也就无以生成其规范的合理性,即使通过行政权力控制师生权利之获取而强制实行,也是消极实施,其结果必定是遭到无视、抵制或拒绝,实效性无疑大打折扣。三是大学内部规范自身文本体系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程度。这个角度存有两个方面需要予以关注。一个方面是大学内部规范文本的规范性。这涉及到规则的语言、结构、内在逻辑、概念、原则等“立法”上的规范性内容是否符合立法逻辑和现实经验规律。如复旦一样,很多大学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竟然保存着类推原则,实施“有罪推定”,对大学生的违纪行为认定扩大化,侵害了学生的权利。这种主观随意性,使得大学校内规则缺乏法治思想和科学性,极大地影响了其获得有效遵从和执行。另一个方面是大学内部规范间存有矛盾将影响其实效性。校内规则不是单一的,一定会形成内在的体系而从多方面对校园内的关系和师生的学习、科研、管理等行为加以规制。《实施细则》第30条对《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27条进行了条文外的过度扩张解释,看似下位规范对于上位规范的补充,实际上确是两项规范的冲突,前者属于无效条款,若进入司法程序,则完全不能发挥实效。

哈特在阐述规则时说:“内部陈述可以说是建立在‘这个体系是普遍具有实效的’这个外部陈述为真的基础上的。”外部陈述是对于法律实效性的事实判断,与对于规则的效力的内部陈述作区分。回归到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事实描述,其呈现出的是对于大学内部的管控效果与对于大学以外的社会影响或者辐射。

大学内部规范的效力范围一般而言不会突破该大学的范围;因此,我们不妨从成员行为与大学管理活动两个层面去把握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状态。从内部成员结构来说,大学一般只分为教师和学生两大类,所以规则的影响力和实施状态可以从这两个群体去审视。概括而言,一项规则或者校内规则体系对教师和学生授予了多少权利确定了多少义务,能够关联师生活动的积极性与效率;规则禁止行为与鼓励行为的比例会影响师生的遵守规则的信念和效度对学术自由及教育平等和个人尊严的保护必然促使师生在内心、思维和行动中拥护和倡导规则的实施。《复旦大学文科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条例》的规定以激励为主要目标,更多地保障了教师的权益,激发该校教师安心教学,投入科研,放心服务社会。如若义务性规范过多,则导致师生群体的活动效率相对偏低,遵从规则的程度会比较懒散,有时候会有更多的内心抵御。如果规则侵害了教师或者学生的权利,则必然招致对规则的藐视和抵抗,从而使得规则实效性大大降低。《复旦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只有义务性规范,没有权利性规则,显然难以有效激励导师开展工作。“只有师生员工把‘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学校规范才真正地发挥作用。”另外,内部规范的实效更多地显现在大学组织体的特有活动中,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与服务活动相关。大学内部规范体系类型化也主要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那就是大学内部的“部门法”。所以大学内部规范实施后,其效果往往会在这些面向上呈现出来。我们正好也可以以是否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是否促进了科技创新、是否提高了学科水平、是否增强了师资队伍,是否促进了管理与服务的效率等作为标准对大学的内部规范或者其体系进行单个或综合性的分析,从而看出这些规范在被管理者正式执行后究竟产生了多大的效能,考量规则的功能发挥与目的的实现程度。

在大学内部规范对于社会的影响面上,虽然不会对社会发生直接和明显的约束力,但其效力依然对社会产生影响。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状态也会在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来。从实证的角度来说,扬州大学的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的规范性文件,将直接规定该校的人才培养数量、目标和规格和质量,这种专业量的多少、方向的聚焦点、质量的高低将多少会对扬州以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结构与产业升级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浙江大学的科技与产业性规范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倡导或抑制专利申报、科技创新的领域、成果转化等,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或抑制杭州乃至浙江区域的科技产业化与知识产权水平。大学制定的规则内容由于涉及师生,涉及教学科研和管理,所以经由社会关系的纽带,这种规则效应会通过人才和智力成果的应用等途径传递到与大学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活领域。所以,地方政府有时候会动用“有形的手”去影响大学内部规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最典型的是人才政策、科技奖励政策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三、大学法治实践过程的内部规范实效性评价

对于事物的评价一般有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传统的关于法律或者规则的研究多以描述和定性为主。大学内部规范的研究也是如此,更偏重于大学内部规范本身的定性,试图从学理上建构大学内部规范的逻辑体系,缺乏对于其实效性的关注,更不谈对实效性的定量评估,几乎没有什么评价的指标和体系。而大学自身往往只关心规范对于内部的效力,以求迅速达致其目标,很少去考量规则的长期效力及效率;教育行政机关则无意去将教育行政权力的触角指向大学内部的自治;校间虽然会借鉴相关规则,但出于友好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即使发现问题也不会去告知对方。在大学治理强调法治与自治的今天,提高内部规范的科学性、规范性,保证规则制定质量,提升实施效益,已受到很多大学管理者和教育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但是,对于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评估是一项知易难行的活动,需要系统的理论、科学的方法、深入的实践加以支撑。所以在没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暂无法以科学有效的定量的方式去谋求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庞大的指标系统,而只从实效性评价的基本原则、逻辑体系和概括性结构等方面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文4

[摘要]在网络文化背景下,当代大学德育工作应与时俱进,因变而变。要加强高校生的网络德育,必须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加强高校教师网络德育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网络德育;高校;管理系统

网络作为新的技术平台,在为高校生提供大量信息和便利条件的同时,由于其隐秘性的特点也带来了相当范围内的高校生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要加强高校生的网络德育,必须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加强高校教师网络德育队伍的建设。

一、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对网站进行有效的管理,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疏导和防范。高校在建立互联网上德育系统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的网上言行,把网络所提倡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融于各项管理之中,使其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统一起来。

首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约束大学生的网上言行。必须明确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所有法规和道德文明礼仪,诸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在网络上同样适用,国家保密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法规必须执行,任何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近年各高校纷纷制定《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学生宿舍网络管理条例》,修订《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这些办法和条例对学生上网的时间、地域等内容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并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条例,如:规定联接学生寝室的网络暂限国内运行,学生不得因上网耽误上课、自修和影响同学的休息等。对于违反网络管理条例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取消学生评优评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等。此外,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对各院系、班级寝室制定上网的“乡规民约”,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

其次,加强网络的技术支持,筑牢“防火墙”,堵住“入侵者”。一些大学的校园网刚启用时,由于网络防卫系统比较薄弱,漏洞较多,很快被“黑客”恶意攻破,窃取了相关数据信息。同时,在对匿名用户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一些不宜宣传或不健康的内容也通过网络进入了校园网。基于上述问题,学校实施了二期工程,建成了以“防火墙”网络安全技术为技术支持的校园网,有效地抑制了同类问题的发生。现在,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规则设置对境外有害网站和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进行封堵,禁止访问,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也使网络抵御校内外“黑客”攻击的能力大大增强,安全性明显提高。

再次,加强对电子公告牌和“论坛”的监管。BBS即电子公告牌,是国际互联网上最知名的信息服务点,所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目前,许多高校都建立了BBS网站。该站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讨论区的文章出现涉及政治的过激言论;在讨论中由于知识的贫乏和观点的谬误而误导他人;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出现人身攻击的现象;个别不负责任的人在网上贴出某些内容不健康的文章。因此,应该采取如下管理办法:

明确职责并建立责任制。对于BBS的管理,要明确主管和协管部门。管理者不仅要有网络技术人员,还要有德育工作者和安全保卫人员。凡申请在学生寝室上网或申办“论坛”者,须填写入网申请书,并签署有院(系)学生工作组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入网责任书。BBS站实行版主负责制,明确各版主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本版的内容,及时删除一些错误的信息。

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张贴规则的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警告:张贴者对张贴信息的行为和张贴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2)不得伤害他人;不准张贴、转贴和传播任何具有污蔑、诽谤、诋毁、、辱骂性质的信息;不得骚扰、威胁他人;不得使用冒犯少数民族和的语言。(3)保护国家秘密:不得、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4)不准讨论和鼓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5)保护个人隐私:不准张贴他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照片等;不准在网上向年龄在18岁以下者套取姓名、住址、电话和学校名称等信息。(6)不得抛撒信息垃圾:不准连续张贴同一内容,不允许在不同的议题下张贴同样的内容。(7)保护知识产权:不准张贴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商标和文章。(8)不轻信网络谣言。(9)不准用于商业目的:不准在BBS或“论坛”中张贴广告、推销产品、开展有偿服务。(10)不要无节制地迷恋于虚拟的电脑世界。

适时对网上信息进行调控。开设BBS和“论坛”的高校网站必须声明,网站管理者具有删除、转移、编辑所有违规信息,对不良信息传播者给予警告、勒令改正、取消联网资格若干天,以及取消违规者张贴信息和访问网站等处罚的权利。网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提供服务的网站举报他人的违规行为。网站接到举报后,有责任回复举报者,对举报内容做出处理,并对被举报者提出警告或采取技术措施限制违规者继续张贴信息。(张鸿:《双刃剑:网络与大学生》,载《福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组织信息员对网上消极信息予以平衡,组建网络信息员队伍。他们由德育工作者和部分学生骨干组成,受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整理BBS上的讨论热点及主要观点,捕捉和反馈重要信息,掌握网上动态,以适当方式制作和积极信息,反驳或平衡消极信息。

二、加强高校网络德育教师队伍建设

在网络文化背景下,针对教育对象、教育方法、教育环境、教育内容及过程的新变化,尽快培养出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型”高校网络德育人才队伍,应成为当前高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把握网络文化发展方向,加强网络知识技能学习。

当前,大学德育工作者要把握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就必须主动学习和着重发展网络知识和技能:

1.交流与沟通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掌握聊天室、BBS、QICQ、网上论坛、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流手段,以便及时收集、分析、监控网络信息,发现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快捷、多方位地摸准学生的思想脉搏。

2.浏览与查询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了解网络搜索引擎的使用,要懂得如何在信息海洋中尽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并采取一定的信息保存方法将需要的信息存储起来,提高网络使用率。

3.信息与网络参与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理论与操作实践,掌握各种软件的应用技能,懂得网络的基本原理,掌握网络运用规范,学会网上查询方法,信息下载和网上通讯、交流的技巧,学会多媒体、网页的制作技巧、网上监控的方法与阻挡有害信息的技巧等,总之一切有利于开展网络德育工作的技术技巧都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高校要加强对网络德育人才队伍的网络培训,通过技术讲座和培训,介绍网络发展的新动向,应用软件的新版本,使德育工作者具备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传递能力。只有德育工作者掌握了足够的网络知识技能,才可能借助网络技术的支持,采用声、文、图、像的综合表现形式来表达教育内容,增加教育信息容量,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从而提高大学德育的时效性。

第二,优化德育队伍结构,树立德育专家意识。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文5

通过对汽车系近年来新生入学教育案例分析,一直坚持把新生入学教育放在新生工作的首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新生入学教育立足学生,以服务理念为长线、以纪律要求为导向、以心理适应性教育为契机,以诚信教育为培养目标,努力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坚持以学生为本,树立服务观念

管理即意味着服务,服务意味着学生工作的创优发展。只有充分发挥党建育人、文化育人、制度育人、行为培养和品格培养的“五育人”新模式的作用,时刻要求我们要“以学生为本”,一切的出发点基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辅导员在新生入学教育时要时刻秉承“服务学生”的理念,在新生入学教育工作中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时时刻刻为学生解答疑难。

2016级近430名新生来自广东省不同地区,在语言、饮食、日常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新生的学习、生活以及人际交往有一定的影响。为缓解新生对环境的不适应,新生辅导员当夜走访学生宿舍,给新生带去了亲切的问候并和学生进行了“面对面、心连心”的座谈。在座谈中,辅导员提议大家在交流中尽量说普通话,消除语言上的隔阂;在生活中要尊重室友的不同习惯;在处事中要多考虑他人感受,把室友当成家人相处。通过座谈,同学们形成了共识,适应性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其次,系部采取老生携手新生共同迈入大学生活的举措。在14、15级学生中选择11名优秀学生作为新生班级助理,随时解答新生问题,并且引导表现积极的新生共同为班级同学服务,不仅使一批新生得到了锻炼,也为新生在适应大学生活过程中提供便利。

2以纪律要求为导向,重视校纪校规教育

无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纪律要求是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保障。以授课这种直接、容易结束的形式让入学新生了解大学生行为守则、学籍管理规定、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图书馆管理规定、考试纪律、违纪处分条例以及奖惩制度等重要内容。校纪校规教育的开展,为我们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便利。

首先,严格履行军训请假手续。校纪校规的教育为军训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同学们在军训中秉承系部良好传统,遵守纪律、军人作风,遇到生病、受伤能良好的履行请假手续,不迟到、早退。同时,新生辅导员坚持每天早、中、晚三次军训场地看望学生,询问学生身体状况,了解学生军训情况,并加强同教官之间的联系。其次,认真推进查寝制度的落实。在秉着对同学负责的原则下,16级各班班长、团支书在辅导员的要求下,坚持“人不齐不睡觉”的原则,每晚认真查寝,落实到每一个同学,11点未归的同学立刻联系,及时上报辅导员,这一举措杜绝了新生夜不归宿的现象。

3以心理适应性教育为契机,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新生迈入大学,意味着很多学生离开了自己的家乡,开始在外独立的学习、生活。在远离“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环境下,在缺少父母的庇护下,他们在心理会产生一定的落差;如果这些心理不适应不能及时调整和解决,就会使学生产生失落、焦虑、自卑的心理问题,严重影响到以后的学习和生活。

在心理健康教育这一方面,首先,新生辅导员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新生心理健测试。在广泛宣传、严格要求、合理安排下,2016级报到学生全员参加了心理健康测试。其次,新生辅导员深入学生宿舍。新生?o导员深入学生宿舍,是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拉近与学生关系的重要举措。在走访宿舍中,新生辅导员主要关注点在新生是否适应学校饮食、住宿以及同学关系。通过与学生们愉快的交谈,辅导员可充分了解到同学们的想法,知道同学们关注的焦点,进而有针对行的进行疏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心理适应能力,顺利度过适应期。

4以诚信教育为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无信不立。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从哲学上讲,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范文6

基于学生常规行政管理起着优化育人环境,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等重要作用,各高校都设立了管理学生的机构,建立了管理学生的队伍,制订了管理学生的制度。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对稳定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对培养人才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作为整体管理中的一个部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并有待于探讨。

(一)与其它管理工作配合不够。在大学生系统管理中,如果各子系统或单位性能都是好的,其整体性能也会是好;“如果各子系统或单位不顾整体目的实现,仅仅只力争自身的最佳效益,却不一定能保证系统整体的效益”。①目前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与其它管理一样,尚存各自为政倾向,这是由于各个管理层次的目的、职能和权限的不同以及管理对象的特点、方法和措施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要重视与其他管理的横向联系与协调,重视与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管理配合、渗透,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益,同时也起到提高整体管理效益的作用。

(二)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不紧。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制订和实施一系列合理的规章制度制约引导学生的行为,而思想政治教育则更多地由教育者将教育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探化到大学生的头脑中,内化为他们自身的品行和习惯”。②从理论上说,管理能促进教育,教育能保证管理,管理必须与教育相结合。因此,应克服只讲管理不讲教育,或者只重教育不重管理的倾向。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学生的常规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存在着脱节现象。我们知道,作为管理对象的大学生,是有思想、有理智的人,他们的行为虽受制于规章制度,但主体行为还是由思想意识和价值观直接控制的。因此,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只有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才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管理效率不商。由于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没有统一固定的被所有管理者接受的模式,也由于这种管理还处于不断的摸索之中,因此缺乏理论的指导,靠经骏管理者居多。若是这种状况不改变,要想提高管理效益是有难度的。

(四)管理学生的制度不够完善。在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中,逐步确立一系列科学的管理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制度管理上来说,有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制度的制订;二是管理制度的实施;三是管理制度的补充修改。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对有些不完善、不成熟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加以修正补充,这影响管理效率。

另外,在常规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方面管得过细,而某些方面缺乏严格要求,有时视学生为被管理对象,有时管理的民主度放得过宽等现象,所有这些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当代大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常规行政管理进行再认识,慎重积极地进行常规行政管理理论新建构的探讨,以便进一步发挥“管理育人”的积极作用。

二、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特点

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统一性。它是指常规管理政策、法规、制度的统一。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行为管理的法规,是全国高校都要贯彻执行的。这种政策的统一性,对管理好学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关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都不能与此相背,否则,学生管理就会乱套,管理工作也就会因此而变得杂乱无章。

(二)强制性。它是指对学生具有非常严肃的约束力。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而更多的是靠采取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学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象思想教育工作那样具有灵活性和弹性。思想教育往往表现为通过知识传授、人格感染以及启发、诱导、说理等方式,影响教育者成长和发展。而常规管理总是同规章制度、法制纪律相联系,是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法制条文和纪律措施以约束、控制等方式影响被管理者成长和发展。它一般有“法”的约束功能,不允许违反,否则就会受到纪律处分。如《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就是针对那些不守纪律的学生而制订的,只要触及到就要受到纪律处分,以此来促进他们改正错误,做遵纪守法的学生。

(三)程序性。它是依据一定的制度,在一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流程,完成常规行政管理任务。这种管理任务往往是基本不变的。如从学生人学至毕业,整个过程可分为人学阶段:招生、新生报到、注册等;学习阶段:学习管理、生活管理、奖学金与助学金评比、三好学生等奖励和学生处分等;毕业阶段:毕业鉴定、颁发毕业证明、调配、派遣等。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但这都是常规性的任务,具有周期性流程的特点。

(四)动态性。它是指常规行政管理要适应学生的变化和发展。每所学校的学生数虽处于相对稳定,但亦有变化,每届学生或多或少有些差异;往往同一届学生人学时与毕业时相比,思想观念、价值观、人生观和兴趣爱好都会出现新的变化。更何况,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具有能动性,“在管理对象运动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注意调节,适应各种变化,以达到整体的、长远的目标,这就是动态原理的实质。”③因此,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重视搜集信息,随时进行一些调节,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要在动态中实现管理目标。

三、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作用

根据现代管理科学的原理和已有的实践经验,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基本作用主要有:

(一)约束作用。大学生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应该做而没有做或不应该做而做了就要受到处罚。制度为大学生提供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许多规定具有“法”的作用,如学籍管理办法、考场规则等.都是不允许违反的。正是这种管理的约束力,保证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生学习秩序的正常化。

(二)教育和激励作用。学校的一切措施包括行政管理制度,都是基于培养合格的人才这一基点制订的。约束学生的某些行为规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多的是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所以说常规行政管理政策和制度,既是学生的行为规范,又是一种教育的手段,起着教育学生、激励学生的作用。对大学生的教育激励作用,在执行奖励条例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评估作用。“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是通过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而进行的。”④学校评价学生,是根据培养目标以及各阶段的培养要求,制定出一套对学生的奖惩办法和条例,依据这些办法和条例,衡量学生的表现,确定奖惩。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学生在思想、学习、行为、品德及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有关情况或资料进行收集、登记和整理综合,从而作出合乎学生本来面貌的客观评价。

(四)反馈作用。常规行政管理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管理制度的一种检验过程。常规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组织协调和所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管理过程是否得体,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管理的效率是否高,管理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有通过反馈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回答。

四、树立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新观念

观念虽然是客观的反映,但它同时又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要突破常规行政管理中的某些框框,首先得从观念转变人手,只有常规行政管理观念的更新,才会有常规行政管理行为的转变。

(一)树立创新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人、市场经济的冲击,各种文化的冲突和整合以及大学生群体的变化,原有的一些程式化的常规行政管理已变得不再完全适用,因此也不能再套用和照搬原有的管理方式。应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眼光,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大胆地进行创新,从常规行政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上进行新的摸索,走前人和别人没有走过的管理之路,逐步形成新的管理理论。

(二)树立信息观念。当今的时代信息瞬息万变,大学生正处在接受知识、获取信息的最佳年龄段,他们思想活跃,接受信息快,容易与时展的脉搏产生共振。因此,在大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要想随时把握他们的发展趋势,了解和研究他们的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就必须建立起信息观念。比如,学生中横向联系的社团组织,由少数发展到多数,由单学科发展到多学科,由学校发展到社会,向着纵横交叉的网络化组织发展。如果管理者还是墨守成规,闭目塞听,不树立起信息观念,要想对此进行管理,是很难的。

(三)树立服务观念。常规行政管理者必须正确对待大学生在教育和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学生不仅是教育、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主体,所以管理者在把学生作为管理对象的同时,也要把学生作为服务的对象,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生括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服务学生。因为“要搞好人的管理,有效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就必须从人的心理规律及其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心理特征出发”,⑤关心学生,服务学生,正是考虑及满足学生某些心理需要的表现,在常规行政管理中取得学生的理解与支持,使学生能自觉纠正某些片面的认识和过激行为,真正起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

(四)树立整体观念。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从横的结构关系看,有学习和生活等各个断面,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纵的层次关系看,从校、系到班级,有行政管理部门又有学生各级组织,他们之间既有上下的关联性,又有各自的独立性;从常规行政管理活动看,既有管理的连续性,又有其阶段性,同时常规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还有一个整体协调的问题。因此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有全局观点,有一个系统的运筹规划。坚持管理工作与教育工作相结合,与思想工作相结合,坚持常规行政管理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只有这样,才会发挥其管理的整体作用,克服与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等彼此脱节的状况。

总之,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有其相对的独立地位和作用,它在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有着思想政治工作等不可取代的特殊影响力。目前大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原先那套学生管理办法不可能完全适用,因此作为管理者应联系实际,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提高大学生管理的实际效率与水平。

注:

①顾翔主编:《大学生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70页。

②④李锦坤主编:《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系统工程》,天津人民出版社l988年7月版,第120、242页。

③何钟秀等著:(领导与管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12月版,第224页。

⑤乐笑声:《管理学》,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l988年10月版,第l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