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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1
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并保护人权的含义,实质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关联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保障机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内涵,需要把握几点:
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的过程所组成,因而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目标决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一定程序。但是,虽然目标决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达到目标。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前者显示程序的个性和差异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为达到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达到目标的程序。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须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规律。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如果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关心的是形成决定的过程,而实体关心的是决定的内容。由于私法领域的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法律一般不对其活动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在公权力领域,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滥用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往往对权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权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规范对象而言,主要是公权力。与现代国家权力被分立为立法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应,现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对法律程序的划分,以程序所规范的权利为标准较为适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有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程序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第四,行政程序的运行结果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从行政程序的种类上看,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程序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等,本文仅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着具体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上看,该法在程序方面分为处罚程序和监督程序。处罚程序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处罚程序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切程序。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决定对相对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即决定程序。本文将从广义上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规范。同时第3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众多,但其并不是只适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对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本文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处罚程序有:治安调解;行政管束;传唤与盘查;检查;扣押、没收和收缴;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和拘留的执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调解、传唤与盘查、拘留的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理上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适用的行为对象作了规定。简言之,适用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要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新旧法在调整行为对象上的差别,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基本上减轻版的犯罪行为种类。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本法对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上述规定有几点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并且从违法行为热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行为人不在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也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时的规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2
2006年7月2日,该缉私分局根据吴某、赵某、李某3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对赵某和李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吴某不服,向某直属海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情况
吴某向某直属海关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属于该隶属海关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某直属海关缉私局受理该复议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规定,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具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适格。吴某阻碍缉私警察进入车间调查取证,情节严重,依法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因此,某直属海关缉私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海关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治安管理处罚是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海关是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权限的。
的确,在《条例》颁布前,海关关员,包括缉私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果受到阻碍、抗拒,只能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并将违法当事人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海关在查缉走私的过程中遇到恶意抗法事件,往往无法有效处理。《条例》出台后,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有权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一步强化了海关缉私职能,对严厉打击走私,充分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有效处理非法阻碍、抗拒缉私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具体来说,以下几类行为适用该条款,可以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直接针对缉私警察人身的行为
殴打或者威胁、公然侮辱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的。主要是通过打击缉私警察的身体以阻碍其执法,如以杀害、伤害、损坏名誉等手段相威胁,或以语言、手势等方式对缉私警察进行辱骂、贬低、嘲讽,
采取撞船(车)、烧船(车)、沉船等手段抗拒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船(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撞船(车)、烧船(车)、沉船或者对警务船(车)故意设置障碍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妨碍缉私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还可能危及缉私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
妨碍缉私警察调取证据的行为
抗拒或者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进入有关住所、场所或者妨碍缉私警察调查取证的。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缉私警察可以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等进行检查。缉私警察在办理走私、违规案件时,可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哄抢或煽动他人哄抢缉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其他财物的。缉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其他财物,既属于证明走私行为的物证,也是将来没收的对象,行为人哄抢或煽动他人哄抢上述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将严重影响海关对走私行为的依法惩处。
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缉私警察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其他财物的。
故意窝藏、转移、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作伪证等,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以其他方式掩护、帮助走私的行为
采用冲关、闯关等方式强行冲撞海关监管卡口、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和缉私警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人以冲关、闯关等方式走私的,海关除了可以对其适用《海关法》予以处罚外,还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受雇监视、跟踪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为走私分子通风报信和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的。
以上列举的是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具体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如果有拒绝、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也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行为人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时,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人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直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接到报告的,可以赴现场以适当方法控制局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此外,对于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自行侦查。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条例》只规定了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对有关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具体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则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根据以上条款,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有关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警告属于最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警告具有谴责和训诫两重含义,它既是对有关行为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警示,训诫其不得再实施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罚款是对行为人课以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通过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从而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对于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一般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处以行政拘留外,最高还可以处500元罚款。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救济程序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3
[关键词] 治安管理裁量处罚;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63-1
按照法律对行政权规制的程度,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前者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行使程序和效果都给予了严格规定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一类,故治安管理裁量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处罚程序和效果进行裁量的行政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概念的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公安机关在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进行招摇撞骗的人情节较轻处罚时可以自由决定适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两者任选其一,这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裁量,极容易造成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违法事实和处罚程度不适应或共同的违法事实不同罚的情况,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二、治安管理裁量处罚的现状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源于国家的行政权,是治安活动的必然产物。众所周知,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是治安管理处罚裁量产生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而治安活动是复杂的,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为进行单独的规定,为了使个案正义得以实现,公安机关的裁量权是必须的,但是任何权力都容易被滥用,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裁量权大多能够恰当地行使,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方面起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滥用的现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有违本法的立法原意。
三、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滥用原因之分析
(一)制度设计的错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把治安案件的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的权力集中赋予公安机关单独行使,这一制度设计是依据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治安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权的一种。因此,在我国公安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二元性,而司法权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治安管理司法权和行政权都集中于公安机关必然导致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滥用,就如同一个人即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很难相信他还会客观公正的裁判。
(二)外界因素的干扰。公安机关作为一个部门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同样,警察作为个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而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或警察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规避法律提供了“合法性”土壤。有些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案子牵涉到警察个人的利益,如当事人是当地领导的贵公子,此时,警察很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前途而不去得罪领导,对其子从轻处罚。再者,我国素有运动执法的习惯,同样的轻微盗窃行为,在不同时期就有不同的结果。
(三)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因素。警员因立场、学识、经验等不同对同一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立法本来就有很多模糊的语言,对其立法原意的把握需要很高的专业素养,因把握不准而导致裁量的偏颇也是执法实践中的常态,因此法律素养的低也是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滥用的原因之一。
四、治安管理处罚裁量问题的对策
(一)促进制度的完善。制度设计的错位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根本之源,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对制度的完善。考虑到可行性,首先我国应该在审裁分离、听证等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加大对治安处罚裁量的程序性制约,在公安机关内部对一些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处罚,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或有专门的法制科进行审查,对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要给予当事人以听证权,并且裁决应当以听证记录作出。最后,还要对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的因素进行制度性排除建构,不能让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成为公安机关创收的工具和警员向上爬的阶梯,因此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健全错案追究制度。
(二)进行裁量基准的构建。要求公安机关对有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统一、平等和公开。“考察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除了其本身有限定裁量范围、防止”同案异判“而有损个案正义的内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权理论的发展。”公安机关为克服当前立法规定的裁量幅度过大容易造成滥用等问题可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行使划出一道道更细的基准,只允许执法人员在次范围内执法。
通过政策勾画出细微的客观的衡量标准,建立起对实践的相对固定的反应模式,能够挤压人为的操作空间,增强公安人员对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抵制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滥用现象。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02.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5
一、公安机关依法保护被治安管理处罚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被裁决拘留的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
(一)被裁决拘留人的近亲属;
(二)被裁决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三)被裁决拘留人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四)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与被裁决拘留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四、担保人应当保证被裁决拘留的人不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并随时听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有阻碍或逃避行为,担保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负责限期找回被担保人。
担保人故意放纵或者指使被裁决拘留的人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以教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五、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亲自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六、被裁决拘留的人不愿找担保人或者提不出担保人的,应当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裁决拘留的期限计算,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二十元至五十元。
七、被裁决拘留的人在提出申诉时即行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填写保证金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给交纳人,一份留存备查。
八、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如数退回本人。
九、被裁决拘留的人交纳保证金后逃跑逾期一个月的,所交保证金予以没收。原裁决的拘留仍必须执行。
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
十、被裁决拘留的人,同时并处罚款的,在其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所处罚款仍应当按规定期限交纳,不因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暂缓执行。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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